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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季俸制变化初探

李传斌

        20世纪初,清政府在内外力量的沉重打击之下,为谋生存被迫推行了最后十年的改革。1901年清廷发布新政上谕,1906年又宣布预备立宪。在此政治导向下,官吏制度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清季俸制也因之而发生了较大变化。官俸除正俸、养廉外,还“别定公费、津贴、薪水等名目,于是俸制之范围日广,而俸给之名称益淆矣。”[1]P.539但有的论者却认为晚清俸制没有变化(注:如刘梅生主编的《中国近代文官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即持此种观点。),这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本文不揣拙陋,试对清季十年俸制的变化作初步探讨。

  一

  清代历来实行低俸禄制度,清季由于物价上涨等经济原因,许多官员的生活入不敷出。加之清季十年改革中变革职官制度、整饬吏治等原因,清季十年的俸制发生了较大变化。这一时期不仅正俸、养廉发生了变化,而且还出现了公费、津贴、薪水等制度。

  (一)正俸的变化

  清代官员的正俸大都是按品计俸,在清季十年并没有大的变化。这期间最显著的变化当属外交官新俸制的形成。

  1901年以前清朝的驻外使节大都是兼差人员。1901年外务部设立后,才开始设外交专官,并奏定品级。起初外交官员按旧例支俸。1906年起这种状况得到改变。该年外务部奏定《出使人员俸薪章程》,规定了外交人员的新的俸制。它规定头等出使大臣月薪1400两,二等出使大臣月薪1000两,以下参赞、领事等官按第递减发给月薪。[2]142.P.9029但这只是一般情形,同年的《各使馆员数品秩等级月薪明单》的规定表明,虽是同一品级的出使人员,月薪却大不相同。如驻日使馆二等驻使与驻英、法、俄、美使馆的二等驻使同为二品官,但前者月薪960两,而后四者却各有1200两;驻韩国总领事与驻横滨总领事同为四品官,但前者月薪500两,后者却只有400两。[2]142.P.9209这是按其办事的繁简而定,而不是只按品级来定薪。

  此外,驻外使馆还实行积劳加薪的制度。1907年外务部奏定:参赞、通译官、书记等外交人员,“届三年而仍留任者,如实系得力之员,应各照原支俸薪银数由部核准加给二成以示奖励,以后六年、九年亦照此递加,以加至六成为止,惟各领事不在此例。”[2]142.P.9031

  驻外人员按办事繁简酌定月薪、积劳加薪的制度完全不同于国内官员终身一俸的旧例,体现了品级与职级、劳绩的结合,是中国俸禄制度近代化的最初尝试。

  (二)养廉的变化

  清代养廉制度起初只在外官中推行,后来在京官中也陆续推行。雍正年间曾发给户部各级官员养廉银两。乾隆初年,又“陆续赐给其余各部官员和在京八旗大臣等以养廉银两,但其数额却远少于地方同级官员。最多者不过五千两。”[3]P.150可见京官的养廉银是比较少的。1901年以来,新设各部自行奏定养廉标准,改变了以往京官养廉较少的旧制。

  1901年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时奏称:“外务部既设专官,自应优给养廉以资办公”,定总理王大臣年支养廉1.2万两,会办大臣1万两,侍部8000两,左右丞5000两,左右参议4000两,郎中3600两,以下递减[2]141.P.9021。此后,新设各部也都援例奏定养廉。这就使新设各部官员的收入比旧有各部官员明显地多出许多,以至于有人说外务部的“郎中岁给三千余金,而大学士春秋两季俸入只三百余金。”[1]P.435有的甚至说“大学士之俸薪不敌一书记。”[1]P.423于是有人指出:“官方之整饬,皆非增加廉俸入手,不足以正本清源,其内官当一切如新设外、商、学部例,一律增加。”[1]P.382

  鉴于上述情况,1906年中央官制改革后,新设、改设各部大都援先例奏定养廉银数。1907年地方官制改革后,各省新设职官也纷纷奏定养廉银数。如东三省总督奏定年支养廉3万两,高出清末定额1.3万两~2万两[4]P.550-551达万两以上;皖湘两省分别奏定巡警道养廉银为2000两、4000[2]142.P.9034.P.9035,高低相差竟达2000两。

  养廉制度的上述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旧的俸制,但同时也反映了当时养廉制度的混乱。

  (三)公费制度

  公费并不是清季出现的新名目,不过作为一项制度来推行它却是不同于过去。

  早在1880年河南巡抚涂宗瀛就奏请裁革陋规以资办公费用,但未能施行。1902年袁世凯奏请将直隶道府厅州各项陋规一律酬改公费,并对陋规的种类、危害作了具体指陈,认为“此等风气各省皆然”,而“整饬官方为当务之急”,但是若把“各项陋规扫荡廓清而不筹给办公之费,则一切应用均无所出,势难治理地方。”由于国帑空虚不能另增费用,不如化私为公,“通饬各道府厅州,各将每年应得属员规费据实开报和盘托出”,交给司库,“按向来所得之多寡明定等差酬给公费”。清廷对此颇为赞同,“著各督抚仿照直隶奏定章程将各项陋规一律裁革,酌定公费以资办公。”[2]141.P.9023-P.9024同时,清廷也谕令各部妥筹办公经费,从此开始了公费制度。到1905年为止,只有外务部于1904年奏定该部公费,吏、刑两部于1905年也勉强推行,各省的推行却相当缓慢。这反映了公费制度最初处于一种各自为政的状况。

  1906年宣布预备立宪后,公费制度继续推行。1907年东三省总督及奉天省奏定公费。次年清廷发布上谕督促各省推行公费制度,其上谕称“有人奏请匀定州县公费以期久任而整饬吏治一折,所陈切中官场积弊,著各直省督抚体察情形奏明办理。”[2]142.P.9033此后各省加快了步伐,但办法不一。1909年广西奏请巡警道年支公费8000两,不设养廉役食。[2]143.P.9045可见,到1909年,公费仍然是一个易混淆、界定不清的概念。1910年直隶总督陈夔龙指出,“近来京外应支公费多与养廉、津贴无殊”,故定公费应分公费与经费两项,公费是“凡本官服食、仆从、车马及一切私用应酬杂支属之”,经费是“凡该衙门因公费用与署内幕僚、员司、弁勇、夫役、修理房屋等项皆属之,海关道交涉、接待、赠答经费亦在内”,公费无庸造报,经费则须造报,并不得逾支。[2]144.P.9048

  在公费制度推行的过程中,1910年资政院曾奏定京、外官公费标准,但清廷却谕令“俟编订官俸时,候旨施行。”[2]144.P.9047因此公费标准虽然制定但未能施行。此后各省纷纷奏定各自的公费标准,江苏、湖北等省仿照直隶在定公费时区分为公费与经费,安徽、河南等省则只奏定公费一项。可见,直到清朝灭亡,公费制度的推行仍然参差不齐。

  此外,武官也有公费的发放。如1905年以后,陆军队官以上的军官除薪水外还按等级发给公费;1908年《警察队饷章》规定,排长以上军官除薪饷外另外发给公费;1909年《禁卫军饷章》的规定则把公费包含在薪水中。

  由此看来,公费制度是清季推行的新制度,但直到清末,它也未能得到统一、彻底的执行。

  (四)津贴与薪水

  “津贴”,按刘锦藻的说法是“自辛丑回銮优予津贴例起”[2]143.P.9035;徐珂认为“部曹俸给至微,外务部始定津贴,其它新部效之。”[5]P.1313可见清季的津贴不是以往的临时津贴,而是作为一项制度来推行的。这大概是由于清朝历来实行低俸禄制度,清季物价上涨,官员生活因此难以为继,于是有了此项制度的推行。外务部等新部先后奏定部员津贴,新、旧部官员收入间的差距就更大了,以至于有人奏请“京官不论满汉文武衙门,概给津贴。”[1]P.165-166一些旧部如刑部、吏部等也奏请酌给部员津贴。但是由于向来没有各省的奏销之款,因此只好多方筹款以支付津贴的发放,显得相当寒碜。此外,就连入进士馆学习的新科进士也有津贴发放,其“翰林中书每年给津贴银240两,部属160两。”[6]P.1343因此,清季十年津贴的发放是一个普遍现象,但是由于经费短绌等原因,到清朝灭亡津贴都“未能划一”。[5]P.1313

  至于薪水,1901年外务部奏定部属“翻译等官薪水由王大臣从优酌给”[2]141.P.9021,于是俸禄中出现了薪水这一名目。从当时的情形来看,薪水是按月发放的,如提法司属员、陆军军官、禁卫军军官等都有薪水发放。但是它们各有规定,没有统一的规划。

  二

  从以上俸制变化的大概情形,我们不难看出清季俸制的混乱。清政府对此也想有所作为,1906年度支部设俸给调查所,调查京内、外官吏的薪俸情况,为以后制订新俸制做准备。按筹备立宪程序,官俸章程当在1911年制定,1913年实行。但清政府却于1911年灭亡了。因此,可以说清政府是带着一个杂乱的俸制灭亡的。

  综观清季十年的俸制,我们不难发现有如下特点:

  一是多元混杂。从上文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混乱是清季俸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当时的俸禄除正俸、养廉外,还有公费、津贴、薪水等繁多的名目。无怪乎时人称,“俸制之范围日广”,“俸给之名称益淆矣”。当时的俸制在执行上更显得混乱,不仅津贴、公费、养廉等相混淆,就是同一名目的俸给,在执行上也缺乏统一性。以新设官员的薪俸为例,1907年后各省都因循旧例按品级奏定正俸,如巡警道、劝业道,各省均按正四品例年支105两,到1909年已有不少省已奏定,但度支部却称“仍俟各省报齐,再由臣部拟定划一数目,通行各省。”[2]143.P.9042因此新设职官正俸在统一厘订上相当滞后。省级官员尚且如此,其下属人员薪水就显得参差不齐了。以提法司属员月薪为例(见下表),直、苏、粤、晋、鄂、皖六省提法司属员基本相同,但薪水的发放却参差不齐,清楚地表明了当时薪俸的混乱。

  附图

  二是名不副实。清季许多人指出:“禁人之贪必先有以养其廉,责人以忠必先有以厚其禄。”[2]143.P.9043也就是说要高薪养廉。清季俸制改革也有这方面的考虑,但是受经费短绌的束缚,诸多制度难以执行,显得名不副实。如学部援外务部、农工商部、民政部例,奏定该部尚书年支养廉银1万两,侍郎8000两,以次各官分别给予。1907年却因经费短缺,只能减额支给,尚书“月支四百两”,侍郎“每月三百两”,以下官员只好按次递减[2]142.P.9029-P.9030。不仅京官如此,而且各省新职官的养廉大都减成发放。如湖北、湖南两省交涉使例定年支养廉6000两,结果经分成、扣支,湖北实支仅27072钱,湖南实支仅18048钱。[2]145.P.9062

  透过这两个特点,清季十年俸制变化的影响就显而易见了。一方面,官俸禄名目繁多,加之官员大量增加,从而导致了官俸数量的大量增加,从而加重了百姓的负担。而且由于俸禄不能切实支给,许多官员只好多方巧取豪夺,从而导致了官民矛盾的激化。因此,1910年《民报》刊文称:“彼满洲之立宪,无论为强悍、为阴柔,要之直接、间接增益民生之疾苦也,是即无异普及革命主义,是即无异展拓革命党之实力也。噫!满洲欲以立宪阻革命之进行,宁知适以助革命之进行乎?”[7]P.525作为立宪政治的一个侧面,俸制改革的影响就证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俸制执行上的名不副实,不仅使吏治旧弊难除,而且增强了官员的离心倾向。由于物价上涨,官俸欠支,许多官员的生活难以为继,于是他们中的不少人对于清廷的离心力日益增强。对此梁启超在1910年论道:“最近一二年间而有惊心动魄之一现象起矣,则官俸与兵饷之延欠是已。都中度支部、外务部、邮传部外,其它各署大半皆以筹司员薪水为最大问题。外省则虽素号富庶之邦,而各局员薪俸皆支半欠半。”各军欠俸“年年如是”,“省省如是”。他进一步指出“此现象继续一年,全国所至兵变矣。故即此一端,而大乱可以猝发于旦夕。”[7]P.630-P.631一年后的现实果然为其言中。

总之,清季十年俸制发生了较大变化。然而由于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原因,清廷在这方面的变革却是不成功的,这种不成功在很大程序上影响到了清王朝的灭亡。历史也正是如此无情。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01

 

  [1]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M].中华书局.1979

  [2]刘锦藻撰.清朝续文献通考(二)[M].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本.

  [3]清史论丛[C].第五辑.中华书局,1984

  [4]黄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5]徐珂.清稗类钞(三)[M].中华书局,1986

  [6]大清法规大全(三)(台)[M].考正出版社,1972

  [7]张@①,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三)[M].三联书店,1960

  字库未存字注释:@①原字木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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