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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旗人的社会组织形式。其制“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分别以正黄、镶黄、正白、镶白、正红、镶红、正蓝、镶蓝八种旗色辨其所属,每一旗色下又依种族及身份地位分编为满洲、蒙古、汉军及包衣,统称八旗。其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实行佐领(满名牛录)、参领(甲喇)、旗(固山)三级管理体制, 各以佐领(满名牛录章京)、参领(甲喇章京)、都统(固山额真)、副都统(梅勒额真)为统率之官员。八旗包衣则每旗设参领五,下辖佐领、管领(满名浑托和) 各若干,分隶于内务府(上三旗包衣)和王公各府(下五旗包衣)。凡旗人均隶于各该旗佐领(或管领) 之下,政治地位远高于州县所属之“民人”,然满洲、蒙古、汉军、包衣亦等级井然,汉军及包衣汉军万不得“冒籍” 满洲。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 努尔哈赤在“牛录制”基础上初置黄、白、红、蓝四旗。万历四十三年,复增编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 正式建立八旗之制。皇太极又先后将降附的蒙古人、汉人另编为八旗蒙古和八旗汉军,原设之八旗遂为八旗满洲。入关之后,八旗复别为京师八旗与驻防八旗,而驻防官兵之旗籍仍隶于京旗。顺治八年(1651)多尔衮死后被罪,正白旗收为皇帝自将,遂以镶黄、正黄、正白三旗为上三旗,余为下五旗,以辨户籍、官制、兵制及宿卫扈从之等差。八旗作为军事、生产、行政三位一体的社会组织,在初期对满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清王期的建立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清统一全国后,八旗的生产职能日趋缩小,迨清中叶之后,军事职能亦日趋削弱,渐为管理旗务的行政组织。清亡,八旗亦随之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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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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