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山 东
山东是北方各省中,要求“摊丁入地”呼声较高的一个省份。雍正元年1713年六月,巡抚黄炳就上过奏折,但因遭到皇帝的斥责,所以一直拖到三年1715年七月,才又请求“摊丁入地”①。经户部议准,从四年起1716年开始实行。只有邱县等个别州县,到五年1717年才摊入地银②。
山东省摊丁入地的办法与直隶基本相同,也以全省通筹匀摊。计“每银一两,摊丁银一钱一分五厘零”③。这种按银两摊丁的办法,具体到各州县,也还另有摊计的标准。象鱼台、齐河等县就采用了按亩摊征的办法。鱼台县“于雍正四年奉文,通省应征人丁银摊入地亩征收。每亩征银二分六厘二毫五忽,共征银二万六千二百八十两零”④。齐河县也是“每亩摊征丁银五厘九毫一丝零”⑤。
注释:
①《清世宗实录》卷三十四,雍正三年七月乙丑。
②黄景曾:乾隆《邱县志》卷四,《田赋志》,《贡赋》。
③岳浚:乾隆《山东通志》卷十二,《田赋》。
④冯振鸿:乾隆《鱼台县志》卷六,《赋役》。
⑤上官有仪:乾隆《齐河县志》卷之三,《赋役》。
既然全省按统一科则进行摊征,因此各州县间必然也有比原额多征或少征的问题。象禹城县减征二百八十八两①,新泰县“实减丁银二百四十八两零”②。而寿光县则比前增加二千四百九十九两多③。但是正如道光《胶州志》作者张同声在谈到该州“摊丁入地”的情况时说:“胶州地浮于丁,较旧数增征丁赋银一千八十八两有奇,收并灵山、鳌山二卫,丁浮于地,较旧数减征丁赋银二百九十四两有奇。民咸乐从之,以其道至公,政至均也”④。张同声说的当然有美化的地方,但它所以能够推行,并为某些增摊州县所接受,就是因为具有调节并缓和矛盾的因素。
雍正三年1715年,当户部议准山东“摊丁入地”的同时,还作出规定:“山东布政使司所属州县卫所各项丁银,均摊入地粮内征收。其开垦地亩,俟升科后,遇五年编审之期,合一县丁银,计新旧地银,按粮摊减,各就一县之地均算。”⑤这是因为自“永不加赋”后,全省的丁银是固定的,而田赋则随着新垦升科地亩的增多而不断增加。实行“摊丁入地”,新升科税粮的丁银需要很好解决。户部对山东的规定是:每隔五年编审,各州县都可以按照本县地银增加的多少,减摊丁银。增加多的,减摊就多。反之,减摊就少。因此,所谓每地赋银一两,摊丁银一钱一分五厘零,实际上后来就有所变化,特别是新垦田土多、升科税银也多的州县,变化的可能也就愈大。这与我们前面介绍的福建省的情况,就有所不同。
在清代各省的田土中,有一种叫做寄庄地亩的。所谓寄庄地,就是“以彼邑民人置买此邑地亩”。寄庄地亩一般不单独摊派差徭。在山东是“于正供之外,每亩征银一分至四、五分不等,名曰外征,以代徭役。”由于它单独征收外征银,因此,雍正四年1726年“摊丁入地”,并没有包括寄庄地亩在内。雍正十二年1734年,河东总督王土俊以“地亩之授受不常,官吏得以上下其手”为理由,请求“将历城等六十一州县寄庄地亩,并历城、益都二县照寄庄征银之废藩基地二项,所有外征银两,各按州县地亩,一并均摊”⑥。从此,山东的寄庄地亩,也就与州县的大粮地同归于一了。
在山东,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即是衍圣公孔府的所在地。从汉代开始,封建国家为了优遇孔子后裔就钦赐土地,明代洪武年间,将滋阳今兖州等二十余州县中的一部分田地、民户,拨赐给孔府,叫做钦拨祭田和钦拨庙佃户人。到了清代,这种庙佃户人已多至数万丁。当时,孔府不但对祭田征收祀银,而且对庙佃户人征收丁银。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朝廷规定新增人丁永不加赋,孔府却凭借特权,对新添的庙佃人丁照征不悮。雍正四年1726年,全省实行“摊丁入地”,孔府也自视例外,并不执行。孔府的这种行动,不但引起几万名
注释:
①董鹏翱:嘉庆《禹城县志》卷五,《食货志》,《丁徭》。
②江乾达:乾隆《新泰县志》卷五,《赋役》下。
③王椿:乾隆《续寿光县志》卷之七,《田赋考》。
④张同声:道光《胶州志》卷十六上,志五,《赋役》。
⑤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四,《户部》,《户口》,《新垦升科分摊》。
⑥《清世宗实录》卷一四九,雍正十二年十一月庚寅。
庙佃户丁的严重不满,而且对于封建国家也造成很多不便。为了限制贵族地主的特权,乾隆七年(1742年),朝廷明令孔府“摊丁入地”。①这样,孔府才把钦拨户人中的佃户的丁银,摊入祭田。至于庙户的丁银,因为无田可摊,仍照旧保留了下来。
六、河南
河南全省摊丁入地的时间是在雍正五年(1727年)。在这以前,从明末开始,已有太康、汝阳、正阳、新蔡、信阳、罗山、许州、郾城、光州、光山、息县、商城等十二州县,先后实行“丁随地派”。不过因为当时各州县的标准并不统一,所以“按地收丁”也“轻重不等” ②。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摊丁入地”,当然就要有比较整齐的规划。雍正四年(1726年),巡抚田文镜在请求“摊丁入地”的奏疏中说:
“查各属人丁多寡不等,今就一邑之丁粮,均摊于本邑地粮之内,无论绅衿富户,不分等则,一例输将。如某县原额一千两,摊入地银一万两之内,则每地银一两应加银一钱。以此核算,在丁少地多之区,每两不过增之分厘,即间有丁多地少之处,每两所增亦不过一、二钱而止。如此则地多之家力能输纳,而无地之家,得免光丁之累矣!至豫省州县,每年均有报垦升科,以及遇闰之年粮额无定,嗣后地粮如有升增,应将丁银随年另行均派,摊入正闰银内,照数收纳。”
另外,对于已经“丁随地派”的太康等十二州县,也规定“与各属一体按粮均摊,以昭划一。” ③
从田文镜的奏疏中,我们得悉,河南的“摊丁入地”是以州县为单位,分别进行匀摊。具体的科则是:“每地赋银一两,合摊丁银一分一厘七毫六丝至二钱七厘二丝零不等。” ④由于河南省的新垦田地是实行随年升科的办法,所以新垦田地的丁银也随年匀摊。关于闰银的征收,也各照旧定惯例,凡原来派征闰银的,“摊丁入地”后仍保留闰银,否则不另行加派。比如安阳县,按丁征银时规定征收闰银,“摊丁入地”后,除“按每折色粮银一两,该摊派丁银五分三厘七毫四丝(零),”又“遇闰每两该摊派丁银五分二厘八毫(零)” ⑤。不过从我们接触到的河南各州县的地方志记载中,不征闰银的占多数,征收闰银的相对要少得多了。
七、浙江
浙江省从明末开始,已有一些州县陆续“丁归地派”,入清以后,“丁归地派”更加普遍。康熙初年,布政使袁一相在《清丁条议》中说:“今按浙省历届大造之例,大略有产则有丁,其
注释:
①孔府档案,编号OOO四一一之八,曲阜县文物管理委员会藏。
②《清世宗实录》卷五十一,雍正四年十二月辛酉。
③田文镜:《抚豫宣化录》卷之二,《题豫省丁随地派》;同见田文镜:雍正《河南通志》卷之七十六,《艺文》五。
④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丁银摊征》。
⑤贵泰:嘉庆《安阳县志》卷七,《田赋志》。
无产有丁者俗名赤脚光丁是也。凡有产有丁者,虽有逃亡事故而地亩自在,则丁随产办,充允之人无赔累之苦矣!……合应遵奉部文按地派丁之语,通行无弊”①。“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后,户部专门就该省“摊丁入地”州县的招垦、缺丁等问题作出规定:“浙省丁粮从田加赋,宁、绍、台三府属既有开垦荒弃田地,即应有招复人丁,相应行令该抚将前项招复人丁,仍照旧例升科。至衢属常、开二县所有缺丁,……亦应照例清补,俟额数既足,再有新增,即应遵照恩诏,概入盛世滋生册内,免加其赋”②。清朝政府的上述措施,更促进了—些州县的“摊丁入地”,台州府所属六县,除黄岩、宁海两县原已“丁从粮起”,其余临海、太平、天台、仙居四县,就是康熙六十年1721年“一并丁归粮办”的③。雍正四年1726年,朝廷议准该省摊丁的科则,一些还没有实行丁随地派的州县,也从这一年开始均摊。当然,也有迟于四年1726年的,如宁波府所属鄞县,“以雍正五年为始,人丁改归照田均摊征解”④,温州府到“雍正六年题准随田办纳”⑤,丽水县则于“雍正七年奉旨摊丁”⑥。
浙江省的人丁有市丁和乡丁两类。市丁专指没有田地产业的“门面光丁”,乡丁“乃随产之丁”,与市丁正好相反⑦。市丁和乡丁,名称不同,科征的则例也不相同。,如馀姚县,市丁每丁征银九分九厘七毫八忽零,乡丁每丁征银一钱一分二丝零⑧。武义县市民每丁征银三钱一分九厘二毫,乡成丁每丁征银四钱八分六厘⑨。此外,在康熙十一年1672年以前,清朝政府还对该省的市、乡丁口课征食盐钞银。
据户部议准,该省“摊丁入地”的科则是,每田赋银一两,匀丁银一钱四厘五毫零⑩,分别均摊于各州县田赋中,具体形式有“照粮起丁”和“照田起丁”两种。据乾隆《浙江通志》记载:全省七十七个州县,“照粮起丁”五十个,“照田起丁”二十七个,大致“乡丁摊于田地,市丁摊于市房”11。它们摊入的对象不同,摊丁后科则也不相同。
先以照粮起丁为例,如汤溪县:
原额完赋市民一百三十口,每口征银二钱五分六厘,共征银三十三两三钱六厘。……
原额完赋乡民七百三十口。每口征银五钱七分二厘五毫,共征银四百一十七两九钱。
注释:
① 魏螈:康熙《钱塘县志》卷之六,《户口》。
② 嵇曾筠:乾隆《浙江通志》卷七十一,《户口》一。 ·
③ 张联元:康熙《台州府志》卷之十七,《详谕》。
④ 曹秉仁:雍正《宁波府志》卷之十二,《户赋》,《鄞县田赋》。
⑤ 齐召南:乾隆《温州府志》卷之十,《田赋》,《户口》。
⑥ 曹抡彬:雍正《处州府志》卷之四,《赋役志》,《户口》。
⑦ 赵申乔:《赵恭毅公剩稿》卷第五,《请查仁钱二邑光丁详》。
⑧ 邵守仁:乾隆《馀姚县志》卷十,《田赋》。
⑨ 张营堠:嘉庆《武义县志》卷之三,《田赋》,《户口》。 ‘
⑩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作:“每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二钱四厘五毫有奇。”《石渠馀记》订正为一钱四厘五毫不等。又,据该省的一些府州县志,亦作一钱四厘零不等。
11 嵇曾筠:乾隆《浙江通志》卷七十一,《户口》一。
二分五厘。……
原额完赋市、乡成丁一千零七十九口,每口征银二钱三分一厘二毫,-共征银二百四十九两四钱六分四厘八毫。……
原额完赋食盐钞丁九千零二十五口,每口征银一钱一分五厘六毫,共征银一千零四十三两二钱九分。
原额田地山塘官房等项共征银二万二于五百二十七两二钱九分九厘零。
“照粮起丁”后计:
每银一百七十二两二钱八分六厘派市民一口。
每银三十两八钱五分九厘派乡民一口;
每银二十两八钱七分七厘派市、乡民成丁一口;
每银二两四钱九分六厘派食盐钞丁一口①。
各州县之间,不但丁口多寡和科则上下不同,而且田赋数额也有多有少。所以“照粮起丁”后,差异很大。比如山阴县:市民每口征银一钱四分二厘,乡民每口征银一钱六分、征米七勺,“照粮起丁”后:“每银二十两二钱七分四厘派市民人丁一口,每银二两四钱四分六厘,米七斗八升六合派乡民人丁一口”②。比起汤溪县来,山阴县的科目显得要简单一些,但就科征额而言,山阴县就要重于汤溪县了。
“照田起丁”的办法,是将全县的丁银摊入田亩之内进行征派。比如湖州府所属乌程县,市民完赋人丁三千六百一十六丁,每丁征银四分,共征银一百四十四两六钱四分。乡民完赋人丁七万零六十七丁,每丁征银五分二厘,共征银三百六十三两四钱八分四厘。摊入课田七千二百八十二顷六十四亩三分一厘九毫,计每田二百一亩四分五丝零派市民人丁一丁,每田一十九亩三分九厘三毫八丝零派乡民人丁一丁。” ③
由于田土有田地山荡之分,每一类都有不同的科则,笼统进行匀摊,就会造成担负重轻不一。浙江省照田起丁的州县,除永嘉县“照田地山池塘起丁”④,松阳县“照田地塘起丁”⑤,一般都只采取“摊丁入田”或“摊丁入田地”的办法,其余地或山荡,就不再匀摊了。
在浙江“摊丁入地”的各州县中,临海县的情况比较特殊。原来它在“摊丁入地”以前就是按照男子有妻、男子无妻、老幼疾丁,食盐课口征收丁口银的。照粮起丁后,也因此保留了旧有的匀摊方式。如:
每银一两八钱四分零,又米五斗六升五合零,派男子有妻一丁。
注释:
① 陈钟炅:乾隆《汤溪县志》卷之五,《食货志》,《户口》;曾筠:乾隆《浙江通志》卷七十三,《户口》
三。按:以上统计数字中,有的单位数和总数之间,稍有出入,伹均系抄录原文。以下类似情况亦同。
② 徐元梅:嘉庆《山阴县志》卷二十三,《政事志》,《田赋》。
③ 李堂:乾隆《湖州府志》卷三十六,《户口》。
④ 齐召南:乾隆《温州府志》卷之十,《田赋》,《户口》。
⑤ 嵇曾筠:乾隆《浙江通志》卷七十四,《户口》四。
每银一两五钱七分零,又米四斗八升二合零,派男子无妻一丁。
每银四两三钱二分零,又米一石三斗二升七合零,派老幼疾丁一丁。
每银一两四钱三分九厘零,又米四斗四升一合,派食盐课口一口。①
临海县的这种征摊丁银的方式,是我们在其它省份中没有见到过的。
八、陕 西
陕西也是丁银矛盾比较突出的一个省份,特别是陕北的延安等府,是全国丁银负担最重的地区之一。雍正初年,经户部议准,将延安府所属十七州县的丁银,“概从下则”征收,“以二钱为率,岁减旧额一万二千八百九十两”②。但因问题没有根本解决,所以丁银的矛盾依然存在。全国“摊丁入地”的热潮,推动着陕西进一步向前迈进。从雍正五年1727年起,该省也正式推行“摊丁入地”。
陕西的“摊丁入地”也是以全省通融计算的。办法是,“照全省额载人丁共若干名,每年应输之丁银若干两,通算约计,每一丁应摊丁银若干,然后将州县之额载田地,亦通算每年应输粮银若干应载一丁。如此均摊既定,则查各州县原额田地银粮若干,即可定应载丁若干、应征丁银若干矣。”⑧当时,陕西全省行差人丁二百六十二万四千五百四十八丁,除匠价银外,共征丁银三十万一千八百七两零④。雍正五年1727年,朝廷又特许减免该省民丁银七万八千五十一两零,摊入地粮后,约计每地赋银一两,摊入丁银一钱五分三厘零,闰年再加四厘,合银一钱五分七厘零⑤。
陕西省摊丁入地后,使原来丁银偏重的州县,进一步得到减轻。当时属于减摊的有朝邑等二十一州县,共减银六千七百九十二两⑥。其中延安府属的安定县减银九百七十九两,宜川县减银一千九百一两零⑦,鄘州的中部县减银一千四百四十六两零⑧,都是减摊数额较多的州县。
九、甘 肃
甘肃的摊丁入地是和陕西同时进行的,并且原来也采取“将丁银于全省地粮之内通计均摊”,大致“每银九钱零、每粮九斗零摊入一丁”,“额征多则摊丁亦多”,“额征少则摊丁亦少”。
注释:
①何奏簧:民国《临海县志》卷六,《版籍》,《赋税》;嵇曾筠:乾隆《浙江通志》卷七十四,《户口》四。
②《清世宗实录》卷四十二,雍正四年三月己酉。
③王如玖:乾隆《直隶商州志》卷六,《田赋志》。
④雍正《陕西民赋役全书》,《陕西省总》。
⑤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丁银摊征》。
⑥刘于义等:雍正《陕西通志》卷八十三,《德音》一。
⑦洪蕙:嘉庆《延安府志》卷一,《恩泽记》。
⑧丁瀚:嘉庆《中部县志》卷之三,《赋役》。
但是,由于甘肃本来“地瘠民贫”,而各州县之间的丁粮差额又过分悬殊,实行全省摊丁,使有的州县“比原额多增至二、三千两不等者”,造成“纷纷具呈”,抗议“均丁之不公也” ①。于是,雍正六年1728年起,变更办法,以黄河为界,分为河东、河西。属于河东的有临洮、巩昌、平凉、庆阳四府和秦、阶二州,是“粮轻而丁多”的地区;属于河西的有甘州、凉州、宁夏、西宁四府和直隶肃州、安靖二厅。除西宁府“旧系边远卫所,不纳丁银”②外,“粮重而丁少”。这两个地区都“各自均派”。河东实行“丁随粮办”,河西则“粮照丁摊”⑧。
当时,全省实在差丁四十七万九千八百一十五丁,共载丁银九万九千一百二十二两零。其中河东以粮载丁银九万五千七百四十六两零,计每粮银一两摊丁银一钱五分九厘三毫有奇,遇闰加银二千七百零八两,计每两加征银一钱七分四厘八毫④。但实际上,我们从各府县的地方志里看到,各州县差不多都以粮银一两,载丁银一钱六分八厘七毫四丝零也有删除尾数作一钱六分九厘进行计算⑤,这大概是为了征收方便,已经把闰银匀入各年之中,不单独再行开列的缘故吧!属于河西的府县共摊丁银三千三百七十六两零,比河东少多了,所以匀摊以后,每粮一石只均载丁银一分六厘有奇⑥,而且也不征收闰银。
十、云 南
云南省“摊丁入地”的要求,是雍正二年1724年巡抚杨名时提出来的⑦。三年1725年二月,户部议准了杨的条奏,同意将滇省“民丁”,“照直隶例,摊入田粮完纳”⑧。伹实际上真正开始实行是在雍正四年1726年。《世宗实录》载:“云贵总督仍管云南巡抚事杨名时疏言:‘通省丁银请于通省成熟田地内,按亩摊征,自雍正四年为始,永为定例。’……从之。”⑨
由于云南省地处边疆,又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封建国家对某些府县州厅,并不象内地那样,进行正常的户丁编审,因此,“摊丁入地”也仅指已有户丁编审的那一部分州县或地区而言。当时全省“实征摊丁银二万九千三百三十九两零”⑩,实行统一的摊征则例。但在征收方式上,却与前面我们介绍过的所有各省的情况都不相同。且以昆明县为例:
注释:
① 《朱批谕旨》,陕西兰州按察使李元英奏。
② 杨应琚:乾隆《西宁府新志》卷十六,《田赋》,《户口》。
③ 《清世宗实录》卷七十四,雍正六年十月己卯。
④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丁银摊征》-
⑤ 我们翻阅的地方志是:陈士桢等:道光《兰州府志》卷五,《田赋志》;周铣:乾隆《伏羌县志》卷五,《田赋志》;张延福,乾隆《泾州志》上卷,《赋役》;邱大英:乾隆《西和县志》卷二》,《田赋》等。
⑥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作每银一两摊丁银一分六厘有奇,但有关地方志中却记为每粮一石均丁银若干,今从方志。
⑦ 尹继善:乾隆《云南通志》卷之九,《户口》。按:杨名时的奏疏,《皇清奏议》卷二十五作雍正元年,今从《云南通志》。
⑧ 《清世宗实录》卷二十九,雍正三年二月丙申。
⑨ 《清世宗实录》卷四十三,雍正四年四月丁亥。
⑩ 尹继善:乾隆《云南通志》卷之十,《田赋》。
“实编丁三千一百六十八,内仍列:上丁编银三钱,.…¨中丁编银二钱二分,…下丁银一钱六分,……下丁编银八百二十八两二钱四分。”“入民赋田地内征,又依上则 地亩摊征丁银五厘五毫,中则地亩摊征丁银四厘六毫,下则地亩摊征丁银三厘六毫。…… 实摊征夏税丁银一百二十二两零。……”
“依上则田亩摊征丁银七厘六毫‘,中则田亩摊征丁银六厘六毫,下则田亩摊征丁银五厘六毫。……实摊征科粮丁银七百七十九两零。”①
昆明县共实摊丁银九百零一两,比未“摊丁入地”前的八百二十八两零,多征七十三两零。
其它实行“摊丁入地”各州县,征收则例也与昆明县相同。如临安府,上则地每亩摊丁银五厘五毫,中则地四厘六毫,下则地三厘六毫。上则田每亩摊征丁银七厘六毫,中则田六厘六毫,下则田五厘六毫②。全省以田地按上中下三则,分别“摊丁入亩”,这是云南丁归于地的做法。此外,自“摊丁入地”后,续垦地亩不再匀摊丁银,这与多数省份也有所不同。
十一、江 西
江西省是从雍正五年1727年开始“摊丁入地”的。“照直隶、山东等省之例”③,于“迩省地粮内均匀带征”,④“每地赋银一两,合摊征丁银一钱五厘六毫”⑤。由于江西与广东、福建一样,在征收丁银的同时,保留了盐钞银,所以在户丁编审中,男妇丁口一并统计。康熙五十五年1711年,全省完赋男妇二百一十六万四千一百四十丁口,“通共计编丁口银一十八万一千八百一十九两零”⑥,“摊丁入地”后,盐钞银也随丁银编入地赋。比如大庚县:
“康熙五十年……见在人丁二千六百八十八丁,每丁编银二钱六分七厘八毫零,实计编银七百二十两一分六厘八毫;
见在妇女二千九百九十口,每口编银三厘三毫九丝零,实计编银一十两一钱六分二厘七毫;
优免人丁五百一十一丁,每丁编银一钱一分三毫五丝零,原编银五十六两三钱九分二厘二毫。又于顺治十四年奉文补征,免征外扣解,不准绅衿优免丁银四十六两七钱五分五毫。
共计丁口银八百三十三两三钱二分二厘二毫,于雍正五年奉文,摊派通省地粮内均
注释:
① 戴筠帆:道光《昆明县志》卷三,《赋役》。
② 江浚源:嘉庆《临安府志》卷之六,《丁赋》。
③ 《清世宗实录》卷五十四,雍正五年三月甲寅。
④⑥ 乾隆《江西赋役经制全书》,《省舢》。
⑤ 上引资料见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丁银摊征》。又程廷济:乾隆《浮梁县志》卷之五《食货志》,《税粮》作“每地银叩两,摊派丁口银一钱三厘七毫九丝零。”夏之翰:乾隆《新城县志》卷之三,《民赋志》,《户口》作“每地亩银一两带征丁银一钱零五厘八毫零。”张琼英:道光《辞阳县志》卷三十,{田赋}作“每两带征丁银一钱五厘八毫零。”均与嘉庆《大清会典事例》有异,记录备考。
匀带征,现应增丁银三百一十六两三分四厘三毫一丝,实征银一千一百四十九两三钱五分六厘五毫一丝。”①
虽然如此,在‘摊丁入地”后,封建国家对妇女的编审却仍照常进行,直到乾隆十一年1746年,才由朝廷下谕明令停止②。
按照全省统一则例匀摊丁银,当然也与山东、直隶一样,各州县间有增征和减征的问题。靖安县就是减征的例子③。而袁州府却因此“代他郡岁增输银五千四百余两”④。但江西省所以要采取上述办法,原因也就是想从中均平一下赋役,使有的地区矛盾稍得缓和。比如南安府,在“摊丁入地”前,一直苦于“赋寡而役多,赋轻而役重”,自“丁随粮转,以赋济役,民始免疫于奔命矣。”⑤
江西省“摊丁入地”后,也实行“五年编审后查明升减地粮数目,照例均摊一次。”⑥这与山东的做法,也是一样的。
十二、江苏、安徽
江苏、安徽两省的“摊丁入地”,是雍正五年1727年经两江总督范时绎题请,从六年1728年开始实行的⑦。它们所采取的办法,是由各州县分别进行匀摊。安徽基本上以亩计摊。江苏除松江、常州二府,以及还有象海州等个别州县以外,大致以银或粮作为摊入标准。如上元县每田赋银一两,摊征人丁银九分一厘九毫有奇,吴县每平米一石,摊征人丁银二分六厘四毫有奇,太仓州每石摊征人丁银四厘有奇,等等。⑧
这两个省的按亩摊丁,与浙江省的“摊丁入亩”,二者在做溅上稍有不同。浙江一般只摊丁入田或摊丁入田地,山荡等不再匀摊。安徽、江苏则采取了折实田的办法。比如松江府所属华亭县,“上乡熟田科平米三斗六升五合,中乡熟田科平米三斗二升,下乡熟田科平米二斗七升五合。低薄田每一亩五分准熟田一亩,新荒田每二亩准熟田一亩,旧荒田每三亩准熟田一亩,得业荡……每二亩准熟田一亩,柴荡……每三亩准熟田一亩,草荡水溇……每六亩准熟田一亩。……准熟折田每亩摊征人丁银一厘有奇。”⑨又如安徽搜为州,“每地一亩三分七
注释:
①余光壁:乾隆《大庚县志》卷之九,《赋役志》,《户口》。
②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丁银摊征》
③朱堂:乾隆《靖安县志》卷之三,《赋役》,《户口》。
④陈廷枚:乾隆《袁州府志》卷九,《田赋》。
⑤蒋有道:乾隆《南安府志》卷之六,《田赋》。
⑥乾隆《江西赋役经制全书》,《省总》。
⑦《清世宗实录》卷六十四,雍正五年十二月辛丑;尹继善:乾隆《江南通志》卷六十八,《食货志》,《田赋》二。
⑧尹继善:乾隆《江南通志》卷六十九、七十一,《食货志》,《田赋》三、五。
⑨尹继善,乾隆《江南通志》卷六十九,《食货志》,《田赋》三;杨开第:光绪《华亭县志》卷七,《田赋》上。
毫有奇折田一亩,每山、滩一十四亩五厘八毫有奇折田一亩,每塘、沟二亩七分二厘四毫有奇折田一亩。每亩实田……又科摊带人丁银四厘四毫二丝五忽有奇”①。这种把田地山荡各类科则,折实成同一标准,进行摊征,虽然手续麻烦,但比起浙江省的做法来,可能更均平一些。
在按银或按粮匀摊丁银的州县中,实际征收时,也往往要匀入田亩之内。如溧阳县,以“每熟平米一石……派征人丁银六分二厘二毫二丝零”计摊,但该县《县志》仍载录各等田地每亩摊征人丁的则例。
田每亩摊征人丁银四厘六毫七丝零;
沙荒田每亩摊征人丁银四厘三毫九丝零;
次荒田每亩摊征人丁银三厘三毫五丝零;
全荒田每亩摊征人丁银一厘六毫五丝零;
地每亩摊征人丁银一厘八毫零;
山塘每亩摊征人丁银三毫零②。
又如通州,按银摊征,每两该匀人丁银一钱一分有奇。而民田科则中也记载,民上田每亩摊人丁银一分三毫七丝零,民中田每亩科人丁银五厘一毫八丝零,民下田每亩科人丁银二厘五毫九丝零⑧。
江苏省“摊丁入地”后科则最重的是山阳县,每银一两计摊一两六钱七分有零,丁浮于粮六钱七分。但是,由于该县的田赋偏轻,每亩约征银一分八厘零,加入丁银,总共不足五分。所以“收租纳粮,均输犹易”④,不致因此而造成赋役中的更多的矛盾。
《大清会典事例》中记载这两个省“摊丁入地”的科则是,“每亩摊征丁银一厘一毫至六分二厘九毫零不等”。这大概把本来是按粮或银计摊的州县,也按其实际征收的情况,归入按亩计征了。
十三、广 西
广西省“摊丁入地”的历史也很早,《怀集县志》中说:“考户口即人丁也,随田立户、照米派丁法,不知昉自何时,非独怀集是户口即田赋也”⑤。但同书又说,“明初审丁应役,民苦
注释:
① 吴元庆:嘉庆《无为州志》卷七,《食货志》,《民赋》。
② 李景峰:光绪《溧阳县志》卷六,《食货志》,《田赋》。
③ 夏之蓉:乾隆《直隶通州志》卷五,《民赋志》。
④ 尹继善:乾隆《江南通志》卷六十八,《食货志》,《田赋》一.又据金秉祚:乾隆《山阳县志》卷之八,《民赋志》,《户口》载:“康熙六十年编审。……是年,奉总督部院常饬议丁随田办,经邑令冯仲烰传集士民公议,……按以实在田地摊带丁银。……雍正六年,户口仍前,是年奉文,丁银均摊田亩,不另款征纳。”则该县早在康熙六十年1721年巳开始“摊丁入地”。
⑤ 孙汝霖:同治《怀集县志》卷三,《赋税志》,《田赋》。又据张显相:道光《平南县志》卷十,{民赋》:“缘粤西丁银向系摊入地粮征收。康熙五十五年恭奉鸿恩,特降谕旨,续增人丁永不加赋,是以按粮计丁,总成实熟成数。”也可说明该省较早实行了“摊丁入地”。
差,故纳银于官,官自顾办。……万历二年(明纪万历三年行)一条鞭,盖役归赋矣。”①看来明万历年间推行一条鞭法,是促使丁役照田粮编派的一个重要关键。广西省所以较早地实行“摊丁入地”,也与该省的经济条件有关。如果说,江、浙等省的某些州县,工商业的发展,人口流动的频繁,是促使丁归地派的重要原因,那么,广西的情况在某种程度上恰恰相反。“盖地瘠民贫,又轻去其乡,若无产而科徭,虽计口入册,终难办纳差镪,徒累里中耳!” ②经济落后,人民生活的贫困,造成农民“轻去其乡”,使封建政府不得不考虑改进赋役征收办法,实行“摊丁入地”。
广西省丁归粮派的做法,在清初也存在不少弊端。如平乐县,“有粮盈四、五石而未编一丁者,有粮鲜升合而虚承数丁者”,所以“每遇征比,抢呼颦蹙之状,有不忍言。”康熙八年(1669年),知县陈光龙“力陈之上宪”,要求严格按“丁之多寡自应以粮之多寡为准”的做法进行改革。他根据当地丁粮数额,规定“以二石八斗五升之粮为一丁,普例均摊”,使矛盾稍有缓和③。陈光龙的这个办法,后来被推广到该府所有各县④。
广西的丁银,在雍正以前,也不是所有州县都摊入地粮了。雍正六年(1728年),户部议准“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分摊”,⑤一些没有摊丁的州县也开始均摊,桂林府全州的丁银,就是从“雍正六年奉文摊入地粮内”的⑥。
广西省田土的名目十分繁杂,有官田、民田、没官田、僮垦田、民屯田、耕兵屯田等等。这些田土,“有编丁者,有不编丁者”⑦“或止编一差,或全不编差”⑧。均摊丁徭银,仅指民田而言,其它田土一般不加编征。
广西省的“摊丁入地”,采取各州县分别均摊的办法。据雍正六年(1728年)议定的科则,大致每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一钱三分六厘零不等。⑨其中全州和罗城、阳朔二县,因“有田少丁重,田多丁轻者,又有弃产而丁银未除,得产而丁银未纳者”,丁银征收十分混乱,因此经巡抚韩良辅题请,实行“按粮额派输”⑩。
在广西,还有一部分土州、土县,它们例不编审,也不征收丁银,所以也不实行“摊丁入地”。
注释:
①孙汝霖:同治《怀集县志》卷三,《赋役志》,《田赋》。
②黄大成:康熙《平乐县志》卷四,《赋役》,《户口》。
③清柱:康熙《平乐县志》卷四,《赋役》,《户口》。
④清柱:嘉庆《平乐府志》卷二十四,《田赋部》,《钱粮》。
⑤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丁银摊征》。
⑥温之诚:嘉庆《全州志》卷之四,《田赋志》、《丁役》。
⑦何梦瑶:乾隆《岑溪县志》卷之二,《田赋志》、《科志》
⑧王栋:同治《苍梧县志》卷之九,志三,《食货志》上,《田赋》。
⑨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丁银摊征》。
⑩《清世宗实录》卷五十九,雍正五年六月己未。
十四、湖南
雍正六年工728年,湖南巡抚王国栋向朝廷上疏,请求“丁随粮派”。经户部复准,从七年1729年起开始“摊丁入地”。
湖南省的“摊丁入地”,是采取了“随粮带派”的形式,并由各州县分别均摊。计“每地赋粮一石,合摊丁银一毫四丝至八钱六分一厘零不等”①。比如沅江县,“每石摊派丁银一钱六分九厘”②,清泉县“每石带征丁银四分四厘二毫一丝六忽”③。湖南省所以按地粮进行摊派,当然也与它在田赋征收中,以粮石作为科征标准是分不开的。如嘉庆《大清会典事例》载:“湖南所属民赋,田每亩科秋粮二勺九抄四撮至一斗四升六合九勺零不等。每石征银二钱二厘三毫八丝至一西八钱四分四毫不等”④它的计征方法是先按粮石,然后又以粮石折合银子,这与多数省分直接按银子征收田赋,在内容上就有所不同。
十五、湖 北
在雍正年间的“摊丁入地”高潮中,湖北是行动较迟的一个省分,直到七年1729年经户部议准,才开始“照通省摊匀丁银数目,派入田粮征收。”⑤当时,湖北的丁银,除天门县在此前已题请“随田起丁”外,其余武、郧九府州,均以通省匀丁。这些州县共计人丁四十五万三千四十三丁,合征丁银一十二万五千八百六十四两,摊入全省九十七万八百余两田赋银内,计每钱粮一两,合摊丁银一钱二分九厘有奇⑥。
全省“摊丁入地”后,各州县的丁银当然有所变化。属于减摊丁银的有武昌、黄陂等四十二州县。比如蕲州,原编丁一万五千五百九十丁,实征丁银四千四百七十九两,摊丁以后,共匀丁银三千三百七十七两,比前减少一千一百余两⑦,应城县则因此减少八百余两⑧。比前增加丁银的有江夏、汉阳等十九州县。按照湖北原定规则,凡“续报劝垦及自首隐垦,岁报升科”,每遇五年编审,“将通省丁银与通省旧额新升之粮,均匀摊派”⑨。这种五年计摊一次的办法,与山东等省是一样的。
但是,在湖北,由于有的州县摊丁过多,“民间多已赔累”,尤其象钟祥等州县,原额丁银不
注释:
①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丁锒摊征》。
② 骆孔僎:嘉庆{沅江县志》卷八,《赋役志》,《户口》。
③ 江恂:乾隆《清泉县志》卷七,《食货志》,《实征》。
④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八,《户部》,《田赋》,《田赋科则》。
⑤ 《清世宗实录》卷七十九,雍正七年三月庚戌。
⑥ 吴熊光:嘉庆《湖北通志》卷十八,《政典》一,《户口》。
⑦ 陈廷扬:光绪《蕲州志》卷之五,《赋役志》,《户口》。
⑧ 罗缃:光绪《应城县志》卷之三,《经政志》,《户口》。
⑨ 吴熊光:嘉庆《湖北通志》卷十八,《政典》一,《户口》。
过二千四百三十两零,而匀摊丁银却多至六千余两,使“加派均丁之数,反多于该县额丁之数者”。而五年一次匀摊,对于钟祥等县来说,并不能得益多少。因此在“摊丁入地”后,该县即发生“通县民人群至县公堂公缴农具,求请详豁”的事件。雍正九年(1731年三月,钟祥县差役下乡“催征加丁银两”,“通县一十三乡百姓,复于城东武当宫地方聚众呼吁”①。封建国家对于钟祥县百姓的正当呼吁,虽然大加申斥,并不惜采取暴力镇压的手段。但是,群众的行动不能不引起他们的思考,并采取相应措施。雍正十一年1733年经户部议准:“湖北于雍正七、八、九年各属开垦田地,新升粮银九千四百一两四钱八分零,抵减汉阳等八县重丁银。”其中“新升科粮银内应派丁银一千二百十有八两九钱有奇,先尽钟样一县摊减”。余下“未经抵足重丁银八千三百有八两,全行豁兔”②。自这以后,江夏等十九州县的摊丁数额,又回复到先前征丁的数额,因而,它们的实际匀摊科则,当然也要发生变化,即低于全省每钱粮一两,摊丁银一钱二分九厘零的数字。其中,象钟祥等州县,因为豁免数额大,科则也就越低了。
十六、贵 州
《大清会典事例》载:“乾隆四十二年复准:贵州通省丁银一万三千七百九十二两三钱八分一厘。内平越等三十六府、厅、州、县,应征丁银九千三百六十七两二钱八分二厘,历年随粮完纳,应仍其旧。贵阳等二十九府、厅,州,县,共应征四千四百二十五两九分九厘,按亩摊征,计各属田地八十一万二千八百六十九亩零,每亩摊丁银五厘四毫四丝三忽零。”
以上说的是贵州省“摊丁入地”的情况。根据上面记载,我们知道,早在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以前,贵州已有平越等三十六府、厅、州、县的丁银“随粮完纳”了。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的规定,是把剩下的贵阳等二十九府、厅、州、县的丁银,也统归地粮,办法是,依照统一的则例,“按亩摊征”,计亩摊丁银五厘四毫四丝三忽零。
至于早先“摊丁入地”的州县,它们的情况比较复杂。象平越府所属各州县,就有按一条鞭银摊派的,也有按亩进行匀摊,而且它们的科则也各不相同。象乎越府亲辖今福泉县人丁七百四十三丁,因“俱系招集流寓苗彝,去来不定,难以编审”,康熙九年1670年清丈田亩后,就随一条鞭等带派丁差银。当时,全部一条鞭等银一千三百九十九两零,丁差银一百一十一两零,带派后,每两计征丁银七分九厘五毫零⑧。其余象黄平州今黄乎县,“例系照田带派,内除僧田、苗田例不带派丁银外,照例上、中、下三则民田,每亩一例带派丁差银七厘,共该原额丁差银二百六十三两零”,湄潭县也“每亩随田带派丁差银七献,而瓮安县则每亩只派
注释:
①《朱批谕旨》,雍正九年十二月初六湖北巡抚王士俊奏。
②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四,《户部》,《户口》,《新升科分摊》。
③雍正《贵州省民政赋役全书》,《乎越府亲辖》。
银四厘①。
遵义府是雍正五年1727年由四川拨归的②,因此它的“摊丁入地”,更多的与四川相同。比如正安州⑧“原额每粮八斗八升一勺零载丁一丁,共该人丁一千九百五十三丁零,每丁征银二钱八分八厘二毫零,共该征丁差银五百六十二两九钱五分零”。摊入田亩后,“上田每亩载粮四升五合,计征丁银一分四厘七毫零,中田每亩载粮三升五合,丁银一分一厘四毫零,下田每亩载粮二升五合,丁银八厘一毫零,坡地每亩载粮五合,丁银一厘六毫零④。其它各州县也基本相同,伹遵义、桐梓、绥阳三县,则用田亩进行计算,它们是:每田六十亩载丁一丁,每地一百五十亩载丁一丁⑤。
此外,象天柱、玉屏二县玉屏原为平溪卫,它们分别从湖南划归,而且都较早地实行了“随粮派丁”,比如天柱县,从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已经请求“粮从地起,差随粮办”⑥。因此,在形式上又与前面有所不同。象玉屏县,“实在随粮人丁一百三十丁,每丁照改征米石科则计算,该征丁粮六斗二升五合,共有征丁粮六十四石四斗一升零,每石折银六钱,共银三十八两六钱四分六厘零⑦。
贵州摊丁入地中的复杂情况,是与该省的某些特殊原因分不开的。贵州也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自明代始设布政司,但长期以来,“田土惟贵州无顷亩册,应办粮差,各于土官名下认纳”⑧。清代由于“改土归流”,又大规模地改卫所为州县,田赋和人丁的编审制度才比较划一起来,但与内地州县相比,还存在着一定差距。平越府所属的丁银所以“随田派征”,是因为户口、人丁“俱系招集夷民,原未审丁征银”的缘故,至于遵义府以及天柱、玉屏等县,则从邻省划归以前,它们已经“摊丁入地”了。既然历史的情况不一样,所以“摊丁入地”的时间以及推行的形式,当然也就不同了。
十七、山 西
山西是全国“摊丁入地”的过程拖得最长的一个省份。早在雍正二年1724年九月,布政使高成龄就奏请山西“照直隶新例,将丁银并入地粮”⑨。但是,各州县“以晋省居民置产
注释:
① 雍正《贵州省民政赋役全书》,《黄平州》,《湄潭县》,《瓮安县》。
②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丁银摊征》记载的是四年;张广泗:乾隆《贵州通志》和道光《遵义府志》均作五年,今作《通志}、《府志》。
③ 《赋役全书》作正安州,《府志》作真安州,《大清会典事例》作镇安州。
④ 平翰:道光《遵义府志》卷十二,《户口》;卷十四,《赋税》二。
⑤ 乾隆《贵州省民政赋役全书》。
⑥ 林佩纶:光绪《天柱县志》卷八,《艺文志》。
⑦ 雍正《贵州省民政赋役全书》,《玉屏县》。
⑧ 明王问:《冀越通》。
⑨ 《清世宗实录》卷二十四,雍正二年九月甲寅;《朱批谕旨》,雍正二年九月十四日,山西布政使高成龄奏。
者少,逐末者多,且地土瘠薄”为理由,纷纷反对①。所以,虽然后来的历任巡抚、布政使“再三开示”②,但进展一直十分缓慢。
乾隆元年1736年,巡抚觉罗石麟在雍正九年(1731年)“试办”的基础上,正式奏请朝廷将临汾等十六州县的“丁徭全数归入地粮”,另有祁县等九州县的部分丁银“酌归地粮”③。接着十年1745年,户部又议准太原等十八州县丁银“摊入地粮”,交城等十五县丁银“一半摊地粮”。④这样,全省的“摊丁入地”才陆续开展了起来。
新“试办”的“摊丁入地”,由各州县分别进行匀摊,并实行以粮载丁的方式。根据乾隆十年1745年的摊丁科则,大致“每粮一石,合摊丁银一分八厘至二钱二分二厘。每地赋银一两,合摊丁银一钱四分七厘九毫至三钱三分八厘不等。”但是,后来摊丁的州县,也有采取匀丁入亩的办法。比如道光四年(1824年)“摊丁入地”的阳曲县,就与“孟县一例”,“按亩摊征”,计“每亩摊银一分有零”。⑥在朔州则“无分州卫,一体摊征,核计科则分摊,每地一亩自一分八厘至四分不等”⑦。
由于山西的田土普遍并不丰腴,又加上丁银本来偏重,所以有的州县甚至在“摊丁入地”时,为了减少阻力,往往采取按阶段逐步进行的方式。晋中的沁州(今沁县),“地素称瘠土,虽当乐岁,仅给租赋,衣食尚且艰难”,遇到荒歉之年,“官税之拖欠遂多”,“故卖男鬻女以完钱粮者有之,减价变产以完钱粮者有之,将田地白与他人以免日后钱粮者有之,甚至本身欠粮脱逃无影,贻累户族者亦往往有之。”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差归粮内”,毕其功于一役是不行的⑧。所以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只将该县部分丁银摊入地内,每丁仍保留丁银一钱,直到道光六年1826年才将剩余丁银全部归入地粮⑨。在有的州县,甚至还分开多次才摊完丁银。象大宁县,实征均徭等银二千三百四十一两零,乾隆元年(1736年)归入地粮征收银七百二十六两零,三十一年1766年又归入一千余两,道光五年1826年“全数归入地粮”⑩。
还有一些州县,因为丁银过重,实在难归地粮,最后封建国家只好采取将部分丁银豁免的办法,才完成“摊丁入地”。如兴县原额地一千四百七十二顷零,征银八千二百六十两,粮二百五十石。粮每石折银九钱三分六厘六毫零,合折银二百三十四两零。以上共征田赋银八千四百九十二两零。原额行差人丁六千二百二十四丁,征均徭等银四千四百五十二两零。
注释:
①② 《朱批谕旨》,雍正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山西巡抚伊都立奏
③ 王庆云:《石渠馀记》卷二,《纪丁随地起》。
④ 《清高宗实录》卷二百四十九,乾隆十年九月乙酉。
⑤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丁银摊征》
⑥ 阎士骧:道光《阳曲县志》卷七,《户书》。
⑦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五七,《户部》,《户口》,《丁银摊征》。按,引文中一分八厘原书作一厘八厘,今据《石渠馀记》订正。
⑧ 叶士宽:乾隆《沁州志》卷三,《贡赋》。
⑨ 吴承恩:光绪《沁州复续志》卷一,《贡赋》;《石渠馀记》卷二,《纪丁随地起》。
⑩ 曾国荃:光绪《山西通志》卷六十四,《田赋略》七。
如果按上述数字“摊丁入地”,每地赋银一两,约摊丁银五钱以上,这是兴县百姓无法承受的。道光五年1825年“摊丁入地”,只将丁银匀入一半,剩下二千二百余两仍归丁派,直到光绪五年1879年豁免其中的六百八十两零以后,才将所余丁银一千五百四十五两归入地粮征收①。又如岢岚州今岢岚县,也因丁银过重,一直无法摊丁。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豁免丁徭银一千五百八两,光绪六年1880年,又豁免丁徭银八百九十五两,最后以实存五百四十丁,银六百六两零,匀入地粮②。
山西省的“摊丁入地”,从雍正时候“试办”起,经乾隆、嘉庆、道光各朝,直到光绪五年1879年才最后完成⑧,前后一共经历了一百多年。在这一百多个年头里,各种矛盾是很多的,其至还发生过象万泉、安邑等县“罢市、烧城门、毁公署”那样激烈反对“摊丁入地”的民变事故④。但总的说来,山西的多数百姓还是要求“摊丁入地”的,特别是那些“无力穷丁”,更迫切要求免除丁银的重担。有的还以逃亡进行反抗。岢岚州全部人丁不足三千,从乾隆八年1743年到二十三年1758年的十五年中,逃亡竟达六百三十余丁,五寨县原额人丁四千八
百余丁,逃亡二百五十余丁⑤。山西省的“摊丁入地”,正是在这样曲折的斗争中不断前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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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程云:乾隆《兴县志》卷之十,《田赋》;张启蕴:光绪《兴县续志》上卷,《户口》。
② 吴光熊等:光绪《岢岚州志》卷之五,《赋役志》、《户口》。
③ 曾国荃:光绪《山西通志》卷五十八,《田赋略》一:“光绪五年,……豁免丁役二万三百一两一钱五分五厘”,“除豁免外,所余民丁银一万六千三百三十八两一分八厘,屯丁银二百五十八两,归入地粮征收。”这样,岢岚、兴县等尚未全部归并的二十余州县的丁银也都归入了地粮。又,同书卷六十载:屯留县,“光绪十年豁免丁徭银一千四百六十八两八钱。”十年当为五年之误。参见刘钟麟:光绪《屯留县志》卷三,《田赋》。
④ 曾国荃:光绪《山西通志》卷一百〇四,《名宦录》四;周景柱:乾隆《蒲州府志》卷之二十三,《事记》。
⑤ 曾国荃:光绪《山西通志》卷五十八,六十二,《田赋略》一、五;《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户政》五,《赋役》二;戈涛:《请丁银仍仍归地粮疏》。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论丛》,中华书局198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