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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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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处理制度。也称“票旨”、“票本”。明清时代,内阁有权代皇帝对内外臣工的题奏本章草拟出批复或批办的意见,并把这些意见写在票签之上,供皇帝阅审定夺,称作“票拟”。“票”与“标”同义,票拟即是标写处理意见。其制起于明英宗初年,清代因袭未变。清制,凡题奏本章到内阁,先由内阁侍读等官员详阅,拟出草签,送大学士阅定后,再由票签处中书缮成满文及汉文正签,次日黎明呈送皇帝阅览。清代票签均用白宣纸制作,高七寸多,宽四寸多。其票拟的内容虽因本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然而大体亦有一定的程式。如系地方督抚的请示报告性通本,事关某一个部者,票拟 “某部知道”或“某部速议具奏”之类;如系有关官员处分方面的本章, 则票拟“吏部察议具奏” 等;如系有关钱粮、工程的奏销本章,则票拟“户部核议具奏”、“工部核议具奏”。凡事关两个以上的部,则票拟“该部知道”、“该部核议具奏”;刑名本章罪至斩绞者, 由三法司核拟, 军流以下由刑部核拟;官员应降革勒休者,情罪重则照本内所拟票写;各院府寺衙门本章有应交部议者,均照通本之例票拟。中央部院等衙门的部本,凡议叙、议处事件,在京文职编检科道以上,武职副都统以上,各省文职臬司以上及学政、武职总兵以上,均应票出姓名;外官题升调补,文职盐大使以上及河工佐杂,武职守备以上,亦均应票出姓名;实降实革者,不论品秩,均票出姓名;刑部本罪至死者亦均票出姓名。京堂五品以上、翰詹中允以上、各省臬司以上、学政、试差、关差及各项差使开列请旨简用,均应票空名签。文武会试中额, 则空其名数。其余寻常事件,均票“依议”、“知道了” 等签。又有该部院所议未妥,则随时更正票签;或奉旨另拟者以及违式错误应饬行、应议处者,也应各就情事而酌拟票签。本章如附有图册而应留应发者,也应在票签内拟明。随本之夹单,则有票写者,亦有不票写者,但刑部本的夹签,均不票写。凡事属两可或阁臣难以提出肯定意见须请皇帝决断的本章,则可以票拟出两种、三种甚至四种不同处理意见的票签,并应加具说帖申明原因,以供皇帝选择采用,称作“双签”、“三签”、“四签”,详见“双签之式”、“三签四签之式”及“说帖”等专条。如果皇帝对各签均不同意,则折角发还, 称为“折本”。内阁大臣于御门听政之日,捧折本面请谕旨, 然后回内阁重新票拟进呈。参见“折本”、“满票签处”及“汉票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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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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