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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禁于税”: 晚清教科书学部印花税的失败尝试(2018年第12期)
作者:刘常华 责编:

来源:中华文史网  发布时间:2018-04-10  点击量:19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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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晚清学部编译图书局编写《初等小学国文教科书第一册》、《高等小学修身教科书第二册》(1910年出版)的版权页,可以看到红、绿两枚印花税票,这就是我国出版史上著名的学部印花税票。征收学部印花税,是清政府采用经济手段进行出版物出版管理的一次尝试。而学部印花税票,正是这一尝试的历史见证。

学部印花税票一套4枚,由红色、紫红色、绿色以及黄绿色构成。不同颜色,代表不同门类的教科书。初等小学教科书/教授书为红色;女子初等小学教科书为橙黄色;高等小学为绿色;女子高等小学为黄绿色。初等小学规模大,学生人数多,初等小学教科书发行量大,所以其中最常见的是红色税票;由于女学初兴,女子学校与生源较少,女子教科书发行量相对较少,所以黄绿色税票较少。

学部印花税票中间是一大圆环,圆环顶部文字是篆书“学部图书局”,圆环底部下部是篆体字“允许发行”。圆环中上部是两面龙旗。这是大清帝国的国旗,也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的第一面国旗。圆环下半部分别是书、笔筒、砚台、算盘、两脚规、三角板以及脚踏风琴、铜号、地球仪等教学用具。

一、何为印花税

印花税起源于荷兰,是国家税收的一种,指各项契约、簿据、凭证上须按税粘贴政府发售的印花。1624年,荷兰首创对商事产权凭证实施征税,其方法是由纳税人到政府指定的地点持应税凭证缴纳税金,政府机关在缴税后的凭证上用刻花滚筒推出“印花”戳记,以示完税,故称印花税。

1854年,奥地利政府印制发售了形似邮票的印花税票,由纳税人自行购买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规定以在票上盖戳注销作为完成纳税义务的标准,世界上由此诞生了印花税票。由于印花税“取微用宏”,简便易行,世界各国竞相效法。

对出版物征收印花税起源于英国。1712年,英国国会颁布《印花税法案》,规定对报纸按版面数量征收印花税,同时征收的还有广告税与纸张税,三税合称知识税。英国政府征收“知识税”,既可以增加财源,又能达到寓禁于税的目的。1795年法国热月党人建立的督政府重新制定新闻检查制度,并效仿英国于1796年起实行出版物印花税法,利用经济、法律手段控制报业发展以及新闻出版自由。

二、从免费印到印花税

回顾晚清政府的官编教科书,即学部部编教科书的发展历程,前后经历了“免费翻印”与“征印花税”两个时期。

1904年(光绪三十年)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正式提出在“官编教科书未经出版以前”,对中小学教科书管理主要采用审定制。但是,《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奏定高等小学堂章程》同时还规定:初等、高等小学堂教科所用图书,“当就官设编书局所编纂及学务大臣所审定者采用,且须按学堂所在之情形选定”。《奏定中学堂章程》规定:中学堂“凡各科课本,须用官设编译局编纂,经学务大臣奏定之本”。它曾多次要求各地学堂,“课本须遵用部定之本”。

由上可以看出,清政府从一开始就希望把教科书的出版权和编撰权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值得一提的是,当时中国上下一致仿效的近邻日本,教科书制度也发生了一个巨大转变,于1903年以“国定制”取代了“审定制”。日本教科书制度的这一变化,也正是清政府梦寐以求的,希望在中国大地上有朝一日得以实现。

1905年,清政府设立学部,废除科举,开办学校。1906年,又设立了学部编译图书局,任务是研究编写“统一国之用”的官定各种教材。1907年春季,中国第一册由国家主管部门编写的官编教科书《初等小学国文教科书》出版,随后学部编译图书局又推出《修身教科书》第一册,同年秋季出版第二册。到了1910年,学部已经编完了修身、国文、算学、珠算、手工、图画、体操等初等小学课本共计93册,并预备继续编纂高等小学教科书。此时,学部俨然已经有了实施教科书“国定制”的基础,也加快了推广官编教科书的步伐。

由于学部教科书完全由官费支持编写,为了实施《奏定学堂章程》要求的强迫教育(义务教育),也为了迅速扩大学部教科书的影响与使用范围,加快编辑全国统一教科书的步伐,最初的学部教科书每册最后都附有《学部允准翻印初等小学教科书教授书章程》,规定:“本部为教育普及起见,此项图书凡官局及本国各书坊能遵守本部所定各章程者均准其随时翻印”。这种“任人翻印,毫无限制”的举措,完全有别于当时的文明书局、商务印书馆等民营书局的“翻印必究”,足见学部以官方的气势推行国定教科书的魄力。

可是,好景不长。编译图书局运转不到三、四年,就耗费数十万,给本就拮据的晚清财政带来了不小压力,受到资政院的攻击。尤其是“毫无限制、任人翻印”之举受到的非议最多。学部编译图书局提出自愿裁减经费,但之后又恐经费不足,不得不另谋他途。受日本教科书征收印花税的启发,主事者觉得通过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既可以增加财源,又能达到“寓管于税”的目的。于是决定改变学部教科书的出版策略:“征印花税,招商承印,以为稽查之方,筹款之途”。

1910年,学部颁布了《学部札各省提学司翻印高初两等小学各书办法文》,严格限制翻印事宜。学部规定:

部编教科书须由学部授权,由各省提学司担任翻印事宜,该省学务公所合制定商店承办,并报部认定。

翻印之书,其字体、图画、墨色、页数、字号、版式等要与部编教科书一致,翻印之书须在最后一页载明学部图书局编纂,翻印处、发行处名称和地址,以及翻印第几次、年月等项内容,以备核查。

翻印之书的价格,不得超过部编之书的定价。

翻印之书须在每一册上粘贴学部印花,并在印花骑缝处加盖该翻印机构的圆式图章,以备核查。

不同种类的教科书粘贴不同颜色的印花。学部对印花票的发放和使用等有详细的规定。“学部印花”由政府机构发行,未印明面值,但规定学部图书局编写的教科书每册征收印花税5厘。书商出售的翻印教科书,只要每册贴有学部印花一枚,就允许在全国各地发售。

三、遭诟病的学部印花税

学部图书局教科书由免费翻印改为征收印花税,虽然可能使学部免遭资政院的反对,在自减经费后获得筹款之方,但是,印花税的征收加大了教育成本,严重阻碍了教育的普及,损害了民营出版团体的利益,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不满和诟病。这一方面是因为学部教科书每册征收高达5厘的印花税,远高于同一时期邻国日本的国定教科书每册才征收的2厘的印花税。民间认为学部不是通过教科书普及教育,而是利用教科书来图利敛财。另一方面,则是学部图书局编辑的教科书质量不尽如人意。当时图书局的工作人员分为编辑和校勘两个系统,编辑教科书的人员中尚有懂得近代教育的专业人士,但负责校勘的人员,则是那些来自清廷的词林文人和老顽固,他们不懂新式教育和近代科学,往往将成稿改得面目全非。有人回忆此段历史,笑称“不改则原稿尚佳,一经校勘则错误百出、笑柄多多”。在这样的情况下,部编教科书无论在品种还是质量上都存在诸多严重问题,相比同时期商务印书馆“最新教科书”系列等民间机构所编教科书差距甚远,其“分配之荒谬,程度之参差,大为教育界所诟病”,发行伊始即遭社会舆论的广泛抨击,以致部编教科书虽然可以凭借行政手段进入市场,但远不能占领全国市场,也使清政府以部编教科书作为国定本的设想迟迟无法实现。

学部征收5厘印花税也引起书商的不满,竞相加价,推高了学部的教科书售价,也影响了学部教科书推广使用。小学教科书每册定价一般是大洋3厘4分,平均每册实际售价为2厘3分,而学部印花税为5厘,书商不甘利润受损,就将教科书批价每册加价5厘,将学部印花税费用转嫁给学部教科书的使用者。

到清王朝灭亡的前夕,学部仍然颁发文件,声明学部教科教授各书,只有上海集成图书公司和南洋官书局为其承印者,由官保护,“其余未经学部认定之书商,不准擅自翻印”。

辛亥革命后,前清学部印花即自动停止使用。民国元年9月13日教育部“审定教科用图书规程”第一条规定“初等小学校、高等小学校、中学校、师范学校教科用图书任人自行编辑;惟须呈请教育部审定”。从此就废除了在部颁学校教科书上必须粘贴印花税票的规定。

晚清学部图书局开征印花税,是我国近代出版史上,政府通过税收手段管理教科书出版的一次尝试。学部原本希望通过征收印花税,既弥补学部经费的不足,又能遏制该部编写的教科书翻印出版管理的无序状态,同时,还可以借助发行教科书印花税,推行学部官编的教科书,间接达到教科书“国定制”的目的。但事实上,印花税这种以“寓禁于税”的经济手段控制出版自由的负面作用,恰恰更加阻碍了学部教科书的推广,这恐怕是穷途末路的晚清学部官员们始料不及的。

作者简介:

刘常华,1965年生,湖北仙桃人。人民教育出版社图书馆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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