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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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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用语。又称“散收”。对犯笞杖轻罪以及罪虽重而情况特殊的未决罪犯,在监狱收禁时只戴铁锁一道, 而不戴杻、镣刑具, 谓之散禁。清制,官员犯私罪杖罪以下,公罪流罪以下,皆散禁;一般军民犯笞杖轻罪以及年龄在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的老幼犯罪和废疾之人犯罪,也都实行散禁。另外,妇女流罪以下收禁者, 亦予散禁, 不戴杻、镣刑具。同时还规定,散禁的犯人要单独关押,与重罪犯人不许混杂,以防滋生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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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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