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清代初期的人口数量,第一个也是最大的一个误解,就是以为当时官方统计的人丁乃是全部人口,因为初看起来,《清实录》所载皆“是岁人丁户口”若干,此外记有清初丁数的张玉书《张文贞出集》也写为某年“实在当差人丁户口”若干“丁”,[1] 既说“人丁户口”又说“人丁”,这就很容易让人误会。[1] 第二种误解,就是相信清初的人丁编审数字,是可靠的,所谓人丁,就是十六岁至六十岁的男子,可以据此折算为相应的人口数目(或根据成年男子在全部人口中的比例,或以一定的丁口比例等)。这里的核心问题,都是应怎样来认识当时的统计制度,怎样认识当时的统计对象“丁”?
清初人丁编审是否那么准确可信,以致于可以做为推算当时人口数字的依据,对此清人是有他们的看法的,如王庆云曾指出它并未“尽数造报”。[2] 但是究竟应怎样来解释人丁编审数字的不可靠,仅仅是由于人丁编审不准确(如人民避税避役,地方官也不愿加税等),人丁增长率过低,[3] 还是有着更深一层的,制度方面的原因呢?进一步说,人丁的涵义究竟是什么?何炳棣《中国人口研究,1368—1953》曾论述过这一问题。[4] 对此,本文打算先从人丁编审的范围谈起。
清初编审的范围,按规定应是十六至六十岁的全部男子,[5] 但实际上是怎样的呢?首先,我们看到它并未包括所有地区的所有男丁,《清史稿·食货一》载:
“清之民数,惟外藩扎萨克所属编审丁档掌于理藩院,……满州、蒙古、汉军丁档则司于户部八旗俸饷处,……凡腹民计以丁口,边民计以户,……其以户计者,如三姓所属赫哲、费雅喀、奇勒尔、库叶、鄂伦春、哈克拉五十六姓、甘肃各土司,及庄浪厅所属番子,西藏各土司所属三十九族,乌里雅苏台所属唐努乌梁海贡貂户,科布多所属阿尔泰乌梁海贡貂户、贡孤皮户,阿尔泰诺尔乌梁海贡貂户、贡灰鼠皮户,皆是。至土司所属番、夷人等,但报明寨数、族数、不计户者不与其数。”
以上所述都未计入清代全国丁口统计总数,他们包括有东北、蒙古、青海、西藏及新疆各地的少数族,各地土司(主要是西南诸省及甘肃部分地区),以及满、蒙八旗及汉军等。在土司外,康熙、雍正年间还有不少“改土归流”的地区以及“僻处极边”地区未进行编审。前者有广西西隆州、西林县、宁明州、东兰州、归顺州、四川会理州、云南缅宁厅等,后者有四川松建等卫、东川府(后改隶云南)等。[6] 以至这些省份有大量人口并未编审,如“黔地褊小,苗仲十居六七,向不编增”。[7] 由此可见,当时人丁编审所及,并不包括全国的全部人口,而只计入十八直省,并且只是十八直省的所谓“腹民”,其事归户部浙江清吏司掌核,其编查结果即汇总为清代全国丁口总数。以后我们还会见到,上述地区人口不入编审是有其道理的,因为他们并不负担丁税,而人丁编审本是为征收丁银而设的。
应该指出,上述现象并不止限于顺治、康熙、雍正三朝编审人丁之时,在乾隆以后制度发生重大改变,统计大小男妇全部人口之后,也是如此(后来增计了奉天、新疆及台湾人口)。[8] 所以我们所见到的清代人丁或人口统计,实际上只包括了各直省的“腹民”在内。
其次,在十八直省内地民人之中,也有若干种人不入编审。其中有广东蜑户,山西乐户,绍兴惰民,常熟、昭文(及山西、陕西)丐户,徽州伴儅,宁国、徽州、池州世仆等所谓“贱民”,[9] 此外还有“傭保奴隶又皆不利于丁”。[10] 不入编审的还有与“土著”相对的“流寓”。黄六鸿说:“若别县民来此佃种,名田寄庄,例不编丁”。[11] 乾隆五年定查户口数时,亦曾申明:“除去流寓,将土著造报,即可得其实数”,[12] 可知到乾隆前期统计全部人口数时仍未计入“流寓”(乾隆二十二年更定保甲法后才计入之)。
再次,“优免”也造成了人丁编审的不全。顺治元年决定,“军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其杂泛差役”,自是成为定例;[13] 而“其在仕籍及举贡监生员与身隶营伍者,皆例得优免”。[14] 对于官吏和生员的优免,清初定制较宽,自顺治十四年改为,“自一品官至生员吏承止免本身丁徭”。[15] 优免人丁在全部人丁中所占比例在各地大小不一,例如顺治十六年,河南优免人丁占到人丁总数的7.6%,[16] 康熙十五年山东省占4.8%,[17] 都占有一定的比重。另外,有时出于灾荒等因,要停止部分地区的编审,如康熙三十三年“以陕西西、凤二府属被灾,流移人民尚未全复,停其编审”。[18]
在编审不全之外,还有多编丁者,如江西、福建、广东等省“有妇女盐钞银,按口征派不等”,其女口编审,直至乾隆十一年才予停止。[19] 在顺治、康熙年间,江西吉安府女丁约占全部人丁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20] 这些本都不应属于十六至六十岁的男子之列。
上述几种人丁的少编或多编现象,对于当时人丁编审的准确程度当然有着严重的影响,但是在清代编审制度中对于编审结果影响最大的,还是编审人丁的原则本身:那些编审册内的在编人丁,究竟是按照怎样的原则编定的呢?
如前所述,清代人丁编审的对象应是十六至六十岁的成年男子,以计丁收税(丁银)。但在当时南北各地复杂不一的情况之下,实行起来却决非这么简单、划一,不但各省“率因其地之旧,不必尽同”,[21] “即一省之内,则例各殊”,[22] 制度相当混杂。这种状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入关伊始,即决定“钱粮则例俱照明万历年间”旧则征收(详见后文),而清初以来,有些地区还在明代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一些改革。正是它们,决定了清代编审人丁的确切涵义。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从明末清初以来已有一批州县实行了如同后日“摊入亩”一样的地丁征收制度,如广东南雄府、湖南攸县、浙江黄岩、山西稷山,[23] 江苏吴江,[24] 陕西鄠县、城固、南郑、褒城,[25] 山东曹州、单县,[26] 河南光山、中牟、山东鱼台、湖南湘乡、浙江嵊县、河南太康、四川芦山、湖南衡阳、安化、湘潭、湖北沔阳、山东黄县、直隶乐亭、安徽建平、河南汝阳、正阳、新蔡、信阳、罗山、许州、郾城、光州、息县、商城、广东省的较大范围、浙江省相当普遍的地区、广西省,[27] 以及四川的大多数州县,都从明末到清初实行了丁随地派或丁随粮派的做法。这中间虽然还存在若干争论(如四川等),[28] 或需进一步加以考察,[29] 但它们所及的范围已达十数个省份,并在几省之内(如广东、广西、浙江等)已经成为相当普遍的现象。如同流寓及优免人丁也许并不及人丁总数的百分之十,但却已说明了人丁编审不全一样,“丁随地(粮)派”的地区在全国州县总数中虽居少数,其意义却很重大。清初赋役征收制度的这种状况及演变趋势,不但有助于说明人丁编审制度的实质,对于日后地丁制度的形成所发生的影响,也实在不可低估。
在丁随地派或丁随粮派的形式之外,清初赋役征收制度的主要形式仍是地、丁分征。但在地丁分征之中,也存在若干种不同的方式。如当时南方地少人多,土地收入较高,偏重于从地征税,相比之下北方的土地收入较低,丁税则较重。[30] 黄六鸿说:
“按南土粮重,照产派役,不重丁银,故田地虽多,立一户即是一丁,丁银多寡不远。北土粮轻,照丁派差,丁银大有轻重,故届期审丁不可不慎。”[31]
指出在南方许多地方是有产(田地)人家即算一丁(丁银数量则相去不远)。乾隆五年曾上疏反对“岁查民数”的苏霖渤也说:
“(编审向例)按户定丁,尚非详细实数,然一户之数,不过八口以内,按册而推,再参以粮赋之多寡,亦可得其大略”。[32]
认为一丁即是一户,若以八口而计,则可得出大略的人口总数。一户一丁当然并非全国通例,但由上可知,它也是相当可观的一种编审方式(特别是在江南)。因此盛枫说:
“江南之丁寓于田,卖田则丁随田去,故贫民之丁,俱归于富民,是有丁之名,而无丁之实也”。[33]
指出江南编审的丁额,并不是实际中的人丁数目。而且这种情况也不局限于江南,如山东宁州,在康熙中叶也实行了“今日之丁,不能人人尽编,然必家有地亩,始编其丁”的办法;[34] 河南编丁,自明末亦“虽未以田为主,亦未以丁为主”。[35] 这些地方“人丁”的概念,都不能理解为十六至六十岁的男子,而带有了地亩税的意味。
在北方多数地区,“粮轻丁重”,据《福惠全书》说,“每有差徭,俱照丁派”,因此凡是十六岁至六十岁的男子,都要“照丁据实增除”,丁银多寡“大有轻重”,其等次须根据田产多寡,“照粮据实陞擦”。这种所谓“丁粮并核”的做法,即是建立在审清人丁的基础上的,它与十六增报,六十开除、成丁必报的清代定制最相符合,也应最为严谨。然而,在实际上它是怎样的呢?
据《福惠全书》作者、曾任山东县令的黄六鸿说,在人丁增除之际,有些原则尚需灵活掌握,不能完全以人丁的有无及年龄的适否来决定:
“逃亡之丁,……若有成丁子弟,即应承粮报丁,将逃亡之丁豁除;如无成丁子弟,止有田粮,田系何人承种即应顶认逃亡之丁。”
“其老丁年逾六十,子报成丁,应与开除;若无成丁,且有多粮,状未衰备,似未可轻除。恐六十辄除,新丁开报者少,缺额则未便也”。
“审时遇有孤穷残疾之人,不在除例者,另暗记之,审毕通盘打算,如增丁数多,亦准予除豁”。[36]
康熙朝名臣、曾任直隶灵寿县令的陆陇其也说:
“(查灵寿人丁)递增之故,则非尽民庶而富、加于其旧也,因编审者惟恐部驳,必求足额,故逃亡死绝者俱不敢删除,且又恐仅如旧额犹不免于驳也,必求其稍益而后止……”[37]
“……甚则人已亡而不肯删除,子初生而责其当差,沟中之瘠犹是册上之丁,黄上之儿已入追呼之籍,苟无缺额而已,遑恤其他!”[38]
由此看来,在最严格的编审方式中,人丁数目也不是那么准确的;同时也可看到,编审人丁不准缺额,或要求足额以至稍溢于额,这在当时已经成为一种通例。其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增丁地方,官员可以“议叙”。对此,清廷曾有严格规定,务期足额、溢额。[39] 这种不顾实际情况一律对待的规定,对编审的准确与否,当然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如果说足额、溢额规定的安旨并不在于丁数的准确与否,那么就丁额的增加这一点来说,它也未能尽如人愿。对此,陆陇其即曾郑重提议,审丁“不宣求溢额”:
“……每遇编审,有司惟恐部驳,必求溢额,非尽庶富加于其旧,亦强以茕独无告充数而已。王成伪增户口,处处皆然。……职窃观直隶各州县,现在之丁,已不为不庶,但求无缺额足矣,不必更求溢额也!一审一溢,日积月累,不知何所底止?或果有丁盛而额溢者,宜命有司留为积谷之用,不必入额,如五年之内遇有逃亡绝户,即以此之溢补彼之缺,……总之宽一分在州县,即宽一分在穷民……”
应为“穷民”留有“余地”。[40] 黄六鸿也提出:
“……夫人丁视原额若干,不宜妄增。……若增辄千计,百姓世受籍丁之累,而千数之丁每届叠增,又安有穷极哉?”
岂可“竭泽而渔,不遗余惠”?[41]
像陆氏、黄氏这样的名臣、循吏所提出的方法,当时也在其他许多地方实行着。[42] 与必求溢额的做法相比,两种方法虽有优劣不同,但就人丁编审的准确与否这点来论,任何僵硬的事前规定,都不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这些反映到编审的结果上,往往便出现人丁数目不过沿旧额而上下、增长十分有限的现象。各地例子很多,兹不赘举。这里我们还是来看看全国人丁总数的增减情况。
清初入关,首除明季加派三饷,赋役一依万历年间原额。但最初几年,朝廷并不掌握全国人丁乃至钱粮数目,从顺治八年为始才有各省“地丁银米”及“人丁户口”数目。[43] 又根据顺治十一年户部言:“故明旧例或三年或五年一行编审,缮造黄册呈进。我朝定鼎以来尚未举行”,似长时间并未进行编审及编造赋役黄册,直至顺治十四年订正、颁布赋役全书于各省,其“钱粮则例俱照明万历年间”,[44] 似才有了比较完备而可靠的统计。现将《清实录》所载顺治朝历年人丁数字,及《张文贞出集》所载顺治九年至十七年历年实在当差人丁户口数中“内审增”丁数表列于下:[45]
表一、清初(顺治年间,1651—1661)的人丁数字
年度
人丁总数
内审增丁数
顺治8(1651)年
10,633,326丁
9(1652)
14,483,856
55,592丁
10(1653)
13,916,598
50,470
11(1654)
14,057,205
224,754
12(1655)
14,033,900
269,310
13(1656)
15,412,776
256,315
14(1657)
18,611,996
94,344
15(1658)
18,632,881
94,344
16(1659)
19,008,913
255,918
17(1660)
19,087,572
112,720
18(1661)
19,137,652
表中顺治八年数与其后几年数字相比,出入甚大,似很不可靠。但征诸史实,当顺治八年之时,“四川、云南、贵州未辟”,“广西初定”、银米数汇入九年,“江南、陕西、浙江、山东有银米数无地丁数”,[46] 既令该年曾进行编审,[47] 所编也不过全国一半省份。而它又因中南几省的旋得旋失,不能不受影响。[48] 直至顺治十年定四川,十五、六年定贵州、云南,天下才算大体平定。因此顺治年间全国人丁总数虽然几乎增长一倍(年平均增长67‰),实际上不都是自然增长,而主要是清朝统治范围扩充的结果。同时可以看到,大致上可以表示人丁自然增长的“内审增丁”数,总共才一百四十万,年平均不过增加十五万余而已。
在顺治朝历年数字中,顺治十四年为首次制定赋役全书,且值全国大多数地区都已平定之时(除西南一隅的云、贵及台湾外)。因此,这一年的人丁数可以说是第一个比较“准确”的、大体上能代表全国十八直省(并根据明万历时旧额确定)的人丁税额数。由于清初的丁额是以明代的数额为基础,这就决定了清代早期的数额必定与实际的丁数有很大的出入。因此考察清初的丁数准确与否,恐怕并不在于“第一个数字”是否准确,而关键在于,依据近一世纪前的前朝额数所确定的数额,在随后的一些年份中是否曾根据实际情况加以修正?
根据表列数字,以顺治十四年为基准,到顺治十七年三年时间中,全国人丁总数增加了2.6%,“内审增丁”则增加了2.5%,年平均增长为0.8%。其中有一部分当是云、贵收复及各地招集流亡的结果。如果我们将这一进程加以顺延,将直到康熙十二年三藩之乱爆发前的整个时期都包括进来,那么,在这十六年间人丁总数增加了4.2%(康熙十二年全国共1939万丁),年增长率不过2.6‰。这就是说,“增补”的人丁是很少的。
进一步考察康熙、雍正年间的人丁增长情况,我们会发现,康熙和雍正年间年间,全国人丁年平均增长率为5‰(康熙后四十年,即二十一年到六十一年的增长率为7‰)。清初的人丁增长率是如此之低,以致它不但未能对以明代为基础制定的丁额做出适度的调整,甚至也未能够反映出当时人丁的实际增长情况。另一方面,康熙、雍正年间的人丁增长率,与乾隆年间的人口增长率(13‰)相比,差距甚大,而从康、雍、乾三朝的政治、社会等情况来看,出现这种现象,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康熙、雍正时期的实际人口增长率,要比从人丁统计数字得出的增长率高得多(评说见后)。出现上述现象,当然不是由于什么单方面的原因(如溢额与否等),而是与前述清代编审制度本身的各种问题都有关联。
清初三朝人丁增长率过低,这也是人们怀疑人丁编审是否可靠的原因之一。清人王庆云曾从人丁的增长状况入手,通过康熙五十年与顺治十八年的丁数比较,而“疑圣祖深仁厚泽,休养五十年间”,何以“滋生不过十分之二”,并终于得出各省并未“尽数造报”的结论。[49] 《清朝通志》也是在比较康熙二十四年(2034万丁)到五十年(2462万丁)的丁数之后,得出“于前未甚加增”的评语的。[50] 他们解释这一现象的依据,便是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壬午这道著名的谕旨:
“朕览各省督抚奏编审人丁数目,并未将加增之数尽行开报,……联凡巡幸地方,所至询问,一户或有五六丁,止一人交纳钱粮,或有九丁、十丁,亦止二、三人交纳钱粮……朕故欲知人丁之实数,……直隶各省督抚及有司官编审人丁时,不将所生实数开明具报者,特恐加征钱粮,是以隐匿,不据实奏闻。”[51]
清人的这些说法,无疑为我们指证了人丁编审并不可靠这一事实。
应该指出,造成清代编审不实的原因,并非只是由于制度度本身存在种种问题,人民避税、并户减口、以多报少,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这在历代皆然,清代亦不能免。同时,如圣祖谕中所说,各地官员“恐加增钱粮”,以致不利于地方考课,也是其中原因之一。制度实行中的问题,还有许多表现,然而两方面比较,制度本身的问题无疑是更为重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
总而言之,清代编审并不是意在统计全部人丁,也不可能计入全部人丁;它的着眼点,实际上并非是人丁数目之准确与否,而是一种赋额的确定,与赋税负担的如何分配。关于这种负税人口的统计,清人邱家穗认为,在历史上一直存在着“籍其数而悉役之”与“听徙而不为之究”的两种倾向。前者使得“逐末者多,而转徙无常”,后者“则侨户甚逸,而无以宽土著之民”。故两者“皆有不可得而尽行者”。清代亦“不能究其实”,所定五年一编审之令,不过于两法之间,“稍得以视其税粮之高下,而酌其户口之登耗”,“斟酌行之”而已。[52] 任源祥也说,明代“有司惟以赋役之办集为课最,而不以户口之消长为贤否”,人口数字早已失实,而今“当此赋役大弊之余”,最好是“因势利导,随俗立法,而不失古圣人爱民之意斯已矣”。[53] 陆陇其则明确提出,明代户口“不缺额者莫如万历之世也,而言明祚之衰必始万历;缺额多者莫如弘治之世也,而言明祚之盛者,必首弘治”;“损额之利孰与增额甚矣。额之当因时随地而不可必取盈也”!“愿为弘治之盛而勿学万历之弊,视其时与地而上下焉”。[54] 所以当有人建议“请查漏丁”时,清政府就未予批准。[55] 这些,正表明了清代对于负税人口的总的编审方针,和它是如何实行人口控制的,——其实类似的问题早在前代就存在了,[56] ——也正因为清人了解人丁和人口的准确数字是很难弄清的,当圣祖“欲知人丁之实数”时,就不能不改动制度,决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清代人丁并不须照数全编,如前所述,在已编人丁中,有一部分其实是从地亩(或税粮)中来,而对于真正按人丁实际情况编定的丁额,其税粮的征收,也要照顾到田亩的因素,——清代定制,征收丁银“有分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征者,有丁随地派者,有丁随丁派者”。[57] “北土之丁分三门九则”,“派银之法或以率分法遽减而派;或止以上则派十分之五,中则派十分之三,下则仅派十分之二者”;“其光丁力役,俱照下下则”。[58] 而直隶“旧例人丁五年一审,分为九则,上上则征银九钱递减至下下则征银一钱,以家之贫富为丁银之多寡”,[59] ——总而言之,清代“丁税”乃是一种兼顾丁、田两方面因素,既征之于丁又征之于田的税收项目。所谓丁额,只是这样一种税收的数额依据,并不能代表十六岁至六十岁的男丁数目。其实,明代一条鞭法通田税、徭役和部分杂税为一条,而通向丁、田征收,丁中有一部分,实际已转移到了田亩。[60] 清代丁税的征收形式,正是本着一条鞭法的这种精神。
另一方面,清代的编审制度,也受到了多方面传统因素的影响:明代制度在人口统计的同时,统计人丁,随着人丁统计的日益重要,人口统计数字愈来愈不可靠,到明末只是聊胜于无而已。清人入关之后,无暇顾及也无意致力于准确的人口统计,而只进行了人丁统计。其中一部分原因就是在入关以前,他们从未统计过全部人口,而通常倒是以丁做为基本人口单位的(如“计丁授田”等)。这也是不能不考虑的。
二
推算清代初期顺、康、雍三朝的人口数字,究竟应当使用怎样的方法?如果像某些学者主张的那样利用当时的人丁统计数字,而不复顾及其确切的涵义,在运用中便会遇到如下的一些问题:
第一,如果人丁编审数字较为信实可靠,我们则可以用十六岁至六十岁的成年男子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数,算出清初历年的全国人口总数(其比例可试用其他方法得出);
第二,如果编审数字并不可靠,人丁数字从根本上说并不代表十六至六十岁的男子,那么上述方法便不可用;然而我们也可以利用当时的某些材料硬求出实际中的丁口比率,然后折算出全国人口;
第三,如果人才增长率不实,即编审人丁增长率与实际人口增长率不一致,历年丁与口之间的比率也就不会一致,因此上述从一时一地材料中求出的比率关系(包括从第一种方法得出的比例数),往往就只能应用于一时一地,断难把它当作全国历年统一的比例关系。而这正是上述两种方法共有的难以克服的弱点。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用人丁编审数字推算清初各时期的中国人口,确实是很不可靠的一种方法。
既然人丁编审数字不可信赖,那么,还有没有其他比较可靠同时也有一定数字依据的方法,可以利用?这种方法当然存在,它就是利用最近的相邻时期的人口数据,进行“预测”或“回测”。对于清代顺、康、雍三朝来说,其相邻时期不外两个,一是明代末年,一是乾隆时期。利用明代后期数字,会遇到如下的一些困难:一,明末人口数字不能从历史资料中直接得出,而各种估算数字之间差距很大,可达数千万人之多;二,明清之际长达半个世纪的战乱破坏的程度,难于确定。因此,我不主张选用这一办法,而打算利用乾隆朝人口数据,“回测”清初人口。
为此,不但要有乾隆时期的人口数据,重要的是,还必须确定清代初期的人口年增长率。为解决这一问题(同时也是回答上节何以断定清初人丁增长率过低的问题),须先考察康熙、雍正以后统计全部人口时的人口增长情况。
在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地丁合一”以后,清初的人丁编审制度已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只统计人丁的制度实行了将近一个世纪之后,清人终于认为有必要统计全部人口。乾隆五年十一月戊辰高宗计分谕令“其自今以后每岁仲冬该督抚将各府州县户口减增、仓谷存用,一一详悉具摺奏闻”。[61] 随后经反复几次讨论,批准了大学士九卿会议的提议,决定从乾隆六年(1741)为始,将各省户口总数,“除去流寓人等及番苗处所”,与谷数一并造报。[62] 从那以后,统计的对象便由人丁改为“大小男妇”全部人口,直至清末,。现将其统计结果简述如下:
表二,清代人口数字
乾隆6年(1741)
14,341万口
乾隆7年(1742)
15,980
乾隆27年(1762)
20,047
乾隆39年(1774)
22,102
乾隆40年(1775)
26,456
乾隆55年(1790)
30,149
乾隆59年(1794)
31,328
嘉庆16年(1811)
35,861
道光14年(1834)
40,101
咸丰元年(1851)
43,216
光绪27年(1901)
42,645
从清代人口统计数字看来,从乾隆初年到清代末年,人口增长可以大略地分为三个防段。第一个阶段是乾隆年间,从乾隆六年到五十九年,人口从一亿四千万增加到三亿一千万,年增长率为14.9‰;由于乾隆六年与七年数字之间差距过大(年增长110‰),我认为较稳妥的做法,是不用六年数,而从七年算起,于是得出乾隆年间的人口年增长率为13‰。第二个阶段,从乾隆五十九年至咸丰元年,即嘉庆、道光时期,全国人口增加到四亿三千万,年平均增长率为5.7‰。第三个阶段,从咸丰元年到光绪年间,包括咸丰、同治、光绪几朝,人口仍是四亿多一点,基本上没有什么增长。
在这三个阶段中,人口增长率呈现出一种依次递减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是由于什么原因?它是偶然发生的,还是一种必然性的表现?
从我国历代的史实看来,新王朝开国以后一个阶段人口增长率较高,以后逐渐下降,这并非偶然现象。下面举出几个统一王朝的人口增长情况为证(鉴于材料方面的原因,可举出者,只有汉、唐、宋几朝)。
一、东汉(光武至恒帝):
表三、东汉的人口增长
年份 人口数(万人) 年平均增长率
公元57年
2,101
75
3,413
27.3‰
88
4,336
18.6‰
105
5,326
12.2‰
157
5,649
1.1‰
从公元57年至157年约一个世纪期间,人口年平均增长9.9‰。
二、唐代(中宗至玄宗):
表四、唐代人口的增长
年份 人口数(万人) 年平均增长率
公元705年
3,714
734
4,629
7.6‰
742
4,891
6.9‰
755
5.292
6.1‰
从公元705年至755年五十年间,年增长7.1‰。
三、北宋(太祖至徽宗):
表五、宋代人口的增长
年份 人口数(万户) 年平均增长率
公元976年
309
1006
742
29.6‰
1110
2,088
10.0‰
从公元976年至1110年一百三十余年间,户数年增长14.4‰(同期人口年增长10.2‰)。[63]
四、西汉:
据分析各封国人口数字,所得结果也和上述各朝一样,西汉前期人口增长率高于后期,整个西汉时期人口年增长率略高于7‰。[64]
通过对以上几个统一王朝人口增长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在中国历史上,凡是王朝初期人口增长总要比以后一个阶段要快,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口增长率总要逐步递减,几乎无一例外。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最主要的,还是经济方面的原因。经济状况较好,其发展速度较快,或者说经济的扩展力较强,人口的增长就快些;反之,人口的增长率也要随之下降。清乾隆朝及其以后,和中国历史上其他朝代的情况都说明了这点。
那么,我们应如何来看待清康熙、雍正时期(特别是以康熙二十年代以来)的人口增长率呢?它是否比乾隆时期要更高一些?
我认为,康熙、雍正时期中国人中的增长率是要比乾隆及其以后时期更高一些。最早指出了这点的,是罗尔纲,他说:
“就我个人的看法,清代人口增加最快的时代,应在康熙平定三藩后至雍正年间这一个时期(约1681—1735)。”
并提出了三条理由来加以说明:
“我们不能利用当时的人口数字为之证明,但却有几个旁证使我们看出此种情形。第一(垦复田地)……。第二,清初自康熙二十年(1681)七十多年间‘丁男不知兵革之患,亭障从无烽燧之警’,为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太平盛世。第三,这个时期,又是一个年丰人乐的时期,没有什么大灾荒、大疫疠使人民夭折颠踣以至损耗的事,所以祖孙父子生育繁衍,老耆以寿终,幼孤得遂长”。[65]
全汉升和王业键也提出了相似的观点:
“(康熙时期特别是平定三藩、降服台湾以后),第一全国已经大致安定,……在饱经半个世纪的战乱之后,中国重新迈入国史上稀有的太平时期。其次,像顺治时期那种普遍而又严重的天灾,不再发生。……第三,积极鼓励垦荒;……第四,政府开支减少,人民负担减轻。……由于这些有利因素的存在,这一时期的人口增长率(尤其是三藩之乱以后)很可能要比十八世纪还来得快。而且,这些有利因素所形成的国民经济之恢复与繁荣,不但促成此一时期人口的迅速恢复,更大大影响到十八世纪长时期人口的迅速上升。”[66]
康熙二十年以后的一个多世纪时间里,我国除某些边疆地区外,都处于和平安定的状态,又没有大的灾害,政府轻徭薄赋,鼓励生产,兴修水利,“开垦、树植、薄征、免赋、转粟、通商……无不次第举行”,[67] 遂使人口出现高速的增长,史称之为“康乾盛世”。
当康熙二十年平定三藩、明清之际全国大范围的长期战争宣告结束之际,地广人稀,有大量的荒地等待人们去开垦耕作。在其后一个时期内,正是人口的增长推动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劳动力的增加,提高了社会总的收益水平。以四川为例,川省在明清之际所受破坏最为严重,但随着经济的逐渐复苏,到乾隆初年土地开垦已达到一个很高的水平,在这期间,垦田增加的速度与人口的增长大体相当。在这种情况下,劳力投入的增加,非但不会造成收益的递减,反而会促使生产成比例地增长。处于这样的阶段,理所当然会出现人口的高速增长。[68] 类似的现象在同受破坏的其他地区,也程度不等地存在着。可以肯定,清初的劳动边际收益较高,经济的扩展力相应地比较强,这是以后任何时期都不容易达到的。对此,清人薛福成在十九世纪下叶说:
“余尝闻父老谈及乾隆中叶物产之丰,谋生之易,较之今日,如在天上;再追溯康熙初年物产之丰,谋生之易,则由乾隆年间视之,又如在天上焉。”[69]
这间接说明,康熙以及雍正时期的人口增长速度,要比乾隆及其以后更快一些。
这样的实例是否还可以找到呢?就全国人口总数来说,我们至今尚未能掌握这样的史料,但在有些省份,在清初人丁统计之外,还可以找到一些户、口的统计资料。例如,四川从康熙年间即有户数与口数的统计,参照川省一些州县的记载,我计算四川人口的年平均增长率,在康、雍时期约为50‰,乾嘉时期为35‰,道光到光绪时期为14‰。[70] 再如贵州,也有康熙年间的户口数字,[71] 计算所得,康熙二十四年至乾隆十四年期间递增21.7‰,乾隆十四年至五十六年为12.5‰,嘉庆至宣统年间为4.3‰。又如福建有康熙十七年的户数,[72] 以一户折五口计,从康熙初年至乾隆初年每年递增15.9‰,乾隆年间为13.5‰,乾隆以后到光绪年间为6.6‰。在这有记载可查的三省之中,康熙、雍正年间的人口增长率都高过乾隆及其以后,有的还要高出不少。
三
明确了康熙、雍正时期人口增长率高于乾隆时期这点之后,我们还要进一步确定乾隆时期人口增长率的数值,以期得出一个较为接近史实的康、雍时期的人口增长率。
如前所述,乾隆年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13‰。这是以乾隆七年做为起点,而以往一般是以乾隆六年算起,其增长率为14.9‰。罗尔纲认为它要“远较实际的为高”,因为乾隆六年数字,“遗漏颇大”,乾隆四十年以后将这一遗漏补上,所得结果自然偏高。[73] 何炳棣也认为,乾隆四十年以前人口脱漏颇多,其比重大约最多能高达已登户籍人口的百分之二十。[74]
在乾隆四十年以前,存在一些什么样的问题,致使人口登记“脱漏颇多”,以至需要重新确定乾隆一朝的人口增长率呢?
前已述及,乾隆五年十一月戊辰高宗首令岁奏民数谷数,十一月乙酉户部遵旨议奏:
“请嗣后编审奏销仍照旧办理外,应令各督抚即于辛酉年编审后,将各府州县人丁,按户清查,及户内大小各口,一并造报,毋漏毋隐”。[75]
业经高宗批准,但持有不同见解的御史苏霖渤上疏说:
“……臣就此时揆度事势,而觉民数一项仅可以验生息之蕃,实难据作施行之用,似可缓其清查。至若查之而转致滋弊,则又有难于缕陈者。盖州县民户之多类皆散处乡僻,若令其携妻抱子,络绎公庭而赴点,则民不能堪;若令地方官遍历村庄,挨家查验以稽数,则官不能堪,是仍不过委之吏胥造册,以毕其事耳。……夫五年编审,事已不易,况欲年年遍察而无遣,是虽奉行尽善,似亦难为常继也。再如行商寓旅,往来无定,流民工役,聚散无常,以及番界苗疆,人性顽蠢,亦有种种不便清查之处。且吏胥造册,自料地广人众,本官不能诘问,暮改朝迁,实数无凭指证,势必任意隐漏,草率完事。迨至汇册奏闻,仍仅得其大略,实非确数,而小民滋累,亦不可以数计也。伏乞皇上俯念编审业有成规,亿万生民,不宜以岁岁轻扰,恩准将每年清查民数一事,收回成命,特赐停止,……”[76]
苏霖渤的奏疏,对于了解当时清查民数之难点,以及传统行政能力的界限,是一个很重要的文件。
对于“按户清查”“大小各口”,最为切近而显明的借鉴,即是编审人丁的经验。据黄六鸿说,每届人丁编审之期,须设立审局,“预先酌定晓示,俾各里按期而至”,但当日至局应审者不过户长而已,并不能见及户内全部人丁,故隐瞒、遗漏当不能免,因此审毕尚须“里书、户长等乡约、地方,俱具并无受贿、隐漏及偏累孤贫等弊、如日后发觉甘罪结状存案”,足见当日求得准确数字之难。[77] 陆世仪也认为:
“凡户口丁田册籍,最为难定,非县官坐于堂上,耆正吏胥奔走于堂下,便可支吾办事也。必须简求一县人才,县官亲临讲究,既得其道,则授之以法,俾之逐乡逐里,一一踏勘报明,无分毫渗漏,方为得法,……”
这种做法,却已超出了传统行政能力的限度,是很难做得到的。结果仍如陆氏所说:
“每见十年大造,费民间无限金钱,不过置之高阁,终未必得实数。……”[78]
这种“逐乡逐里”、“挨户清查”的做法,在编审人口之时,即未能做到,日后清查全部人口,又怎能照此办理?编审十年一大造五年一小审,五年举行一次,尚且勉为其难,又怎能令今后年年遍察而无遗?这一问题,并不仅与税收有关,在“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实行之后,也曾造成“补足旧缺额数”的不便。王庆云说:
“……顾有司于民,非能家至而日见,科则既不可强齐,除补且易滋流弊,于是雍正间以次摊入地粮。……”
如此补编已固定化的丁额,实不如“均之于田,可以无额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79]——由于这种认识,终于促成了赋役征收方式的改变和地丁制的完成。
由此可见,任何良好的意图,都不能不受到当时的技术和组织条件的限制, 强而行之,则可能面目全非,或适得其反。十二月丙辰,大学十九卿会议慎重考虑了苏霖渤的意见,重新做出决定,并为高宗批准:
“查各省户口殷繁,若每岁清查,诚多纷扰。应俟辛酉年编审后,户口业有成数,令各督抚于每岁仲冬,除去流寓人等及番苗处所,将该省户口总数与谷数一并造报,毋庸逐户换查”。[80]
这一决议,一方面坚持要统计“大小各口”,另一方面,则考虑了苏氏的意见,并决定了“流寓”与“番苗”统计与否等必须回答的问题。从此,这种“毋庸逐户换查”,而根据保甲门牌造册造报的方法,就成为清代统计人口的定例。
在经过一个阶段的实践之后,乾隆二十二年更定保甲制度,改变“除去流寓,以土著为实数”的方法,[81] 为“凡客民在内地开张贸易,或置有产业者,与土著一律顺编”。[82] 从此按照一种近于统计现有人口的原则编查户口,使制度趋向完善。
当时对于人口统计影响更大也更长久的,是保甲制度及其实行方面的问题。保甲的设计本为弭盗安民,[83] 而不在统计人口,特别是乾隆中叶以前,保甲制度并不健全,在一些省份甚至尚未设置,[84] 这当然要对人口统计的准确性产生严重影响。所以,乾隆二十二年更定保甲制度时,一时之间虽未造成统计数字的多大变化,但乾隆四十年严饬有司确核实在民数之后,却出现了人口的巨大波动。由引可见,前所遗漏者当不在少数。
乾隆四十年十月乙酉,因乾隆初年以来各省编查保甲并未尽心,高宗谕:
“(岁计户口)顾行之日久,有司视为具文,大吏亦忽不加察,谷数尚有仓储可核,而民数则莫为加增,所报之摺及册,竟有不及实数什之二三者,……”
令力行查清“实在民数”。[85] 嗣因当时湖北等地造送赈济人数较造报人数清册“多至十数万”,及奏所报滋生民数不实,十一月丙寅又谕:
“所有本年各省应进民册均著展至明年底缮进,俾得从容办理,以期得实,……(嗣后)勿再如前开造,倘仍因循疏漏,察出定当予以处分”。[86]
展期从容确核的结果,乾隆四十年全国人口数达到二亿六千余万,比三十九年数(二亿二千万)增加了19.7%。[87] 《皇朝文献通考》(卷十九)对此评价道:
“兹奉谕旨展限核实汇奏,自当实力举行,庶几闾阎蕃庶之徵,悉登于天府矣!”
可见乾隆四十年以后的人口统计,由于尽心编查保甲的缘故,要比乾隆前期远为信实可靠。
在了解了乾隆朝人口统计中存在的问题之后,应当如何确定乾隆时期的人口增长率呢?
如果说乾隆后期人口统计更为准确,是不是可以拿这一时期的人口递增率8.9‰做为整个乾隆时期的增长率?我认为,即令乾隆后期的人口增长统计较为准确,它也不一定能代表乾隆前期的增长情况;征诸乾隆朝前后期不同的社会经济情况,恐怕前期增长率还比后期更高一些。
如果说乾隆前期人口统计遣漏颇多,最多可达册载人口的20%的话,那么乾隆六年的人口数字(一亿四千余万),照此推算应为一亿七千余万,由此计算乾隆年间的人口增长率,则为11.4‰;如果假定康熙、雍正时期人口增长率较之略高、约为13‰的话,[88] 由此即可推算出如下的人口数值:
表六、清初人口数量的推算(之一)
康熙21年(1682)
8,167万人
30年(1691)
9,174
40年(1701)
10,439
50年(1711)
11,878
61年(1722)
13,692
雍正12年(1734)
15,987
然而,康熙、雍正时期我国人口的增长率会不会更高一些呢?我想,这种可能性并不能全然排除,但因我们所面对的是一长达半个多世纪的较长时期,而实际人口增长率即使更高,也不会高出很多,因此最好采取比较审慎的态度。我们估以15‰为其增长率进行推算,所得结果如下:
表七,清初人口数量的推算(之二)
康熙21年
7,270万人
30年
8,313
40年
9,647
50年
11,196
61年
13,188
雍正12年
15,768
在过去的研究里,我曾以乾隆七年至五十九年人口数字算出的13‰做为乾隆时期的增长率,并把它同样做为康熙、雍正时期的人口增长率,来推算清初人口;[89] 这样做的道理,可以说是基于这样的一个判断之上,即乾隆时期的人口增长率很可能接近于13‰,或较之略低,而康熙、雍正时期则可能较之略高一些,从而把这两种可能性一起考虑进来,通同以13‰的速率进行计算。其所得结果如下:
表八、清初人口数量的推算(之三)
康熙21年
7,362万人
30年
8,270
40年
9,410
50年
10,707
61年
12,342
雍正12年
14,411
比较以上几组数字,可以看出,它们所得出的康熙、雍正时期的人口数字,差距多在一千万人左右。由此我们似可得出如下的结论:康熙二十一年(1682)左右我国人口约有七千万至八千万人,康熙三十年约有八千万至九千万人,康熙四十年年约有九千万至一万万人,康熙五十年约有一亿至一亿一千万人,康熙末年约有一亿二千万至一亿三千万人,雍正年间可能已有一亿四千万至一亿六千万人。
需要指出,上述对于清代康熙、雍正时期人口数字的测算亦不过是一种估算而已。随着对乾隆时期和康、雍时期人口增长率的进一步探讨,上述推算所得的数值随时可以修正,使之更为接近实际情况。我的做法,不过是强调了这一论点,即康熙时期的人口增长率要比乾隆时高,并把这点运用到了清初人口数字的推算中来。
然而不管将来这些数值会得到怎样的修正,如果接受这一论点,我们则可以确信,在1650年左右中国无论如何不会拥有一亿五千万人口,而且到1700年左右也不会达到这样的数量。[90]
在上述推算中,我们尚未计入我国西部、西北、北部和东北地区的各少数族人口,虽然据我估计,其总数当不会超过数百万人。
四
清代初期人口数字的重新估算,应当受到多方面史料的检验,反过来,这些数据也可以帮助我们检验一些已有的观点。本文最后一节打算利用前文的一些结论,讨论一下明清之际人口的减少程度,以及“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地丁合一”对清代人口增长的实际作用等问题。
一,关于明清之际的人口减少程度,是一个涉及明末和清初两个时期人口数量估计的大问题。何谓“清初”?不少学者是以顺治初年做为清初,以顺治八年的第一个统计数字做为清初人口,来与明末数字对比。在本文中对清代初期人口数字的估算,只是推算到康熙二十年左右,没有再往前推算。
为什么不能前推到康熙二十年以前和顺治时期呢?这是因为我们所使用的方法,其推算的年代不是无限的,一定的人口增长率只能运用于一定的时期,不能跨越相应的社会经济阶段。康熙二十年左右就正是这样一个“界限”,其前、后的两个阶段的社会状况大不一样。从康熙二十年为始,我国进入一个长期和平的时期,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其增长速度相当可观;而在康熙二十年以前特别是顺治时期,战乱频仍、天灾不断,继以疾疫,在大约半个世纪的时间里,战争从一省推向一省,长久不得安定,经济遭受严重破坏,其程度却很难做出评价。
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只是把清代初期人口回测到康熙二十年左右,并且主张把这一年的数字即做为清初人口。在这里,恐怕没有必要非得硬行推算出顺治初年乃至康熙初叶每一年的人口数字不可。
关于历史阶段的划分,通常以一个朝代的建元之始做为其划分的基准。但是,具体的问题应当具体分析,我认为,如果把明末以至清康熙二十年以前的战乱时期做为一个历史阶段,从而把康熙二十年左右做为清代经济发展的起步点,可能更为妥当。
关于明代末年的人口数字,据明代官书记载,只有六千万人,它从洪武年间到万历年间非但没有增长,反而略有下降。这是与有明一代史实相悖的。明人对此也曾提出中肯的批评,《明史·食货志》则将其归纳为,“要之,户口增减,由于政令张弛。”因此,明代中期和后期的人口统计数字都不能反映当时人口的真实情况,如果以它为依据衡量明清之际人口减少的程度,自然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明代后期究竟有多少人口?据何炳棣估计,中国人口在1600年约为一亿五千万人,帕金斯随后修改为一亿二千万至二亿,其后严瑞源根据明末河南救荒统计数字,估计1600年中国人口应稍为超过二亿,据此王业键认为帕金斯估计数字的上限(即1600年为两亿左右)当较按近事实。[91] 总之,明代末年中国人口大约在一亿五千至二亿人之间。从明代永乐到万历朝约两个世纪期间,并无大的动乱,长期处于和平安定状态,农业、工业和商业都曾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和繁荣,出现这样的人口增长(年平均增长5‰左右),当与史实相去不致太远。
如果说明末中国人口约有一亿五千万至两亿,清康熙二十年左右的有七千万至八千万左右,可以得知,经过明清之际半个世纪的战乱破坏以及天灾、饥疫的结果,人口减耗十分严重,大约减少了二分之一或五分之三左右(我个人倾向于前者)。
二,“关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地丁合一”对于人口增长所起的促进作用,一向得到很高的评价,如它被认为曾“促进了我国人口的大发展”、“是乾隆一代人口大发展的决定因素”等等。[92]
但是我们如果能够确认康熙、雍正时期的人口增长速度比乾隆时期更快的话,那种认为“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或“地丁合一”对清代人口增长曾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诸论点,就不能不予以重新考虑。
赋役负担的轻重及赋役以何种方式征收,在中国历史中始终是影响着经济发展的和人口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清代税负、税制以及发生于康熙末年和雍正年间的赋役改革所起的作用,我们还需进行具体的分析。
首先考察清初以来的赋额特别是丁税的税额:
“凡天下户口之赋亦曰徭里银。顺治十八年统计直省徭里银三百万八千九百五两有奇,米二万一千五百七十石有奇;康熙二十四年银三百一十三万六千九百三十二两有奇,米一万二千七百一十五石有奇;雍正二年银三百二十九万一千二百二十九两有奇,米一万二千七百九十四石有奇,豆二万六千一百五十石……”[93]
以各年赋额分别除以该年丁额,顺治十八年每丁平均负担银一钱四分二厘八毫、米一合,康熙二十四年每丁负担银一钱三分四厘、米五勺,雍正二年每丁负担银一钱三分二毫、米豆一合五勺。总计每丁约负担银一钱四分(米豆在内)。这只是按人丁平均计算,尽管户有田少田多之别,丁银有等次、多寡之分,[94] 但根据清代税制,丁银的征收是要考虑田产情况的。因此我们暂且抛开贫富负担不均问题,而以人均税负来衡量其负担轻重。
清代顺、康、雍时期每一人丁需交纳丁银一钱四分,若以每担米值银一两折算,约合米一斗四升(约二十斤左右),清康熙年间物价较低,一石米折不上一两银,但银一钱四分最多也不过合米三十斤左右。
这里是就册载人丁而论,根据我们对清初人口的估计,在康熙、雍正的不同时期,一丁约合四人、五人或六人不等,若以人头分摊,负担就要减轻很多;而即使仅就人丁而论,由于册载人丁与实际人丁数目并不相符,在多数时期,实际人丁的负担也不能不打折扣。另外,我们不要忘记,丁税中的不小部分,实际是从地亩所出,其实质已不是人丁税了。
清代的丁税负担是轻是重?显然,清代实行的是轻赋政策。清人自入关伊始即宣布免除明季三饷加派,一以明代万历年间旧额为税收数额;土地税平均每亩征银四分、粮不足一升(丁税额已见上文);并宣布永不加赋的原则,长期坚持不改;又大行蠲免,仅康熙头五十年蠲免即逾一万万两白银,相当于二十五至三十年的丁银总额;册载丁额也愈来愈与实际丁数脱节,每丁负担逐渐有所减轻;再加上所谓“丁税”之中的不小部分,实际是从地亩所出;清初以来土地收入不断增加(一方面由于产量提高,一方面由于需求增长及货币增加所引起的物价提高),每亩税额不变,因此,赋负实际上也有所减轻。
再从当时的实际经济运行来看,清初地广人稀的局面,需要更多的劳力投入以加强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当时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就,很大程度有赖于劳动力的增加,在经济发展的幅度甚至超过了人口增加的这一阶段,劳力增加所带来的收益提高,不但不会受制于丁税的增加,且足能抵销此类不利因素而大大有余;易言之,增加一个人丁所要支付的税银,远不如增投一个劳力(一个十六岁至六十岁之间的男子也就是一个壮劳力)所能取得的经济收益为大。清代初期的这种状况,也是在一定条件下人口的增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一个典型例证。如果说对清代赋税负担轻重难以孤立地做出判断,那么,在清初经济如此大幅度的增长面前,我们则可以肯定,清代的丁税(及田赋)税额是相当轻的。所有这些,对于人口的增长自然十分有利。
在清初以来的轻税政策和经济大幅度增长的形势下,康熙后期“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所免去的滋生人丁税额,在一时期之内,并不能产生太大的作用,亦不足以刺激人口以更高的速度增长,反过来说,若想对人口的增长起到有力的抑制作用,整个丁税负担也嫌太轻了些。因此,就影响人口增长的能力来说,无论是“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还是雍正年间的“地丁合一”,都只能起到有限的、而决非决定性的作用。
总而言之,康熙、雍正包括乾隆朝的人口增长,是由当时的整个社会、经济形势所决定的,其中也包括清初以来轻徭薄赋所起的作用。其后乾隆时期出现官方统计数字中的人口“陡增”并非是人口有了更高速度的增长(恰恰相反,它比康、雍时期的增长速度要慢一些);它的出现,显示出上述赋役制度变革所导致的这一突出作用:原来隐瞒着的丁口没有必要再继续瞒下去(这也需要新制度实行一些年头之后),因而在改变了统计的口径以后,真实的人口数字在统计中就开始显现出来。故王庆云《石渠余记》说:
“……盖自丁随地起,无编审之扰,自无减匿之弊,二男三女皆乐以其数上闻,……(乾隆以来)户口之数大致得其实矣”。
乾隆《夏津县志》(卷四)说:
“自致奉恩诏永不加赋,又奉文丁徭并入地粮,法令画一,百姓之扰累尽蠲,户口之实数亦出”。
即点明了这一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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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实,早在民国初年以来,一直有学者明确指出清初统计是丁而不是口(参见孙毓裳《清代的丁口纪录及其调查制度》,清华大学《社会科学》6卷2期,1950年),虽然误丁为口的做法在后来仍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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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文贞出集》卷七《纪顺治问户口数目》。
[2] 《石渠余纪》卷三《纪丁额》。其中,王庆云所引的“论据”即是圣祖的上谕,
[3] 参见拙作“对‘清代人口研究’的几点质疑”,《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4期。
[4] 何炳棣的精辟结论是,丁额“不是人口总数,也不是户数,更不是纳税的成年男子总数,而只是个纳税单位(的数额)”。何炳棣的书当初还很难找(葛剑雄的中译本是上海古籍出版社在1989年才出版的),在80年代中期,我们也只是请人节译了一部分。参见该书第二章。
[5] 明代规定“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明史·食货志》),清沿明制,规定“民年六十以上开除,十六以上增注”,(《皇朝文献通考》卷十九),统计十六至六十岁的成年男子。
[6] 见《皇朝文献通考》卷十九。
[7] 康熙三十三年贵州巡抚阎兴邦秦疏,民国《贵州通志》卷十八《前事志》。
[8] 乾隆五年决定今后每年造报户口、谷数,并规定“番疆、苗界不入编审者,不在此例。”
[9] 《皇朝文献通考》卷十九。
[10] 《张文贞出集》卷七《 顺经间户口数目》。
[11] 《福惠全书》卷之九《编审部·立局亲审》。
[12] 《皇朝文献通考》卷十九。
[13] 《皇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五。
[14] 《张文贞公集》卷七。
[15] 《皇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五。
[16] 顺治《河南通志》卷之第十一。
[17] 康熙《山东通志》卷十一。
[18] 《皇朝文献通考》卷十九。
[19] 《皇朝文献通考》卷十九。
[20] 光绪《吉安府志》卷十五。
[21] 王庆云:《石渠余纪》卷三《纪停编审》。
[22] 康熙《大清立典》卷二十五。
[23] 见梁方仲:《一条鞭法》,《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4卷第1期,1939年。
[24] 见《福惠全书》卷之九《编审部·编审余论》。
[25] 见《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
[26] 见吴柽:《牧济尝试录·编审议》。
[27] 见郭松义:“论‘摊丁入地’”,《清史论丛》第三辑,1982年。
[28] 关于四川“摊丁入亩”的始行年代,记载比较模糊;同时有不少州县明确记载并非是在康熙末年,而是在那以前即已实行了以粮载丁;以上参见何炳棣书第二章。
[29] 据乾隆《浙江通志》卷七十一至七十四载,浙江省77个州县,在雍正“地丁合一”以前已有46县(占全省60%)实行了“照田起丁”或“照粮起丁”。
[30] 见《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之十四《江南》二十二。
[31] 《福惠全书》卷九《编审部·总论》。
[32] 《请编审仍照旧规疏》,《皇朝经世文编》卷之十。
[33] 《江北均丁说》,《皇朝经世文编》三十。
[34] 乾隆《济宁直隶州志》卷五。
[35]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五十四《河南》五。
[36] 以上见《福惠全书》卷之九《编审部·立局亲审》。
[37] 《三鱼堂外集》卷之五《编审详文》。
[38] 《三鱼堂文集》卷之三《灵寿志论》。
[39] 如顺治“十四年州县官编审户口增丁至二千名以上,各予纪录,至康熙二年复定州县增丁二千名以上者,督抚布政司及道府俱准纪录”,顺治十七年“以户口消长课州县吏殿最”,又康熙“二十六年编审缺额人丁,令该抚陆续招徕,于下次查编补足”。这一制度直至康熙“五十六年以续增人丁既不加赋,将增丁之州县官停其议叙”,才告终止。见《皇朝文献通考》卷十九。
[40] 《三鱼堂外集》卷之一《时务条陈六款》。按:所谓五年,是指下一次编审的时间。
[41] 《福惠全书》卷之九《编审部·编审余论》。
[42] 如邱家穗说,“而其登耗之大数,率不敢越乎前人所以上之籍”(《丁役议》,《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显然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
[43] 见魏象枢《寒松堂全集》卷之一《奏疏》,张玉书《张文贞公集》卷之七《纪顺治间钱粮数目》、《纪顺治间户口数目》等。
[44] 《皇朝文献通考》卷一、卷四十一。
[45] 表中所列顺治年间人丁总数,是根据《清实条》的记载,它与《张文贞出集》所记是一样的,惟无“内审增××丁”的纪载。
[46] 《张文贞出集》卷七。
[47] 据《世祖章皇帝实录》卷六十载,顺治八年正“当编审之年”。
[48] 顺治八年的人丁数字常被滥用。不少“以丁折口”而推算清初全国人口数字(或五千余万,或四千余万)的研究,都未加考察地误以为它即是全国的统计数字。
[49] 《石渠余纪》卷三《纪丁额》。
[50] 《皇朝通志》卷八十五。
[51] 《圣祖仁皇帝实录》卷二四九。
[52] “丁役议”,《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
[53] “赋役议”上,《皇朝经世文编》卷二十九。
[54] 《灵寿志论》,《三鱼堂文集》卷之三。
[55] 如康熙十六年,科臣甘文焕“请查漏丁,均经魏果敏公(魏裔介)疏驳”,陈康祺∶《郎潜纪闻·二笔》,中华书局,1984,页356。
[56] 实际上,很长时间——至少有几百年时间——以来,政府统计的人口数字就与实数有很大的差距,在清朝以前,也没有一朝人口统计数字达到过6000万以上。
[57] 《皇朝文献通考》卷十九。
[58] 《福惠全书》卷二九《编审部》。
[59] 《三鱼堂外集》卷之一《编审人丁议》。
[60] 见梁方仲《一条鞭法》。
[61]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
[62]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三,乾隆五年十二月丙辰。
[63] 以上数字据梁方仲编著《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
[64] 见袁祖亮:“西汉时期人口自然增长率初探”,《史学月刊》1981年第3期,葛剑雄:“西汉人口考”,《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4期。
[65] “太平天国革命前的人口压力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第八章第一期,1949年。
[66] “清代的人口变动”,《中国经济史论丛》下册。
[67] 苏霖渤《请编审仍照旧规疏》。
[68] 参见拙作“关于清代四川农业的成长”,《农村·经济·社会》 第3卷。
[69] 《许巴西、墨西哥立约招工说》,《庸庵文外编》卷一。
[70] 见拙作“关于清代四川农业的成长”、四川人口增长率高,内中有移民的因素。
[71] 见蒋德学:“德初贵州人口考”,《贵州社会科学》1982年第4期。贵州人口,康熙二十四年为77.9万口,乾隆十四年307.5万口,宣统年间870.3万口。
[72] 见康熙《福建通志》卷三十二《户役》。康熙十七年福建有496503户,合248万余口(户折五口)。乾隆十四年为762万口,乾隆五十六年,1340万口,光绪二十三年2683万口。
[73] 《太平天国革命前的人口压力问题》。
[74] 《中国人口研究,1368—1953》。
[75]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一。
[76] 《请编审仍照旧规疏》,《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
[77] 《福惠全书》卷之九《编审部·立局亲审》;由此看来,编审之时会集户长,故相对而言,户数可能比较准确,而人丁和人口则不可能全见而“亲审”之。
[78] 《论赋役》,《皇朝经世文编》卷二十九。
[79] 《石渠余纪》卷三《纪丁随地起》、《纪停编审》。
[80]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三。
[81] 《石渠余纪》卷三《纪停编审》。
[82] 《皇朝文献通考》卷十九。
[83] 《皇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一。
[84] 何炳棣《中国人口研究,1368—1953》。
[85]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百九十二。
[86]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百九十五。
[87] 这一波动在省一级更为明显,尤以四川、广东、湖北、湖南、贵州、江西、云南为甚。由于资料的限制,通过乾隆四十一年与三十六年数字相比可知,上述省份在五年之间人口增长都在40%以上,甚至高达150%,其年增长率高达70‰以上,最高为205‰(四川)。
[88] 这种增长有无可能?其增长率是否已超乎传统社会的可能水平之上?参照前述西汉(略高于7‰),东汉(9.9‰),唐代(7.1‰),北宋(户14.4‰,口10‰)的人口增长率来看,号称人口增加最多最快的清代,其增长率达到10‰或10‰以上,是完全可能的。
[89] 参见拙作“十八世纪中国人口的增长和清政府的农业经济对策”,《未定稿》1982年第32期。
[90] 前者为王业键修订帕金斯估计数的结论,后者为何炳棣的估计。分见前引各书。
[91] 王业键《中国近代货币与银行的演进》。
[92] 参见周源和:“清代人口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2期等。
[93] 《皇朝文献通考》卷十九。
[94] “……总计直省徭里银约三百数十余万,亦间征米征豆,其科则最轻者,每丁科一分五厘,重者至一两三四钱不等,……大抵因地制宜,如前代差役视民间物力为轻重,故各有不同”,《皇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一。
(文章来源:《政府作用和角色问题的历史考察》,海洋出版社, 2002,中华文史网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