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粮食亩产量的增减,是一个很有意义,和充满了困难的课题。中美及海峡两岸学者赵冈、刘永成、吴慧、朱金甫、陈慈玉、陈秋坤合著的《清代粮食亩产量研究》(农业出版社1995年出版),在这方面做出了新的探索,并得出了近代以来粮食亩产量在不断下降的重大结论。这自然会引起学界同仁的重视,只是在粮食亩产量的估算方法上,有一些问题可能还值得进一步探讨。本文拟提出几点看法,以就正于方家。
研究粮食亩产量的增减,有一些基本问题需要弄清。首先,是比较同一块地亩,还是比较全国或一个较大区域的平均亩产?在清代中国,有新的大量的边际土地被开垦出来,这些新的耕地亩产量较低,并会因为它们的出现导致全国平均亩产量的降低,这些都是不难想象的,似也不必提出讨论。因此,问题似乎就集中于,在同一块土地上粮食亩产量到底是减少还是增加了?──不过,若真对此抱有一致的意见,是否就不必再费心去计算那些县级、省级乃至全国的粮食亩产数字了(第二章)?似乎计算中的许多繁难问题,就此也可免去?
再一个问题,是怎样确定一块土地的粮食亩产量?当一个古人说某一地方的亩产量是三石或四石时,我们怎样才能接受他的说法和保证它的准确程度?他使用的是哪一种量器,与官定标准有多大的差距?又是否经过精确的计量?──在本书中,正是以2.5石与2.3石这样细微的区别来作比较,并得出亩产量下降的结论的(第46页),──还特别需要弄清的是,古人说的是当地哪一种土地的亩产量,它在该地(如一县一府一省)有多大的代表性?鉴于中国各地地土的复杂多样,这一点就更为重要。
例如,根据本书的记载,江西省的粮食亩产就有1.5石与4.4石的差别,对此我们究竟应相信和使用哪个?各地粮食亩产量类似的歧异记载还有许多,现将其列举如下∶
江西万安,6.6∶1.0石;南昌,2.97∶4.10石;都昌,1.4-4.0石不等;星子,2.68-5.28石;
浙江海盐,2.18-3.75石;永嘉,2.28-5.0石;
广东揭阳,3.0-6.0石;阳江,1.5∶5.4石;清远,2.6∶4.5石;灵山,3.0∶4.2石;连平,3.6∶4.8石;
福建南平,210斤-378斤;松溪,3.1-4.3石;莆田,3.0-4.0石;
河北天津,0.43-1.33石;
湖南湘乡,2.5-5 石;浏阳,1-3.2石;宁乡,1.89∶4 石;桂阳,2.2∶4 石;
湖北武昌,1.6∶4 石;黄陂,1.2∶2.8石;
安徽休宁,1.16-2.95石;歙县,1.65-4.39石;夥县,2.28-3.82石;
江苏苏州,2.16-4.5石;武进,3.46-5.2石;
四川灌县,1.6-5.6石;
陕西户县,1.2∶3 石;
山西阳曲,0.8∶1.6石;
甘肃肃州,1.26∶2.06石;宁夏,0.37-2.5石,……等等(第29-43页)。
在这些粮食中,有的是麦,有的是稻,有的是谷;有的是以一米二谷计算,有的小麦也照此办理(第85页)。而对这些出入很大的地方,都是以简单算术平均得出当地的粮食亩产量的,这些做法恐怕也应加以斟酌。
正是这些,使我们在对中国的数字史料(特别是耕地和人口史料)有了一个“批评性”的看法后,对这种由点及面式的估算方法,产生了很大的怀疑。笔者曾数次提出,以粮食亩产量乘耕地面积以得出全国总产量是一个不可取的方法;鉴于中国历代耕地面积数字极不可靠,其间且无可比关系,因此无论如何“调整”和加权计算,也弄不出一个妥当的耕地或粮食总产量数字。<1> 本书却正是这样从私家记载推及县、省,并最终推出了全国粮食亩产量数字的(第二章)。估不论其结论(全国平均粮食亩产量2.3石)是否可信,用这样一个从乾隆到光绪年间(1750-1900),跨时150年的凑出的数字来与清人包世臣的说法(乾隆末年,2.5石)相比,<2> 并由此得出近代中国的粮食亩产量下降的结论(第46页),这一做法本身恐怕也很有问题。
书中的再一个方法,是从纳税额来观察粮食亩产量的变化(第四章)。其基本假定,是清代田赋乃根据“田赋率”而定,因此用不同时期的每亩田赋额除以田赋率,即可得出粮食亩产量的增减变化(第70页)。中国古代可能有过根据比率征收田赋的时期,如汉代的“三十税一”,但我们并不清楚它的实际施行情况,也很难想象它是按年履亩核征的。以后朝代多不根据税率征税,所谓田赋率其实是后人通过计算而得出的,实际“计量”和征收却是另有原则。例如,清初决定“不加赋”政策,大体以明代“原额”为准,一经固定,便基本不再变更,其间并未考虑什么田赋率的问题;其后岁入随情况时有增减,但从来没有按照税率来调节田赋的收入。把清代田赋数字设想为根据不同年景按一定比率征收的结果,这未免距史实太远,──事实上在当代中国也未曾做到这点。因此,以田赋总额的变化来确定粮食亩产量的增减,在方法上问题就更大了。
除上述几种方法外,该书最值得重视的一个方法即是通过租册所做的考察(第六章)。它也是此项研究的重点所在。但依靠地主帐簿中收租数量的记载,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地租率的问题。著者主张一律按照50%的地租率计算,实际上,所谓对半分收,往往并不计算全部产量,有的仅计算主产收入,而置副产与田边地角于不顾。<3> 这不仅引出了用地租率计算亩产量是否准确的疑问,也带来了应用何种农产品来进行计量的问题(如陕西、山西之稻谷,第41-42页)。不错,全国粮食亩产量的计算中是应计入各类产品的,但在不同地区,我们却很难确定应该以谁作为“代表”,或是否存在这样一个代表?因此,通过地主租簿所反映出的,可能只是地租实收量的变化,而不是粮食亩产量的增减;它势必还要引出究竟应如何看待租佃制度等许多问题。
本书搜集了大量的租簿资料,经过计算发现,大多数地租数字的斜率是负值,也就是逞下降状,其下降幅度每年接近1%。正象全国粮食亩产量的得出是依靠1750-1900年间若干个资料凑起来的,对乾隆中叶以后租簿资料的计算是否就那么“科学”?……如果把它再往前推,又会得出什么结果?
实际上,根据本书提供的数字,我们不难发现,在这以前不少地方的租额早就开始下降了∶如祁门十八都下塘坑的二宗,在1666—1680年间,即清代前期已经下降;徽州胡怀忻三宗,从1621—1640年,也就是明朝末年即已下降;徽州陈坑黄姓一宗,在乾隆中叶以前也已下降。<4> 赵冈先生过去曾有研究指出,中国的粮食亩产量从明末以来即已逐渐下降。<5>这些论点一致的“史实”,与本书的主结论──乾隆中叶后中国粮食亩产量下降<6> ──显然也不无矛盾。假若再把它前推几百年,是否也会得出相似的结果?这中间究竟存在着怎样一些问题和可能?……
地主实收租额的下降,到底是由于什么原因?近来的研究一般都把它与粮食亩产量的增减联系起来,实际上它可能还有着其他的原因。粮食亩产量的下降可能会引起租额的变化,但从一个较长时期看来,其幅度当比较小(如前引每年约1%即不是一个小数,第92页);从具体案例看来,实收租额下降的幅度是相当大的。例如1736—1775年,山东汶上县美化庄小麦每亩租额由5斗下降到2斗,豆类由3斗下降到1斗,杂粮由6斗下降到3斗;又如1821—1903年,安徽祁门夥县五家地主租谷实收指数由100下降到50左右(第124、100页),这就不是拿亩产量下降所能解释得了的。
以上是分成租的例子,定额租册也许更能说明问题。定额租中有一类硬租,据书中所言实收租额没有变化(第93页);另一类软租佃约,虽名曰定额,却是要审度“年成”情况由地主酌量“让租”的。本书提供的从明末1621年到清末1900年的33件这类定额租册中,不但每册实收租额都在变动,而且波动幅度颇大。具体说来,在这33个案例中,有26个是负值,7个是正值。如按一定的可信度标准计,则有13—15个为负值,仅3个为正值,年下降率约为1%左右。其中大于1%的有∶夥县孙姓两家,徽州胡姓,休宁尚书公祀产(20余年下降了将近一半),夥县汪嘉祯(下降了三分之二),夥县思诚堂,夥县杆木丘吴庆余(30年间下降了一半多),休宁古涧公祀(下降了一半),徽州王廷显等(第115-122页)。
除去某些当代经验,我们并没有直接的证据,可以指证这些租额下降的确切原因,正如本书也没有提出过一段古人直言当时亩产量降低的切实记载。但这些恐怕已足以说明,租额下降当还有其他的原因,而且其重要性远远大于亩产量的增减,甚或可以说它与粮食常产量的变化已没有多大关系。
那么,决定这一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呢?在我看来,这就是农民身分地位的提高和佃农所做的种种反抗。这一情况曾为不少的明清史研究所指出,可惜它还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根据现有的研究,明清时期特别是清代以来,在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和“庶民地主”身分提高的同时,佃农曾取得了部分的土地所有权,如“一田二主、一田三主”等,相当普遍地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即永佃权),并通过抗租、减租等手段占有较多的劳动果实。<7> 在抗租行为中,不仅有个人单独做出的(主要见于清代刑科档案),据各地史料来看,也有不少是“有组织有计划进行的”。如江西瑞金平日“结党称雄”,岁歉则“竖旗抗租”,江苏江阴“公然结党抗赖,连村累市”,苏、松、常三府,结盟“以抗田主”,崇明书写揭帖,聚众抗租,广西一些地方也“聚众敛钱,抗租不交”,此外,浙江(永嘉等)、河北、湖南、热河、山东等地都发生过类似的事件。<8> 农民不但在受灾时要抗租欠租,在“丰收之岁,尚不免凌其业主,抗租免息”(乾隆上谕),歉岁固要减租,丰岁“亦且拖欠”(江西龙岩),即在丰岁,也是拒交全租的(崇明)。<9>
农民在这种斗争中,曾采取了多种手法,如收获之后“先尽私用花销,只且存下糠粞瘪谷并着水搀和搪抵,或将低钱粗布任意准折,还未及半,竟行侵占”;或“先将好稻收藏,百计延挨,甫以糁瘪,拌土挜交,或短少租额,全以破物掗抵”;“或分收不均,或私行偷割”,……<10> 其主旨是欠租(让租),而不是抗不交租,且多半以悄悄的行为为主。
应该指出,中国农民一向有着若干的“秘密行为”──不论在古代还是今天──它们与公开的反抗不同,有些已经成为某种惯例,也不一定能见于史书的记载。但看不到这些,或不承认这些文字记载以外历史的存在,恐怕并不是正确的态度。显然农民在用多种手段来压低租额,和减少实交数量。前述额租实收量的降低可能就是通过这种种办法而取得的,其他一些例子也可反映出他们的这种斗争。
例如,一项对徽州地区292宗租簿的研究指出,在鸦片战争前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在田租的更改中,没有一次增额;其后直到十九世纪末,仅有少数的增额。总之租额变动的基本趋势是下降的,经过修订的新额约当原租额的70%多(应为73%)。特别应注意的是其中30宗有改额前后三年实收地租帐目的记载,可做一前后对比,其合计数为∶
原订租额 4292.1(斤) 100.0(指数)
改额前三年平均实收数 2731.7 63.6
新订租额 3389.1 79.0
改额后三年平均实收数 2839 66.1
据此可知,改额前实收数约为租额的63.6%,经过修改租额下降了21%,实收额在改额后虽增加到83.8%,但实际交纳的田租却几乎没有什么变化。<11> 这难道不都是农民“悄悄的”斗争的结果!……
此外,还有一点应该指出,在本书租簿史料的选用方面(当然它不是有意选择的,而是尽力搜集的一个结果),较多地选用了皖南和江南的资料(仅徽州的就有57件,其他地区一共有8件,有的质量还不很高),又因年代有许多是在十九世纪中叶以后(如徽州的60%,江苏、浙江的全部),这就很容易使人产生疑问∶实交租额或粮食亩产量的下降,是否由于太平天国起义前后的战争破坏和人口下降的影响?……
总之,近代中国粮食亩产量的变化还是一个争论中的问题,认为它在逐渐下降尚找不到经验的证明,而只能通过某些数据的计算。但在这些计算中,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如地亩的大小、量器的区别, ……其核心可能不是别的,而正是如何对待那些租佃史料,乃至如何看待中国租佃制度的问题。这里并没有什么简单的答案,却有着若干的空白,有待于今后的努力,和使之深入到制度的内涵和农民的实际生活,包括他们的“隐秘生活”中去。
关于清代或近代粮食生产形势和亩产量的变化,并非本文主要讨论的范围。不过在上述观点之外,也存在不赞同“长期停滞论”和“粮食紧张论”的看法;在具体方法上,在关注亩产量问题之外,也有强调观察多少土地在实际利用,及其利用程度等方面的主张。譬如说,清代中国人口从一亿增加到了四亿,而耕地仅有较为有限的增加(大概不到一倍),在这种情况下,其多增出的供给怎么可能仅由粮食亩产量的提高来做出解释?……对此,我们都将期以来日。
注释:
* 关于近代史的划分,中国史学界一直是以鸦片战争为界,即认为1840-1919年为中国的“近代”。不同的看法有剑桥中国史,主张从1800年开始,代表人物为费正清;美国学术界则以16世纪末到20世纪初,都属于近代史的范围,为魏斐德极力提倡;黄仁宇则主张一直贯穿至今,五百年为一元论;高王凌也有近三百年为“一个历史”的提法(《知识分子》1987年秋季号,美国)。鉴于本文涉及的时间跨度较长(前至乾隆中叶或更早),所以对此做模糊的处理。
1.参见高王凌∶“明清时期的耕地面积”、“明清时期的中国人口”,《清史研究》, 1992∶3、1994∶3。
2.包世臣在《安吴四种》卷七《说储》上说∶“今者幅员至广,其内地北尽边墙,西距嘉峪,东齐海,迤岭而西,南交缅,通以中壤中岁,亩产二石五斗”,见本书第77页;如按全国9亿亩计(第71页,据我研究实际亩数还要高出一些),约为22.5亿石,以乾嘉之际人口3亿计,人均7.5石,以一石合140斤计(第11页),当时人均占有粮食约1050斤,这恐怕是很难令人接受的。
3.书中华北亩产奇低可能即是其表现之一,见本书第15-16页,其中河北详见27-29页,陕西、山西见41-42页(其主要原因可能是仅以稻谷来计亩产);有些地方租册注明,只收小麦、高粱或豆类、杂粮,实际几者之间完全可能存在轮作关系(第44-45页,山东;孔府的规定见第97页)。另外,有一些记载明确表示了只计主产收租,如江苏淮安府,“麦归佃收,业户专待秋成,照揽收租”(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北京,页159)。四川的史料也表明地租全部征收稻谷(本书第14页),而根据我个人过去的研究,许多田地都是要种小春作物(江南称为春花),而并不收租的。当然也有一些地方两季都收地租,如安徽夥县的部分地区,本书第119页(但在这二个案例中,田地亩数虽然不清,租量却很低,前者的“常数项”为300多斤,后者为80多斤,第95页)。又据研究∶春花在永佃田,一般归佃农所有;非永佃田,或地主与佃农均分,或归佃农独得(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页338)。
4.本书第104、109-110页,其中仅祁门十八都黄福坑一件(1660-1680),似乎有所上升,见第116页。
5. Kang Chao∶“Man and Land in Chinese History,An Economic Analysis”,1986,P.216,见曾小萍∶“现代化与19—20世纪中国的经济结构”,汪熙、魏斐德主编《中国现代化问题──一个多方位的历史探索》,复旦大学出版社,页79。
6.本书第75页;应补充说明的是,对民国年间的实收租额,本书认为又有回升的现象(第96页);并认为是因为中国与西方开始接触,农业技术略有改观的结果。其实它与“军绅政权”下农民状况的恶化,也许关系更大。
7.参见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人民出版社,1989,北京,页107;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页95-101。
8.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页145-153。
9.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页148、149。
10.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页157-160。
11. 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页438-446。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第2期,中华文史网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