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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摊丁入地”时间补订

陈支平

 “摊丁入地”是清代的一项重要赋役改革,素为清史学界重视。近年来,李华、郭松义诸位先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入探讨[1],其中郭松义的《论“摊丁入地”》一文,还对各省区包括福建省的摊丁入地具体行施情况做了描述,令人读后获益良多。李、郭诸文旨在对全国范围内的“摊丁入地”做系统全面的考察,因而对福建一地的论述、间有未备。笔者在阅读福建地方志时,陆续搜集到一些相关资料,顾前人较少引述,特掇抬如次,以资补证。

李、郭二先生指出,福建省的“摊丁入地”始自雍正元年(1723年)巡抚黄国材启奏,二年(1724年)施行,至确。福建省通志和一些府县志亦作如此记载。然这只是就摊丁入地法令的颁布而言,至于各府县的具体实施,那就时间不一了。根据笔者所初步阅读的资料,福建至少有20余个县是在雍正二年以后实行“摊丁入地”的。兹按时间先后,罗列如下。

民国《建宁县志》卷四,《田赋》:

雍正三年(1725年)奉文将通县丁口银共计三千三百五十六两七钱七分零,均摊派民田内征解。

民国《闽侯县志》卷二九,《赋税志》:

地丁者,合地粮丁税为一词也。……

雍正四年(1726年)奉旨各邑地丁均派入各邑地粮之内,由是地丁并为一。

民国《平潭县志》卷九,《户口志》:

雍正四年又行丁归地亩之法,有司遂视编审为具文。

民国《诏安县志》卷九,《赋税志》:

雍正四年命……丁口俱派入亩米均匀俵征,仰见国家宽徭减役,以滋生齿。

嘉庆《云霄厅志》卷四,《丁粮》:

雍正五年(1727年),诏令天下州县所有丁口俱配入亩米均匀俵征。

乾隆《海澄县志》卷四,《赋役上》:

雍正五年又奉恩旨将丁银摊入地亩,贫者免役。

乾隆《龙溪县志》卷五,《赋役》:

雍正六年(1728年)题准(人丁)随田办纳,……民知有赋而几不知有役。

道光《罗源县志》卷六,《户口》:

雍正六年复题准随田均丁,……民不知有徭役之苦。生气大畅。

民国《霞浦县志》卷九,《户口志》:

雍正六年题准(丁差)随田办纳,料盐差丁每丁征银三钱五厘四毫七丝四忽余。霞浦县隶属福宁府,根据乾隆《福宁府志》的记载,该府所属五州县,“摊丁入地”的时间均为雍正六年(1728年):

康熙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名为盛世滋生户口,其定额征银,又于雍正六年题准随田办纳在案。[2]

《福宁府志》修撰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距“摊丁入地”实施时间不远,主纂者是知府李拔,熟悉政事制度,故其所记应无舛误。

汀州府的连城县迟至雍正十年(1732年)才施行摊丁入地,民国《连城县志》卷十,《赋税》云:

雍正十年邑令袁闻性详请将丁银匀入地亩征输,虽编审大造,吏役无从作奸,光丁可免赔累。……至是而粮丁料盐差皆匀入地亩综征,名曰地丁钱粮。

上杭县则在乾隆元年(1756年)施行,乾隆《上杭县志》卷三,《版籍志》云。

乾隆元年督抚奏请将丁银摊入田亩,贫民免追呼之扰,得以宽其手足;此诚酌剂得宜,法垂永久,不特为利一时已也。

此外,南平、寿宁、宁洋、长泰等县亦延至乾隆初年才彻底施行“摊丁入地”。

福建省自雍正元年奏准推行“摊丁入地”,之所以有许多府县一拖再拖,延误一二十年之后才得到切实施行,其主要原因乃是福建徭役繁重、赋粮不均所致。自明代以来,福建省的田赋虽然不在全国的税粮收入中占重要地位,但福建地处东南沿海,明中叶以后海患频仍,徭役的征发却十分沉重。据统计,明代后期福建的徭役负担,其总额大约相当于田赋的二倍[3]。虽然明代中后期福建地方政府的赋役改革,已经把相当一部分徭役并入田粮之中,但徭役的繁重和征调的不均,始终是明代福建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入清以后,清政府又与台湾的郑氏集团在福建沿海一带对峙达40年之久,清初的赋役整顿在福建未能得到认真贯彻,加上战争仍在继续,征调繁苛,徭役负担更加混乱,如《诏安县志》云;“(清代)悬粮之弊,乱离转徙日久滋多,民间赔累不可纪极。海波沸腾,军需孔亟,杂派纷多,有一两银额派至十余两者,一时田产每亩卖银四、五钱,后乃白送与人无敢承者。民于是弃产逃粮,官责之里班,里班无以应,亦逃。”[4]《连江县志》亦云;“国初兵革未宁,诸取办于里甲者,皆沿明制。……凡供亿唯里长是问,里长通匀甲首,……虽零星穷户亦勾摄帮差。有当一役而破家荡产者。兼以连田多鬻省会,省户巧于诡寄,如本年一甲当役则移粮米于八、九甲,迨役八、九甲复移粮米于一、二甲,经身不服一役。土著者丁口在册,不能动移,永受征派之苦。”[5]到康熙中后期,福建的许多地方官员虽然都在程度不同上对混乱的赋役状况进行整顿,但积弊已深,非一时所能厘清。于是当雍正元年下令摊丁入地时,许多府州县难以承受,匀丁入粮无法顺利进行,一些县份只好采取部分丁银摊入地税的办法。如南平县,“先是就粮匀丁,因丁多田少不敷匀派,乃摊通县壮丁完纳,民益不堪”[6]。宁洋县则于雍正五年(1727年)先摊一半入地粮,该县志载云:

雍正二年福建巡抚黄国材奏准通省丁粮摊入地亩均匀输纳,无产穷民不致赔纳虚丁,各安生业矣。惟宁洋丁多地少,不能概匀,粮户穷丁讦控。雍正五年经知县唐孝本议详以一半匀入地亩征收,一半仍存丁纳,准行在案。宁洋县户一千七百七十七,丁三千七百九十二,口四千九百三十二,共征银一千五百二十八两零。[7]

把部分丁银摊入地赋只是权宜之计,并不能解决福建的丁银过重问题。因此自雍正年间始,福建的许多地方官纷纷详请开豁浮额、减免税银。至乾隆元年(1736年),福建地方官员的吁请终于引起了中央政府的注意,“乾隆元年豁除福建缺额地粮五万余亩,其匀入丁银九百两一并免征,著为例。”[8]乾隆二年(1737年),乾隆皇帝还专门为福建省寿宁、宁洋二县的丁银减免下了一道谕令。《宁洋县志》载云:

乾隆二年五月奉上谕,朕闻福建丁银一项,雍正二年经原任巡抚黄国材请照各省之例就田匀派,每亩粮一两匀丁银一钱至二钱不等,通省颇以为便。独有福宁府属之寿宁县、龙岩州属之宁洋县。因地粮少而丁颇重,若照匀人地亩之例,则有田之家即成加赋,势有难行,只得因循其旧。查通省丁银中则不过二钱,而寿、宁二邑每丁征至四钱二、三分不等,民力未免艰难。朕爱养黎元,欲其均沾膏泽,不令其竭蹶于输将,着将二县丁银照中则每丁征收二钱,其余概行宽免。该督抚可督率有司实行奉行,俾间阎得实惠,毋使胥吏棍徒侵蚀中饱。钦此。准户部咨院行司转州饬行[9]

同年十月,清朝中央政府又对南平县的丁银减免下了一道谕令。

丙申,命豁免福建南平县浮多丁粮。谕曰:“福建丁银,从前照各省之例,匀入地粮之内,合省称便。惟有延平府南平一县,丁口众多,不能通匀,数年以来,纷更滋扰,小民不无赔累。查该县田粮共计银一万七千三百三十余两,应照每田粮一两匀征银二钱之例,共匀入丁银三千四百二十六两零,其浮多丁银三千三百八十三两六钱,悉行豁免。[10]

接着,中央政府又对“漳州府之平和县、汀州府之清流县、延平府之永安县,每田粮一征丁银四、五钱不等,令督抚定议减免”[11]。据县志记载,当时永安县钦奉上谕事案内奉文减免丁口银二千七十两六钱六分五厘,匀入田粮内征输”[12]。清流县减免之数为“三千六十两”余[13],减免的丁口银均超出以中则匀征的丁口银。由此可见这些府县丁银负担之重。

乾隆元年至二年间中央政府对于福建丁银的减免,似乎还包含以后因田土缺额而导致丁银无征的减免,如南平县,乾隆三年(1738年)又免缺额田粮内无征丁口银三百六十五两九钱八分三厘四毫[14]。仙游县,“钦奉上谕事案内乾隆二年奉文缺额田粮豁免匀征丁口无征银八两一钱八分五厘九毫”[15]。漳平县,乾隆九年(1744年)“豁免丁口无征银一两七钱九分九厘”[16]

经过乾隆初年的历次豁免之后,福建各地的丁口银负担渐趋合理,摊丁入地也基本完成,唯有漳州府的长泰县,迟至乾隆九年(1744年)才最终完成这项工作。其原因是该县长期田册无征,任事者纷更不定所致。该县志引县令张弘绪的《论丈量分则》一文云:

泰邑褊小,赋独重于他邑。……先是龙(溪)、(漳)浦、海(澄)、南(靖)、(平)和、诏(安)等邑陆续举行就田问赋、就户匀丁之法,而泰独否。雍正元年巡抚黄公国材通饬丁银匀入地亩时,别邑先已田清赋匀,行之帖然。独泰田未清,富者坐拥不粮之产,贫者已驮无产之粮,再以丁银匀加,偏枯愈甚。署县诏令徐治民始据通邑民情,详请先行清丈,后便匀丁。顾各邑清丈俱在顺治、康熙年间,行之甚早,又其立法便民,或未详本府,或竟自行变更,故成功易而奏效速。独泰邑至是详奉饬行,则上下既多时日,变通不得自由,加以雍正元年以后正署迭更,邑令在任久不及一、二岁,暂不过二、三月,……彼此迁延。……雍正六年知县杨翼成始行条议,一请归并官民科则,一请匀摊寺租杂课,议颇明晰。郡守潘公体丰、张公嗣昌先后韪之,未竟厥施,调任而去。……雍正九年,知县王裕瑸沿历任就赋匀摊之议,详分六则,通计邑之赋额匀派通冒田园,以协人心。顾造册议费需金甚巨,详请拨项未允中止,……王任不久奉调。雍正十二年,知县庄年励精经理,始有就绪,遽调福清,一篑亏焉。离县时另立册总九本。……嗣后户册掌诸各书,仅取足供岁额,官遂不为置问,又或借搜剔以为清厘,转致科则渐淆,册籍散失,则奸胥之弊,可慨已!乾隆八年余,知县张弘绪到任,急为督造.至甲子年(九年)始具,清册钤印置柜,并收旧册而贮焉。盖去庄任甲寅又十年矣。因叹清田均赋同一善政,而以泰邑与别邑较,则迟早难易之故,亦大略可睹矣。[17]

除了长泰县之外,福建省最后完成摊丁入地的地区是台湾府。清朝自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统一台湾后,次年即规定;“台湾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18]这个科则,比该省内地的一般府县,高出将近一倍,加上台湾府为新附之区,情况特殊,田土以甲作为计算单位,与内地很不统一,所以雍正二年(1724年)福建推行“摊丁入地”并没有包括台湾府在内。乾隆元年(1736年),清政府首先降低了台湾府过重的科则;所谓“乾隆元年谕福建台湾每丁征银四钱五分,再加火耗,则五钱有零。查内地每丁一钱至二、三钱,台湾着酌中减则,每丁二钱,著为例。”[19]乾隆十二年(1747年)五月,户部又咨文福建省,将台属通郡之丁银,匀入通郡之田亩。由于台湾的田土以甲为单位,所以在“摊丁入地”时,首先必须把甲换算成亩,当时,“台湾府官庄田园共五十八万余亩,每亩匀丁银四厘一毫至八厘六毫不等,共人丁银三千六百余两,匀入田园征收。至各番田地,概不完赋,止就丁纳银仍照旧,毋庸摊入地亩”[20]

台湾的“摊丁入地”,在做法上与内地各州有所不同。首先,在内地都以州县作为匀征单位,而台湾则全府统一计算。下辖各县不再另有则例。其次,内地州县一般采取把丁银匀入地赋银的办法,如每两匀入若干等等,而台湾则依照不同等则。按亩匀入丁银[21]

福建内地府县的“摊丁入地”固然大多是按粮银匀丁,但也有例外,如闽北的建宁县,就同台湾府一样,按亩匀丁。《建宁县志》对该县自明代后期以来摊丁人地的沿革情景记述略云:

雍正元年诏,天下田土稀少,人口虽繁而无产穷丁难免剥肤之苦,按田问赋,不若就田匀丁尚易办纳。但恐田有上中下不齐,照亩恐滋弊窦,不若计邑之田地征银若干,通计每征粮一两,应匀丁银若干,以便人人通晓。知县皇甫文聘详准建邑原额五千六百九十六丁外,所存故丁四千六百六十丁,已于前明万历年间匀摊通邑官民田地征输。至天启时,此按户额派之丁,又故绝二百零七丁,照前均摊。二次共摊过人丁四千八百六十七丁,久在官民田地征输。实现男子五千四百八十九丁,历经编审,止循旧例。是原编人丁半匀在田,自明至今编算已经成例。前半之丁业就田匀,后半之丁又照银派,则一县之丁,两样摊派。且今征田上之银,即有原摊田上之丁,丁照银匀,丁上匀丁,似非画一之法。不若将现在人丁五千四百八十九丁,并妇女八千四百三十四口,及不成丁二千六百五十九丁,一并匀入通邑民田派征。计每民田一亩共匀丁银九厘九毫(余),通共民田一亩应带征匀丁银九分二厘四毫(余),一切光丁尽数豁免。……此就建邑丁口而言,就粮匀丁似不若就田匀丁,更画一而无弊也。[22]

建宁县实行按田亩匀丁银之后,同样也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据称“诸凡差徭名目悉行革除,总归民田内一项征解,是贡、役、赋合而为一,简便矣。虽妇人孺子皆知收租交粮,无田者脱然无追呼之累,虽百世行之可也”[23]。可见“摊丁入地”的实施,因地制宜的地区性差异既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合理的。福建省的“摊丁入地”始于雍正元、二年,而最终完成于乾隆十二年,其间经历了20余年。这一方面固然反映了福建省施行“摊丁入地”的困难重重,而另一方面也说明清代前期福建混乱不均的赋役,借雍正、乾隆之际推行“摊丁入地”的机会,才得到比较彻底的整顿。从此之后,官吏对民间的赋税加派虽然也以其他的形式时有出现,但是清代前期那种屡屡出现以当役破家逃亡的现象。确已比较罕见。民国《连江县志》载云:“雍正二年巡抚黄国材又以死亡赔累民不胜苦,议以丁粮归田,每两匀银一钱七分有奇。乾、嘉以后只有修理战船一款,每年各地保按户醵钱数十文不等。而每遇上官巡界至邑,派夫除道,兵差往来亦派夫接应,或数年一役、数十年一役,不常有也。”[24]这一记载,大体可以反映当时福建省的一般情况。

注释:

[1]李华:《清代前期赋役制度的改革——从“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摊丁入亩”》、郭松义:《论“摊丁入地”》,分载《清史论丛》第1、3辑,中华书局1979、1982年版。

[2]李拔:乾隆《福州府志》卷十,《食货志》。

[3]参见拙文。《明代福建赋役的特点》,载《中国古代史论丛》第2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4]吴名世:民国《诏安县志》卷九,《赋役》。

[5]邱景雍:民国《连江县志》卷八,《户口》。

[6]陈寿祺:道光《重纂福建通志》卷一百四十三,《国朝宦绩》,《许延璠》。

[7]董钟骥:光绪《宁洋县志》卷四,《赋役志》。

[8]王庆云:《石渠余记》卷三,《纪丁随地起》。

[9]董钟骥:光绪《宁洋县志》卷四,《赋役志》。

[10]《清高宗实录》卷五十四,乾隆二年十月丙申。

[11]《清文献通考》卷十九,《户口一》。

[12]孙义:道光《永安县续志》卷二,《户口志》。

[13]李绂:乾隆《汀州府志》卷九,《户役》。

[14]吴栻:民国《南平县志》卷五,《赋役》。

[15]王椿:乾隆《仙游县志)卷十九,《赋役志二》。

[16]蔡世钹:道光《漳乎县志》卷三,《赋役》。

[17]张懋建:乾隆《长泰县志》卷四,《赋役》。

[18]蒋毓英:康熙《台湾府志》卷七,《赋税》。

[19]王庆云:《石渠余记》卷三,《纪丁随地起》。

 [20]王庆云:《石渠余记》卷三,《纪丁随地起》。

[21]郭松义:《论“摊丁入地”》,《清史论丛》第三辑,第28页。

[22]吴海清:民国《建宁县志》卷四,《田赋》。

[23]同[20]。

[24]邱景雍:民国《连江县志》卷八。《户口》。

(资料来源:《清史论丛》1994年,辽宁古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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