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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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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府营造司所辖军丁之一种。清初置。设无顶戴头目二人、副头目四人管屯事,外郎四人掌簿籍,皆由炭军内选补,每人给地三十五亩,免征其赋。设炭军五百二十八丁,每丁给地三十五亩,每地一亩征银三分,共征银五百五十四两四钱,折交黑炭(每千斤抵银三两二钱七分五厘)、白炭(每千斤抵银十两五钱);另共征草一万八千四百八十束(每束重七斤),交会计司分发各厩。此外,每年内管领需用之荆筐、米筛,分由炭军及灰军、煤军交纳,荆筐每个折银二分五厘,米筛每个折银一分五厘。凡遇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等分府,皆由内务府各按分例拨给炭军。迨至清末,复分拨各王府炭军地亩, 设炭军屯千总二人、把总四人、外郎四人,炭军十五名(各征银二两五钱三分)、余丁三名(共征银三十六两五钱),每年折交黑炭一万一千二百四十二斤十两、白炭三千三百七十一斤四两,折交内管领荆筐一百八十一个,每名并交会计司草三十五束。凡炭军皆三年编审一次,其子弟并准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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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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