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疆英奴(注:在中方的档案中,这些在新疆的来自英属印度的奴隶被称为英奴或者英籍奴隶,本文使用英奴一词。)的来源
新疆南部在19世纪末仍有不少奴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英属印度或者被其所控制的诸邦国的人,这些人便是在新疆的英奴。他们大部分是被卖到新疆为奴的。这些奴隶既和中亚等地当时存在的农奴制相关联,又和新疆残存的伯克制度有着密切关系。
中亚等地的农奴制度在19世纪仍然存在,各级农奴主都蓄有奴隶。英属印度北部及西北部等地也存在农奴制度。英属印度政府在征服这些地方后,想逐渐改变这种奴隶制度,但在一些山邦中遇到较大的阻力,例如奇特拉尔就反对改变其奴隶制,认为奴隶制的废除危机到其上层社会的特权和统治。这些农奴除了要为其主人承担农业劳动外,还要为其承担家务劳动。奴隶还被看作是蓄奴者的财产,经常遭到买卖,甚至被卖出国为奴。在南疆英属印度籍的奴隶有的就是这样被卖入的。
南疆之所以能够有奴隶存在,也和南疆的伯克制度有着密切关系。伯克制度历史上本是存在于中亚操突厥语民族以及我国新疆南部维吾尔地区的一种官制。在南疆,这种官制经过14—16世纪的发展,到17世纪初期基本形成了一种制度,即伯克制度。伯克制度既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又具有中世纪牧区统治体系的一些特征。其中维持伯克养廉的就有被称为“伊克塔”的份地,伯克实际上就是封建领主,各级伯克“均视其所辖回民之多寡贫富,恣意索取”(注:永贵、苏尔德:《回疆志》第4卷。),而为其耕种的农民则成为依附封建领主的农奴;蒙古族统治新疆时又把这种封建采邑制扩大到草原,形成军事封建采邑制;这种制度在和卓时期一直没有什么变化。1759年,清王朝统一新疆后,按照“因俗而治”的原则,采用了伯克制度,但是逐渐对其进行了改革,把它纳为清朝政府的地方官体系。在伯克的养廉上,虽然规定了伯克养廉土地的数额,但是仍然为他们配备了一定数目的燕齐(种地人),其地位类似于农奴,从七品到三品伯克分别配有8到100名燕齐,所以伯克拥有农奴的情况并没有得到改变。新疆建省后,刘锦棠采取过渡性的政策,仅裁撤各城关的阿奇木伯克,而对各村庄及偏远地区的伯克仍然予以保持。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伯克制的弊端愈发明显,伯克们“往往倚权藉势,鱼肉乡民,为所欲为,毫无顾忌”,以至于到了“非裁去回官,实无以苏民困而言治理”(注:刘锦棠:《刘襄勤公奏稿》第10卷,第5-6页。)的程度。1885年,清政府批准“酌裁新疆各地回官”(注:《清德宗实录》第220卷,第11页。)。随着郡县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1887年,清政府决定,“所有伯克名目全部裁汰”(注:《平定陕甘回匪方略》第320卷,第13页。)。这样清政府终于在法律上正式废除了伯克制。 虽然清政府在法律上废除了伯克制,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首先,伯克虽被裁撤,但清政府仍然把他们委以书吏乡约,他们“无伯克之名,而有伯克之实”(注:王树枏:《新疆图志》第48卷,“礼俗”;影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44页。);其次,在个别地区,如色勒库尔(今塔什库尔干),实际上仍然保有伯克及附属于伯克的燕齐,甚至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注:《塔吉克社会历史调查》第46-47页。);第三,清政府统一新疆时,曾经封不少人为王公、贝勒和贝子等,其伯克职务虽遭废除,但是爵位依存,权势仍在。这样在南疆一些地方仍残存着封建农奴主庄园经济,仍然有相当的农奴。而清政府考虑到社会稳定,对这种残存农奴制长期容忍(注:斯克莱因、奈婷格尔:《马继业在喀什噶尔》,伦敦,1973年,第64页。)。正是这种原因,19世纪90年代,马继业发现南疆蓄有大量的奴隶,其中包括数目相当的外籍奴隶。 当时南疆的外籍奴隶主要是由英属印度及其所控制的北部诸山邦卖到当地奴隶,也有部分阿富汗人。英属印度所控制的北部山邦主要有,克什米尔、奇特拉尔(Chitral)、吉尔吉特(Gilgit)以及中英两属的坎巨堤(Kanjut)。如前所述,这些山邦长期存在奴隶制,并且和中亚、中国新疆以及它们内部之间一直有着奴隶买卖。英国控制它们后,蓄奴和奴隶买卖都逐渐得到限制,尽管此过程并不顺利,受到山邦的蓄奴主及上层的反对,例如,奇特拉尔就认为英国人“在释放奴隶上的努力不仅怪诞,而且是错误的”,并且该山国里的“那些奴隶拥有者将会大声宣称印度政府在坚定地摧毁奇特拉尔的上层阶级,他们的地位是建立在该国家奴隶持续存在之上的”(注:大英图书馆印度事务部档案,L/P&S/7/79,印度政府外交部至女王陛下印度事务大臣(1895年,第57号,密件,边疆),(附件)英国驻吉尔吉特代表处致英国驻克什米尔代表处(1895年1月15日)。)。这样,奴隶的买卖仍然存在。贩入新疆的奴隶还有一个来源,处在从列城到莎车商路上的坎巨堤除了袭击过往商队之外,贩卖奴隶也是其重要的收入(注:《马继业在喀什噶尔》第12页。)。这些被贩卖的奴隶很多是坎巨堤袭击商队时所俘获的商人和运货人。坎巨堤把他们(不管是男女老幼)都看作是有商业价值的商品,要么直接把他们贩卖到新疆为奴,要么把他们转卖给作为奴隶贸易中间人的柯尔克孜人,这些奴隶贩子再辗转把他们卖到中亚各地,包括新疆。由于饥饿、严寒等原因,沿途死伤严重。这是许多克什米尔人被卖入新疆为奴的重要原因(注:奈特:《三个帝国相遇的地方》,伦敦,1897年,第349页。)。当时被羁留在新疆为奴的英属印度籍奴隶,基本都是经由坎巨堤从这些奴隶制的山邦中被贩入新疆的。
二、新疆英奴问题的解决
马继业1891年留在新疆后,很快就注意到了新疆的英奴问题,并且向英属印度政府汇报,在获得英属印度政府的指示后,逐渐开始和新疆当地政府交涉释放英奴。从1893年到1897年,经过长达6年的交涉,中英双方终于解决了英奴问题,释放了所有的英奴。根据中英双方所达成的支付赎金方式,该交涉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中国全额支付赎金、英国全额支付赎金和通告释放全部奴隶。
1、 中国全额支付赎金
1891年,马继业受命留在喀什噶尔,他的主要任务是观察俄国人在帕米尔的活动,并且随时搜集、报告有关的情报。荣赫鹏走后,马继业第二天即前往莎车。莎车在喀什噶尔东南约200公里,是了解帕米尔有关情况的好地方,同时也不受沙俄驻喀什噶尔总领事彼得罗夫斯基的干扰。但是,莎车也是个奴隶残余势力最大的地方,马继业在这儿得知有英属印度人在此为奴。经过进一步的了解,他得知喀什噶尔至少有500名英奴。
释放英奴牵扯到如何处理其他奴隶的问题,也影响到当地整个社会的稳定。最初马继业和喀什噶尔道台交涉,对释放英奴问题有了一些基本了解,并且对释放英籍奴隶感到有些希望(注:大英图书馆印度事务部档案,L/P&S/7/70,马喀特尼(在喀什噶尔执行特殊事务)致克什米尔英国驻点官,1893年,3月5日。),特别是1892年2月和3月,马继业在喀什噶尔道台的支持下,释放了10名奴隶(注:《马继业在喀什噶尔》第52-53页。)。但是,进一步释奴并不是件简单的事情。当时喀什噶尔道台是李宗宾,他本人希望能够释放这些奴隶,不过有些困难需要克服,在和马继业的会谈中,他提出了困难所在。李宗宾认为释放奴隶是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一定要得到清中央政府和新疆省政府的批准。而且奴隶数量大,其来历也较复杂,在莎车所统计的800多名奴隶中,就不仅仅只是英奴。同时马继业的活动已经引起蓄奴者的不安,大面积的释奴肯定要影响到莎车地区的安定。李宗宾建议马继业让英属印度政府给中国总理衙门去电,使中国政府下文并授权他办理此事。马继业初以为是由于道台担心要承担释放奴隶的赎金,于是为了能够获得道台的支持,便保证英属印度政府支付这笔费用,但是李宗宾对此并不怎么感兴趣。通过这次交涉,马继业意识到要使所有英奴获得释放并不是件小事情,考虑到自己在喀什噶尔微弱的影响,需要英属印度政府给予更多支持。1893年4月,马继业向英属印度政府汇报了他与李宗宾的交涉情况。他要求英属印度政府必须首先解决两件事,一是要求英属印度政府授权由他来和中国新疆当局交涉释放英奴的问题;二是建议英国政府和清总理衙门应该达成协议,同意由喀什噶尔道台解决此事,并和英国在赎金问题上取得共识(注:大英图书馆印度事务部档案,L/P&S/7/70,马喀特尼(在喀什噶尔执行特殊事务)致克什米尔英国驻点官,1893年,3月5日。)。同时马继业还写信给英国驻吉尔吉特代表默泰摩尔·杜兰德上校,强调他所处地位的困难性,需要更多的官方支持。杜兰德立即写信给喀什噶尔道台,要求调查英国属民在新疆为奴的情况,并说明马继业“作为英国政府的一名官员”参与其事;杜兰德还给马继业打气说他将尽一切可能加强对马继业的支持。在致克什米尔驻点代表的信中,他还进一步表达出通过释放英奴英国要达到的目的,即希望通过释放英奴使马继业得到中国官方的认可(注:《马继业在喀什噶尔》第53页。)。但是,在关于是否释放奇特拉尔籍奴隶时,英属印度政府考虑到当时奇特拉尔内部本身实际情况及其对释放奴隶的抵制,要马继业先不考虑释放奇特拉尔奴隶(注:大英图书馆印度事务部档案,L/P&S/7/78,印度政府外交部致女王陛下印度事务大臣(1895年,第57号,密件,边疆),(附件)英国驻吉尔吉特代表致克什米尔代表处。)。
1893年5月份,马继业接到英属印度官方写给喀什噶尔道台的信后,马上派人送给李宗宾,并要求和道台会见。李宗宾在接见马继业时表示在他自己职权范围内尽力满足英国的要求,并指示莎车知州,就释奴问题起草一套方案。虽然马继业担心这样会拖延时间,但是李宗宾不愿自行其事,称他一收到莎车州释放奴隶的方案就通知马继业,可作补充和修改;并且方案还要报经巡抚批准。马继业希望能够通过总理衙门的官方渠道,指示新疆巡抚和喀什噶尔道台,以便能够使地方官都行动起来(注:大英图书馆印度事务部档案,L/P&S/7/70,印度政府外交部致女王陛下印度事务大臣(1895年,密件,边疆),(附件)英国驻吉尔吉特代表致克什米尔代表处。)。1894年1月23日,李宗宾收到莎车州的释奴方案,邀马继业询问其意见,以便上报巡抚。马继业强调了两点:1)在莎车释奴时,他必须在场,并参与其过程;2)关于获释的英奴愿留新疆者要以中国属民在当地登记一事,马继业虽然承认居留者要遵守中国法令,但是又称“我没有权力使任何英国属民不忠于政府”(注:大英图书馆印度事务部档案,L/P&S/7/75,印度政府外交部致女王政府印度事务大臣,(附件)马继业致英国驻克什米尔代表(1894年2月1日)。)。马继业强调这两点颇有深意,第一点他意在扩大影响,逐渐建立其个人的威信;第二点则表明他对新疆政府关于获释后留新英奴应为中民持有异议,这其实已经表明马继业释放英奴另有深意,就是这些获释后的英奴将成英国在新疆的侨民,成为英国进一步扩大在新疆影响的社会基础,也是马继业立足新疆的基础。
关于释放奴隶问题,这时新疆省政府已经和喀什噶尔道台商议并形成了释奴的政策。其要点为:1)先释放英奴,其他地方的奴隶暂缓释放;2)关于赎金问题,新疆时任巡抚陶模,对英国颇为友好,在释奴赎金上他拒绝了马继业最初所提出的方案,即英国可以支付一半,如果必要可以支付全部的建议。他提出了新的方案,即在新疆的英奴应该分为两部分,那些和本省有家室联系的,应该作为中国属民留下来,他们的赎金全部由中国支付;那些和新疆没有家室联系的,应该返回英属印度,其赎金应该由英属印度政府支付。根据这一方案,叶尔羌县进行了调查,几乎所有英奴在新疆都有家室联系。这样中国政府几乎要承担所有的赎金;3)关于获释英奴的去留问题,愿意留新疆的英奴,作为中国属民在当地登记;愿意返回原籍的英奴,发放护照(注:大英图书馆印度事务部档案,L/P&S/7/75,印度政府外交部致女王政府印度事务大臣,(附件)马继业致英国驻克什米尔代表(1894年2月1日)。)。4)关于奴隶赎金数额:16岁以上每人20两,16岁以下每人10两。陶模提出由中方支付赎金政策的根本在于他想借此使英国不在新疆留下隐患。
不过,该政策还没有来得及实施,情况就起了变化,总理衙门不同意由中国支付赎金的方案。陶摸很被动,但又不愿朝令夕改,便指示喀什噶尔道台以及莎车州知州”“小规模行动,规模越小越好”,而且也只限于释放莎车州的英奴,对喀什噶尔其他地方的英奴暂不释放(注:大英图书馆印度事务部档案,L/P&S/7/75,印度政府外交部致女王政府印度事务大臣,(附件)马继业致英国驻克什米尔代表(1894年2月1日)。)。于是在小范围内,释放英奴的费用全由中国支付,如1894年在塔什库尔干所释放的51名英奴,色勒库尔所释放的59名英奴(注:大英图书馆印度事务部档案,L/P&S/7/77,印度政府外交部致女王政府印度事务大臣,(附件)印度政府外交部致女王政府印度事务大臣,(附件)英国驻克什米尔代表柏尔(Bare)致印度外交部大臣(1894年7月)。)。莎车是蓄奴大州,4月2日,马继业来到莎车监督英奴的释放。莎车州自己查清有107名英奴,知州特地为此申请了1600两银子。不过知州告诉马继业,只要是在莎车的英奴,他都愿意支付赎金,要马继业一再核查。马继业经过调查,除了色勒库尔以外,共有124名,大部分在新疆有家室,获释后留在新疆;只有4名坎巨堤人、3名吉尔吉特人和3名奇特拉尔籍人要求返乡。最后,马继业为防止遗漏,特地要求知州又发布一则通告,通告如下:
由和田长官及叶尔羌执行长官潘发布的通告(注:大英图书馆印度事务部档案,L/P&S/7/75,印度政府外交部致女王政府印度事务大臣(密件,边疆),(附件)马喀特尼致英国驻克什米尔代表(1894年6月6日)。)
关于赎出被卖至本地的不同外籍部落的奴隶,巡抚已经批准起草的规定。
被这样卖至此地,并且仍然在世的奴隶以及他们的妻儿现在应予以赎身。
不过,那些已经去世的奴隶,如果他们的孩子仍然为奴,则他们的后代不在此规定之列。他们应该等待新的规定出台,这样的规定将由更高的长官(巡抚和道台)发布的通告所公布。
根据目前的规定,我现在正在进行调查。一些奴隶已经获释。由于担心在城外以及不同村子里有要释放的奴隶,但他们却已经被其主人藏匿起来而未能获得释放,我特发布此通告,要求本州所有伯克、头人以及蓄奴者依照执行。
那些拥有根据规定应获赎身奴隶的蓄奴者,理应在10天之内分别向各自的伯克报告,而伯克则应该把他们带到衙门,以便查验购买票据,奴隶可以相应被赎身。逾此10天期限,所发现的奴隶,将不支付赎金。那些被其主人藏匿的奴隶,一经发现,将不付赎金而获释,且其主人将因为藏匿奴隶而受惩罚。
至于那些并不在目前规定内要赎身的奴隶,他们应该平静地一如平常地为其主人服务,应该耐心地等待关于他们获释通告的发布,而不应该不加选择地呈递诉状。
光绪二十年四月二十日
另外,莎车直隶州州府所在地叶尔羌城的释奴问题得到了解决,也是由中国政府支付了所有的赎金(注:大英图书馆印度事务部档案,L/P&S/7/77,印度政府外交部致女王政府印度事务大臣,(附件)印度政府外交部致女王政府印度事务大臣,(附件)马喀特尼致英国驻克什米尔代表。)。
中国新疆政府为什么要拒绝英国付费,而采取这种最后几乎全由自己支付赎金的政策,颇值得思索。就英方档案所反映出来的仅仅是,新疆省巡抚陶模对英国非常友好,该解释过于简单和表面化。诚然,当时正值中英俄帕米尔交涉,中方一直希望“借力于英”来对付沙俄(注:第一历史档案馆,“电报档”,2036(五),光绪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军机处发出使薛大臣电。),马继业之父马格里时在伦敦辅佐薛福成,处理好英奴之事,对此时中英大局自然有益,但这不是问题的实质。问题的实质可能是,当时陶模想借机彻底解决好英奴问题,考虑到英奴大多在新疆已有家室,如果获释后仍以英民身份居留新疆,势必成为英国在新疆扩大势力的借口。因为此前清政府一直以英国在新疆没有侨民、没有贸易为由拒绝英国在新疆开设领事馆。陶摸想由中国政府出钱赎出这些奴隶,如果他们愿意居留在中国,当然就应该是中国人,以此断绝英国在新疆可能有英国侨民的机会,也就杜绝了马继业长期留新疆的借口,杜绝了英国在新疆开设领事馆的前提。
2、英国支付全部赎金
就在陶模刚下令由中国支付全部赎金释放所有英奴后,总理衙门通知新疆省政府,认为“中国支付费用是没有道理的”(注:大英图书馆印度事务部档案,L/P&S/7/75,印度政府外交部致女王政府印度事务大臣,(附件)马继业致英国驻克什米尔代表(1894年2月1日)。),“于理不符”(注:大英图书馆印度事务部档案,L/P&S/7/77,印度政府外交部致女王政府印度事务大臣(密件,边疆),(附件)马喀特尼致英国驻克什米尔代表处。)。但是,陶模刚刚下达过命令,不便收回,于是只是要求缩小释奴范围。
1894年3月,和马继业关系良好的李宗宾调离,黄光达再次出任喀什噶尔道台。马继业早在1月份就得知此消息,便根据过去的经验,要求英国外交部请中国驻英国公使薛福成给黄光达写信加以引荐。依马继业当时的实际情况,他能否维持在喀什噶尔的地位,以及能否对英国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地方当局良好的意愿,内政长官的更替诚如可以想象的那样,对我来说是一件多少有些焦虑的事情”(注:大英图书馆印度事务部档案,L/P&S/7/74,马继业致英国驻克什米尔代表(1894年1月)。)。英属印度政府自然明白,极力予以支持。马继业很快就和喀什噶尔新道台黄光达建立起很好的个人关系,在释奴问题上获得支持,这使马继业乐观地认为释奴不会有太大的困难。但是,此时马继业并不知道在释奴资金上正面临着困难,黄光达也不便说明。马继业想在叶城、和田、喀什噶尔城、英吉沙及巴楚同时进行,释放所有的英奴,但是黄光达建议他先在叶城进行,并且告诉他该地已经申请了释奴资金。
马继业在叶城释奴遇到了困难,难以进行下去。马继业不明其因,坚持要黄光达告诉实情。黄光达“为了政府的荣誉”,一直遮遮掩掩,此时看到困难实在解决不了,便据实相告。如前所述,陶模由于在释奴问题上和总理衙门意见相左,向中央结算释奴费用已经不可能,而新疆财政困难,一直依赖内地“协饷”的支持。陶模就想出了不需要向中央结算的办法,下令由莎车直隶州长官和叶城县知县自己出赎金。但是,叶城县王知县就释奴提出建议,其核心是释放那些已经为奴5年和10年的英奴(注:大英图书馆印度事务部档案,L/P&S/7/78,印度政府外交部致女王政府印度事务大臣(密件,边疆),(附件)英国驻克什米尔代表中国事务特别助理致英国驻吉尔吉特代表(1894年11月)。),其意思大概是要减少释放奴隶的数量,减少开支。尽管喀什噶尔道台黄光达已经“非正式批准”(注:大英图书馆印度事务部档案,L/P&S/7/78,印度政府外交部致女王政府印度事务大臣(密件,边疆),(附件)英国驻克什米尔代表中国事务特别助理致英国驻吉尔吉特代表(1894年11月)。),不过最后黄光达和莎车州知州还是没有正式批准该计划,仍令执行巡抚命令。莎车县和叶城县却迟迟不见动静。黄光达告诉马继业实情后,询问马继业能否出一半的赎金,以使释奴一事顺利进行。马继业初则声称这种变更使他难以向英属印度政府解释,继则提出变通办法,即只释放印度、克什米尔、奇特拉尔、坎巨堤、那噶尔和巴尔提籍的奴隶;后来,考虑到中国政府的实际困难以及蓄奴主的要求,马继业同意出一半的赎金(注:大英图书馆印度事务部档案,L/P&S/7/77,印度政府外交部致女王政府印度事务大臣(密件,边疆),(附件)马喀特尼致英国驻克什米尔代表处。)。这样,马继业和喀什噶尔道台黄光达最后商定,英属印度政府支付喀什噶尔释放英奴所需赎金的一半。
到8月初情况又起了变化。陶模得知叶城释奴的方案后,并没有反对,但是考虑到还有其他县要释奴,他表示,尽管总理衙门反对由中方付赎金释放英奴,但是如果能够弄到赎金,他并不反对;其次认为由当地官员自己出赎金不合适。鉴于此,黄光达建议由英国出全部赎金,如果马继业请示得到同意,即可照此立即进行。马继业对此反复颇为不满,认为无法交待。但是在向英属印度政府的汇报中,他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只有如此才能够使释奴顺利进行,英属印度政府研究后同意出全部赎金(注:大英图书馆印度事务部档案,L/P&S/7/77,印度政府外交部致女王政府印度事务大臣(密件,边疆),以及附件“马喀特尼致英国驻克什米尔代表处”(1894年8月9日)。)。根据马继业的估算,英属印度政府批准了10,000卢比作为赎金(注:大英图书馆印度事务部档案,L/P&S/7/98,印度政府副大臣致英国驻克什米尔代表,(附件)英国驻克什米尔代表致印度政府外交部大臣(1897年11月6日)。)。英国所以同意支付全部赎金,固然希望释奴得以顺利进行,同时也是由于当时俄国在帕米尔进逼正殷,不愿看到因为释奴引起中国新疆当局和当地关系紧张,也不愿看到马继业和喀什噶尔地方当局关系出现裂痕,因为英属印度政府认为,此事如果处理得好,还会导致“可能有一名英国代表留在那儿”(注:《马继业在喀什噶尔》第65页。)。
在马继业和黄光达就释奴赎金进一步交涉的时候,叶城县释放英奴的方案得到确定,即由马继业和该县王知县各付一半赎金。经王知县查明,该县有32名英奴,在马继业的督促下很快都获得了释放。但是,经过此事,叶城县王知县显然对释放英奴一事有更为深层的考虑,他提出了一个办法,分别致信莎车直隶州长官、喀什噶尔道台、巡抚以及省财政部门,陈述了他的意见,该信译文如下
叶城县王长官致叶尔羌长官、喀什噶尔道台、省财政片及巡抚的信(注:大英图书馆印度事务部档案,L/P&S/7/78,印度政府外交部致女王政府印度事务大臣(密件,边疆),(附件)英国驻克什米尔代表中国事务特别助理致英国驻吉尔吉特代表(1894年11月)。)
关于我以前建议释放所有奴隶,应该永远废除奴隶制的报告,巡抚已经传令如下:“南疆各地的蓄奴是件坏事情,但是它存在已久。除了那些从英国统治下的各部落卖到此地的奴隶外(因为正在采取对其释放的措施),中国应该发布一个公告禁止奴隶制;此事应该从需要加以实施的角度进行考虑”。
至于英国治下6个部落奴隶的赎金,英国官员马继业已经同意支付一半。他于本月13日来到叶城(1894年11月9日),昨日我们已经一起进行了调查,并已经赎出了约32名男女奴隶,我们两人各支付一半赎金,当场付清。调查表明,来自英国治下的这6个部落里的奴隶很少。不过,唯恐有关他们的信息不可靠,我已经下令传唤本县所有奴隶,不管他们是哪个部落的,或者不管他们实际上是被卖到新疆或者是他们的后代,要其一致拿出证据,并察看其购买证书。至于那些已经和其主人一直和谐生活的,在支付赎金后,仍允许他们有为其原主人继续工作的自由。至于那些抱怨受虐的奴隶,即使他们不属于英国治下的这6个部落,如果得知他们申诉要求获释放,那么要对他们的请求施以同情。像这样的奴隶被赎身后,要毁掉购买他们的契约。
所有奴隶要获得同样的同情。那些来自英国治下部落里的奴隶正在获释;并且其他奴隶一代代地继续他们目前的可悲状况是很不公平的。阁下知道,缠回沉溺在这种不良的蓄奴活动已经很长时间了。如果不赶快采取行动对这些奴隶施以帮助,那么何时才能结束这种罪恶?我建议所有奴隶,不管他们原来来自何部落,都可相应分成两类:那些确实来自外邦的奴隶,应根据来自英国治下部落里那些奴隶起草的规定妥为释放,即按每人20两赎身。不过,他们的孩子应该是每人10两,而他们孩子的孩子则每人5两。但是对那些尚未成年的奴隶其赎身费用应该减半。至于那些被卖到新疆的奴隶,他们已经去世或者已经被赎身,他们的孩子每人的赎金为10两;孩子的孩子可以和其父母一起被释放,而不用交赎金。再者,蓄奴主如果丢失其购买证据,那么和从外邦购入的奴隶、但现已死亡的奴隶的孩子用相同方式办理。
所需要的释放奴隶的基金由我自己出。在实施此工作时,要给奴隶颁发自由证书,同时赎金要付给原主人。获释的奴隶愿意和他们的原主人在一起的可以自由这样做。而那些不愿意的则可以自己另行安排,但是他们的原主人不允许扣留和干扰他们。没有土地耕种的奴隶,将由我购买土地提供给他们。至于所花费用,在释奴完成后,这些费用将会和获释的奴隶一起张榜公布。当此释奴生效后,在本县将没有一个奴隶了;并且此后将禁止购买奴隶,购买奴隶将被视为犯罪,可受到法律惩罚。我提交该计划,以获得所需要的命令来铲除奴隶制的罪恶。类似的请求已经提交给了其他上级。
叶城知县的这一建议有以下三点新意:第一,彻底废除奴隶制。政府应该发布公告,禁止奴隶制。第二,和废除奴隶制相一致,主张释放所有奴隶,不管他是哪国人,也不用付给蓄奴主赎金。第三,对要释放的奴隶及其后代区分得更细,赎金的支付也区分得更仔细。马继业认为叶城县知县是出于担心自己经济上受损失,所以提出这种不用支付给蓄奴主赎金的建议。其实不尽然,应该说叶城县知县的建议不是偶然的,他的建议和清政府在新疆的废奴政策是一致的。我们知道,清王朝统一新疆后,一直反对奴隶制。新疆建省后,1887年更是下令废除奴隶制;蓄奴本已与法律相背,因此他所建议的方法也不是没有道理的。从实际情况来看,当时蓄奴主毕竟已经很少,清政府所担心的引起整个社会震动的可能性不大。叶城知县的这封信对以后的释奴有着积极影响。
3、通告释奴
在释放南疆英奴的交涉上,尽管1894年底马继业和黄光达达成了由英国出赎金的协议,不过,新疆省政府似乎还在争取由中方出赎金,虽然现在还难以看到更多的中方档案,但是由新疆巡抚陶模在1895年1月14日写的一份关于莎车释奴的奏折中可见此情况,该奏折如下:
莎车等属收买英属各部为奴丁口给价赎出以示矜恤片(注:马大正、吴丰培:《清代稀见奏牍汇编》(中册,同治、光绪、宣统朝卷),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982页。)
奏为莎车等户民收买英属各部为奴丁口,拟恳给价赎出,以示矜恤,恭折仰祈。
圣鉴事,窃查喀什噶尔西南一带,与英属印度各部毗连,南路缠民,罔识例禁,有力之家,向蓄奴婢,多系各部转售,旋将男女配合,生有子女,永充贱隶,甚至递相承买,苛虐情形,最为可怜。前据莎车直隶州知州潘震署和田直隶州黄袁禀称,该各属蓄奴最多,正欲查明禀办,适据英员马继业请将印度各部及什克南等处出卖与莎车和田为奴丁口一律释放等情,当饬喀什噶尔道黄光达查办去后,兹据查明,莎车等属户民收买英属各部为奴男女共171丁口,应请释放为良,其愿回者给照护送出卡,愿留者编入户籍,永为华民。惟从前收买之家,均给有身价银两,并请大口由公中酌给20两,小口10两作为取赎之资,以顺舆情。计共需银2800余两,由善后项下开支造报。咨由布政使饶应祺详情具奏前来。查取赎奴婢各节,公中所费无多,而释贱为良,足示朝廷一视同仁之意,与睦邻之道亦属相宜,礼合恭折具奏。伏乞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该奏折反映的几个问题与英档此时的记载有些出入,第一,关于莎车英奴的数量。前面已经说明,1894年上半年,马继业在莎车共释放英奴124名,其中有10名返回英属印度,即到1897年释奴全部结束,根据英方统计(见下表)莎车也只有138名英奴。而该奏折则称莎车有171名英奴,这一不同由于缺少更详细的中方档案,尚无法解释其中原因。第二,关于英方记载的在莎车释奴进展和该奏折反映的进展的差异问题。前面已经叙述,由于清政府不同意由中方支付赎金,陶模指示黄光达要马继业尽可能小规模地释奴,马继业在黄光达的支持下,到1894年6月先后在莎车、色勒库尔和塔什库尔干等地共释放英奴234名,但是陶模这封写于1895年1月14日的奏折只是请示要释奴,这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这可能是由于,马继业和黄光达释奴的详细情况陶模并不太清楚,或者是陶模已经获知释奴的实际进展,但由于和衙门的指示相悖,只得请求皇帝的同意。第三,说明陶模还在为其释奴方针进行努力。这些差异尚需进一步研究。
不过后来的形势发展说明第三点可能是有道理的,因为1896年底,新疆巡抚采纳叶城县知县的建议,下令释放新疆境内的所有奴隶。喀什噶尔道台黄光达把命令转发给所属各厅州县,要求释放所有奴隶,不管是中国籍的或者是外国籍的,并且免除赎金;还严禁以后再行蓄奴。
随着通告的公布,马继业释放英属印度籍奴隶的事情进展非常顺利。自1897年4月到6月,马继业先后在英吉沙、和田、叶城和喀什噶尔新城等地释放奴隶。马继业每到一地,就和地方当局协商、调查,弄清英奴的实际数目及其去留意向,详细加以登记。然后和当地中方官员共同释放。而且在每个地方释放奴隶后,马继业还要求当地政府发布汉、维文通告,以杜绝隐匿不报或者可能遗漏的奴隶。该类公告大致相似,下面是英吉沙厅在释放奴隶后所发布的通告。
通告(注:大英图书馆印度事务部档案,L/P&S/7/98,克什米尔驻点官中国事务特别助理致克什米尔驻点官,附件“英吉沙厅官张志芳(Chang Chi-fang)1897年4月7日发布的通告”。)
今年1月29日,厅官接到喀什噶尔黄道台的函令,称“英国官员马继业在新旅游,他在光绪二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的一封信中要求应该给厅官指示,调查英吉沙是否有来自英国保护国的奴隶。马继业先生随身携带着必需的赎金,急于释放任何这样的奴隶”。
3月2日,英国政府在喀什噶尔代表马继业先生写信给厅官,说他打算到此赎出奴隶。
根据厅官官署前任陈厅官文件中列的名单,下面7人是外籍奴隶,即:古尔·拜比(Gul Bibi)、吐尔迪·拜比(Turdi Bibi)、派简·拜比(Pai-jeh Bibi)、恰姆斯提·(Chia mu-si-tih)、阔加什(Khojash)及阔卡·古力(Khoka Guli),他们已经由其主人释放。已故包苏噶(Bosugha)伯克的父亲艾萨(Aisa)买了5名,即,伊噶穆·巴迪(Igam Bardi)、哈舒尔·拜比(Hashur Bibi)(前者的妻子)以及他们的三个孩子,分别叫阿尔玛·拜比(Alma Bibi)、阿纳尔·拜比(Anar Bibi)和土尔逊(Tursun)。另外两个是左拉·拜比(Zora Bibi)和伊布拉海穆(Ibrahim),已经分别被阿采(Ah-tseh)和帕拉特(Palat)所购买的。包苏噶伯克和其他伯克现在联合向厅官声明,他们已经拥有这7名奴隶很多年了,现在要释放他们,毁掉购买他们的契约,并且不要求赎金。
厅官为他们声明的真诚所打动,批准了他们的行动。
本通告说明所有的奴隶案件都是厅官在英属印度政府官员马继业的协调下办理的。获释后的奴隶愿意留在中国的,要给与必要的证件,使他们能够居留下来;愿意返回原籍的,将发给护照。以后人们不得蓄奴或者购进奴隶。违令者要被迫释放其所拥有的奴隶,并且没有赎金,还有可能因匿藏奴隶而遭到惩罚。
光绪二十三年三月三日(1897年4月4日)
该通告张贴在县城和各村
(盖印)
下表是自1893年到1897年6月新疆释奴统计情况,马继业以各种方式释放英奴525名,经过通告释放其他籍奴隶1525人。
1893年7月到1897年6月16日喀什噶尔道台释放奴隶一览表(注:大英图书馆印度事务部档案,L/P&S/7/98,印度政府副大臣致英国驻克什米尔代表,(附件)“英国驻克什米尔代表中国事务特别助理致英国驻克什米尔代表”(1897年9月6)。)
获释的印度、克什米尔 除了第二栏中的
地点 (包括奇特拉尔等地) 以外由通告获释 总数 备注
籍奴隶数目 的奴隶数目
叶尔羌(莎车) 138 200 338 1893-1897
色勒库尔 59 59 1894
叶城 300 533 833 1894-1895
喀什噶尔(旧城) 100 100 1896-1897
英吉沙 6 50 56 1897
和阗 600 600 1897
巴楚 13 40 53 1897
喀什噶尔(新城) 9 2 11 1897
合计 525 1525 2050
在释奴基本结束后,喀什噶尔道台又用汉、维文发布了一则公告,对此次释奴进行了总结,其中对伯克的表现和合作深表赞赏,并警告以后无论谁都不得再行蓄奴,否则将依法惩处。该通告正文翻译如下:
通告(注:大英图书馆印度事务部档案,L/P&S/7/98,印度政府副大臣致英国驻克什米尔代表,(附件)“英国驻克什米尔代表中国事务特别助理致英国驻克什米尔代表”(1897年9月6)。)
蓄奴并贩入奴隶人的风俗有悖于法律。
道台在调查中发现,他的辖区内有从英国控制的诸邦里买入并蓄有的男女奴隶。而且,印度政府在喀什噶尔的代表马(继业),在谈判中已经要求通过赎身来释放奴隶。
道台相应地已经把此情况报告给巡抚和省财政厅,结果命令下发给所有州官、厅官和县官,以采取行动释放奴隶。
这些官员现在报告说,经过释放后,这些奴隶要么已经被地方作为中国属民登记,要么已申领护照返回原籍。奴隶名单也一同上报。仔细审阅可见许多原主人都自愿释放其所拥有的奴隶,而没有要任何赎金。他们的行为证明他们淡漠金钱,热爱美德,值得褒扬。不过,由于担心随着时间的流逝,有人忘记过去的命令,又开始私下蓄奴,有必要颁布此通告,以示警告。基于此考虑,喀什噶尔商人和其他人要引起注意,在此通告颁布后,禁止蓄奴或者贩入奴隶,不论该奴隶是当地的或者是外邦的。任何违令者都要依法受惩,不会包庇。务使人人遵守。
光绪二十三年八月四日(1897年8月31日)
三、释放英奴的影响
至1897年8月,持续几年的英奴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新疆省政府不但释放了羁留新疆的所有英奴,而且也彻底解决了新疆境内残留的奴隶制,没有引起新疆社会的混乱和震动。从新疆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释奴无疑有利于新疆建省后社会的变革,也符合新疆的社会发展的要求。但是,从当时英国和新疆的关系而言,我们应该看到,马继业通过释放在新疆的英奴,使其在新疆的存在获得了从新疆地方政府到清中央政府的认可,并使其威信得到提高,在新疆英侨对其依赖感加强。马继业对中国官员,特别是喀什噶尔道台黄光达的合作深表感谢,并要求英属印度政府通过外交渠道向清政府表示对黄光达的嘉许(注:大英图书馆印度事务部档案,L/P&S/7/98,印度政府副大臣致英国驻克什米尔代表,(附件)英国驻克什米尔代表中国事务特别助理致英国驻克什米尔代表(1897年9月6)。),由此马继业更密切了他与中国新疆地方官员的关系。马继业事实上逐渐成为英属印度驻中国新疆的官员。在新疆的这些英奴,其实是英国身份特殊的旅居侨民。马继业释放英奴的活动本身就是英国在新疆扩展其势力的重要一环,而且,这些获释的英奴成为马继业在新疆建立和扩大英国社会基础潜在的组成部分,后来英俄争相在新疆发展侨民,这些获释奴隶都是马继业重要的发展对象。
(资料来源:《西域研究》2003年第3期,中华文史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