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人对清代商人已有大量的研究,特别是对中国十大商帮的探讨,具有相当的广度和深度。但从这些研究成果中不难发现,多数的研究都侧重于区域商人、商帮,而区域商人、商帮都不能代表所有的清代商人。一般来说,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人都属于商人的范畴,大量的散商、小贩也都应该是我们研究的对象。商人的分类标准很多,1这里“以其是否承担政府经济任务”,将商人“分为两大类:”官商和民商。2本文准备对民商进行论述。3
一、民商概论
民商不直接承担国家经济任务。其在商人整体中占绝大多数。民商中又可按资产的多少分为大商人或称富商、中等商人或称一般商人、小商小贩等不同等级。有多少资本才算作大商人,有人研究指出:清代商人“其资本大者常以万金为限,(但上限不会超过十万两。),以下则数千、数百两不等。”4木商“资本非巨万不可”。5有多只商船的海商也有数万资本。嘉庆二十年,江宁城外有砻坊三十二家,“每家有粮万余石,是三十二家所贮足敷城中三月之食。”6如果每石按一两计算,每家就有银万余两。据史料记载:“巨富不过万金,以一二百金设典铺,亦称富商。”7但不同地区的情况也千差万别,虽然同是当商,资本则多少不一。如“黔省苗疆地多瘠硗,民鲜土著,其客久成籍,并无殷实富户,即外来商贩多系微本经营,间有盐商当店均非挟有厚资。”8在江西,“省会两首邑地方仅有当铺十二座,并无徽商大贾,皆系本地商民,资本无多。”9具体到每一个商人,不同时期他所有的资本也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只能根据史料记载进行相对的具体的分析,用上限或者下限的大概标准来划分不同等级的商人,尽管这种划分标准并不准确。富商的资本可能在万两以上,他们的人数不多,如果把商人整体看作一个金字塔,那么顶尖的就是富商。
一般商人位居金字塔的中间部分。他们拥有的资产可能有很大差别。乾隆四十二年“李添淦系山西汾阳县人,向有黄字四十一号海船一只,”雇觅了舵工、水手,“伊侄李元章、李元成随船,携带二百七十千钱,文银二百两,并带伙计蓬莱县人王明,布匹银钱,驾往关东生理。”10这个山西商人拥有海船和百两以上贩运用的资本,可看作是中等商人。乾隆四十二年,在通州有张圣如等二百二十余名粮商。他们从各处贩运来通州的麦子有五十三万九千余石。11平均每个商人有二千余石,如果每石按五钱计算,每个商人就有千金资本。乾隆年间,有人在无锡,“以数百金开棉花庄换布以为生理。”12从当时的情况看,恐怕能从事长途贩运,或拥有一家以上店铺,资本至少需要百两以上,所以,资本在千两到百两之间,大概可以是衡量中等商人的一个标准。
小商小贩人数众多,分部很广,他们处于金字塔的底层。在乡村有“米贩、布贩、炭贩、茶贩、烟贩、菜贩、笋贩、鱼贩、瓜果贩、姜薯贩、鸡鸭贩、竹木贩诸贩皆肩挑背负,自乡闾贩至城市,朝去暮还,其事劳其利微。”13顺治年间,遵化县周光祚借本经商,一日从山东买布回县贩卖后,身上“有铜钱二千四百文,还有白布二匹。”14在城市“有摇小鼓两旁自击,卖……胭脂胡粉之属者;有……磨镜洗剪刀者;有……卖彩线绣金者;有……卖零星缯帛者;有……卖油者;有……卖豆末者;有……卖蒸羊者;有煮豆入酒肆撒豆胡床以求卖者;……往来梭织,莫可殚纪。”15这些小商小贩有土著人,也有外省人,常常是小本经营,或贷本营生,资本一般在百两以下。
商人发展的过程,具体到每个人会有不同,但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从小商小贩发展成为中等商人、大商人。“陈见山苏州人,尝卖药邗上,以此起家,开有青芝堂药材,为扬城第一铺。”16安徽人程呜岐“幼极贫,嗣佣趁木排,勤慎愿悫,客倚重之。贷赀贩木,乃渐饶裕。……道光年间岁饥,买谷数百石,减价平粜。”17“徽州王某少客镇中,营布业,寻为永昌典夥,积数十金,归娶妇,生子。复为典中总管,岁多赢余。”18山西商人“十余岁辄从人学贸易,俟蓄积有赀,始归纳妇后,仍出营利”。19恐怕大部分商人是从小商小贩小伙计起家的,然后再从中等商人发展到富商。夏源泰“其先本成衣匠,开一铺,”后为木商夥计,“遂发财,”“在齐门西汇开木行,家道甚殷。”20宁波商人也是从小本经营开始,逐渐发展,至“家渐殷实”,或“积累巨万”的。21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初十日,四川巴县唐仕学“出本银四十两正,〔李〕字桢出本银五十两正,二人协同于较场坝卖磁器生理。”两人赚钱很多,到嘉庆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分伙时,共同赚银七百七十三两。22两人合伙经营十八年,减去本银得纯利润六百八十三两,共同发展为中等商人。也有一开始就贷数百金进行贸易的。“程森……长兄贩木负债数百,既代偿,复给数百金于其子,以贸易。”23“康熙中,刘重伟买田杉山。……刊木通道,伐大木数千章,多七八围,未半鬻已足偿田价。于是坐致税利,为万金之家。”24一般来说,从小商小贩发展成为大商人有一个过程,这一过程则不一定都能在一个商人身上实现,有时整个过程是在家庭或家族中,由几代人完成的,经商常常是一些家族世代相传的职业;这一过程也不一定都能在一个朝代完成,清初的大商人就是在明代发家的。
二是继承祖业,发展成为中等以上商人。乾隆年间,商人吴中孚“年十二随父兄坐店攻买卖,”后独立在玉山县开张粮店。父亲去世他继承家业。25这时的吴家至少有两家以上的店铺。广东商人林仕经,在康熙年间去广西贵县贩土布等日用品,当时只是一个小贩。到林家第二、三代,改为贩运米谷,并在贵县开设了林宝昌铺号,以后又开设当铺,家业大发成为富商。“林氏家族的发家史,代表当时在广西经商的广东商人的发展道路。”26江苏洞庭商人也有许多是“依靠先人经商遗资,”“承其先祖遗业”,而家业兴起的。27
以上两种类型都是正当经营起家的商人,还有一些是属于违法经营的商人,而往往就是这些人能在短时间里成为暴发户。顺治年间,徽商汪允升同侄汪尔章,在江苏镇江府金坛县开油坊生理,“见镇江每以造曲获厚利,时有官禁,汪允升以本县地僻,上官耳目不及,即于油坊内开作造曲。”28乾隆三十三年,山西右玉县人张銮到归化城,为“三义号”绸缎杂货店拉骆驼。第二年,被派到新疆阿克苏城“三义号”子店照管买卖。“三十八年,不料张銮竟将铺内一万多两本银的货物,兑换玉石,往苏州贩卖。”一次就得银二万三千余两,29此后他几次贩卖禁卖物品玉石,从而发了大财。这两例都是被政府发现而抓获的,那些没有被政府抓到的人,就会从此成为富商。另外,从事不正当经营的商人,往往进行投机活动,也会在短时间里获取暴利。道光二年,京师附近州县被潦欠收,“奸商囤积〔粮食〕过多,高抬时价,……牟利居奇。”道光十九年,直隶新城白沟河地方,“向多开粮店。近因天时亢旱,奸商希图重利,囤积极多……委员查明白沟河粮店六家,共存粮十三万余石。”30平均每家粮店有粮二万余石,高价买出无疑比平时可获得更多的利润。通常小商小贩大概需要数十年,或者更长的时间才能致富,而这些不法商人则可以在一个月乃至几天里暴富,从史料记载看,这种商人也不在少数。这正是当时社会经济中常见的现象。
二、民商的交易活动
民商中的从事短距离贩运的小贩,主要是收集产地的商品,贩卖到地区的集散市场,把商品提供给大中商人。湖北汉阳县索河集,每至“夏秋水涨,贸迁者甚辐辏。”小贩“平时则收买白布,转贩汉口镇”,“加染造,以应秦晋滇黔远贾之贸。”31在市场上,小贩把收购的产品,卖给中间商、牙行;或者通过牙行、经纪人介绍买主出售。道光九年九月,“有长宁县靛客程裕隆、江津县靛客刘聚和共贩靛三十三包运渝,投朝天门林德茂靛行发卖。”32同时,他们也把农村需要的商品贩运给农民。小贩“或扣金,或击竹,装担皆分色目,见其装则知其所藏。”33“居人入市左右望皆家人需,莫不以为便。”34
民商中从事长距离贩运的是大中商人。他们因地置宜收购商品。江南吴县,有一种“收丝客”,“每岁四月始聚市,至晚蚕成而散,谓之卖新丝。”35京师皇城地方,“向有货卖牛马皮张者”,“挨家逐户收买,各色新剥牛马驴骡以及骆驼皮张,车载骡驮不可胜数。”36还有的商人在产地设庄收购,河南孟津县出产布匹,“秦陇巨商终年坐贩。”37在上海,收购标布的商人“设局于邑,广收之为坐庄。”38这些例子都是商人直接收购产品。也有“各省布商先发银于庄,而徐收其布。”39龙南县产竹,当竹子未长成时,“即为外客预定买去。”40“赣州各邑皆业苎。闽贾于二月时放苎钱,夏秋收苎,归而造布。”41这也是从行商中生产的包买商。他们采取预付价款的形式,包买生产者的产品。而大多数商人则是“落经济人家,以便交易。”42“众商携重资至,寓邑行店,买贩各处。”43也就是通过居间商收购商品。
以上所述是民商中的行商。民商中还有坐贾,这类商人有固定地点,开张铺面经营。一些小商从贩运中积累资金后,便在一地开设店铺。乾隆四十二年,甘肃通渭县人张英与张得合伙“往洮州贩羊”。第二年,二人又合伙在“本村开店”。44乾隆四十年,广西人陈文清,到云南贩布,继而转贩杂货。两年后,又与广东人“王辉云合夥开张烟店铺。”45也有的人直接开设店铺。乾隆三十九年四川巴县人闵长顺说:“小的在本城开丝线铺生理。”46乾隆年间,汤润亭在“杭州开张绸缎店”。47还有的人开设栈房,道光十一年,余魁顺“在渝开设魁顺栈,代客装靛生理。”48
坐贾组织货源来本地销售,并代销他人商品,有的也外出贩卖商品。前述的坐贾汤润亭,就到“皖贩卖绸缎”;闵长顺“命子闵理第与姨侄陈添喜负各色丝线到各场发卖。”还有的坐贾在县城开总店,命伙计到县属村开分店;或到别的城市开分店。乾隆年间,山西右玉县人贾有库与人合伙,在归化城开“三义号”绸缎杂货铺,以后开分店,“阿克苏、乌鲁木齐之新城、旧城共有“三义号”铺四处。”49为了招揽买卖,店铺也为顾客送货上门。乾隆二十三年八月初二日,徽商黄鲁卿“同店伙汪学等代客运木”。50
店铺的经营人也利用一切形式买卖货物。商人吴中孚就在书中列出“寄货出外托卖”信的格式:“弟今置有某货若干,意欲自前来发卖,无奈事冗,不能抽身,兹附某船装来,敢烦照数查收代售,倘彼地有相应货物即尽此银随买寄回。”还有“寄货回家托卖”信的格式:“兹闻吾乡某货价日颇好,今特买若干,附某足友带回。到日祈查明,代为售脱。出之资仍烦代置某货交妥船足运来。”51说明当时商人常用书信形式买卖货物。
坐贾也常采用外放债务的经营方式,这大概因为放债是商业经营中最容易做的事。道光四年,杨应源和陈泌荣合伙在泸州开设京果铺,“放出外账亦有一百余两,未经收回”。张玉龙“自祖开设万盛号织绫机房生理”,开县客商与他们已经有四代买卖关系,他们“父子放出开县客账一千余金”。52可以想见,已收回的外账还会有一些。
还有的店铺兼营牙行业务。福建闽海关“本关铺户多系土著之人,自货自船,航海贸易,既为行商,故立坐铺,以冀货物随到随卸,随下随行。是名虽纳税之铺户,实系贸易之洋商,即有外省船商贩货来闽,或置货出洋,皆赖铺户为之消〔?销〕售,沿久相安。”53这里代纳税的铺户,就执行经纪人的职能,同时也批发货物。
三、民商组织
商人贩运商品到各地,或在各地经营商品,常常自动组织起来,在经商地建立自己的组织。河南怀庆府的怀药经营商,康熙二十八年,在湖北汉口镇建立怀庆会馆;同期同地,江浙绸缎商建立江浙公所;道光年间,湖南宝善县杂货商帮也在此建立宝善公所等。54在北京,有山西翼城县商人所建的晋翼会馆;有福建延邵纸商建立的纸商会馆;还有药行会馆等。55在苏州,有福建洋帮、干果帮、青果帮、丝帮、花帮、紫竹帮等商人,道光十年组建的三山会馆。浙江绍兴商人在苏州长洲、元和、吴县三邑各处开设烛铺“城乡共计一百余家”,道光二年九月共同建立“东越会馆”等。56在河南洛阳,乾隆三十二年建立的潞泽会馆《关帝庙香火地亩碑记》中,记录着山西潞安、泽州二府的绸布商、杂货商、铁货商、布店、广货商、扪坊、油坊商人,57说明潞泽会馆是山西潞安、泽州二府商人的联合组织。此外,还有帮会,如:道光年间在四川巴县的广货帮、朱丹粉帮、白蜡帮等商人组织。
以上这些会馆、公所、同业行会、帮会,有一县商人所建(晋翼会馆);有一府商人所建(怀庆会馆);有二府商人所建(潞泽会馆);也有一省或几省经营同种产品商人共建(纸商会馆、江浙公所);有一县、一府经营同种产品商人共建(宝善公所、怀庆会馆、东越会馆);还有一地经营一种商品的商人所建(广扣帮),从而可知,商人组织有地域和同业两种类型。
会馆和公所以地域为主,可以涵概同乡商人的不同行业、不同帮会的组织,四川重庆嘉庆六年五月浙江会馆碑文记载:“贸易于渝者,磁器为最,杂货次之。”“凡有磁帮公事,无分江、浙,合而为一,永以为好,疏规照例。”显然,浙江会馆包括江苏、浙江两省,经营磁器和杂货的商帮。在汉口的江浙公所包括江、浙二地,经营绸缎的商人。湖南宝善公所包括宝善县杂货商帮。苏州的三山会馆则包括福建省各县的洋帮、干果帮、青果帮、丝帮、花帮、紫竹帮商人。河南洛阳的潞泽会馆也包含不同行业的商人。同业行会以行业为主,可以包含不同一地区的同业商人。江苏长洲、元和、吴县三地的烛业商人,组成的东越会馆实际上就是同业行会。北京的药行会馆也是同业行会。帮会一般是以地域和商品为主,只包括同地区,经营同一种商品的商人。道光二十年五月初十日,四川巴县开列经营布匹的帮会有:土红布帮、色布帮、条布帮、广布帮,58以及道光年间议定的川扣帮和广扣帮等。如果一个商人是某帮会的成员,同时他可能是经营该商品同业行会和同乡会馆的成员;反过来,如果某商人是同乡会馆成员,就不一定是帮会成员,也不一定是同业行会的成员;如果某商人是帮会成员,也可能是同业行会的成员;但他若是同业行会的成员,则不一定是帮会的成员。也就是说,一个商人最多同时可能是三个组织的成员,具有三个组织的不同职责,起到不同的作用;少亦可能是一或二个组织的成员,具有该组织的职责,当然也可能有不参加任何组织的商人。
有人认为:“最初的商人组织是与商人的自然组织——宗族亲缘组织重合的。”“会馆的地缘范围越大,亲缘色彩就越淡,业缘色彩就越浓;会馆的地缘范围越小,亲缘色彩也就越浓,而业缘色彩就越淡。”“宗族是指血缘关系明确、存在经济联系并通常同居一地的父系组织。”59这里所指的宗族亲缘组织,也就是以血缘关系结成的组织。因为家族与家族,宗族与宗族之间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所以,作为血缘关系的组织,只能是一个家族,或者一个宗族。当然家族或宗族之间也会有人通婚,从而建立家族或宗族之间的血缘关系,但这不能说明所有的家族或宗族之间都必然存在血缘关系。从商人的发展看,血缘、家族以至宗族都有不可缺少的作用,许多商号的经营都具有家族性。然而,一个家族或宗族,即使它的全部成员都经商,似乎也不能称其为商帮。到目前为止,大概也还没有发现一个家族或宗族组成某某商帮。某些大商帮多以宗族血缘结帮经营,是指商帮内部有几个家族或宗族,而不只有一个家族或宗族,不论什么商帮也还会包括不是以宗族亲缘组织形式经商的人,如:一个宗族中的一个商人与同业的其他宗族的商人结成帮。又如前所述,商人的概念比较广泛,商人组织内部也不可能是同一血缘关系的,就是洞庭东山会馆,也不可能是只有一个家族或宗族的组织,所以会馆也不会有亲缘色彩。到目前为止,可能也还没有发现一个家族或一个宗族,在一地建立的会馆,或许一个家族或宗族根本没有必要在某地建立会馆。因此,所谓宗族亲缘组织,不是商人自然组织,更不能与最早的商人组织重合。虽然商人组织内部可能包括“宗族亲缘组织”,但商人组织与“宗族亲缘组织”则没有必然的联系。应该指出的是:明显的地域性或称同乡性,和同业性才是商人组织的特点,这也是众多研究者的共识。
商人建立自己的组织,目的是为经营活动服务。乾隆四十一年,浙江绸商在钱江会馆公建“贮货公所”,60存贮商人的货物。在北京的山西临襄会馆中,临汾、襄陵两县经营油盐粮商人自设油市,自行管理,“油市之设,创自前明。后于清康熙年间移至临襄会馆,迄今已数百年。该馆极宏敞,可容数百人,最宜建为商市。然实因管理得人,……使同行无不称便,实为吾油市之幸。……又惟恐宵小及未挂号之家,混杂其间,致市内秩序紊乱。公同议决,特制标章,以便来市佩带,俾资识别,而专责成。”
商人组织团结同行,与经纪人勒索进行斗争。乾隆十八年,在北京的山西平遥颜料商人公建桐油行,树碑曰:“颜料行桐油一项,售卖者惟吾乡人甚伙。自生理以来,绝无开行店〔?□〕,亦绝无经纪评价,必本客赴通自置,搬运来京,报司上税,始行出卖,其由来固匪伊朝夕也。”后有经纪人勒索,桐油行上告官府得到支持,树立了具有法律效益的碑记,命经纪人“毋得任其违例需索,扰累铺户。”乾隆四十三年,北京河东会馆同人,为了反抗“易州烟庄牙侩为奸”,举行烟行商人罢业,“行中不通交易者几乎经年”。于是牙行“自来恳请,定为章程,永归平允。”61有人研究指出:当时出版的商书“极力强调的是要首先注意对人的关系。这表明了当时的商业活动中,左右成功与失败的最重要的条件是‘人的因素’。”62这说明在国内经商的主要困难,是处理人事关系。因此,商人在经营中最可信赖的就是同乡、同业关系,以此而形成商人组织也是很自然的。商人可以从组织中得到帮助,克服运输中的困难,享受一系列的服务,与此同时,商人组织也创造了有利的经商环境,是值得肯定的,也确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商人组织的形成与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相适应,因此,这种组织也具有浓厚的封建性。乾隆四十四年,四川巴县买卖布条同行议定:“止许在大佛寺河干接买〔广船布条〕,不许往下游截买。”还有“开设铺房,必须隔离三十家外,以免诓夺生易之弊”。63这些明显阻碍同行自由买卖的规矩,几乎在所有同业商人组织中都存在,也是当时商界中的正常现象。正因为存在这种同行商人的势力,所以一些地方的某一种商品经营,就出现被商人组织垄断的情况。前述的东越会馆各烛业店铺,“同业公定时价,毋许私加私扣。”用统一价格垄断长洲、元和、吴县三邑的烛业买卖,排挤外地商人。64
那些以地域为纽带的商人组织,具有极强烈的排他性和割据性。山西帮和徽商帮,几乎分割占据了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商品经营。明代徽商遍及河南全省,经常被人们引用的一条史料:河南巡抚沈季文奏称,万历年间“徽商开当遍于江北,……见在河南者,计汪充等二百十三家。”65景泰、弘治间徽商在正阳县也形成垄断局面。66到清代,河南城乡建有许多山西会馆、山陕会馆,八十年代,笔者曾在河南一些县进行调查,据不完全统计,山西、山陕会馆大概有六十余个。〔包括清代后期〕在翻阅县志时也可看到,全省经营盐、布、棉花、油、典当等行业的,差不多都是山陕商人,或少数其他地方的商人,基本上见不到徽商帮的足迹了。可以说,河南商业中的一些行业贸易,明代几乎由徽商垄断,清代则被山陕商帮所取代。
在一个地点的同业各商帮,则形成竞争统一的局面。嘉庆年间,北京卖油的有山西的临、襄两县商人和直隶房山县商人。他们在各自立行的同时,议定双方互相不侵犯的规约,使两行商人共同经营北京的油业。67这是经过协商而统一的,也有各商帮竞争共存的情况。江苏盛泽镇是丝绸集散地,据范金民研究,道光年间,这里有徽州商人建的《徽宁会馆》;有宁波绍兴商人建的《宁绍会馆》;有山陕商人建的会馆;还有山东商人建的《东齐会馆》,他们都是经营丝绸业的商人。68几乎同一时期,在一个地点聚集了徽州、宁波、山陕、山东四个地方的商人,都进行丝绸买卖,不用说竞争一定是很激烈的。可能是各绸商贩运的地区不同,各据一方,也可能是其他原因,总之,各商人会馆长期存在事实说明,四地绸商在盛泽镇,是长期竞争共存的。同样的情况贵州清水江木材市场也存在。道光七年,苗族山客李荣魁等人,递交贵州布政使司的呈诉词中说:“三江买卖不下数百万金生理,银色亏其大半,平轻少得十余万金,遭害匪轻,欲指客民告究,则三帮五#不下千人,均用低潮一色难以枚举。”三江指清水江、小江、壳江总称;三帮指安徽、江西、陕西商帮;五#指湖南常德府、德山、河佛、洪江、托口木商。69在这里,四省木商与当地苗民发生矛盾,同时,他们之间也形成竞争。这种事实不仅存在于北京、盛泽、贵州清水江,而且在汉口、苏州、重庆等城镇中也存在。可见,地域商人独占或垄断某一地商业、某种行业、某种商品,一般是相对短时期的,长期的情况多是各地商人共同经营、竞争共存的局面,垄断并不曾杜绝竞争。
四、民商与官员、政府的关系
商人与官员、政府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而且不同商人对官员、政府的态度也不同。大商人多结交官僚,投靠政府,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报效、捐输。嘉庆五年,山西商人捐输“一百四、五十万,”最后达“二百万”。70也有的商人直接与官员合伙经商,乾隆年间,浙江巡抚王#望“同本县人郭蔚青、王希皋等在京中夥开聚华银楼。”71还有的商人领官员资本经营,“布商陈天石新领〔徐〕乾学本银十万两,见在大蒋胡同开张当铺。”72更有甚者,商人和税官联合起来,一方偷税漏税;另一方贪污税款。时人指出:“至完税之法,试以所闻,浒墅关一端言之运米百石者,关吏教之报三十石,验过则云实米四十石,应倍罚作八十石,仍少完二十石。若实报百石,所费且不止百石,其弊如此。”73 因为双方获利,所以这可能是经常使用的办法。
商人之所以结交官员,报效政府,是因为可以从中得到好处。每当备战之时,“米价加昂,各物亦贵,凡有田地及贸易之人获利甚厚。”74“数年以来,归化城商人糊口裕如,家赀殷富,全赖军营贸易生理,又全藉驼只牛马脚力,即为商人营运之资本。”75但也不是大部分商人都能发战争财,有的富商对官员、政府是一种既想依靠,又怕盘剥,又恨又怕的心理。这种心理状态,反映在当时文人抱怨官员苛刻诛求的笔墨中,“三晋富民,吝于财而怕官,乃牢不可破之风气,至亲密友贷十金且有难色,一胥吏挟持之数千金,立即解囊。”76由于封建政府的专制统治,商人惧怕官员、政府,想取得他们的支持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前述张圣如等二百二十余名商人,从各处贩运麦石到通州,当年春间雨水少,粮食短缺,皇帝怕他们囤积粮食,高抬时价,派刑部尚书胡季堂等官员前往调查。经官员“详加晓谕,该商等惶恐伏地,咸称我等贩粮获利已历有年,一丝一粟皆被国家恩惠。今岁偶值雨泽稀少,市价昂贵,我等小民不知大义,将存贮麦石未能及时减售,即属罪无可辞。今蒙明白宣示,如梦方醒,我等具有天良,岂容再行观望,惟求准我等减价出粜就是恩典。”于是,商众决定照依时价,每石减二钱速售,两月内全行销售。上奏后,奉旨“著加恩止令减价一钱,宽限四个月。”商人囤积粮食,政府管理是正当的,但字里行间反映出,商人对皇帝、政府的那种诚惶诚恐的心态。
从一起官员索贿案中,可以更清楚地看出官员和商人各自不同的心理。嘉庆十年,山西沁州知州乔维镛上任伊始,就向该地最富商人骈时若索借银二千两,骈未应允。第二年,原运商张三益举报沁州殷实首户骈时若承担运盐。于是传唤骈到省画押。因骈有病,由骈尔骏代父赴省画押充商。画押之后,骈尔骏又怕充商赔本,即找乔维镛呈告无力充运,想退商,并说如能退商有酬谢。乔因此索要银两,骈送上银一千一百两,乔不答应,又立借票一万两。骈时若得知此事坚不付给,也不承运,于是乔命衙役抓骈家人,由此骈控告乔。77商人反对官员勒索,但为了达到目的又不得不对官员行贿,官员做官则为发财,一上任就索贿受贿。
一般小商小贩与官员、政府没有那种直接关系,所以也难得从官员、政府那里得到好处,反而深受欺压。小商小贩近距离贩运,常常被官员勒索。顺治六年四月内,有山西小商人“牵驴一头,在本县〔三原县〕发卖。〔官员龚尚义〕指称漏报税银,……除完纳正税外,尚义又……索本客银三两入已。”78雍正八年二月间,山西阳曲县民续其先,“在太原县买有白布二半匹,例不上税。经过该县市口,有该县收税家人周姓,”向其索税,并锁至知县处,后受刑至死。79“粤西地方,看守城门之兵丁往往借盘诘为名,遇小民肩挑薪蔬米豆等物入城货卖者,必攫取些须,以资食用。”80也有官员借巡查商人偷漏税款之机,向商人勒索的事情。“浒关向设巡船二只,……每船水手十余名,各人私蓄小船,悬挂巡拦灯笼名目,遇有货船即索税票验看,无者将所有货物搬运而去。更且乘机强夺愚民零星布帛等类,在漏税者认为巡拦不敢声张,其实货未报官,皆饱囊朋分。”81
在大量的碑文中,记载了基层政府强买强卖,强迫店铺当官的情况,“如州县买办米薪布帛各项什物,不问时值,止给官价,亏短实多,商贾深受其累。”82说明这是极普遍的现象。基层政府勒索商人还有其他方式。山西平陆县茅津渡口,是商人过渡之地,“向有分取渡钱陋规,巡检衙门每月抽取船户渡钱六日,游击衙门每月每船取规礼银二两。……官盐过渡例由该巡检验引戳记,豫省二十四州县商人每年每处向有送巡检游击节礼各三四两不等。”83官员勒索商人的方法也很多,借助家人、子弟之手就是一种。福建漳浦县侍郎蔡世远之子蔡长汉及其家人,先后在盘陀、下铺、浦南、华峰等处,“盖造墟厂”,私抽墟税。84此外,还有差役滋扰商民等事情。85
剥削买卖双方的商人,对官员、营弁手下亦不留情,每当“月选各官,借贷赴任,放债之人,乘隙居奇,创立短票名色,七扣八扣,辗转盘剥。”86有一种贩马商人,“往往暗结将军、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子弟,将疲惫不堪之马,发于不肖道府营弁,索取高价,代为压派,甚至无驿站之州县,及管步兵之头目,一概滥派,以致所属官员勉强收受,负累甚多。”87
五、民商发展的客观环境
清代前期,商人的发展有其客观环境。当时国家统一,没有封建割据,有完整的交通运输网络:自然形成的河流水运;使政令快速下传,下情迅速上达,功能完备、通畅的驿路,及其相通的陆路;漫长海岸沿线的海上通道,所有这些水路、陆路、海路形成四通八达的商业运输网,与其相关的各种运输工具、转运设施,以及食宿、商品存贮、交易设施等,无疑为商人运销商品,提供了优越的条件和系统的服务。
当时国土之广,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与之相比,对欧洲大陆各国来说,它们之间的贸易是外贸,而在中国则只是南方与北方、西部与东部的内贸,清代前期商人经营比起同时的欧洲商人要自由、便利得多。清代前期的商人正是在这种条件下,迅速发展起来的。
其次是政府推行的是一种宽松的商人政策。人们经常引用雍正说过的一句话:“朕观四民之业,士之外农为最贵,凡士工商贾,皆赖食于农,以故农为天下之本务,而工贾皆其末也。”用来说明,政府把商贾看作四民之末,相对农士工,商贾排在最后,即“重农抑商”,是对商贾的轻视、压抑。其实这句话说的很明白,所谓四民之业,是指职业而言,非指等级,是把农、士、工、商作为四种职业来划分的。农业是根本,工、商是末,因为工、商是以农业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应该说这样划分职业的本末关系是正确的,重本无可争议,关键在于政府是否抑商,这里指是否轻视,或压抑商人。(政府的商业政策另文论述。)雍正在同一谕旨中还说:“至于士人所业,在乎读书明理,以为世用,故居四民之首。”88这里把士排在四民之首,并非把农民排在第一位,也没有把商贾排在未位。康熙曾明确指出:“商民领吴逆资本者甚多,隐匿者亦或有之,若据告追究,恐无赖之徒,借此诈害富民,有累百姓,商人为四民之一,富民亦国家所庇,藏富于民,不在计此铢两,以后有首告者,应不准行。”89康熙把商人看作四民之一,既不是把商人排在末位,也没有轻商之意,而且还要庇护。乾隆也在上谕中称:“朕因米粮价值,民食攸关,凡可以设法调剂者,无不预为筹划。且商人亦系四民之一,皆当激发天良,改其垄断恶习。”尽管从情感上,他认为:“其情甚属可恶”,90但也并没有轻视商人之意。
政府对商人的政策,主要反映在保护商人的利益方面。为商人旅途安全,各地方政府设置导航标志、救生船、巡船、卡房等设施,并派兵执械护送。(另文论述)在沿海运输中,政府针对商人经常遇到海滩等危险,制订一些保商措施。如:向近海邻国发函,请邻国对遇风漂至各该国领海的中国商船和滩民“收养解送”。91琉球、韩国、日本曾多次救起中国滩民,送资遣返回国。雍正九年在法律上规定:“商船在洋遭风落浅,巡哨汛守兵丁不为救护,转抢夺财物,拆毁其船,以致商人毙命,或未致毙命,皆照例分别首从治罪。”92对沿海居民抢劫搁浅商船财物,严行禁止。93福建、浙江、江南、广东、山东五省沿海,按期轮派官兵巡哨,若有行船被劫,限期破案,否则有关人员受参处。94浙江省还订立保护商船的章程,由温州、定海兵船,利用巡缉之便,“带领商船同行”,“以免盗劫”,起到护卫商船的作用。95广东派五路巡洋师船保护商船。96
在内地也有同样的法律,直隶“潘桃口木植所经之地,路僻水险,沿河匪类,或因水发木漂乘机盗窃;或结党截道拦阻木筏;或暮夜上筏砍绳乘机捞抢,”雍正“八年议准,潘桃口木植所经之地,路僻水险,沿河匪类,或因水发木漂乘机盗窃,或结党截道拦阻木筏,或暮夜上筏砍绳乘机捞抢,一经商人呈告,该监督即会同永平府审讯明确,照白昼抢夺律治罪。”97各地方政府也以勒碑示禁的立法方式,对商人进行保护。顺治十七年,松江府为严禁巡船抢掠竹木立碑。98福建省示禁滩河恶棍扰害商旅;对商人“不得多方需索留难”。99雍正十年,广东香山县标营巡查官兵抓获冒领县照,借巡河护客为名,抢劫新会农民灰船的盗匪李立正。100江西地方滨江近湖,商贾船只载货往来,难免风浪之险阻,每遇事故就有宵小侵凌。“借救护为名,乘危抢夺。”见有船搁浅于沿岸,待风停止可以起卸时,其他船蜂拥载货而逸,甚至人多拥挤,将船挤翻。“更有不肖船户,勾通匪船,假作遭风,群相抢夺,名虽招呼救护,实则暗地分肥。客商身在危险,孤掌难呜,惟有奔逃保命。及至事后报官,各犯又已远#,船户、水手、衙役、汛兵朋比为奸,无可究诘,种种横恶与强盗抢劫无异。”“此等恶风在在有之”。因此,省政府要求沿河地方官及武弁塘汛,尽“地方之责,自应不时查察”,“昼夜巡防”,“设法卫护”。“赣河一带塘汛亦已设有巡船”。并且列出具体规定:“如有覆溺之事,更当督率兵役救护。”“救得人命,捞获货物,按人计值,动项给赏。往救不力者,定似枷责。”“遇有遭风客船,星飞救援。立即报明所在地方官,查明救活人数,一面按名即行给赏,一面详请动项拨补。如有棍徒乘危抢货,及船户人等勾通小船作害客商,立即拿获究审。重则按律问报,轻则枷责河岸,不得稍存姑息,有意玩纵。如遇乘危抢夺等事,塘汛兵役不行查拿,并救援不力,以致淹毙人命,被抢货物者,定将塘汛兵役、水手人等行提究处。简明告示分贴沿河江湖处所,及汛地晓谕,务使人人皆知,禁暴戢奸,防护严密,仍令文武员弁,每月终将巡查有无救护缘由,统于巡缉河道折内声明,汇报查考,毋违。”101
在商人与农民发生矛盾的时候,从各地方政府的处理及订立的章程中,也看不出压抑商人。福建北部处于闽江上游地区的各县出产木材,商人砍伐后,沿河运输。乾隆三十五年,建安县游天逵等人以商木冲坏农田为由,“阻运勒索,甚至聚众凶殴”,官府对游等人“分别杖笞折责发落”,并追回勒索钱文,还给木商。为此,省里酌定章程:禁止河流沿岸乡民对商人勒阻;木商放排应小心,冲损田地、桥梁等要酌给工费。102类似的事件在浙江也发生过,那里的政府作出了相同的处理。乾隆五十五年,徽商为购买杭州沿江闸口至秋涛宫一带三千六百九十余亩沙地,建立木商公所,堆贮木材,与当地农民发生争沙地纠纷。地方政府认为:该沙地正当木商运木要路,关系木材堆贮。如果以这些沙地开垦种粮,地亩之税只有百余两,而木商运木的关税,则高达数万两,“核计课额,增减悬殊,自应统归木商全行管理。所有新升课银,即令该商永远承纳。”并“将从前已纳之银,及开垦工本,一并从优偿还。”同时勒石立碑,永远遵行。103与福建省政府不同的是,浙江省政府看到商人缴纳的税额,要比农民纳的粮税多得多,从国家财政考虑,维护了商人的利益。这种认识远远超出传统的重农思想,是值得注意的。地方政府对以上两则事例具有法律效益的判决,应该说还是公正的,从中无论如何看不出重农民轻商人的倾向。
对官员、军队、基层政府和牙行滋扰商贾,中央政府屡下禁令。清初,政府军与吴三桂作战,广东总督卢崇峻,“奏请大兵往来封借商民船只,不许。”同时,永禁借名军需“勒索供应”,对违犯者“指名参奏”。“军需络绎,往往累及小民”,户部题准“饬各该督抚,严查地方官员,凡一应供应粮饷及沿途喂马,俱准动用正赋,不许借端私派百姓,至办买米粮草豆,务照时价支给,勿致累民。”104康熙皇帝驻跸热河时,下令“凡商民货物往来,俱不输税。”著严行稽查,“无论满洲绿旗兵弁,傥有需索商民者,即指名题参治罪。”105在开放海禁的谕旨中称:“文武官弁藉端需索者,皆从重治罪。”106有时地方大小衙门所需用品,或令牙行向铺户索取;或派胥役硬拿赊取,“商贾居民饮泣莫诉”,对此,户部题准“衙门需用货物照价平买”,并“通行直省督抚提镇等处,一体遵照”执行。107“凡诸物牙行人评估物价,或以贵;或以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窃盗论。”108嘉庆二年,江西“各镇市有不法行户,把持行市,欺弄生客,以贵为贱,暗出客名,议价交单承买,即行长价。其原卖之客银尚未得,而该行户先获重利,客虽知而哑忍。”按察使发出命令:对此等奸牙“应速拿究”。109
另外,各省也规定地方性法规,诸如:对商人“不得多方需索留难”等。110并以立碑示禁的方式,向社会颁布。这种碑文在各地都有不少。如:顺治七年《松江府为禁修葺官府横取赊买竹木油麻材料告示碑》;十三年《嘉定县为军兴需用物料严禁铺户当官告示碑》;十六年《常熟县禁扰油麻钉铁铺户碑》;康熙三十三年《长吴二县禁木行当官私派津贴碑》等等。111乾隆年间,江西禁革铺垫供应;112饬禁省城磁铺当差;禁革木行借派当差。113福建办理军工应需料物,不许派令业户行保领价代买。114
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保护商人的利益,对违反法律的官员进行惩罚。湖广巡抚张某,“莅任未久,黩货多端,凡所属地方盐引、钱局、船埠等,无不搜括,甚至汉口市肆招牌,亦按数派钱,当日保举之人,必有贿嘱情弊……。”张某被革职。115奉天锦州知县等官员以办差为名,向进口商船和在口岸的行户索银一万余两,受到参处。116宣化县知县王秉正赊欠商户布银不还,被“问拟杖罪”。117
从长远看,政府保商法规,确是封建社会商人发展的一种保证,但应该提到的是,由于官兵贪赃枉法,吏治腐败,使得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商人往往不能享受到政府给与的保护。扰累商民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处于民不究,官不管的状况,多数商民常常忍受勒索,敢于告发是少数。有时商人虽举报,但官员不负责,不管理,举报也无用。道咸年间,口北地方“客商之遭害者,指不胜屈,报官无益,遂亦隐忍而不报,向使稍稍著意,稍稍动手,或当不至横肆若此耳。”118在主观上,封建政府保护商人的目的,是出于维护社会安定,调解官与商、商与商、商与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的矛盾。这与资本主义国家以商为本,为了商人的利益而保护商人,是根本不同的,因此,政府的保商是极有限度的。但从政策走向和执行过程中,无论如何也看不出政府轻视商人。应该指出的是,清代前期的政府很少限制、压制民间的商品流通,民间商品流通、商品交易得以在无人管制的宽松环境中,按照商品经济的规律发展,所以才有比较繁荣兴盛的局面。
再次,政府采取捐纳、捐输方式,让商人取得官职或功名,也就是商人用钱财从政府那里买取“捐监”等功名。捐纳有常平仓谷,也可捐其他商品,雍正“十三年议准,各省捐纳贡监职衔,……准将生熟铜斤照数交纳。”119“近年以来,江浙等省之人携其所产布帛等类,到甘易换民间粟麦,纳诸官仓,填取监名,实收而去。”120新疆“请于乌鲁木齐所属州县商贾百姓,准其以布捐监。”吐鲁番、喀喇沙尔商民,“准以棉花捐监。”121捐输和报效一样,没有时间名额的限制,随时可以进行,所以这种方法比捐纳灵活、方便,为更多商人提供了机会。同时“捐输者因捐输量不同可得到从免本身一年杂项差役直至七品顶戴等各种优免和地位。”“如能通过捐输得到顶戴,就可取得某种准官僚的资格,具有一定的司法豁免权。”122当然这种机会,对除“贱民”以外各等级的人都是均等的,但由于大多数农民等人没有财富,所以也就不能享受这种机会带来的好处。而商人则是富有阶层,可以直接从中受益。应该说,从社会低层向较高层次流动,在传统社会中,是人们普遍追求的一种心理状态,能够获得这种机会,不能不说是政府给商人的一种特殊优惠,轻商是看不出来的。
也有人认为:“大清朝的法律亦贱商人。”123还有人撰文说:“秦朝在商鞅变法后实行‘上农除末’,汉代重农抑商,这个基本经济政策一直为后世中国各封建王朝所沿袭。工和商、特别是商,之所以视为末业,是因为农本经济总是在最大限度上实现自足的经济,手工业依附于农业,次于农;在满足日常生活需要上无求于交换,即有交换也无足轻重,所以商又次于工,为最下的末业。这个经济的现实也反映在从事不同生业的人的社会地位上。人分四等,除了为吏为师、在政治上和思想上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士而外,农最上,工次之,商最下。”124这是难以令人苟同的。在清代的法律中,士农工商都属于凡人等级,商人犯罪与士农工犯罪的处罚是同等的,并不是贱商。125并没有把人分四等,农最上,商最下的法律和实际事例。此外,对商人服饰的规定,也能说明不是贱商。顺治九年规定,“领催吏书通事耆老兵民商贾等,准用素缎素纱绫绸绢纺丝各色布,准带貂帽狐皮帽。”以后又定,“商贾有捐纳职衔者,冠带服饰各从其品,无职衔者与庶民同,不得僭越。”商人的服饰标准,比凡人等级以下的人高。“各衙门舆隶等役,及民间奴仆长随,不得滥用缎纱及各样细皮,违者治罪。”126
最后,再看商人的社会地位。有人认为:当时“社会上普遍贱商”。127但当时人说:“士之子恒为士,商之子恒为商,严氏之先,则士商相杂,〔严〕舜工又一人而兼之者也。然吾为舜工计,宜专力于商,而戒子弟勿为士,盖今之世,士之贱也甚矣。”128这正是当时社会现实的一种写照:士中有人经商,商里也有士,而且农兼商更多,官僚则普遍经商。在社会上,经商并不是被人们看不起的职业。“非父兄先营事业于前,子弟即无由读书以致身通显,是故古者四民分,后世四民不分,古者士之子恒为士,后世商之子方能为士,此宋元明以来变迁之大较也。”129根据许多人研究的结果表明:在产生商帮的地方,那里人们的价值观念就不贱商。有的研究者指出:由于受到商业利润的导引,趋利心态已成为一种社会思潮。130可以说,东南各省、沿海地区的大部分人,至少是不反对经商的。当然也有一些人贱商,如:河南某些县的风俗就是“耻经商”,怕经商,甚至到了二十世纪80年代,河南仍有饿死不经商,把做生意看作邪门歪道,全村竟无一人愿意经商的现象。131但这种情况在当时显然已不是多数,因此“普遍贱商”可能不是事实。尤其是官员经商成风,连皇室也有人经商,这种社会风气的变迁,也可以说明,当时商人的社会地位并非是四民中最下等的。
在当时的社会里,普遍的文化价值标准,是以读书做官为荣耀,为最高的择业标准,士这种职业和经商相比,是地位很高的。因此,对于经商的人来说,想方设法使自己或后代摆脱低职业、低社会地位是自然的。但这仅仅针对职业本身,是职业选择而已。当商人并不一定卑贱,一定被人们轻视。一些人应试不中而去经商,并不以为耻,这在一些地区还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有人认为:商人“至少必须使自己的后代能晋升为‘士’或‘农’。由是,商人们竭其所能培养‘士’或购置土地,成为‘农’。”“晋升士流的行列的途径是有限的,并不是所有的商人都能这样做,或者说都能够做到这样。更多的人是把商业利润投向土地晋升为‘农’。”132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商人把商业利润投向土地,并非是职业选择的变化,更不是从事农的职业,这只是商业利润的一种升值方式而已。实际上商人的日子要比农民好过得多,他们有机会晋升为士,甚至可以购买,而农民则只有读书做官一途,还要看这位农民的家庭经济情况是否宽裕。这也是贫穷农民走上经商之路的原因,所以,商人购买土地根本谈不上是“晋升为农”,只不过是商业资本的一种流向罢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清代前期商人(包括官商和民商)其本身的经营方式,“都与地主制经济的结构是完全协调的。他们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而他们用‘货币——商品——货币’的活动方式,以交换为手段,将其触角所及的人和物,统统装到商品经济的车子上来,推动他们在传统的经济模式下不断前进。”他们“本来就是应地主制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链条运转的需要而产生的,它在这个链条的运动中起着推动和润滑的作用。”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下,无论官商或是民商,无论哪种商人团体、商帮,都与资本主义毫不相干;相反,其越是发展,“地主制经济的属性,或者说其封建性,就越明显。”133
清代前期商人的这种性质,并不影响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得十分重要的作用。每遇地方受灾,物价昂贵时,“必须各处商贩源源接济”;134在佛山“举镇数十万人,尽仰资于粤西暨罗定之谷艘,日计数千石。谷艘至稍希,则米肆拥。……则惟集米商而均米值,为乡之最急务矣。”135在僻处偏隅、边疆、山区等地方,“商不集则财不通”,136“一切食用货物,或由内地贩往,或自外地贩来,不无彼此相需,是以向来商贾贸易不在禁例。”137“一切家常需用之物,皆从远省商贩而至。”138“境内各产不敷民食,必赖商贩接济。”139即使是物产较多的地方,“虽产米豆油饼药烟等货,亦皆候人贩鬻。”140“棉花大有收成,苦无销卖之处。为因连年棉花不实,西客绝迹,今岁有知棉花颇丰,尚犹未至。或新年后必有客至,穷民稍可舒眉也。”141在城市、集镇则更是商贾辐辏,缺之而不可,这方面的史料很多,不再赘述。总之,可以说在经济的运转中,无商不转,无论是商品生产,还是商品流通,不管是分配领域,还是消费领域,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上,都离不开商人。
注释:
1 参阅唐力行:《商人与中国近世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5~19页。
2 经君健:《明清时代山西商人的性质问题》,载《文史研究》1994年,第1、2期。
3 官商部分参见拙文:《清代前期的官商》,载《北京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
4 魏林:《鸦片战争前后的商人资本及向产业资本的转化问题》博士论文。
5 《歙事闲谭》18册,《歙风俗礼教考》,见张海鹏等:《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79页。
6 包世臣:《答方葆岩尚书书》,见《安吴四种》卷二十六,。
7 张泓:《滇南新语》,见《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七帙。
8 乾隆三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贵州巡抚方世俊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5辑,第751页。
9 乾隆三十年四月十二日江西巡抚明德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4辑,第573页。
10 乾隆四十二年七月十九日山东布政使国泰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9辑,第432页。
11 乾隆四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刑部尚书胡季堂等奏,见乾隆《通州志》卷之十,艺文,疏议。
12 钱泳:《履园丛话》卷二十三,杂记上,《换棉花》。
13 道光《衡山县志》卷之十八,风俗志。
14 顺治六年十月御史曹叶卜揭帖,见《明清档案》第11册,B5745。
15 乾隆《祥符县志》卷六,建置,行货。
16 钱泳:《履园丛话》卷二十一,笑柄。
17 光绪《婺源县志》卷三十五,人物十,义行八。
18 乾隆《续外岗志》卷四,杂记。
19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二十三,滦阳续录。
20 钱泳:《履园丛话》卷十七,报应。
21 参阅张守广:《明清时期宁波商人集团的产生和发展》,载《南京师大学报》1991年,第3期。
22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上,第369~370页。
23 光绪《婺源县志》卷三十三,人物十,义行五。
24 同治《衡阳县志》卷十一,货殖六。
25 吴中孚:《商贾便览》自序,乾隆五十七年。
26 陈春声:《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18世纪广东米价分析》,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94~95页。
27 范金民:《“钻天洞庭”特点的探讨》,九三年中国经济史学会第二届年会学术论文。
28 顺治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张中元题本,见《明清档案》第25册,B14180。
29 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山西巡抚巴延三奏,见《史料旬刊》第28期。
30 《清宣宗实录》卷四五,道光二年十一月庚寅;卷三一三,道光十九年六月甲戌。
31 乾隆《汉阳县志》卷之七,城池,坊市集镇;卷之十四,物产。
32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354页。
33 乾隆《吴江县志》卷之三十八,风俗一,生业。
34嘉庆《芜湖县志》卷一,地里志,风俗。
35 顾禄:《清嘉录》卷四,卖新丝。
36 〔无年月日〕通政使司左通政陈良弼奏,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7辑,第140页。
37 嘉庆《孟津县志》卷之四,贡赋,土产。
38 张春华:《沪城岁事衢歌》道光十九年。
39 康熙《紫堤村志》卷二,风俗,载《上海史料丛编》1961年版。
40 康熙《龙南县志》卷之一,舆地志,物产。
41 吴其浚:《植物名实图考》卷之十四,隰草类,苎麻。
42 道光《南江县志》卷上,物产。
43 嘉庆《温江县志》卷十四,风俗。
44 乾隆四十四年四月十八日陕甘总督勒尔谨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7辑,第491页。
45 乾隆四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云贵总督李侍尧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7辑,第8页。
46 《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123页。
47 乾隆四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萨载、富躬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53辑,第467页。
48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356页。
49 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山西巡抚巴延三奏,见《史料旬刊》第28期。
50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两江总督尹继善题本,见《明清档案》第198册,B110981。
51 《商贾便览》卷六,应酬书信。
52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396、349页。
53 乾隆二十八年二月初四日福增格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6辑,第766页。
54 民国《夏口县志》卷五,建置志。
55 参阅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文物出版社1990年。
56 《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352~354、267、350页。
57 此碑藏于:洛阳市豫西博物馆内。
58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345、251、346页。
59 唐力行前引书,第72、73、92页。
60 《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22页。
61 李华前引书,第26~27页;第50~51页;第2页;第60~61页。
62 〔日〕寺田隆信:《山西商人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97页。
63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344、355页。
64 《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267、350页。
65 《明神宗实录》卷四三四,万历三十五年六月乙未。
66 参阅唐力行前引书,第77页。
67 参阅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三卷,第114~115页。
68 参阅范金民:《明清时期活跃于苏州的外地商人》,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4期。
69 转引自杨有赓:《清代黔东南清水江流域木行初探》,载《贵州社会科学》1988年,第8期。
70 《清仁宗实录》卷七一,嘉庆五年七月甲辰。
71 乾隆四十六年八月初十日山西巡抚雅德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8辑,第428页。
72 《东华录》卷四十四,康熙二十八年十月癸未。
73 冯桂芬:《罢关征议》,见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四七,户政二十。
74 乾隆四十三年三月十二日文绶、明亮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2辑,第335页。
75 《清高宗实录》卷二零,乾隆元年六月甲子。
76 徐继畲:《松龛先生文集》卷三,《覆阳曲三绅士书》,该文作于咸丰年间,但晋省商人的习俗大概与前期一样。
77 参阅《山西沁州知州乔维镛索贿案》,载《历史档案》1993年,第4期。
78 顺治八年二月二十日马之先题本,见《明清档案》第12册,B6666。
79 雍正八年五月初十日励宗万奏,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6辑,第388页。
80 《清高宗实录》卷一六九,乾隆七年六月乙卯。
81 雍正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李卫等奏,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6辑,第750页。
82 《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三,乾隆五年三月是月。
83 雍正八年十一月初九日山西巡抚觉罗石麟等奏,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7辑,第151页。
84 雍正七年十二月初八日刘师恕奏,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5辑,第258~259页。
85 《清宣宗实录》卷一七五,道光十年九月辛已。
86 《清高宗实录》卷五六一,乾隆二十三年四月癸酉。
87 《清圣祖实录》卷二六零,康熙五十三年八月四甲午。
88 《清世宗实录》卷五七,雍正五年五月已未。
89 《清圣祖实录》卷九七,康熙二十年八月丙申。
90 《上谕条例》户例,乾隆五十一年条例。
91 《历代宝案》第三册,第1618页。
92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二九,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
93 《清宣宗实录》卷二一三,道光十二年六月乙酉。
94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三一,兵部,绿营处分例,巡洋捕盗。
95 《治浙成规》卷七,臬政。
96 参阅叶显恩:《广东航运史》第196~197页。
97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四二,工部,关税。
98 《上海碑刻资料选辑》第108页。
99 《福建省例》二十三,船政例;二十四,海防例。
100 张伟仁:《清代法制研究》第1辑,第3册,第368页。
101 陈宏谋:《禁乘危抢货檄》乾隆七年,见《培远堂偶存稿》卷十四,文檄。
102 《福建省例》(三十四)杂例。
103 《徽商公所征信录》,见张海鹏等编:《明清徽商资料选编》,黄山书社1985年,第183~184页。
104 《清圣祖实录》卷八,康熙二年正月已亥;卷一九,康熙五年七月乙酉;卷四八,康熙十三年六月已未。
105 《清世宗实录》卷九二,雍正八年三月乙未。
106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九,户部,关税。
107 《清雍正至乾隆年条奏》,户部,乾隆二年《衙门需用货物照价平买》。
108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六五,刑部,户律市廛。
109 《西江政要》卷三十六。
110 《福建省例》二十三,船政例。
111 散见于《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上海碑刻资料选辑》。
112 凌燽:《西江视臬纪事》卷三,条教。
113 《西江政要》卷二。
114 《福建省例》(二十三)船政例。
115 《清圣祖实录》卷一三二,康熙二十六年十二月乙丑。
116 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初一日福隆安、金简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5辑,第769~770页。
117 《清雍正至乾隆年条奏》,刑部《府州县衙门需用布绸缎一切货物毋得于管辖地方滥行赊买》。
118 徐继畲:《致王雁汀中丞书》,见徐继畲前引书,卷三,。
119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零四,户部,钱法。
120 乾隆二十八年九月初十日甘肃巡抚常钧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9辑,第65页。
121 《清宣宗实录》卷一零三,道光六年八月乙丑。
122 陈春声前引书,第226页。
123 韦庆远:《康雍乾时期高利贷的恶性发展》,见《档房论史文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
124 吴于廑:《世界历史上的农本与重商》,载《历史研究》1984年,第1期。
125 参阅经君健:《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0~35页。
126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二八,礼部,冠服。
127 唐力行前引书,第40页。
128 归庄:《归庄集》下,卷六,《传砚斋记》作于康熙八年正月,中华书局1962年。
129 沈垚:《落帆楼论文集》卷二十四,《费席先生七十双寿序》,作于道光年间。
130 参阅陈锋:《论明清时期区域性商人集团的发展》,载《社会科学辑刊》1990年,第4期。
131 参阅《河南日报》1987年3月17日。
132 李伏明:《义利之辩、重农轻商与明清江南商品经济的发展——兼评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载《学术月刊》1993年,第4期。
133 经君健前引文。
134 《清高宗实录》卷一四零四,乾隆五十七年五月壬子。
135 乾隆《佛山忠义乡志》卷之三,乡事志。
136 乾隆《河西县志》卷之三,风俗志。
137 《清高宗实录》卷二六九,乾隆十一年六月甲午。
138 光绪《汾阳县志》卷之十,杂识,嘉庆十四年《永禁拉煤炭蓝炭木炭草斤碑》。
139 乾隆《行唐县新志》卷之十三,风俗志,物产。
140 道光《来安县志》卷四,食货上,风俗附。
141 康熙《延津县志》卷之九,条陈。
(资料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