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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救灾期间的耕牛保护制度
作者:赵晓华 责编:

来源:《历史档案》2019年02期  发布时间:2019-09-02  点击量: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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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

清代救灾期间的耕牛保护制度

赵晓华

摘 要:耕牛是传统农耕社会的重要生产资料。为了加强对耕牛的保护,清政府在救灾过程中,严格执行禁宰耕牛制度,并将借贷耕牛进一步制度化,将之视作救灾的重要环节。清代地方也通过当牛局等因地制宜的政策,力求保证灾后农业生产的及时恢复。

关键词:清代 救灾 耕牛 禁宰 借贷

在传统中 国农业社 会中 ,耕牛的 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有田无牛犹之 有舟无楫,不能济也。”在 灾后的 恢复生产过程中 ,耕牛作为生产资料更是有着举足轻重的 作用:“国以民 为本 ,民 以食为大,牛少则不能多垦矣。”清 代政府在救灾过程中 ,除了更大力度 地严格执行禁止宰杀耕牛的 法令外,还通过实施借贷耕牛制 度,力求保证灾后农业生产的 及时 恢复。目 前学界对清 代救灾制 度已经做了较为丰富的 研究,但是对借贷耕牛制 度等仍然缺乏专门的 研究。本 文试图对清 代救灾期 间 的耕牛保护制 度进行分析,希望借此进一步丰富对清 代救灾制 度及其实践的 认识。

一 因灾禁宰耕牛制度

中 国古代很早就有保护耕牛的 制 度,自西 周起,即有“诸侯无故不杀牛”的 法令。清朝同样强调禁宰耕牛:“禁宰耕牛,以耕牛为农田所必需,垦田播谷,实藉其力。世 间可食之 物甚多,何苦宰牛以妨穑事乎?”清朝法律对私宰者予以严惩。《大清 律例》对于宰杀、私开圈店及贩卖耕牛者做了相应的 量刑:“宰杀耕牛,并私开圈店,及贩卖与 宰杀之 人,初犯,俱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再 犯,发 附近充军。杀自己牛者,计只,照盗牛例治罪。故杀他人牛者,仍照律,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计只重于本 罪者,亦照盗牛例治罪,俱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传 统荒政 中,历代政府把禁宰耕牛作为救灾的 重要举措之 一。明 人林希元认为救荒有六禁,其中 之一为禁宰牛:“耕牛私宰,在 平时 尚有厉禁,况荒年宰杀必多,所关尤大,不为之 禁,可乎?”自然灾害发 生期 间,

 (清 )陆 曾禹:《康济录 》,李文 海、夏明 方主编:《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一卷,北京 古籍出版社 2004年版,第 374页。

 (清 )俞森:《郧襄赈济事宜》,《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一卷,第 155页。

 目 前学界相关研究主 要有:魏殿金《中 国古代耕牛保护制 度及其对后世 的影响》(《南京 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 6期 );刘鄂《清 代“宰杀马牛”律研究》(《历史档案》2015年第 3期 );王加华 《环境、农事与 耕牛:近代江南地区耕牛的 饲育与 役用》(《中 国农史 》2008年第 1期 )等。拙著《救灾法律与 清代社 会》(社 会科学文 献出版社 2011年版)中 对清 代救灾期 间 的耕牛管理制 度曾有所论 及,惜乎彼时 材料有限,论 述极为浅薄。

 《清世宗实录 》卷82,中 华 书局1986年影印本 ,第 91页。

 田涛、郑秦点校:《大清 律例》卷21,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第 348页。

 (明 )林希元:《荒政 丛言》,李文 海、夏明 方主编:《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一辑 ,北京 古籍出版社 2002年版,第 170页。

禁止宰杀耕牛,除了保护耕牛之 外,还有祈禳之 意。顺治十四年(1657),因天时 亢旱,顺治帝赴圜丘祈雨,前期 致斋三日 ,禁止屠宰。此后即定凡祈雨期 禁止宰牲。当然,灾荒时 期保护耕牛更属不易:“小民 于荒歉之 时,喂饲艰难,往往贱价鬻卖,甚至私宰者有之 。”因此,灾荒时 期,禁止私宰制 度执行得更为严厉:“平时 固当力行,凶年尤宜首重。”具体举措主 要表现在 以下 三个方面 :其一,对私宰者及知情不报者严厉打击。清 代诸多赈案中,均强调严惩私自宰卖耕牛者,邻佑保甲对私宰者应及时 举报,若有知情不报者,一经发 觉,也要一体治罪。康熙三十年(1691),湖北邻省陕西 受灾,大量饥民 途经郧阳、襄阳地区往他乡觅食,导致当地面 临严重的 粮食危机。时 任湖广郧襄道俞森提出,值此非常时 期,要严禁宰杀耕牛,如有宰牛者,邻佑举报保甲,保甲即报该县,“立拿解道,治以重罪,仍罚十牛,散给穷民 之无牛者”。邻佑、保甲“如不举报访出”,“一体治罚,决不姑贷”。乾隆八年(1743),直隶旱灾,因有灾民 将耕牛私宰并卖与 圈店,直隶总 督高斌发 布“禁私杀耕牛示”,对私宰耕牛者予以“枷杖徒流,不少宽宥”。若有乡地徇隐,事发 连坐。道光二十九年(1849),苏州大水,也有人提出,除了严办愍不畏法的 屠户,还要重惩地保及包庇之 人。“其邻佑知而不为出首,亦当稍示薄惩。如有将牛肉公 然在 街市售卖者,无论 何人,任凭取去,不作抢夺食物论 ,兼防胥役得贿欺朦。”光绪十年(1884),湖北亢旱不雨,荆宜施道于荫霖发 布“恤民 示”,强调严惩对私宰耕牛者受贿包庇之 人:“禁止屠宰耕牛,前已示禁,近闻违禁私宰如故,饬 汛员同绅保等严密查拿,拿获者有实受贿隐庇者,与 私宰同罪,再 祈雨期 内禁止屠宰,闻有勾通差役私卖等弊,实属胆玩,准行指告示惩。”

其二,对私宰耕牛细密防范。清 代有人提倡饥荒之 年禁宰耕牛,必须禁止屠家不得夜杀,因为凡盗牛而卖,“黄昏至者半价;夜半至者,价得十之 三;五更至,止与 一饭而无价”,所以私宰耕牛多在 夜间 ,“如夜杀者,同盗牛法,坐十家”。此外,屠家不许住 偏僻村落。若住 乡僻者,也同私宰法,坐十家。这些办法可谓细致周到,其目 的是希望“私宰者或可熄迹矣”

为了保护耕牛不被私宰或流失,灾害发 生之 后,清政府一般严禁平民 买卖耕牛:“倘有图一时之 利轻鬻耕牛者,即行惩治,毋得以为民 间细事,淡漠置之 。”乾 隆八年直隶旱灾中 ,因缺水乏草,饲养维艰,灾民 纷纷将耕牛出售,有人乘机兴贩牟利。直隶因此发 布“禁农民 卖牛示”,宣称借籽种要以牛具为凭,倘若有地无牛者,不准借给籽种。对于挟带银 钱、在 “村庄市集贱价收买耕牛射利并偷宰病农”的 牛贩,则要“分路 严拿,尽法究处”,并将所贩之 牛全数入官。10

其三,强化地方官的 督查之 责。对失察私宰耕牛之 地方官,清 律制 定了相应的 惩处条规。雍正七年(1729),定各级官吏对私宰耕牛者不实力严查,致有干犯者,从重议处。11 乾 隆十三年,规定凡失察私宰耕牛之 地方官,照失察宰杀马匹例,交部 分别议处。乾 隆三十年,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处分,将失察的 州县官,私宰耕牛一二只者罚俸三月,三四只者罚俸六月,五只以上 者罚俸九月,十

 (光绪)《大清 会典事例》卷420,中 华 书局1990年影印本 ,第 706页。

 《清 高宗 实录 》卷181,中 华 书局1986年影印本 ,第 345页。

 (清 )陆 曾禹:《康济录 》,《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一卷,第 419页。

 (清 )俞森:《郧襄赈济事宜》,《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一卷,第 155页。

 (清 )方观承:《赈纪 》,《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一卷,第 608页。

 (清 )顾甦斋:《济荒要略》,李文 海、夏明 方、朱浒主 编:《中 国荒政 书集成 》 第 六册,天津古籍出版社 2010年版,第 3977页。

 (清 )于荫霖:《恤民 示》,(清 )葛士浚辑 :《皇朝 经世 文续编 》卷39,天章书 局光绪二十八年本 ,第 19页。

 (清 )陆 曾禹:《康济录 》,《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一卷,第 419页。

 《清 高宗 实录 》卷181,第 344页。

10 (清 )方观承:《赈纪 》,《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一卷,第 607页。

11 《清世宗实录 》卷82,第 92页。

只以上 者罚俸一年,三十只以上 者降一级留任。灾荒期 间,私宰耕牛积弊难除,往往与 地方官

公 事繁殷,未及留意”有关系,地方官因此应该加强督查,对妨农的 私宰行为“亟行出示严禁,并于因公下乡之 时谆切劝诫”,同时 ,对乡保等随时 查察,违法者要“按律惩治,勿稍宽纵”。除了力行严禁外,地方官还多从因果报应的 角度 劝导百姓不卖、不杀耕牛:“倘有借称牛病不能耕,卖以另买,不知病牛之 肉,食之 杀人,牛为尔家力耕致病,卖而杀之 ,神必降殃,尔等宜知。”

二 借贷耕牛制度

在 饥饿的 要挟下 ,灾荒时 期严禁鬻卖宰杀耕牛绝非易事:“贫民 遇灾,口食尚且难顾,虽有耕牛,无力喂养,往往鬻于私宰之 人。”清 人鲁一同的 《荒年谣》中 ,有首题 为《卖耕牛》的 诗,说的 即是因为灾荒,有人不得不把耕牛卖掉,有一位老者大发 人不该吃牛肉的 迂论 ,却遭到众人的 讥讽:“戒人食牛人怒嗔,不见前村人食人。”因此,在 灾后的 恢复生产中 ,除了严惩私宰外,政 府还必须采取多种途径鼓励灾民 保护耕牛,并向贫民 散放、借贷耕牛,以保证农业生产顺利有序的 进行。政府直接向灾民发放耕牛的 情况,如乾 隆三十六年,山东 齐河 等四县被水,乾 隆帝命赏给牛具,免其征还。但是更为普遍的 是借贷耕牛。清 代许多救荒书 都强调,借贷耕牛是救灾的 重要程序之 一。比如,陆 曾禹《康济录 》中 列举当事之 政二十,其中 之一即为“贷牛种以急耕耘”,魏禧《救荒策》中 先事之 策有七,其中 之一为重农,魏禧认为,赈贷牛种与 兴屯田、修水利一样,皆是重农的 具体内 容。杨景仁《筹济编 》卷十二名为“借贷”,他指出,所谓借贷,“或贷口粮,或贷籽种,或贷麦种,或贷牛具,大抵赈恤之 余波,而耕耘之 早计也”10。有清 一代,将借贷耕牛进一步制 度化,在中央的 控制下,官府 出资借贷耕牛成 为救灾的 重要环节。

1.借贷耕牛的 方式

借贷耕牛方式较为多样化,直接借给耕牛是其中 一种。乾 隆八年,河 南淮宁等地被水严重,又兼以“疫气伤牛,苦无开垦之 具”,户部 议准由河 南巡 抚饬 令各府 县借给牛种,安抚灾民 。11 乾 隆三十五年,江西 滨临江湖各州县、江苏高邮等地被灾,上 谕也令借给耔种牛具,“俾得及时 播种”12。借贷耕牛的 另外一种方式,是由官府 借给灾民 银两,供其养牛、雇牛或买牛。乾 隆八年直隶旱灾中 ,直隶总 督高斌提出了具体的 借贷耕牛办法,即缺乏牛力者可以通过雇佣的 方式获得耕牛,每亩借雇价钱25文 ,牛力有余之 家,则可将外出贫民 所遗麦地代为耕种,也按亩借种,本 人回籍后酌量分给其子利。一些有牛而不能牧养者不免会将耕牛卖弃,高斌令登注耕牛毛齿,在 八、九两个月中 每月借银 五钱,以资饲养,13 如此“彼此相资,民 所乐从”14。借贷购买耕牛的 银两数,乾 隆年间

 (光绪)《大清 会典事例》卷133,第 720页。

 (清 )顾甦斋:《济荒要略》,《中 国荒政 书集成 》第 六册,第 3977页。

 (清 )方观承:《赈纪 》,《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一卷,第 608页。

 (清 )俞森:《郧襄赈济事宜》,《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一卷,第 155页。

 (清 )陶澍:《江苏办灾章程疏》,盛 康辑 :《皇朝 经世 文续编 》卷45,思刊 楼光绪二十三年本 ,第 10页。

 李文 海:《晚清 诗歌中 的灾荒描写》,《清史研究》1992年第 2期 。

 中 国第 一历史档案馆(以下 简称一史 馆)藏清代灾赈档案专题 史料,胶片第 75盘,第 948—950页。

 (清 )陆 曾禹:《康济录 》,《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一卷,第 374页。

 (清 )魏禧:《救荒策》,《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一卷,第 9页。

10 (清 )杨景仁:《筹济编 》,《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四卷,第 187页。

11 《清 高宗 实录 》卷194,第 497页。

12 (光绪)《大清 会典事例》卷276,第 179页。

13 (清 )方观承:《赈纪 》,《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一卷,第 512页。

14 (清 )方观承:《赈纪 》,《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一卷,第 506页。

规定,如遇农民 牛只倒毙,借给牛本 银三两,或粮三石。乾 隆十二年,浙江建德等地牛疫流行,地方官查明 牛疫人户,每头耕牛即借银 三两。当然也有根据灾情等因素调节牛价银 者。乾 隆二十四年,甘肃永昌等州县发 生牛瘟,因“恐穷民 无力填补”,命地方官每头牛以五两出借。乾 隆四十九年,陕西 巡抚毕沅等奏准动用地丁银 借给缺乏牛具贫民 ,每牛一具,借银 四两。另外,也有将耕牛与 籽种合在 一起作价借贷者。乾 隆十三年,河 南巡 抚硕色奏准,永城等九州县连年被灾,对实在 无力穷民 ”,每亩借给银 六分,让其购买籽种牛具,秋后征还。

借贷耕牛的 对象较为灵活。在 具体赈案中,对此问题也不乏讨论 。乾 隆二十二年,河 南布政 使刘慥奏称,灾后出借牛种,佃户概不准借给,田至二顷以上 的业户也不准借给。河 南巡 抚胡宝瑔则认为,应该进一步放宽刘慥所定的 标准。比如,灾区虽然有人有田至三五顷,实际上 也颇为穷乏,若不借给其牛种,就会因此无力耕种,所以应核查各县抛荒可耕之 地,如系乡绅富户,令其自出牛种给佃;如果虽有多顷田地而实系贫乏者,可酌借牛具银 两,命其买牛招佃。又因为佃户所用耕牛全来自于业主 ,而业主 每每先将牛种计息取偿,太过苛刻,规定嗣后禁止业主 从牛种银 两中 取息。

2.牛只借贷的 征还

灾民 借贷牛只,可以用钱谷抵还。嘉 庆十六年(1811),陕西 榆林、延安两府 连年歉收,所有农具牛只多被售卖,陕西 巡抚董教 增奏准动用地丁钱粮,借给贫民 牛只,其中 每牛一具借银 四两,自是年秋收后起,分作两年征谷还仓,每谷一石,抵银 七钱四分,免其征息。因借贷牛只而归还钱谷的时间,顺治十一年,兵科左给事中 刘楗题 请“耕种到秋,应照数还官”。不过,考虑到灾情等因素,因为借贷牛只所应归还的 钱粮也可得到豁免:“各省偏灾地方,节年出借未完籽种口粮牛具等项,查明 实在 力不能完者,取具册结,送部 保题 豁免。”乾隆十年,甘肃巡 抚黄廷桂奏称,乾隆 三年冬,宁夏、宁朔、平罗三县因为地震,牛只压伤甚多,无牛贫户,每户曾借给牛价银 八两,所借银 两分作四年带征,宁夏县借给牛价银 17196两,宁朔县借给牛价银 15728两,平罗县借给牛价银 12684两,因为震后元气未复,到乾 隆十年,三县仍欠牛价银 12619两,奏准豁免。10 因皇帝出巡 等原因,所借牛具银 两也可能得到豁免。如乾隆三十六年,因皇帝东 巡,山东 齐河 等四县灾民借籽种牛具,济南、武定等府 属灾民 借常平仓谷、麦本 、牛具,悉免征还。11

除豁免征还外,清 廷也会将所借牛具银 两予以缓征,缓征时 间或三年,或五年。如乾 隆九年将甘肃安西 道未完雍正十三年借给牛具价银 ,分作三年带征。12 乾 隆二十三年,陕西 延安、榆林所属八州县节年被灾,粮价昂贵,也将历年所借牛具折还谷石,俱缓至次年秋成 起,分作五年带征。13

3.耕牛的 筹集

借贷耕牛所用的 牛只,多由中 央政 府或地方官府 筹集。乾 隆十一年,直隶省庆 云县地瘠民 贫,被灾之 后耕牛甚少,署直隶河 道总 督刘于义奏准从布政 司库 贮商捐银 中拨三千两,委官前赴张家口

 《清 高宗 实录 》卷561,第 122页。

 一史 馆藏 军机处簿册,寄信档 ,第 1540(一)册,第 219—220页。

 一史 馆藏 军机处簿册,寄信档 ,第 1553(二)册,第 6件。

 一史 馆藏 宫中 朱批内政 (赈济等),第 76号。

 一史 馆藏清代灾赈档案专题 史料,胶片第 25盘,第 307—309页。

 《清 高宗 实录 》卷543,第 903页。

 (光绪)《大清 会典事例》卷276,第 187页。

 一史 馆藏清代灾赈档案专题 史料,胶片第 69盘,第 1113—1121页。

 (清 )杨西 明:《灾赈全书 》,《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三卷,第 498页。

10 一史 馆藏清代灾赈档案专题 史料,胶片第 25盘,第 307—309页。

11 (光绪)《大清 会典事例》卷311,第 672页。

12 (光绪)《大清 会典事例》卷282,第 250页。

13 (光绪)《大清 会典事例》卷282,第 255页。

采买耕牛,送交庆 云县散给无力贫民 。《户部 则例》还规定了部 分省份因水灾冲失耕牛的 补偿标准。如陕西 省每只给银 二两,甘肃省则为每户给银 五钱。当然,动用地方财政 购买耕牛,一般需要报经中 央批准。康熙十二年,甘肃巡 抚花善称,西 和、礼县疫疠盛 行,牛驴倒毙甚众,如果请旨后始行散赈,恐播种愆期 ,因此自行从上 年征解银内发买耕牛。户部 议奏称,民 间倒毙牛驴,向来没有动正项钱粮买补之 例,花善此举违例不合,应将其交吏部 议处。康熙帝则认为,银 谷既然已经发 给灾民 ,甘肃各级官员“免其赔补议处”

除官拨银 两外,清 廷也鼓励地方官通过捐输等方式筹集耕牛。光绪四年,直隶旱灾,耕牛奇缺,地方官在 张家口内 外劝捐牛只,每头牛合价银 14两,已革奉宸苑卿庆 林、已革总 管内 务府 大臣茂林捐牛300头,合价银 4200两,庆 林、茂林在 张家口军台效力时 间因此得以减免一年。光绪十九年,张家口内 外因严霜早降,颗粒无收,民 间耕牛宰卖殆尽,官府 在察哈尔设局劝办,每牛一只合银 14两,察哈尔内 外各旗群满蒙官员兵民 191名共捐牛3899头,经直隶总 督李鸿章奏准,给予相应奖叙。

三 当牛局:地方的应对办法

地方官府在保护灾区耕牛方面 ,也因地制 宜,制 定了一些办法,丰富了借贷耕牛的 内容。如光绪十八年秋,江苏丹阳大祲,镇江知府 王仁堪“假官钱于民 ,使勿卖牛,名曰牛赈”。地方官府 对灾区耕牛的 保护方面 ,最为典型的 是当牛局的 设立。当牛局是救灾时 的临时 机构,主 要功能是由官府 出资将灾民 耕牛暂时 设局收买,耕作之 时 再由牛主 赎回。如前所述,虽然严禁宰杀耕牛,但灾民无可奈何之 下,买卖宰杀耕牛以“剜肉补疮”又是在 所难免的 ,这对地方官指挥当地救灾形 成不小的 考验:“为上 者苟不预为筹及,则将来灾祲既去,而元气遂不能复,此其为患亦正不小也。”当牛局成 立的 目 的即是作为未雨绸 缪之 策,为灾后恢复生产做准备:“如果贫民 不能存 活,欲变卖易谷,听其赴官陈告,官令富民 为之 收买,仍付牛主 收养,待丰年贩买,或牛主 取赎。如此,则牛可不杀而春耕有赖,民 获全济而官本 不亏。”清朝最受推崇的 是道光年间 设立的 江苏省当牛局。道光三年,江苏遭遇严重水灾,江苏按察使林则徐等设立当牛局,由于“行之 有效”,道光十一年江苏水灾中 ,两江总 督陶澍等“亦拟照办”,在 是年设定的 救灾十二条章程中 ,其中 之一即是“收牧牛只以备春耕也”。因为有感“贫民 遇灾,口食尚且难顾,虽有耕牛,无力喂养,往往鬻于私宰之 人,得钱过度 。目 前既嗟殄物,日 后又叹辍耕,深堪悯惜”,因此,令被灾各县从捐项中 提取经费,设当牛局收养灾民 耕牛,具体办法是:“凡贫民 以耕牛赴质者,量给当钱,暂为收养,仍给以当票,并锯下 角尖,俾其收执,以候赎时 比对。”10 因其功效显著,时 人作诗称颂:“江南田不耕,耕牛势难畜。大吏救其灾,特设当牛局。局前聚牛头,局内 刻牛角。取犊俟春耕,某某标名目 。牛一若无知,局促而觳觫。牛又若有知,摇尾而果腹。所惜牛善病,治牢如治狱。无使牛畏寒,诛茅盖其

 《清 高宗 实录 》卷261,第 383页。

 《户部 则例》卷84,台北成 文出版社 1968年影印本 。

 《清 圣祖实录 》卷42,第 558页。

 一史 馆藏 军机处录 副奏折,赈济类,档 号:03—5584—036。

 一史 馆藏 军机处录 副奏折,赈济类,档 号:03—5600—129。

 一史 馆藏 军机处录 副奏折,赈济类,档 号:03—5600—131。

 赵尔巽等:《清史稿》卷479,中 华 书局1976年版,第 13094页。

 《论 当牛善政 》,《申报》1882年9月19日 。

 (清 )林希元:《荒政 丛言》,《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一辑 ,北京 古籍出版社 2002年版,第 170页。

10 《道光十一年苏皖赈灾史 料选》(上 ),《历史档案》1997年第 3期 。

屋。但得延残喘,生死关绝续。此恩重邱山,万年回首伏。昔闻龚少卿,今见林少穆。”

道光三年、十一年设立当牛局的案例,后来多次成 为江苏省救灾的 范本 ,据称:“庚子、戊申、己酉,每水患踵事而行,著有成 效。”道光二十八年,江苏仪征等地发 生水灾,仪征知县王检心所著《真州救荒录 》详细记载了该县设立当牛局的 过程和效果。是年因为水灾严重,“灾地耕牛,佃户无力喂养,贱卖回民 ,恣意宰杀”,知县王检心一面 将被抓获的 牛贩艾起朋等分别枷号,满日 杖责示惩,另一方面 ,根据道光三年、十一年的 救灾经验,仪征县在 县城祈年观设置当牛局,由绅商方震时 、职员尹复初等作为董事,民 人陈玉彪等为帮办。经费由商民 劝捐而来,局务由绅董经理,书 役等“止效书 写奔走之 劳,不令涉手银 钱”。当牛局从九月初一开局,九月二十八日 截止,当水牛89只,黄牛293只,子牛27只,共409只。次年二月,原本 放赎,不加喂养利息,至三月初四放赎撤局。在 此期 间,王检心制 定收当耕牛章程二十条,对当牛定价、牛只管理、人员伙食薪水及奖惩等做了规定,因为“收养事繁”,后又定续发 章程六条,加强了对当牛局的 管理。作为救灾的 临时 机构,当牛局可谓事务繁多,对州县救灾管理能力提出了不少考验:“设局兴办,必须先有收养之 所,而经理照管喂养一切费用,亦非易易。”仪征县因为当牛局设立效果显著,得到了江宁知府的褒奖和推广:“该县能将荒政 次第 举行,课称循吏,定邀上 考,所议章程亦极细妥善,仰候通行各属一体照办。”

当牛局作为“救人救彻”的 良策在 不少赈案中得到推广。道光二十九年,江苏水灾依然严重,《道光己酉灾案 》《常昭水灾纪 略》《济荒要略》等反映是年救灾的 文 本 中,都对江苏各地设立当牛局有所记载。《常昭水灾纪 略》载,常熟、昭文 两县拟定的 救荒十则中 ,其一为“耕牛宜禁宰收畜也”,即认为道光三年设立当牛局“法良利溥,今宜遵照施行”。《济荒要略》亦载,苏州也拟照道光三年成案,设养牲局,水牛当价十两,黄牛八两,沙牛四两,以十个月为周期 ,半年限内 回赎,苏州府 并对乡村市镇“好善有力”之 家也鼓励推广此类办法,代为当养,“或一人认当数牛,或一人认当一二十牛,均各随心量力,以全生命”。在 其他省份,当牛局也得到推行。比如光绪八年,江南大水,安徽芜湖设立当牛局,拟收当牛只一千头,在 北门外赭山地藏 庵作为总 局,孙膑庙作为分局,并订立《芜湖当牛局章程》。10 还有人劝导当牛事宜不必只依赖官府 ,绅商也可以集结力量,募资开设。11 直至民 国时 期,当牛局仍被作为救荒良策得以实行。1926年,江苏遭遇水旱灾害,灾民 纷纷变卖宰杀耕牛,江苏防灾会即向江苏沪海 道道尹公 署请设当牛局。12

四 余论

耕牛在传统农业生产中 占据非常重要的 位置,清 代政府在救灾进程中 制定了一系列保护耕牛的

 张郁文 辑:《木渎小志》卷6,利苏印书 社1928年铅印本 。

 《再 续高邮州志》卷7,善举志,台北成 文出版社 1974年影印本 。

 (清 )王检心:《真州救荒录 》,《中 国荒政 书集成 》第 六册,第 3797页。

 (清 )王检心:《真州救荒录 》,《中 国荒政 书集成 》第 六册,第 3784—3787、第 3793页。

 (清 )顾甦斋:《济荒要略》,《中 国荒政 书集成 》第 六册,第 3977页。

 (清 )王检心:《真州救荒录 》,《中 国荒政 书集成 》第 六册,第 3795页。

 佚名:《道光己酉灾案 》,《中 国荒政 书集成 》第 六册,第 3947页;佚名:《常昭水灾纪 略》,《中 国荒政 书集成 》第 六册,第

3963—3964页;(清 )顾甦斋:《济荒要略》,《中 国荒政 书集成 》第 六册,第 3977页。

 佚名:《常昭水灾纪 略》,《中 国荒政 书集成 》第 六册,第 3964页。

 (清 )顾甦斋:《济荒要略》,《中 国荒政 书集成 》第 六册,第 3977页。

10 《芜湖当牛局章程》,《申报》1882年9月8日 。

11 《论 当牛善政 》,《申报》1882年9月19日 。

12 《防灾会请设当牛局之 核准》,《申报》1926年2月21日 。

制 度,这些制 度对于加速灾后生产的 恢复、提高灾民 的生产积极性都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从直接效果来看,乾隆二十二年,河 南曾借给灾民 牛种,次年“民 间亦争先种麦,实较往岁加多”。乾 隆二十四年,江苏淮、徐、海 借给耕牛、籽种银 达20多万,广资耕种,据两江总 督尹继善六月奏称:

所种之 麦业已稔收,秋禾现已畅发 。”另外,清 代借贷耕牛政 策较为灵活,在 借贷形 式、征还时间 和方式上 能做到因时 制事。清 廷鼓励地方政 府 在保护耕牛方面 因地制 宜,随时 措置,“善为政 者不狃于目 前,而必兼顾夫事后”。当牛局的 设置即体现了地方官在 救灾过程中 的积极应对,较为具体地反映了清 代临时 性救灾机构的 运作过程及效果,也大体说明 了清 代救灾机制 中 上 下相通、灵活有效的 特点。此外,清 代荒政 强调借贷耕牛不能一味盲目 给钱,而是要注重实际效果,以保障灾后农业生产顺利进行为着力点。乾隆二十四年,甘肃河西发生牛瘟,甘肃巡 抚明 德派人去鄂尔多斯采买耕牛,同时发给灾民 牛具银 ,乾 隆帝则告诫称,若采买牛只不能及时 运到,就会延误耕作之 期,当地既生牛瘟,即使发 给灾民 银两恐怕也无从购买,所以地方官救灾“毋庸过拘成 例”,而是应该留心民 瘼,“一切调剂事宜,随时 筹划,一面 奏闻请旨,一面 办理”

不过,借贷耕牛制 度 在实践中 也有一定的 困境。杨景仁在 谈及借贷的 弊端时 指出,胥吏与 土豪相勾结,导致借贷由惠民 转变成 为累民 :“夫借贷所以惠民 ,而时 或累民 。方其贷也,寄之 里胥而多诈冒;及其征也,责之 里胥而急追呼。或里胥与 土豪相勾结,非取息于倍称,则久假而不归。有借止一石,偿至十数石而不足,借止一年,征至十数年而未完者。是在 有司严加稽察,厘剔弊端,庶公 私不受其病耳!”除了人事的 影响,也有人质疑,当牛局在 运行过程中 ,“办法不甚妥善”,有事倍功半之 嫌:“始则篷厂结成 邨落,继即刍茭堆如冈阜,当牛一千头,招牧五百口,就此以薪以蒸,以雌以雄,便无刻不滋事,局员昼夜约束,非一人之 耳目 所能周,故承乏是役者咸恨。”晚清 以来,有人建议仿照西 法,以机器代替耕牛,认为这样可以从根本 上防止滥杀耕牛:“西 人之 耕田也,吸水耘苗,俱有机器,数家合买一具便可抵数牛之 力,不特牛力无须借用,而人力亦不多费,夏畦无病,秋获有成 ,非一举而两得乎?设中 国仿照西 法,制 造耕田机器,则牛可不耕而畜牛者渐少,畜者少,杀者亦少”,“如是则不止而自止,不戒而自戒,何必多谈因果哉?”这一观点也反映了传 统的 农耕技术和荒政 思想已经受到了近代科技的 影响,并逐渐发 生新的 变化和转型。


 中 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 资源研究所、一史 馆编 :《清 代奏折汇编 ———农业、环境》,商务印书 馆2005年版,第 165页。

 《清 代奏折汇编 ———农业、环境》,第 183页。

 《论 当牛善政 》,《申报》1882年9月19日 。

 一史 馆藏 军机处簿册,寄信档 ,第 1553(二)册,第 6件。

 (清 )杨景仁:《筹济编 》,《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四卷,第 199页。

 《仁心仁闻》,《申报》1888年12月8日 。

 《会议保护耕牛》,《申报》1921年10月30日 。

 (清 )邵之 棠辑 :《皇朝 经世 文统编 》卷24,上 海宝善斋光绪二十七年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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