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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农家收支研究

张 研

 

一、农家生活消费

在消费、生产、交换、分配构成的社会生产全过程中,消费既是起点,又是终点,既是生产发展的原因和动力,又是生产发展的结果和体现。消费分时期、分层。处于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地位的人,消费观念、消费内容、消费质量、消费水平均不相同。18世纪前后,中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90%左右。农民的生活消费代表了全社会普通生活消费的主流。而不同阶层的农民,生活消费方式与质量又均不同。为简明、集约考察总体上的情况,我们选择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小农”作为待“解剖”的“麻雀”(以下农家生计收入亦同)。

这是由于,清初自耕农经济有较大规模的发展,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力量之一。清中后期,因移民垦荒、边疆开发以及由传统“诸子平分”继承法而引起大土地所有的不断细分,新的自耕农经济仍然不断生长。尽管自耕农经济十分脆弱,在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中属于常变量,随着人口增多或遇天灾人祸,有被地主吞噬而沦为佃农或流民的趋势;尽管清代“农民”的构成呈现出阶段性的变化,某一地区某一时期某一阶段自耕农经济为主或被地主——佃农经济、被大地主经济为主所取代,但较多地区较长时段自耕农经济发挥主要作用仍是不争的事实。特别如姜涛所说,地主与农民之间,尤其是那些处于边缘的中小地主与富裕农民之间,已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些力农起家的富裕农民有可能很快上升为地主,若干地主仅因分家析产便可降为普通农户。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进一步分离,还使得不少地方出现了地主与佃户分掌“田底”与“田面”的现象,地主对土地的任意支配权也受到了抑制。[1]方行提出佃农中农化的命题[2];胡成提出由于农业雇工工价上涨导致地主经营式农场衰败的命题[3];章有义列举佃仆大都拥有自己独立经济的示例[4];张研征引中小地主艰难度日的佐证[5]等,均可见“农民”构成两端阶层的生活向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小农”靠拢的现象。

生活消费,包括延续家庭成员生命的“生存消费”,以及提高家庭成员德性、智力和满足家庭成员精神生活的“文化消费”两部分。其中,“生存消费”属于基础层次,消费需求弹性小,只有保证这一层次的消费,消费需求才会向上一层次的“文化消费”延伸和发展。

清代农民“生存消费”的首位,是食物。那么,清代农民食物的第一个问题是“肉食,还是素食”呢?

二千多年前,中国传统社会便分为“肉食者”与“素食者”两个对立集团。明清以农民为主体的绝大多数人仍然以粮食为主要食物,很少吃肉或根本不吃肉。很多县志记载“贫家终年不见肉”,有人终生不知肉味。一般农家只喜丧、祭祀、饷宾、年节[6]、农事大忙之日方略动荤腥,“七八口之家割肉不过一二斤,和以杂菜面粉淆乱一炊”;“度岁乃割片肉为水饺”,“平日则滚汤粗粝而已”[7]。方行估计明清江南农民全年大约有20个吃荤日,其余345日吃素。当然,他又说,这345日也不是绝对食素,有的地区“间用鱼”。明代松江西乡农民即已“吃鱼干白米饭种田”[8]

农家不食或少食肉,并不妨碍他们从经营角度出发供给雇工肉食,因为他们谙熟“善使长工恶使牛”的道理。“以雇工而言,口惠无实即离心生……做工之人要三好:银色好、吃口好、相与好;做家之人要三早,起身早、煮饭早、洗脚早,三号以结其心,三早以出其力,无有不济”,因而他们自家“非祭祀不割牲,非客至不设肉”,以蔬食为主,却设法给雇工食肉,以免“灶边荒了田地”[9]。据张履祥《补农书》记载,明中期供应雇工饮食的旧规是夏秋1日荤2日素;春冬1日荤3日素。清前期雇工“非酒食不能劝,比百年以前,大不同矣”,为夏秋1日荤1日素,重活累活连日荤;春冬1日荤2日素,重活累活多加荤。也就是说,清前期夏秋农忙季节,雇工每月吃荤日从明中期的10天增为15天,体力劳动繁重时“连日荤”;春冬农闲季节,每月吃荤日从明中期的七八天增为10天,体力劳动繁重时“多加荤”。据陶煦《租核》记载,到清末,农业雇工夏秋日总20日荤、春冬总10日荤。农忙的夏秋两季,每月吃荤日数又增加了5天。明末以前,荤日“鲞肉每斤食八人,猪肠每斤食五人,鱼亦五人”,数量与质量均无变动,只是从吃荤日数的增加上,体现供应数量的增加。清中期以后,荤菜鲞肉、猪肠之类改为猪肉,数量亦有增加——“荤不用猪肠而用肉”,忙工1人“食肉半斤”,雇工4人“食肉一斤”,“余曰亦不纯素,间用鱼”。[10]

方行以为,雇工食物供给一般以农民生活水平为准,“水涨船高”,明末至清末雇工食物供给的改善,应该反映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11]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农民有饮烧酒的习惯。如山西孝义县“民用俭约”,“所食粗粝,不堪下咽”,“独不能戒酒”[12]。方苞认为,10人之中至少有4人饮酒,“一人其量以中人为率,一日之饮必耗二日所食之谷”[13]。酒与肉往往相联。清中后期有不少如下记载:“村人趁墟食货交易,酒罂肉碗四顾狼籍”;“贫民无产,佣力耕作,索值日不百钱,酒食必责丰备,狂饮大嚼”;“值令节乃丰豆馔,下逮佣作酒肉恣饭啖无吝焉。惟独嗜酒,虽穷乡僻壤,皆家有藏酒,以备不时之需”;“民喜口腹甚之。家无担石之储,一聚饮间罗列珍膳,若素封之家,虽称贷不惜也”;“饮食无贫富,多好饮酒,款客肴馔,务丰一席,所费动至五六千三四千不等”,“不必岁时伏腊,即偶尔小聚,亦必尽醉,呼拳拇战,声达街衢,以兹三里之城,酒馆林立”[14]。这些或可作为方行结论的佐证。

尽管如此,在欧洲人眼中,中国属于“肉食者”的人,吃肉也很少。无论“多么有钱,地位有多高”,消费的肉食“为数甚微”,“好像只是为了增加食欲才夹几块猪肉、鸡肉或别的肉吃”。“肉切成能一口吞下的小块,有时甚至剁成馅,作为‘菜’的配料使用”。欧洲人看来,不管中国烹调事实上多么讲究,肉还是少得叫人吃惊。欧洲畜牧业不仅提供大量畜力,而且还提供相当数量的肉食和乳品。中世纪后期德国每人每年肉食达100公斤以上,柏林每人每天的肉食量为3磅;意大利佛罗伦萨城9000居民一年吃掉了4000头牛、60000头绵羊、20000头山羊、30000只猪。[15]

素食,固然与中国发达的农耕环境及传统饮食习惯有关,但布罗代尔以为,食物是一个人社会地位的标志,也是他周围文明或文化的标志。每当人口增长超过一定水平,人们就势必更多地依赖植物。总体上吃粮食或吃肉,取决于人口的多少。道理十分简单:如果按单位面积计算,农业提供的热量远远胜过畜牧业。撇开事物质量的好坏不谈,农业养活的人数要比畜养牲畜多10至20倍。如孟德斯鸠所说:“别处用以养育牲畜的土地,在这里直接为人的生存服务”。一位18世纪在北京工作的传教士明确指出:人口过多,迫使中国人不养牛羊,因为供牛羊生活的土地必须用来养活人”,“法国与中国的养牛数量至少为十比一”,于是“田里缺少肥料,饭桌上缺少肉,打仗缺少马”,“为收获同等数量的粮食需要付出更多的劳动,使用更多的人”[16]

第二个问题是,“素食,食什么”?

明清江南农民主要食用稻米。布罗代尔引用来华传教士的记述:“中国人每天吃的都是一盘不加盐的米饭,这就是一日三餐的面包”;四五碗饭,“左手端碗送到嘴边,右手拿双筷急匆匆送进肚里,简直就像朝口袋里装一样,吃一口还先朝碗上吹一口气”;“米饭在中国总是用白水煮,中国人吃饭就像欧洲人吃面包一样,从不生厌”。米价的变动在中国能影响一切,士兵的饷银也以米价为升降指数。[17] 方行指出,明末清初江南虽有麦豆(统称“春花”)种植,但当时人口较少,口粮多为稻米。《补农书》中未见有以蚕豆、二麦为食,只见有以大麦饲猪喂鹅鸭的记载。清中期以后,江南地区多熟复种制度发展,农民食杂粮日多。如苏松地区“农民当春夏之交,藉此麦饭,以种大熟”,蚕豆“自湿至乾,皆可为粮”。夏初,农民“磨麦穗以为面,杂以蚕豆”而食,口粮中“麦当其三之一”。[18] 华北农民主要食用谷类杂粮。尤以小米、高粱和春麦为主食,杂以豆类、薯类食物和蔬菜。小麦和稻米只有过节或遇有婚丧嫁娶、招待亲朋好友时才可能食用。据徐浩所举华北各地民食列表如下[19]

表一                 徐浩所举清代华北民食示例表

地  区

民                食

出      处

直隶遵化

  或粥或饭或面,面用麦或杂豆粉,粥用小米,饭用高粱或亦用小米,梗稻多用以饷宾,肴则瓜瓠菜腐而已,鱼肉惟宴会用之。

乾隆《直隶遵化州志》卷一一《风土志》。

直隶滦州

  饮食皆以粥,贫者粟不舂而碎之以煮,谓之“破米粥”,小康之家思俭约者,亦多效之,遇农作时则易之以高粱米煮半熟,冷水淘之,坚如石子,非此不下咽,谓之“换饭”。

光绪《滦州志》卷八,《封域志中》

直隶望都

    所食者以小米为大宗,小麦次之,大麦高粱玉蜀黍又次之。上中之户所饭皆粗粝,中下之户,则皆掺糠和菜为食。小麦面粉皆不常用,麦秋后家家食麦面数日,借酬农工之劳。过节度岁亦食之,余者收藏备粜以为度日之费,日常食用以小米为主要食品,不尝酒肉。俗云“糠菜半年粮”,盖述实也。

民国《望都县志》卷一《风土志》

山东济南

   饮食以梁粟为主,养老始用鸡豚麦食。

道光《济南府志》卷一三《风俗物产志》。

山东临沂

   家常便饭为煎饼稀饭,煎饼用高粱麦菽,稀饭用谷米或黍米豇豆绿红黄地瓜胡罗卜等。

民国《临沂县志》卷四《舆地志》

山东荣城

   至日食常佐,若番瓜番薯芦服蔓菁, 几与五谷同其珍重,谚曰“ 田家饭菜一半”

道光《荣城县志》卷三《食货志》

山东胶州

   南鄙以番薯芋为食,东鄙以落花生代稼,农重二豆圃蕃瓜薯,盖居食物之半。

道光《重修胶州志》卷十四《物产志》

山西代州

   民食以粟为主,佐以荞麦燕麦,贫者黍菽即为珍膳,有终岁不识膏梁之味者。

光绪《代州志》卷三 《地理志》

山西五台

  麦如珍珠,非祭先供客婚丧不用,无故而食白面人以为不祥。稻米则供客,或病人煮粥,偶一见之……

同治《五台新志》卷二《风俗志》

山西武乡

  中人仅再食,岁不登则糠榆木屑悉以充。

乾隆《武乡县志》卷二《风俗志》

河南汲县

   膳食以小米为主,大米即稻米惟宴会始用,不常食小麦,面亦为佳品。乡人率以高粱、荞麦、黄豆之属杂制以炊,各邑甚多,盖皆采以为食,农人三餐,城市多两餐。

 乾隆《汲县志》卷五《风土志》

河南密县

   大率民间常食以小米为主,以黄豆及杂粮佐之,其大米饭、小麦面俗所珍惜,以供宾粲之需,非常食所用。

嘉庆《密县志》卷一一《风土志》

随着清中后期人口压力的增加、玉米蕃薯等作物的普及,南北方种植结构越来越趋向于向少数高产、粗粮作物集中。农民的主食结构也转向粗粮化、搭配式。“常日两顿,工作三顿,干饭只一顿,早晚两顿则汤粥间加饼馍,虽有力之家亦然”。其中干饭吃大米,其他两顿都是杂粮,山民则多吃包谷,“穷民连包煮食,或摘子炒食”,佐以苦荞、燕麦、洋芋等杂粮[20]。史志宏认为,这种一天吃两顿、干稀搭配、多吃粗粮杂粮的情况,是当时各地的普遍情形。能做到一天三顿细粮的,只是少数富人之家。[21]

主食之外还有副食。副食即油盐、酱醋、菜蔬一类佐餐之食。农民种植油菜、花生等榨油食用。油菜“亩收子二石,可榨油八十斤”;“花生菜蔬基本自种自给”。南方“园中菜果瓜蒲,惟其所植。每地一亩,十口之家,四时之蔬,不出户而皆给”。北方“春冬以菜蔬红薯白菜,夏秋以罗卜北瓜等物为菜羹,用以佐餐”;“佐味为豆腐小豆腐咸菜番椒。豆腐以黄豆为之,小豆腐以豆汁与各种蔬菜为之”。不少地方“春夏多食野菜,以葱韭豆腐鸡卵为甘旨,菘薯为珍味”。[22]

最后是,“食多少?支出多少?”

前文讨论亩产量时,已涉及到清代每人每天吃多少的问题:一般概念是平均每人每日食米1升,月食3斗,“人一岁食米三石六斗”[23]。《补农书》中所记农民口粮标准是,“凡人计腹而食,日米一升,能者倍之”。雇工口粮是每人每年“吃米五石五斗”,每日吃米1.52升。方行以江南农户多为核心家庭,由夫妇及子女组成,至少有1~2个成年劳动力属于所谓“能者倍之”之列,5口之家大小口牵算,平均仍可每人日食1升,全年食粮为3.6石,符合江南“大口小口,一月三斗”的民谚。

方行按此算了一笔账:

农户全年全家口粮约为米18石,常年米价银1两1石,则农户每年口粮支出是为银18两,副食约每年每人为银1.4两[24]。全家5口全年支出为银7两。主副食共计25两,合钱25 000文。

清后期,江南地区多熟复种制度发展,农家全年食米18石,因1/3改食大麦,余食米12石。时价米石银2.13两,银1两约钱1 600文。12石米,共约银25.5两,合钱40 896文。《安吴四种》载:“大麦较米不及半价,以充口食,一石可抵七斗。和稻米煮粥饭,计麦百斤,可得米七十斤”。按大麦7斗,充口食可抵米5斗计,农民口粮大米6石,折成大麦应为8.4石。《租核》说,春熟种豆,“亩可得钱七八百,麦亦如之”。假定此800文为大麦亩产7斗之价,则大麦8.4石,应约为钱9 600文。加上上述米值,全部口粮约共为钱50 496文,合银31.56两。副食中肉类全年按吃荤日20天计,人日用钱30文,全家全年共约用钱3 000文。吃素345日,较雇工日用钱20文折半计算,全家全年用钱共约17 250文。 油盐柴酱之类副食,消费弹性较小,按人岁约用钱3 000计,全家全年共约用钱15 000文。因稻柴费用另计,须在此扣除8 640文,共约为钱6 350文,饮酒费用纳入吃荤日饮食支出费用之内,不另计。以上副食各项,共约为钱26 600文,合银16.63两。主副食共计70 096文,合银43.81两。[25]

其他生存资料包括衣被、住房、燃料等。

衣被:据方行考查,南方农民衣被的年消费量,明末所谓“人生所需”,“岁不过布二匹”;清乾隆年间,“一人之身,岁得布五丈,即可无寒”。江南棉布1匹一般长2丈,5丈即为布2匹半。农家按男女大小口平均,包括衣服、被帐在内,每人每年用布2匹,全家5口,每年约用布10匹。明末清初,江南嘉湖一带,棉布可能还未完全普及,农民还要穿用一部分麻布衣,所谓“夏则衣苎,冬则木棉”,“湖州家家种苎为线,多者为布”,西乡女工“绩苎麻黄草以成布疋”。冬衣用布多,夏衣用布少。前述10匹,可按棉6麻4估算。布价取中,按每匹为银0.33两计,农户全年用布六匹,约为银2两。麻布每匹约为银0.26两,4匹约合银1两左右。农家全年衣用支出共约银3两,合钱3000文。

北方农民衣被的年消费量,据徐浩考查,支出不大。如直隶望都“居民率衣土布,自织自用,只取其蔽体御寒,不求华美。寻常衣服,棉改袷,袷改单,敝而后已,虽褴褛之衣,方作鞋履之用,不肯轻于一掷”;山西孝义“乡民则布絮缕缕,终岁不制衣者十室而九”;五台“农人夏一袷,冬一袄一裤,商贾隆冬走山谷,布袄之外,袭老羊皮马褂,士类一棉布袍,一棉马褂,无衣裘衣帛者”。[26] 农家平均岁用土布5匹左右,或自织,或买于集市。[27]

清后期,棉布日益普遍,衣着质量应较粗麻布为优。其时土布“每匹约市钱五百文”,全家全年用棉布10匹,是共约钱5 000文,合银3.13两。[28]

住房:江南普通民居盛行砖瓦平房,或带木板的阁楼。苏州一套普通民居一般为3间6架(檩),一明两暗,中间正房堂屋为明,两侧次间卧室为暗,面积共12.16方丈,合91.96平方米[29]。苏式住房可能因地方潮湿,比其他地区住房大(其他地区一般一步架为5~6尺,苏式一步架为8尺)。但有能力之家仍嫌狭窄,有5间甚至9间开间的。11间以上属富户另论。[30] 一般农民则居屋简陋,“凿坯为门,编茅盖屋,所在皆是”。

江淮、北方农民多居住覆草的土坯房。阜阳、凤台一些农民土坯墙外镶一层单砖,名曰“里生外熟”。宅居习惯向阳,因庙门向南开,不取正南向,取东南或西南向。主房一般三间,一明两暗,明为客厅,暗为卧室,侧跨偏房用作牛屋或厨房。富人家有砖木结构的瓦房,并有深宅大院,高墙门楼,乌漆大门,少数还盖有楼房。屋架多用5架檩(3间),也有用7架(5间)、9架(7间)的。多层次住房讲究前层低,中、后层依次拔高,避免遮阳。[31]

其他各地区各民族都有不同风格的宅居。如藏式宅居为石墙平顶碉楼;蒙式宅居为轻骨架毡包;维吾尔式宅居为平顶木架土坯房;朝鲜式宅居为席地而坐的地炕式宅居;西南少数民族宅居为干栏式竹楼木楼。另有黄土高原的窑洞、闽南的土楼、云南的“一颗印”以及东北的满族老屋等。东北民居南北西三面围炕,西炕供神供祖,南炕睡长辈、北炕睡晚辈。穷人有两家合住一屋,分住南北大炕的。

置房支出,顺治十五年(1658),江南昆山为守墓人出“钱十二缗”赎“瓦居三楹”,即按当时银价,购一套3间瓦房民居的支出约合银l0.8两;乾隆十八年(1753)苏州“圩田上瓦屋两间”(屋在“圩田上”,显系农民住房)卖价为银6两。[32] 乾隆年间芜湖庄房3间卖绝价银4两[33]。北方农民住房支出,徐浩未将其列入家庭经常性开支,他以为,置房属一次性投资,虽花去农家多年储蓄,但可以使用多年[34]

租房支出,乾隆十六年,苏州租“在田瓦屋一所”7间,“每年租金四两七钱”,“内扣除修理一两一钱,实还租银三两六钱”;乾隆十八年苏州租“瓦房三间半,该每年屋租银一两六钱”,“内免屋租银四钱,作每年修理之费”,两项房租,均“随租米一并交清”[35]。乾隆四十八年徽州租楼房1进计2间,“每年交租钱一千文”,合银1两[36]。取中按租3.5间算,每年农家租房支出约为银1.6两。当然,另有不少佃农居住地主提供的“随田庄屋”,房租不单计算;还有租地基造屋,每年还房地基租银的,如乾隆十一年徽州“史佑孙租三间屋地基竖造住屋一堂,每年交租九五银三钱五分”;还有租厕所的,如乾隆三十八年徽州万富租厕所1个,每年交租钱140文等。[37]

清后期银钱比价有所变化,1两银约合钱1600文。仍以租3.5间、租银1.6两算,是为钱2560文。

燃料:方行指出,清代江南平原地区无煤炭林木,燃料艰难,“日用所急,薪、米二事为重”。农民一般用稻草烧茶煮饭。据陈恒力调查,旧中国苏嘉湖杭地区,农家每天平均烧稻草15斤,一个月烧450斤,一年应需5400斤[38]。据《沈氏农书》记载,“稻草一千八百斤,约价一两”,5 400斤为银3两,农家每年燃料支出共约银3两。

清后期,据《租核》记载,稻柴每担约110~200文,按每担160文,农家全年用稻柴54担,共约为钱8640文。

方行将清初与清末江南农民的生活消费加以比较,结果是:粮食消费数量没有减少,质量则有所降低——从全部食用稻米,到稻米与杂粮兼食;衣被数量没有变动,质量却有所提高——从棉麻兼用,到棉布普及,再到“以布为耻,绫缎绸纱争新色新样”[39]。住房水平没有降低,也没有提高。从支出角度看,粮食支出由银18两增为31.5两,燃料支出由3两增为5.4两,消费数量没有增加,支出增加主要是物价上涨的原因。住房支出均为银1.6两,没有变动。衣服支出由银3两增为银3.1两,布的质量虽有所提高,但支出基本没有变动。副食支出由7两增为16.6两,增加了9.6两,则主要是由于副食的数量和质量均有提高。可见清末由于生活水平提高所导致生活消费支出的增加数,约为清初生活消费总支出的30%左右。方行算了一笔账:

清前期农家“生存资料”,即每年用于生活消费的支出=粮食(主食18两+副食7两)+衣物3两+住房1.6两+燃料3两=32.6两。

清后期农家“生存资料”,即每年用于生活消费的支出=粮食(主食50 496文+副食26 600文)+衣物5 000文+住房2 560文+燃料8 640文=93 296文(合银58.31两)。其中,食物支出约占生活消费总支出的83%,其中,粮食支出约占54%,副食支出约占29%。

可知江南农民消费结构的变动,主要表现为食物消费支出在生活消费总支出中的比重上升——由76%上升为83%。其中粮食支出由占生活消费总支出的55%下降为54%,而副食支出却从占生活消费总支出的21%上升为29%。这种变动是农民从蔬食到饮酒吃肉增多的结果,反映其生活水平的提高。

“文化消费”包括文化教育、祭祀祈赛、婚丧嫁娶等,其重要性虽远不及维持家庭成员生存、繁衍的“生存消费”,但仍是生活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必要性消费项目。

文化教育:读书做官、光宗耀祖的传统价值观在社会上影响很大,农家稍有条件,节衣缩食也要让子弟读书。同时,宗族耕读助学之风,官学之外书院、社学、义学、族塾、家塾的广泛存在,科举制度下下层士人在家乡教馆为生的普遍现象,均为农家子弟就近读书提供了可能。徐浩估计,多数农家子弟大约都接受过或长或短的蒙学教育,所谓“民间子弟七八岁时延塾师教习,先孝经四书,渐习本经学作文艺,虽冠礼未行,而束发受书者遵循规矩,并无浮嚣之习,诵读之声四境不绝”[40]

读书费用低廉,如河南鹿邑“士无恒产”,率以教授为业,一年“馈缗钱数十千便为极丰”。数十学童均摊,大约每人每年学费1000文。如嘉道年间徽人包世臣之父借僧舍集蒙童作塾师,所得仅能供两人口食,“无可寄赡家者”。“两人口食”是7.6石,合银7.6两,一塾学童一般10来人,均摊,大约每人每年学费不到1两,其时银贵,仍约合1000文左右。[41] 尽管如此,由于生活贫困,农家子弟仍往往辍学。所谓“力田者仅菜粥自给,虽有聪颖子弟,亦多不免失学。村塾之师聚童稚数十人于老屋中,仪节不立,咿唔莫辨,每至登麦、刈禾时辄罢业散去。九月复集则十仅三四矣。往往修补(脯)不给……如是者数岁,父兄病其无成,俾改习耕作,或操工贾之业”[42]

罗兹曼估计,农民中“粗通文墨”的人约占30~20%[43]。农家的“生存消费支出”,以“制约”的形式,在“教育消费支出”上打下了相应的烙印。

祭祀祈赛:包括祭祀、祈报、迎神、赛会等内容,按岁时节庆[44]有序进行,或随时随地酬神许愿。此类活动是农民的节日,是常年千辛万苦却又前程未卜之际一种不可多得的精神寄托、心灵慰藉,是千愁万绪的排解和宣泄,所以无不踊跃参加。

祭祀分祭祖、祭神两种。

祭祖,南方通常家设祠堂或牌位,族有始祖祠、分支祖祠、大宗祠、小宗祠等。有的宗族祠堂数量达数十数百座之多,如湖南醴陵3000人以上的93个宗族共建祠堂603 个,其中丁氏一族即建有祠堂77座。茶陵“一姓分建宗祉有至数百所者” [45]。北方大族、士夫故家“多立宗祠,设祭田,春秋拜扫惟谨,祭毕聚族宴祠中”或“庙祀先祖”,“隆于祀先,虽费而不惜”,一般百姓则“颇忽于祀先”,而“恪事外神”[46]。祭祖务求供品丰厚,福祚均沾,开销很大。正式的祠祭一般每年3次:除夕(元旦)、清明、中元(或冬至)。休宁程氏,每年除夕元旦前二日为其祖忠壮公生辰,全体族人要制花灯娱神5日,参加者不下6000人[47]。其他小祭又有花朝、春社、端午、荐新、秋社、重阳、送寒衣以及各祖生辰祭日,也少不得金银纸锭、三牲果品、酒肉羹饭等花费。祠祭外还有墓祭,乾隆时巨族“祭每从丰而莫重于清明之墓祭”,墓祭时“画船络绎,鼓吹喧闹,妇女亦乘之以嬉游”。有5年、10年或20年一次的合祭,时“会集族众,按门分派,猪羊每至百余只,旗伞执事,鲜妍拥道,锣鼓小乐随行”,“香案古玩、器皿俱备,有功名者皆冠带舆马,族大繁者动以千数”[48]

祭祖费用一般情况下或者出于族田祀产所入,或者出于族中按户摊派之费。另有一种是醵金入股,成立各种祀先会、祭祖会等,祭祀受胙的范围和权利也由醵金多少、“占股”多少划定。如清代乾隆、嘉庆年间徽州祁门立有祭祀程氏始迁祖的3会,包括“世忠会”(此会分11牌,前10牌每牌会友10人,11牌会友2人,共102人),正月十三日祭祀;“銮光会”,(共10会,每会1~2人不等),每年八月十八日祭祀始迁祖生辰;“凉伞会”(此会共5会,每会2人),每年八月十九日集会为始迁祖“送神”。“会”下的“牌”、“会”,是按会众认股而形成的组织机构,有的一股一会,每会(股1~2人至10人不等),有的数股一会。各会轮流主办对始迁祖的祭祀。[49]

祭神,囊括了祈报、迎神、赛会等内容。

祖先神灵并不主宰一切。在这里,“共同社会性”与“利益社会性”互为表里,揉杂儒、道、佛、帝王将相、鬼怪神仙、文人侠客等各种素材,构筑了极为庞杂的民间信仰体系。其表现一为神祇崇拜;一为春秋祈报;一为迎神赛会。

神祇崇拜有体现上层统治权力的神祇崇拜,如自明朝洪武年间敕令各府州县建立的城隍系统,如历代贤良忠臣祠庙系统、孔孟文庙系统等。更有体现着地方特定区域社会共同渴望与追求的神祇崇拜。如安徽歙县有张许二将军祠,所祀唐朝张巡、许远二将军成为当地保护神。每年三月二十八日民人群聚祠下,割牲沥酒,荐献娱神,以酬谢其对地方的保佑。[50]泾县东乡崇拜牛王大帝。牛王大帝即汉渤海太守龚遂,乡人以卖刀买牛故事讹传之,称为牛王大帝,以为地方保护神。凡二三十里以内人家,必备香火往酬,甚至有百里外而来者。[51]上述祁门六都村,有新、老张王会分别为11会、13会,会首25人,每年七月二十四日祭祀唐朝忠烈王汪公大帝、东平王张公大帝,“以祈福生人”,即以汪公、张公作为地方保护神。[52]小农家庭的神祇崇拜体现更多的实用功利性,他们热衷于拜财神、拜观音、拜关公……以求财求子求利求福。所谓“佞佛之风,村民最盛。每岁二三月之间,荒弃所业,奔走寺观,燃香诵佛,杂沓成群”[53]

祈报又囊括了迎神、赛会等内容。传统农业靠天吃饭,农家春天祈祷一年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秋后酬报诸神、老天的恩赐,由此形成农家春秋祈报习俗。除此之外,天旱求雨,得雨还愿等也十分普遍。祈报时杀猪宰羊、聚餐演戏,或赛龙舟,或跑旱船,或游火龙,或抬神舆出巡,或扮百戏娱神,或拥神游街演剧,鸣金击鼓,昼夜不绝。

祭神费用自然要纳入农家的支出,所谓“醵钱演戏”;“春秋祈报,长者敛资,少者趋事”;“每秋后竟作贺作会,醵钱相助,喧阗来往,无虚日”;“秋趋各村乡醵钱祀里社五谷之神,行报赛礼,亦有行有三四月者,谓之春祈,纳稼后雨”等。[54]

至于祭神费用的数量,有记载说,“农家一岁之入,或不足一岁交际之用,有展转负累以至于贫者”[55]。地区性的祈报活动一般按村落、宗族轮年值首,通常一二十年轮一次。既轮,全族全村均“视为重大问题,筹募款费,推举司事,以办此平安神戏”。有“值年之村户,往往因贫而售典产业以当此门户”,以为若破此例,“当犯神谴而触众怒也”[56]。农家参加祈报活动或自行祈神、进香、还愿,也不吝解囊,所谓“衣食唯布蔬”,“唯迎神赛会最为靡耗”,“演戏献神,温饱之家随时侈糜,贫户亦典质裳衣,诣庙祈福”[57]
    婚丧嫁娶,徐浩指出,由于习俗使然,农家在这些项目上的消费往往是尽其所有,不少人家甚至于超过自己所能够承受的极限,从而使本来很有限的家庭收入超负荷支出,严重影响了农家正常的生产生活安排。

表二              徐浩所举清代华北婚丧嫁娶情况示例表

地  区

婚 丧 嫁 娶 情 况

出    处

河南洛阳

洛阳素好名都,近日竟成恶习,居丧者不但不哀毁泣踊,且于含殡之时卜宅之际富家竟令优人演戏,贫者即觅乐人吹戏,谓之“闹丧”。

乾隆《重修洛阳县志》卷二《地理志》

河南舞阳

舞民并不讲究吃穿,并不讲究房屋玩器,风气极为朴素,独于婚丧吊贺赛会应酬往往爱要好看,恐自踵事,增华难免绌乏,至于成数亩之契,解一事之纷,无不摆桌请酒,尤觉可厌。

道光《舞阳县志》卷六《风土志》

河南沈邱

林野细民间交际多靡侈。入冬则婚丧之馈遗甚广,其仓庾多不之积,而盖藏寡鲜,随收随用,不为终岁之计。

  乾隆《沈邱县志》卷二《地理志》

河南嵩县

初丧之殡丧葬,延人摄事,虽至亲密戚率盛馔畅饮于居丧之家,未成以为不安也。

乾隆《嵩县志》卷九《风俗志》

河南济阳

男妇粗放粝食,无浮华艳冶之态,……是其俭朴有余也。独于送死一节竟事观美,张灯节彩,多陈古玩,广设宾筵,至假贷破产不惜。

乾隆《济阳县志》卷一《舆地志》

直隶蔚州

遇丧,虽极贫之家,亦必延致僧众,修斋诵经,或一日或二三日。

光绪《蔚州志》卷一八《风土记》

山东忻州

忻之民少有收获,则称殇酌酒烹羊宰羔,甚至病不乞灵于医而惟鬼神是听,巫师拜舞一宵之费至竭数日之食,其送丧也,僧道伶互相杂踏。

乾隆《忻州府志》卷四《舆地志》

北方农家生产生活水平相对江南农家要低,可推知江南农家婚丧嫁娶方面的消费支出。

 

二、农家生计收入

农民家庭既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单位。以上生活消费支出,需要生计收入的支持。那末,农民采取何种经营规模和经营方式,方能维持收入与支出的平衡,养活一家老小呢?

制约经营规模的因素,第一是生存消费的需求;第二是土地亩产量;第三是生产能力。以下分别南、北方,将这三点结合起来进行考察和分析。

南方  在前文关于土地资源配置的讨论中,已知李伯重、方行提出或论证了清代江南普通农户经营规模中“人耕10亩”的标准模式,认为这种模式既是最佳的、又是可能的、而且是实际存在的人地资源配置模式。

如前述,按黄冕堂推算,清代江浙平均亩产2~2.67石(稻谷);李伯重推算,清中期江南亩产约为4.6石(稻谷)。即以李伯重推算为准:江南农户5口之家2个劳动力,种田20亩,每年收获稻谷92石。晾晒减去5%[58],供赋役减去4%[59],再减去种子1.6石(0.08石/亩),还剩82.3石,合米41.2石或银41.2两(清后期合钱62920文)。

清前期全家一年口粮需求约为米18石合银18两,副食需求约为7两,加衣物3两、住房1.6两、燃料3两共32.6两;清后期全家一年口粮需求约为米18石合银31.84两或钱50 496文,副食需求约为银16.63两或钱26600文,加衣物银3.125两或钱5000文、住房银1.6两或钱2560文、燃料银5.4两或钱8640文,共约银58.31两或钱93296文。可知清前期江南农户依据农田收入的生存消费支出有余,清后期江南农户依据农田收入的生存消费支出不足。如下表。

表三               清代江南农户生存消费收支对比表(一)

时期

生存消费支出年需求

“人耕10亩”的农户农田年收入

年收支差额

余缺额占需求百分比

清前期

银32.6两

银41.2两

余额银8.6两

26%

清后期

银58.31两或钱93296文

银41.2两或钱62920文

缺额银34.02两

或钱54432文

17.11%

而李伯重所谓的“人耕10亩”,似乎等同于或倾向于“户耕10亩”,因为他以江南农户5口之家一夫一妇2个劳动力中妇女多不事耕种,或在耕种中只起辅助作用。事实上,他从人口与耕地数字的角度,明确论述了江南明清两代人口最多时期农户平均耕地接近“户耕10亩”的状况:“在1620年前后大约是每户(即一个家庭农场)平均有耕地14.5亩,而1850年时则是每户约耕8.5亩”,“就清代中期的情况而言,‘户耕十亩’之说”“可以大致成立”,“而在清代前期,由于农户数比1850年数少,户均耕地更接近于10亩”[60]

这样,如果一户农家种田10亩,每年收获46石,晾晒减去5%[61],供赋役减去4%[62],再减去种子0.8石(0.08石/亩),还剩41.15石,合米20.6石或银20.6两(清后期合钱32 960文)。可知清前期江南农户依据农田收入的生存消费支出不足,清后期江南农户依据农田收入的生存消费支出严重不足。如下表:

表四             清代江南农户生存消费收支对比表(二)

时 期

生存消费支出年需求

“户耕10亩”的农户农田年收入

年收支差额

缺额占需求百分比

清前期

银32.6两

银20.6两

缺额银12两

37%

清后期

银58.31两或钱93 296文

银20.6两或钱32960文

缺额银37.71两

或钱60336文

65%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只计算了生存消费支出,如果将文化消费支出完全省略(实际并无可能),那末还有不能省略的生产工本支出没有计算在内。而李伯重又举清人张海珊之言:乾隆时江南“一夫耕(田)不能十亩”,“(苏州府)人浮于田,计一家所耕田不能五亩”;姜皋之言:道光时,松江佃农多“自种租田三五亩”;英国传教士之言:光绪时,江苏南部一个农业雇工仅耕种水田6亩,杭州亦然。[63] 如此,缺额占需求百分比将达到70%以上,真真是叫人没法活了。

然尽管土地所入远远不足,江南绝大多数农家却不仅能够存活,而且人口仍在增长,甚至“奢靡之风”也能够浸染、流行,这是由于其生产生活方式所致。或者,换言之,是其生产生活方式规定了“户耕十亩”的农业生产模式,使得“户耕十亩”的农业生产模式成为最佳的、可能的、而且是实际存在的人地资源配置模式。

首先是精耕细作下复种、套种、轮作的麦豆(即所谓“春花”)、杂粮,没有计算在内。高产的麦豆杂粮,特别是在清后期,成为农家食物的主要构成部分(细粮不够,或不舍得自食,可用于出售),这是江南农家能够提供“余粮”的重要原因。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其时江南农家多数“男耕女织”,“以织补耕”。如薛福保所说:“往时江南无尺寸隙地,民力田,佃十五亩者称上农,家饶裕矣,次仅五六亩,次三四亩,佐以杂作,非凶岁亦可无饥,何者?男耕于外,妇人蚕织于内,五口之家,人人自食其力,不仰给于一人也。”[64]

我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中“男耕女织”的“织”,具有自给性副业的特色;“以织补耕”的“织”,具有商品性副业的特色。清代小农家庭的“织”,显然是后者重于前者,而清代小农家庭的“男耕女织”,则是5口之家2个成年男女劳动力的分工。[65] 清代关于小农家庭“收成之后家家纺织,赖此营生,上完国课、下养老幼”;“耕获所入,输官偿息外,未卒岁,室已罄,其衣食全赖红女”;“缫车轧轧响山庄,二月新丝价正昂,莫羡人家着罗绮,阿侬换得半年粮”[66]等记载比比皆是。有的记载十分具体,如:小农家庭人均“不足一亩,即竭终岁之耕,不足供二三月”,俗称“六十日财主”,其一年大部分时间的生活资金,均来自纺织等家庭手工业所入[67]。一般是男耕女织,“自春分饲蚕,小满取茧,蚕事方兴,农工迭起,,男子耕作,女子采桑,自春徂夏,人无片刻之闲”。也有农忙时全家共耕,“于耕隙则男女纺绩”,“篝灯燎火至达旦不休”。[68]

与前代相比,明清小农家庭生产中的“织”,以及与之有关生产的比重逐渐加重。在经济领先发达及地窄人稠、生存竞争激烈的江南地区,更经历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某些地区家庭手工业及经济作物的种植,已从辅助地位上升到了主要地位。如无锡农家“舍织布纺花,别无他务”;苏州、嘉兴“纺之为纱,织之为布,家为恒业”[69]等。这些农家“以机为田,以梭为禾”,农耕反退居次要地位。年虽歉,只要外地棉花运来,纺织有获,也称为“小稔”,“乡民不致大困”;纺织无获,“虽棉稻两丰,不济也”[70]。与之相关的经济作物种植,则成了另一些地区农家的主业。长江三角洲及东南沿海地区“种花者多而种稻者少”,“知务本种稻者,不过十分之二三,图利种棉者则有十分之七八”[71]

清代小农家庭生产中经济作物的种植、家庭手工业的收益,远大于农业的收益。

丝织  浙江桐乡1亩地植桑可养10数筐蚕,少亦4、5筐,最下为2、3筐(2、3筐即又有豆2熟)[72]。丝贵时,蚕1筐即等于1亩之息,也就是说桑蚕1亩所入等于种稻1亩所入的4、5倍以至10几倍。唐甄《惰贫》文中记载了丝绸产量:“一亩之桑获丝八斤,为绸二十匹”。叶世倬《劝业桑田告示》记载了蚕丝产值:“凡好田种麦谷,每亩丰年纵收二石,不过值银二三两,若使种桑叶,每亩采叶饲蚕可收水丝九斤,值银十五六两。”

棉纺  康熙年间籽棉亩产在80斤左右,市价百斤银2.1两,每亩植棉地的收入约1.68两。顺康时1匹布大约150文左右,亦即0.2两左右(乾隆后布值不一,高的达1匹6、700文)[73]。布的日产量为1匹,所谓匹夫匹妇“日织一匹”;“计日成匹”[74]。也有“积一日半夜之力,得布两匹者”;“有日成二三匹者”[75]。有“健妇”的农家每年大约织50多匹布(方行估计,清代上海县种5亩地的农户年产商品布、自用布60匹不为多[76]),收入10几两银子。“贫民业在纺织者,竭一旦之力,赡八口而无虞”[77]

其他经济作物获利也大于稻谷,如烟草,“种烟者收值数倍于谷”[78]等。考虑到这些因素,清中后期小农家庭的生产方够支付其家庭的生活所需。 

关于明清江南桑农与稻农的耕作能力,李伯重认为,湖州、嘉兴和苏州等主要蚕桑地区,一个专业桑农(成年男劳动力)的治桑能力通常在5亩上下[79];一个专业稻农的耕作能力,以合理调剂和使用人畜力资源为前提,大约可种稻10亩左右[80]。也就是说,在明清江南农家的经营方式下,一个专业桑农和一个专业稻农的最大耕作能力之比,大约为1: 2。关于明清江南专业棉农的植耕能力,李伯重以钦善“种棉之农,夫夫妇妇,洒汗坳硗,人踖二亩”及张春华“下农种木棉三五亩”之言合观[81],认为乾嘉时期江苏松江一个种棉“下农”家庭的耕作能力甚小,大约4亩上下;中等农户应有不同,约为5 亩或略多一些。

李伯重指出,明清江南地区,专业桑农以及只种稻不种桑、养蚕所需桑叶通过市场获得的农户都是少数。大多数农户既种桑,又种稻,几乎所有农户都养蚕。假设所有农户都养蚕,且桑稻兼种,那末,一个农户种桑、稻各几亩?李伯重以为,决定桑、稻种植比例的,主要是农户养蚕的能力。明清江南农村养蚕(包括缫丝)主要是妇女的工作。一个成年妇女能够养蚕的上限,大约为8~10筐。如张履祥《补农书·总论》所说,“且如匹夫匹妇,男治田地可十亩,女养蚕可十筐”。明清江南中等桑园每亩所产之叶,可养蚕8~9筐,农妇一人养蚕8筐,大约需要中等桑园1亩。若将农妇之外的老幼劳力合为一个成年女劳力计,这一农户所养之蚕,需要2 亩桑园方能供给。已知一个成年男劳力可以治桑5亩或种稻10亩,为满足其家人养蚕须治桑2亩,此外就只能再种稻6亩。桑园与稻田合计,一共8亩[82]。当然,李伯重说,这只是一个大概的平均数,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出入,但不会很大。如果此家还有未成年劳动力,总数还可有所增加,亦即一个农户耕种田地的总数,大约接近10亩而略少。棉区为防病虫害、提高产量,普遍采用棉田3年轮作(即2年种棉、1年种稻)的“翻田制”。在这种耕作制下,棉农每年必须以1/3的田地种植水稻。若其每年种棉5 亩,还须同时种稻2.5亩,即总计种田7.5亩左右,也是接近而略少于10亩。[83]
    一户桑稻兼种农家,种稻6亩,每年收获27.6石,晾晒减去5%[84],供赋役减去4%[85],再减去种子0.48石(0.08石/亩),还剩24.6石,合米12.3石或银12.3两;治桑2亩等于养蚕20筐,按蚕1筐即等于1亩之息(12.3两),20筐收入为46两,两项收入合计为银58.3两,不算织绸[86],已大大超过了江南农家生存消费支出年需求的银32.6两。

一户棉稻兼种农家,种稻2.5亩,每年收获11.5石,晾晒减去5/100[87],供赋役减去4/100[88],再减去种子0.2石(0.08石/亩)还剩10.29石,合米5.15石或银5.15两;植棉5亩,按每亩籽棉收入1.68两,5亩收入8.4两;年产布60匹,按 1匹布0.6两,60匹布收入36两,三项合计为银48.55两,也已大大超过了江南农家生存消费支出年需求的银32.6两。

关于清代北方小农家庭的生计,我认为,以往分析有二误:一是以册籍人口数除册籍土地数,得出极少的人均耕地数,如嘉庆十七年(1812)人均耕地1.95亩等[89]。如今,清中期以前官方册籍人口并非实际人口的观点已为共识,然清代鲜少变化的册籍土地数同样不是实在的地亩数,而是经过“折亩”的“粮田”、“税亩”。因此,其方法和结论均不正确。二是依据清人所说,得出不高的土地产出数,如“南方种田,一亩所获以石计,北方种地一亩所获以斗计”;南方“每亩所收止一二石”,北方“一亩不过一石”等[90]。然清人多根据赋税、地租额推算亩产量,而赋税、地租通常不计间种套种、2岁3收、1岁再收的菽荞菜豆。因此,其结论与事实也有差距。

再以地方志资料具体分析安徽凤台的小农生计。 纂修凤台县志的李兆洛等用地理学计田法,从实际地况出发,纵横测量,截长补短,减去城郭、途巷、山陵、林麓、川泽等非耕之地,得出凤台实有耕地400万亩左右;用嘉庆十五年(1810)通过保甲系统统计上来的数字,得出丁口30万,减去士工商不在农者约5万,得出农业人口25万;并据实陈述了农耕所入:“黍麦菽荞菜稻为大种,率二岁而三收。二月种黍,七月而收;九月种麦,至四月而收;五月种菽,九月而毕收。乃稍息之,及明年二月复种黍。其一岁再收者麦,若稻若菽若瓜若荞,春秋皆可种,其熟又速,间种荞者,或一岁三收矣。” “亩所收者,当其稔时,黍麦可二石,稻可四五石。”从而明晰算出了人地比及产出:

凡县中田地当得四百万亩有奇,计亩岁收二石,当得米谷八百万石。以二十五万丁口治四百万亩之地,人可得十六亩,家有三丁,通力合作,治其屋下之田,不为兼并所取,计岁米谷常在九十石以上。家不过八口,人食日一升,岁所食三十石。以其余具粪溉、供租赋,与工商交易其有无,为婚嫁丧葬之具。又以余力治塘堰、穿窦窖,为水旱之备。塘可以鱼,堰可以树,亦足以悠游乡里,长子养孙,为安足之氓矣。

凤台田地400万亩,按普遍种植的黍麦计算,亩岁收2石,当得原粮800万石,合粮400万石。以25万农民除400万亩耕地,平均每人16亩。家有3丁,共种48亩。按亩产2石,48亩所收为原粮96石,合粮48石,还不算间种套种、两岁三收、一岁再收的菽荞菜稻及清中后期推广的玉米、蕃薯等高产余额。如家有8口,每人每天食粮1升,那么每年消耗仅为28.8石,剩余近20石,可交纳地丁田赋、作为土肥灌溉工本、用于购买生产生活资料以及住居、娱乐、祭祀、婚嫁丧葬等方面的支出。而“家有八口”亦为“假设”,如果按同书“民户近十万,丁口不及三十万”的记载,多数家庭应该是2~3口的小家庭,那么,情况还要好得更多。在李兆洛等县志纂修者以及后续纂修者的眼中,小农家庭只要全家通力合作,辛勤耕耘,“不为兼并所取”,“又以余力治塘堰、穿窦窖,为水旱之备”,“塘可以鱼,堰可以树”,则足可以“悠游乡里”,养子育孙,成为安乐富足的小康之家了。小农家庭中有兼为佃农者。佃农需要佃种比自耕农更多的土地,凤台2牛1犁叫作“1犋”,佃田百亩叫作“一犋牛”,“一夫所治常数犋牛”。也就是说,1个佃农治田可达数百亩(按:前所谓“8口之家”,只有3个劳力,只计平均地亩数:16亩×3 人为共治48亩,其他5口也有平均亩数而未计,这就为地主占有较多土地、佃农1人治数百亩土地留下了余地)。“牛种皆田主给之”,收获物五五对半分成。比小农条件差得多的佃农,如果年成好,一年佃耕也即能获得数年的积蓄,若是连年丰收,“无立锥者”竟能“或致千金”。

这些情况与人们印象中至贫的皖北小农生计完全不同。我认为,清中后期皖北小农确实陷入了贫困,但其深层原因毋宁是落后的生产技术及生产方式,与已发生深刻变迁的社会经济环境存在着尖锐的矛盾。

历史上皖北纺织业曾十分发达,亳州宿县的贡绢、寿州的贡丝布、颍州的贡丝绵等在唐朝被列于全国7等级中的1、2、3等,据云亳州轻纱似轻雾,入手似无重量。清中期以后,这些地区曾经辉煌过的纺织业归于暗淡或销声匿迹。凤阳地土本“宜麻宜棉”,而“愚农囿于所习,艺者终鲜”,“事杼柚廖廖,畴昔桑田阡陌,杳不复辨”[91] ;凤台“杂稼宜棉”,“地亦宜桑柘”,而“无饲蚕之家,间种棉,亦不知纺织。丝布皆资之他邑”[92] ;霍丘“地亦产桑,饲蚕者少”[93] ;泗州、盱眙、五河“女子不解纺织”、“不知纺织”、“不务纺织”[94];妇女常“牵犊荷锄,与男子杂作”[95]。事实上,清前期皖北商业发展状况与皖南相差不多。皖北沿淮河及其支流的水陆商道上分布着大大小小繁荣的市镇。捻军发源地雉河集即是襟带2州1县(亳州、宿州、蒙城县)、水运发达的商业中心。集上有晋商的字号和会馆,也有本地大姓开的买卖,所谓“南王北马势力大,大桥头上数郑家”[96]。清朝于安徽设有3处榷关(税关)——皖北的凤阳户部关及皖南的芜湖户部关与工部关,分别征收淮河、长江商运航道上的货物通行税。清前期2地3关之入均较开关之初增加了几倍。凤阳关实际征收关税与芜湖两关相差不过8、9万两,若只计户关所入,凤阳更在芜湖以上。皖北同其他地区一样,被纳入了全国性的市场网络。在这样的市场网络中,不单南方经济发展先进地区形成了原料、生产、销售环环相扣的手工业专业区,即其他诸多地区也打破了原来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完成了粗略的自然分工。其中,皖北依平原优势成为单一的传统农业区,然仅仅是保持落后的粗放式生产技术的传统农业区,既没有生产工具的变革,又没有生产方式的革命。18世纪末19世纪初,安徽人口密度在全国位列第三[97]。嘉庆二十四年,距李兆洛修成《凤台县志》的嘉庆十六年仅过了8年,凤台人口已从30万人增长到了38.7万余人,再没有人均16亩之事。与之同时,皖北小农破产、地主兼并土地,“无千金之家亦无半菽不饱之民”被代之以“贫万于富”,皖北本来即在全国粗略的自然分工中处于被动劣势,一旦人口与资源失衡,自然条件由利变害[98],从事单一传统农业,不再男耕女织、以织补耕的众多小农家庭丧失了购买力,以天灾人祸为标志的灾难便临近了。[99]

北方少数地区农家也有艺棉、种烟等经济作物种植及相关的专业化手工业分工。如“冀、赵、真定诸州属,农之艺棉者,十之八九”[100];山东齐东土地所入仅足以糊口,“一切公赋及终岁经费多取办于木棉”[101]等,其收入计算与南方同。更多的地区,农田多为产量很低的中低产田。徐浩指出,清代华北一般年成两收亩产在1石左右,养活1人至少需要3亩口粮田。如果没有复种,则需6亩土地。如直隶望都县,上中下土地“均匀计算,每亩得谷五六斗,须六亩可养一人,望邑额地一千七百余顷。现存男妇六万余名口,宜其地之所出不敷卒岁之用”,“上户饭粗粝,中户下户掺糠和菜以为食”;山西解县“当全盛之时,户口七万有零,平均分之每人仅得四五亩旱地,终岁劳苦,丰年略可自饱,仍不可事父母,畜妻子,一遇凶歉,死亡殆尽” [102]。其中的问题,一是望都册载土地1700余顷,明载是“额地”;一是只论及“谷”,未论及豆菽及其他间种套种的杂粮,特别是未论及已事推广的高产作物玉米和蕃薯。

总体上,方行对清代小农生计进行了精辟的概括。他将小农生产分为以下3种模式。

第一,专门种植粮食,亦即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统一于粮食作物种植的模式。清代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专门种植粮食的农民。他们种植粮食,既是为了自给口粮,也是为了取得货币,用以换取不能自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维持家庭温饱和改善生活,这都要靠提高粮食商品率。这种模式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动型。由于自然条件恶劣,农作物种植加工的选择性很小,农业生产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局限性很大,农民难以发展多种经营,只能从事单一的粮食种植。所谓“土苦寒”,“崎岖墝确,山农力瘁阪田”, “产瘠而利微”,“农末相资、通功易事者,概乎未之前闻”;“民间耕种,仅止二麦,别无土产,民间所用之布,皆系商人贩卖而来”[103]。布价相对于粮食产出十分昂贵——“每岁出数石粟,始成一件衣”,结果农民“数年补用一衣,历年不更一巾”;“终岁不制一衣者十室而九”[104]。必须添置衣被时,只能卖食买衣。乾隆年间,陕西许多农民“每岁必卖食买衣,因衣之费,而食已减其半,其艰于食者固自不少,而缺于衣者抑已良多”[105] 。农民收入与支出的平衡点很低,只能从消费上调整自给产品与出售产品的比例,挪用口粮买布,忍饥挨饿,提高粮食商品率来支付家用。二是主动型。由于粮食自给部分的弹性较小,需求量大体稳定,多数农民努力提高粮食商品率。自然条件适宜、土地平衍肥沃地区的农民以增产为手段,提高粮食商品率。浙江江山“一秋之获,可支数年”;陕西汉阴“一岁之获,可支数载”;安徽阜阳“沃壤广轮数十百里,一年之收,可备数年之食”[106]。重要产粮区如河南“原隰平衍,膏腴千里,岁果有秋,粟支十年”;湖南“湖田之稻,一岁再种,一熟则湖南足,再熟则湖南有余粟”[107]等。粮食产量高,能用于出售的部分就大,货币收入就多,生活水平——其收入与支出的平衡点也就较高。自然条件较差、增产有限地区的农民以调整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比例为手段,提高粮食商品率。时复种制在全国各地得到推广。北方多为小麦、豆类作物和高粱等杂粮复种,南方多为稻、麦和薯类等杂粮复种。稻米、小麦、大豆等作物的价值高,高粱、小米、玉米、薯类等杂粮的产量高。农民为了满足口粮需要,同时获得较多货币,“以杂粮自食,以谷售人”。如山东钜野农民“种植五谷以十亩为率,大约二麦居六,秋禾居四”,“秋禾以高粱谷豆为主,其次则黍稷”,而“民多食高粱”;湖南蓝山“多稻田,州人率一岁三月食麦薯苞苽,入谷卖钱”;“家累千金者,仍饭包谷、红苕,稻米颇贱,仍珍而勿食”[108]等。
    第二,既种植粮食,又种植经济作物的模式。粮食种植作为自给性生产,保证家庭的口粮供给;经济作物种植作为商品性生产,取得货币、支付家庭的各种开支。其中,比较普遍的是以粮食种植为主,经济作物种植为辅。如陕西“汉川民有田地数十亩之家,必栽烟草数亩,田则栽姜或药材数亩。烟草亩摘三四百斤,卖青蚨十千以外。姜药材数亩,收八九百斤,卖青蚨二三十千,以为纳钱粮市盐布庆吊人情之用”[109]。他们“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因地制宜种植经济作物,如烟、竹、桐、茶等,“凡可供日用者,不惮陟巉岩,辟草莽,陂者平之,罅者塞之,岁计所入,以助衣食之不足”[110]。呈现出大量增加趋势的是以经济作物种植为主、粮食种植为辅,自给部分口粮,购买部分口粮。如直隶栾城“稼十之四”,“棉十之六”,“民竭终岁之力,售其佳者以易粟,而自衣其余”;江西瑞金“缘乡比户往往以种烟为务”,“通邑之田,既去其半不树谷”,“卖烟得钱,即可易米”。[111]还有为数不多的全不种粮,专门种植经济作物或经济林木。如江南嘉定“植花以始之,成布以终之,然后贸易钱米,以资食用”;四川什邡 “园户无田者甚多,一年仰事俯畜,衣食所靠,皆在于茶”;江西南丰桔“四方知名”,“城南杨梅村人,不事农功,专以为业”。[112]

第三,既种植粮食、经济作物,又从事商品性手工业生产,“耕织结合”,“不专仰食于田”[113]的模式。丝织、棉纺,前文已述,此不赘言。其他多就地取材,开发各种手工业产品,以添补家用。如纸,浙江莫干山“诸村之民,大率为樵为耕,以其隙造纸……鬻于市”;江西泸溪、陕西略阳“其民三时务农,冬则造纸为业”[114]等。如陶瓦器,山西平定、河南林县“力农之外,多陶冶沙铁等器以自食”;“业稼穑兼陶窑”[115]等。另有编织、采矿等。

综上所述,方行以为,清代农民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生产结构,已获得了普遍而充分的发展。这种生产结构以各种模式,对于各种不同的自然条件及农民在耕地、资金和劳动力上的不同条件,具有很大的适应性。清代农民根据当地和各自的生产条件,灵活配置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比例,使它们互为盈缩,相辅相成,较好地解决了家庭的温饱问题,推动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116]  

(本文由作者提供,中华文史网首发,引用转载,注明出处)

    作者:张研,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博士生导师




[1] 姜涛:《人口与历史》,人民出版社,1998年,183页。


[2] 方行:《清代佃农的中农化》,《中国学术》2000年第2辑。


[3] 胡成:《近代江南农村的工价及其影响——兼论小农与经营式农场衰败的关系》,《历史研究》2000年第6期。


[4] 章有义编著:《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附录·各仆纪事》,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


[5] 《新安月坛朱氏族谱》卷二二《诗》:“治家如治国,出入计升斗。全家食若衣,负郭五十亩。岁岁水潦灾,仅免饥寒受。九族润监河,一瓜分某某。敢曰屯其膏,命出姑与舅。此缩因彼赢,捉襟乃见肘。”参见张研、毛立平《19世纪中期中国家庭的社会经济透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6] 在最重要的节日中:端午“人家各有宴会赏庆”;中秋“是夕人家各有宴会”;冬至夜“人家更迭燕饮”,民谣谓“冬至大如年”;元旦“除夜,家庭举宴,名曰年夜饭”,“元旦后,戚若友递相邀饮,至十五日而止,俗称年节酒”。“端午、冬至、年夜为人节”,“清明、七月半、十月朔为鬼节”,届时“人无贫富,皆祭其先”。参见《吴中岁时杂记》等。


[7] 同治《五台新志》卷二《风俗志》;乾隆《孝义县志》《物产民俗志》。


[8] 方行:《清代江南农民的消费》,《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3期。


[9]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农书》。


[10] 姜皋:《浦泖农咨》;陶煦:《租核》。


[11] 方行:《清代江南农民的消费》,《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3期。


[12] 乾隆《孝义县志》,《物产民俗志》。


[13] 方苞:《方望溪先生全集·集外文》卷一《请定经制札子》。


[14] 光绪《临朐县志》卷八《风土志》;光绪《滦州志》卷八《封域志》中;乾隆《罗山县志》卷一《风俗志》;光绪《永城县志》卷一三《物产志》。


[15]  参见曾雄生《中西农业结构及其发展问题之比较》,《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3年第3期。


[16] 〔法〕布罗代尔(顾良、施康强译):《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一卷,三联书店,1992年,第231页。


[17] 同上,第174~175页。


[18] 道光《蒲溪小志》《物产》;姜皋:《浦泖农咨》;乾隆《吴江县志》卷五;《求益斋文集》卷四。


[19]徐浩:《清代华北农民生活消费的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1期。


[20] 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八《民食》。


[21] 史志宏:《清代前期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1期。


[22] 包世臣:《安吴四种》卷二十六,《齐民四术》卷二;民国《望都县志》卷一《风土志》;民国《临沂县志》卷四《舆地志》;同治《五台新志》卷二《风俗志》等。


[23] 《群经补义五·赋役》。另,夏忻:《学礼管释》:“人一岁约食米三石六斗”;任启运:《经筵讲义》云:“今以人口日升计之,一人终岁食米三石六斗”等。


[24] 《补农书》记有 “妇人二名”,“酌其常规”,每年“口食十两”,即每人每年“口食五两”。方行以之为口粮加副食的伙食费,扣除口粮3.6两银子,即为副食支出1.4两。《补农书》又记有雇佣长工,除粮食支出外,另有“柴酒一两二钱”的支出。这里所说的“柴酒”,当即油盐菜蔬之类的简称,而非仅指柴酒。此二数当可相互参酌。见方行《清代江南农民的消费》,《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3期。


[25] 方行:《清代江南农民的消费》,《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3期。


[26] 民国《望都县志》卷十,《风土志》;乾隆《孝义县志》,《物产民俗志》;同治《五台新志》卷二,《风俗志》。)


[27] 徐浩:《清代华北农民生活消费的考察》,载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1期。


[28] 方行:《清代江南农民的消费》,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3期。


[29] 正间1丈4尺,两次间1丈2尺,共开间3丈8尺。内四界1丈6尺,前后双步共1丈6尺,共进深3丈2尺。一套稍微像样的普通民居用房面积共合12方丈1尺6寸。此尺是鲁班尺。鲁班尺长度各地不同,苏州鲁班尺每尺合27.5公分,则每方丈合7.5625平方米。参见姚承祖《营造法原》,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59年,第2页。


[30] 王家范:《明清江南消费风气与消费结构描述──明清江南消费经济探测之一》,《华东师范大学报》1988年第2期。


[31] 同治《霍邱县志》卷之三《食货志》。


[32] 方行:《清代江南农民的消费》,《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3期。


[33] 刘永成等编:《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中华书局,1982年。


[34] 徐浩:《清代华北农民生活消费的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1期。


[35] 洪焕椿:《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646~648页。


[36] 章有义编著:《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


[37] 章有义编著:《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


[38] 陈恒力校释: 《(清)张履祥辑补<补农书>校释》,中国农业出版社,1983年。


[39] 黄印《锡金识小录》卷一。


[40] 乾隆《汤阴县志》卷一《地理志》。参见徐浩《清代华北农民生活消费的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1期。


[41] 《包世臣全集·齐民四术》卷六《先妣行状》;《管情三义》卷四。又,前文所举王命岳作塾师的收入是月米3斗合银0.3两,蔬菜银3钱合银0.3两,2项共计年收入亦为银7.6两。见《皇朝经世文编》卷六十,王命岳:《家训》。


[42] 光绪《鹿邑县志》卷九《风俗志》。


[43] 〔美〕吉尔伯特·罗兹曼(Gilbert Rozman)主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中国的现代化》,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3年,第246~248页。


[44] 中国自古以来,随节气变化、农事忙闲,在生产生活活动时段上,形成了标示性的节日典,清期岁时节日因袭前代,主要有元旦、立春、上元、花朝、清明、浴佛、端午、乞巧、中元、中秋、重阳、冬至、腊八、祭灶等。


[45] 民国《醴陵县志》,《氏族志》;同治《茶陵州志》卷六《风俗》。参见张研《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


[46] 同治《西宁新志》卷九《风土志》;乾隆《嵩县志》卷九《风俗志》;乾隆《介休县志》卷二《山川志》。


[47] 道光《徽州府志》卷二之五《舆地志》,《风俗》。


[48] 《万氏宗谱》卷一三《祀规》;同治《通城县志》卷六《风俗》。


[49] 张研、毛立平:《19世纪中期中国家庭的社会经济透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50] 道光《徽州府志》卷二之五《舆地志》,《风俗》;民国《歙县志》卷一《风土》。


[51] 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泾县东乡佞神记》。


[52] 程成贵:《徽州文化古村—六都》,《徽学研究内部资料丛刊》,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编印,2000年,第102~104页。


[53] 光绪《鹿邑县志》卷九《风俗志》。


[54] 道光《许州志》卷一《方舆志》;光绪《怀安县志》卷三《食货志》;同治《畿辅通志》卷七一《舆地略》。


[55] 同治《畿辅通志》卷七一《舆地略》


[56] 道光《徽州府志》卷二之五《舆地志》,《风俗》。


[57] 光绪《正定县志》卷一八《风俗志》;乾隆《直隶易州志》卷十《风俗志》。


[58] 方苞:《望溪集》卷一七;《切间斋文钞》卷一五,黄震孙:《限田论》。


[59]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训子语》上;包世臣:《安吴四种》,《齐民四术》卷二《庚辰杂著》二。


[60] 李伯重:《“人耕十亩”与明清江南农民的经营规模——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特点探讨之五》,《中国农史》1996年第1期。


[61] 方苞:《望溪集》卷一七;《切间斋文钞》卷一五,黄震孙:《限田论》。


[62]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训子语》上;包世臣:《安吴四种》,《齐民四术》卷二《庚辰杂著》二。


[63] 《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九,张海珊:《积谷会议》;《皇朝经世文编》卷四十三,张海珊:《甲子救荒私议》;姜皋:《浦泖农咨》;转引自李文治《明清时代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李文治、魏金玉、经君健合著《明清时代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以上参见李伯重《“人耕十亩”与明清江南农民的经营规模——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特点探讨之五》,《中国农史》1996年第1期。


[64] 转引自方行《清代农民经济扩大再生产的形式》,《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


[65] 张研:《清代经济简史》,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


[66]《上海掌故丛书》,张春华:《沪城岁事衢歌》。


[67]《李煦奏折》;光绪《南汇县志》卷二十;《清朝杭郡诗》三辑卷十三,毛一新:《蚕饲》;嘉庆《石冈广福合志》卷一《风俗》;嘉庆《石冈广福合志》卷四《物产》等。


[68] 同治《荣昌县志》卷一六《风俗》;乾隆《沙头里志》卷二《风俗》;康熙《上海县志》,《序》等。


[69]《锡金识小录》卷一《力作之力》;民国《吴县志》卷五十一,引康熙《长洲县志》;乾隆《嘉兴府志》卷三十二,《物产》等。


[70] 郑光祖:《一斑录·杂述》卷一《风俗》;《锡金识小录》卷一《力作之力》。


[71]《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七,高晋:《请海疆禾棉兼种疏》。


[72]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中,《补农书》上卷。


[73] 姚廷遴:《历年计》;叶梦珠:《阅世编》。


[74] 光绪《嘉定县志》卷八;咸丰《南浔镇志》卷二十四。


[75] 《上海掌故丛书》1辑,张春华:《沪城岁事衢歌》。


[76] 方行:《论清前期棉纺织的社会分工》,《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 期。


[77]《宫中档乾隆朝奏折》,乾隆十八年四月庄有恭奏。


[78] 光绪《桐乡县志》卷七《物产》。


[79] 李伯重:《对〈沈氏农书〉中一段文字之我见》,《中国农史》1984年第1期。


[80] 李伯重:《明清江南种稻农户生产能力初探》,《中国农史》1986年第2期。


[81] 《皇朝经世文编》卷二十八,钦善《松问》;《上海掌故丛书》第1辑,张春华:《沪城岁事衢歌》。


[82]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一九《凭耕末议》所附“授田额”中有:“一夫一妇,授田三亩,地二亩……代主人耕田二亩,地一亩”,亦即1户奴婢夫妇2人, 仅能耕田5亩,管地3亩(即桑园),二者合计共8亩,与上所估相近。


[83] 李伯重:《“人耕十亩”与明清江南农民的经营规模——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特点探讨之五》,《中国农史》1996年第1期。


[84] 方苞:《望溪集》卷一七;《切间斋文钞》卷一五,黄震孙:《限田论》。


[85]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训子语》上;包世臣:《安吴四种》,《齐民四术》卷二《庚辰杂著》二。


[86]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农书》载,一般情况下,2名妇人年织绢120匹,每匹1两,计价120两。除去经纬丝价等工本资金和妇人口食共90两,实收30两。若蚕丝是自己的,利还要大。


[87] 方苞:《望溪集》卷一七;《切间斋文钞》卷一五,黄震孙:《限田论》。


[88]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训子语》上;包世臣:《安吴四种》,《齐民四术》卷二《庚辰杂著》二。


[89] 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


[90] 《康熙朝东华录》卷八十;《皇朝经世文编补》卷三十六,尹会一:《敬陈农桑四务疏》等。


[91] 光绪《凤阳府志·食货考》;光绪《凤阳府志·物产志》。


[92] 嘉庆《凤台县志·物产志》。


[93] 光绪《南陵小志·风俗志》。


[94] 光绪《泗虹合志·风俗志》;同治《盱眙县志·风俗志》;光绪《五河县志·风俗志》。


[95] 光绪《凤台县志·风俗志》


[96]政协安徽省涡阳县文史资料委员会1986年编:《涡阳史话》,内部发行,第2页。


[97] 参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72页。


[98] 皖北乾隆元年~宣统三年(1736~1911)175年间,共发生洪涝灾害936次,受灾90次以上的州县占州县总数的一半。


[99] 张研、毛立平:《19世纪中期中国家庭的社会经济透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100] 《御制棉花图》,方观承:《跋》。

[101] 康熙《齐东县志》卷一《风俗》。

[102] 光绪《望都县乡土图说》,《田亩》;民国《解县志》卷三《丁役略》。

[103] 乾隆《永寿县志》,《志余》;卢坤:《秦疆治略》。

[104] 嘉庆《延安府志》卷三九;雍正《陕西通志》卷四五; 乾隆《孝义县志》,《物产·民俗》。

[105] 民国《兴平县志》卷七。

[106] 同治《江山县志》卷一一《康熙间记事》; 同治《汉阴厅志》卷九《嘉庆间记事》;道光《阜阳县志》,

 周天爵:《序》。

[107] 黄彭年:《陶楼文钞》卷二; 光绪《应城县志》卷二《嘉庆间记事》。

[108] 道光《钜野县志》卷二三;同治《桂阳直隶州志》卷二十; 搏沙拙老:《闲处光阴》卷下《道光间纪事》。

[109] 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八。

[110] 康熙《安溪县志》卷四。

[111] 道光《栾城县志》,《物产》;乾隆《瑞金县志》卷七;道光《瑞金县志》卷二。

[112] 乾隆《嘉定县志》,《物产》;嘉庆《什邡县志》卷二十九;同治《南丰县志》卷九。

[113] 雍正《昭文县志》卷四。

[114] 同治《湖州府志》卷三十三;乾隆《泸溪县志》卷四;道光《略阳县志》卷四。

[115] 光绪《平定州志》卷五; 乾隆《林县志》卷五。

[116] 方行:《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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