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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拨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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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政名。拨船为清代起拨漕粮之用船。直隶省旧设拨船一千五百只,派拨天津县三百六十只, 通州二百四十只, 武清县二百二十只,静海县、沧州各八十只,青县、南皮、交河、吴桥、东光五县各六十只,大城、文安二县各四十只,任丘、新安二县各三十只,香河、雄县、霸州、安州各二十只。嘉庆十六年(1811)又添造拨船一千只,仍分拨各沿河州县就近经营,负责起拨直隶境内漕船。南漕入境后,各拨船守候于杨村起拨。视水势深浅情况,或起六存四,或起四存六。凡拨船拨运漕粮,一般由旧船领拨六分,新船领拨四分,编定字号,周而复始。拨船拨运漕粮, 自杨村至通州,每百石令旗丁给船户饭米一石二斗, 照时价折给,并给拨价制钱四千,以三千给船户,一千扣存道库为岁修之用。拨船每船额设船户一名,由该管地方官遴选身家殷实之人出结承充,造册由天津道给予腰牌,填注姓名、年貌、住址及船只号数,并由船户十人连名互保,造册存案。凡舵手、水手等,由船户雇觅,每船不得过五人。每十船内,选派小船头一名,每百只设立大船头一名,责令经管各船锚、缆、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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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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