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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征、定额与奏销:清代云南矿税研究
作者:马琦 责编:

来源:《清史研究》2018年3期  发布时间:2018-11-20  点击量: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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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云南的矿业持续时间长、开发矿种多、生产规模大,影响范围遍及全国,因而成为中国矿业史、中国经济史、中国边疆史等学科的重要论题,关于清代滇铜、滇银、个旧大锡的研究持续不断。矿税是推算矿产量、衡量矿业规模的重要指标,也是考察财政收入和矿业监管的重要途径,因而成为矿业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自 20 世纪以来,丁文江、严中平、张煜荣、全汉昇、龚荫、李中清、彭雨新、陈庆德、杨寿川等学者,不论是关于清代云南矿业的整体研究,还是针对滇铜、滇银的专题研究,均将矿税作为重要的基础资料和分析指标,大多直接引用清代文献中的矿课数据a。但是,这些数据是实征与定额的混合体,除了矿税之外还包含商税,并不完全等于实际矿税。同时,定额并非一成不变,实征亦因矿种、矿厂、时代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必须首先考察清代云南矿税的征收方式、统计口径和奏销制度,明确清代文献中矿税数据的来源与内涵。本文以此为基础,借助清代奏销档案,推算实征矿税银,并分析其变化和原因,推进清代矿业研究。

a 丁文江:《东川铜矿历史》,载《漫游散记》,云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62页;严中平:《清代云南铜政考》,中华书局,1948年;张熠荣:《清代前期云南矿冶业的兴盛与衰落》,《云南学术研究》1962年第3期;全汉昇:《清代云南铜矿工业》,《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1974年第1期;龚荫:《清代滇西南边区的银矿业》,《思想战线》1982年第2期;李中清著,林文勋、秦树才译:《中国西南边疆的社会经济:1250—1850》,人民出版社,2012年;彭雨新:《清乾隆时期的矿政矿税与矿业生产发展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8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年;陈庆德:《清代云南矿冶业与民族经济的开发》,《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3期;杨寿川:《云南矿业开发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

一、清代云南矿课的实征、定额与奏销

清代矿政采取商民开采、官府征课的政策。如康熙《大清会典》载:“本朝因山泽所产,听民采取输税”;康熙十八年(1679)规定:“产铜、铅处任民采取,征税二分,按季造报”;次年规定:“各省开采所得金、银,四分解部,六分抵还工本,按月报核。”a可见,清代矿课是按照矿厂实际产量的一定比例征收实物矿课,再变价报缴。虽然最终仍以银为计税单位,但是源于实征,称之为实征矿课。

与此同时,云南已设厂课税。康熙二十三年,云贵总督蔡毓荣奏称:“今除全数开载,蒙自、楚雄、安南、新平之银、锡等厂,易门之三家老铜厂、定远之苴莸铁厂仍应照额征课,无庸置议外,查呈贡之黄土坡……俱有铜厂;易门之新旧县……俱有铁厂;罗平之块泽……俱有铅厂;寻甸之歪冲……俱有银厂;鹤庆之南北衙……则有金厂,或封闭有年,或逆占既开,寻复荒废。”b三藩之乱时云南新开矿厂是否征税无从得知,但赋役全书所载的银锡铜厂早已“照额征课”。至于其“额”,康熙《云南通志》载:云南布政使司“矿课、商税共银九百五两八钱四分”,“查此矿课内有新平县明直厂课银三百三十两九钱六分,因硐老山空,矿苗断绝,曾经两次题请豁免,未蒙除豁”c。显然,这是矿厂每年应交纳矿税的固定额度,即定额矿课。

其实,清代矿课中的实征与定额并不矛盾,只是适用环节不同而已。矿民根据实际产量和法定税率向管厂官员交纳矿产品,管厂官员按照市价将其变卖为银两并运存司库;而额定矿课是政府用以考核管厂官员的数据指标。当年度实征矿产品变价银大于或等于定额矿课时,意味着管厂官员能够按时或超额完成征税任务,即“得税多者,道、府、厅、县官议叙”d;而当年度实征矿产品变价银小于定额矿课时,表明管厂官员没能按时完成征税任务,或被“题参”e,或由其赔补f。定额制的实施是为了确保政府矿税收入,同时监督管厂官员按时足额完成征税任务。

但是,矿产量处于变化之中,当矿厂旺盛之际,定额矿课易于完成,而当矿厂衰落之时,往往征不足额。上述明直厂“矿苗断绝”,无从征课,但每年额征 330 两矿课银从赋役全书中 “除豁”之前,仍需管厂官员赔补。因此,定额矿课仅能反映确定额度当年的实征矿税量。康熙时期,云南曾经两次确定矿课额度:一是康熙二十四年云贵总督蔡毓荣题定,年征课金 74.08 两,银铜铁锡朱砂课银 81815.63 两;二为康熙四十四至四十六年云贵总督贝和诺题定,年征课金 59.56 两,银铜铁锡朱砂课银 76152.07 g

康熙末年,云南矿课征收严重缺额,中央命令云南清查。如雍正元年(1723),云贵总督高其倬查奏:“查得云南铜斤一案,案自康熙四十四年以前,通省银铜各厂俱系督抚各官私开,原未奏报,亦无抽收款项按册可稽,因事久显露,经前督臣贝和诺折奏,始委员分管广西、元江、

a 康熙《大清会典》卷 35《课程四 · 金银诸课》。

b 蔡毓荣:《筹滇第四疏 · 议理财》,康熙《云南通志》卷 39《艺文三》。

c 康熙《云南通志》卷 10《田赋 · 屯征附课程》。 d 康熙《大清会典》卷 35《课程四 · 金银诸课》。

e 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 49《户部 · 杂赋》:“(康熙)五十九年题准,云南楚雄府石羊等厂、临安府个旧等厂征收不足,照地丁杂项银例题参。”

f 如雍正二年,云贵总督高其倬奏称:“查云南银厂当石文晟为巡抚时大旺,数年以后,渐渐不及……去年所缺系抚臣以盐规补完,此银厂历来之情节”。雍正二年二月十八日,云贵总督高其倬《奏谢圣恩并报地方事宜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 2 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年,第 614 页。

g 雍正《云南通志》卷 11《课程 · 厂课》。该书所载第二次全省矿课定额中,除了康熙四十四、四十六年云贵总督贝和诺所题之外,还有康熙末年至雍正初年新开各厂定额课银,而此时原定各厂实征课银已经不等于定额课银,故仅统计康熙四十四、四十六年云贵总督贝和诺奏报的定额矿课。

曲靖、永北四府,抽课充饷,每炼铜百斤,抽课二十斤……。自四十四年前督臣贝和诺报出之后,递年加增,尚无一定之额,至四十九年,征获息银九千六百二十余两,此后即为定额。”a 虽然康熙二十四年(1685)曾确定云南全省矿课定额,然其后一无奏报,二无底册,以致无从查证。高其倬称这一时期云南矿厂为各官私开可能有所夸大,但却反映出矿课制度并未得到认真执行。康熙四十四至四十六年,云贵总督贝和诺重新确定云南矿课定额,但其后的矿课征收往往不敷定额。雍正二年(1724),工部左侍郎金世扬奏称:“窃臣于康熙五十五年八月内抵云南布政司任,见滇中厂课虚悬甚多,皆系厂衰,历年积欠,奏销作完之数。臣当详两院酌议筹补,因彼时铜价稍昂,但开采年久,硐深矿薄,本大利微,商民无力攻采,一年所出铜斤不足四十万,按以每百斤二两收课,尚未及额息九千六百余两之数。”b银课征收情况与铜课相似,雍正二年云贵总督高其倬奏:“至银厂一项,目下而论极为衰乏……查云南银厂当石文晟为巡抚时大旺,数年以后,渐渐不及,尚敷课额,督抚或征有羡余,近年以来,大为衰乏,缺额甚多,经抚臣杨名时折奏,令各厂通融完课,复将子厂之课收帮,所欠比前稍少,然亦不能足额,去年所缺系抚臣以盐规补完,此银厂历来之情节。”c

针对云南矿课征收不足、征收体制混乱的问题,雍正元年规定:“云南厂课,将元年正月起至十二月止征收课项,于二年五月内造册题报,嗣后永为定例。”d即云南督抚每年五月之前,将上一年度全省矿课征收情况编造清册,上报户部核销,以加强中央对云南矿课的监管,从而形成云南矿课年度奏销制度。如雍正五年,云南总督鄂尔泰奏:“窃照滇省各厂,臣自到任后调剂稽查已逾一载,仰赖圣主洪福,近来各有头绪,渐次兴旺,查雍正三年各银厂缺额银共一万三千五百余两零,今核算雍正四年分各银厂应完额课银六万六千四百余两零,内据报收过课银六万一千四百余两零,止缺额银五千三十二两零,较之雍正三年分少缺额银八千四百九十余两。……除滇省旧厂应听抚臣届期奏销,东川新厂俟陆续报部外,所有厂务情形合先折奏。”e 鄂尔泰所言“滇省旧厂应听抚臣届期奏销”应指云南矿课的年度奏销。

现存清代云南矿税年度奏销资料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云南督抚历年奏报云南全省各厂抽收矿课两银数目折及户部核销题本。这类资料笔者搜集到最早的是雍正九年户部核销云南巡抚张允随题报雍正八年云南金银铜锡各厂抽收矿课银两数目题本,兹摘录如下:

查得云南巡抚张允随疏称:滇省金银铜锡各厂,雍正八年分共该课银九万一千五百四十七两一钱三分六厘七毫零。内有按察使冯光裕移解青龙等各铜厂八年分课息银一万八百二十五两七钱九厘零;又龙树等厂八年分底母余息银三千二百五十三两七钱七分二厘零;又募乃厂课银,钦奉谕旨:以雍正八年为始,收银三百两,俱已收司库;又抽收八年分锡斤未变价银四千两;又锡斤盈余未变价银三千二百七两四钱三厘,现有锡斤存贮在厂,尚未变价;又武定府知府朱源淳抽获卑浙、块泽二厂,自雍正七年冬季起至八年冬季止,课铅未变价银六千六百八十三两九钱四分七厘零,现有铅斤发运销售,尚未变价。今收获银铜各厂并锡斤盈余及底母余息,内除底母余息银三千二百五十三两七钱七分二厘零,业经题明以充公用外,厂项下实收银七万四千四百二两一分四厘零。……以上连前共实收银八万二千七百五十三两七钱七分二厘零,

a 雍正元年十二月二十日,云贵总督高其倬《奏为遵查铜斤利弊情形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 2 册,第 432437 页。

b 雍正二年闰四月初一日,工部左侍郎臣金世扬《奏为遵旨查奏铜斤利弊事》,《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 2 册,第

886887 页。

c 雍正二年二月十八日,云贵总督高其倬《奏谢圣恩并报地方事宜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 2 册,第 614 页。

d 雍正《大清会典》卷 35《户部 · 课程五 · 矿课》。

e 雍正五年闰三月二十六日,云南总督鄂尔泰《奏为报明厂务情形事》,《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 9 册,第 525526 页。

课金五十九两五钱六分。a

据张允随奏,雍正八年实征矿课银 82753.7 两,与定额矿税银 91547.1 两相比,仍缺矿税银 8794 两。实征矿课中包含金课、铜课、锡课、铅课以及银厂副产品底母课项,虽然银课仅提及募乃银厂定额,但通过计算可知,奏报矿税中亦包含其他银厂矿课银。从课银征收方式来看,铜课是从铜息中计提的定额,银课虽有定额,但显然实征不足;银课、锡课、铅课、银厂底母课均为实征变价而来,是矿税中的变量。可见,此时的云南矿课年度奏报所含项目,并没有包含所有矿种,而且采取定额与实征相结合的征收方式。笔者搜集到的这类资料从雍正八年至咸丰三年,总计 86 份。

第二类是云南督抚奏报历年云南办获铜斤余息银两数目折及户部核销题本。笔者之所以认为这是第二类矿税奏销资料,是因为第一类奏销总额中仅包含从铜息中计提的定额铜课银,而实征课铜变价银的剩余部分则与余铜转销利润一起奏报,即云南办铜余息银年度奏销。如乾隆十年(1745),户部核销云南省乾隆九年份办获铜斤余息银两数目时称:“一、办获各厂正余铜九百二十三万二千五百七十四斤八两……实该各厂铜八百二十八万二千八百七十三斤六两,以九两二钱估算,该变价银七十六万二千二十四两三钱五分一厘九毫。一、收买各厂余铜八百三十二万九千五百六十八斤十四两,共给价银四十九万四百二十四两七钱七分,共抽课铜九十万三千五斤九两六钱。”b该年所征课铜占所办净铜的 6%,即使课铜以官定每百斤价银 9.2 两计算,可获铜息银 4.5 万两,远高于铜课银定额。

事实上,变价计息的课铜又与余铜一起,划拨云南钱局或转销京局及外省钱局供铸。如乾隆七年,云南省城、临安两局“实铸铜、铅、黑铅、锡一百四十三万二千八十斤,每钱一文铸重一钱二分,共铸出本息钱一十九万九百四十四串,内工本钱一十万六千一百五十六串六百八十九文零,息钱八万四千七百八十七串三百一十文零”c。云南省、临二局鼓铸用铜是从云南官铜中划拨的,其中包含课铜,以每百斤价银 9.2 两折价作为成本。但是,铜的市场价格远高于官定价格。乾隆三十三年,阿里衮、明德奏称:云南矿民“采获铜斤交官,每百斤领价银五六两不等,私卖则得银十一二两”d。政府通过鼓铸,将课铜官价与市价的差额部分转化为铸钱余息。虽然铸钱余息中包含部分铜课,但因与余铜及课铅、课锡、余铅、余锡混杂,无法截然分离,故本文所言铜课并不包含铸钱余息中课铜官价与市价的差额部分。

此外,办铜余息年度奏销资料中还包含其他矿种的课税。如乾隆元年,云南巡抚张允随题报雍正十二年份云南省办铜余息银两数目时称:“又金钗、天象、白龙等厂铜内澈出之铅微有银气,厂民煎澈获银多寡不等,抽课亦多寡不一,共抽获课银三百四十一两六钱六分八厘。又寨子等厂澈出颜色矿碌,共抽获课碌七百五十五斤,每百斤变价银一两五钱,共约变价银一十一两三钱二分五厘。又白龙厂矿内夹有颜色青矿,共抽获硐民毛课青二十八斤十五两五钱,每斤约变价银三钱,共约变价银八两六钱九分零六毫二丝五忽。又茂密厂炉户在厂奢,厂官在厂抽收,炉交小课白铜,共抽获课铜九百七十八斤十五两五钱,每斤变价银三钱,共变价银二百九十三两六钱九分零六毫二丝五忽。以上六项约共银一万二千一百零三两八钱八分七厘二

a 户科史书:雍正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内阁大学士兼吏部户部尚书事臣张廷玉等《题为题明事》,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清代的矿业》上册,1983 年,第 126128 页。

b 内阁全宗,乾隆十年九月二十九日,协办大学士兼管户部尚书事务刘於义《题为遵旨察核滇省乾隆九年分各厂办获铜斤余息数目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13933-002

c 乾隆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云南巡抚张允随《奏为鼓铸事宜仰祈圣鉴事》,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 年,册号:A123−103

d 军机处录副折:乾隆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阿里衮、明德《奏为请定分管厂务之规以清宿弊仰祈圣鉴事》,《清代的矿业》上册,第 145146 页。

毫,连前办获铜斤,共实约获余息银二万四百一十九两一钱四厘一毫三丝。”a金钗、天象、白龙、寨子等铜厂兼产银、矿碌、青矿,是典型的共生矿厂,针对这些副产品政府照样抽课,其性质与茂密白铜厂所抽白铜课一样,同属矿课范畴,但却纳入办铜余息中奏销。笔者搜集到的云南省历年办获铜息银两奏销资料,自雍正九年至咸丰二年(17311852),共计 68 份。

可见,清代云南矿课征收中实征与定额并行。由于矿业生产的波动性,除了确定矿课额度的年份之外,其他年份的实际矿课与定额相去甚远。前文所引清代会典及云南地方志中的矿课数据,实际上是云南年度矿课奏销的总额,而这些“总额”并不等于实际矿课。自雍正元年开始,云南矿厂实行年度奏销制度,由此形成了大量的奏销资料。通过对云南年度矿课银奏销资料的分析可知:金课、铁课、募乃厂银课基本为定额;其他银厂和锡厂虽有定额,但均有缺额或溢额数据;铜课从铜息中计提定额,其溢额部分以办铜余息另类奏销,而年度办铜余息奏销中还包含白铜课及共生矿课的分项数据;至于铅课及银厂底母课均属实征。因此,明确清代云南矿税的征收方式和统计内容之后,可以根据奏销数据,推算云南全省实征矿课银。

二、奏销数据与实征矿税

清代云南矿业涉及矿种较多,金、银、铜、锡、铅、锌均有开采,普遍抽课纳税。兹以矿种为主,通过分析课银的来源与内涵,借助奏销资料,论证实征矿税的复原途径和推算方法。

1、铜息中的铜课

自康熙四十四年(1705)云南铜厂实行放本收铜、官铜购销政策和康熙四十九年全省铜课银定额之后,每年定额铜课银从铜息中计提。如雍正元年(1723),云贵总督高其倬、云南巡抚杨名时查奏:“查得云南铜斤一案……经前督臣贝和诺折奏,始委员分管广西、元江、曲靖、永北四府,抽课充饷,每炼铜百斤,抽课二十斤……硐民即将所得之铜抵还官本。各厂铜色高低不同,价亦不一,自三两八九钱至四两一二钱不等,名为出山毛铜,其课名为铜息。自四十四年前督臣贝和诺报出之后,递年加增,尚无一定之额,至四十九年,征获息银九千六百二十余两,此后即为定额。……云南铜厂自定额以来,即系借给工本官开官收,又拨脚价运至省会及通衢,盖房收贮,拨人看守,招商销售,完课归本,故有官铜店之名也。民间止知算还官本之铜价四两上下,不知铜价之外所费尚多,每年定额铜息九千六百二十余两,皆出于铜内,此课额之项也。”b可见,铜课银定额之后,政府仍旧按照产量的一定比例,向矿民征收课铜,与官收余铜一起以官定价格折银,去除工本之后称为铜息,定额铜课银即从铜息中计提。

当课铜变价银等于定额铜课银时,计提定额铜课银后的铜息只是包含余铜转销利润,即办铜余息。如雍正《云南通志》载:“各铜厂于额例抽收外,豫发工本收买余铜,各厂每斤三四分以至五六分不等,雇脚发运省城,卖给官商,及加耗运供鼓铸,照定价每百斤九两二钱核算,除归还铜本、运脚、厂费等项外,所获余息尽数归公。”c显然,该书所谓的铜斤余息仅指官府购销余铜所得利润,即办铜余息,这种情况只有当课铜变价银与定额课银相等时才会出现。但是,绝大多数情况下,课铜变价银并不等于定额铜课银。如雍正六年,云南总督鄂尔泰奏:“今雍正五年分铜厂课息例应于雍正六年五月内奏销,臣查该年分各厂办获铜四百一万三千余斤,除铜课额银一万八百余两,再扣还原本、厂费并供铸耗铜外,实应获息银一十四万七千三百余两。

a 内阁全宗,乾隆元年十月二十八日,云南巡抚张允随《题为奏销雍正十二年份滇省办获铜斤实息银两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12932-005

b 雍正元年十二月二十日,云贵总督高其倬、云南巡抚杨名时《奏为遵查奏铜斤利弊情形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 2 册,第 432437 页。

c 雍正《云南通志》卷 11《课程 · 厂课》。

又此项铜斤系按奏销定例,每百斤价银九两二钱合算,今运吴楚铜斤卖银十三两,内除正价九两二钱并脚价银三两外,每百斤仍有节省银八钱,又应获息银二万余两,是五年分所办之铜课额余息约共可获银十八万两”a。首先,鄂尔泰所言“除铜课额银一万八百余两”,高于康熙四十九年(1710)的定额,这是因为雍正四年(1726)东川归滇后,新开汤丹、普毛等铜厂,新增定额铜课银1200b,新旧合计10825.7c。其次,课铜与官收余铜统称官铜,以每百斤九两二钱的官价折价计算铜息;然后再将官铜转销外省,通过官价与市价之差获得卖铜余息d,与办铜余息一起,统称为铜斤余息。再次,如果以课铜占官铜的 10% 推算e,该年课铜亦有 40 余万斤。按照每百斤官价银 9.2 两折算,课铜变价银是定额铜课银的 3 倍多。显然,该年办铜余息和卖铜余息中均包含一部分铜矿税。由此可见,当铜产量降低时,定额铜课银中包含一部分余铜转销利润;而雍正四年以后,云南铜产量大增,课铜变价银绝大多数情况下高于定额铜课银,即办铜余息和卖铜余息中包含部分课铜变价银;铜课银与铜息密不可分,而课铜量的多寡是决定铜课银变化的关键。

虽然雍正元年开始的清代云南全省铜息银两年度奏销制度中并未单独统计铜课变价银,无法从铜斤余息银中分离出超过定额铜课银的铜课变价银,但笔者搜集的云南办铜余息奏销资料中,部分年份有官铜、净铜f、课铜、余铜的分项数据,兹列表如下:

01

a 雍正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云南总督鄂尔泰《奏为报明五年分办获铜息事》,《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 12 册,第

516517 页。

b 雍正《云南通志》卷 11《课程 · 厂课》。

c 雍正《云南通志》卷 11《课程 · 厂课》:“汤丹、普毛等铜厂坐落东川府地方。雍正四年总督鄂尔泰为钦奉上谕事,题明新归云南东川地方铜厂年该课息银一千二百两,每铜一百斤抽收十斤。”

d 乾隆六年以后,政府规定各省委员赴滇买铜,自运回省,且统一定价。如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75《户部 · 钱法》:

“云南各铜厂每一百斤定价银十一两,金钗厂铜质色低黑,每一百斤加耗二十三斤,定价银九两,咨行各省赴滇采买配铸。”乾隆十年以后的铜息奏销资料中,不再有卖铜余息项目。

e 清代云南铜厂抽课比例并不统一,如青龙等老厂二成抽课,汤丹等新厂一成抽课,金钗厂不抽课,兹以一成抽课推算。

f 这是官铜除去耗铜之后的部分,称为官办净铜。因耗铜不计价,故从官铜中予以去除。

分析这些铜息奏销数据后发现:1、乾隆三十年(1765)之前,办获铜中的课铜比例基本稳定在 9%;乾隆六十年之后的比例有所下降,维持在 6% 左右。课铜比例的降低与底本银制度的全面化有直接的关系。据王德泰的研究,清代云南铜厂底本银制度开始于乾隆二十三年,仅针对汤丹、大水、碌碌三厂,政府每年预先借给各厂生产一个季度所需银两,矿民每产铜百斤,交官五斤,称为底本铜,按照官价以抵还矿民所借银两;乾隆三十六年之后,这一制度扩大到所有铜厂a。底本银与放本收铜虽有相似之处,但并不抽课。因此,底本铜比例的扩大意味着官铜中课铜比例的下降。2、不论是课铜还是余铜,均加有耗铜,而耗铜并不折价,必须从办获铜中去除,剩余部分称为净铜。办获铜转化为净铜后,约为原来的 90%,而课铜在办铜与净铜中的比例应该大致相当。因此,根据课铜与铜课银的关系,基于课铜量与办铜量、净铜量之间的比例关系,可以通过办铜量推算铜课变价银,雍正元年至乾隆三十五年(1723—1770)课铜变价银 ={(办铜量

×90%×9%)÷100}×9.2,乾隆三十六年至咸丰二年(17711852)课铜变价银 ={(办铜量

×90%×6%)÷100}×9.2。根据清代云南历年官府办铜数量b,推算铜课变价银序列见后表。

2、银课与锡课

康熙二十四年(1685),云南确定全省矿课变价银定额。但是,矿厂衰旺不常,加之旧厂封闭及新厂定额,银课定额总数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如康熙二十四年全省矿课银定额 81815.6 两,而至康熙四十六年再次定额,仅银矿课银就有 62313 c,占全省定额矿课银的 88%。但是,定额仅能反映确定矿课额度时的实征矿税,其后的实征矿税,绝大部分情况下不等于定额。如康熙六十年,云贵总督张云焕、云南巡抚杨名时奏称:“滇南山谷素产银矿,设厂收课,国赋攸关。臣等检齐历年题报之案,唯石羊、个旧二厂为滇省大厂,自五十二年矿沙衰微,抽收不敷,前抚臣不敢遽以缺额具题,每年虽奏报全完,而实则虚悬无著,至五十六年秋季,共计不敷银十万两有零……自五十六年冬季起至五十九年秋季止,又共计不敷银七万二千七百七十四两零。”d康熙末年云南银厂课银的实征情形,与前文所引雍正二年(1724)云贵总督高其倬的追述一致,即实征银课“缺额甚多”。

因此,根据张云焕、杨名时的奏请,“令各厂通融完课,复将子厂之课收帮”,并以盐课盈余银抵补e。如此一来,不但模糊了各银厂实征与定额的界线,而且开启了以其他类别收入弥补银课缺额的先例,导致奏销资料中的“实征”银课与实际不符。雍正五年,云贵总督鄂尔泰亦奏:“查雍正三年各银厂缺额银共一万三千五百余两零,今核算雍正四年分各银厂应完额课银六万六千四百余两零,内据报收过课银六万一千四百余两,较之雍正三年分少缺额银八千四百九十余两。”f由此推断,雍正朝银厂课银奏销中“缺额”的缩小,也可能是通融、抵补的结果。乾隆元年(1736),云南巡抚张允随奏销雍正十三年云南矿课银时称:“查石羊、个旧等厂节年多有缺额,除将个旧锡厂锡斤票税盈余并各金厂余金变价银两尽数拨抵,尚有不敷,仍于盐规银内拨补足额。”g抵补银厂课银缺额的来源已经从盐税盈余银扩大到锡课、金课盈余银,导致奏销数据中的“实征”银课进一步失真。

然而,这一时期的云南矿课银年度奏销资料中,抵补银厂课银缺额的锡课盈余银基本上是

a 王德泰:《清代云南铜矿开采中“底本银”制度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 年第 3 期。

b 马琦:《清代滇铜产量研究:以奏销数据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 年第 3 期。

c 雍正《云南通志》卷 11《课程 · 厂课》。

d 内阁全宗,乾隆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户部左侍郎三和《题为核查云南省乾隆七年分收获课金课银锡斤票税等项数目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13644-005

e 雍正二年二月十八日,云贵总督高其倬《奏谢圣恩并报地方事宜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 2 册,第 614 页。

f 朱批谕旨:雍正五年闰三月二十六日,云贵总督鄂尔泰《奏为报明厂务情形事》,《清代的矿业》下册,第 575 页。

g 内阁全宗,乾隆元年六月二十八日,云南巡抚张允随《题报雍正十三年分滇省抽收金银铜锡各丁税课银数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12932-004

折价计算的锡斤,奏销时仍未变价,故有详细的斤数、价格及折价银两的分项数据。如雍正九年,户部核销雍正八年云南省矿课银数目时引称:“又抽收八年分锡斤未变价银四千两,又锡斤盈余未变价银三千二百七两四钱三厘,现有锡斤存贮在厂,尚未变价。”a因此,根据这些分项数据,不但可以将锡课盈余从奏销银课中分离,还原实征银课,而且可以与定额锡课一起,计算实征锡课。

乾隆七年(1742),户部规定:“嗣后造报厂课奏销,务将有余、不足之厂,逐一于册内声明,具题查核。”b虽然银厂课银的通融、抵补现象依然存在,奏销银课仍然不等于实征,但是,可以根据缺额银厂的定额及缺额数据,计算实征课银数量;同时,还可以从奏销银课中分离出用于抵补缺额的锡课盈余,与定额锡课一起,推算实征锡课。如乾隆九年,户部核销云南省乾隆八年份矿课银数目时称:“该臣等查得,云南总督兼管巡抚事务张允随将乾隆八年分收获课金课银锡斤票税等项造册具题前来。据册开:石羊、个旧、兴龙、募乃等十八厂,连闰年该额课银六万九千九百五十九两九钱五厘一毫零。今乾隆八年分据各厂报解银九千五百一十两三钱六分一厘五毫零,又马腊底、土革喇、兴龙等三厂报解盈余银一万六千五百五十三两八钱七分九厘六毫零,又各子厂报解银一万六千六百二十五两六钱九分八厘八毫零,遵照康熙六十年奏明之例,酌剂盈虚,通融拨补足额外,石羊厂仍缺额银七千九百七十三两,个旧厂缺额银八千四百六两六钱四分三厘二毫零,共实收银五万三千五百八十两二钱六分一厘八毫零。”c

需要说明的是,清代云南矿课银历年奏销资料的分项数据中,募乃银厂课银与定额完全一致,应该是按定额奏销。虽然无法反映该厂的实际矿税,但因定额银仅为 300 两,对实征银课总额影响有限,故不单独考察。

3、其他矿课

清代云南金、铁、铅、白铜、银厂底母及其共生矿也按例征课。据雍正《云南通志》记载:康熙四十六年(1707)全省矿课定额时,金、铁、白铜各厂均有定额,而铅、龙树等炼银后的底母及金钗、白龙、铜矿箐、寨子山等铜厂共生银、青矿、碌矿属于“无额”厂课d。就矿税奏销方式而言,金、铁、铅、底母课与银、铜一起,纳入历年矿课奏销范围之内,而白铜及共生矿课则与办铜余息一起奏销。

就笔者搜集的云南历年矿课银奏销资料看,金、铅、底母课均有分项数据。如乾隆二十年(1755)云南矿课银奏销,其中“又北衙蒲草金厂课金七两二钱、慢梭金厂课金四十五两五钱一分、麻姑金厂课金九两七钱七分二厘,共变价银四百七十三两五钱三厘;又卑块二铅厂抽收课铅二万七千七百七十七斤十一两,普马厂抽收课铅五万八千五百六十八斤,二共抽收课铅八万六千三百四十五斤十一两,变价银一千七百二十六两九钱一分四厘;……又龙树等厂收获底母余息银三千五百二十三两九分六厘”e。再如嘉庆五年(1800)云南矿课银奏销中,“又收石屏州龙朋里上下铁厂课余银八十两五钱一分一厘……一、卑浙、块泽、普马三厂课铅变价银八百七十五两五钱二分一厘……一、新收底母余息银一千七百九十九两三钱二分六厘……一、北衙蒲草、麻姑、金沙江、慢梭等金厂共收获课金八十五两一钱一分二厘,又新开冷水箐厂、黄草坝厂、金龙

a 户科史书:雍正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内阁大学士兼吏部户部尚书张廷玉等《题为题明事》,《清代的矿业》上册,第 126128 页。

b 内阁全宗,乾隆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户部左侍郎三和《题为核查云南省乾隆七年分收获课金课银锡斤票税等项数目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13644-005

c 内阁全宗,乾隆九年八月初六日,吏部尚书协理户部事务讷亲《题为遵旨察核滇省乾隆八年分金银铜锡各厂抽课税银数目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13785-013

d 雍正《云南通志》卷 11《课程 · 厂课》。

e 内阁全宗,乾隆二十二年六月初八日,云南巡抚郭一裕《题为奏销滇省乾隆二十年分金银铜锡各厂抽收课银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15107-008

箐厂、魁甸厂等四金厂,自嘉庆五年三四六等月开采起至年底止,共收获课金四百一十六两八分九厘二毫,二共课金五百一两二钱一厘二毫,解部交纳。”a铅、底母课本无定额,应是通过实征而来;金、铁课虽有定额,但其奏销课银与定额不敷b,亦应为实征矿课变价银。因此,金、铅、铁厂及银厂底母的实征矿课银可以通过梳理历年云南矿课银奏销资料中的分项数据获得。

与此相似,笔者搜集的历年云南办铜余息奏销资料中也包含白铜及共生矿课的分项数据。如乾隆二年(1737),云南巡抚张允随奏销乾隆元年份云南办铜余息银时称:“又金钗、白龙、天象、铜矿箐、临江等厂铜内澈出银,共抽获课银五百六十两五钱三分八厘五毫;又寨子等厂微出颜色矿碌,共抽获课碌八斤二两,每百斤变价银一分五里,共变价银一钱二分一厘零;又白龙厂矿内夹有青矿,共抽获课青四十一斤五两四钱二分,每斤约变价银三钱,共变价银一十二两四钱零”c。亦可按照同样的方式,整理出白铜及共生矿的历年实征矿课变价银。

三、清代云南的实征矿税银及其变化

根据前文论证的复原途径和推算方法,借助清代矿厂奏销资料中的相关数据,重建云南全省实征矿税银序列如下: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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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所示,清代云南主要矿种实征矿课银均有显著的变化。乾隆三十年(1765)以前,铜课银持续增加,40 年间增长了 10 余倍,这是铜矿开发规模扩大、课铜量增加的必然结果;乾隆三十年至乾隆三十七年,受中缅战争的影响,滇铜产量急剧下降,导致课铜量减少,铜课银随之快速下降,仅有前期峰值的三分之一左右;乾隆朝后期,随着一成通商政策的实施,铜产量再次回升,铜课银亦随之增加,但幅度有限,最高仅为 6 万余两,这与底本银制度的全面推广有密切的关联;嘉道时期,铜课银在波动中缓慢下降,这与滇铜产量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银课变化与铜课不同,早在雍正末年就已高达 7 万余两,但之后在波动中逐渐下降,出现了乾隆元年至乾隆十四年(17361749)、乾隆十五年至四十三年(17501778)、乾隆四十四年至道光十八年(17791838)三次较大的波动,不但周期逐渐延长,而且峰值降低、峰谷加深。值得注意的是,每次峰值的出现均与新开大型银厂的时间相吻合。如乾隆四十一年,“云南丽江府属回龙银厂及昭通府属乐马银厂附近天财、开泰、裕丰、元龙槽硐四口,试采有效,照例抽课”a。乾隆四十三年份云南矿课银奏销,其中“又乐马新硐报解春夏秋三季课银一万四千五百八十四两四分五厘,又报解该厂四十二年冬季课银四千一百五十六两八钱八分八厘,回龙厂报解春夏二季课银五千一百八十一两六钱九分四厘”b

锡、铅、底母课的变化相似,虽然有一定的波动,但总体上呈下降趋势。需要说明的是,受销售市场的影响,每年实征的锡、铅及银厂底母并非都能及时变价。如嘉庆十年(1805),户部核销嘉庆八年份云南矿课银时称:“旧厂旧管课锡九万一千五百六十七斤三两四钱二分,高低样锡六百六十三元三分,新收课锡一十三万四千八百二十斤,高低样锡七百四十二元二分,共课锡二十二万六千三百八十七斤三两四钱二分,高低样锡一千四百五圆五分,开除变卖课锡一十八万九千四百八十七斤三两四钱二分,每百斤价银四两三分六厘一毫,共变获银七千六百四十七两八钱九分三厘。”c该年变价课锡量远高于实征课锡量,表明部分课锡变价银来自于以前年份所征课锡,导致年度课锡银的实征与奏销存在一定的差异。

此外,课金量大部分年份与金课定额相等,只有乾隆三十年(1765)前后的金课高于定额,应为实征。至于白铜及共生矿课,因数据缺失较多,仅能看出大致变化:从雍正末年开始逐渐增加,至乾隆朝中期出现峰值,此后快速下降。因此,为了便于分析清代云南矿税的整体变化,兹将白铜及共生矿课项目去除,以铜、银、锡、铅、底母五种矿税都有的年份为主,制作清代矿税银变化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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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所示,雍正末年至乾隆九年,虽然铜课银快速增加,但因银课缺额越来越多,导致云南全省矿课银总量呈下降趋势。乾隆九年之后,实征银课再次增加,茂隆厂表现尤为突出,同时,铜产量继续扩大,铜课银持续增加,全省矿课银总量快速上升,乾隆十四年达到最高点,加上白铜及共生矿课银,接近 18 万两。此后,全省矿课银总量在波动中逐渐下降,不但周期延长,而且重心下移。具体而言,乾隆十五年至三十年,铜产量经过波动之后再次回归高位,但是银产量并未同步回归,导致全省课银总数低于前期高点。乾隆三十年之后,铜、银产量双双

a 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193《户部 · 杂赋》。

b 内阁全宗,乾隆四十四年七月初四日,云南巡抚李侍尧《题为滇省乾隆四十三年分银铜铅锡等厂课银数目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17117-021

c 内阁全宗,嘉庆十年四月十六日,户部尚书禄康《题为遵察滇省嘉庆八年分金银铜锡各厂课银数目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18597-022

降低,虽然此后锡、白铜、金等矿有不同程度的表现,但因所占比重太小,无法改变全省矿课银总量下降的趋势。虽然不乏新开大型银厂对实征银课的拉升,出现了几次明显的回调,但因铜课银持续下降,仍然无法改变全省矿课银总数的变化趋势,只是延缓了下降的速度。显然,矿产量的波动是矿税变化的决定性因素。

综上所论,清代云南矿税银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经历了从快速增加到缓慢下降的过程,从康熙二十四年至乾隆十四年(1685-1749),全省矿税银在波动中快速增加,从 8 万余两增至 18 万余两,这种变化与滇铜产量快速扩大密不可分;乾隆十五年至咸丰三年(17501853),全省矿税银在波动中缓慢下降,从 18 万余两降至 2 万余两,这主要是银、铜矿业相继衰落所导致。虽然清代云南矿税制度纷繁复杂,定额与实征相互交织,而战争、矿业政策、征课制度亦对矿税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矿产量的波动才是矿税变化的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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