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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光墉破产案中的西征借款“旧账”清查
作者:吴烨舟 责编:

来源:《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9-02-11  点击量: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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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光墉(1823-1885),字雪岩,徽州绩溪人。太平天国时期辗转进入左宗棠幕府,长期为左氏办理军需后勤,兼办洋务;同治五年(1866)八月十七日,左宗棠调任陕甘总督受命“剿办”西北回民起义,胡光墉则被委以“上海采办转运局委员”一职,专办西征大军的后勤供应。西征期间,胡光墉为左氏筹借巨额洋款以济军事,朝廷嘉许,赏胡光墉二品红顶、黄马褂,成为显赫一时的红顶商人。①左宗棠对胡光墉的信任始终不减,视如心腹;胡光墉则依仗与左氏的宾主关系,在扩大胡庆余堂中药店规模的同时,又在东南各省开设泰来钱庄与阜康票号,分号遍布大江南北,吸引了为数众多的官商以巨资托存于胡氏庄号,时人称赞胡光墉为“活财神”,规模可谓盛极一时。②然而,盛况之下暗伏危机。19世纪80年代初,上海投机盛行,进口商品在通商口岸泛滥,由于华商运营长期依赖钱庄或票号周转,造成上海金融吃紧,银根短缺,而作为当时生丝投资大户的胡光墉也在此时出现了严重的亏损。③但是,胡氏的损失还不限于在生丝的投资上。光绪九年(1883)秋,上海爆发了一场空前的金融风潮,金融市场出现了严重的资金断流,而此时外商银行又出于自保,拒绝向华资拆借,导致当地各大小规模的钱庄、票号纷纷倒闭④;加之中越边境局势紧张,中法战事一触即发,这一消息的传播很快在金融市场上产生链式反应。储户不约而同地到阜康票号兑现银两,疯狂的挤兑风潮使胡氏的境况雪上加霜。⑤无奈之下,阜康票号上海分号于光绪九年十一月初六日宣布倒闭,阜康的倒闭不仅亏及官款⑥,京城内王公大员也牵涉其中⑦,很快引起了清廷的注意,一场围绕着清查与整理胡氏财产的案件也随即展开。事实上,胡光墉破产案并非单纯清查追缴胡氏资产,当中还涉及一笔西征“旧账”的追缴,可谓案中有案。


查办胡光墉破产案,官方文献是这样描述整个事件的经过:光绪九年十一月初七日,都察院左都御史毕道远等官员向清廷奏报称“号商弃铺逃逸,阜康商号闭歇,该号商经手公款及各处存款甚多”,随后清廷开始“严切究追”阜康倒闭一案,饬令闽浙总督何璟以及浙江巡抚刘秉璋,将托存在阜康的公私各款逐一清理,并要求何、刘二人“密速查明商人胡光墉原籍资财”。⑧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毕道远与周家楣呈折奏称“查覆该号票根簿内,有联号开列银四十六万两,第一号上注明‘文宅’字样”,后经查明,除10万两为江西布政使文辉奏报外,其余36万两,经手人为总管内务府大臣文煜,而文煜也很快承认这一事实,并许诺“捐出”存款中的10万两。⑨十一月二十七日,都察院左都御史延煦奏报称“阜康银号关闭,人心摇惑,市井哗然”,并强调“阜康之为害不止一方,所没官款、私款不下数百万,其情之重百倍于关闭钱铺”,建议清廷将胡光墉先行革职,再解交刑部监禁,勒令其尽快交出所欠的公私各款。⑩尔后,清廷下了“严行追究”胡光墉的决心,先行革除胡氏江西候补道一职,再命两江总督左宗棠将阜康亏欠各处的公私款项逐一清查,倘敢抗不完缴,即行从重治罪。随后,前驻藏大臣锡缜向清廷奏称,将其所存阜康票号的1万两白银“归公”,以充八旗官学用款(11);而给事中郑溥元则奏报朝廷,前驻藏大臣锡缜等官员与阜康票号存在不法交易的罪状,清廷考虑锡缜“久经告病开缺”,故免深究,但仍交户部处理。(12)光绪十年(1884)正月,左宗棠上奏称:“遵查阜康号商已革江西候补道胡光墉,商号闭歇,亏欠部款及江苏公款,业经封产备抵。”清廷特意谕令左氏:“饬提追究,赶紧清理,毋任宕延。”(13)随后光绪帝又下谕旨,饬令各督抚停止将京协各饷托交票号汇兑,提防类似阜康倒欠公款之事再次发生。(14)与此同时,户部下令各省抵扣及清查胡氏票号所亏欠公款。据闻,各省开报胡光墉亏欠公款总计达240万两。(15)清廷根据御史奏劾,迅速展开对胡氏阜康破产案的清查追缴,案件范围仅限于尽量追收胡氏庄号破产亏欠的公私款项,并未涉及其他。

然而,近四个月后,户部以新疆南路修筑衙署急需巨款为由,突然提出要追查胡光墉于光绪三、四年举借洋款旧案的问题。(16)光绪十年四月七日,光绪帝根据户部提出的建议,突然谕令要追回胡光墉在西征期间,因筹借洋款所耗费的“行用补水”等银106784两,要求胡氏在当年闰五月前退还。(17)随即,左宗棠于光绪十一年(1885)三月二十二日上奏清廷,解释胡光墉所“侵吞”的银两源于当年筹借洋款以济军需时所产生的“行用补水”费用。关于委派胡光墉筹借洋款一事,左氏曾与督办新疆军务大臣刘锦棠进行商议,达成共识后又奏报清廷,胡氏所报销费用均为公事所用,而非胡氏侵吞,故左氏在奏折中恳请清廷停止追缴此项用款。(18)清廷此时迫于中法战事爆发以及左氏的求情奏疏,暂缓了对胡光墉的追查。直到光绪十一年七月以后,左宗棠、胡光墉的相继离世,清廷重查此案,仍旧下令追缴胡氏在西征借款中所“侵吞”的“行用补水”,转瞬之间,京朝外省追债之书,积以丈尺计。(19)光绪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户部尚书阎敬铭又向朝廷上奏,请速将胡氏“家属押追着落,扫数完缴”。(20)尔后,浙江巡抚刘秉璋先后两次向清廷奏报此事。第一次是光绪十一年十二月初五日,刘秉璋奏称:“胡光墉经借华洋商款,侵取行用等银十万六千七百八十四两,原系西征饷银,应于胡光墉备抵产内著追填补,以为新疆工程之用。……至于胡光墉款内提解库平银三万五千两,作为奉拨新疆工程之用……由沪附搭轮船运赴湖北后路粮台,悉数转解”,同时强调会继续追缴余下款项。(21)第二次是光绪十二年(1886)六月十二日,刘氏上陈道:“业准户部咨胡光墉筹借华洋商款侵取行用银十万六千七百八十四两,原系西征饷银……兹据布政使许应嵘、厘捐局司道详称,胡光墉余欠银两业已追齐”,并计划将这笔余款用于解济甘肃。(22)至此,清查胡光墉破产案才画上一个句号。

清廷对胡光墉的穷追猛打,使人不禁感叹官情纸薄。胡光墉被清廷追查期间,左宗棠为挽救胡氏做出了什么努力?相关的官员在这一问题上又表现如何?这些问题值得探讨。

颇为有趣的是,国内已刊的左宗棠文献中未见左氏办理胡光墉破产案的详细记载(23),倒是野史类著述和当时报刊媒体对此事有些记载。如李伯元的《南亭笔记》谓:“胡以是拥资更豪,乃有活财神之目。迨事败后,官场之索提存款者亦最先。有亲至者,有委员者,纷纷然坌息而来,聚于一堂。方扰攘间,左文襄忽鸣驺至。先是司账某,知事不了,以先其远飏,故头绪益繁乱,至不可问。文襄乃按簿亲为查询,而诸员至是,皆嗫嚅不敢直对,至有十余万,仅认一二千金者,盖恐干严诘款之来处也。文襄亦将计就计,提笔为之涂改,故不一刻,数百万存款,仅以三十余万了之。”(24)李氏一说在官方所载的文献中并没找到相关事实依据,其真实性值得怀疑。《申报》中登载了关于左、胡两人在阜康钱庄倒闭后两次会晤的经过(25),却没有记录两人会晤中所谈的内容,对分析胡案细节问题的参考作用不大。

左宗棠一方面深知此事非同小可,胡氏破产涉案金额巨大,牵连甚广,各级官员对此又各怀居心;另一方面左氏又因抱恙在身,只能把工作交托他人。(26)对于清查胡氏阜康票号所存的公私各款,左宗棠遵旨查办,并未提出异议,但左氏对清廷指责胡光墉“侵吞”西征借款中“行用水脚”费用一事却十分不解。故左氏上奏清廷的同时,还专门致函户部尚书阎敬铭,对胡光墉办理西征借款进行解释:“惟陕甘咨查四百万洋款内,该革道拟存水脚、行用、补水,共银十万六千七百余两一款,前经弟查明,均系当日禀准有案,应销之款,当经咨部查照,讵部中无案可稽,又适值新疆修理城工需款,饬将此项银两追缴,解甘应用……查借用洋款本为不得已之举,而甘省饷粮两缺情形,珂乡密迩,谅所目击。军情紧急之时,不得洋款接济,真有朝不谋夕之虞,实为胡革道一人是赖……至此次借用洋款,系德国商人福克经手,胡革道并未从中渔利,人所共知。给福克行用银二万两,因此次息银只八厘零,较之前次一分二厘五毫,轻减实多,故有此举。福克现送南琛、南瑞两快船到金陵,据禀交清。后来都中一见,届时可由总署传问福克,此项行用是否是伊所得,即知胡革道并未侵吞;其水脚一项,由沪运鄂,装运轮船水脚、保险、抬力种种需费,共运过现银若干,驻鄂粮台有案可查,非胡革道所能掩饰;至补水一项,经借洋款向不误期,各省关解到之银低潮不一,若何关所解,定向何关补足,必致迁延时日,且各关解银,行之内地,本无所谓低潮,而洋人苛刻,总以银色不一,立合同时议定,所收无论何项银色,日后应照洋用银色清偿,而胡革道又不能索补于各省关正解之外,因此汇丰银行先扣银,交洋人梅博阁手,并未在胡革道处,凡此款项均经胡革道当时禀明,陕甘批准有案,不过彼时未逐件咨部耳。”(27)

这则信函提供了胡案中“行用补水”费用的重要信息。此函形成的时间为光绪十年五月初五日,此时正值清廷下令追缴胡光墉所“侵吞”的“行用补水”用银之际。(28)左氏在函中详细解释了这笔106700余两费用的来龙去脉:首先,所借洋款是由德国商人福克经手办理,由汇丰银行支付现银,故具体的偿还利息均由双方商议所定,而非胡光墉随意禀报;其次,所借银两需要异地运送,因此在运输装载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劳务、保险等费用;再次,这笔费用当中还包括了胡光墉与汇丰银行交收现银时,由于银两成色问题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这属于当时行业中的一个“潜规则”,并非胡光墉一人任意滥报;最后,这笔费用早在光绪七年(1881)就被左氏核准并上奏。(29)简而言之,胡光墉这笔“行用补水”费用虽在户部找不到备案,但陕甘督署已有备案,清廷对此早已知晓且准许奏销(30),不可能存在侵吞。在左氏看来,户部此举明显有秋后算账、趁火打劫之意。在信函首尾,左宗棠说,在边陲战火纷飞期间,胡光墉能挺身而出,主动“抱冰公事”,办理筹款事项;每当发生自然灾害时,胡光墉慷慨解囊,毫不吝啬,故清廷不应因胡氏处危难之际而落井下石。(31)同时,左氏在函中再次恳请户部对胡光墉网开一面,强调若胡氏“遽死”,则会弊大于利。(32)左氏的求情信函颇见成效,清廷对此作了妥协,光绪十年闰五月初七上谕中出现了“著户部议奏”的字样。(33)

关于查办胡光墉一案,除官方文献中提到的几位官员外,尚有一位人物值得注意,即接替左宗棠任两江总督的曾国荃。传言曾国荃在胡案中亦起到一定作用,但在正史及已出版的曾国荃文献中未能找到相关记载。笔者有幸发现一则曾国荃致送户部的咨文,这则咨文除了为胡光墉当年的借款行为辩解外,还暗诘户部存在办事不讲道义的倾向,篇幅较长,叙述详明。此则咨文并非常见文献,故将主要部分列示,以备有心者参考。

在户部度支总管,苟有碍于成例,即不准核销,本大臣爵部堂何敢置喙。惟查抄银商,事不常有,前值收还伊犁,俄人多方狡展,和战未定,而关外防营需饷孔殷。前督办大臣左宗棠奏旨陛见,其时局势一更,协借迫不及待,旋又议给伊犁守费,饷力愈难!而既赖以集事,未暇与之细较;其光绪三、四两年所借之五百万及三百五十万,恰当山右、陕、豫各省同时旱灾,军饷顿行减色,几难为继。前督办大臣左宗棠深悉因饷哗噪,一面慰谕各军,一面贷银接济,情形迫切,虽其所费较多,然其所金甚大,此三次息借商款开支外费之所由来也。窃计每次借项,多至数百万两,决非市商所能遽集,尤非一手一足所能为功。商人与官交涉,兑出现银,每多顾虑,在官以为结息相还,综核极为受累;在商则谓挟贤求利,到处务欲取盈,计较锱铢,必思渥沾利益,又惧官事恒有迁变,非素信之人从中关说,未易破其疑团。所谓“行用补水”,乃事之所必然。至若保险、水脚二者,皆轮船之定章。特数目多寡之间,有不可一概而论耳!以胡光墉素业商贾,不足深责,公议早已洞烛无遗。而为公家屡借巨款,咄嗟立应,是其当日声名架空可以动众,究之就中点缀,所费当自不赀!动支虽累巨万,入己亦可相见。譬之人家遇有急需,不惜厚利称贷,而事难凑措,竟莫能解其困厄;于此时代筹之款,彼受借者纵令格外吃亏,亦所甚愿;而现款断非易致,在代借者声气广布,百计图成,虽或优得使用,及至前后牵算,仍归浪掷,斯亦人情之常。胡光墉所借之银,三次共一千二百五十万,数称极巨!仅委员之虚名,其平时交接酬酢,丝丝入扣,一旦缓急相依,即竭力以图,骨节向不灵通,所假无几。奉公非不谨饬,而揆之事机,即犹投一滴于巨壑也。胡光墉之挥霍,好沽名誉,人所共闻,此番倒闭,中外骚然,岂彼始愿所及料哉?亦由贪多务得,不复细针密缕,遂至一蹶不振!统观今昔,其藉以屡救陇塞之困难者在此!因而身家破败,公私交怨者亦在此!现在清查数目,就胡光墉三次所支之数,合之诚多,如陕甘总督部堂之驳斥,户部之核追,不究既往,正为严儆将来,自是慎重饷需之道!只以前两次支项,均经胡光墉具报,有案可稽;七年支项,系属援案开报,今以滥支,从中追缴,于理诚当,于情转若可矜。盖此费用,前督办大臣左宗棠知其仅能以公了公,故未核驳。迄今事隔数年,忽令追赔,不独胡光墉已穷途无措,即其被抵诸物,骤易实银,徒作纸上空谈,追缴亦属具文。且彼恃其早经报销,将不咎己之浮开,必先怨官之失信。在胡光墉一市侩耳,曾何足惜!而纪纲所在,或不得不慎重出之。夫统筹出入,严杜违例浮支,司农之成宪也。宏济艰难,亦须原心略迹,天下之公道也。军兴以来,所有荡平剧寇,类皆开单报销,实事求是,核与则例转难吻合,为户部所稔知。前督部大臣左宗棠进规西域,所以迅奏肤功者,仰赖庙谟坚定,无复掣肘之虞。而迭当各省歉荒,强邻逼处,亦本借款之可恃,庸有私于胡光墉乎?似亦可以共谅矣!总之,借用商银,事不常有,从前军务倥偬,往往有例之所碍而势之所必需者,并须当机立应,否则稍纵即逝。一切用款难以预计,多未奏咨立案,实心实力,第求协于机宜,不能计较一时一事之盈绌也。户部经权互用,近因海宇肃清,定以条奏之限,从苛绳旧案,务在谨守新章。所有甘肃、新疆历次开支经费,久已汇单奏销,若胡光墉之罔市累人,故须惩以示戒,而此番案属因公支用,非等侵吞,以视户部现办章程系在旧案准销之列,应请户部鉴核,转予斡旋;嗣后不得援以为例,以昭大信!(34)

据这则咨文所谈到的“保险”、“水脚”等内容推断,此文的成文时间大约在光绪十年四月初七日后,即清廷下令追缴胡氏“行用补水”费后。咨文所提“光绪三、四两年所借之五百万及三百五十万”两笔借款,的确经胡光墉之手,借款背景以及用途也符合史实。(35)此外,曾国荃在咨文中还提到左函中避而不谈的问题,即胡光墉在此笔借款是否获利。曾氏认为胡光墉作为一位商人,无商不趋利,通过协助左氏筹借洋款从中赚取“行用”以及“补水”是人之常情。然而,胡光墉所借之洋款均由左宗棠授权委托,所借洋款皆用于公事,而且历次开支经费早已奏销结案,何来侵吞之说?户部不应在阜康倒闭一事上借题发挥而执意追缴胡氏西征借款所报费用。曾国荃的咨文与上述左宗棠致阎敬铭之函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在此不一一赘述。综观这则咨文,曾国荃为胡光墉辩护意图明显,且指责户部重翻旧账有失公允,可谓言之凿凿。众所周知,曾国荃与左宗棠两人均为湖南人,且两人同出湘军集团,共事多年,交情匪浅。再者,曾国荃当时所处两江总督之位,清查胡光墉资产也自然成为其需要处理的案件。综上所述,该咨文应该具有相当的真实性。

尽管有封疆大吏为胡光墉撑腰,却没有改变胡氏最终破产并沦为阶下囚的命运。据《异辞录》记述,浙江巡抚刘秉璋接到清廷谕旨后,亲自带队到胡光墉家贴封条,并命候补州县29人接收胡氏在浙江的各分号,京师外省追债之书,积之可以尺丈计,混乱局面可想而知。(36)又见《申报》刊载:“阜康雪记巨号也,各埠皆设立庄口,专作汇兑……近日市面甚紧,一时无从调补,其经事人竟避往宁波……而通裕银号之经手人,自诣道署面请封锁,是以瑞观察即饬鄞县将该庄查封,至开在浙省之四典,闻上海关道亦委员谢湛卿刺史前去发封。”(37)清廷在胡光墉还没彻底垮台时就将其商号进行全面查封,虽有停损止跌之效,但未免有出手过狠之疑。而欲取银之人得知此事后,又拥挤不断,胡氏紧急致电在全国各地的阜康各分号,要求立即闭歇。(38)虽然阜康票号倒闭了,但清廷官员并未罢休,最典型的当属文煜。文煜在阜康中寄以巨金,此时的胡光墉早已穷途无措,只能将其创办的胡庆余堂之半作为抵偿予之。时过15年后,即光绪二十五年(1899),文煜后人志静轩与胡光墉后人胡品三、胡缄三订立契约,正式将胡家在元宝街的老屋归为文家物业,文家还从胡庆余堂分18股红利作为胡家后人生活费(39),而胡光墉被清廷查封的贵重家当也从官员手中流入到民间(40),一代巨商最终陨落。

重新整理胡案,起因于胡光墉生丝投资失败,又遭受上海金融风潮的冲击,导致银根短缺,阜康票号突然倒闭并亏欠大量官款。查封胡光墉所开票号以及追缴胡氏所亏欠公私各款本是清廷查办胡案的前期主线,而户部此时把胡光墉当年协助左宗棠办理西征借款中所耗的“行用补水”用银作为胡氏“侵取”的“赃款”,并下令严查追缴,这笔“旧账”清查,使胡案发生了新的变化。虽然左宗棠在奏折以及信函中均已证明胡氏经手的西征借款中“行用补水”用银属于公事费用,借款前与相关官员进行过商讨,并核对数额后奏报清廷,此款早已奏销在案,不存在胡氏“侵取”之说;曾国荃在致户部的咨文中,也为胡光墉西征借款的用银作了一番详尽的叙述,并暗诘户部翻旧账之举有失道义。但清廷则认为户部查办胡光墉属公事公办,并不为过,故继续查办,并最终将此笔总数106784两的用银全额追缴。既往研究没有深究清廷查办胡案的细节,未充分利用清廷的档案加以考据,因而忽视了胡案中还存在着追缴“西征借款行用补水费用”的重要环节,仅以清廷清查胡光墉资产作为胡案发展的主线,殊不知其背后隐藏着更为错综复杂的关系。

至于清廷为何执意追缴这笔西征借款旧账,笔者认为原因有四:其一,清廷本身缺乏一套完整的金融管理体制规范金融市场的运行,故其在处理公私之间的资金流动的过程中难免出现疏漏。自同治元年(1862)以后,清廷虽明文禁止地方官员将公款存汇于私人票号,但这一现象早已司空见惯。(41)胡光墉所办票号不仅为官员办理存汇公款业务,同时还负责代理筹借洋款。清廷所追缴的106784两出自第六笔西饷借款,据当时左宗棠所奏的《西饷支绌筹借洋款接济折》,可了解到该借款的偿还方式为前2年先停还本金,随后4年以等额本息还款,即把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余下的偿还期数中,故此出现了年息9厘7毫5丝以及月息8厘的算法,且不论所报利率高低,清廷对这笔借款的账面数目理应深悉。然而,从左宗棠致阎敬铭的信函中却得导知,户部对此竟“无案可稽”,明显存在问题。其二,胡光墉经手的“西征借款”所报利率明显虚高。当时,国际市场上的借款利率年息为5厘左右,而胡氏的六笔“西征借款”最低的年息也在9厘7毫5丝(42),几乎为国际市场价的两倍,这超出的金额,皆成了胡光墉所报的“内销”。如此暴利,深谙理财之道的户部官员自然不能轻易放过胡光墉。追查胡氏“旧账”也得到了部分官员的支持,如曾纪泽即在其日记中痛斥道:“洋人得息八厘,而胡道报一分五厘,奸商谋利,病民蠹国……虽籍没其资财,科以汉奸之罪,殆不为枉。”(43)又如李慈铭认为阎敬铭查办胡光墉一案“尤快人心”。(44)其三,中法战争爆发,前线军饷紧张,清廷于光绪十年九月降旨,令军机大臣、户部等妥议筹饷章程。时值清廷正查追胡光墉所亏公款,户部特意在拟定的章程中提到“汇兑号商入资给帖”,并痛批胡光墉所开票号倒亏公款。(45)由此可见,户部也有意藉胡案以解当时财政困厄之局。其四,随着票号钱庄的经营活动日益频繁,清廷也意识到着手管理全国票号业的重要性(46),适逢户部清算阜康票号所欠款项,清廷以此为契机,向全国各地票号发出一个整顿的信号,有规范票号业发展之意。

胡光墉破产案从一个侧面反映晚清金融市场运作的复杂性,民间票号已成为晚清地方乃至中央财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票号的生存和发展则严重依赖于官方的支持。在较为平稳的社会环境下,这种关系会为双方带来互惠互利的共赢局面。而这一看似“平等互利”的关系,宦海利益链条和人脉关系情态则是牵制票商命运至关重要的一环。胡光墉一案中的“清查旧账”恰成为观察晚清经济与政治生态的一个实际样本。

本文在写作与修改的过程中,承蒙业师暨南大学历史系刘增合教授的悉心指导以及匿名审稿专家的宝贵建议,在此谨致以诚挚的感谢,唯文中铺陈所见,概由笔者负责。

①《胡光墉》,陈代卿:《慎节斋文存》上卷,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编:《清代诗文集彙编》第70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274—275页;徐一士:《一士类稿》,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59页。

②刘体智撰,刘笃龄点校:《异辞录》,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85—86页;袁英光、胡逢祥整理:《王文韶日记》上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9页;李伯元:《南亭笔记》,山西古籍出版社、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32—333页。

③关于胡光墉生丝投资亏损,刘广京指出,胡光墉在生丝囤积的过程中,没有正确把握生丝在世界市场中的价格,从而出现低价贱卖的现象(《一八八三年上海金融风潮——洋务运动专题研究之二》,《复旦学报》1983年第3期);另可参见[日]滨下武志著,朱荫贵译《19世纪后半期外国银行操纵中国金融市场的历史特点——及其与上海金融危机的联系》,《近代中国》1991年第2期。

④《综论沪市情形》,《申报》,1884年1月23日,第1张第1版。

⑤关于1883年上海金融风潮的描述,相关记载称:“举市所存现银不到百万,恐慌不堪言状。巨家如胡雪岩、刘云记、金蕴青皆相坏事,其余号商店铺接踵倾倒,不知凡几,诚属非常之祸,各钱庄草木皆兵。”参见徐润《徐愚斋自叙年谱》,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491),台北,文海出版社1982年版,第69页;报界访事员也发现,“近日阜康又倒矣,镇江与扬州仅隔一水耳,先后合计竟倒至六十八家之多,于是杨、镇两码头各业大受其累。”《银根大紧》,《申报》,1883年12月19日,第1张第2版。

⑥关于阜康票号办理京、协两饷汇兑的情况,黄鉴晖认为:“1883年12月,阜康票号因故倒闭,亏及官款,于是户部于1884年1月2日具奏奉旨,一切京协各饷均严禁汇兑……对票号汇兑官款饷别的分析,即说明一些省关交票号汇兑的主要是上解京师的京饷。”黄鉴晖:《山西票号史》,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238—239页;高贯成也发现:“宁波海关官银于同治元年(1862年)五月正式成立,很长时间官银号经理都是阜康(通裕)票号经理胡光墉(字雪岩)担任。”高贯成主编:《江苏票号史》,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

⑦据清人李慈铭在其日记中载:“都人闻之,竟往取所寄者,一时无以应,夜半遂溃,劫攘一空。闻恭邸、文协揆等皆折阅百余万。”秦翰才辑录:《左宗棠逸事汇编》,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83页。

⑧《上谕》(光绪九年十一月初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上谕档》第9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4页。

⑨《清实录》第54册,《德宗景皇帝实录(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32—433页。

⑩《延煦奏为阜康主商道员胡光墉盗弄利权请革职拿问事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片,03/9528/036。

(11)《清实录》第54册,《德宗景皇帝实录(三)》,第434、442页。

(12)上谕记载:“前因驻藏帮办大臣锡缜奏,请将阜康商号存款饬追归公,殊属取巧,当将原折掷还。兹据给事中郑溥元奏,锡缜前在户部与姚觐光、董俊翰、启续等表里为奸,家称巨富,请派员查参等语。锡缜久经告病开缺,已往之事,姑免深究。惟该给事中称其任意渎奏,实属咎无可辞。锡缜著交部严加议处,至所称告假未经销假人员应否呈递奏折之处,著该部查明具奏”,《清实录》第54册,《德宗景皇帝实录(三)》,第445页。

(13)《清实录》第54册,《德宗景皇帝实录(三)》,第466页。

(14)朱寿朋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第1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666页。

(15)此数据出自高阳《红顶商人胡雪岩》(江苏文艺出版社2012年版)一书所载,具体亏欠限于史料,难以坐实。

(16)《清实录》第54册,《德宗景皇帝实录(三)》,第526页。

(17)《上谕》(光绪十年四月初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上谕档》第1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

(18)《左宗棠奏为革员胡光墉经手行用水脚等项银两实系因公欠款免缴事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片,03/6554/039。

(19)刘体智撰,刘笃龄点校:《异辞录》,第87—88页。

(20)《杭州胡庆余堂企业史》,《浙江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政协浙江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1962年编印,第234—235页。

(21)《刘秉璋奏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片,03/6613/115。

(22)《刘秉璋奏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片,03/6614/094。

(23)笔者已对《左文襄公(宗棠)全集》(杨书霖编)[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641),台北,文海出版社1982年版]、《左宗棠全集》(上海书店1986年影印版)、《左宗棠未刊书牍》(任光亮、朱仲岳整理,岳麓书社1989年版)以及《左宗棠全集》(岳麓书社2009年版)进行查阅,均未发现左宗棠查办胡光墉破产案的记录。而左宗棠后人左景伊所著的《左宗棠传》(华夏出版社1997年版)中对查办胡案有这样的记载:“谕旨抵达南京时,左宗棠已调离两江总督,所以严究胡光墉违法一案就由接任的曾国荃处理。”故在《左宗棠传》中亦未交代清楚左宗棠在胡案中的角色。

(24)李伯元:《南亭笔记》,第332页。

(25)《申报》报道称:“左侯相莅沪情形……旋向北至后马路粮台局,拜胡雪岩方伯,聚聊片刻。”(《侯相访客》,《申报》,1883年10月23日,第2张第2版)该报随后又加以关注:“昨早九点钟时,美、德、俄、奥等国领事坐船晋谒……因雪岩观察往金陵,即经李秋坪太守恭迎候相入内稍坐,时已一点钟。”(《侯相访客》,《申报》,1884年2月26日,第1张第2版)

(26)参见左宗棠《假期届满目疾未痊仍恳开缺回籍折》、《交卸两江督篆日期折》,《左宗棠全集》,“奏稿八”,岳麓书社2009年版,第387、428页;又《上谕》(光绪十年正月十二日):“曾国荃著署理两江总督兼办理通商事务大臣,裕禄著毋庸署理”。《光绪朝上谕档》第10册,第18页。

(27)《左宗棠致阎敬铭》,《阎敬铭存札》,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甲246—16,第11函,第41—43页。

(28)《上谕》(光绪十年四月初七)记载:“户部奏筹拨新疆工程银两一折,据称新疆南路应修衙署等工需款孔亟,请饬浙江将胡光墉侵取西征借款行用补水等银十万六千七百八十四两,于该革员备抵产业内迅速变价照数措齐,限本年闰五月以前解交甘肃粮台应用。”《光绪朝上谕档》第10册,第90页。

(29)左宗棠《西饷支绌筹借洋款接济折》中关于陕甘四百万洋款的记录:“臣卸篆北上时,与刘锦棠、杨昌濬晤谈,均以甫经接任,筹饷艰难,属臣代为借箸。臣虽去任在即,亦不欲贻累替人……兹幸胡光墉偕同德国泰来行伙福克及英国汇丰行伙勘密伦先后来见,据称:业经向汇丰银行议定,听其招股,借库平足色宝银四百万两,作六年还清,周年九厘七毫五丝行息……臣窃以此次借用洋款,不须海关出票,各省督抚经手,可免周折,事体尚无不合。即以息耗言之,从前以一分二厘五毫为定,此次议借,按月计息,只八厘有零,周年尚不满一分,较为轻减……已饬胡光墉、福克、勘密伦即依照定议。应仰恳天恩,敕下总理衙门,札饬道员胡光墉,及照会英国使臣转行汇丰银行,一体遵照,以便陕甘出票提银,俾资接济。”附军机大臣奉旨:“该衙门知道。”《左宗棠全集》,“奏稿八”,第24—26页。

(30)《左宗棠全集》,“奏稿八”,第26页。

(31)《左宗棠致阎敬铭》,《阎敬铭存札》,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甲246—16,第11函,第42页。

(32)左宗棠函称:“无如斯时窘迫危急,家产荡尽,纵令严追该革道,不过一死塞责。若其遽死,则伙友星散,于现在作抵之典当等项,反致有损无益。”《左宗棠致阎敬铭》,《阎敬铭存札》,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甲246—16,第11函,第43页。

(33)《上谕》(光绪十年闰五月初七),《光绪朝上谕档》第10册,第160页。

(34)参见易大军《左宗棠与胡雪岩》(《春秋》第11卷第1期),朱传誉编《左宗棠传记资料》第2册,台北,天一出版社1979年版,第190页。由于《春秋》杂志已停刊多年,故其具体出版日期难以考证,另该文中所引述的曾国荃致户部咨文,亦未收入2006年岳麓书社出版的《曾国荃全集》。

(35)具体借款数额,可参考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6—7、18—19页;需要特别注意,光绪四年的借款350万两中,还包含了向华商所借的175万两,详情可参见左宗棠《筹借商款以济要需折》,《左宗棠全集》,岳麓书社2009年版,第140页。在此不再展开论述,故徐氏一书中所记光绪四年所借之款的175万两应为洋款。

(36)刘体智撰,刘笃龄点校:《异辞录》,第87页。

(37)《市景可畏》,《申报》,1883年12月3日,第2张第2版。

(38)《胡光墉》,陈代卿:《慎节斋文存》上卷,《清代诗文汇编》第703册,第275页。

(39)《杭州胡庆余堂企业史》,《浙江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第235—237页。

(40)参见《王文韶日记》光绪十年六月初日记:“初十日,早起偕子惠、冠三、梦九至东山街董贾处看磁铜各器,皆雪岩家物也。”《王文韶日记》上册,第650页;另见《异辞录》中所记:“是时贾商贩竖挟胡氏物出售者,其类不可胜数,罔不显其奢丽。”刘体智撰,刘笃龄点校:《异辞录》,第88页。

(41)黄鉴晖认为:“封建专制反对和禁止票号汇兑京饷,自1863年至1893年始终没有停止。”黄鉴晖:《山西票号史》,第266页。高贯成认为:“自清同治以后,南方大部分省关上解京饷、协饷和赈灾等款项,就多由票号汇兑办理。自同治元年(1862)至光绪十九年(1893),全国票号共汇公款82027369两,其中京饷58567337两,协饷11537401两,平均每年汇兑公款262.6万两。”高贯成主编:《江苏票号史》,第48页。

(42)黄鉴晖:《山西票号史》,第257—258页。

(43)曾纪泽:《曾惠敏公使西日记》第2卷,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223),台北,文海出版社1982年版,第945—946页。

(44)李慈铭称:“(阎敬铭)相国以治赋称,尝司胡文忠、曾文正军饷,人比之刘晏,清操绝俗;其入掌邦计,仿国计簿,综括天下财赋,勾稽出入,世颇以聚敛目之,然为国家计久远,竭尽心力;追劾户部三贪吏,逮捕浙人大猾胡某,尤快人心!”吴庆坻:《蕉廊脞录》,沈云龙主编:《近代史料丛刊》(405),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版,第364页。

(45)户部称:“即以钱铺而论,查刑部定例,不准私自开设,不准私自出票,如违照例治罪,律有明条。乃近来票庄纷纷任意添设,全无限制。奸商设为骗局,始则扬厉铺张,继则侵蚀关闭,流弊滋多。上年胡光墉所开阜康及胡通裕票号,倒欠公私款项极多,尤为可恶!”朱寿朋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第2册,第1875页。

(46)黄鉴晖:《山西票号史》,第2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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