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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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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称“巡捕”,亦称“巡警”、“警士”。专职维持社会治安的警务员弁。始设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的京师内、外城区。清代原先的社会治安体制,是于城乡厉行保甲,辅以民壮捕役。省会等繁华地区,则增设巡兵、巡捕。京师则除有步军衙门所辖营兵专事缉捕巡防外,另设有五城巡城御史、五城兵马指挥使等五城十坊、街道厅等衙署,配以勇役,专事治安及街道民事管理。迨至光绪二十八年,朝廷实行新政, 遂裁撤五城司坊等衙署,创设工巡总局,仿外国巡警之制,全部用警官警兵分段站岗巡逻,处理警务及与之相关之民政,以代替旧设之巡兵勇役,此即为我国近代警察及警务制度之开端。光绪三十一年, 工巡总局改为巡警部,成为朝廷部院衙门之一,进一步扩大警政。清廷并谕示巡警关系紧要,令京师及各省一体举办。在京师设内、外城巡警总厅,并各设若干分厅。于分厅之下又各设若干区,每区由警官任区官及区副,下有巡官、巡长、巡警各若干人, 专事治安、缉捕、巡查及街道事务。各省、府、县也一律仿照京师,设局招警,并设巡警道以专责成。又设立警察学堂,招考举贡生员, 以充实警官后备来源。并有教养、习艺、消防等机构及协巡营等设置。从此清廷警察及警务制度得以普及,并日益规范化。光绪三十二年改巡警部为民政部,其巡警制度一切仍旧,并得进-步加强和扩充。光绪三十三年奏准,通饬各省酌裁民壮,募练巡警。警察的来源亦由先用旗丁试办,以练勇、绿营改编,而逐步成为公开招募和警校培训。光绪三十四年,又拟定违警律十章四十五条,以为警务行为操作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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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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