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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丁入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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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役制度名。又称“摊丁入地”、 “摊丁入粮”或“丁随地起”、“地丁合一”。将差徭丁银平均摊入地亩田赋一并征收的制度。中国自土地私有以后,皆以人丁、地亩作为双重征税、徭标准,丁银或徭役与田赋分别征收。由于丁银或徭役重而不均,无地或少地农民不堪承受,被迫隐匿人口或迁徙流亡,加之绅衿规避丁役,封建政府的征徭亦无保障。为了解决丁银与田赋分征的弊病,虽然明代有一条鞭法规定代役丁银摊入地亩,个别州县也一度实行“并丁于粮”、“丁随粮行” 的新法,但未普遍通行。清初赋役制度益加混乱,弊窦丛生。清政府为厘清积弊,康熙五十一年(1712) 规定按照上年所报全国丁数,固定丁银数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次年,监察御史董之燧建议将丁银平均摊入田亩,按亩征收,经部议在广东、四川试行。于是四川采取“以粮载丁”,在征粮赋中带收丁银,广东则实行丁银按地亩分摊的办法。此后,河南、浙江的个别府州县也开始试行“丁随地派” 或 “均丁于地”,一定程度上收到了“民困以苏” 的效果。但终康熙之世,改行新法与维持旧制的主张相持不下,丁、粮分征的旧制未能得到彻底改革。雍正元年(1723),山东巡抚黄炳、直隶巡抚李维钧相继奏请将丁银摊入地亩征收,清世宗在交由户部及九卿翰詹科道复议后, 于十一月命李维钧在直隶(今河北省及北京市部分州县)首先实行;并命黄炳参照李维钧将地亩分为上、中、下三等,丁银按地亩等级摊入的实施情况,于次年春天仿行。此后两年间,复命浙江、云南、河南、福建、陕西、甘肃、湖北、湖南、江西、江苏、安徽等省次第实行, 起步最晚的山西也在雍正九年开始试行。至乾隆十年(1745),全国各直省已基本完成,惟奉天府(主要为今之辽宁) 以入籍民人变化不定, 仍旧实行丁银、田赋分征。摊丁入亩的方法,大体上是以州县为单位,把康熙五十年该州县的丁银总数作为应征额数,平均摊入地亩中随土地税一并征收。具体做法有二:一是将该州县的丁银平均摊入地粮, 即原纳田赋银加上平均摊入的应纳丁银,由土地所有者一并完纳,田赋多的,摊入的丁银也多;二是将该州县的丁银平均摊入地亩中,由土地所有者一并完纳,土地多的, 摊入的丁银也多。前者着眼于田赋,后者着眼于地亩, 两相比较, 前者要合理些,也是大多数地区所采取的。摊丁入亩的实施, 使地丁合一,简化了税种和征缴手续,从此取消了人口税,保证了国课的正常收入,是中国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在赋役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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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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