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近代河南与全国其他省区一样,地主阶级占有大量的土地(据本世纪30年代中约计,相当于全省耕地总面积的50%左右(章有义辑:《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46页,另据内政部综合河南各县自报材料,有地50亩以上的农户(姑均定为地主),占有全省私有耕地总数的35.84%(《内政年鉴》〈民国24年〉D,第422、423页)。))。这些土地少部分用雇工(长工、月工)方式经营,大部分租给农民耕种。通行的租佃形式名目繁多,可大别之为定额租制和分成租制两大类,简述如下:
(一)定额租制。有实物定额租制和现金定额租制两种。与此相关联的还有预租、折租、押租、转租等并不普遍通行的规制。
1.实物定额租(谷租)制。地主仅提供土地,其外一切均由佃农承担,每年不论丰歉均按议定的数额交纳租粮(大都麦、秋兼交,少数仅交小麦)。这种租佃形式在各地多俗称“稞种”或“稞地”,城居地主(如郑州、滑县、汲县)或占地数万亩的特大地主(如安阳袁家),或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大都采用这种办法。
2.货币定额租(钱租,包括折租)制。租佃条件同前,惟佃农交纳于地主者为现金而非实物,通常称为“钱稞”、“银稞”。采取这种租佃形式的大都是各种官地,如学田、“义田”之类和城郊园圃,一般地主私家土地少有收钱租者,惟在经济作物专业区(如许昌、襄城等产烟区),多有将原定物租按当年市价改折现金交纳者(即折租)。
3.预租制。以上两种土地均在春秋两季收获后交纳地租,但有些地方地主强令佃农在议定租额后随即预交头年的全部或半数地租,嗣后每年均须于种麦前先清下年地租(这在伊川叫“顶稞”)。据本世纪20年代报导,“河南凡城镇附近之园地,均预收钱租,称为‘支租’,每亩自3元至12元。”(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109页。)安阳的许多水稻田,亦均须在农历腊八前预交次年地租。
4.押租制。佃农租种之初,先向地主交纳一定数量的现金,欠租时地主即以此抵扣额租。这在豫南、豫西南较为流行,其称谓不一,有“顶首”、“借头”、“押租”、“礼钱”、“压山钱”等等。一般亩收三数元,良田好地有高达10元上下者。据30年代中就省内180多处农村所作的调查,确知其有押租者约占总数的19.1%(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第61页。)。
5.转租制。向地主租来土地复转租给农民佃耕,大都为“二地主”、佃富农,当时人称之曰“租头”、“大代地”、“包主”、“揽头”、“包佃”、“租户”、“庄主”等等,此类耕地中,官地、私地均有,但剥削方式有所不同:官地由承包人(多地主豪绅)向主管方面交纳定额租,然后分租给农民,勒取加倍的地租;私地则由佃农向原主交纳定量地租,同时再向包佃人交纳“小租”,其数额一般约当正租之10—20%,高的有达50%者。据30年代中统计,此类土地约占全省出租土地的9%(《中国经济年鉴》续编,G,第37页。系就30余县作出的统计。)。
(二)分成租制。即不规定租额的绝对量,仅规定业佃双方分占土地出产物的成数,届时或由佃农按收获前双方估定的产量按成送交地主(“死稞”),或由业佃双方“临田照分”(“活稞”)。其分成比例,有各半分、四六分、三七分、二八分、九一分诸种,细节各地互有差异,大体上可分作以下两类:
1.房舍、种子、肥料、农具、耕畜等等基本上由佃农自备者,大都由业佃双方各半平分。这在许多地方名曰“分种”,亦有称“停种”、“平种”、“代种”、“借地”、“大种”等等者。一般地主只供土地,亦有需兼供房舍(如在项城、鹿邑、唐河),或分负种子之半、添购肥料费用之半(如在淮阳、获嘉),或肥料、畜力之半(如在延津),或肥料、种子和雇工费用之半(如在新郑),收获物业佃各占其半,(如地主供种子者,须先加倍扣出)。亦有因土地肥瘠不同而加变通者:腴地,业六佃四分租,瘠地反之(如在新乡、辉县、郾城、沈丘、临颖等地)。亦有因种子全由地主出(如在项城),或种子、肥料全由地主出(如在尉氏),则亦多按业六佃四分租。
2.地主自家经营土地,而向无地农民提供房舍及种、肥、畜和农具之全部或大部分农民仅带一鞭或简单农具上地劳作,收获后先扣除种子,再按三七或二八(不少地方麦按二八、秋按三七)分取(均地主得大头),临颍、郾城等地,有佃农仅得一成者。如地主家有家属或长工一起劳作者,则地主于所得七成、八成或九成外,再按劳力(耕畜三头抵一人工)均分所余部分(如在南阳、镇平、新乡、滑县);或佃农可分三成而需负担肥料、种子(如在项城、鹿邑),或负担三成肥料和农忙时三成雇工费用者(如在西华)。至于所有秸杆,亦视帮佃情况不同和地区习惯的差异而按不同比例分配。这就是所谓“帮工分益制”。农民虽亦被称为某“田主人”之“佃户”,但实际上近似地主家之雇工,是一种带有雇佣劳动性质的实物分租制。在各地亦称谓不一,有“拉鞭”、“把牛”、“佃地”、“播种地”、“和种”、“股种”、“大种”、“外班活”、“小佃”等等。
以上诸种租佃形式,大都均不同程度地附有超经济强制——主要是无偿地为地主提供劳役(人、畜),尤以各种分成租制为甚(定额租制较少或无之)。劳役时间有定数者,亦有不定数者,一年少则几天,多则三五十天(参见《中国农村》第1卷第71期张锡昌文。)。包括给地主抬轿、拉车、挑水、作土木工和婚丧期间各种杂工,以至替地主械斗。应役者不仅佃农家的男子,还包括妇女和牲口;那怕是农忙时节或佃农家有婚丧大事时,佃农都必须应召去地主家服役。
为了保证对农民的榨取和奴役,地主又让农民在租佃关系成立之时明订租约。据内政部在30年代初就河南103个县所作的统计,租佃需订文字租约者85县,订否不一者3县,不订者不到总数的1/4。这种租约,各地亦称谓不一,有“批字”、“租单”、“租地字”、“佃约”、“租契”、“揽约”、“稞约”、“承租字”、“租帖”等等。约中除了订明租佃条件、期限、地租形态、租额(或分成数)外,还明定租粮质量、期限和交租方法,保证每季“不欠分毫”。总而言之,“多以地主意旨及利益为主,形成片面的契约”;尽管有些租约中也写明期限以内佃农如不欠租,地主“不得借端收田或加租”等字样,但对地主并无多大约束力,“地主认为原租约于已不利或另有所图时,则多称租约已失而重新立约。”(《中华年鉴》(民国37年)第1243页。)此种租约一经签订,官府就承认其法律效力,用政权的力量强制农民严格按照租约所定接受地主的剥削和奴役。
至于租佃期限,各县也很不一致。据30年代中国民党政府土地委员会所作的抽样调查,约计河南租佃土地中“永佃”地只2.56%,有一定租期(少则一两年、三五年,多则一二十年)者也不过7.76%,近90%均为不定期(章柏雨:《中国农佃问题》第76页。)。另据内政部上述103县的统计,有年限者多达54县,有无不一者3县(《内政年鉴》(民国24年)D,第449—454、457、993页。);实业部就19个县和8个县的8个区村所作的抽样统计,则云永佃者占5%,不定期者占38%(《中国经济年鉴续编》(民国24年)G,第102、103页。)。三种估算差距颇大,都不很准确,参以其他各种文字记载,全省多数租佃看来均为不定期(惟“永佃”特少)。致使佃农年年都处于地主“夺佃”的威胁中,不得不委曲求全以求续佃,自然更不愿在土地上增加劳力和资金投入,以免为人作嫁。
在新中国成立前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千千万万河南农民就是在上述这种租佃制度下生产和生活的。
二
在简述了近代河南租佃制度的梗概之后,还需要进一步作纵向研究(探索其在历史上演变的过程)和横向比较(全省不同地区之间、河南与全国其他省区之间),从而拓广和加深我们对有关问题(包括省区特点)的认识。
前列各种租佃形式和规制虽都见于本世纪二三十年代,但却是此前历史上租佃制度的延续和演变。远的不说,光从清朝前期来看,各种形式在省内大体上均已存在。如在乾隆朝卢氏钟某佃地时“(租)约载每年麦秋共交稞八斗,永不加稞”——这是定额谷租例;裕州司某佃地时,“言明收籽三七劈分”,祥符杨某佃地时,“言明平分粮食”——这是各半分租和三七分租例;固始张某佃地时,“议送写礼钱二千文”,光山喻某佃地时,“要佃礼钱五千文”——这是押租例;渑池王某佃地130亩,“许立约永佃,(王)并许给(地主)银一百两”——这是永佃制例(国家第一档案馆:《清代地租剥削形态》所列河南诸事例;《清史论丛》第2辑第80页。)。从租佃形式(地租榨取方式)上说,清前期与后世不同之处,主要是作为封建地租的初级形态的各类实物分租制特别盛行,以及与此俱来的力役地租残余保留特多,而定额谷租、钱租等定租制比较少见。如豫东的鹿邑,地方人士记境内租佃规制有四:各半分、四六分、三七分、二八分(光绪《鹿邑县志》第9卷第3页,引清初人语。)。豫中的鄢陵,地方人士亦记县境“佃耕者俗名把牛”,由业佃双方按比例分取麦秋(民国《鄢陵县志》第1卷,引清初人语。)。豫北的汲县,基本上也通行分租制(乾隆《固始县志》第6卷。)。豫南的固始,一般也是业佃“各半分收”(盛枫:《江北均丁说》,《切问斋文钞》第15卷。)。象前引卢氏实物定租制的事例却很少见到,看来并不十分通行。据近人整理的乾隆朝刑科题本中所反映的河南各县租佃事例,大都均为分成租。如商丘佃农苏某、洪某,永城佃农杨某,汤阴佃农焦某,汝阳佃农刘某、李某,裕州佃农司某,邓州佃农周某,祥符佃农杨某,他们租种的土地均按租佃条件的不同而按不同比例分租(《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109、120、183、193、229、613、705集;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室:《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第23页;周远廉等:《清代租佃制度研究》第284页。)。据统计,在反映全国20省地租形态的881件题本中,出于河南省19件,各种形态所占比例是:实物分成租,20省平均为11%,河南则为52.2%;实物定额租前者为60.3%,河南为11%(《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109、120、183、193、229、613、705集;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室:《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第23页;周远廉等:《清代租佃制度研究》第284页。)。这些数字当然只有相对意义,但同样反映出清前期分租特别盛行于河南,与业已通行定额租的全国多数省区特别是南方省区有着明显的差距。乾隆初两江总督那苏图即论述南北佃农的不同处境称:“北方佃户,居住业主之庄屋,其牛、犁、谷种间亦资养于业主”;“南方佃户,自居己屋,自备牛种,不过借业主之块土而耕之”(中国人民大学,前揭书,第11页。)。河南这个北方省份正是如此。所以乾隆初曾在河南作官多年的陈九昌也说到河南与江南大异,“田主如主人,而佃户如奴仆,有事服役,不敢辞劳。”(转引自《新建设》1963年11月号刘永成文。)这就是因为河南分成租制特盛的缘故。近代河南的租佃制度正是在这样的历史前提下继续和演变的。
进入近代,河南也与全国各省一样进入所谓“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中,各方面都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发生变化,其历程大体上可分别以中日甲午战争失败、国民党政权在河南的建立为界,划分为三个阶段(这个问题涉及面太广,拟另文论述。)。带着上述历史差距的租佃制度则由于受到自然、经济、社会诸方面种种因素的制约,变化相对地说来比较缓慢。特别是上世纪下半纪,帝国主义经济侵略的触角还没有直接伸入河南这个内陆省份,各县传统的封建经济结构还没有受到较大的冲击,租佃制度基本上还是“悉沿旧习”。如光绪《鹿邑县志》的编纂者就转引上述清初邑人的记述来反映当时县境的租佃关系。全段文字又被宣统年间修纂的《项城县志》一字不易地转抄,显然是因为这四种分租制依然在项城通行,百十年间均没有发生值得修改或增补的变化。即在类似南方水稻产区的信阳,据《信阳县志》所载两个晚清地主事例:其一与“佃户分稞”,另一亲自下乡向佃农分租,“一日而遍十余家”(民国《信阳县志》第26卷,沈连跋、沈嘉麟传。)。看来分租在豫南也颇流行。及至上世纪末本世纪初,随着帝国主义经济侵略势力直接伸入河南和纵横两条铁路干线的修筑,城乡商品经济和农民个体经济逐步发展。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河南与全国其他省区一样,传统的分成租制才更多更快地向定额地租(谷、钱)转化,亦是势所必然。据30年代国民党政府就河南20余县、村所作的估计,在20年代中,“谷租”占50%以上者12处,平均指数为44%,再加钱租和折租,则定额租的总比重为65%,而分租和“帮工佃种”合在一起,亦不过33%(《中国经济年鉴续编》,G,第53、54页。)。当然,同国民党政府的其他许多统计数字一样,这些数字也很不准确(例如所列洧川、考城、博爱、西华、通许已无分租,即不符事实),但毕竟透露出定租制渐增、分租制渐少的历史趋势。不过,从各种局部性的记载来看,分租制仍在许多县份占居主要地位。如豫北濮阳、长垣一带,地主占地在一二百亩以上者(以下者多雇工自家经营)大都以“伴种”(帮工分租)或“大种”(与佃农对半分租)方式交农民耕种(《晨报》1921.7.5。);安阳除特大地主袁家因占地太多难以派人分租因而采取定额谷租(水田多货币地租)外,一般地主也多用“大种”或“小种”方式实行分租(《安阳文史资料》第2辑,第166、167页。)。豫西南的镇平南关乡、方城屯山村,分别是100%、80%为分成租制(《中国经济年鉴续编》G,第54页。)。豫东南的项城也仍通行“停种”和“拉鞭”(《项城县采访稿》(稿本)。)。这些事例表明,清前期即盛行的分成租制至本世纪20年代仍在省内诸地区相当盛行,日渐增多的定额租制主要流行在农业经济、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例如光山、罗山、商城一带,1928年间约计,佃农“十分之六七是包租制。”(《河南革命历史文件汇编》甲3,第383页。)不过,类似这种明记定额租制在20年代业已盛行的文字资料很少,与反映分成租制的资料之多正好相反。就全省而论,占主要地位的看来还是由来已久的分成租制。
进入三四十年代,即国民党统治河南时期,随着军阀混战的结束(中原大战后)和社会转入相对安定,全省在社会经济方面也加快了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步伐,不论在工矿、商、交通运输以至农业中,资本主义因素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租佃形式和地租形态也不无新的变化,表象之一就是分成租制进一步向定租制转化。30年代中,有人记述鄢陵(据云西华亦相类)地主经营土地的前后变化情况说:六七年前,有些大户尚采用帮工分益制的形式自家经营土地,“现在鄢陵的地主多数将田地出租,收取定额的田租,分租的已很少见。”(《新中华》第2卷第5期,第76页。)这是一个比较突出的事例,在其他地区类似情况尚不多见。就全省来看,转化的步子还是迈得很小。据上引国民党政府对20余个县村的略计,1934年较之前十年,分成租所占的百分比仅由33%下降为31%,实物定额租依然是44%,惟货币地租由23%上升为25%(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选辑》第315页。)。说明十来年间租佃形式和地租形态变化虽有却不大。
那么30年代中河南各种租佃形式的比重到底如何?较之全国其他省区有何不同之处?下表部分地答复了这个问题: (附图)
以上,首栏和末栏系中央农业实验所、第2栏系实业部、第3、6、7、8栏系金陵大学农经系、第4、5栏系乔启明先生的计算数字,彼此相差很大,最大的达一倍以上。其所以致此,固然与国民党官僚机构之敷衍塞责有关,同时也由于缺乏全面材料,仅随意择取若干县区(多少不等)代表全省、全地区或全国所致,其中尤以实业部的数字最应存疑。直至1947年,据国民党政府农林部提供的数字,河南分、谷、钱租所占的比例,与上表首栏所列完全相同,惟各省平均数字有微小的变化:分、谷、钱租的变化均不到1%(杨家骆:《民国三十七年份中华年鉴》第1243、1244页。)(表内分租中包括帮工分益制,钱租中包括折租;又,原百分比相加有略多或略小于100者)。
上表所列数字虽不能准确地反映河南各种租佃形式的比重,但毕竟说明以下两点:1.从比较接近实际的几个统计数字看,河南分成租制所占的比重仍然很大(少说将近一半,多说约有3/4),谷租制仍居次要地位(多说不过1/3或1/4,少说还不及1/8),钱租制则一直居于无足轻重的地位;2.不管与全国或与别的省区比较,河南分租制特盛,谷租制尤其是钱租制特少,即中央农业实验所估算的河南分租制仅44%,仍然高过或大大高过该所同时提供的全国绝大多数省区的数字(他省情况参见《农报》第2卷21期,第760页。)。所以30年代在河南作农村经济调查的学者,就论定“分租是河南最盛行的一种租佃制度。”(《中国农村》第1卷第2期张锡昌文。)有人调查了京汉路沿线各县,就发现在河北省境多交折租,而河南省境则“多原始分产制”(陈伯庄:《平汉路沿线农村经济调查》第76页。)。据前引农林部数字,这种情况看来直到1947年都没有较大的变化。
河南分成租制的特盛,意味着农民生产手段的欠缺和个体经济之不发展,由此又产生了近代河南租佃关系的另一个特点,那就是封建地租的原始形态——力役地租的残余远较南北绝大多数省份为多。据1933年调查,全国各种力役地租的残余“正在消灭的进程中”,但河南则否,在所调查的128处中,有力役者占66.4%,在22省中占居榜首,大大高过22省1520处的平均数——28.55%(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第43页。)。
再就河南本省来看,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县的不同乡村情况也很不一样。据张锡昌《河南农村经济调查》概括:豫北定租与分租“成分不相上下”;豫中“定额谷租较为盛行”;豫西南镇平一带“分租占绝对优势”;豫南的信阳附近“又通行着谷租。”(《中国农村》第1卷第2期。)这只是大概言之,实际情况远为错综复杂。即同在许昌的五个村,有100%为分成租者(洼孙张),亦有99%为定额租者(水张);同在辉县的四个村,分成租在大史庄占80%,在杨家庄只15%;惟同在镇平的六个村,分成租最低者亦达50%,其余五村均在92—100%。三县各村共同之点,是货币地租所占比例均很小,15个村中惟4个村有之,最高者亦不过8%(《河南省农村调查》第66—68页。)。如分别从以上三县附近十数县的十数个区村的租佃形式看(见下表前三栏),情况正如张锡昌所概括;但综合实业部和金陵大学农经系等提供的若干县份的具体数字,则情况又大有出入(见左表后三栏)(表内前三栏据《河南农村调查》第66—68页;后三栏据《中国经济年鉴续编》G,第47、173页。同上书三编,G,第49页;《中国经济》第1卷第4、5期第18页;《农村新报》第27期骆文枢文;《中国经济》第2卷第2期赵纯文,再由笔者折算而成。): (附图)
表内钱租中含折租,谷租中含预租,分租中含帮佃分租;后三栏大体上可归划为豫中、豫北和豫西。各栏所涉及的县份的统计数字有的是填报者随意略估,有的仅以若干区村的平均数代表全县,而如前所述,同一县内各区村很不平衡,因而前三栏与后三栏就出入颇大。但可看出在地租形态上,均以实物地租为主,货币地租在豫北较多,实物分成租特盛于豫西(包括豫西南)。惟上表中未反映豫东情况,其他各书亦缺乏豫东某些县区相对可靠的统计数字,只见诸如“豫东……地主与佃农的分配是有平均分,有三七分”(《河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5,第54页。)之类的笼统记述;参以该地区久已存在的历史习惯(略见于前),看来也依然以实物分租制为主。
总的来看,河南的租佃制度虽然经历了近代剧烈动荡的百十年,但并没有产生重大的变化,全省从总体上说,基本格局依然是分成租制特盛,力役地租残余特多,而反映商品经济发展的货币地租则特稀。这在建国前全国各省中是比较突出的,构成了近代河南农村和农业的一个显著特色,也是近代河南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上相对后进的一个重要表征。
三
在上述这种落后的租佃制度的制约——陈旧的封建生产关系的束缚下,近代河南农业生产的命运必然是异常悲惨的。
不管是哪一种租佃形式,河南地主阶级对农民盘剥的苛酷程度,在全国其他省区(若干少数民族地区除外)是比较少见的。且不说力役地租残余在河南最多、最重,剥削率低则50%、高则70—90%甚至90%以上的实物分租制在河南保留特多、特广,就是从实物定额租的剥削量来说,河南较之南北多数省区也显得特别苛重,并有愈过益甚之势。
各种历史资料记载河南各县谷租交纳量的很多,但同时注明亩地(田)产量的却很少,因而很难从中看出地租率之高低。大体上说,一般是按常年产量的50%规定谷租额(就象土地之外自备一切生产手段的佃农与地主各半分租一样),这在表面上看与南北多数省区是相似的。但如果进一步加以考究,就可发现河南与他省并不相同。如1.南方许多省区一年三收或至少两收,佃农一般只向地主交纳一季稻谷,麦租即有之亦为数不多(亩不过数升,以示让地主“尝新”之意),稻草、麦秸之类一般亦均归佃农。河南土地复种指数远低于南方,一般两年三收,而交租则大都为一年两季(麦、秋),且许多还由地主兼分草料。据30年代中的统计,在所调查的177处中,只纳一季者不过6.7%强(全国22省1913处的相应平均数为42.3%),两季纳租者占68.36%(22省均数为41.90%),两者兼有者为11.86%(22省均数为6.90%)。少数只纳一季的地方,剥削率就不是50%,例如孟县一般“秋禾全归佃户”,但麦租却接近产量的70%(民国《孟县志》第8卷,第45页。)特别是民国时期水旱蝗兵(战乱)等灾害又“无岁无之,无地无之”,而遇灾减租之例在河南却特别难行,许多租约都明文规定不管遇有任何灾害,佃农均“不得借口歉收”而在交租上有所减免。30年代中统计省内128处“乡例”,遇灾不能减租者占21.09%,同样亦明显地高过全国22省1520处的相应平均数(为10.06%)(陈正谟前揭书第44页。)。事实上,就在河南78.91%的“可减”者中,能否真减和能减多少,还是个大大的疑问。特别是由于河南如前所述,租佃大都不定期(他省则否),佃农时刻处于地主夺佃的威胁之中,是很难据理减租的。
因为存在以上情况,就造成河南地租剥削之特别苛重。据30年代初统计,河南中等田地的谷租率(地租当产量的%),水田为48.9%,高于全国平均的46.2%,而绝大多数农民佃种的旱地,则为45.1%,亦高于全国平均的44.6%(《统计月报》第2卷第6期。原材料中还有上等和下等田地租率比较,现略去。)。另据河南和其他各省部分县份“农情报告员”提供的数字所作的统计,30年代中,河南谷租折价普遍为每亩4.40元,高于皖、苏、直、晋、陕、鄂等省,也高于全国4.20元的平均数(《农报》第2卷第21、25、26各期。)。至于各类分租,据中央农业实验所就各省抽样调查所得结果,河南地主所得不超过产量40%者特少,不过总数之4.9%,远低于22省平均数之14.2%;地主所得在40—60%之间者则特多,计占总数的79.3%,高于22省平均数之72.4%;惟剥削量在70%以上者,河南为2.2%,略少于22省平均数之4.0%(章柏雨:《中国农佃问题》第89、90页。)。只有钱租和押租,其租率和数额一般低于全国多数省区和全国均数(钱租参见《农报》第2卷第21期,押租参见朱剑农:《中国自耕农扶植问题》第28、94页;《中国农村》第1卷第4期。)。但前者在河南很少,后者则通例押租愈轻额租愈高,并不意味着佃农景况稍好。这是与河南商品经济不发达和地租形态之落后密切相关的。
尽管如此,河南地主阶级在农民还有一滴油可榨时仍不断加强压榨,其方式是多种多样的:1.是增加地租额。以豫东南的边境小县沈丘为例,光绪中亩地租额1.5斗左右,到抗战后高达5斗以上。豫南近鄂诸县还在30年代初,“每斗田租稞由八斗加到一石二三斗,地与杂粮等向来没稞的,现在普遍要稞”(《鄂豫皖苏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2,第138、131页。)。2.缩短租期,增加押租。如1932年报载商城一带地主除了向佃农增收过去不收的旱地产物和柴草外,“租期由五年而缩为四年,继复缩为三年,其押金则增加,几与购买(该地)之地价相等。”(《中国农村经济文集》第92页。)3.额外勒索。如前报所记商城一带,“稻稞之外,复有所谓麦稞、鱼稞、鸭稞、油稞、棉稞、柴稞、草稞等。总之,凡田中所产,家中所蓄饲,无一不按五五均分”(《中国农村经济文集》第92页。)。4.向佃农转嫁赋税。历来通例,佃农向地主交租,地主则负担各种按地亩摊征的赋税。但20年代以后,有些地方“地主压迫硬迫佃农出一半”(《河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第383页。)。唐河在30年代,“政府之苛捐杂派有摊及佃农之倾向”(《中国经济》第2卷第2期,第3页。)。辉县在1943年后,地主亦强使佃农负担苛杂之半。至于被人们称为“驮钱驴”的乡保长在勒征苛杂时,因地主城居而迳自向佃农勒征名目繁多的苛杂,更是二三十年代后全省各县的普遍现象。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广大佃农在如此苛重的盘剥下,不仅全部剩余劳动甚至部分必要劳动均被地主阶级剥夺以去,30年代初调查所得的数字就证明了这一点:省内耕种50亩以下“丙等”土地的农户,全年田地收益扣除交租和生产费用以及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其他费用外,每户平均佃农亏负45元,半自耕农亏负7元(《申报年鉴》(民国22年)p,第54、55页。)。
处于上述这种不断加密的封建剥削网中的河南农民,不仅丧失了任何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而且日益削弱了维持原生产水平的经济力量,于是就如一些地方人士所说,农民大都“不努力耕田”(民国《灵宝县志》第2卷第10页。),“农民无投资兴趣,演成报酬(产量)渐减之恶果。”(《大同之路》第2期第6页,记信阳。)象西平县境,佃耕土地的亩产量平均就不到农民自耕土地的一半(民国《西平县志》第36卷第8页。)。据省内69县141份报告统计,在二三十年代之交的三年间,小麦、高粱、小米等总产量只及十足年份的59%(《中行月刊》第6卷第9期第118页。)。1941年,全省水稻总产量只及十足年份的56%(全国平均数尚有66%)(《中农经济统计》第2卷第7期。)。其所以致此,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河南农民所受的封建盘剥特别苛重。由此而给河南农业以至整个社会经济造成的破坏是十分深广的。
再就租佃形式和地租形态而论,如前所述,河南实物分成租和力租特盛,实物定额租次之,惟货币地租最为稀少。从农业社会地租形态一般的演变历程来看——从力役地租进向实物分成租,再进向实物定额租,复进向货币地租而逐步走向近代化,河南保留着较多的早期农业社会的历史陈迹(封建地租的初级形式),在近代化的行程中明显地落在多数省区的后面。省内省外许多事例表明,由不固定的实物分成租直接转化为固定的货币地租通常是不大可能的,必须先前进一步转化为实物定额租,然后才能再进一步过渡为比较近代化的货币地租。河南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这个问题涉及面很广,为篇幅所限,本文只好略而不论),在租佃制度近代化上步履特别艰难和缓慢,一直到封建土地制度消灭前,这一历史差距依然存在,成为发展农业和社会经济的一种历史负担。因为分成租制与他省居于主导地位的定额租制不同,地主可以按照佃农在生产上和生活上对自己的依赖程度,直接干预甚至完全控制该块土地的全部生产过程以至佃农的人身自由。如在唐河实行分租制的土地上,地主除了可以那怕在农业大忙季节均可任意无偿地使用佃农的劳力和畜力外,“并可定其种植种类”(《中国经济》第2卷第2期,赵纯文。)。方城的租约中还规定:“不许(佃农)外出拉角(搞运输副业一引者),种地不许误时,支差不许推诿。”(《中国经济年鉴续编》G,“租约”目。)安阳的租约中则定有:“麦浇三水,棉锄七遍,秋季谷、棉浇水”(《中国经济年鉴续编》G,“租约”目。)这样就限制甚至剥夺了佃农在生产上的自主权,使这些区地的农业生产围绕着旧式地主的需要(满足其奢侈生活)进行安排,妨碍农业生产的商品化。加上众多的分成租制下的佃农,劳动成果少则50%,多则70—80%甚至90%以上均被地主占夺以去,农民的个体经济更难得到发展。尤其是二三十年代以后因城镇工商业凋敝或停歇而回流入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日益增多,土地问题更加严重,贫苦农民能租到土地就算万幸,在租佃方式上只能接受地主阶级的安排,而没有拒绝分成租、力租等落后的租佃形式的自由。因为如想改用定额租方式佃种土地,那是“非有相当资本不敢稞种”的(《农民半月刊》第1卷第6、7期,第49页。)。这里面,包括自筹一应生产手段(土地之外)和生产资金,另外还需具有虽遇天灾人祸而仍能照额交租的经济力量。这对于大多数河南佃农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因此落后的租佃形式在近代仍然延续并盛行,在三十年代中,且有全省“分租比定租多……更加近年来水旱无定,定租更日见减少”的报导(《中国经济》第1卷第4、5期,第18页。)。这是与广大农民的赤贫化紧密相联的。据抗战前河南若干地区的调查材料,佃农与半自耕农所采用的租佃形式不大相同,在“分租法”上,前者比后者多10.8%(高达88.8%),而在“钱租法”和“谷租法”上,前者则较后者分别少2.4%和8.4%(《农村新报》第14卷第7期,第199页。)。这表明,农民越贫困,越得被迫接受落后的租佃形式的桎梏,从而失掉更多的人身自由、生产自主权和劳动成果。本来,在日益扩大的本国和世界资本主义市场的吸引下,农民可以利用因地多人少而造成的过剩劳动力转向费工较多的经济作物种植,借以求取较高的经济收益,但因生产自主权之不属而难以自主,只能依旧被纳入封建地主经济的旧框架内而难以更新,从而制约了农业的近代化。再则,广大农民由于不甘心自己的劳动成果大部分被分成租制地主“分”去,所以“每喜广大面积之种植,使资本、劳力可以节省,故以土地非自有,常吝惜金钱,不肯施肥料以维持地力”(《农民半月刊》第1卷第6、7、8合期,第48页。)。成千万亩的土地长期都在如此这般的情况下经营,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到新中国成立前几年,全省土地大片抛荒,“各种农产物均陷于极端不足自给之境”,即号称“物阜民丰”的豫南水稻区,同样是“农产因之锐减,几至不能自给。”(《河南善后救济分署周报》第51期,第9、11页。)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的农业长期在落后的封建生产关系的束缚下江河日下,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自然也不可能顺利发展,河南较之先进省区更显“一穷二白”,就成为历史的必然。
(资料来源:《史学月刊》1989年第4期。王天奖:河南省社会科学院中国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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