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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人出京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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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制度。清代关于在京旗人因私事离京外出的规定。自清初始,凡京师八旗官兵,除公事出京照章办理外,皆不得私自离京前往他处,如有事需要前往,必须呈明本佐领,经该管官允准并颁给印票。定制:八旗官兵有事告假往盛京、游牧地方及近京等处,系官员,由该都统具结咨行兵部颁给路引,系领催、马甲人等,由该佐领报明参领给予关防印票,闲散人给予图记印票,票各注明限期与所往之地,均呈该都统存案。其告假前往外省者,官兵均由都统咨部给引,引票四月缴销,不缴销引票及逾限不回者,鞭五十;其不告假而私往,或潜往非所指之地者,鞭一百,兵斥革。以上所犯,如系有官职人员,皆交部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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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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