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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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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有关衙门共同会衔向皇帝题奏公事。清制,凡需几省或几个衙门公同定议之事,由一省或一个衙门主稿,其他省或衙门共同商酌定稿后,联合具名题奏或题覆,称为会题。例如,多省督抚会议之事件,必须先期咨会,公同商酌,得有回文后再合词题奏;各部院会议之事件,亦必须会商定稿后,方准题奏。凡属会题之件,业经会商议定者均于文首联衔; 未经商定者, 文首只列主稿衔名,其会衔则于文尾声明。如有不合,交部议处时,凡联衔之件,无论主稿、会稿一体处分。凡是文尾会衔之件,如有不合,主稿者议处从重,会稿者则处分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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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创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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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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