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清史百科 > 官制 > 督抚加衔及兼衔之制

督抚加衔及兼衔之制

标签:
目录

官制名。清代各地总督、巡抚均在本职之外,除照例加有兵部及都察院堂官等衔名,亦称坐衔外,还兼有其他官衔,如文职督抚兼武职之衔,以便节制辖区武官等。其制形成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顺治初年,虽定有总督及巡抚凡加尚书或侍郎衔者,总督兼兵部、巡抚兼工部之制,但并非所有督抚均如此,其时总督有加侍郎衔者,河督有加尚书衔者,巡抚有不兼部衔仅带佥都御史衔者。雍正元年(1723) 议准,川陕及两江两处总督,不论由何项官员出任,均授给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其余各省总督,凡由各部侍郎或别项官员出任者,均改为授给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如是由各部尚书及左都御史出任者,不论省份,均授为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至于各省巡抚,凡由侍郎出任者,改为授给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凡由学士、副都御史及卿员、布政使等官担任者,均授为右副都御史。雍正九年奉上谕,山西巡抚著管理山西提督事务, 给予印信, 统辖通省官兵。乾隆五年(1740)奉上谕, 河南巡抚著照山西之例, 兼提督衔,节制全省营伍。乾隆八年奉上谕,山东巡抚亦照山西、河南之例,兼提督衔,给予印信。乾隆十三年奉上谕,贵州巡抚著加节制通省兵马之衔。乾隆十四年定制,凡总督均授都察院右都御史,总河、总漕及各省巡抚,均授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其应否兼兵部尚书或侍郎衔,由吏部请旨定夺。又谕令江西巡抚著兼提督衔,就近管辖赣州、南昌二镇官兵,仍听两江总督节制。乾隆十六年奏准,嗣后补授河南、山东、江西三省巡抚,均即照例兼提督衔,移咨兵部注册,不必再临时请旨。乾隆十八年定,凡补授贵州巡抚,照例加节制兵马衔。乾隆四十八年奉上谕:向例总督俱兼兵部尚书、右都御史衔,巡抚俱兼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衔,嗣后漕运总督及河道总督,由吏部奏请给予兵部侍郎及右副都御史衔,著为定制。嘉庆八年(1803) 遵旨议定, 嗣后安徽巡抚兼提督衔,节制通省营伍。嘉庆十一年奉上谕,嗣后简任山东、河南、江西、安徽、山西五省巡抚时, 即准其照例戴用花翎。如调任他省者,有旨戴用者方准戴用。嘉庆十二年定,凡由尚书补授总漕、正副总河及各省巡抚者,应否兼兵部尚书衔或兼兵部侍郎衔之处,应奏请钦定;直隶、四川总督兼巡抚事务;陕甘总督兼管甘肃巡抚事务;贵州巡抚加节制通省兵马衔;安徽、山东、江西巡抚加提督衔;河南巡抚加提督衔节制驻防满营官兵;山西巡抚亦加节制驻防满营官兵,其应否兼管提督之处,由吏部移咨兵部具奏请旨。嘉庆十四年奉上谕,嗣后凡以二品顶戴为总督者, 均著兼侍郎衔,待给予头品顶戴,再由吏部奏请兼兵部尚书衔,著为定制。嘉庆二十四年奏准,凡以头品顶戴任漕运总督者,即兼兵部尚书衔。道光四年(1824) 奏准,凡二品顶戴署理总督者,仍兼兵部侍郎衔。道光二十一年奏准,浙江巡抚加节制水陆各镇衔。道光二十二年奏准,广西巡抚添节制通省兵马衔。道光二十八年奉上谕,凡现任各省巡抚兼提督衔者,仍著戴用花翎,今后遇有巡抚兼提督衔省份,除有特旨赏戴者外,其余均不准戴用。又,按朝会班次,总督加尚书衔,始能进入从一品班末;巡抚加侍郎衔后,始能进入正二品班末,否则巡抚仅能入正三品之班。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分享到: 0
已有 8432 用户
贡献 10694 词条
词条信息
词条创建者: admin    
浏览次数:2836
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Copyright©2003-2019 HistoryChin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9034103号-1京ICP备19034103号-2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40053号 网站访问量:0 技术支持:泽元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