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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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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府所属七司之一。掌审理内务府三旗人等刑名案件及官员处分等事。顺治十一年(1654)设尚方司,十二年改为尚方院,十八年改称内刑部。康熙十六年(1677) 始改称慎刑司,设郎中三人(内奏派一人掌司印)、员外郎六人、主事一人掌管司内事务。三十八年裁郎中、员外郎各一人,六十一年复裁员外郎一人。雍正十一年(1733) 定,郎中二人、员外郎四人内, 选补外八旗郎中一人、员外郎二人,由各部院衙门各保送一人引见补授;十三年复停止由外八旗司官补授,仍照旧例均由内务府人员拣选补授。乾隆二十二年(1757) 复设委署主事一人。咸丰二年(1852) 又于庆丰司、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额设员外郎内拨给慎刑司四员,遂定制。额设郎中二人、员外郎八人、主事一人、委署主事一人掌管司事,笔帖式十九人掌翻译、给使令,书吏、鞭隶、苏拉等二十五名承应差务。其具体职权范围是:凡上三旗包衣人等刑事诉讼和旗民交涉事件,定拟笞杖罪以下者自行审拟,徒罪以上者移送刑部审理定罪;内务府所属庄头、海户、鹰户等的刑事诉讼案件照普通民人例审办;凡奉旨交审及首告机密、事干职官奏请推鞠之案,其罪应死者会同三法司审拟,由内务府主稿具题,得旨后交刑部按原题治罪;凡内务府属文武官员之处分,各按照吏部、兵部则例之规定分别办理,其奉旨交部查议者,由司将职名咨部议处;凡太监犯罪,分别轻重,比照刑律核议办理; 管理府属犯人的监禁、枷号等事,其应发遣者分别移咨都虞司或刑部、兵部办理;承追人犯应还官、入官等赃罚等项及收赎、纳赎诸款,交广储司收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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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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