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近代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发展水平问题,除了在三十年代关于中国农村社会性质的论战中曾一度涉及外,较少有人探讨。至于对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水平进行定量研究,则更为少见。因此,有必要加以研究。对于中国近代农业中有无资本主义及其发展程度问题,大体有以下一些观点:一种是托陈取消派的观点,他们夸大农业中资本主义的发展程度,认为资本主义在我国农业中已占统治地位,封建主义只是残余而已;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我国农业中从未有过什么资本主义;多数同志则认为,在我国近代农业中资本主义有所发展,但极其缓慢,其所占比重始终十分微弱。笔者通过对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过程和发展水平的初步探讨,认为后一种意见是符合历史实际的。
我国农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在鸦片战争前个别地区已有所出现。鸦片战争后,由于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中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重大变化。伴随着自然经济的逐步分解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已有微弱的发展。其后经历了两个阶段:即从此时起到三十年代中叶(抗日战争爆发前夕)为第一个阶段;从三十年代中叶到四十年代末(全国解放)为第二个阶段。
我国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的主要表现为:在地主经济的变化过程中,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所谓经营地主;在农民分化过程中产生了资本主义富农,以及新式农垦公司的兴起。下面就这几种带有不同程度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经营进行具体考察。
关于二十世纪初经营地主的情况,目前只有一些地区性的资料。如山东,据景苏、罗仑对42个县197个村的调查材料推算,地主经营的土地面积约占其所有土地的8%左右,出租土地约占92%左右。二十世纪初,东北奉天各州县占田3,000亩以上的大地主共58户,占土地378,163亩,其中自己雇工经营49,578亩,占13.1%,出租328,590亩,占86.6%。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国民党政府和一些学术团体曾对我国土地分配和使用状况进行过一些大规模的调查,根据这些调查推算,在抗日战争前,地主雇工经营的土地面积约占其所有土地面积的10%,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5%左右。
根据有关材料分析,地主雇工经营的土地面积占其所有土地面积及占总耕地面积的比重及其变化趋势,大致可作如下估计: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在一些地区已有一部分地主对其所有土地的一部或大部甚至全部,采取自己雇工耕种的经营方式。这种地主经营,从二十世纪初到二十年代有一定的发展,到三十年代中期,即抗战前夕,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
关于地主雇工经营的性质,学术界的看法颇不一致。我的基本看法是:经营地主是带有某种资本主义色彩(或成份、因素)的地主经济。其资本主义性质主要表现在,这种经济拥有较充裕的生产资金,雇用较多的雇工,使用较先进和完备的农具,在面积较大、质量较好的土地上,从事较大规模的农业经营,所生产的产品,有较大部分是作为商品出卖。但这种地主经营又具有浓厚的封建性质,其主要表现是,从生产目的来说,它仍有相当一部分属自给自足的性质;其所使用的雇工往往带有封建奴役性质;其经营规模虽较大,但并没有新型的农业劳动组织;其积累的财富往往用于购买土地,转向扩大地租剥削,或从事高利贷活动,而不用于购置新式农具,购买肥料,改良土壤,改进耕作方法,进行农田基本建设,从事扩大再生产。而且这种带资本主义性质的雇工经营,仅占其所有土地的10%左右,所占比重是很小的。
总之,地主雇工经营的部分是具有浓厚封建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它只是地主经济的一个次要方面。从整体上看,经营地主仍是地主,并非农业资本家。因此,仍属封建经济范畴,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是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地主。
农民的阶级分化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前提,在这种分化过程中产生的富农经营,属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经营。列宁说:“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内市场构成的基础,是小耕作者之分化为农业企业者与工人的过程”,毛泽东同志也曾明确地指出:我国“农民的内部是在激烈地分化的过程中”。
中国近代在农民内部分化过程中产生的富农,在经济上的特点是明显的:(1)富农拥有较多、较好的土地,且其家庭人口和劳动力较多。(2)富农有比较优裕的生产工具和活动资本。(3)富农经常依靠剥削雇佣劳动为其生活来源的一部或大部,这是富农经济最主要的特征。
如江苏无锡3个村中,富农家工占77.2%,雇工占22.8%;中农家工占91.4%,雇工占8.6%;贫农家工占96.8%,雇工占3.2%。雇工在富农经营中占有相当重要地位。
山东营南县、赣榆县3个区9个村共有富农雇主113户,在其经营中家工占劳动力总数的53.5%,雇工占46.5%。而在909户贫农中,雇工只占劳动力总数的0.32%,家工占99.68%。由此可见雇工经营已是富农经济中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富农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东北地区的情况也类似:经营面积50垧以上的农户,雇佣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56%,经营30—50垧的,雇佣劳动占32.2%,而经营10垧以下的,雇工仅占10.5%。“使用耕地愈大的富农群,所雇佣的劳动者数量便愈多,在这里与贫农使用时的经济意义便完全不同。前者能发挥其剥削的意义,而后者多半是因季节农忙之故。”
我们认为这些从农民中分化产生的富农经济已经包含有新的社会关系。首先,富农中已有采用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农业的资本主义富农。这种富农,“不把土地出租,有些还向别人租入土地,雇佣工人耕种。”这种资本主义富农有些已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大农、租地农业家有某种相似之处。如在广东珠江三角州“沙田中的佃农大部分是农业资本家。”广西也有少数佃富农,他们雇用长工短工经营大农场。在湖南安乡县的湖田区域内,经营100—300亩农田的农户普遍存在,这类农户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大量的雇佣劳动,从事资本主义的农业经营。吉林、黑龙江等省有一种自己无土地的纯粹佃户,这种佃户“按户数计算,则约与自有田地者之中等农户相等,或竟驾而上之。按经济实力言,颇有家道殷实,为许多小地主之所不逮者。”
马克思在总结和论述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的特征时曾经指出:“因为这种资本主义生产首先不过稀疏出现,所以,……资本主义生产所控制的,首先只是这样一些地区的土地,这种土地因为有特殊的丰度或有特别有利的位置,所以大体说来能够支付一个级差地租。”我国农业中的资本主义也是遵循马克思所指出的道路发展的。上面所说的这种租佃企业家式的大规模的资本主义农业经营,它只是稀疏的出现和生长在沙田、湖田以及新开垦的东北的一些特别肥沃的土地上。这些地方,一方面象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因为有特殊的丰度或有特别有利的位置;另一方面,因为开发得较晚,封建的生产关系还不是根深蒂固,所以便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从中滋长。
马克思还说:“资本当作一种独立的指挥力量在农业上出现,并不是一件一下子就普遍发生的事情,而是一件渐次在各个特殊生产部门内发生的事情,它首先不是抓住真正的农业,而是抓住畜牧(特别是牧羊)之类的生产部门”我国农业中资本主义富农经济的发展也显示出这样一个特点,它在诸如畜牧、林业、渔业、农村副业以及农业种植业的经济作物等部门中比较发展。但这类资本主义富农在我国较少,较常见的是半地主性富农。他们“自己耕种,同时有余土地出租。”对于这种富农,毛泽东同志在1930年5月的《寻乌调查》中,曾有很具体生动地描写,他说:这类所谓“新发户子”“是由农民力作致富升上来的,或由小商业致富来的。这个阶层是在一种‘方新之气’的活动中。他们的经济情形是一面自己耕种(雇长工帮助的很少,雇零工帮助的很多),一面又把那□远的瘦瘠的土地租与别人种而自己收取租谷。他们看钱看得很大,吝啬是他们的特性,发财是他们的中心思想,终日劳动是他们的工作。他们的粮食年有剩余,并且有许多不是把谷子出卖,而是把谷子加工做成米子,自己挑了去大圩市,甚至去平远的八尺等处发卖,以期多赚几个铜钱。他们又放很恶的高利贷,很多是‘加五’(即百分之五十)的利息。……上面所说那种所谓新发户子的小地主,在有些人的说法却不叫小地主,而叫他作富农,即所谓‘半地主性的富农’”这类富农占有土地愈多,出租土地也愈多,逐步地由资本主义富农向半封建富农转化,甚至于向地主转化。他们一般带着很重的封建和半封建剥削的性质,大都兼出租土地和放高利贷,其雇佣劳动的条件亦是半封建的。尽管如此,我们仍无理由忽视这种包着封建外衣的富农经济的资本主义特质,因为这种经营普遍使用雇佣劳动。
另外,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还出现了一种新的资本主义富农。它与旧富农经济相比,有许多特点:(1)新富农经济是一种资本主义经济,它不象旧富农经济具有半封建性。它建立在自己劳动和剥削雇佣劳动的基础上,它不出租土地、从事封建地租剥削,对雇工一般不实行过度剥削。(2)中国的旧富农经济是与高利贷剥削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而新的富农经济则不放高利贷,而与商业经济紧密联系。
总之,不论是资本主义新富农,还是半封建性的旧富农,他们的农业经营都带有资本主义性质。对于这一点,在194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中明确写道:“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中国现时比较进步的生产方式,……富农的生产方式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
对这种带资本主义性的富农经济在农村经济中的地位,对富农在全国农村人口中的比重,在二十年代中叶前没人进行过系统的调查研究。二十年代中叶以后,根据1927年国民党农民部的估计,当时全国有56,000,000农户(包括地主在内),每户平均以6人计,共336,000,000人口,其中有地30亩以上的富农、中小地主及大地主占14%。
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期,富农经济趋向衰落,这表现在:第一,富农人户相对减少,据严中平等编的《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所载,对陕西等6个省17个县一些村庄的调查,在1928—1933年期间有13个县的富农在农村人口中所占的比重是下降的,只有4个县的富农人口比重有所上升。第二,富农(包括经营地主)使用土地面积相对减少。据对陕西等7个省18个县123个村的调查,从1928——1933年富农(包括地主经营)所占土地面积在总耕地中的比重,下降的有81个村,上升的有42个村。全国的情况据陶直夫估计,1934年左右,富农占全部农户的6%左右,占全国耕地的18%左右,约为255,052.1千亩。
抗日战争期间,在沦陷区和国民党统治区,由于日本法西斯的烧杀抢掠和国民党四大家族官僚资本的压榨以及各种苛捐杂税,致使土地大片荒芜,人口锐减,整个农村经济陷于崩溃的状态。富农经济也随之衰败。
各抗日根据地富农经济的发展状况,也不完全相同。在陕甘宁边区,富农经济有所发展。晋察冀北岳区,富农经济在初期一度下降,后保持稳定并有所回升。山东抗日根据地,富农经济在少数地区有所发展,多数地区有所下降。
全国解放前夕,根据土改时对辽宁省部分地区、冀中、华东各省、中南各省、四川省部分地区和甘肃省部分地区的有关调查资料推算,富农约占农村总户数的4.45%,有耕地176,186.4千亩,占总耕地的12%。从抗日战争前夕到全国解放前夕,富农在农村人口中的比重,从6%左右下降至5%左右。其土地从255,052.1千亩下降至176,186.4千亩,在总耕地中的比重,则从18%左右降到12%左右,下降的幅度较大。
在考察中国近代农业中资本主义的发展状况时,二十世纪初兴起的农牧垦殖公司,是一种值得重视的新型经营方式。
据北洋政府农商部统计,到1912年注册的农垦公司共171家,资本额6,351,672元。
从1912年到1920年,农垦公司有较大的发展,不仅在我国南方的两广、江、浙或北方的黑龙江、吉林、察哈尔等省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农垦公司,而且据北洋政府农商部统计,这期间农垦公司的投资额也由600万元增至4,000多万元,增加了5.5倍。
1920—1928年期间,有些地区,如广西、苏北的农垦公司开始衰落;另一些地区,如苏南、察哈尔、绥远等省却有一定发展,东北各省则无明显变化。二十年代末到三十年代中叶,全国的农垦公司趋向衰落。其表现是:第一,原有的一些大农垦公司纷纷破产。如苏北盐垦区原有大小垦殖公司40余家,投资2,000万元以上,垦地400余万亩,其中大豫、裕华、大丰、泰和、大绷、华成等6个大公司,资本都在100万元以上,合计约近1,010万元到这时大多负债累累。北方的绥远省,1925年时各地“投资农业经营者,如雨后春笋”,仅在临河一地就有10家垦殖公司,投资26万元。而到三十年代,除“一、二家仍在苟延残喘,暂维现状而外,其余皆赔亏成本”。苏北、察绥是农垦公司比较集中的地方,其衰败破产基本反映了全国农垦公司的共同厄运。
第二,新注册的农垦公司数目及资本额减少,其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从20世纪初到抗日战争前创办的农垦公司中数量虽少,但其资本主义性质是很明显的。第一,农垦公司所从事的是一种商业性农业,而非自然经济。第二,公司的投资经营者许多是工商业资本家,他们把工商业中新的劳动组织、经营方法引入农业中来从事资本主义生产。第三,在生产中普遍使用雇佣劳动。雇佣人数由几人致几十人,多的达百人以上。除长工外,有些还使用短工。第四,虽然多数农垦公司仍使用落后的农具、传统的方法从事农业生产,但也有个别农垦公司开始购置和试用新式农机具,甚至应用电力于农业生产。 (附图)
从1937—1945年,由于日寇入侵我国的农垦公司,农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华北和东南沿海地区的一些农垦公司、农场,有的被敌霸占,有的遭敌破坏,有的荒废。在西南、西北和内地,新建了一些农垦公司、农场、实验场等等。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从日帝手中接收的农场、国民党政府官营的农场、农垦机构和私人投资经营的农营的农场数目、垦民人数和垦地数目,据1948年统计,从1937—1949年全国解放前夕,我国的农垦公司、农场,不仅在数量上、地域分布上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且在性质上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沦陷区,日本人以各种名目经营的农场,有些有私人雇工经营的带有资本主义性的农场,有些实际上是奴隶主式的种植园经济。
在国民党统治区,国民党农林部和各级地方政府开办的农垦机构和农场、垦场,具有官僚资本的性质。抗战胜利后接收的日本人强占经营的农垦事业,也成为国民党官僚资本农垦企业的一部分。与之并存的还有民族资本建立和经营的农垦公司、农场,据国民党农林部垦殖司1948年统计,官办的垦场数目占垦场总数33%,民营垦场占67%。但官营的垦民人数约占总数的80%,民营垦民数则只占20%。官营垦地占95%,民营垦地只占5%。可见,民营的垦场数目虽多,但一般规模都较小,在整个农垦中所占的比重不大。但它与封建经济和官僚资本相比,是一种新的进步的经济成分。
综上所述,我国的新式农垦事业,从二十世纪初到1949年全国解放的几十年中,是在坎坷的道路上蹒跚前进的,发展十分缓慢。据国民党农林部垦殖司1948年统计,农垦公司、农场所有垦地仅1,400余万亩,仅占当时全国总耕地面积1,468,220千亩的1%左右。
以上我们对地主经营、富农经营、农垦公司经营等三种带有资本主义性的农业经营分别作了考察,现在综合起来看一下,这些资本主义成份在整个农业生产中所占的比重。
据我们前面的估算,抗日战争前,地主经营土地面积70,847.8千亩,占总耕地面积的5%左右,富农经营土地面积255,052.1千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8%左右,农垦公司经营土地面积14,169.6千亩,占总耕地面积1%左右。以上三项合计,约为340,069.4千亩,占总耕地面积的24%左右。
全国解放前夕,地主经营土地面积73,411千亩,占全国耕地面积的5%左右,富农经营土地面积176,186千亩,占12%左右,农垦公司经营土地面积14,442千亩,占1%左右。以上3项合计为264,280千亩,约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8%左右。但是这几种都不是完全的资本主义经营,而是带有不同程度的封建、半封建的性质。在估计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的实际水平时,必须将其中的非资本主义成份剔去。
根据各种调查材料推算,地主经营中,雇工一般占80%—90%,我们以90%计算,则抗日战争前地主经营中雇工生产部分约占总耕地面积4.5%左右。富农经营中,雇工一般约占25%—40%,我们以25%计算,则富农经营中,雇工生产部分约占总耕地面积的4.5%。农垦公司全部为雇工经营。抗战前,以上三种经营中雇工生产部分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0%。全国解放前夕,以上三种经营中雇工生产部分约占总耕地面积的8.5%左右。
农业中资本主义经营部分的产值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是衡量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在抗战前的1933年,我国农业总产值为352.3亿元(货币单位为1957年中国元,下同),其中资本主义部分产值约占10%左右,为35.23亿元。全国解放前夕农业总产值为326亿元(以1952年不变价格计算,下同),其中资本主义部分产值约占8.5%左右,约为27.71亿元。
马克思说:“商品生产和发达的商品流通,即贸易,是资本产生的历史前提”。列宁也指出:资本主义农业与封建农业的根本区别之一,是前者为货币经济,而后者为自然经济。因此,农产品商品化的程度也是衡量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水平的指标之一。据一些人调查,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农产品的商品率约为50%—60%。应该指出:以上所调查的中国中东部、北部和东北部各地的农产品商品化程度是比较高的。据吴承明同志最近估计,1936年全国主要农产品粮食的商品率约为30%左右。又据解放初中央民承政府农业部的调查,1948至1949年间华北地区粮食商品率约为25%左右。根据以上资料并参考其他有关资料,同时考虑到地主经营、富农经营和农垦公司经营的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的情况,抗日战争前这三种带资本主义性的农业经营的农产品商品率我们按60%计算,其商品生产部分约占农业总产值的14.4%左右。抗战至抗战后的一段时间农产品商品化的程度似有某种下降,我们以50%计算,则三种带资本主义性的农业经营的农产品商品部分约占农业总产值的9%左右。与前面估计的农业资本主义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抗战前夕为10%左右、全国解放前夕为8.5%左右,基本上是一致的。
总之,中国近代农业中资本主义有所发展,但极其缓慢,资本主义成份所占的比重十分微弱,封建主义仍居于支配的地位。这与工业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占优势地位的情况不同。但因我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很大,故农业总产值仍比工业总产值大得多。所以,就整个国民经济而言,资本主义经济成份所占的比重仍是很小的。也就是说,资本主义虽有某种程度的发展,但始终没有成为中国社会经济的主要形式。微弱的资本主义和严重的半封建经济同时存在,这就是中国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特征。夸大资本主义发展的程度,尤其是夸大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的程度是错误的;完全否认农业中资本主义经济成份的存在,也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文章来源:《南开学报:(哲社版)》198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