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叩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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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名。亦称“叫阍”,指官吏、百姓或犯人家属直接向皇帝申诉冤情。清代叩阍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击登闻鼓申冤,另一种是遇皇帝乘轿出郊和行幸西苑等处时迎驾申诉。其击鼓申冤者经通政司讯供,迎驾申诉者经刑部讯供,若果有冤抑确据,免罪,奏闻请旨,或发回督抚亲审;或由刑部提审昭雪。如是越诉者,笞五十。如讯系申诉不实者, 杖一百, 所诬不实之事重于杖一百者,以诬告重罪论处。若曾经法司、督抚等衙门问断明白而妄图翻异者,追究教唆主使之人及控告者,俱杖一百、徒三年。其在皇帝行幸而拦轿告御状者,不论情词虚实,立案不行,照冲突仪仗例,追究教唆主使之人及控告者,俱杖一百,发近边充军。此外,叩阍的方法尚有擅入午门、长安门内叫诉冤枉者,跪午门、长安门及正阳门打石狮鸣冤者,违禁入堂子跪告者,越登闻院墙突入鼓厅妄行击鼓谎告者,俱分别照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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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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