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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税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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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课制度。清代征收冶铁业税课的制度。清制, 江西、浙江、福建、湖北、广东、广西、云南、四川、陕西等省,均有铁矿开采冶炼,应征收铁课,大多按炉征收,亦称炉课。其课则各地不同(见“炉课”)。江西上饶等处,按每炼铁百斤抽课二十斤,每斤折银一分征收;福建沙县,每年额征铁炉课银二十八两六钱余。湖北汉阳铁矿,按每铁百斤抽课二十斤。其四川威远县、平武县等处铁炉,亦按产铁量抽课,每百斤抽课二十斤。陕西南山铁厂, 由商出资募工开挖, 藩司发给执照,每领执照一张,岁纳课银十两。云南各厂均有额征定数。如陆凉州三山厂,每年额征课银十两七钱一分,遇闰加征银八钱九分余。惟浙江云和等处铁坑,按坑征课,亦称“坑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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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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