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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摊丁入亩”(二)

郭松义

 

四实行“滋生人丁 永不加赋”

 

        清朝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摊丁入地”之前,首先对旧有的户丁编征制度进行了改革,这就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发布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这年二月,康熙帝在给大学士和九卿等有关官员的渝旨中说:“朕览各省督抚奏,编审人丁数目,并未将加增之数尽行开报。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见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见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出实数察明另造清册题报。”又说:“直隶、各省督抚及有司官编审人丁时,不将所生实数开明具报者,特恐加征钱粮,是以隐匿不据实奏闻,岂知朕并不为加赋,止欲知其数耳。” ①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虽然阐明了不加征丁银的原则,但是要具体推行,还有一  些问题需要澄清。首先是时间的断限,即以何年为准开始实行。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的  诏令就是为此作补充的,“嗣后编审增益人丁,止将滋生实数奏闻。其征收办粮,但据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②。其次是如何解决人丁生老病死的变动问题。五十一年1712年的诏谕中说,“将见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所谓“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这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为了纠正疏漏,五十五年1716年经户部复准,规定:“新增人丁,钦奉皇恩,永不加赋,今以新增人丁补足旧缺额数。除向系照地派丁外,其

 

注释:

①《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四十九,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壬午。

②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编审》。

 

按人派丁者,如一户之内,开除一丁,新增一丁,即以所增抵补所除。傥开除二、三丁,本户抵补不足,即以亲族之丁多者抵补,又不足,即以同甲同图之粮多者顶补,其余人丁归入滋生册内造报。”①

       自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后,原来所制订的有关编审考成的规定,也不适用了,必须作相应变更。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朝廷宣布:“将增丁之州县官员议叙停止。”同时又题准:“如有州县将滋生人丁私行科派者,该督抚即行题参”②。

       清朝统治者推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并不完全象康熙帝自己所说:“不为加赋,止欲知其实数”。实际上正是它以往户丁编征制度进入死胡同的一种反映。如前所述,自清初以来,封建朝廷对于编审溢额,一直采取奖励的办法。但是,随着丁银编征矛盾的激化,这种编审,在很多地方已经抵补不了因逃亡隐漏而造成的缺额。反映在户口册籍中也就是,越到后来,溢额越少,有的甚至根本不增丁额了。康熙帝自己也说:“朕凡巡幸地方所至,询问一户或六、七丁,止一人交纳钱粮,或有九丁、十丁,亦止一、二人交纳钱粮。诘以余丁何事?咸云:蒙皇上宏恩,并无差徭,共享安乐,优游闲居而已。” ③所谓“共享安乐,优游闲居”。这当然是一种自我粉饰的无稽之谈。但是他确实看到了编审不实,有大量户丁隐漏的基本事实。

       为了进一步了解当时户丁隐漏的情况,还可以考察一下地方志中有关编审的记载,虽然比较琐细,但选录一些,还是很有意义的。

       先以湖北省的某些州县为例。这些州县在康熙年间的历届编审中,虽然也审增人丁,但是增加的数字,和按照人口自然增长规律应增加的数目,相差很大。比如黄冈县,原额人丁一万二千八百八十三丁,康熙四年1665年豁免运夫人丁二百三十丁,实在人丁一万二千五百五十三丁。“康熙十一年起至五十年止,逐次编审共六十七丁”,平均每年只新增一个半丁④,递增率不超过千分之零点一二;同样,麻城县原额人丁一万六百零五丁,自康熙十一年1672年至五十一年1712年,审增四十九丁,平均每年也只增一丁多,递增率比黄冈还低⑤;钟祥县在顺治十四年1657年共编审人丁八千五百九十一丁,康熙四年1665年除豁免运夫人丁外,实在人丁七千七百一十九丁。康熙十一年1672年至五十年,“共额外新增人丁六十九丁”⑥。每年人丁递增率是千分之零点二二。广济县实在人丁一万一千三百三十二丁,“自康熙二十五年至五十年逐次编审,增人丁一十九,共丁一万三千三百五十有一”⑦。结果全县在二十五年中,每年平均连一丁都增加不了。与广济相类似的黄安县今红

 

注释:

①②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编审》。

③  《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四十九,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壬午。

④  刘恭冕:光绪《黄冈县志》卷之四,《户口》。

⑤  潘颐福:光绪《麻城县志》卷十三,,《赋役》,《户口》。

⑥  张琴:乾隆《钟祥县志》卷之三,《田赋》。

⑦  刘烽:同治《广济县志》卷三,《户口》。

 

安县,也自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至五十年1711年的二十五年中,一共只增加了十丁①。上述情况,除了说明编审的严重失实以外,是不能作其它任何解释的。

         再就每次编审中具体增加的人丁来看,也很有意思。沔阳县自康熙十一年1672年至五十年1711年,经历四次编审,共增加十七丁;其中十一年1672年增十二丁,二十五年1686年增一丁,四十五年1706年增二丁,五十年1711年增二丁②。汉川县自顺治十四年1657年到康熙五十年1711年,编审九次,其中增丁情况是:顺治十四年1657年并康熙元年1662年四百九十五丁,康熙十一年1672年十四丁,二十一年1682年十四丁,二十五年1686年二十四丁,三十年1691年十四丁,三十五年l696年九丁,四十年1701年二丁,四十五年1706年二丁,五十年1711年二丁③。通过沔阳、汉川两县的例子,进一步告诉我们,越到康熙后期,审增的人丁也越少,到了最后一、二十年,所谓增丁,不过是一种对付土司的虚应故事而已。  

必须指出,我们所列举的湖北省某些州县的例子,在其它省分也同样可以见到。

湖南宝庆府共辖邵阳、武冈、新化、新宁、城步等五州县,原额人丁五万三千八百八十三丁,自康熙五年1666年起,几经编审,到三十五年1696年共计实在人丁五万四千零七十四丁,比原额增加一百九十一丁,平均每县增丁不到四十④,宜章县依据明代册籍,原额男子成丁四千七百六十四丁,清代经顺治到康熙五十年1711.年,实在人丁四千七百九十八丁,比原额只增加三十四丁,每年还增加不了一丁⑤。安仁县从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到五十年1711年,总共也只增加十八丁,平均每年不足一丁⑥。又比如江西新城县今黎川县,从康熙七年1668年到十三年1674年的七年间,编增丁男二百一十二,妇女二十五口,但从十四年1675年到五十年1711年的三十七年时间里,却只“新收三十二丁,十八口”⑦。广东东莞县,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编审,新增男一百零四丁,妇女七十五口;3四十年1701年只增男六丁,妇女六口;四十五年1706年又减为男三丁,妇女三口;到五十年1711年,男仍三丁,妇女仅只二口了⑧。

北方的直隶宝坻县,在清初虽因圈地、投充和逃亡、故绝等变动,人丁减少很多。但自顺治十三年1656年到康熙元年1662年清理户籍,仍新增七百八十四丁。以后康熙五年1666年增九十九丁,十年1671年一百零二丁,十五年1676年一百九十三丁,到二十年

 

注释:

①朱锡绶:光绪《黄安县志》卷五,《赋役》,《户口》。

②杨钜:光绪《沔阳县志》卷四,《食货志》,《赋役》。   

③林祥瑷:同治《汉川县志》卷十,《民赋》。

④郑之侨:乾隆《宝庆府志》卷十一,《户口》。

⑤陈永图:嘉庆《宜章县志》卷之八,《田赋志》上,《户口》。

⑥张景恒:同治《安仁县志》卷五,《赋役》,《户口》。

⑦夏之翰:乾隆《新城县志》卷之三,《民赋志》,《户口》。

⑧彭人杰:嘉庆《东莞县志》卷之十,《户口》。

 

《1681年》就“如原数无增减”,二十五年1686年以后虽然又有增丁,但数目已大大减少,而且愈来愈少。如二十五年1686年增二十二丁,三十年1691年十丁,三十五年1696年六丁,以后直到五十年1711年,三次编审,都竟不增不减了①。

       自实行均田均役法以后,丁银矛盾相对比较缓和的江南各州县,也同样存在人丁编审下降的趋势。比如溧阳县,额编人丁四万四千三十七丁,顺治五年1648年审增八千七百九丁,十四年1657年增一千六十三丁,康熙元年1662年审增二百二十四丁,四年1665年又增二百二十八丁,十一年1672年一百三十二丁,十五年1676年三百一十六丁,二十年1681年一百五十三丁,二十五年1686年一百五十五丁,三十年1691年三十八丁,三十五年1696年三十三丁,四十五年1706年六丁,五十年1711年八丁②。溧阳县自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以后就不满百丁,四十五年1706年以后则连十丁也不到,这些事实都说明,越到后来,由于征丁矛盾愈益深化,州县官吏们在编审中也只好草草从事了。

       在有的州县,我们还发现,自清初以来,户口一直没有变动过。安徽巢县从康熙元年1662年到五十年1711年,人丁数额始终停留在二万八千四百三十二丁的水平上③。广东三水县,康熙十一年1672年帐籍记载:户五千五百六十五,男九千二百三十一丁,妇女九千一百六十七口,男妇合计一万八千三百九十八丁口,到了五十年1711年,实在男妇仍为一万八千三百九十八丁口④,四十年里,生死相抵,竟然毫无变化。

         由于清代的田土、户丁规定以明末数字为原额,所以,这种长期不变的人口记载,有的就是从明代沿袭下来的。福建永春州,明万历间户一千五百六十二,口七千二百九十五。清初规定原额户数仍旧,口则分为人丁四千二百一十六,妇女 □ 三千零七十九,合计七千二百九十五。以后“节年编审”,人户丁口悉如旧额。直到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后,才发生变动。这一年计“溢出男子一百零六丁,妇女四十三口”⑤。同样,永安县的户口,也是从明末起一直没有变动,到雍正五年1727年才滋生人丁一百一十六丁,五百六十口⑥。安徽建平县的人丁额则是沿袭明崇祯六年1632年的,它们至“康熙五十一年以前,编审概无增减”⑦。浙江慈溪县的户口,从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起,直至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才有“盛世滋生增益市民一百三十口,乡民一千零九十二,民丁一千零六十一口,灶丁二百二十三口”的记载⑧。

 

注释:

①洪肇桃:乾隆《宝坻县志》卷之五,《赋役》,《民丁》。

②李景峰:光绪《溧阳县志》卷六,《食货志》,《户口》。

③舒梦龄,道光《巢县志》卷之六,《食货志》一,《户口》.

④李友榕:嘉庆《三水县志》卷之二,《赋役》,《户口》。

⑤郑一崧:乾隆《永春州志》卷之六,《田赋志》。

⑥裘树荣:雍正《永安县志》卷之五,《户口》。

⑦李国相:乾隆《广德州志》卷之九,《户口》。

⑧冯鸿模,雍正《慈溪县志》卷二,《户赋》,《户口》。

 

       在清代,还有一批州县,虽然历年的户丁编审都有所增加,有的还增加不少,但是直到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以前,它们的户口总数始终没有超过明代。这里,我们且不谈四川省的情况,因为此省到康熙后期,还属于土满人稀的宽乡。在湖南,我们就找到不少这样的例子。攸县原额人丁六千一百一十五丁,清初因战乱荒亡,开除一千九百七十八丁。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到五十年1711年六届编审,共审复人丁七百四十五丁,实在人丁四千八百八十二丁,比原额仍少一千二百三十三丁①。湘潭县原额七千一百一十二丁,到康熙五十年1711年,实在人丁仍只三千一百九十六丁,少于原额三千九百余丁②。桃源县在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共“民、更、屯丁八千零五十三丁”,比原额一万三千一百五十六丁,少了五千余丁③。差额较大的是平江县。该县原额七千五百丁,康熙五十年1711年,实在人丁一千六百七十三丁,两者相差竟达五千八百二十七丁④。   

       在北方,由于丁银的负担重,所以人丁不满额的情况更加严重。山东省不少州县的户丁,在康熙年间就始终没有超过明代。比如高苑县今高青县一部分,明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成丁一万六千四百九十九,自顺治十一年1654年起,每次编审都新增人丁,但直到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也只有七千一百五十二丁,比前少去九千三百四十七丁⑤。邱县“明崇祯年间原额不分等则,一例人丁三万二千二百七十七丁”,清代“续增至雍正五年,实在当差人二万二千六百一十丁”⑥,相差将近一万丁。另外象河南光山县,“崇祯间人丁五万二千七百三十六丁”,康熙五十年1711年编审实在人丁四万零五百九十三丁,差额一万余丁⑦。安徽霍山县原额一万五千零十一丁,自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到五十年1711年,“审增人丁八百零八丁”,共计实在人丁七千七百六十七丁,也大大少于明代⑧。山西孝义县,“旧管行差人丁三万六千七百零”,顺治五年1648年编审,“所存不及三之一”,以后“渐次滋生”,伹直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编审里甲丁男,只有“大口共一万四百八十六”,两者比较,竟少去二万六千余丁⑨。
    类似上述各州县的人丁缺额,原因固然很多,比如明清之际破坏的严重。但是,我们认为最重要的还是清朝政府的户丁制度本身所造成的结果。长期以来,对于很多官员而言,编审溢额实际上已经变得无利可图了。因为溢额的奖励,常常顶朴不了因户丁不堪赔累引起逃亡而受到的申斥和处分。此外,正象我们在前面所说的,对于不断增多的摊丁入地的州

 

注释:

①王元凯:同治《攸县志》卷之八,《田赋》,《丁册》。

②吕正音:乾隆《湘潭县志》卷之十,《赋役》上。

③罗行楷:同治《桃源县志》卷之四,《疆域考》,《丁额》。

④谢仲玩:乾隆《平江县志》卷之十,《赋役》。

⑤张耀璧:乾隆《高苑县志》卷之七,《赋役志》,《丁口》。

⑥黄景曾:乾隆《邱县志》卷四,《田赋志》,《户口》。

⑦杨殿梓:乾隆《光山县志》卷十二,《户口》。

⑧程在嵘:乾隆《霍山县志》卷三之一,《贡赋志》,《丁户》,《里甲》。

⑨邓必安:乾隆《孝义县志》卷之一,《里甲村庄》。

 

县,他们也往往不求取于人丁的溢额,因为人丁的增加,意味着摊入田地的丁银也要有相应的增加,这除了在丁粮征收中要产生不少新的麻烦以外,更重要的还会引起有地之家的更多反对,而这也是一般官员所忌讳的。

当然,在我们翻阅的地方志中,也有不少州县,每次编审,人丁都有增加,总额也有超过明代的,然而即使这些州县,也有苦于丁银征收的问题。正是户丁编审和丁银征收中矛盾的不断加剧,才是清朝统治者推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真实背景。

必须指出,清朝统治者所以能够在康熙末年推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也是有它的客观基础的。康熙帝在诏谕中说:“今国帑充裕,……国用所需,并无不足之虞。”这就是说,封建国家有充足的财政来源,作为它推行这一政策的后盾。事实也的确如此,因为如果没有一定的财政力量,比如象清初那样,即使统治者有意“永不加赋”,也很难做到。但也要说明,推行“永不加赋”,对于清朝政府在经济上并不造成很大的损失。且看下表:

年  代
 丁    银    额
 

 米
 豆
 
顺治十八年(1661年)
 3,008,905
 21,570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
 3,136,932
 12,715
 
 
雍正二年(1724年)
 3,291,229
 12,794
 26,150
 

   按,据萧奭《永宪录》卷一:“康熙四十五年总计直省……丁徭银三百二十九万五千一百六两零,米豆二万三千七百六十六石零。”

从顺治十八年1661年到雍正二年1724年的六十多年时间里,一共才增加丁银二十八万二千三百二十四两,米豆一万六千多石,平均每年银不过增加四千多两,米豆二百五十余石。而清朝政府自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以后,户部每年积存的库银就超过四千万两,最少的康熙六十年1721年,也达三千二百余万两①。以四千多万两库存银,抵补平均每年增加的四千多两人丁银,二百五十余石米豆,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零头而已。

但是,“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规定,仍有它的重要意义。因为它毕竟经过朝廷允准,正式肯定了不增丁课的有效性,特别对那些还在苦于增丁的州县,则更可以因此有所喘息。当然,“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最大意义,还在于它进一步推动了“摊丁入地”的实行。因为丁银的固定,这就使之比前更容易地归并到田土中去。所谓“自续生之赋罢,丁有定数,征乃可摊”②,“今滋生人口概不加赋,则丁口亦有一定,可以派归田粮,永为成例”⑧,说明了当时的实际情况。

注释:   

①  法式善:《陶庐杂录》卷一。

②  吴元庆:嘉庆《无为州志》卷七,《食货志》一,《户口》。

③  战效曾:乾隆《海宁州志》卷之三,《田赋》。

 

五  “摊丁入地”的全面实行和各省区的具体行施情况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诏谕的颁布,大大促进了“摊丁入地”的推行。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初,御史董之燧给朝廷上疏说:“续生人丁永不加赋,皇上轸念民生高厚之恩,真有加无已。但现在人丁尚多偏苦,各省丁制亦有不同。”而“现在人丁之累也,嗣后既不增额,则有定数可稽。”因此,他请求朝廷“行令直隶各省地方官,确查各县地亩若干,统计地丁、人丁之银数若干,按亩均派”①。当时,朝廷虽然没有允准他在全国按亩均派丁银的建议,但对原来“丁从地起”中因买卖土地,经常发生“地去而丁存”的严重弊病,却作出了规定。凡“买卖地亩,其丁银随地起者,即随地征丁,傥有地卖丁留,与受同罪”②。无疑,此项规定,不仅有利于巩固已往“摊丁入地”的成果,而且对于尚未实行“摊丁入地”的州县,也起着促进的作用。就在这一年,户部议准:“广东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分摊” ③。而四川省也在这前后实行“丁随地起”④。从康熙中期以后,虽然有越来越多的州县开始“摊丁入地”,但是全省规模的丁随地起,则从广东开始的。

雍正帝继位以后,针对康熙末年“各省库项亏空动盈千万” ⑤的情况,加紧了对史治和钱粮的整顿。雍正帝的这一行动,促进了各级官员对钱粮管理的重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摊丁入地”的进行。元年(1723年)六月,山东巡抚黄炳奏请朝廷,“将东省丁银援照浙省之例,摊入地亩输纳”,并请“通饬五省一体遵行”⑥。黄炳的奏议没有被雍正帝所采纳,但无疑已引起了他的思考。此后不久,当直隶巡抚李维钧也请求“摊丁入地”时,雍正帝显然改变态度,立即将李的奏请发交朝廷有关官员进行讨论。当然,有的大臣曾经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然雍正帝在得到李的澄清奏报后,立即批示,认为“分析甚明,筹度极当”,“摊丁入地”是“实可准行的”。这样,经户部和九卿议准,从雍正二年(1724年)起,直隶正式开始了“摊丁入地”。

雍正帝支持李维钧“摊丁入地”的行动,使各省督抚十分震动。接着,其它省分也纷纷效尤,请求“摊丁入地”。计在雍正年间先后“摊丁入地”的,除直隶外,还有福建、山东、河南、浙江、陕西、甘肃、云南、江苏、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湖北等十三省。稍晚的是山西和贵州两省,它们也在乾隆年间开始或完成了“摊丁入地”。个别地区,象盛京、吉林等,因为情况特殊,到清末才进行改革。

 

注释:

①②  尹继善:乾隆《江南通志》卷六十八,《食货志》,《田赋》。

③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丁银摊征》。

④  王庆云:《石渠馀记》卷二,纪丁额》。   

⑤ 《清世宗实录》卷三,雍正元年正月辛巳。   

⑥ 《朱批谕旨》,雍正元年六月初八日山东巡抚黄炳奏。   

 

        由康熙末年开始的‘摊丁入地”的活动,已经不是过去那种由各州县单独进行的情况了,而是在朝廷允准下,自上而下的一种改革。但尽管如此,在地区之间仍存在着差异,朝廷也并不求其划一,各按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匀摊。就形式而言,直隶、山东等省,主要采取通省丁银摊入通省地粮的办法,河南、福建等省则以各州县分别计摊。甘肃虽然按通省计摊,但却分成河东、河西两个则例。其次在计算方法上,有的是以亩计摊,即“摊丁入亩”;有的以银两计摊,如每地赋银一两,匀摊丁银若干;还有的更以粮石作为计算的标准。上述形式,在某些省的各州县之间也不完全相同。为了说明各省的“摊丁入地”情况,下面我们将分别进行叙述。

 

一、广    东

 

        广东省的“摊丁入地”,虽然从明末巳开始实行,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制,又加上明清之际及三藩叛乱的影响,存在着不少弊端。因此,在清初,有的官员纷纷议论,要求改进。如四会县,“会之户口,在昔固有定额,大约以计亩而均分。邑数遭寇乱,逃亡几半,或无半亩而挂数十丁,户仅一丁而积数百亩,总由实业已去,而虚丁空留也。宜循宜豁,是在当事有以调剂之耳”①花县的情况也大致相同,该县“自崇祯十年通行各州县,皆随粮派丁,然小户粮少及下户无粮者亦挂一丁。又于收税者报增,而于开税者不减,乃纸上之户口,非实在之繁庶也。有谓如浙省爬平之法,以粮之零数派之丁,分厘无伪增,亦无缺额,可为良规,以俟采择。”②康熙五十五年1713年,户部在“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基础上,议准该省的“摊丁入地”,除了确认已往“随田均丁”的成果以外,也是为了统一均摊则例。

        广东省所以成为全国第一个推行“摊丁入地”的省分,根本原因是与该省的丁银矛盾比较突出有重要关系。   

        从明末起,广东社会经济的发展就十分迅速,到了清初又有明显的进展,不但农业生产中的粮食生产有新的提高,而且经济作物也得到推广。在城镇,商业和手工业也十分发达。社会经济的发展,给农村的影响不小,除了传统的土地兼并活动以外,商业高利贷的活跃,使农民失去土地的进程更加速了。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多数当然沦为佃农,但也有不少成为农村的雇工,比如在种植经济作物的土地上,雇工的情况就更多些。在珠江三角洲地带,不少农民还流向城镇,加入城市雇工和城市贫民的行列。此外,入山成为矿丁、矿徒的,广东省也是数量较多的。无业贫民的增多,户口流动的日趋频繁,使固有的户丁编审和丁银摊征的矛盾更加突出了。
     不仅如此,广东省的丁银摊征本来就比较复杂,除征收一般丁银③以外,还有一种叫盐

 

注释:

①  陈欲达:康熙《四会县志》卷之七,《户口》。

②  王永名:康熙《花县志》卷之二,《赋役》前,《户口》。

③  在广东等省,也叫“四差银”,即徭差有的地区称里甲、均平有的地区叫均徭、民壮有的地区叫兵款、驿站有的也称驿传等银的合征。

 

钞银。盐钞银不但摊派所有成丁,其余不成丁、优免丁,以及妇女,都不能免。

关于“盐钞银”,广东的不少地方志中都有记载。《香山县志》考证说:

“按明洪武初,男女成丁者岁给盐三斤,征米八升。永乐三年,大口支盐一十二斤,纳钞一十二贯,小口半之。正统三年,令户口俱半征,全征惟官吏并随宦大口。后不给盐,征钞如故。又折以银,每钞一贯,折银三厘。然州县所纳多寡或异。至于男女,或同派,或异派,或派以米,非其旧也。”①

其它省分也有类似记载,如福建《将乐县志》:“明,……每丁计口授盐,并女口而征之。后不复给盐,而料盐丁、食盐课口之征亦自此始。万历间编赋役全书,遂以丁口名。”②原来这是从明代沿袭下来的一项弊政。不过在很多省分,这项食盐钞银都已先后合并。如湖南《平江县志》中说:“男为丁,女为口,丁征例有额银,女口止食盐钞。……其盐钞征银,前明久派入田赋。”③只有广东等少数省分,直到清代仍保留盐钞银。顺治十三年(1656年),户部曾专门作出规定,《赋役全书》内载:“惟江西、福建、广东有妇女盐钞银,按口征派不等,他省无妇女名色,其盐钞银均派地丁内,仍照旧行”④。征派盐钞银,不只是增加银数的问题,由于它是丁口普遍征收,在手续上也比一般省分复杂得多。这种情况,对于封建国家来说,又并不意味着就能保证足额的丁口银,相反由于官僚吏胥串通作弊的机会增多,百姓的负担加大,丁口银则更加难征。

因此,将丁口银摊入地粮征收,既能解决丁银难征的问题,而且在客观上也符合广大贫苦农民和城市工商业者的意愿。

但是,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的“摊丁入地”,在广东并不是全部都实行了,大概只占一半左右。据雍正四年(1726年)巡抚杨文乾的奏摺中说:“至丁银一项,从前丁银、地粮原系各办。自康熙五十年审定之后,奏圣祖仁皇帝谕旨,不复加额。是以粤东各属丁随粮者已有十之四、五,其余未随粮转者,臣已令布政司并各府州县,将丁银尽行归入地粮之内,并项征输,永免无粮征丁之累。” ⑤杨文乾的这份奏摺得到了雍正帝的认可,这样,其余丁粮分征的州县,也开始了“摊丁入地”。比如潮州府所属州县的丁银,就职从雍正五年(1727年)“摊入田亩”的⑥。

         广东省实行的“摊丁入地”,是“就各州县地亩分摊”的,大约“每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一钱六厘四毫有奇怪” ⑦。至于食盐课银摊入地亩,时间要更晚一些。据《新会县志》记载:直到乾

注释:

①申良翰:康熙《香山县志》卷之三,《食货志》,《税粮》。

②徐观海:乾隆《将乐县志》卷之十一,《赋役志》,《户口》。

③谢仲土元 :乾隆《平江县志》卷之十,《赋役志》。

④《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九,《户口考》。

⑤《石朱批谕旨》,雍正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广东巡抚杨文乾奏。

⑥周硕勋:乾隆《潮州府志》卷二十一,《赋役》,《户口》。

⑦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丁银摊征》。

 

隆十一年1745年才“编入税亩派征”①。

 

                                                         二、四川

 

         四川也是较早推行“摊丁入地”的一个省份。

        自明末直到清初,四川省的兵燹之祸接连不断,社会经济的破坏十分严重。大量的田土荒废了,人户四散流窜,很多人还逃亡他省。清朝统治者为了恢复和发展该省的封建经济,增加赋税收入,大力招徕流亡,谕令原迁居外省的民人回蜀,还奖励外省居民迁入四川进行垦荒。特别是康熙二十年1681年平定三藩以后,成批的贫苦农民从湖广以及江西、陕西,甚至广东,福建等省进川。他们对恢复和发展四川省的社会生产,作出了不小的贡献。但是,客籍民户的大量增加,也造成户籍编审中的很多困难。我们曾翻阅了该省的一部分地方志,发现在相当数量的州县中,都缺少康熙以前的户丁数字,这在其它省份中是很少见到的。人丁既然缺少统计,而封建国家却并不因此取消丁银的征收,所以,很多州县只好采取把丁粮匀入田赋的办法,进行摊征。这也是四川省较早实行“摊丁入地”的原因。

         与广东一样,四川省的“摊丁入地”,也不是在康熙年间全部实行了,其中威州等十一州县,是雍正五年1727年,经川陕总督岳钟琪奏请,才摊入地粮的②。

        四川的“摊丁入地”是采取了“以粮载丁”的办法。据雍正五年1727年户部议准威州等十一州县的科则是:“每粮五升二合至一石九斗六合零不等,算人丁一丁征收” ③。其余州县就稍有出入,丁银较轻的州县,如江安县,每粮四石六斗六合零载丁一丁④,巴县,每粮四石四升零载丁一丁⑤,灌县,每粮二石一斗六升一合零载丁一丁⑥,等等。四川省的这个办法,是与该省田赋征收中,以粮石作为计算单位是分不开的。“再川省征粮之例,先按亩分派粮数后,以粮石科算条粮银数,又将粮石载丁,再于每丁科银若干,转折合并,始得每亩应征银数”⑦。这种匀摊办法,在手续上十分繁杂。如成都府所属新繁县:

    “丁粮额办:

       一、全书原载亩粮自康熙六年奉行清查起,至雍正七年征输止。

      上田每亩载粮一升三勺四抄,

       中田每亩载粮八合,

 

注释:

 ①  黄培芳:道光《新会县志》卷五,《经政》,《户役》。   

 ②  《清世祖实录》卷五十一,雍正四年十二月癸亥。

 ③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丁银摊征》。按:《石渠馀记》,六合作六升。

 ④  赵模:嘉庆《江安县志》卷之二,《赋役》,《田赋》。

 ⑤  王尔(原字为左金字旁,右为见):乾隆《巴县志》卷之三,《赋役志》,《丁粮》。

 ⑥  孙天宁:乾隆《灌县志》卷之三,《田户》,《赋税》。

 ⑦ 《朱批谕旨》,雍正七年闰七月十三日四川巡抚宪德等奏。

 

      下田每亩载粮六合三勺三抄三撮三圭,

      中地每亩载粮四合,

     下地每亩载粮二合五勺。

      每粮一石征粮银一两二钱四分一厘三毫一丝一忽四微。

      每粮一石征条银二钱九分七厘二毫四丝七忽三微九尘七纤。

      每粮一石一斗二升六合三勺八抄二撮四圭五粒二粟载丁一丁。

      每丁征银二钱九分七厘二毫四丝七忽三微九尘七纤。   

      原载税粮一千一百五十七石三斗四升七合四勺七圭二粒。

      原载人丁一千二十七丁四分九厘八丝五忽。

      原载丁条粮银二千八十六两六分五厘五忽一微六尘四纤。”①

又如达县:

     “自顺治八年奉文清查起至雍正七年征输止,

      上田每亩载粮七合四勺六抄,

      中田每亩载粮六合五勺二抄八撮二圭,   

       下田每亩载粮五合五勺九抄六撮一圭,

      土地每亩载粮二合三勺,

      中地每亩载粮二合一抄二撮三圭,

      下地每亩载粮一合七勺二抄四撮七圭。

       每粮一石征银二两二钱七分二厘。

      每粮六斗载丁一丁。

      每丁征银八钱八分六厘八毫。

      原载税粮一千三百五十四石八升零。

      原载人丁银二千二百六十六丁八分一厘三毫一丝零。

      原载丁粮银五千八十一两八钱九分一厘八毫一丝零。”②

其它州县的情况,也大抵如此。由于各州县之间原来的田地和丁银的科则互不相同,征收地粮的总数和丁银总数也有差异,所以在实行“以粮载丁”后,它们的征额也是不同的。

四川省的“以粮载丁”,因为需要反复转换,一般百姓“不能尽晓算法”,而吏胥衙役们又往往从中“洒派侵渔”,造成不少弊病。因此,经巡抚宪德等人的奏请,从雍正七年1729年起,实行“丁条粮合并积算,按亩征银” ③。既简化了折算手续,“使通省画一易晓,无致参

 

注释:

①  郑方城,乾隆《新繁县志》卷之三,《田励,《赋役》。

②  余永宁:嘉庆《达县志》卷九,《田赋》。

③      王尔(原字为左为金字旁,右为见):乾隆《巴县志》卷之二,《赋役志》,《丁粮》。

 

差①,而且也进一步消除了丁银和田赋的界线,使之合而为一了②。

 

三、直    隶

 

        直隶的摊丁入地是雍正二年1724年开始的。它的摊征办法,既不同于广东,也不同于四川,采取把各州县的地丁银两通筹计算,合并匀摊。这是因为直隶地区,宗室庄田和八旗官兵庄田,遍布所属的八十余州县,丁银本来偏重,而顺天,保定、河间、永平、宣化等所谓“北五府”,“圈占之地,其所拨补,大约远隔数百里不等,而地亩半属洼下,每年除完粮之外,所余无几” ③,“丁浮于地”的情况尤为严重。因此,如果按照四川那样,以各州县单独计摊,势必造成某些州县的地银负担大大加重。  
         比如河间府,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人丁二十二万七千一百六十三,征丁银四万一千九百九十九两有奇,同时的田土总数是八万七千六百顷六十亩零,共征田赋银二十一万八千一百三两零④。在二十万余两田赋银中,再摊入四万多两丁银,等于使田土的负担一下于又增加五分之一。再如永平府所属七州县,实在行差人丁十一万四千一十丁半,征银二万三千四百六十三两零,各色田土共二万三千四百四十一顷零,实征地粮银五万六千四百七两零,即令再加上应征本色米一万三千余石,豆三千二百余石,草九万四千余担⑤。要把二万三千余两丁银摊入地粮内,其负担比河间府还要重出不少。更为严重的是该府所属的乐亭县,全部田赋银为三千七百七十二两余,而丁银却高达四千二百四十一两余,“丁浮于地”近四百七十两⑥。正是根据上述原因,才使负责筹划直隶摊丁入地的巡抚李维钧,采取了“通筹计摊”的办法。

    雍正元年1723年十月,李维钧在给朝廷的奏摺中,谈到了他的想法:

    “……臣亦计之再三,北五府地少丁多,难就本州县之丁银摊入本州县地粮之内,自当筹度尽善,以苏民困。……臣查直隶通属地粮共二百零三万四千七百两有奇,丁银共四十二万零八百两有奇,统为核算,将此四十二万零八百两之丁银,均摊于二百零三万四千七百余两地粮之内,仍照上中下三则之田,各计其纳粮轻重之数,而分摊其丁银,永无偏累之患。”⑦ 

 

注释: 

 ①  《朱批谕旨》,雍正七年闰七月十三臼四川巡抚宪德等奏。

 ②  比如乾隆《德阳县志》卷五载:“自雍正七年奉文丈量,恩准部复,丁条粮合并积算,按亩征银,清查田地,至雍正十二年征输止,……新旧承粮花户姜罗第等二千七百六十五户垦输,上中下田地共四千二百二顷七十三亩零。内上田每亩征丁条粮银二分九厘四毫七丝零,中田每亩征丁条粮银二分二厪八毫零,下田每亩征丁条粮银一分八厘六丝零,上地每亩征丁条粮银一分七厘一毫零,中地每亩征丁条粮银一分一厘四毫零,下地每亩征丁条粮银七厪一毫二丝零。”其余各州县情况,大致同德阳县,不一一列举。

 ③《朱批谕旨》,宜隶巡抚李维钧奏。

 ④ 杜甲,乾隆《河间府志》卷之六,《田赋》。

 ⑤ 王金荚:乾隆《永平府志》卷之七,《田赋》。

 ⑥ 陈金骏:乾隆《乐亭县志》卷四,《田赋》,《税粮》。

 ⑦《朱批谕旨>,直隶巡抚李维钧奏。

 

据户部复准,直隶“摊丁入地”的科则是,“每地赋银一两,合摊丁银二钱七厘有奇”①。也就是说,封建国家每征收田赋银一两,就要额外再加征二钱七厘多丁银。

        由于直隶原征丁银,每遇闰年需要征收丁闰银,所以“摊丁入地”后,碰到闰年,每两银子也要加派“丁闰银七厘九毫四丝一忽零”②。   

        需要说明的是,直隶摊入的二钱七厘多丁银中,还包括了匠班银在内,故此统称丁匠银。关于匠班银的摊入地粮,下面还要专门论述,这里只顺便提一下。

        因为直隶的“摊丁入地”是采取了通筹计摊的办法,这对于象河间、永平等府,当然大有好处。比如乐亭县,“摊丁入地”后,只匀入丁银七百八十四两余,比原征额减少三千四百五十七两余。但是,对于某些府县,却并不有利。象沧州,原征丁银一千三百五十四两零,均摊后却需征银二千四百四十三两零’,比前多征一千余两③。这种情况当然会发生些矛盾。不过因为直隶的各州县间,土地的肥瘠程度差距并不太大,而已往的丁银负担,有的州县又过于偏重。采取通筹计摊,实际上就是把丁银摊派中某些不合理的情况,适当进行调整,使其稍为均平。这既无损于封建国家的经济利益,对于缓和一部分地区的社会矛盾,却大有好处。所以尽管也有人提出反对,但还是得到雍正帝的支持,毅然地推行起来了。

                                                                           四、福    建

 

        福建也是一个既征丁银,也征盐钞银的省份。雍正元年1723年,巡抚黄国材奏准朝廷,自二年1724年起,实行“摊丁入地”。

        福建所采取的办法是,不分丁银和盐钞银,按州县为单位,统一进行匀摊。乾隆《福建通省赋役总册全书》载:

“实在人丁六十八万二千七百七十丁,共征银一十七万四百五十五两零。……实在食盐课七十三万五千一百七十九口,共征银一万三千二百六十四两零。……以上丁口共征银一十八万一千二两零,……续于雍正二年匀入田粮征输。”摊入以后的科则是:“每地赋银一两,摊入丁银五分二厘七毫至三钱一分三厘零不等。”④少数州县,由于情况特殊,在时间上也有迟于二年1724年的。长泰县就是如此。当时,该县因“富者坐拥不粮之产,贫者已驮无产之粮”,田赋征收十分混乱。在这样情况下,“再以丁银匀加”,必然“偏枯愈甚”。所以需要“先行清丈,后便匀丁”。而此项工作二直拖到雍正九年1731年才告完成。长泰县的匀摊科则是:“每田粮乙两匀征银一钱三分七厘二毫。”⑤

 

注释:

①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丁银摊征》。

②李钟祥:乾隆《延庆州志》卷之三,《田赋》。按:有关丁闰银,其它县志或州志亦载有,情况均同。

③徐时作等:乾隆《沧州志》卷五,《赋役》。

④孙尔准:同治《重纂福建通志》卷之五十,《田赋》。

⑤张懋建:乾隆《长泰县志》卷之四,《赋役志》。 

 

宁洋县则因为“丁多地少,不能概匀”,“粮户”和“穷丁”之间围绕“摊丁入地”,矛盾十分尖锐。

直到雍正五年1727年,经知县唐孝本“议详”,决定“以一半匀入地亩征收,一半仍存丁纳”①。乾隆二年1737年,朝廷下谕将该县丁银“照中则每丁征收二钱,其余尽行宽免②”,这样才解决了问题。当时,与宁洋县情况类似的寿宁县,也一体得到蠲免③。   

还有一些州县,比如南平县,原征丁银六千八百多两,而全县田粮统共才一万七千三百三十余两。以“每田粮一两匀征银二钱之例,共匀入丁银三千四百二十六两零”,剩下丁银也“不能通匀”。乾隆二年1737年,朝廷谕令该省将南平县“浮多丁银”悉行蠲免”④。接着,平和,清流、永安等县,也以田粮一两征银四,五钱,援引南平县事例,给予减免。象清流县,就减免了“匀征丁口银三千六十两零”⑤。

在福建省的“摊丁入地”中,台湾府的情况比较特殊。

清朝自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统一台湾后,次年即规定:“台湾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这个科则,比该省内地的一般府县,高出将近一倍,甚至几倍。另外,又加上其它原因,所以雍正二年1724年福建“摊丁入地”,并没有包括台湾在内。乾隆元年1736年,朝廷首先降低了过重的科则,“将台湾四县丁银悉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⑥。”接着,十二年1747年五月,户部又咨文福建省,“将台属通郡之丁银,匀入通郡之田亩⑦”。由于台湾的田土以甲作为计算单位,“计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⑧。所以在“摊丁入地”时,首先必须统一度量衡。当时,全府·“通计新旧额征田园六十六万六千一百七十四亩零”,按照不同等则,分别将丁银匀入地亩之内:“每亩上则田匀丁银四厘一毫八丝六忽,    中则田匀丁银四厘三毫八丝一忽,下则田匀丁银、M厘六毫三丝九忽。

 “每亩上则田匀丁银四厘一毫八丝六忽,

   中则田匀丁银四厘三毫八丝一忽,

   下则田匀丁银四厘六毫三丝九忽。  

每亩上则园匀丁银四厘九毫二丝九忽,

   中则园匀丁银五厘二毫五丝七忽,

   下则田匀丁银五厘六毫三丝三忽。

   新垦化甲为亩,并照同安则例,下则田每亩匀丁银七厘一毫六丝九忽,园每亩匀丁银八

   

注释:

①董钟骥:光绪《宁洋县志》卷之四,《赋役志》,《户口》。

②《清高宗实录》卷四十二,乾隆二年五月己丑。按:据《宁洋县志》,该县料盐差丁每丁原征银四钱二分零。   

③ 《清高宗实录》卷四十二,乾隆二年五月己丑l李拔l乾隆《福宁府志》卷之十,《食货志》,《寿宁田赋》。   

④ 《清高宗实录》卷五十四,乾隆二年十月丙申,傅尔泰:乾隆《延平府志》卷十四,《户役》。

⑤ 李绂:乾隆《汀州府志》卷之九,《户役》。

⑥ 余文仪:乾隆《台湾府志》卷之五,《户口》。

⑦ 乾隆《福建赋役总册全书》,《福建省总》。

⑧ 黄叔璥《赤嵌笔谈》,见《台海使槎录》卷三。

 

厘六毫三丝九忽零”①。   

很显然,台湾的“摊丁入地”,在做法上与内地各州县是不同的。首先,在内地都以州县作为匀征单位,而台湾则全府统一计算,下辖四县不再另有则例;其次,内地州县都采取把丁银匀入地赋银的办法,如每两匀入若干等等,而台湾则依照不同等则,按亩匀入丁银。这些做法上的不同,说明清朝政府是考虑到当时台湾的特点的。   

“摊丁入地”后,丁银与田赋结合在一起,因此,田土的增减,也就影响丁银的增减。象连江县:

“共征丁银二千三百二十六两八钱九分六厘八毫零。内乾隆二年飓风堆伏,通查缺额各案内蠲免田粮一十二两七钱一厘零,应扣匀丁银二两一钱七分三厘二毫零;

乾隆七年水灾冲陷,缺额蠲免田粮三十一两九钱七分八厘九毫零,应扣匀丁银五两四钱七分二厘;

乾隆九年被水冲陷缺额蠲免田粮五十七两九钱二分四厪七毫零,钱一分九毫零;   

乾隆二十四年海潮冲陷,田粮扣匀丁银一两三钱九分六厘。

实征银二千三百七两九钱四分一厘零。”

在同一时期该县因“增垦田、山”,连田赋、人丁,共增银四十九两四钱二分五厘九毫七丝②.

福建省的情况,说明人丁银已经不再具有独立的计算含义了。 

 注释:

①余文仪:乾隆《台湾府志》卷之五,《户口》。

②李菶:嘉庆《连江县志》卷,《田赋》。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论丛》,中华书局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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