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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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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具名。亦称“仓斛”。清制,各省征收漕粮及各仓收放米石,俱由户部颁发铁斛,令各如式仿制木斛,校准备用。一般五斗为一斛,惟京仓收漕粮例加百分之二十五,通仓例加百分之十七,于顺治十年(1653)定式颁制。其各州县每年应需木斛,春间预办板料晒之,然后成造,八月送粮道校验烙印。其不需换造新斛者,亦将旧斛送道校验,加烙某年复验字样。其京、通十三仓木斛,三年一制,呈明仓场衙门烙印。凡收米放米日期,所用斗斛每晚随廒封储,次早验封给发,通仓由仓场衙门查验,京仓由查仓御史查验,监放仓米旗员一体核校,如遇铁斛稍有赢缩,即令随时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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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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