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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开生面的传统法律制度史研究


瞿同祖先生的英文力作《清代地方政府》经范忠信、晏锋两先生译成中文,已由法律出版社于2003年6月出版,并被收入“法学研究生精读书系”。对于瞿先生的大著,如我这般拙劣驽钝的小辈,自不敢班门弄斧以贻笑方家,然初读此书,心中实在是说不出的顺畅。

该书共分十章:第一章分别介绍州县政府的设置、规模、组成机构,第二章至第六章专门研究构成州县政府的各类人员,第七章至第九章介绍州县政府的职能,最后瞿先生用专章分析了士绅与地方行政的关系。单从布局谋篇上看,其内容也与传统法制史的研究迥异,避免了机构、人数、职掌等通常性研究模式。  

具体到视角和研究方法而言,如果不把传统仅仅视为一个时间概念的话,我国古代对于法律的研究缺少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特征。远古至先秦时期,在严格意义上是法刑不分;其后的封建时代,律学研究多以“礼”“法”的义理阐述为中心,或附以考镜源流(如历代正史中之《刑法志》),或以法律条文之研究考证为主线;直至近代,随着法律近代化的展开,真正意义上的法学才得以发展。然而,由于真正意义上法学传统的缺失,对于法史的研究,仍附有传统研究的特征,其代表性的如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程树德的《九朝律考》,不脱窠臼。其间虽然具有通史性、专门性法制史学的兴起,给传统研究注入了新鲜的空气,但从研究视野和研究方法上看,尚不能完全突破传统法学方法或史学方法的范围,囿守正史或政书中的材料进行“会典式”研究。  

《清代地方政府》由哈佛大学出版社于1962年出版,如果我们注意到了时间概念的作用,对于传统法制史学研究的反思就具有更加明显的迫切性。虽然传统法制史学的研究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但方法的单一不可避免地会限制研究的视野,难以形成生机勃勃的全新局面。因为任何学科与现实的接近是其生存的必不可少的条件,而目前对于法律史的研究太多关注自身,忽视了与其他学科的交流与合作。正如瞿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导论中指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因此,我们不能像分析学派那样将法律看成一种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对法律规则作静态研究,对于揭示法律的内容,体现法律本身的意义不可或缺,离开法律的静态研究,不可避免地会令人无所适从,也不可能透彻了解真正的内容。但是法律本身在颁布时,对于今后作用于社会的途径、效果及命运的认知是不确定的,立法者制定法律最主要的目的是使社会关系的运转尽量合乎法律的框架,从而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后滞性,其于真正的社会中效果究竟如何,仅靠纸上谈法是不全面的,它必须要与活生生的社会结合起来进行行为研究。把纸面规则和实践规则有机结合起来,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接近真实。  

《清代地方政府》在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的结合方面,几乎堪称完美。据该书的译序中统计,其中引证的中文史料有370种,参考西文著作资料66种,日文著作25种,其中引用最多的是官员或幕友的笔记、杂记类,有160余种;引用各种册簿、全书或办公指南手册者31种;引用《安徽通志》、《长汀县志》等地方志等68种;引用各种政书、律令、条例、诏谕汇编等23种;引用《漫游野史》等野史15种,尚有其他史料或著作70余种。该书正文字数仅13万字,但其注释引用史料或著作达460余种,注释达1685条之多,注释文字达15.2万多字。  

在如此宏富的史料中剔抉爬梳、披沙拣金,已经令人叹为观止了。而把这些史料进行恰到好处的运用,其动力之深确实令我辈汗颜。正因为占有丰富的法律规则以外的史料,其法律在社会中运行的实态才有更真实的展现,这本书因而也成了当之无愧的“活”书。如瞿先生在该书之序中言:“所有行为分析必须放到特定的情境中进行,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按照任何行为在具体社会和政治条件中进行实际显示的情形来思考分析它。因为如果仅凭据法律法令,总是不全面不充分的。法律法令并不总是被遵守,文字上的法与现实中的法经常是有差距的。”这种实际情形,惟有充分占有各类史料方能得以显现。  

大量占有各类史料进行活的分析,在该书中随处可见。其如就一个家庭累遭盗劫或几个家庭同时被盗的案件而言,只要在四个月内未能捕获罪犯,州县官都将被处罚,被降官两级并立即调任它职,然而实际情况往往迥异,宽仁厚情的总督、巡抚经常在最后期限届满之前将州县官调任它职,以便为他解除实际降职之危。书中对于其他种种职能的具体运作方式多在宏富的史料基础上进行微观上的阐析,如果仅仅从纸面规则来进行静态研究,是无论如何反映不出这些与理想状态呈巨大反差的真实社会图景的。  

从社会大视角出发,把法律看成社会中的活法而非书本上的死法,从法律与社会整体及其各个部分之间的互动关系中对法律进行综合性的动态的研究,我们得出的结论和对历史上法律运用的认识或许就全然不同。瞿先生把法学与社会学结合起来研究,可以说是别开生面,对于突破传统法史研究意义绝非一般。  

笔者于瞿书所感受到的新视角新方法之感受也许并不能表达先生创作的真正特点,然而,如果套用一度流行的“作者消失了”的说法,这确实是我的一点陋见,原来历史也可以这样写,原来历史也可以写成这样。如果读者诸君能够碰上这样的好书,真正运用自己的大脑认真地读下去,一定会受益非浅。  

(资料来源:法律思想网,原载《博览群书》200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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