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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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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名。清代于各省、府、州、县设立常平、裕备等仓,储备米、麦、谷、豆、高粱等,春夏出粜,秋冬籴还,平价生息,凶岁则按数散给贫户。清代常平仓之设始于顺治朝,命各道员专管,每年造册报部。常平仓所储米谷,一为官府购入,一为乡绅捐输。各地常平仓之粮例有额定。按乾隆十三年(1748) 议定,云南七十万石,陕西二百七十万石,甘肃三百七十万石,福建二百五十万石,广东二百九十万石,贵州五十万石;其余各省则均为雍正年间旧额,即直隶二百一十万石,奉天一百二十万石,山东二百九十万石,山西一百三十万石,河南二百三十万石, 江苏一百五十万石,安徽一百八十万石,江西一百三十万石,浙江二百八十万石,湖北五十万石,湖南七十万石,四川一百万石,广西二十万石。常平仓谷出粜,康熙六年(1667)从甘肃巡抚刘计之请,粜积年米谷,变价籴新谷。康熙三十四年议定,江南各州县积谷,每年以七分存仓,三分发粜,并著为通例。但实际上因各地气候等条件不同, 其存七粜三之率并非绝对。如,江苏省之淮安府等地为存三粜七,漂水等县为存半粜半,而奉天、贵州、江西等省则不限额数,随时出粜。如遇荒歉之年,米价昂贵,即可逾额多粜;而岁稔价平,亦可只粜一二或不粜。如遇荒歉必须接济之年,各该管州县详明上司借给。但应查明借户确系农民,取具的保,先麦后谷,先陈后新,按名平斛面给。或因灾出借籽种、口粮,凡夏灾借给,本年秋收后征还;秋灾借给者,次年麦熟后征还。均免加息,扣限一年催完。其粜出之粮,由官采买还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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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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