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名。即零星土地。清制,凡零星土地,可以听民开垦,而且永免升科。惟其何谓零星土地,各省定制不一。直隶、江西以不及二亩为断,福建及江苏之苏州等属以不及一亩为断,浙江及江苏之江宁等属以不及三亩、陕西以不及五亩为断,安徽、湖北、湖南、贵州水田以不及一亩、旱田以不及二亩为断,河南以上地不及一亩、中地不及五亩为断,山东以中则以上之地不及一亩、山西以下地不及十亩为断,广西以中则以上水田不及一亩、中则以上旱田不及三亩、下则水田不及五亩、下则旱田不及十亩为断,四川以上田中田不及五分、下田上地中地不及一亩者永免升科。而河南之下地,山东之中则以下地,四川之下地,云南之山头、地角、水滨、河尾地,广东之畸零沙地及高州、雷州、廉州三府之山场荒地,均不论顷亩,概免升科。奉天十亩以下尚宜禾稼者,减半征租;山冈土阜、傍河滨海洼下之处仅宜杂植而不成段者,永免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