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历代封建国家都直接垄断经营某些官营商业。在清代,由于商业资本的发展,封建国家已开始从其直接垄断经营的官营商业中解脱出来,把一些重要商品的垄断经营权交给其所扶植、豢养的垄断商业资本来经营,封建国家则利用其所拥有的政治权力,通过税收杠杆,瓜分垄断商业的利润。只有人参、毛皮、粮食等商品的贸易还仍由封建国家直接掌握。其中,人参、毛皮的贸易仍具有垄断的性质,而官营粮食贸易则为了控制商营粮食贸易,平定粮价,救济灾荒的自的而由封建国家继续控制。所以,我们将把官营人参、毛皮贸易和官营粮食贸易分别进行论述。
一 官营人参贸易
人参与毛皮是满族发源地东北的特产,早在清代开国之前,就被满族统治者所垄断。明代后期,在辽东马市上满族统治者的后金政府向中原地区输出的主要商品是“明珠、人参、黑狐、元狐、红狐、貉鼠、猞狸狲、虎豹、海獭、水獭、青鼠、黄鼠等皮”。[1]通过人参、毛皮贸易,使后金政权获得大量财富,“奴酋擅貉参之利,富强已非一日”。[2]入清以后,清代封建国家仍然直接经营人参、毛皮贸易。由于人参、毛皮贸易的性质雷同,差异不大,为了节省篇幅,姑且将毛皮贸易略去不述,本文专门考察清代封建国家直接经营的人参贸易。
人参是珍贵的药材,具有较高的药用价值与经济价值,清代人以为,“人参实是灵药,可以活人”。[3]所以价格昂贵,非平民百姓所敢问津,但却获得帝王将相、地主富商等统治阶级的青睐。人参的产地在东北,是清代统治者满族贵族发迹之处。清朝建国以前,人参的生产与贸易,即由满族八旗贵族所独占。据《大清会典事例》的记载,当时“八旗分山采参,彼此不得越境”。满州贵族“王以下,公以上,许遣壮丁于乌喇地方采参,效力勤劳大臣,亦许遣壮丁采参”。[4]八旗贵族将采集的人参,通过辽东的马市输入中原地区。据明档记载:仅在万历十一年至十二年,广顺、镇北二关的交易中,海西女真出售的人参即达三千六百一十九斤,计值白银三万余两。[5]据《武备志》的记载,万历三十五年至三十六年由于明朝政府暂停辽东马市,后金政府的人参不能出售,致其人参之浥烂者,达十余万斤。由此可见,当时东北地区输入关内的人参数量之多。
清朝建国以后,人参的生产仍由八旗所独占。八旗派出其辖下的“乌拉打牲人”进入人参产地采集人参。然后由盛京内务府征集“乌拉打牲人”所采集到的人参,直送中央政府的户部或内务府。盛京内务府在征集人参的过程中,以“赏给”的形式,“赏给采参之乌拉打牲人毛青布”或马匹等物。据《盛京内务府顺治年间档》的记载:“赏给马一匹抵参十三斤”,“每斤人参可赏给织成之大毛青布两匹”[6]。这是—种通过超经济强制手段而进行的不等价交换。清代封建国家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控制着东北地区所生产的人参。为了防止私采人参,在顺治年间就多次发布禁令,严禁私采,如顺治十五年议准“有偷来人参者,将带至之头目斩决,余众治罪。”[7]
康熙四十八年,清代封建国家废除八旗贵族对人参生产的独占,人参生产收归封建国家垄断经营。规定:“盛京酌派满州兵四千,宁古塔满州兵四千,乌拉打牲满洲兵二千。十人立一长,四十人为一伙。所得之参,分别多寡美恶,折给银两。著该将军选上参一百斤,次参九百斤,解交内务府。其余折给银两。”[8]这是由清代封建国家派出军队采集人参,完全是官营垄断生产。清代封建国家除了无偿占有上参一百斤,次参九百斤之外,余参折银。据《大清会典事例》记载:“盛京满洲采获上参者,每斤折银二十二两,恶者折银十四两。宁古塔、乌拉满洲,上参每斤折银二十两,恶者折银十二两。”[9]这种折银,谈不上是交换,依然是—种超经济的掠夺。清代封建国家所拥有的人参,除了皇室消费之外。多余的人参“发崇文门监督访时价定拟,由户部奏闻变价”[10]。清代将八旗贵族独占的人参生产。贸易收归其垄断经营,是清代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封建国家进一步发展巩固的表现。
雍正改元,鉴于民间盗挖人参“究不能除”的现状,改为“定制收课”,具体办法是“乌苏里、绥芬等处,有自备资斧呆参者,无论旗民,每票交上用参二两五钱,征银十二两;每参一斤,征收税银二两五钱。汪清等边外,额尔敏、哈尔敏额赫诺殷、萨音诺殷等附近地方,有愿自备鞍马采挖者,每票交上用参二两五钱,亦征银十二两。无力之人不能远采。免其交参,仍征收银六两,每参一斤,仍征税银二两五钱。十人一长,五十人—领首,互相连保,将领票人数姓名旗分佐领住居注册,按册收税。”[11]票参制度的实行,反映了清代封建国家垄断人参生产方式的变化,即由封建国家直接垄断生产变为间接垄断生产。封建国家凭借其对人参生产的垄断权利,要求挖参者上交“上用参”和税银。挖参者通过上交“上用参”和税银,取得了人参生产的垄断经营权。为了推行票参制度,一方面采取“互相连保”的方法,控制生产者;另一方面又在人参产地“设立卡伦”,“防护参山”;[12]派出官兵,“严行缉捕无票,盗参、匿参、私逃之人”[13]打击破坏人参生产垄断权力的行为。
票参制度推行以后,使得一般贫民在遵照清代封建国家关于人参生产的规章制度这一前提下,只要交纳“上用参”和税银,也能从事人参的采集生产,这就使人参生产得到了进一步发展。雍正元年,清代封建国家“印票一万两千张,盛京六千张,额尔敏、哈尔敏等处二千张,吉林乌拉宁古塔四千张”[14]。这些参票固然不可能全数发完,但也能多少反映当时人参生产规模的发展趋势。
雍正八年,票参制度有所修正,采取“招商刨采”,具体办法是“乌苏里、绥芬等处参山,招商刨采,给票—万张,随身红票十张,令商人雇夫一万名,每票一张,收参十六两,十两交官,六两给商作本。”[15]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所谓“召商刨采”,并不是“召”一般的私营商人,而是“召”清代封建国家所豢养的内务府买卖人即皇商。如雍正八年大学士马尔赛出面呈请起用皇商承包参务,盛京将军讷苏图亲赴京城召请著名皇商范玉●、范清柱父子承包参业。由于采取了“召商刨采”的办法,清代封建国家简化了票参制度,一概细节,全由皇商经管,使得封建国家坐享参利。乾隆六年七月二十三日盛京将军额尔图转奏范清柱承办参务情形折所载:“本商乾隆五年共放参票四千五百六十张。所收参中应交官参四万五千六百二十两。乌苏里、绥芬、宁古塔三处共收回票四千二百九十二张,在逃张大永等二百七十人欠官参二千七百两,交回票之金祥等欠官参二千八百两,俱已代交补足数额。本商剩余参、泡汁二万一百三十八两,参须五百二十两。刨夫计余参、泡计十三万五千二百五十两,参须六万二千一百零六两。”[16] 从上述奏折可以看到,清代封建国家在乾隆五年获得人参四万五千六百二十两。假如以乾隆十五年北京参价一两值银十六两[17]计算,清代封建国家坐享参银达七十四万四千三百二十两。
此外,这个奏折还提到“本商剩余参”和“刨夫余参”的数量。所谓“本商剩余参”就是按“招商刨采”的办法,每票一张,除交官参十两外,再交六两给商作本。这给商作本的六两人参就是“本商剩余参”的来源,《会典》称为“商参”。“刨夫余参”是刨夫交纳官参十两商参六两后的剩余。这些“商参”“余参”,一般由承包参务的皇商控制,由他们运入关内,进行贸易。以前,人参贸易全由官府垄断。康熙时,严禁商人携带人参进入山海关。据《柳边纪略》所载:“所有人参,惟朝廷及王公岁额所采者,得放入关,否则皆不得入。其有偷入者,查出处死。”自从实行“召商刨采”以后,清代封建国家开始对“商参”入关课收参税。据《清高宗实录》卷180,乾隆七年十二月辛卯条载:“至官商资本参斤,并人夫余剩参斤,既不便于奉天设行店榷税,又不便令土著人夫一并入关纳税,其收纳税银,必有一定之所,始免透漏。今官参、余参,俱于宁古塔地方会核,应饬令该副都统,照山海关榷税之例,查明收纳,令该商解缴监督,仍知照奉天将军奏闻,并知会户部。及山海关监督查核,其官商及人夫进关贸易参斤,俱钤印票封,交本人收执,移交山海关监督。已税之参,兔其再税。如影射夹带,较原报之数多出者,将参入官,照例治罪,并将查验不实之员参处。从之。”清代封建国家既然对人参征收关税,也就表明允许承办参务的皇商经营人参贸易。这样一来,就改变了封建国家垄断人参贸易的局面,使得人参贸易除了封建国家官营之外,还有皇商可以经营。皇商参与人参贸易,是人参生产方式变化后,在人参流通领域的反映。
乾隆九年,“因召募商人承办,私弊较多,官票放不足额”[18]于是又将“参票”改为官办。[19]由此可见,清代封建国家对参务是何等的重视。皇商虽然为清代封建国家所豢养,具有极大的封建性质,但作为商业资本,亦有贪得无厌的性格。承办参务的皇商,为了攫取更多的利润,有时往往置清代封建园家的禁令法律于度外。由于人参价格昂贵,“贪利愚民罔知法纪,冒险越渡边栅,结伴刨采人参。嗜利行商,图贱收买飞参(走私人参),恶棍包揽代送”[20]。这类皇商竟然收买飞参,参与私采人参的活动,而对自己承办的参务却敷衍塞贵,使得清代封建国家的“参票”,“过于缺额”[21]。所以,清代封建国家决定:“嗣后官雇刨夫,于各项备存银内,帮给刨夫银两。每票交参十两外,将所得余参六两,抵还帮给刨夫,以及各项公用款项,其每票所收参六两。仍解交内务府。以作抵补之项。除官参、商参外,所获余参。仍听刨夫变卖。”[22]虽然,“召商刨采”又改为“官雇刨夫”进行采参,但仍允许商人贩卖“余参”。所以,自雍正八年以后,清代封建国家虽然继续直接经营人参贸易,但已放弃了对人参贸易的垄断。
清代封建国家经营的人参贸易数量并不很大。据清代档案所载:盛京等处解到人参,奏明除存库备用外,其余照例发交两淮等六处变售”[23]。可见,清代垄断人参生产,主要是为了满足皇室自身的消费,只是在消费剩余的情况下才将多余的人参投入市场。如乾隆三十五年发往两淮的人参五十五斤十两一钱零(合 890.1两)。渣末三十三斤十一两(合539两)、泡丁二十二斤七两四钱零(359.4两)、芦须九两六钱零[24],总计是 1797. 7两。假如其他处变买人参数量与两淮相似,则清代封建国家每年投入市场的人参估计为一万两左右,相当于清代封建国家每年在人参产地获得量的十分之一到五分之一之间。
尽管每年投入市场的人参不多,但由于价格昂贵,清代封建国家所获得的参利却颇为可观。如嘉庆二年,发往两淮的五等人参为十九斤八钱三分四厘,值银二万一千三百三十八两三钱八分;参渣末—斤八两六钱六分七厘,值银六百七十八两三钱四分三厘;泡丁四斤八两九钱,值银一千八百两二钱二分五厘;芦须二钱,值银一两五钱。共计为白银二万三千八百十八两四钱四分八厘。此外,还有大枝参十八枝,四等参六斤二两,共值银二万一千四百五十两。[25]总计嘉庆二年度在两淮出售人参值银四万五千二百六十八两四钱四分八厘。假如将其他五处变买的人参银两计算在内,估计为白银二十七万两左右。这对清代封建国家的内务府来说,应是一笔颇为可观的收入。
以上的考察表明:清代封建国家利用政治权力垄断人参生产,主要是为了满足其自身的需要。其投入市场的人参,只是其消费的剩余部分。因此,并不具有商品经济的意义。人参的生产是放大的小农生产;清代封建国家经营的人参贸易也是放大的小农式的调剂余缺。唯一的差异是清代封建国家在人参生产与贸易中运用了政治权力,凭借这种权力,它攫取了广大刨夫的剩余劳动,满足了它的特殊需要,捞取了部分社会财富。总之,清代封建国家所经营的人参贸易是封建性质的商业活动。由于人参在清代商业中远不如食盐、粮食、布匹那样重要,所以,清代封建国家所经营的人参贸易对清代商业并没有造成多大影响。清代是封建社会的后期,清代封建国家直接经营的商业活动的地盘已大大缩小,仅其保留的人参贸易来看,封建国家对其的直接垄断地位也已消失。这多少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在动摇整个封建制度的基础。
二 官营粮食贸易
粮食是生活必需品,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早就认识到粮食对于民生的重要性。所谓“民以食为天”,即是证明。他们从统治经验中感悟到饥荒是酿成社会动乱的导火线,因此,粮食就成为他们巩固统治的重要物资。朱元璋曾提出过“高筑墙,广积粮,缓称王”[26]的战略方针,说明粮食在封建统治者制定的战略方针中的重要地位。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早在中国封建社会初期,战国时代的李悝就提议并实行了由封建国家经营粮食贸易以稳定粮价的经济政策。封建国家在丰年时,平价收购粮食,作为储备,不使粮价暴跌而造成谷贱伤农;荒年时再平价出售粮食,稳定粮价,以免谷贵伤民。汉代宣帝时,始设常平仓,作为封建国家经营粮食储备和贸易的机构。此制绵亘远久,直至清代,依然存在。
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随着人口增加,商品经济的发展,粮食贸易有了更大的扩展。[27]粮食贸易的发展,分解着自然经济,造成商业性农业的发展。经营粮食贸易的商人,往往利用丰歉所造成的季节差价、产粮区与缺粮区之间的地区差价,来剥削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对此,如何来控制日益发展的粮食贸易,稳定变化无常的粮价,避免因粮荒所造成的社会动乱,这成为清代封建国家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清代因袭历代封建旧制,由官府经营粮食贸易,以图解决上述问题
在清代,封建国家经营粮食贸易的机构主要是常平仓。“其由省会至府、州、县,俱建常平仓”,“命各道员专管,每年造册报部”,“常平仓谷,春夏出粜,秋冬籴还,平价生息,凶岁则按数给散贫户”[28]。据史料记载,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常平仓,按清代封建国家的规定,总计贮藏粮谷定额为“四千八百余万”石。[29]乾隆十三年,实际“贮谷三千三百七十余万石”,嘉庆十七年,实际贮“谷数三千三百五十八万八千五百七十五石有奇”[30]。到道光十五年,随着清代统治的衰落,贮谷数有所下降,“各省常平仓谷实数,仍止二千四百余万石”[31]。清代规定,常平仓谷必以平价粜卖,谓之“平粜”。“平粜之类有三:有歉收之后发粜以济民食者,有青黄不接减粜以平市价者,有谷难久贮出粜以易新者。三者之外,只有巡幸所至,特举平粜者”[32]。仅以“出粜以易新”为例,每年“定例存七粜三”[33],即出售常平仓贮谷数的百分之三十,据乾隆年间的实际贮谷数计之,当为一千一百余万石。假如再加上其他“平粜”,那么数量就更为可观了。可见,由封建国家经营的粮食贸易规模是相当大的。
清代封建国家经营粮食贸易,其资金主要是来自地方财政收入的款项即官帑。如康熙十八年九月曾“借动库银五六万两,遣官往湖广买米,运至江南平粜”[34]。乾隆七年十二月,据东北宁古塔将军鄂尔达奏:“将库贮银动支一万两,酌借商人,收取利息,……每年余剩利银,遇丰收之年,将满州等所获余粮,给时价采买存仓,积至万石”[35]。这是以地方库贮银放高利贷所获的利息,来作为官营粮食贸易的资金。其次,清代封建国家还经常截留漕粮,以充实常平仓的资金。如乾隆三年十月,“令安徽巡抚查明所属粮米,于蠲兔改折之外,应征数目,具题截留,以备地方赈恤平粜,预筹储蓄之用”。于是,当年安徽漕粮“约有六万九千余石”[36],截留本省,充实常平仓的资金。再如乾隆八年七月,“得旨:漕运关系京师积贮,原未便轻议截留。但目前京仓尚属充裕,而各省仓储,正在需米孔亟,偶尔变通,尚属可行。著将乾隆甲子年(九年)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六省,应运京漕粮,各留十万石于本省。”[37]这说明清代封建国家一般是在“京仓”充裕的情况下,才将部分漕粮截留本省以充实常平仓的谷贮。最后,常平仓的资金还来自“富民捐谷”。“康熙初,定地方官劝捐常平议叙例,而免不力者处分,恐其畏罪科派也”[38]康熙五十四年,议定绅民捐谷,按数之多寡,由督抚道府州县分别给扁,永兔差役。”[39]清代封建国家要求官员劝富民捐谷,并以其劝捐成效如何给予奖励。同时又鼓励富民捐谷,以此来充实常平仑。从上述常平仓的资金来源可以发现,政治权力在其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地方财政收入,还是截留中央政府的漕粮以充实常平仓,都离不开政治权力的作用。因为财政收入本来就是封建国家利用政治权力攫取社会剩余劳动的产物。当然,富民的捐谷,也是政治权力发生作用的结果。因为富民捐谷是为了捞取政治荣誉。正是由于常平仓的资金来源与封建国家的政治权力具有紧密的关系。所以官营粮食贸易的兴衰就必然与封建国家共命运、同兴亡。道光以后,清代封建国家的政治统治摇摇欲坠,官营粮食贸易也就一蹶不振,“近来军务繁兴,寇盗蜂起,所至地方辄以粮尽被陷,其故由州县恣意侵掷,遇变无所依赖。”[40]从其中自可窥见官营粮食贸易与封建国家政治权力强弱之间的关系。在中国封建社会,大凡与封建国家结合在一起的商业经济活动,虽然能够依赖封建国家的政治权力而勃兴。但是也必然随着封建国家政治权力的衰落而消逝。封建国家的政治权力对于一切官营商业,就象《红楼梦》中的“通灵宝玉”对于贾宝玉来说是命根子—样,须臾不可缺少。
由常平仓经营的粮食贸易,完全由封建国家加以控制与管理,“凡仓谷,春夏初粜,秋冬籴还,此定制也。”[41]其卖买过程全由封建国家所控制。如乾隆五年正月,河南巡抚雅尔图在一个“檄示”中对常平仓经营的粮食贸易曾下达种种行政命令。该“檄示”称:“为饬议事,照得豫省上年被水,收成欠薄,市卖粮食,无不昂贵。目下尚有赈济谷石,贫民可以糊口,将来停赈之后,青黄不接,户鲜盖藏,家家需买粮食,价值自必益昂。急宜减价平粜,以济饔飱。但各属仓储,散赈之后,已多空虚,若不预以筹划,必致临时周章,合速饬议,为此仰司官吏照牌事理,即将被水各州县,将来平粜通共约需米谷若干,某处现有若干,是否足用;某处全无积贮,应否借动公项,委员前赴产粮地方采买,运回平粜;或令各州县酌量本地情形动支,无碍银两;或借领司库公项,差的当家属赍文出境采买,以济民食。该司立即通盘筹划,妥确议详候夺。至豫省民间食性以粟麦杂粮为宜,不可多买稻米。”[42]这个“檄示”不仅对“平粜”的时间下达了行政命令,而且对于“平粜”的粮源、数量等都要求下级官员加以通盘筹划,然后上报,由其决策,甚至对经营粮食贸易的品种也作了行政规定。同年闰六月,河南省夏麦丰收,巡抚雅尔图又下达行政命令,“本部院恐贸麦之民,无处售销,或至麦贱伤农,是以奏明多方采买,原系便民之举,已屡饬公平价买,不许短价抑勒、派累神衿行户在案”[43]。综上所述表明,常平仓经营的粮食贸易完全由政府官员所控制,依靠各级政府的行政命令来指导具体的业务。所以,政府官员在这种粮食贸易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常平仓经营的粮食贸易,并不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常平仓经营的粮食贸易,主要是为了控制清代的粮食贸易,稳定粮价,救济灾荒,以达到维护封建统治的目的。康熙以后,随着人口的增长。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国外银元的流入,引起通货贬值,粮食呈现上涨趋势。如素有“产米之乡”的湖北省,自康熙以后,“休养生息,户口渐增,食指益众,不独本地余米无几,即川南贩运来楚者亦渐次较少。食多而谷寡,谷寡而价昂,势有相因,亦理所必至也。”[44]再如贵州,雍正四年,“京斗米一石,不过四钱五分及五钱有零”[45]。到了乾隆年间,由于“银铜黑白铅厂上下游共计十有余处,每厂约聚万人,数千不等”,[46]粮食消费量日趋增加,因此,在乾隆十三年据地方官奏报,“现今米价丰收之年亦须七八九钱—石,如遇岁歉即至每石一两一二钱至二两不等。此黔省米贵之原委也”[47]。在粮价上涨的过程中,再加上经营粮食贸易的商贩“存心射利,从有余之地运不足之乡,贩贱鬻贵,含壑不满不止”[48]。他们还“零牧囤积,累百盈千”,“居奇罔利”[49]这就使得本来已呈上涨趋势的粮价犹如断线的风筝扶摇直上。粮商的贩贱鬻贵、既造成谷贱伤农的后果,又造成谷贵伤民的后果,是导致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又是破坏小农自然经济的腐蚀剂。所以,在当时稳定粮价,成了清代巩固其统治的重大问题。为了稳定粮价,要求地方官府在它治下的常平仓于每年青黄不接之时平价抛售粮食;在每年秋收之时,平价收购粮食,以图稳定粮价。为达此目的,清代封建国家在决定平粜价格时,总是小心翼翼,再三考虑,以期收到平抑粮价的效果。乾隆三年,两广总督鄂弥达说:“平粜之价,不宜顿减。盖小民较量锱铢,若平粜时官价与市价悬殊,则市侩必有藏以待价,而小民借以举火者,必皆仰资官谷。仓储有限,商贩反得居奇,是欲平粜而粜仍未平也。从来货积价落,民间既有官谷可籴,不全赖铺户之米,铺户见宫谷所减有限,亦必稍低其价以冀流通。请照市价止减十一,以次递减,期年而止,则铺户无所操其权,而官谷不至虞其匮。”[50]在制订官米价格的过程中,清代封建国家的官员把平抑市场粮价作为重要的因素来加以考虑。这就说明常平仓所经营的粮食贸易,并不是为了获取利润。
在受灾之年,清代封建国家为了救济灾荒,保护小农经济,避免社会动乱,往往在平粜粮食之时,制订更低的价格,以便灾民购米度荒。如乾隆三年两江总督那苏图说:“如歉收之后,城乡均无盖藏,应于城乡八方,多设厂所,令村庄居民各赴附近籴买,价值大加酌减,兼不拘粜三之数”[51]。这说明在受灾之年,常平仓出售的粮食,不仅大幅度地降低粮价,而且也尽量多地向居民抛售粮会。这种减价幅度,往往是视受灾的轻重程度而定。清代封建国家曾有规定:常平仓“粜卖价值,收成在七分以上者,准每石减价五分,收成六分以下者,准每石减时价一钱”[52]。除此之外,为了保障小农经济再生产的进行,在受灾之年,常平仓还经营借贷粮食的业务。清代规定:“按例小歉平粜,中歉出借,大歉赈济”[53]。如乾隆八年二月,据陕西巡抚塞楞额奏:“陕省上年收成在七分上下,民间盖藏甚少,入春未免拮据,今酌议于去秋收成较好者。准借仓粮十分之一;稍次者,准借十分之二;减薄者,准借十分之三”[54]。“得旨:所奏俱悉,甚属妥协也。”[55]按规定:“借粜仓粮,应将每年春间借出谷石,自秋收之后,勒限征比,务于十月底全数完纳,造具册收送部。年底令知府、直隶州知州,亲往盘查。”[56]春借秋还,使小农能度过青黄不接的难关,避免粮商对他们的盘剥。
由于常平仓所销售的粮食较市价便宜,为了避免奸商倒卖平粜粮食,使所有居民都能买到平价粮食。所以,在销售常平仓谷时,往往实行按每户人口的定量供应的办法。“平粜之时,令贫民各赍门牌验籴,自无捏买之弊。每户以二斗为率,则囤积亦难。”[57]同时在“出粜仓粮之时,严禁固积。如有奸商势豪串通牙蠹,囤积射利者,该地方官即行访拿,按律治罪。该地方官若不严行查禁,该督抚即指名题参,照溺职例议处”[58]。常平仓在受灾之年低价向城乡居民出售粮食,甚至无息借贷粮食给农户,这对保持社会结构稳定,保护小农经济不致受天灾影响而破产,确实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所谓社会结构的稳定,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就是维护封建的政治、经济秩序。这对中国经济的近代化过程客观上是起阻碍作用的。因为,它不利于封建经济结构的瓦解,不利于商业资本的积累。所以,清代封建国家经营的粮食贸易削弱了粮商资本对封建经济结构的分解作用。
常平仓所经营的粮食贸易既然全由封建官吏一手操纵,所以史治的清明与否,对常平仓所经营的粮食贸易产生直接的影响。在第一章中已经考察过封建官吏的二重性格,一方面他们代表封建国家来处理各项具体政务,干预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他们又有各自的私人利益,企图通过做官来发财。贪污腐化,官僚作风,办事拖拉,敷衍塞贵,是官僚政治无法克服的顽症。由官府来经营粮食贸易,似乎是一项“仁政”,结果却变成“苛政”,这是中央集权的封建官僚政治的通病。在常平仓所经营的粮食贸易中,官吏的营私舞弊十分严重。如雍正五年三月鄂尔泰在一个奏折中向皇帝报告说:在常平仓经营的粮食贸易中,“官不亲买,必假于吏胥,发银之时,层层克减;收米之时,事串需索。是民间之米,卖之民间者,恒得常价;卖之官府者什仅得八九。及夏初出粜,官减五分,吏胥不敢不减,而重戥轻升,百姓实不敢不依。虽大张告示,严切晓谕,百姓亦唯有甘自隐忍,敢于告吏胥者百无—二。本官方自以减价粜谷,平斗便民,殊不知百姓受累已多。甚至串通客商,尽卖向外省。本地米价从此愈贵,累民更甚。此行之在得其人也。”[59]这个奏折揭露了吏胥在具体经营常平仓粮食贸易中的贪污勒索,营私舞弊的行为。此类亭绝非个别,而是常平仓所经营的粮食贸易中的普遍现象。如采买常平仓谷,不仅存在短少价银的情况,而且甚至还派购强买,滥用行政权力,使民受累。“更有山多田少之地,产谷无多,而该地方官不能向他处采买,但按田亩册籍,核算发价,派令百姓将田亩岁收之谷交仓,绝不为民间计及盖藏。……至于远乡僻壤,离城或百里,或七、八十里之遥,亦一概令其领银纳谷,小民肩挑背负,越岭登山,穷日之力,始至交纳之所,而奸胥蠹史又复任意留难。”[60]再如在平粜常平仓谷之时,“纳银则收书重取其赢余,领谷则仓胥大肆其勒抑。甚至以霉烂之谷,充为干洁,小民畏势,不敢不领,惟有隐忍赔累而已。”[61]可见由封建官吏经营的常平仓贸易,不仅官吏的贪污开了方便之门,而且他们不按经济规律办事,不讲等价交换,他们以官商作风来经营贸易,倒行逆施,胡作非为。所以,在吏治腐败的情况下,常平仓的粮食贸易反而成为一项弊政。
在清代,封建国家直接经营的官营商业与历代封建国家相比,已呈现衰落的趋势。这是由于到了封建社会后期商业资本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商业的规模更加扩大,商品的流通量也大大增加,商业的经营活动变得更加复杂。这一切使得封建国家无力来直接经营更多的官营商业活动。为适应客观经济情况的变化,清代封建国家对商业经济的干预,更多地倾向于利用商业经济政策及其制度、法令,并且利用官商来管理控制、干预商业活动。
[4]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2,户部,参务。
[5] 参看周远廉、谢肇华:《明代女其与汉族的关系》,《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1年第2期。
[6] 《清史资料》,中华书局置981年版,第二辑,第193页。
[7]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3,户部,参务。
[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2,户部,参务。
[9]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2,户部,参务。
[10]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2,户部,参务。
[1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2,户部、参务。
[14]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2,户部,参务。
[15]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2,户部,参务。
[16] 辽宁省档案馆藏:《黑图档》,乾隆六年卷。
[17] 梁章钜:《浪迹丛谈》卷八,“参价”:“乾隆十五年,应京兆试,恐精力不支,以白金一两六钱易参—钱”。则当时参价一两值银十六两。
[1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2,户部,参务。
[19]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2,户部,参务。
[20]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财政类·杂税》乾隆九年十一月十九日镇守奉天等处将军臣达尔当阿奏。
[2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财政类·杂税》乾隆九年十一月十九日镇守奉天等处将军臣达尔当阿奏。
[22]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2,户部、参务。
[2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年五月十二日,征瑞奏。
[2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三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方体浴奏。
[2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年五月十二日征瑞奏。
[27] 参看郭松义:《清代的粮食贸易》,《平准学刊》第1辑。
[33] 《清高宗实录》,卷574,乾隆二十三年十一月丙戍。
[34] 《清圣祖实录》,卷84,康熙十八年九月癸丑。
[35] 《清高宗实录》,卷181,乾隆七年十二月已酉。
[36] 《清高宗实录》,卷78,乾隆三年十月壬辰。
[37] 《清高宗实录,卷196,乾隆八年七月壬辰。
[38] 王庆云:《石渠余纪》,卷4,“纪常平仓额”。
[4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档·商业类》,乾隆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湖北巡抚彭树葵奏。
[4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档·商业类》,乾隆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贵州按察使解锡周奏。
[4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财政类·杂税》乾隆七年七月监察史纳拉善奏。
[4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档·商业类》,乾隆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四川布政使高越奏。
[52] 《清高宗实录》,卷185,乾隆八年二月甲寅。
[56] 光绪《大清会典亭例》,卷759,刑部,户律仓库。
[5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9,刑部,户律仓库。
[59] 《朱批谕旨鄂尔泰》,卷二,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抄本。
[60] 《清高宗实录》,卷22,乾隆元年七月已亥。
[61] 《清高宗实录》,卷22,乾隆元年七月已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