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统二年(1910) 颁布,是《大清新刑律》制定颁布前暂时适用的过渡性法典,初由刑部修订旧律,后归修订法律馆,由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和沈家本主其事。宣统元年纂成进呈,谕交宪政编查馆核议,宣统二年覆奏订定。此法律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没有脱离传统法律“诸法合体”的窠臼,但删除了吏、户、礼、兵、刑、工诸律目。实行民、刑分开,把有关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同时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项野蛮刑罚,把原来以笞、杖、徒、流、死五刑改为罚金、徒、流、遣、死五刑的新刑罚体系;刑讯仅用竹板, 其他刑具均予废除。删改了若干 “因时事推移”已明显不适用的条款和罪名,如“违禁下海”、“良贱相殴” 之类,制定了一些新的罪名及定例,如毁坏铁路、电讯和私铸银元罪等。《大清现行刑律》凡三十门,三百六十九条,附例一千三百二十七条,另附《禁烟条例》和《秋审条款》。宣统三年,该律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而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