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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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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名。清制,宗室、觉罗犯有枷号、徒罪以至流罪、军罪者,在判处时,并不像普通民人那样戴枷示众,也不发配外地服役,而是折以板责圈禁。所谓圈禁就是将罪犯拘禁于宗人府的空房(专门囚禁犯人的地方)或称高墙之内,在空房的司官、笔帖式的监管下抵罪服刑。这是适用于宗室、觉罗罪犯的一种特殊刑罚。按规定,犯枷、徒之罪者实行散禁,犯流罪、充军者则实行锁禁。板责在宗人府堂官监视下由效力笔帖式在宗人府掌板责打。其折合板责圈禁的办法,据光绪《大清会典》卷二载,应枷罪者责二十,圈禁一日抵枷一日;徒一年、一年半、二年者,责二十五,圈禁三月;徒二年半、三年者,责三十,圈禁九月;流二千里者,责三十,圈禁一年又两个月;流二千五百里、三千里者,责三十,圈禁一年八个月; 附近充军、近边充军者,责四十,圈禁二年;边远、极边、烟瘴者,责四十,圈禁二年六个月。另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二五载,道光五年(1825)规定,其二次犯徒罪者,即加等照流三千里之例,加责三十板外,仍折圈二年;其有一次犯徒、一次犯流罪者,即加等照极边、烟瘴充军之例,加责四十板外,仍折圈三年。罪犯服刑期满,即予释放。如果有犯二次或者二次以上军、流、徒罪者,则分别实发盛京、吉林、黑龙江。在清代个别情况下也有处罚永远圈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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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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