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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代商品经济的估计及其他——在“中国传统经济再评价”第四次研讨会上的部分发言

李根蟠

在中国经济史论坛关于“中国传统经济再评价”的讨论中,商品经济问题是三大焦点之一。我在《“中国传统经济再评价”讨论和我的思考》一文中对讨论中的有关问题有所评述,唯独没有谈这个问题,这是因为自己的思路没有理顺。在这里,我把这些不成熟的看法提出来,向诸位求教。

对清代商品经济发展的估价离不开对封建地主制下商品经济的总体考察,而封建地主制下的商品经济存在多种类型和多重属性。这是我思考这个问题的基点。下面分别谈4点意见。

如何评估清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清代以至整个封建地主制的商品经济存在多种类型和多重属性,我们在评估的时候不应该只强调其中的一种类型和一种属性,而忽视其他的类型和属性。

其实,这一点大家都是承认的。黄宗智曾提出“清代持久的蓬勃发展的商品经济与糊口农业并存”的观点,吴承明、方行、刘克祥、李根蟠等人批评他忽视了清代存在商品经济的不同类型,因而高估了清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如吴承明认为应区分使用价值的交换和价值的交换,“使用价值的交换,如农民为买而卖,或租、赋、税之采取商品形式,可以形成很大的交易量,但很少能促进经济发展,甚至发生负作用。”方行也强调应该区分为了谋生(追求使用价值)的交换和为了“求富”(追求交换价值)的交换。前者的发展,从而导致整个市场容量的扩大,只能是以生产者的温饱需求为界限,因此,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有限。[1]

我在《记中国经济史论坛关于“中国传统经济再评价”的讨论》一文中概述了这些观点。黄宗智在看到该文初稿时,觉得这些批评“冤枉”了他,因为他也承认清代存在不同的商品经济类型(“谋利”的、“糊口”的,等等),不能导致经济发展和近代化的只是其中的一类。所以,黄宗智和他的批评者的分歧而在于承认不承认清代存在不同类型的商品经济,而在于对这些不同类型商品经济所占比重的估计上。黄宗智与批评者对“商品经济”概念理解的不同,如吴老把使用价值的交换排除在商品经济之外,又有人把农民由于各种原因将部分必要产品投入市场的现象称之为“虚假的商品经济”,黄宗智则把所有进入市场的产品都视为商品。黄宗智似乎对清代商品经济估计很高,但如果按这些批评者对商品经济的理解来衡量,他的估计实际上是比较低的。因为他虽然认为清代存在不同类型的商品经济,但却把与“糊口农业”相联系的商品经济(在批评者看来,则属于非商品经济或虚假商品经济)放在压倒一切的地位。

方行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批评黄宗智时,强调应该区分追求使用价值的为了谋生交换和追求交换价值为了“求富”的交换。前者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有限,社会经济的发展要依赖后者。“清代以至民国,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基本上是前一种商品生产的发展,社会经济以至政治条件又不能促使它向后一种商品生产转变。”但在本世纪初“再评价”的讨论中,他强调了清代商品经济有很大的发展,作为论证清代是中国封建经济的“高峰”的主要论据之一。并提出:“商品经济……是社会生产发展、资源配置优化和资源效益优化的决定性因素,它和生产一道,是‘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2]。它的发展代表着世界经济发展共同规律的前进方向。”[3]我觉得,方先生对清代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估计,把前后两种论述结合起来就会更全面一些,而他正确指出历史上商品经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时,似乎走过了头。

刘克祥对明清和近代商品经济类型划分得更细,计有地方特产型(地域分工型)、专业产品型(社会分工和行业分工型)、租税还债型(生产者为完纳租税和偿还债务而出卖产品)、剩余产品型(生产者家庭消费后的剩余)、必要产品型(生产者为贫困化所迫,不得不出卖部分本应供家庭消费的必要产品)、品种调剂型、替代产品型(如出卖原来照明用的白蜡、桐油等,购买煤油照明)和灾祸破产型(生产者因遭受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被迫变卖生产和生活资料而陷于破产境地)等。他指出,其中租税还债型、品种调剂型(尤其是粮食买卖中的“粜精留粗”和“粜精籴粗”)、必要产品型和灾祸破产型所占比重愈来愈大。这类商品交换愈“繁荣”,对社会再生产破坏愈大。尽管如此,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专业产品型商品交换,在明清时期还是有长足发展的。这是该时期商品经济能够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因,也是资本主义萌芽得以产生和微弱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

对清代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估计,我比较同意刘克祥的上述意见。清代商品经济确实有较大的局限性,存在“糊口”的以至“虚假”的商品经济,但同时清代商品经济又确实有超越前代的发展,突出表现为形成某种地区性分工,以粮食、布匹为主的长途贩运有长足的发展,出现全国性的大商帮,遍及全国各地的市场网络进一步整合,等等。这两个方面都应该看到,不应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如何解释清代在农业劳动生产率停滞的情况下商品经济有超越前代的发展这一“悖论”

清代商品经济超越前代的发展是在农业劳动生产率停滞以至倒退的情况下实现的,如何解释这一悖论,我曾作过一些尝试[4]。最近翻阅“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讨论材料,有些新的想法。在这次讨论中曾经就商品经济发展的机制问题展开争论:是需求决定还是生产决定,是制度和体制决定还是生产力决定?[5]很有意思,可惜没有继续下去。我认为,商品经济的发展以生产为基础,这恐怕不能否定。但商品经济,尤其是商品流通与生产的发展不同步,以至相背离的现象也是经常出现的。商品经济的发展确实与制度和需求有密切的关系。例如,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较大的发展是从春秋战国开始的。其物质基础是以铁犂牛耕为代表的生产力的提高。但除了生产力以外,还有制度的因素。一是经济制度——封建地主制,二是政治制度——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国家制度。经济制度的核心是生产关系。其实,马克思总是把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关系联系出来考察的,他指出依附农制度总是与自然经济相联系,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与自由雇佣劳动的发展是同步的。用这一观点看清代,当时商品经济有超越前代的发展就比较好理解了。第一,清代生产在质的方面虽然没有突破,但在量的方面却有较大的扩展。第二,封建地主制有了新调整,包括赋税制度从一条鞭法到摊丁入亩,租佃制度定额租之取代分成租等,劳动者的人身依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松解,自由度相对提高。第三,封建国家的空前统一,各地区联系的进一步紧密。以上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清代商品经济的繁荣。这些情况,说明商品经济(尤其是商品流通)既不能脱离其生产的基础,也不与生产的发展完全同步。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一种表现,但不能等同于经济发展。

从商品经济的推动力看封建地主制下商品经济的繁荣及其局限

我同意“需求”对市场发展的推动作用,但认为不必把“需求”和生产对立起来。“需求”似乎与生产无关,实际上是和生产关系、经济制度分不开的。我曾封建地主制下农民、地主和国家的不同市场角色,这三大块经济所产生的不同消费需求共同推动了封建地主制下商品经济的发展,其中,地主阶级的消费需求是最主要的动力。方行先生也认为中国整个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由三个主要的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所拉动,但不同时期起主导作用的因素不同。秦汉到唐代中叶的主导因素是封建国家的赋税,唐中叶以后的主导因素是地主的消费,到了明清,封建国家的赋税和地主地租仍在起作用,但人民的消费拉动商品经济的作用开始显露了。这些观点我基本上是同意的,但中唐以前不宜过于强调了国家贡赋的作用,明清时期不宜过于强调了一般老百姓消费需求的作用。实际上封建地主制下商品经济的“繁荣”始终是以地主的消费需求为主要推动力的。而中国传统社会商品经济之所以不能突破封建制度的樊篱,症结恰恰也在这里。真是“成也箫何,败也箫何”。我们知道,中国封建地主制主要实行分散出租的制度,地租率相当高,但地主一般不直接经营,这些巨量的地租除了购置田产外,主要用于生活消费,这种消费需求造就了相当大的市场,但却不能推动新的社会形态的诞生。因为在高额地租赋税下的直接生产者大多数处于贫困状态,难以进行扩大再生产。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庞作恒为首的一些学者强调劳动者力量的发展对推动历史前进的作用,为了衡量劳动者力量的发展,在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之外,又提出了封建社会农民的净余率的概念。所谓净余率就是农民收支相抵的余额,即其剩余劳动在交纳地租赋税后自己能够掌握的部分,它决定农民从事再生产能力的大小。根据他们的计算和比较,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农民的净余率比同时代西欧农民低得多[6],这就是中国明清时代资本主义萌芽总是发展不起来的深层原因。我认为,净余率这个概念比笼统提人民的“生计”要深刻得多,它是决定商品经济真实水平和历史走向的重要基础。

不同类型的商品经济对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各不相同。不过,“谋生”的商品经济固然难以推动经济发展,但“求富”的商品经济也未必能推动社会质的进步。中国历史上不乏“求富”的商品经济,自春秋战国以来就有“货殖”一说,所谓“货殖”就是增殖财货,即“求富”。但这些货殖活动始终没有使中国进入新的社会经济形态。看来,商品经济要起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质的进步,就必须与扩大再生产相联系。中国封建社会不乏与生活消费相联系的商品经济,唯独缺乏与生产消费尤其是与扩大再生产相联系的商品经济。

何估价历史上商品经济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商品经济不但存在不同的类型,而且它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也具有两重性。历史上的商品经济既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面,也有给受压迫受剥削的劳动者(用现在时髦的语言说,就是弱势群体)带来苦难,从而损害经济发展基础的一面。我在论坛讨论历史上的商品经济时,曾批评一些学者把封建地主制经济视为完全排斥商品经济的自然经济,而把商品经济视为与封建地主制经济两不相容的革命因素的教条。指出封建地主制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并存而以自然经济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封建地主制下的商品经济虽然在破坏旧的封建领主制时起了非常革命的作用,但在很长时期内,它是为封建地主制服务的,带有浓厚的封建性,并未构成革命的因素。商业与农业,商人与农民,自始就存在尖锐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发展,会导致大量农民破产和脱离农业,从而危及封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封建统治的基础。因而,封建统治者为了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实行“重农抑商”有其历史合理性。[7]我的意见获得世界史所赵文洪先生的响应,他指出,“我们现在的讨论往往是从商品经济是个好东西的假定出发的,但从西欧历史看,商品经济的发展,对有些人是好事,对另一些人则是糟糕的东西。‘好事’是从现代人的观点看的。”[8]叶圣陶先生写过《多收了三五斗》,深刻揭示了在近代市场中农民的弱势地位和悲惨命运。类似的现象,当代又何尝绝迹呢!最近马瑞江先生《农产品进口放量增长与“多收了三五斗”的农民》[9]一文,就接触了这个问题。我们现在实行市场经济,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也会(而且实际上已经)引起严重的贫富分化和对立。自发的市场机制并不总是导致“资源配置优化和资源效益优化”,在现实生活中,盲目追求财富和利润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恶化的严重事例可以说比比皆是。以今视古,以古鉴今。我们不应该夸大历史上市场机制的作用,用单纯玫瑰色来描绘历史上商品经济和市场的发展。


(资料来源:作者提供,本网首发,引用请注明出处)




[1] 以上吴承明、方行以及下引刘克祥的观点均见叶茂《记中国经济史论坛关于“中国传统经济再评价”的讨论》,待刊稿。

[2] 此语出自恩格斯《反杜林论》,见《马恩文选》第三卷第307页。恩格斯的原话是:“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把“商品经济”等同于“交换方式”,恐怕是不确切的。

[3] 方行:《再论清代是中国封建经济发展的高峰》,《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3期。

[4] 李根蟠《关于明清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悖论”》,《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1期。

[5] 叶茂:《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发展的基本线索、特点和阶段性——“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第一次研讨会纪要》、《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及其与外国的比较——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第二次讨论会纪要》,分别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3期、2001年第3期。

[6] 侯建新根据他对鸦片战争以前浙江地区农民家庭收支的计算,得出商品率11%,扩大再生产部分及净余率为7%的结论。(以后又调整为商品率14%,储蓄率6.7%)它大大低于英国十三.四世纪的水平(商品率53%,后调整至45%)的水平,根本无法冲破封建自然经济结构。见侯建新《.鸦片战争前农民个人力量考察》,《社会科学战线》1988年第1期;《.现代化第一块基石——农民个人力量与中世纪晚期社会变迁》,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又参见庞卓恒《.中国封建社会延续较长的根本原因》,《天津师大学报》1980年第3期,《.人与历史的发展》,吉林文史出版社1989年。

[7] 李根蟠:《封建地主制下小农、地主、国家的市场角色——以战国秦汉时代为中心》,中国经济史论坛网站2003-4-1 0初发。

[8] 李根蟠:《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及其与外国的比较——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第二次讨论会纪要》,《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3期。

[9] 载《古今农业》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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