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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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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名。承审官员对无罪者判为有罪以及将轻罪判成重罪,谓之“入罪”;或把有罪者开脱成无罪以及将重罪判为轻罪,谓之“出罪”。出入人罪又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因受人财物及法外用刑而故意歪曲法律、事实, 以致出入人罪者,称故出入人罪,简称“故入”、“故出”;如果由于过失而出入人罪者,称为失出入人罪,简称“失入”、 “失出”。据《大清律例·刑律·断狱》“官司出入人罪”律文规定,对于故入与故出处刑大致相同,失入则比失出处刑稍重。出入人罪的处刑原则是: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论;若增轻作重或减重作轻,以所增减论;至死者,坐以死罪。若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并以典吏为首,首领官减典吏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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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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