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务官商体制是19世纪后半期晚清政治的产物。随着这个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社会出现了一个新的“官商”群体。洋务官商体制是中国早期工业化的主体,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化的近代工业发展道路,但它又难以引导中国工业化向健全方向发展。本文拟从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关系的角度对洋务运动时期的官商企业、“官商”与“官僚资产阶级”及洋务官商企业的性质等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一、洋务官商体制的建立
19世纪70年代开始,中国出现了一批连接官——商两方的近代企业,它们以官督商办和官商合办等形式而存在,成为中国早期工业化运动中一种重要的经济体制——官商体制。这种官商体制诞生的直接经济动因有两个:洋务官办军工企业对经费、原料的需求;中国原始资本的不足和民间资本的弱小。然而,它的出现还有着更为广阔的社会背景。
19世纪60至70年代,中国传统经济结构开始发生变化,封建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已被打破。当时中国已出现一批外资企业,分布于银行、轮船、船舶修造以及砖茶、缫丝、制糖、制革、轧花等行业。计外国银行约17家,轮船公司11家,各种修造及加工企业约50家。此外,清政府内的一批洋务官员陆续建立了一批官办军工企业,60年代6家,70年代又新增6家。与此同时,民间私人企业也开始酝酿与出现。70年代,上海广东等地出现了约41家私人企业,包括机器修造、缫丝、面粉等厂(参见许涤新、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二卷。)。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口岸城市的兴起,这些地方出现了一批资金拥有者,主要是买办、商人、官僚,在近代企业获取利源的趋动下,他们跃跃欲试。60年代,上海就有大约25名买办将自己的资金投向外国轮船公司附股,另有容闳、赵立诚、许道身、吴炽昌等人先后提出创办私人轮船公司的要求。
60至70年代中国经济领域出现的这些新动向,已是传统经济结构松动,近代经济因素产生的起始。面对这种局面,中国传统政治体制却难以适应,原因就在:中国传统政治体制是建立在地主小农经济基础上的政治组织,经济基础的单一造成国家经济管理手段的单一。长期以来,封建国家基本只是通过“重农抑商”政策和官营制度控制经济。这种简单的经济管理手段势必带来一系列后果:国家经济长期以来只在旧有轨道上滑行,国家经济管理功能萎缩,一部庞大的国家机器最终只成为对内实行阶级统治与维持社会安定的工具。到晚清,这种传统政治体制功能单一的弊端已充分暴露,防御力量的不足,使它在对外战争中连连败北,而面对经济变动,腐朽的清政府除了对民间工商业进行控制和约束外,已拿不出任何新的对策了。
洋务派的兴起和清中央集权的削弱是官商体制出现的契机。这是因为:第一,洋务派之不同于封建顽固派的地方,就在于他们意识到中国所面临的“变局”,主张通过引进机器技术以实现“自强求富”的目的。第二,随着太平天国运动被镇压,以洋务派为代表的汉族地主官僚力量崛起,他们掌握地方政治、军事、财政大权,对清政府的政策拥有了极大的发言权,因而有可能倡导并建立了一批官营近代军工企业,从而使传统政治体制在适应近代经济变迁要求方面跨进了一步。
事实上,洋务派民用企业官商体制的确立,是有一定的认识基础和酝酿过程的。他们说:“夫外国官与商合,商之势大,故日臻富强;中国官与商分,商之势单,故日趋贫弱。外国以商养兵,取资于邻国,故其力厚;中国以农养兵,取资于本国,故其力薄。”(《湖广道监察御史李璠奏折》,《洋务运动》(一),第167页。)这段话至少说明了两点:第一,洋务派已认识到西方的富强,是由于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故而得出“兴利之事,官办不如民办”的结论。第二,他们看到西方国家组织在私人资本主义发展中的作用,但由于对西方知识的匮乏,因而只能从中国传统官商关系的角度将二者关系解释为“官与商合”。
“官与商合”,实质为一种官商结合的经济体制,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并不少见。清代制瓷业就有“官搭民烧”制度,冶矿业也有招商承办、官为监督的情况。就是历代由官府一手经办的漕运业中,清代也曾进行过大规模的“官督商承”试验;而鸦片战争前广州的十三行,则又是一种受官府委派并向官府负责的官商。古代的官商体制,是封建社会经济和专制政治制度的产物,它既有专制政治对民间工商业利用的一面,又反映了专制制度对民间工商业的抑制和控制。因此官商虽为经济体制,但作用却是政治的,即维护王朝统治体系的稳定。洋务派以“古已有之”的思维定势出发,把西方国家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关系简单地概括成“官与商合”,显然是一种曲解,然而这却成为洋务官商体制出现的思想认识根源。
在现实中,洋务派也正是从“官与商合”的角度来处理呼之欲出的私人资本的。以航运业为例,1868年,就有沙船商人赵立诚等提出申办轮船公司,但遭曾国藩的批驳。曾国藩站在官方的政治立场,担心尽用轮船会使“沙船尽革”,危及社会安宁,“于官亦未为得计”(《曾国藩复向先浚函》,《曾国藩未刊信稿》,第285页。)。然而,简单的行政命令已不能遏止事实上已经存在的民间资本力量;另一方面,洋务派在创办军事企业的过程中深感经费不足,于是,在1872年关于造船问题的讨论中,他们正式提出了建立官商结合的新式航运业问题:“物色为殷商所深信之官,使之领袖,假以事权”,达到“官为之倡”,“商民无可顾虑”(《总署收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函》,《海防档》,第905页。)的目的。
洋务派在筹建民用企业的过程中确立官商体制,实际正是对古代官商体制的自觉延用。首先,洋务派的基本着眼点是政治而不是经济,“自强”与“求富”的实质都在求得清王朝的巩固与延续而不是经济的发展,他们并不想改变中国专制政治之本以适应经济变动的要求。李鸿章阐述洋务宗旨是:“求驭外之术,惟有力图自治,修明前圣制度……道器兼备。”(《答彭孝廉书》,《李文忠公遗集》卷五,第13页。)专制政治不能触动,但可“修明”,官商结合则是符合这个既定框架的最好模式。其次,洋务派大员大多是拥有实权的地方实力派,他们的思维方式脱离不了“官本位”模式。他们认为“商民势涣力散,非善为倡导,则不能集事”,企业如归商而不归官,则“久恐争利滋弊”,“漫无鈐制”(《答彭孝廉书》,《李文忠公遗集》卷五,第61页。),故而须由“官总其大纲”。这就决定洋务派在经济变动的情势下不可能走推动私人资本发展的道路,他们除了将近代企业纳入传统官商体制轨道外别无他法。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洋务官商体制是19世纪后半期晚清政治的产物。
另一方面,在私人创办企业必将遭到封建势力阻绕的情况下,在有关经济法规和法律还没有的条件下,一些资本拥有者引洋务官僚为奥援,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官督”的网中也是很自然的,这是洋务官商体制得以建立的原因。
二、洋务官商体制的结构关系
长期以来,人们比较习惯于用官僚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或买办资产阶级去涵盖近代各种经济关系。但是,当人们用概念去套用分析时,却忽略了一个基本史实:近代中国是一个过渡社会,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基本不是土生土长而是在外国资本主义的刺激下发生的。它使转型中的中国经济体制呈现多样化色彩,又在这不同的经济体制中造就出不同的带过渡色彩的群体与集团。他们亦此亦彼,既与新兴经济关系相连却又不具备新兴阶级的显著特征。这里试从洋务官商体制的结构入手探讨其内部的经济关系。
19世纪后半期,洋务官僚创办了约40余家民用企业,其中官办13家(其中汉阳铁厂后改为官督商办,湖北织布、制麻局改为招商承租),官督商办9家,官商合办2家,另有22家请求官府批准,挂着官督商办招牌,实由商人经营的小型采矿业。实际属于官商结合的企业14家(这14家企业是:轮船招商局、开平矿务局、漠河金矿、天津电报总局、上海机器织布局、中国铁路公司、热河承德平泉铜矿、贵州青谿铁矿、云南铜矿、湖北织布局、纺纱局、缫丝局、制麻局、汉阳铁厂。参见孙毓棠《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
在这些企业里,形成了官(中央政府、洋务官僚)和商(经营管理者、商董)的二方四角关系。
中央政府。在70至80年代,清中央政府还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变动而相应地作出机构与政策调整,在这种情况下,1861年设立的原来是与洋人办交涉的机构——总理衙门就略改初衷,演变成洋务事业的“总管”。然而,作为洋务运动的总管,总理衙门这一机构又有种种局限:
总理衙门内部缺乏合理的专业化分工。既要领导那么大的工业化运动,却又没有一个专设的职能部门。它既管外交,又管洋务活动,这是应付新条件下国家职能变化的需要。但总理衙门的职能发挥要受当时权力结构的制约。它并没有能力驾驭地方实力派,因此它的作用也就主要限于顾问与传达,即向清廷最高统治者传递洋务派的奏议或奉旨复议,拿出同意或否定意见,还为洋务企业上奏请拨经费或代向外商购买机器武器。在这种情况下,它无法按工业化的要求制定规划,调整政策,更不可能为建立新的经济体制制定统一法规了。
以上种种,决定清中央政府在晚清工业化运动中所起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它虽然充当了洋务官商体制的保护者的作用,却无法有力地领导工业化运动的发展。
洋务官僚。他们多为地方督抚大员,是洋务官商企业的创建者和控制者。他们对企业的控制,主要通过四个渠道:决定企业发展的大政方针与重大问题;直接操纵人事任免权;为企业提供垫款或借款;为企业提供减免税厘、专利等等方面的优惠条件,总之,都是通过自身的政治权力实现的。洋务官僚的这种特殊地位和作用,不能不使洋务官商体制带有相当的局限:1.企业更多地受官僚个人见识、决策、实力大小的影响。李鸿章所办官商企业最多,与他70至80年代实力超过湘系官僚有关。90年代张之洞崛起,在他的治所地湖北就迅速兴起一批大型官商企业。李鸿章创办企业初在上海,民间资本力量较强,李认识到这一情况,因而决定利用商股而强调“官为监督”。张之洞意在“官为控制”,因而更愿意官办、官商合办,只是在碰壁之后才转为“招商承办”。2.洋务官僚的直接插手和控制,使企业失去了作为经济实体独立运行的条件。经济实体的独立运行,主要依据市场需要和价值规律的支配。洋务官僚缺乏近代经济知识,他们谈得最多的企业创办理由主要是两条:一是直接服务于洋务军工企业的需要,二是与洋人争利,基本都是从实用和政治角度考虑问题,而不是着眼于国计民生需要。这种从政治需要出发的作法常常会掩盖经济发展自身的规律与要求。有时候官僚决策的失误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如张之洞汉阳铁厂选址的不当和求大求全的思想,造成经费、原料、运输的困难和生产成本的提高。
洋务官僚创办和控制企业,身份是否已经发生变化,或者说是否已转为官僚资产阶级?对此,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首先洋务官僚虽然创办了一批企业,但始终没有参与企业的经济分配。其次,从前面列举洋务官僚掌握企业的四种渠道看,他们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而不是直接参与经营的方式控制企业。他们以一种“官”的势力代行了中央政府的一部分国家职能,这是晚清中央体制缺乏适应性而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把他们称作“官僚资产阶级”,于逻辑,于事实上都说不过去。
经营管理者。洋务官商企业中的经营管理者主要有两种类型。
1.一批买办出身的人如徐润、唐廷枢、郑观应等受洋务官僚委派担任企业总办、会办等大员。他们早先曾投资外资企业,因有经营经验而被洋务官僚延用。他们也在洋务官商企业中拥有相当股份,既是商董,又是官方代理人,身份是双重的。作为企业的会办、总办,他们由官僚任命则不是由股东选举,这决定他们必须直接向官僚而不是向商董负责。他们是连结官商的桥梁,是一种具有特殊身份的“官商”。
2.官僚直接充任企业会办、总办等经营管理职务。如天津海关道盛宣怀先后主持招商局、上海织布局、电报局等。其他主持过官商企业的官僚还有:补用道龚寿图,道员龚易图,候补道戴景冯,翰林院编修戴恒,道员杨宗瀚(上海机器织布局);巡抚唐炯,江苏候补道胡家桢(云南铜矿);道员、候补知府李金镛(漠河金矿);观察伍秩庸,太守吴炽昌(开平铁路公司);候补道张翼(开平矿务局);候补知府盛春颐(湖北纺纱局);湖北候补道蔡锡勇(汉阳铁厂);知州赵毓楠(湖北织布局);候选同知黄晋荃(湖北缫丝局);道员王秉恩(湖北制麻局)(参见张国辉《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第341—344页。)。1896年,张之洞制定汉阳铁厂招商章程中说:“用人、理财、筹划布置……及应办一切事宜,遵照湖广总督扎饬,均由督办一手经理,酌量妥办,但随时择要禀报湖广总督考查。”(《铁厂招商承办议定章程折》,《张文襄公奏稿》卷28。)这就界定了经办官僚与经营官僚二者的关系。这些经营官僚有企业经营权,但又必须向洋务官僚负责,他们也是一批官商。其中有的人,如盛宣怀、张翼、杨宗瀚等人还通过购买股份成为企业商董,更是成为亦官亦商的人物。
商董。即私人股份拥有者,主要是买办、商人、官僚。这些人以身份不同而区分成两种类型,一类为商人或买办,他们把资金投向官商企业,至少是出于两点考虑:求取官方保护和获利。但他们在企业中没有地位和权利,更不用说对自己的投资进行监督和控制了,“商民虽经入股,不啻途人,即岁终之分利,亦无非仰他人之鼻息;而局费之当裁与否,司事之当用与否,皆不得过问”(吴佐清:《中国仿行西法纺织布应如何筹办俾国家商民均获利益论》,《皇朝经世文三编》26卷。),正典型地反映了商董的这种无权状况。值得注意的是另有一部分在职官僚投资者。由于当时投资者多不愿暴露真实姓名,所以很难知道到底有多少官僚进行了投资。1878年日本内务大书记官的一份报告说:开平矿务局“开办募集资本时,应募者多系在职官吏”(孙毓棠:《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第636页。),说明这种情况确实存在。现在能查到的有投资上海织布局的龚照瑗(江海关道),刘汝翼(署天津海关道),投资开平煤矿的郑藻如(天津海关道)等,云南铜矿五个主要投资者尽为官僚(参见张国辉《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第341—344页。)。近代企业的优厚利润是这些官僚投资洋务官商企业的经济动因。这些人虽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但也事实上已成为社会中一部分具有官、商双重身份的人物。
总之,随着洋务官商体制的产生,中国社会中出现了一批新的官商。他们尽管来源不一,但在人格上都是双重的:作为经营者和投资者,他们以获“利”为最大目的;作为官方代理人和官僚,他们屈从或依附洋务官僚势力,缺乏自主性。造成这种双重人格的根源,在于利益导向不一。在买办出身和官僚出身的官商身上,表现为商人利益和官僚利益的冲突,在亦官亦商的官商身上,是官僚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在前者,往往是牺牲商人利益以保证官僚利益;在后者,往往是首先确保私人利益。他们的利益倾向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80年代后,随着以盛宣怀为代表的一批由官僚直接演变而来的亦官亦商人物的兴起,一部分官商企业的私人化倾向越来越严重。
70至80年代,随着洋务官商企业的创办,一批新的官商应运而生。他们在企业有着相似的官商身份,继而产生相似的人格特点,他们应是那个时期中国社会经济变动中出现的一个新群体。与新生产方式相联系是他们不同于古代官商的根本之处。在中国近代的工业化运动中,他们也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人格的双重性,使他们无法最终摆脱官僚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羁绊,除个别人物外,官商始终难以成为推动变革的新兴社会力量。尽管他们中有些人后来脱离官商队伍,有的人失去了官僚的庇护,但在中国“官本位”的政治和思想体制下,官商这一群体一直相延不绝。
这里附带说明的是,“官商”与“官僚资产阶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史学界通用的“官僚资产阶级”,指社会中一个有着特定政治、经济地位的社会集团。他们与国家政权结合,与外国资本主义及本国封建势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垄断性、买办性是他们的基本特性。在中国近代历史中,只有到20世纪30至40年代,这个既操纵国家政权又操纵国家主要经济命脉的官僚资产阶级才真正产生。官商则是一定经济体制所造就的社会群体,他们并不直接操纵政权,而是一定官势力的代表,单靠他们自身并不能形成对经济的垄断。后期盛宣怀等人由官僚而兼投资者,似乎具有官僚资本家特征,但个别人物并不能构成一个社会集团,他是20世纪初年由官商逐渐向官僚资本家转化中的人物。长期以来,史学界对洋务运动时期是否出现官僚资产阶级始终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原因之一即在“官僚资产阶级”这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难以全部涵盖当时事实上已出现的“官商”。
此外,投资于官商企业的那一部分私人资本是否已转化为民族资本,与此相应的是那些投资者是否转变为民族资本家?对此本人尚有疑义。所谓民族资本,是殖民地半殖民地社会中一种独特的资本形态,相对独立性是它的最基本特征,即相对独立于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封建官僚势力之外的一种私人资本。而在洋务运动时期,对在官商体制中投资的私人资本来说,它们依附于官僚的政治庇护,受官商操纵,所缺乏的也正是这种资本相对独立性。因此将它们称作官商体制中的“私人资本”更确切些。当然,这部分私人资本和投资者也是不断变化的,到80至90年代,有的人不堪忍受官方的控制而毅然摆脱对官的依附,投资创办私人企业,只有到那时,他们才转化为相对独立的民族资本及民族资本家。说其“相对独立性”,是因为在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条件下,中国民族资本和民族资本家与封建势力之间有着某种割不断的依附关系。但两种“依附”的性质不同。在洋务官商体制中,私人资本对官的依附是通过一种制度实现的,而民族资本对封建势力的依附则主要表现为一种天然的联系;前者依附关系的建立是在主动的状态下完成的,投资者往往兼有政治与经济双重动机,后者则完全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去做的,其动机主要是经济的。
在中国近代社会变迁中,各种社会力量也随之出现并消长变化,有的成为一种相延续的群体,有的则成为社会变动之中的匆匆过客,这种状况很难用具有典型特征的“资产阶级”去加以涵盖。如果在历史分析时,能用新的视角,将流动变迁时期所产生的各种人群按职业、地位、经济联系等不同角度加以区分,我们对社会结构的认识也许会更清楚一些。
三、洋务官商体制与中国工业化道路
第一,洋务官商企业是甲午战前中国早期工业化的主体。
甲午战前,中国已出现民族资本近代企业百余家。洋务派创办的14家官商企业创办资本为2065.5万两,同一时期有资本可查的18家民族资本企业的资本总数则是190.5万两。民族资本企业资本最多的是1894年开办的通久源纱厂(30万两),大多数企业的资本不足10万。采矿业中,二家官商企业开平煤矿和漠河金矿资本总数超过400万,而同期9个商办矿业资本总数仅140万(根据孙毓棠:《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有关资料统计。)。当时中国工业体系中,举凡资本最多、规模最大的企业均为官商企业。官商企业是中国早期工业化的主体部分。
第二,官商体制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化的近代工业发展道路。
根据世界现代化发展的经验,在一部分后发现代化国家中,政府对现代化启动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政府作用主要体现在:在现代化的初期,为企业提供经费和保护,或者由政府直接办一批国营工厂,促使近代工业的产生。当现代化启动起来以后,政府则主要进行宏观调控,即通过财政、银行、立法等制度手段推动工业化的发展。
中国是一个后发近代化国家。当中国近代化启动之时,中央政府统治力量已大大削弱,但依靠一批地方督抚大员,建立近代军事、民用企业,带来了中国的早期工业化。然而,当中国工业化启动起来之后,清中央政府仍然没有强有力的组织和政策措施,更不用说利用财政、立法等制度手段了。然而事实上,工业企业的建立,经济的发展都不会是完全盲目的,它既受市场经济规律的调配,又会在彼此之间产生一定的需要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洋务官商体制成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化方式。在这个体制内,经办官僚通过其控制方式使自己的意志成为企业发展的规范,官僚给予企业的种种优惠和保护手段实际成为企业发展的制度保证……正是在中国“官本位”的政治体制中,官僚的个人决定、个人意志才能转化成一种制度规范。当然,在中国早期工业化运动中,这种特点也并非绝对的坏事,它至少给一些企业的生存提供了一定的条件,获得了发展的机会。
在日本早期工业化启动时,也出现过一批官营和半官半商的企业,也许可以这样说:官商体制是后发现代化国家曾经出现的较为普遍的一种经济现象。但是,在工业化启动之后,中日政府采取的制度手段不同,因而导致的结果也不一样。在日本,明治政府采用廉价出卖给私人的方式,建立起保护私人资本的经济立法和银行制度,走上促进私人资本发展的工业化道路。而在晚清,由于中央政权的软弱,由于地方实权官僚的保护和提倡,竟使官商体制成为国内经济结构中一种重要的经济体制,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早期工业化的重要特点之一。
第三,处于同一经济体制内的官、商两方既联系又对立,总的来说对立是主要的,这种体制难以引导中国工业化向健全方向发展。
其联系主要表现在:官的倡导和保护,吸引了一部分私人资本投向近代企业,这在清末国家财力困窘的情况下,有助于一些大型民用企业的建立,然而作用仅此而已。从另一个角度看,官与商又是两股道上跑的车,它们一个代表封建政治势力,一个代表新经济关系,本来难以相容,但客观经济结构的变动又迫使“官”干预经济。“官”对经济的作用,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宏观调控,一是直接操纵利用;一是扶植发展,一是限制利用。“官”对经济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关键在于国家政治和经济管理体制随着经济变动而转换的方式与性质。清政府直到1895年甲午战后才放松对民间设厂的控制,1905年商部成立后才真正产生了商业立法,所以在19世纪后半期,基本是由一批洋务官僚代行了一部分国家职能。但洋务官僚多是地方实力派,他们并不是通过经济调控手段,而是通过政治权势和行政手段操纵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局部的官僚利益取代了全局的国家利益,官商企业很大程度上成为洋务官僚个人实力的一部分,成为他们行政权力链条上的一个环节。这是洋务官商体制内“官”与“商”对立冲突的根源。
事实正是这样。在官商体制内部,“官夺民利”是一种基本趋势。官强调集中,强调权力,因而必然形成对商股的压制,“削股东之权,寒股东之心”,最后终使“天下之有余财者相率以公司为畏途”(薛福成:《论公司不兴之病》,《洋务运动》(一),第393页。)。在19世纪后半期的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中,一方面,是存在着与官僚权力相结合的制度化的经营体制,另一方面则是缺少立法等制度保障的私人资本企业。前者势力雄厚,后者根浅株弱,官商企业凭借它所享有的免税、专利等特权,一开始就与私人资本企业形成一种不平等竞争。官商企业必然对私人资本企业发展起阻碍和压抑作用。通过这种体制,官僚特权介入经济运行轨道,其结果,必然影响市场的培育。
最后,顺便谈一下关于洋务官商企业的性质问题。洋务官商企业的内部经济关系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这没有疑义,关键是属哪种资本主义?有的认为属“民族资本主义”,有的认为应为“国家资本主义”或官僚资本主义。三种定性皆有不同角度,官僚资本主义说从封建政权对企业的控制来谈;国家资本主义说从资本所有权角度定性;民族资本主义说则偏重于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中资本的地位。笔者认为,洋务官商企业有三个明显特征:第一,它们并不完全受中央政权而是受地方官僚控制,而地方官僚又主要是通过政治权势和行政手段控制企业;第二,除了极少数完全靠官款建立的企业外,多数官督商办企业主要靠私人资本建立,官僚操纵利用这部分私人资本,但并没有形成垄断的资本力量;第三,官商体制内的私人资本没有完全脱离对“官”的依附,不是独立的资本力量。从上述三点看,这些官商企业均不是完整的国家资本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或民族资本主义。它们是从属于某种官僚政治权势庇护下的官商结合的资本主义企业,是中国近代资本主义范畴中的一个独特部分,是近代过渡时期中的一种特殊的官僚政治与经济变动的结合物。20世纪初,随着一批洋务官僚退出历史舞台,洋务官商体制的内部结构发生很大变化。不过在中国近代,官商体制一直是社会经济结构中的重要体制之一,其发展趋向有二:官僚私人资本和官僚国家资本。这些问题,当另专文论述。
(资料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4年第2期。)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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