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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摊丁入亩”(四)

郭松义

      

十八、盛京、吉林

 

         盛京和吉林,都是清朝的“龙兴之地”。清初,由于大量的八旗兵丁带着家属、壮丁移居关内,富庶的松辽平原是州县废没,户丁缺编。

        顺治十五年1658年,清廷在沈阳设奉天府,接着康熙五年1665年,又改广宁为锦州府,政权建设才稍具规模。然而户丁编审还要再迟一些,到七年1667年才开始实行。当时“奉天府属每丁征银一钱五分,锦州府属每丁征银二钱”①,正式征收丁银。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以后,奉天、锦州二府也奉诏:“以五十年编审为定额”②,但“摊丁入地”却没有马上实行。雍正时,户部专门作出决定:“奉天府所属丁银,以入籍民人增除不定,仍照旧例,地丁分增,不摊入地亩。”③奉天等府的“摊丁入地”是从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才实行的。《户部则例》载,“奉天省

 

注释:

  ①②阿桂:乾隆《盛京通志》卷三十五,《户口》一。

③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丁银摊征》。

 

人丁,每口征银一钱五分至二钱有差。收入无籍民人及出户家人,每口征银二钱。共丁税银二万三千四百七十四两九钱五分,内无业穷丁银四千一百五两零,摊入地粮征收。其余银两按丁交纳,遇闰均不加征。”①上述所称的“摊丁入地”,仅指其中的“无业穷丁”,至于有产之家,仍不在其内。这是因为在当时,奉天、锦州等地,都是地多人稀的宽乡,一般民人谋生较易,丁银矛盾相对并不突出,所以封建国家对于“摊丁入地”的关注,也稍逊于其它地区。

       吉林的情况与盛京相仿,不过设置州县和编审户丁的时间,就更晚了。乾隆四年1739年,户部允准:“省直百姓情愿入籍者,准其入籍”,并“于户口册内照奉天所属民人,每名征丁银一钱五分”②。三十六年1771年又确定,吉林各属,除开户入籍家奴和官庄年满幼丁外,“以三十六年编审为定额,以后永不加赋”③。至于吉林的“摊丁入地”,则是光绪九年1883年的事。当时经户部咨准,全地区除优免七十一丁外,“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三钱三分八厘六毫。都伯纳地钱一两,摊丁银一钱零三厘九毫六丝”④。吉林的“摊丁入地”,是清代开展摊丁活动以来,在全国最晚的一个地区了。

根据以上所述,我们将康熙末年以来各省“摊丁入地”情况列表于下:

 

省  区
 实行年月
 实  行  形  式
 摊入科则
 备    考
 
广  东
 康熙五十五年

1716年户部议准“摊丁入地”
 就各州县地亩分摊
 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一钱六厘四毫有奇。
 雍正五年1727年潮州府等未随粮派州县实,行摊丁入地。
 
四  川
 康  熙
 各州县分别匀摊
 每粮五升二合至四石六斗不等,算人一丁。
 威州等十一州县,自雍正五年1727年起,摊丁入地。
 
直  隶
 雍正二年1724年
 全直隶通筹计摊
 每地赋银一两匀丁银二钱七厘有  零。遇闰每两加银七厘九毫四丝。
 包括匠班银在内。
 
福  建
 雍正二年1724年
 各州县分别匀摊
 每地银一两摊入丁银五分二厘七毫至三钱一分三厘不等包括盐钞银在内。
 台湾府自乾隆十二年1747年摊丁入地,规定:“以通郡之丁银,匀入通郡之田亩。”


 
山  东
 雍正四年1726年
 全省通筹均摊
 每银一两摊丁银一钱一分五厘零。
 
 
云  南
 雍正四年1726年
 以全省计摊
 上地每亩摊丁银五厘五毫,四厘六毫,下地三厖弿六毫。上摊丁银七厘六毫,中田六厘六毫,下
  
 


 

注释:

①咸丰《户部则例》卷六,《田赋》下,《丁银定额》。

②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三十四,《户部》,《户口》,《流离异地》。

③阿桂:乾隆《盛京通志》卷三十五,《户口之一》。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二,《户部》,《田赋》。

省区
 实行年月
 实行形式
 摊入科则
 备  考
 
浙江
 雍正四年1726年户部议准该省摊丁科则
 按同一则例分别均入各州县田赋
 每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一钱四厘五毫有奇
 照粮起丁五十州县,照田起丁二十七州县
 
河南
 雍正五年(1727年)
 各州县分别均摊
 每地赋银一两摊丁银一分一厘七毫六丝至二钱七厘二丝零不等
 原派闰银州县,摊丁后仍派闰银
 
陕西
 雍正五年(1727年)
 全省通融计算
 每粮一石、银一两,摊丁银一钱五分九厘三毫有奇。闰年再加四厘。
 
 
甘肃
 雍正五年(1727年)
 河东丁随粮办,河西照粮摊丁
 河东:每粮银一两,摊丁银一钱五分九厘三毫有奇。闰年每两加银一钱七分四厘有奇。闰年每两加银一钱七四分厘八毫。

河西:每粮一石,均载丁银一分六毫有奇。
 自雍正六年(1728年)起,按河东、河西匀摊。
 
江西
 雍正五年(1727年)
 通省匀摊
 每地赋银一两,摊丁口银一钱五厘六毫。
 包括盐销银在内。
 
江苏
 雍正六年(1728年)
 各州县分别均摊
 每亩摊丁银一厘一毫至六分二厘九毫零不等。
 松江、常州二府及海州等州县按亩计摊,余以银或粮计摊。
 
安徽
 雍正六年(1727年)
 各州县分别均摊
 每亩摊丁银一厘一毫至六分三厘九毫零不等。
 
 
广西
 雍正六年(1728年)户部议准摊丁科则
 各州县分别均摊
 每地赋银一两摊丁银一钱三分六厘零不等。
 全州、罗城、阳朔等以粮额均摊。
 
湖南
 雍正七年(1729年)
 各州县分别均摊
 每石派丁银一毫四丝至八钱六分一厘零不等。
 
 
湖北
 雍正七年(1729年)
 照通省匀摊丁银
 每钱粮一两,摊丁银一钱二分九厘有零。
 
 
贵州
 自康熙年间起至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完成
 贵阳等二十九府厅州县按亩计摊。平越等三十六府厅州县各自分别计摊。
 贵阳等二十九府厅州县,每亩摊丁银五厘四毫四丝零。
 
 
山西
 雍正九年(1731年)开始“试办”,至光绪五年(1879年)最后完成。
 各州县分别匀摊
 乾隆十年(1745年)科则,每粮一石摊丁银一分八厘至二钱二分二厘。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一钱四分七厘九毫至三钱三分八厘不等。
 
 
盛京
 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
 全地区通筹匀摊
 
 “无业穷丁”摊入丁地,其余仍按丁缴纳。
 
吉林
 光绪九年(1883年)
 
 吉林每地银一两,匀摊丁银三钱三分八厘六毫。

都伯纳每地银一两,匀摊丁银一钱零三厘九毫六丝。
 
 

六  匠班银摊入田赋

        清代的“摊丁入地”,除了上面所说的民丁以外,匠班银的归入地粮,以及灶丁、屯丁的“摊丁入地”,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学术界过去很少涉及,因此很有必要一并加以考察。 

        匠班银是明代沿袭下来的一项代役银,它征自匠户。原来从明初以来,封建国家为了确保统治阶级的生活和统治的需要,把全国的工匠编入匠籍,分为轮班和住坐两大类,定期为其服役劳作。大致住坐匠集中于南、北两京,并享有月粮、直米的待遇。轮班匠则散居于各省州县,分一年到五年,轮班赴两京从事役作。由于轮班匠分散在全国各地,有的还要经过成月的长途跋涉,才能按时服役,这不但对绝大多数工匠来说,是一项十分沉重的负担,而且由于解送“失班”和大量途次逃亡,对于保证封建国家的徭役需要,也非常不利。因此,从成化时候起,统治者改变办法;准许轮班工匠以银代役。到嘉靖四十一年士562年,明朝政府

正式规定,凡“班匠通行征价类解,不许私自赴部投当”①。这种“征价类解”的办法,就是匠班银的制度。

        清朝统治者入关以后,鉴于明季匠籍混乱和简化户丁编审,于顺治二年1645年下谕废止匠籍,“除免匠价”,把匠户编入民籍,“照民一例当差”②。但是不久,工部就以“工程尚烦,需用不赀”,奏准朝廷,自十五年1658年起,又恢复对匠班银的征解③,大致开始均摊于各里甲,康熙初年才归匠户完纳。《嘉兴府志》载:匠班银,“顺治十五年奉文均摊各里,康熙六年仍归匠籍完纳。”④广东《香山县志》也说:“南工部匠银银两,康熙元年始行派纳,赋役之外,征及于工,亦会计者一时权宜之术也。”⑤   
        本来,清初的废匠籍、免匠价,这是符合明清之际大变革实际情况的。而清朝政府又已经把明代的匠户编入了民籍。在这样情况下,重新征收匠班银,不但等于回复到明末混乱的老路,而且势必造成匠户们既要缴纳丁银,又需负担匠价的一身两供的境遇。象海盐县,早在明代,匠户的逃亡就非常严重。到清代,他们因编入民籍,需要认纳丁银,而“班银”又不得豁免,结果“匠户日有逃亡”,“而里甲之赔跛无穷”⑥。安徽广德州,也因匠籍“各户子孙赔累”,或“其子孙故绝者,又累里长赔纳”,而“实费追呼”⑦。湖南湘潭县原有工匠一百五十七

注释:

①万历《明会典》卷一百八十九,《工匠》二。

②《清世祖实录》卷十六,顺治二年五月庚子;顺治《江西赋役经制全书》,《更订凡例》。

③《清世祖实录》卷一百一十八,顺治十五年六月辛卯。   

④许瑶光:光绪《嘉兴府志》卷二十,《户口》。

⑤申良翰:康熙《香山县志》卷之三,《食货志》,《杂办》。

⑥陈世倭:乾隆《海盐县续图经》卷二,《食货篇》,《户口》。

⑦《桐川纪事》续《征解匠班银两示》。

名,康熙二年1663年仅存五十五名,到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减少到只有二十九名了。这些不断减少的工匠,大多因为不堪封建国家的双重压榨而逃亡了①。福建漳浦县在康熙年间,真正属于明代匠户子孙的不过十分之一,其余“十之九”的匠班银,则“包赔于里户”②。

         因此,从恢复征收匠班银开始,不少官员就发出呼吁,要求进行改革。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任济宁知州的吴柽说,“窃惟今无匠籍、民籍之分。要之皆民籍,既征丁银,宜豁除班匠,否则派入条鞭之内,每亩所增不过渺漠之数,于国课无损,而贫艺有济”③。山西永济县令潘某在谈到该县的匠班银时也说,“永邑应征匠价银七十九两六钱有奇,向系旧匠一百七十七名公同办纳。但历世已远,昔之丁匠丁亡籍换,间有一、二子孙,未必世传其业,而额故在,不得不于其名下追赔。无子孙可追者,即辗转指攀,甚至着催办之匠头代纳。……且工匠亦民丁也,既征其丁,又征匠价,是力役之征,人供其一,而匠供其二。”所以他认为,匠班“亦当与丁徭一体均摊以苏其困者也”④。

        其实象吴柽等人所说的把匠班银派入条鞭的做法,早在明末已有人试行了。安徽灵壁县,因匠户“虽逃绝,册籍未除”,“辗转折连”,“岁以为累”。县令别如纶“申请派入条鞭之内”,计“每两不过丝忽之加,而害得免”⑤。江西乐平县,也因此于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将全县匠班银八十一两二钱,照一条鞭法“编入四差”。不过乐平县的做法是,从此“各匠止当民差”,匠班银则“取给通县人户征解”⑥。清初从新征收匠班银以后,这些县大多仍恢复“照旧征解”。

        在清代,正式把匠班银摊入地银的,开始于浙江省。《大清会典事例》载:“康熙三十六年复准,浙江匠班银七千四百九十两有奇,均摊于通省地丁下带征。”据有关地方志的记载,各州县真正实行是在三十七年1698年。在这以后,湖北巡抚年遐龄,也以该省匠役班价银“缺额无征”,“官民交困”,请求照江、浙二省之例,“自康熙三十九年为始,亦归地丁征收”⑦。山东省的“额征班匠银四千四百余两”,于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午归地亩⑧。接着,湖南省的匠班银,也在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摊入田亩⑨。

注释:

①吕正音:乾隆《湘潭县志》卷十,《赋役》上。⑧⑨

②陈汝咸:康熙《漳浦县志》卷之七,《赋役》上。

③《牧济尝试录》,《杂税论》。

④陈仪:《陈学士文集》卷四,《赠永济令潘苍企叙》。

⑤贡震:乾隆《灵璧县志略》卷二,《经制》,《赋役》。按:别如纶,万历四十八年1620年以举人任灵

⑥  杨人杰:乾隆《乐平县志》卷之五,《食货志》一,《役法》。

⑦  《清史列传》卷十二,《年遐龄传》。   

⑧  《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九和《大清会典事例》均载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请准该省匠班银归入地

丁征收。但据各府州县地方志记载,正式摊入地亩是在四十二年1703年。

⑨  只有个别州县,如沅州府属芷江县,是在雍正七年1729年与民丁银一体摊入地亩。见白塘珠:乾隆《沅州府志》卷十二,《田赋》上。

       在康熙年间实行匠班银归于地粮的,还有江西省。有关江西省匠班银归入地粮的明确时间,我们从《实录》、《会典》和地方志中,都没有查到。伹福建康熙《漳浦县志》中却有这么记载:匠班银“唯江西省就地丁均匀,而浙江省前年亦经题请,业有成例。”①雍正六年1728年,广东布政使王士俊在奏请该省匠班银“摊入地丁”时,也提到“请照江西,浙江等省之例”②。又前引湖北巡抚年遐龄的奏疏中,亦有援引江、浙二省之例。这里所说的江、浙,就是江西、浙江。因此,可以推断,江西省匠班银摊入地丁的时间,可能还在浙江省之前,至少不会迟于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

      雍正年间全国“摊丁入地”的高潮,对于匠班银的摊入地丁也起着促进的作用。直隶的匠价银就是在雍正二年1724年与丁银一起摊入地粮的。江苏、安徽则于七年1729年全部摊入田亩③。此外,广东省始于八年1730年④,福建省则在十三年1735年⑤。稍迟的象陕西、甘肃两省,它们到乾隆二年1737年也摊入“民粮”⑥。山西省因为“摊丁入地”的时间拉得很长,所以匠班银匀入地粮,也比其它省份复杂一些。比如长治县的匠价“乾隆二年摊入地粮征收”⑦,寿阳、介休、沁州等州县是在三年1738年⑧,阳曲是四年1739年⑨,河曲是六年1741年⑩,孝义县则迟至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才“均入地丁内征收”11。至于还有些省份,因为没有看到记载,暂时还不清楚。

        匠班银的摊入地丁,也与民户“摊丁入地”一样,形式上很不一致。浙江、广东等省是按照通省地亩均匀摊征。象广东,每亩一律以银一毫三丝零起征12。直隶虽然也是通省均摊,但与民丁混合一起,以田赋银计征,每地粮银一两,摊入丁匠银二钱七厘零。至于其它的不少省份,多采取以“该州县之匠价均摊于该州县”的方式,但其中也有按粮银或按地亩的区别。

福建、河南、山西、陕西、甘肃等省都以银粮计征。比如:福建莆田县“照现征钱粮科算,每粮一两匀征银四厘四毫八忽四微13,长汀县每粮一两匀征银六毫四丝二忽零,宁化县一厘五丝

注释:
    ①  陈汝咸:康熙《漳浦县志》卷之七,《赋役》上。

②  《朱批渝旨》,雍正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广东布政使王士俊奏。

        ③  尹继善:乾隆《江南通志》卷六十八,《食货志》,《田赋》。

        ④  乾隆《广东赋役全书》,《省总》上卷。

        ⑤  乾隆《福建通省赋役总册全书》,《福建省总》。

        ⑥  《清高宗实录》卷三十六,乾隆二年三月丁卯;卷四十六,乾隆二年七月戊戌,卷八十,乾隆三年十一月辛亥。按,据有些地方志记载,甘肃匠价摊入地粮是在乾隆三年1738年。

        ⑦  吴九龄,乾隆《长治县志》卷七,《赋役》。

        ⑧  张嘉言:光绪《寿阳县志》卷三,《赋役志》,《田赋》,叶士宽,乾隆{沁州志》卷三,《贡赋》,徐品山:嘉庆《介休县志》卷四,《田赋》。

       ⑨  阎士骧:道光《阳曲县志》卷七,《户书》。

       ⑩  邓必安:乾隆《孝义县志》,《田赋积贮》。

       11  曹春晓:嘉庆《河曲县志》卷三,《丁徭》。

       12  郝玉麟:雍正《广东通志》卷之七,《编年》。

       13 宫兆麟:乾隆《兴化府莆田县志》卷六,《赋役》。

六忽零,清流县四厘一毫一丝零①,等等。安徽以及江苏、湖南的不少县分,按照田亩进行征收。如芜湖县,每折实田一亩科摊带匠班银二毫五丝二忽零②,高邮州,上田每亩摊征匠班银四丝零至河淌田每亩六忽零不等③。在江苏苏州府所属的县分,采取了以本色米粮进行匀摊的方式。如长洲县每石摊征匠班银一厘三毫有奇,常熟县每平米一石征银一厘一毫有奇④,等等。从上述各种形式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匠班银的“摊丁入地”;或者是民户的“摊丁入地”,它们在实质上都是一样的。

       当然,匠班银的“摊丁入地”,比起民户的“摊丁入地”来,毕竟要简单得多。首先,它的数额很小,根据我们见到的材料,较多的象江西,不过七千九百八两零,遇闰加银六百五十九两零⑤。江苏七千六百多两,浙江七千四百多两,其余有几千两,或者千余两的,最少的甘肃省仅只七百六十余两。因为银数不多,摊入地亩或地粮后,对有地之家增加的负担也少,所以在推行时阻力也比较小,尤其是某些“摊丁入地”在前的省分,更不过是一种顺势而行的举动。

       匠班银的摊入地粮,在当时还是有相当作用的,它解决了长期以来使“官民交困”的一个麻烦问题。特别是那些身为匠户的子孙们,更消除了封建国家强加在他们头上的一道人身枷锁,使之稍有喘息,这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七  灶丁银摊入灶地

         盐与食粮一样,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在我国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一直实行官盐制度。因此,封建国家对于直接从事制盐生产的劳动者,也牢牢地加以控制。在明代,他们与军、匠等户一样,有专门的户籍,叫做灶户。灶户中年十六以上六十以下的男子成丁,称作灶丁,他们必须定额向封建国家缴纳盐课。由于灶户所从事的制盐生产,都是在封建国家严密的组织下进行的,因此,统治者为了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还常常分配或允许拥有一些必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明代,灶户除了盐田以外,还有草荡甚至耕地。草荡和耕地是需要缴税纳赋、支应差役的,因此,灶丁也要缴纳丁银。

清朝代替明朝以后,取消了军户和匠户,一律编入民册,但灶籍还是保留了下来。清朝政府对于灶丁的编审,虽然不如民丁那样频繁,然而为了保证盐课和征收丁银,对它也并不

注释:

①      李  绂:乾隆《汀州府志》卷之十,《田赋》。

②      陈春华:嘉庆《芜湖县志》卷之四,《田赋志》。

③      夏之蓉:乾隆《高邮州志》卷之三,《民赋志》,《地丁》。

④      习寯等:乾隆《苏州府志》卷九,《田赋》三。   

⑤      于成龙:康熙《江西通志》卷之第十二,《户口田赋》。按:匠班加正脚银共七千九百七十一两零,遇闰年份加银六百六十四两零。

放松。  

        康熙中期开始的匠班银摊入地丁,以及接着民户的摊入地,促进了灶丁银摊入灶地的进程。雍正二年1724年,署江苏巡抚何天培在奏疏中说:“窃丁银归地,洵为良法,惟江、浙之松、嘉、杭、绍等府有灶丁一项,必宜归在灶地。查明初灶户烧盐,其地谓之盐场,乃取卤烧盐之地,但征税银,不征粮米。而灶丁之税,特重其丁,立定户册,子孙承袭有增无减,人经数十世,已经改业,并无灶地者甚多。又有祖遗数丁,著落山人完纳者,尤为可悯。”①第二年,朝廷就议准了两浙盐场的“摊丁入地”②。   

       当时,两浙的灶地有课荡、税荡之别,“课荡者,煎盐办课之荡,征丁而不征税。”税荡是“其地潮水不至,无由乱煎,只种花豆,征税而不征丁甲③。灶丁的摊入灶地,主要是指“摊归课荡”④。至于有的盐场,如宁海县的长亭场,“虽有荡地山沙,俱系瘠土”,黄岩等县的黄岩场,向“无额征樵煎之地,且丁多荡少”,乐清等县的北盐场,“实系无地”。类似上述的特殊情况,清朝政府规定,仍“照旧输纳”丁课,待有“涨垦升课”地亩,再陆续抵补⑤。

        两浙盐场的灶丁摊入灶地,是采取各盐场分别均摊的方式,其中有按亩均摊,也有按粮均摊的。如上虞县的金山场,每灶田三亩三分六厘零派灶丁一口,实行按亩匀摊。会稽县则以粮均摊,每银一十八两一钱二分,米四石九升六合一勺才派灶户一口。⑥

       山东省灶丁的“摊丁入地”,是分两次完成的。第一次是雍正四年1726年,只将应征丁银一半三千一百二十八两零,“摊入各场灶地及各州县民佃灶地之内”,计每地银一两加丁银三钱六分零。第一次摊丁后,因为每个灶丁还保留了应纳银一钱四分五厘,这对无地的贫苦灶丁仍属苦事,他们往往“经催征,仍致逃避,欠课累官”。所以经巡盐御史准泰奏请,从乾隆二年1737年起,将剩下的另一半灶丁银也摊入了灶地⑦。当时,清朝政府在议准山东灶丁摊入灶地时,还规定“遇有升课地亩,仍照例加摊丁银,即将丁银遁核减收”⑧。这与该省民户摊丁入地的做法是相同的。   

在两浙、山东的灶丁摊丁入地后,直隶长芦盐场的灶丁也于雍正六年1728年摊入灶地。长芦盐场的原额灶丁五千四百二十三丁,共征丁银三千四百一十四两零⑨,实行各场按

注释:

①  《朱批谕旨》,雍正二年闰四月二十六日署江苏巡抚何天培奏。 

②  嵇曾筠:乾隆《浙江通志》卷五十八,《盐法》下。按:关于浙江灶丁摊入灶地,在明代巳见试行。彭润章:光绪《平湖县志》卷六,《食货》上,《户口》载:灶户“万历初核实八千七百八十四户,八千八百一十丁,万历间逃亡殆尽,四十二年巡盐杨鹤釆诸生赵志奎等议,以丁课归入荡地征输,其原征数目无考,

国朝因之。”   

③  《清盐法志》卷一百六十一,《两浙》二,《场产门》二,《灶地》。   

④  《清盐法志》卷一百六十一,《两浙》二,《场产门》二,《灶地》。

⑤      嵇曾筠:乾隆《浙江通志》卷八十五,《盐法》下。

⑥      平恕等,乾隆《绍兴府志》卷之九《田赋志》一。

⑦⑧  《清盐法志》卷五十二,《山东》三,《场产门》三,《灶丁》。

⑨  《清盐法志》卷二十五,《长芦》十六,《征榷门》三,《灶课》。   

亩匀摊,计每亩征银六厘至一分不等①。 

  山西解池是著名的河东盐产地。从明初起,解池盐的生产组织就与两浙、长芦等海盐各场不同。当时,朝廷专门规定,从万泉、安邑等十三州县编审盐户八千五百八十五户,盐丁二万二百二十名,“以供捞釆”②。顺治六年1649年,盐归商人“自行浇晒”,免除了盐丁的捞采之役,但他们仍必须缴纳丁银。乾隆初年起,万泉等县的民丁陆续“摊丁入地”,盐工的徭银才随所在州县的民丁一起归入地粮。如安邑县盐丁二千七百三十四丁,征银三千零七十七两零,乾隆元年1736年1随民丁归入地粮。同样,夏县的一千二百一十二丁,银九百三十三-两零,是在乾隆十年1745年归入民田粮银的⑧。

    云南井盐区的灶丁银,一般也都摊入民赋田地。如安宁州的安宁井,“灶丁每丁编银五分,该银五百七十八两九钱二分,业于条陈地方等事案内,摊入民赋田地项下征收”④。

  至于还有一些盐场,由于情况不同,所以采取的形式也不一样。广东省的某些盐场,自清初以来,因迁海等各种原因,灶丁缺额一直十分严重。乾隆时,清朝政府规定以新垦灶地抵补缺征丁课。比如乾隆四十年1785年,海晏场灶户林成业等,垦复灶地八十七顷二十亩零,每亩编征银六厘零,共征课银五十二两九钱九分零,按照“灶税移抵丁课”例,“计抵缺丁六十五丁”⑤。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惠州府属上川司盐场灶户赵隆业等,垦复灶地六十五顷九十九亩零,共征税课银四十两零,也照例抵补缺丁四十九丁⑥。广东省的做法,虽然不是原来意义的“摊丁入地”,但是,用新垦田地的税额来抵补人丁缺额,毕竟比单纯地签补人丁要好得多。因为这样既可以减少对灶丁很多的骚扰,而且对于保证清朝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是有利的。

八  屯丁银摊入地粮

清代的屯户就是前明时候的军户。在明代,凡军户都是世袭制,其军籍分辖于各地的卫所,并实行军屯。清初,“军制已更”,“军丁改为屯丁”,又陆续裁撒卫所,归并到地方州县中去。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军户和民户的编制各不相混,他们间承担的封建义务也轻重不等。所以,虽然各地的卫所纷纷并入州县,实际上仍单独进行编征。且以人丁为例,比如河南郑州⑦:

注释:

①  李鸿章:光绪《畿辅通志》卷九十四,《经政》一,《田赋》。

②  《清盐法志》卷七十六,《河东》三,《场产门》,《盐丁》。

③  曾国荃:光绪《山西通志》卷五十八,《田赋略》二,卷六十四,《田赋略》七。

④  段昕:雍正《安宁州志》卷之九,《田赋》。

⑤ ⑥ 《清盐法志》卷二百三十三,《两广》二十,《征榷门》八,《场课》。

⑦  张钺,乾隆《郑州志》卷之四,《食货志》,《户口》。

民丁每丁派银
 收并宜武卫屯丁每丁派银
 
中丁

中中丁

中下丁

下上丁

下中丁

下下丁
 3钱

2钱5分

2钱

1钱5分

  1钱1分 

  7分
 中上丁

中中丁

中下丁

下上丁

  下中丁

下下丁
 5钱5分

4钱5分

3钱5分

2钱5分

1钱5分

5分
 
 
 
 
 
 


     

由于卫所的屯地散居各地,往往在同一州县的辖境内,可以归并几个不同卫所的屯地、屯丁,而这些不同的卫所,它们的人丁科则也是不同的。如广东东安县,民丁“每丁例派征差、壮均平,盐课银三分三厘九毫九丝三忽,遇闰每丁加银二分五厘零五丝二忽”;归并肇庆卫屯丁“每丁征银三钱四分八厘四丝三忽,闰银一分五厘七毫三丝二忽”;收并德庆所屯丁“每丁岁征银五钱二分四厘七毫七丝六忽,遇闰每丁加银二分七厘七毫八丝三忽”;归并阳春所“屯丁一丁,照例岁征银二钱七分零五丝六忽,闰银一分二厘六毫八丝三忽”①。

       至于民地和屯地,它们之间的科则,也存在着差异。稍有不同的是与丁银的情况恰好相反,在同一州县中,屯地的科则一般总要轻于民地。

       正因为民丁和屯丁之间存在着上述差异,所以在各省州县摊丁入地时,屯丁银也往往要单独处理。不过就时间而言,除广东等少数省份外,大抵都与民丁的“摊丁入地”同时进行。在有的省区,象直隶、山东,它们都不分民丁、屯丁和民地、屯地,通按同一则例进行征收。陕、甘两省原来也照此办理。但是,由于这两个省的屯地“额赋本重于民田”,按同一则例均摊,屯地的负担就大大增加。象陕西多加二万五千两,甘肃加九千余两,使“屯民甚属苦累”。因此,从乾隆二年1737年起,经朝廷允准,决定将多摊银两“暂为豁除”,“俟下届编审之时”,将“所属各州县新编人丁应完丁银,均匀摊入民地粮内,渐次补额”,“俟补足之后,即行停止,永不加赋”②。这样,陕、甘两省的屯丁银,实际上后来就以屯粮单独计摊了。象陕西,大致是每银一两,每粮一石,应载丁银四分三厘四毫零,遇闰四分三厘八毫零③。比民丁银少匀摊一半还多。

湖北、江西两省也是实行全省屯丁银摊入全省屯地银内方式进行征收的。雍正七年1729年,湖广总督迈柱在奏请湖北丁随粮派时说:“又有武昌、襄阳等十卫所,共征人丁一百二十三两八钱,以通省成熟屯银四万八千七百二十八两二钱一分零摊派,每两该征银三厘,……自雍正己酉年七年为始,照通省摊匀地丁数目,饬令各州县卫所造册征收”④。江西省则从雍正五年1727年开始,各卫所原编完赋军屯余丁六千千百九十丁,编银一千二百

注释:

①      庄大中:乾隆《东安县志》卷二,《赋役志》,《岁派》,《屯赋》。

②《清高宗实录》卷十九。二十八,乾隆元年五月庚申,同年十月丁卯。

③王如玖:乾隆《直隶商州志》卷六,《田赋志》。

④吴熊光:嘉庆《湖北通志》卷十八,《政典》一,《户口》。

七十四两零,“一并均摊通省有屯粮属县带征”,每五年编审后“仍查明升减数目,照例均摊一次”①。

        河南、湖南、江苏、安徽、福建等省的屯丁银,各按归并的州县进行均摊。河南“就一邑之丁粮均派于本邑地粮之内,无论民、卫绅衿富户,“不分等则,一例输将”,即与民丁同一则例②。湖南的情况也与河南一样,不过在有的州县也有“摊入屯粮内带征”的③。在湖南的屯丁中,还有一种叫闲丁的。闲丁是前明卫所制度中,“设指挥、千户、百户,其袭爵者为正,不袭者为闲”④。闲丁的数额不少,甚至超过正丁数。清泉县正丁二十四丁,闲丁五十一丁⑤。祁阳县正丁十六丁,闲丁七十七丁⑥。零陵县实在屯丁三十八丁,而闲丁多达二百五十六丁⑦。雍正七年1729年,该省屯丁摊丁入地,所指的只是正丁,至于闲丁的丁银,到乾隆二年1737年经巡抚高其倬题请,才“摊入各州县地粮征收”⑧。福建省的屯丁银,据《大清会典事例》载:“屯地每两征丁银八厘三毫至一钱四分四厘八毫零有奇”⑨,与民丁摊入地粮的科则也不相同。江苏,安徽两省的屯丁,分为驾运屯丁和当差屯丁。驾运屯丁指专司漕运的屯军,他们“领种屯田,驾运不纳丁银”。真正承担丁银的是当差屯丁⑩。到乾隆初年力止,这两省的卫所,多数已归并到所在州县,但他们的“摊丁入地”,却并不与民丁一例,而是各按所在州县的屯地,分别进行匀摊。   

       广东省民丁的“摊丁入地”是在康熙晚年,可是屯丁银归并的时间要晚得多了。根据乾隆《广东赋役全书》记载:自“雍正十年为始,将额派屯户丁银按照额征屯粮米石匀派”。当时该派屯丁六千五百四十丁,编征银一千六百八十两零,闰银六十五两零11。计每屯米一石,派纳丁银一分八厘九毫12,实行全省统一匀摊。

       浙江省的卫所直到乾隆时期,多还没有归并州县,所以屯田和屯丁也仍由卫所官员单独“经理”13。《温州府志》中记录温州卫的屯丁银,从乾隆元年1736年摊入屯地,并实行以亩计摊。凡屯丁自种田和民佃田,每亩一律均摊四厘六毫三丝14。

在屯丁的摊丁入地中,山西省的情况仍然比较复杂。这不但因为与民户的摊丁入地一

注释:

①  乾隆《江西赋役经制全书》,《省总》。

②  龚崧林:乾隆《重修洛阳县志》卷之四,《田赋》,《户口》《丁银》。

③⑦  刘沛:光绪《零陵县志》卷四,《田赋》,《户口》。

④⑤  江恂,乾隆《清泉县志》卷九,《食货志》,《人丁》。

⑥  李莳:乾隆《祁阳县志》卷之三,《赋役》,《丁役》。

⑧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户部》,《漕运》。

⑨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丁银摊征》。

⑩  尹继善:乾隆《江南通志》卷七十五,《食货志》,《屯丁》。

11  乾隆《广东赋役全书》,《省总》上卷。

12  黄堵芳:道光《新会县志》卷五,《经政》,《户役》。

13  嵇曾筠:乾隆《浙江通志》卷八十二,《漕运》下。

14  齐召南:乾隆《温州府志》卷之十,《田赋》,《屯田》.

样,延续了很长时间,而且摊入的形式也不一致。大体说来,屯丁的摊丁入地往往与民丁同时进行。但是也有迟于民丁的,象凤台县民丁是乾隆元年1736年归入地粮的,汾阳县和孝义县是在乾隆十年1745年,而它们的屯丁则迟至光绪五午1879年才完全“推丁入地”①。绛州所属的河津县,当民丁于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归入地粮后,屯丁却始终随丁办纳,直到光绪五年1873年屯丁全部逃绝,才予以豁免②。在摊入的形式上;多数是与民地地粮通同匀摊。阳曲等个别县分则与民地按亩摊征③。少数州县,比如象榆次、交城等,采取了屯丁归入屯地的方式。归并永宁州的太原前卫的屯地,封建国家一直只征收折色牛具银两,因此,道光八年1828年,当屯丁摊丁入地时,也就以牛具银的形式加以摊征④。

        另外,还有的省,如云南,由于原征丁银过重,“难与轻额民丁一概均摊”⑤。它们中除了一部分以“自首报垦”田土的科额进行抵补,其余过重丁银,都在雍正、乾隆年间陆续予以豁免。如蒙化卫,共征屯丁银四百五十五两七钱,除自首田地抵补银四十两五钱零,剩下四百余两,于雍正十年1732年“奉旨豁免”⑥。广西府原征军丁银一百七十两八钱,雍正四年1726年“查出影射民屯、田地,科征条粮抵作丁银一两九钱零”,“仍应征银一百六十八两零”,也在乾隆三年1738年“概予豁免”⑦。   

        屯丁银的“摊丁入地”,使清初以来已在泯灭的屯丁和民丁之间的界线,进一步趋向消失,这对于松弛封建国家对屯丁的人身控制,显然是有意义的。

九      “摊丁入地”的意义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知道,“摊丁入亩”自明末一条鞭法开始,前后经过了漫长的时间,特别是在清代,几乎贯穿了整个历史时期。由于这项赋役改革,不仅涉及到封建社会晚期经济领域中的一系列变革,而且还与当时社会上各阶层的利益紧密相连。因此,整个变革的过程,必然会充满各种矛盾和斗争。

早在明朝末年,一些保守的官僚士大夫就竭力反对“摊丁入亩”。湘乡人洪懋德在《丁粮或问》中说:“民者国之本也,田者民之天也。无丁,则赋役之事委于田,而民遂视其田如荼毒,去之唯恐不速。田一去,则脱然为世外之游民,而天子不能使,邑宰不能令,是隋利而勤

注释:

①曾国荃,光绪《山西通志》卷六十、六十一,《田赋略》三,四。

②曾国荃,光绪《山西通志》卷六十四,《田赋略》七。

③阎士骧:道光《阳曲县志》卷七,《户书》。

④曾国荃,光绪《山西通志》卷六十,《田赋略》三。

⑤《清世宗实录》卷二十九,雍正三年二月丙申。

⑥徐时行,乾隆《续修蒙化直隶厅志》卷三,《赋役志》,《户口》。

⑦周埰:乾隆《广西府志》卷之九,《户口》。

之害,民何利而不相率以为游惰乎。”①礼部尚书李腾芳认为,“以丁银加之于粮”,“考图册、索户口,问逃亡、侦隐匿,何时而完乎”②他们所哓哓不休的最大理由,就是怕“摊丁入地”后,户丁编审失去作用。地方政府无法控铡离开土地的农民群众,而使封建统治秩序遭到破坏。  

       由于“摊丁入地”免除了城镇工商业者的丁银,客观上有利于工商业者的发展,这也是某些守旧官员所不能允许的。他们争辩说,“尝总四民论之,士工商赖农以养。……若工商既资农矣,而其应该之差,不使农民代焉,何其不情如此?今夫工日可佣银几分,终岁而应一、二钱之差,既为王臣,有何不可?况富商大贾,列坐市肆,取利无算,而差役反不及焉,是岂可通乎?” ③有的人还打出捍卫旧道统的架势,煞有分事地说:“今随粮派丁,巳失先代古意矣。如果再对“水陆舟车商贩为业”者,以“册上无粮”,“必尽蠲除”,这样必然是“抑本扶末,非先王重农之意”,“不可不慎也”④。其实这些人所反对的,正是当时整个社会前进的趋势。

       到了清代,因为“摊丁入地”的潮流更加汹涌,因此反对者的言词也更失去其伪装。有的人公开为乡绅富户作辩护,说“丁粮除而冒籍多,田粮加而置产困”⑤,“遂使富户坐困于役” ⑥,所以千方百计“阻遏其请者”⑦。陕西鄂县明末“摊丁入地”后,“有田之家”一直于心不甘,他们把广大无地农民和工商业者辱骂为“游手梗化之徒”,竭力进行所谓“改正”活动,有的人甚至煽动“有田之家同心协力赴上台力辩”,以图逼使官府再回复按丁征银⑧。直隶肃宁县有的地主自“摊丁入地”后,就借此“事端”,“每亩加租二分”⑨,把摊入地粮的丁银重新转嫁于贫苦农民的头上。

       在有的地区,还因此发生暴力行动。康熙时,鄞县乡绅仇兆鳌,因为顽固地阻挠“摊丁入地”,引起群众的愤怒,他们“群聚兆鳌宅,毁其外墙”,表示对仇兆鳌的警告⑩。雍正初年,浙江全省“丁归粮办”,省城杭州府的一些“田多丁少”的地主富户,竟先后两次聚众闹事。第一次是在雍正三年1725年的春天,他们“蛊惑百余人,齐集巡抚衙门,喊叫拦阻摊丁。”接着次年七月,又乘全省“十一郡贡监劣衿俱在省下场”,进行乡试的机会,由“劣恶”金济路带头,“暗中雇出土棍闻尚德等,复挟故智,聚众进城”11。他们甚至“鸣锣执旗”,“喊叫罢市”,以阻

注释:

 ①  刘履泰:康熙《湘乡县志》卷九,《词翰》。

 ②  吕正音:乾隆《湘潭县志》卷之四,《赋役》中。

③  葛守礼:《葛端肃公文集》卷三,《宽农民以重根本疏》。

④  刘履泰:康熙《湘乡县志》卷九,《词翰》,龙吟:《均图谋野议》。

⑤  李菶:嘉庆《连江县志》卷之二,《田赋》。

⑥ 《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户政》五,《赋役》二,邱家穗:《丁役议》,

⑦  《朱批谕旨》,雍正元年七月十二日直隶巡抚李维钧奏。

⑧  康如琏:康熙《鄠县志》卷之四,《田赋志》,《赋役》。

⑨  尹侃:乾隆《肃宁县志》卷七,《人物》。

⑩ 钱大听:乾隆《鄞县志》卷十七,《人物》。

11  《朱批谕旨》,雍正四年八月初二日浙江巡抚李卫奏。

挠“摊丁入地”的进行①。地主阶级这种倒行逆施的行动,也遭难广大群众的反击。在地主们第一次闹事以后,就“被有丁无田情愿均摊者窥破伎俩”,当时,不仅城外的“乡民”“聚集”一起,“围辕吵闹更甚”,而且城内的“一班门面丁差,亦为效尤”,他们还“打街罢市”,响应贫苦“乡民”们的义举②。从浙江省所发生的事例中,我们看到,围绕着“摊丁入地”,地主阶级和广大群众之间,存在着多么深刻的矛盾。   

       那么,怎样看待地主阶级国家推行“摊丁入地”的这一行动呢?清朝的一些官僚士大夫们,往往把它归结为“圣清”统治者“爱民如子”的“德性”。是“圣祖仁皇帝”“至仁之政”,和雍正帝“优惠于贫民”的“恩恤旷典”。这些当然都是颂扬帝王恩德的无稽之谈。浙江《嘉兴府志》对“摊丁入地”总结了四点好处:“因田起丁,田多则丁多,田少则丁少,计亩科算,无从欺隐,其利一;民间无包赔之苦,其利二;编审之年,照例造册,无烦再为稽核,其利三;各完各田之丁,吏不能上下其手,其利四。” ③《嘉兴府志》中所说的四点好处,归结起来,就是减少头绪,简化税则,保证赋税的足额。这才是封建国家推行“摊丁入地”的真实目的。《永宪录》的作者萧奭也说,“自摊丁之法立,穷民免累,而国赋无亏,此编审所以缓行。”④所谓“穷民免累”,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为了保证“国赋无亏”,而后者才是它的落脚点。

        由于,“摊丁入地”的基本原则是“因田起丁,田多则丁多,田少则丁少”,而且“无论绅衿富户,不分等则,一例输将。”这对地多的绅衿富户们当然有所不利。但是,不断调整地主阶级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正是封建国家行施其国家职能的一种表现。在我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社会里,地主阶级国家为了维护和扩大统治基础,总是一方面给地主缙绅以各种政治、经济特权,保护他们的剥削权益,另一方面,又不允许他们过分地膨胀势力,以损害其本阶级的根本利益。清朝统治者推行的“摊丁入地”,就是利用政权的力量,调节地主阶级和农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力图“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⑤的一种手段。在“摊丁入地”中,他们通过将绅衿富户中的一小部分剥削物转化为国家赋税,用以抵偿无地贫民因不纳丁银而失去的税额,从而既保证了赋税足额,也缓和了因征收丁银而引起的社会矛盾。这不仅有利于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而且也是为了维持地主阶级的长远剥削利益,是失小利而得其大益的。

    从历史发展的总趋势看,“摊丁入地”有它不容忽视的积极意义。

首先,它使全国的赋税制度进一步趋向统一。大家知道,在我闰封建社会中,赋和役之间,相对说来,役给人们带来的痛苦更多。长期以来,广大劳动人民一直为摆脱或减轻各式

注释:

①《朱批谕旨》,雍正四年九月初二日浙闽总督高其倬奏。   

②《朱批谕旨》,雍正四年八月初二日浙江巡抚李卫奏。

③吴永芳:康熙《嘉兴府志》卷之九,《户口》。

④《永宪录》卷一。

⑤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出版,第166页。

各样的劳役差派,向封建国家进行了艰苦的斗争。明末一条鞭法的改革,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也反映了劳动人民的斗争成果。但是正如前面我们提到的,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明清之际的长期战乱,一条鞭法在各地的贯彻情况是相当混乱的。因此,清代的“摊丁入地”,对于封建国家来说,不仅是一条鞭以来赋役内容的继续简化,即所谓“视明条鞭之制更简而易”①,更重要的也是各地赋役制度的一次再统一。乾隆《济宁州志》在评论“摊丁入地”的意义时说:“济之改九则即三等九则制行条鞭已百年矣。……然时役在赋中,时或役在赋外。《会典》云:直省丁徭有分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者,有丁随甲派者,有丁从丁派者,一省之内,则例各殊。……至此始归划一,从古未有之善政也”②。这种在全国范围内赋役制度的相对统一,不仅有利于封建国家财政法令的贯彻,而且对于促进各地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是起作用的。

     “摊丁入地”对于一般无地贫民,确实也带来某些好处,首先在经济上就免除了丁银的追比。随着赋役内容的简化,一般百姓受到的骚扰也相对有所减少。因为在庞大的官僚机构下,往往每一项赋税征收的中间环节,都可以成为官员吏胥搞贪污中饱的机会,所以简化税则、减少头绪,不但对于广大无地贫民有利,而且也受到自耕农民、甚至中小地主们的欢迎。山东《夏津县志》提到该县“摊丁入地”后,虽“较诸原额为过之,然一切杂办丁徭尽为除豁,民止知有田赋一项,而吏胥不得以为奸,则浮费省剔无算,岂不名增而实减哉” ③!类似《夏津县志》中的说法,我们在其它记载中也见到不少。

      因为“摊丁入地”取消了丁银,这样,长期以来束缚着贫苦百姓人身自由的户丁编审,也开始松动了。雍正四年1726年,直隶总督李绂,就以“直隶丁银业已照粮均摊,是编丁之增损与一定之丁银,全无关涉,而徒滋小民繁费”,上疏请求停止户丁编审④。李绂的奏请,虽然没有立时得到允准,但因为户丁编审,实际意义已经不大,各地州县“不过沿袭虚文”以应付上司,所以到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朝廷终于谕令各省直督抚,将“编审之例,”“永行停止”⑤。当然,封建国家在停止编审的同时,也严令编排保甲以加强对百姓的控制,但比起过去毕竟不同了。

由于丁差摊入田地,封建官府只要认定田主,就可以保证赋役的征收,所以对于一般人户的流动,也不如以前引起惊恐了。在清代的史籍中,有不少资料描述了这种变化。经济较发达的江南地区,自“摊丁入地”后,“贩夫牧竖优游于光天化日之下,无征输之苦”⑥。其它象陕

注释:

①钟赓华:乾隆《柏乡县志》卷五,《户口》。

②胡德琳;乾隆《济宁直隶州志》卷五,《舆地》。

③梁大鲲:乾隆《夏津县志》卷之四,《食货志》,《田赋》。

④《穆堂初稿》卷三十九,《请通融编审之法疏》。

⑤《清高宗实录》卷九百十一,乾隆三十七年六月壬午。

⑥言如泗:乾隆《常昭合志》卷之三,《户口》。

西,“虽或逃丁,以鬻贩邀厚利,而官曾莫得敛而役焉”①。湖南,“民不知役,……百工执艺闻蓉鼓至者,皆计佣受值”②。甚至象贵州这样的省分,也因“赤贫无田特手而食之,夫悉得免于追呼”,而有“通古今之变而除其积弊”③的说法。因为人们有可能从封建的统治下获得较多的人身自由,这样,农村和农村,农村和城镇之间的联系也比过去增加,人们谋生的出路也比过去扩大。它促进了城镇的发展,也使商业、手工业获得更多的回旋余地,这些都在客观上有利于当时已经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  

    最后,“摊丁入地”还促进了我国人口的大发展。在清代“摊丁入地”以前,各封建朝代,虽然因天灾人祸,以及实际管辖范围大小等缘故,人口有增有减,但据政府帐籍的记载,一般都在五,六千万上下摆动,从来没有超过一亿。清代的顺、康、雍三朝,人口统计以丁为准,直至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全国人丁额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余④。由于丁和口存在着差别,所以我们又选录了地方志中有丁有口记录的一些府州县,求得平均每丁带口数如下:

府州县名
 全部丁口
 丁
 平均每丁

带口数
 资料来源
 
山东高苑县

山西太原县

山西万泉县

河南郾城县

河南中牟县

安徽太湖县

安徽铜陵县

浙江馀姚县

浙江山阳县

浙江武义县

江西浮梁县

江西袁州府

福建德化县

福建汀州府

湖北广济县

湖北蕲州

湖南陵零县

湖南茶陵州

广东琼州府

广东雷州府

广西象州

广西浔州府
 40,396

81,200

18,776

38,270

84,460

47,379

14,953

158,364

115,210

9,486

100,192

175,841

5,194

210,300

54,176

68,050

56,027

25,939

250,524

56,788

47,864

865,387
 16,449

27,339

5,395

12,018

12,826

9,923

3,498

59,817

23,432

2,408

29,911

36,338

2,259

78,946

11,714

15,571

15,563

8,295

109,348

37,143

17,930

260,598
 2.44

2.97

3.48

3.18

6.58

4.77

4.27

2.64

4.91

3.93

3.34

4.83

2.29

2.66

4.62

4.37

3.60

3.12

2.29

1.52

2.66

3.32


 张耀壁:乾隆《高苑县志》卷七

员佩兰:道光《太原县志》卷三

毕宿焘:乾隆《万泉县志》卷三

傅  豫:乾隆《郾城县志》卷三

孙和相:乾隆《中牟县志》卷四

吴易峰:乾隆《太湖县志》卷三

李青岩:乾隆《铜陵县志》卷四

朱文翰:乾隆《馀姚县志》卷十

徐元梅:嘉庆《山阳县志》卷十一

张营堠:嘉庆《武义县志》卷三

程廷济:乾隆《浮梁县志》卷五

陈廷枚:乾隆《袁州府志》卷六

郑一崧:乾隆《永春州志》卷六

李  绂:乾隆《汀州府志》卷九

刘  绎:同治《广济县志》卷三

陈廷扬:光绪《蕲州志》卷五

刘  沛:光绪《零陵县志》卷四

甘庆增:嘉庆《茶陵州志》卷七

张岳崧:道光琼州府志卷十三上

陈昌齐:嘉庆《雷州府志》卷五

蒋日莱:乾隆《象州志》卷二

孙世昌:道光《浔州府志》卷十八
 
总 计
 2,524,776
 796,721
 3.16
 
 


 

注释:

①《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户部》五,《赋役》二,邱家穗:《丁役议》。

②陈永图:嘉庆《宜章县志》卷之八,《田赋》上。

③周作楫:道光《贵阳府志》卷四十四,《食货略》一。

④《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五十二,康熙五十一年十二月。

       根据以上二十个府州县的统计数,大致得出丁与口之间的比例为1:3.16,那么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的人口数为24,623,524X 3.16=77,810,335口。当然这只不过是个近似值。但是即使这个近似值,已足够说明当时的户口增长相对处于停滞状态。

       所谓户口长期停滞,在当时可分两种情况。一是因为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使广大劳动人民无法生活,从而影响了人口的增长。另一种是户口统计中的问题,比如前面我们在“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一节里所说的,编审不实。也就是说,封建国家在户丁编审中存在着各种隐漏,其中包括因不堪丁银重压而造成的隐漏。而后一点则更加重要。有人曾以十分感慨的语调谈到,因征收丁银对人口统计和人口增长所造成的影响:“余闻之诸长老所传丁银之害,甚于明末之季,当是时缙绅势重,横征杂派,惟乡懦是枕,力不能支,则挟田产投豪右以资福庇,故绅益富、民益贫者,求为厮役不可得,至有以生子为不祥者,可哀也已”①。因为“丁银之害”,不但逼得“乡懦”百姓到处寻求托庇,甚至“以生子为不祥”,直接影响到人口的增殖。

        道光《巢县志》对比了从明末到“摊丁入地”以后的户口变化说,“明令:甲十年一审户、一编丁,皆视税粮为登耗,故其户口数无大盈缩,……雍正六年始更法,丁随田办,田多则丁增,田少则丁减,田尽则户不空存而无当丁之累。此皇仁之最溥者,于是七十年间,户口之繁十倍于前”②。《夏津县志》也说:“自钦奉恩诏永不加赋,又奉文丁徭并入地粮,法令划一,百姓之扰累尽蠲,户口之实数亦出”。③因为“摊丁入地”免除了人头税的摊派,隐漏已无必要,尤其对于那些丁银偏重的地区,广大贫苦百姓再不必为生男而苦恼,这样也加速了人口的增长。乾隆六年1741年,全国人口一亿四千三百四十一万余,到五十五年1790年不过半个世纪,已突破三亿大关,到道光二十年1840年,竟至四亿一千二百八十一万余。这种惊人的人口增长,是我国已往历史上所从来没有过的。有关此类内容,地方志里有许多具体的记载,因限于篇幅,不能一一引述,但从中确实可以看出,“摊丁入地”对于我国人口增长的影响是很大的④。

自“摊丁入地”以后,由于地丁钱粮统归田土,所以封建国家对于土地的控制较前更加重视了。不仅如此,清朝政府为了保证赋税的征收,还常常把其它课程也并入田地。雍正八年1730年,将山东登、莱二府所属十八州县的盐课银“摊入地亩,总征分解”⑤。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议准“自乾隆五十七年为始,山西、陕西、河南三省之盐课、杂项,共银四十八万余两,在于三省行盐完课纳税之一百七十三厅州县地丁项下,统计酌量摊征”⑥。在各地方州

注释:

①      董鹏翱:嘉庆《禹城县志》卷五,《食货志》,《丁徭》。

②      舒梦龄:道光《巢县志》卷之六,《食货志》一,《户口》。

③       梁大鲲:乾隆《夏津县志》卷之四,《食货志》,《户役》。

④  自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下诏停止编审后,接着封建国家规定以保甲稽考户口,凡绅衿等优免人丁、寄居客户,均与民户一体编入,原来例不编丁的边疆地区,也多编排保甲。当时,清朝政府还一再强化保甲制度,严禁脱户、漏产,这些做法,都增加了人口统计中的真实性。

⑤  岳浚:乾隆《山东通志》卷之十三,《盐法》。

⑥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四二,《户部》,《盐法》,《河东》。

县里,也有将某项税额摊入地亩的。如浙江鄞县、定海等州县的渔课钞①,湖南善化等县的茶引银②,山西代州把“酒课摊入地亩” ③,大同县有“宾兴银六十两,于乾隆五十九年详奉奏允全数同丁银一并归入地粮征收”④。

        清朝政府把许多本来与田地无关的课税,也并入田赋,这说明到了清代的雍正、乾隆时期,尽管中国的封建生产关系已经更加腐朽没落,资本主义的萌芽也有所发展,但从赋税征收上,仍然没有突破土地作为基本的对象,可见在当时,商人,手工业者以及手工场主所掠取或所创造的财富,在整个社会中还只占很少的分额。中国的基本经济结构仍保留着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形式。农民依旧是社会的基本生产者,他们缴纳地租,成为地主阶级腐化享乐生活的源泉也负担赋税,支撑着地主阶级国家的存在。中国的封建社会还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

注释:

①  钱大昕:乾隆《鄞县志》卷六,《田赋》,陈侨:光绪《定海县志》卷十六,志三上《田赋》。

②  魏成汉:乾隆《善化县志》卷之五,《赋役》。   

③  俞廉三,光绪《代州志》卷五,《赋役志》,《田税》。   

④      崔允昭:道光《大同县志》卷九,《赋役》,《税课》.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论丛》,中华书局198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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