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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量颁行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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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衡器与量器均由官府颁行,全国官民计量均依之为准。清制,凡自道库以上及西安驻防营坐粮厅,均给予一百两正副砝码各一。盛京、吉林、黑龙江等处,给予一千两正副砝码各一,各省弹兑铜铅,给予一千六百两正副砝码各一。各处赴部请颁时,工部司官会同户部司官及该处委员,公同校准,具结发用,如正砝码日久磨损而铜轻,即以副砝码兑放,将正砝码送部换铸,副砝码磨损亦如之。不得将正副二砝码同时请换。内外各衙门所需秤、戥,均由部令秤匠造给。铁斛一存户部,一发仓场,一发漕运总督,余颁各省布政司、粮道及内务府官三仓、恩丰仓各一。铁斗、铁升亦颁发各直省通行遵照。如盛京金石金斗、关东斗、陕西永丰仓斗等大小不一,皆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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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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