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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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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名。清代三种赎刑之一。按照规定有四种情况: (一) 命妇及官员正妻。犯罪应杖,其例应的决而听其赎者, 其赎罪银数是: 笞一十,赎银一钱,每加一等就加一钱,至杖一百,赎银一两。如果犯徒流以上罪,则按折杖法赎罪,即以杖一百为正罪,赎银一两外,余数为余罪,其赎银各有差别。如徒一年者折杖一百二十,除杖一百作为正罪须赎银一两外,余数杖二十即为余罪,赎银七分五厘。每加徒一等,加余罪银三分七厘五毫。徒三年,折杖二百,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杖一百余罪,折银二钱二分五厘。又如流二千里,折杖二百二十, 除正罪赎银一两外, 余罪杖一百二十,赎银三钱。每加流一等,加余罪赎银三分七厘五毫。至死罪,除正罪赎银一两外,余罪赎银为四钱五分。(二)过失伤人者。过失杀人准斗殴杀拟绞,依律可以收赎,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付被杀家营葬;其过失伤人致笃疾者,罪拟满流,折银十两六钱四分五厘;致废疾者, 罪拟满徒, 折银七两九分七厘。折伤以上,罪应徒二年者,折银五两三钱二分二厘;罪应徒一年者,折银三两五钱四分八厘;罪应杖一百者,折银一两七钱七分四厘。折伤以下,罪应杖八十者,折银一两四钱一分九厘; 罪应笞五十者,折银八钱八分七厘;罪应笞四十者,折银七钱九厘;罪应笞三十者,折银五钱三分二厘;罪应笞二十者,折银三钱五分四厘。各付被伤者以为医药之资。(三)徒限内老疾者。如年六十九以下犯徒役三年,役限未满年入七十,或入徒时无病,徒限内成废疾,并准收赎。其收赎之法, 若犯杖六十、徒一年者,合计赎银一钱五分。除去已受杖六十,准去四分五厘,剩徒一年,该赎银一钱零五厘。计算每徒一月,赎银八厘七毫五丝。已役一月,准除去此数,以剩数收赎。徒五等以此类推。每受杖加一十,准去银七厘五毫,仍以剩徒年份与余该赎银之数计算。每徒一月该赎银若干,除去已役年月,而以其余数收赎。(四)诬轻为重未决者。诬轻为重,各坐剩罪。如被诬已决者, 按剩罪全抵; 未决者, 笞杖收赎,徒流剩罪过杖一百者,止决杖一百。再有剩罪,亦准收赎。每笞一十,赎银七厘五毫。每加笞杖一十,加赎银七厘五毫。徒流折杖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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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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