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写这篇论文的动机是企图说明《红楼梦》的时代背景。
大家都知道《红楼梦》是出现在中国十八世纪上半期的一部最杰出的现实主义的文学作品。大家也知道这部杰出的作品,一直到最近以前,从来没有得到正确的科学的分析,而是长期地遭受地主、资产阶级的所谓新旧“红学家”的歪曲,特别是胡适派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歪曲。胡适在他的《红楼梦考证》一文中对《红楼梦》作出荒谬绝伦的结论。他说《红楼梦》一书是与作者当时的现实生活毫无关系的“空中楼阁”,又说是“随手拈来,初无成意”的一部自然主义的作品,而且它的价值就在于它的“平淡无奇的自然主义”。显然,胡适的这种谬论和他的反革命的企图是分不开的,他的目的是企图抽出《红楼梦》的社会背景,抽出它的时代精神,从而取消它的思想内容,并以此否定思想和客观存在的关系,否定思想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反映,否定社会现实生活的发展规律对思想的决定作用。一言以蔽之,就是通过《红楼梦》的所谓“考证”,宣传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反对唯物主义的世界观。
和资产阶级唯心主义者相反,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任何人,包括作家在内,决不能离开他所处的历史时代、社会环境而孤立地生存,因而任何作品,包括《红楼梦》在内,必然有意或无意地要反映作家生活于其中的周围世界。毛主席教导我们:“在阶级社会中,每一个人都在一定的阶级地位中生活,各种思想无不打上阶级的烙印。”1因而一个作家又必然要站在一定的阶级立场,通过自己的世界观去概括那些足以表现他所处的时代的现实中的若干生活,必然要在他的作品中表现他的思想意识和政治倾向。《红楼梦》这部作品正是集中地反映了作者所处的时代,而且表示了他对于自己的时代所持的态度。
在《红楼梦》这部作品中,天才的作家曹雪芹通过了一些看起来很平常而实在是具有典型性的人物,深刻地揭露了十八世纪上半期中国社会的主要内容,鲜明地反映出当时社会内部存在着的各种矛盾斗争的复杂性、尖锐性和不可调和性。作者描写了新旧两种人物、两种思想,而他自己则是站在新人物、新思想方面的。虽然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性的限制,作者始终没有找到出路;但从他的作品中可以看出他是一贯地在和陈腐的传统、过时的道德、当权的人物的斗争中,开辟自己前进的道路。
因此,我们研究《红楼梦》,决不是象胡适一样,只是考证作者的事迹、生卒年代和这部书的版本,更重要的是考查这部作品的时代背景。我的这篇论文就是试图研究这个更重要的问题。
非常明白,要说明《红楼梦》的时代背景,就要求我们对十八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历史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研究,即要求我们广泛地研究这一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思想各方面的问题以及它们之间的关联和制约。这个问题太大,显然不是一篇论文所能完成的。在这篇论文中,我把我的研究限制在经济方面,亦即限制在一些最基本的问题方面。
虽然有这一限制,问题仍然很宽泛,因为说到十八世纪上半期的社会经济,就不可避免地要碰到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中国史学家之间还没有一致的意见,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毛主席所指出的,在外国资本主义侵入以前,“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2。问题只是在于这种萌芽状态的资本主义因素最初出现在什么时期。关于这一点,说法很多。有人说最初出现在明嘉靖、万历(一五二二——一六二○年)之间,有人说出现在明成化、正德(一四六五——一五二一年)之间,甚至有人说可以上溯到宋朝。中国资本主义因素究竟出现在什么时期,这有待于深入的研究,但我以为决不能早到宋朝,至于最初出现在明嘉靖、万历之间的说法也值得研究。由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早在十八世纪上半期以前,因而当我们考查十八世纪上半期社会经济问题时,就要追溯到十八世纪上半期以前的历史,甚至要追溯明朝中叶以后的历史,而这也显然不是一篇论文所能完成的任务。在这篇论文中,我把我的研究限制在十八世纪上半期。
这篇论文中引据的资料主要是清代的官书、地方志,也有笔记杂录,此外还引用了《红楼梦》中的有关经济的资料。应该说明一下,《红楼梦》中的资料,也和其他文学作品中的资料一样,对事实的描写是有些夸大的,但决不如胡适所说是毫无根据的“空中楼阁”,而是作者对于他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经济情况的具体反映。
下面我从四个方面来说明十八世纪上半期的社会经济的性质:一,土地集中与阶级分化;二,农业生产;三,手工业生产;四,商业与商业资本的活动。由于我搜集的资料不够完备,因而根据这些资料作出来的论断,也只能是一种初步的意见。
一 、土地集中与阶级分化
十八世纪上半期,在中国史上,是康熙末年到乾隆中叶这一时期。这时满族统治者已经在中国土地上巩固了它的统治,再建了中国的封建秩序,恢复了中国的封建经济,特别是农业经济。
很多资料证明,满族统治者在掌握了国家机器以后,就把恢复中国的农业生产当作自己头等重要的政治任务。他们利用上层建筑积极地促使封建经济基础及作为封建主义根基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巩固。通过一系列的经济措施,如整顿水利、奖励开垦等等办法,特别是带有强烈阶级性的政策,如减免钱粮,动员和培养封建力量,把汉族地主阶级扶植起来,并把统治农村的权力交给他们,让他们重新骑在农民的头上,使用各种经济外的强制手段,迫使农民在封建地主经济的奴役之下从事恢复农业生产的工作。经过十七世纪下半期半个世纪的努力,到十八世纪上半期,中国的农业生产又走上了发展的道路。
十八世纪上半期中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可以从耕地面积的逐渐扩大得到证明。据《清朝文献通考》田赋考所载,顺治十六年(一六五九年)中国耕地面积的总数是五百四十九万余顷,到康熙二十四年(一六八五年)增至六百零七万余顷,雍正二年(一七二四年)增至六百八十三万余顷,乾隆十八年(一七五三年)增至七百零八万余顷,到乾隆三十一年(一七六六年),亦即《红楼梦》的作者死后的第三年,便增至七百四十一万余顷,这个数字已经接近了明末耕地面积的数字,因而也就说明了那些在清初因为遭受战争的蹂躏而生长了野草的土地,到十八世纪上半期几乎全部栽种了谷物或其他农作物3。
由于农业生产的发达,在某些地区土地价格也因之逐渐上涨。据钱泳《履园丛话》所载,顺治初,良田每亩不过二三两;康熙年间,涨至四五两不等;雍正间,回到顺治初价格;乾隆中,田价每亩涨至七八两乃至十余两;到嘉庆中,每亩竟涨至五十余两4。
这些都表示了农业生产的发达。可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农业生产发达的过程亦即土地集中的过程。关于这一点,《红楼梦》的作者提供了很好的资料。《红楼梦》第一百十三回刘老老说:“我们那里虽说是屯乡里,也有大财主人家,几千顷地,几百牲口,银子钱亦不少。”第一百十九回又说到刘老老庄上的一些地主,作者说:“那庄上也有几家富户……内中有个极富的人家姓周,家财巨万,良田千顷。”象这样一千顷、几千顷地的大地主出现在屯乡里,这就反映出当时八旗庄田区域内的土地集中已经达到严重的程度。
在另外的地方,作者又说到大观园的主人拥有的田庄。《红楼梦》第五十三回中说到宁国府如今“一共只剩了八九个庄子”;又说荣国府有“八处庄地”,比宁国府的田地多几倍。第八十八回说到荣国府的“地租庄子银钱出入,每年也有三、五十万来往”。这些资料说明了大观园的主人们也是大地主,他们所有的土地当然不只是原来分配的份地,而是包括着后来从八旗农民或汉族农民手中收夺的土地。同时也说明了大观园的主人们之所以能够奴役成百的丫鬟和奴仆,主要的是封建土地所有权的威力之表现。
《红楼梦》中所反映的土地集中的情况可能有些夸大,但摹本上是符合于当时事实的。乾隆十四年监察御史赫泰《筹八旗恒产疏》中曾说到八旗农民失掉土地的情形云:“恐八旗老圈地亩,典在民间者未必止于九千余顷。何则?近京五百里之内大概多系旗地,而民典旗地,自康熙二、三十年间以至今日,陆续典出者多,赎回者少,数十年来断不止于此数。”5这一资料说明了八旗农户典出的土地总数将近一万顷,按照八旗壮丁每人占地三十六亩计算,则已经有三万多人把他们的份地当作债务的抵押品交给别人了。
土地集中不仅是八旗庄田区域的现象,很多资料证明在十八世纪上半期土地集中已经是普遍全国的现象。康熙四十三年上谕中说到当时土地兼并的情形云=“田亩多归招绅豪富之家,小民所有几何?从前屡颁蠲诏,无田穷民未必均沾惠泽,约计小民有恒业者十之三四耳,余皆赁地出租,所余之粮仅能度日。”6盛枫《江北均丁说》记载康熙末年江北、淮南一带的情形云:“区方百里以为县,户不下万余,丁不下三万,其间农夫十之五,庶人在官与士夫之无田及逐末者十之四,其十之一则坐拥一县之田、役农夫、尽地利而安然食税衣租者也。”7这些资料说明了在康熙年间大部分耕地已经集中在大地主手里,只有十分之三四的农民尚保有小块土地,其余都是“赁地出租”的佃农。在某些县份,甚至占人口总数十分之一的地主霸占了全县的耕地,占人口十分之九的农民都失掉了土地,其中有十分之五变成了佃农。
到乾隆年间,土地兼并继续进行。杨锡绂在其《筹民食疏》中说到乾隆十三年时湖北的情形云:“近日田之归于富户者大约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庄,每岁所入难敷一家口食,必须买米接济。”8又吴英在其策书中说到乾隆四十五年时广西的情形亦云:“阡陌开而田大半归富户,而民大半皆耕丁。”9这些资料说明了乾隆年间大概有一半以上的耕地面积已经被地主瓜分,很多以前有田的农民变成了地主的佃户或耕丁。
资料又证明在土地兼并的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一些拥有庞大耕地面积的大地主。早在康熙二十八年副都御史许三礼就在其奏劾徐乾学的奏疏中检举徐乾学在无锡县买田一万顷,又在苏州、太仓、昆山、吴县、长洲、常熟、吴江等州县买房屋田产10。同年左都御史郭璘又在其奏劾高士奇的奏疏中检举高士奇于本乡平湖县置田产千顷11。康熙二十九年佛伦在其奏疏中说山东“富豪之家,田连阡陌”12。《华亭县志》说到康熙时松江府境内的地主“有一户而田连数万亩,次则三四万至一二万者”13。雍正时,四川总督黄廷桂、巡抚宪德在其密查岳锺琪财产的奏折中说岳锺琪在四川成都、温江、金堂、彭县、彭山、邛州等六处有地14。昭槤在其所著《啸亭续录》中记乾隆时“海内殷富素丰之家,比户相望”,其中如京师米贾祝氏,“富逾王侯”,“宛平查氏、盛氏,富亦相仿”,“怀柔郝氏,膏腴万顷”15。薛福成在其所著《庸盒笔记》中记和珅所占的土地有八千余顷,他的奴仆之中也有人占有土地六百余顷16。又马国翰在其所著《竹如意》中记当时“山右亢某,家巨富,仓庾多至千数,人以百万呼之,……晋省大旱……人心惶恐……亢独诡施然对众扬言曰:‘上有老苍天,下有亢百万,三年不下雨,陈粮有万石’。”17这些资料说明了当时大地主占有的耕地面积多至十万亩乃至一百万亩。
土地集中的过程,也就是中间阶级没落的过程。正象邓拓同志在他所著《论<红楼梦>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一文中所指出的,《红楼梦》就是以一个走向没落的小地主甄士隐开始的。《红楼梦》第一回说到甄士隐的没落是因为家里遭了火灾,“水旱不收,盗贼蜂起,官兵剿捕,田庄上又难以安身”,于是“只得将田地都折变了”18。这里暴露了由于土地兼并而引起的阶级矛盾已经达到了相当尖锐化的程度。
资料证明小地主的没落在当时是一般的现象。《锡金识小录》曾说到当时无锡的情形云:“城居者多贫室,有宿舂者十不得一,而乡民颇多温饱,盖雍正间汇追旧欠,奉行不善,凡系旧家大抵皆破。”19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当时除了那些当权的大地主可以勾结官府逃避缴纳旧欠以外,象甄士隐一类居住在城市依靠地租为生的小地主到这时都在担心明天的早饭。
当然,作为一个阶层从土地上被剥夺和驱逐的在当时还是中农,这些中农就是上面所引证的资料中所说的“从前有田之人”。这些人大抵被挤入了贫农的队伍,他们不得不考虑自己的生存问题。资料证明这些被剥夺和驱逐的农民无产者有一部分是留在农村充当佃农或者变成农业雇佣工人。农民无产者之变成长工或日工等农业雇佣劳动者,在明代就有这类记载。乾隆《湖州府志》转引明人王道隆《菰城文献》中所载云:“农人最勤,四体焦劳,终岁不休。无产者雇佣受直,抑心殚力,谓之长工。夏秋农忙,短假应事,谓之忙工。收获之际,公私偿责而场遽空者十恒七八。”20这样的情形在清朝还是继续存在和发展。乾隆十四年礼科给事中刘方霭在《请修补城垣勿用民力疏》中说:“伏见任力役者惟农民,而农民为最苦,无田可耕则力佃人田,无资充佃则力佣自活。”21所谓“力佣白活”,就是出卖劳动力以为生。
另外有些资料,特别是当时统治阶级发布的文告中,又反映出当时的农民离村外出的情形也很普遍,他们或者跑进工商业城市,加入城市工匠或流氓无产者的队伍,或者远离故乡跑到遥远的边疆地区去寻找自由的土地从事开荒或经营小本买卖。康熙四十六年上谕中说:“今巡行边外,见各处皆有山东人,或行商或力田,至数十万人之多。”22康熙四十八年上谕说:“今河南、山东、直隶之民往边外开垦者多。”23康熙五十一年上谕中说:“山东民人往来口外垦地者多至十万余。”24康熙五十二年上谕中说:“湖广、陕西人多地少,故百姓皆往四川开垦。”25雍正六年上谕中说:“上年闻湖广、广东、江西等省之民……迁移四川者不下数万人。”26乾隆十年御史胡蛟龄《推广辟荒疏》中说:“陕西省之榆林、延安二府各属,近边无业贫民,均赖出口种地以资生计。”27严如煜在其所著《三省山内风土杂识》中说:“川陕边微,土著之民十无一二;湖广客籍,约有五分;江西各省,约有三四分。”
还有一些资料指明离乡出外的农民找不到下落。据《熙朝纪政》所裁,乾隆二十三年“岢岚州逃亡六百余丁,五寨县逃亡二百余丁”28。
象这样成千成万的“象鸟一样无拘无束的无产者”29从土地上被驱逐走向他们以前做梦也没有想到的遥远的边疆乃至自己还不知道的地方,这就具体地说明了当时阶级分化所产生的变化是相当剧烈的。
一方面是大土地所有者,另一方面是从土地上被剥夺和驱逐出来的出卖劳动力的农民,这就是隐蔽在十八世纪上半期中国农业繁荣背后的社会的真实内容。
土地集中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农民被剥夺和驱逐,不是十八世纪上半期的中国社会所特有的现象,而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中经常发生的现象。在封建社会的历史时期中,这种现象的出现往往是农民战争爆发的信号。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即在封建社会的末期,农民之被剥夺和驱逐则是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前奏曲。因为“农民一部分被剥夺和驱逐,不仅在游离劳动者时,为工业资本‘游离’出来了他们的生活资料和劳动材料,它还创造了国内市场”30。十八世纪上半期的中国社会正是处于封建社会的末期,在这个末期的封建社会内的某些地区和某些生产部门中正在开始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虽然这种萌芽由于满族统治者的侵入遭受了蹂躏,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之下,又恢复了它的发展。问题只是在于这种萌芽的状态的资本主义因素究竟发展到什么程度。
二 、 农业生产
现在我们从农业生产方面来考查这个问题,首先考查当时的土地所有者怎样处理他们的土地,是按照传统的办法把土地用于封建剥削,还是象列宁所说的已经把他们的“土地变成商品,变成‘获取金钱的机器’”31,即当时的土地所有者是否利用他们的土地进行商业性的农业经营,进行商品生产。关于这一点,《红楼梦》上有很好的反映。
《红楼梦》第七十九回说到“桂花夏家”,“非常的富贵。其余田地不用说,单有几十顷地种着桂花。凡这长安,那城里城外桂花局,俱是他家的,连宫里一应陈设盆景亦是他家贡奉”。这里反映出一个重要的事实,即当时已有大地主把自己的土地的一部分用于商业性的园艺业的经营。
《红楼梦》第五十六回说到赖大的园子,“除他们(家的女孩儿)带的花儿,吃的笋菜鱼虾,一年还有人包了去,年终足有二百两银子剩”。又说探春也想把大观园包给能知园圃的老妈妈,照她的估计,大观园出产的竹笋鱼虾各种花草蔬菜之类,“一年就有四百银子的利息”。这里又反映出一件更重要的事实,即当时的包买商人的活动已经侵入园艺业。这些包买商人利用那些走向没落的封建官僚地主的贫困和对银子的想望,把那些原来仅供地主老爷们玩赏的花草果木连同他们的花园都变成了商品。
《红楼梦》上所说的“桂花夏家”、赖大的园子和大观园的包租,是符合于当时事实的。很多资料证明,在当时,应该说更早一些,在靠近大城市附近的郊区已经出现了商业性的园艺业,其中有菜园、花园,在某些适宜于种植果木的地区,也有果园。
据《畿辅通志》所载,早在明天启年间,北京市郊已有专门“以种花为业”的农户,这些农户有温室的设备,他们将牡丹在商业性的温室催开,送进封建的皇宮32。到清代,在北京城内槐树斜街的慈仁寺、药王庙的庙会中已有花市33,而丰台一带的村子已经变成种植花草的区域,这里每年贩到市场上出卖的芍药有一万多茎34。不仅在北京,在扬州也有商业性的花园。据《扬州画舫录》所载,当时扬州近郊梅花岭、傍花村、堡城、小茅山,雷塘等地都有为了供给市场的鲜花而经营的花园,城内牌楼口、开明桥皆有花市35。这些出现在花市的花草,芍药也好,玫瑰也好,它们的颜色都和从前一样,只是失去了原来的诗的意味了。
和商业性的花园同时出现的还有商业性的菜园业。根据《畿辅通志》所载,在清初北京城内城外都有以种菜为业的农户。在天坛附近有种龙须菜出卖的菜园36。在郊区还有许多地窖火炕设备的菜园,他们能在冬天供给市场以韭黄、胡瓜之类的蔬菜37。又据《锡金识小录》所载,当时无锡郊区的农户,“不植五谷而植园蔬”,“冬菜一熟,可抵禾稼秋成之利”38。又据《粤中见闻》所载,当时的广州西郊,“土沃宜蔬,居人又善治圃,水泽蔬果之利不一而足”。他们在水田中种植茭白、荸荠;在池塘中畜鱼,并种植蕹菜、莲花、茨菰和芹菜;特别是种莲的农户最多,“十家而九”。这些农户“夏卖莲花及藕,秋以莲叶为薪或卖与人”39。从这里就可以理解《红楼梦》中所说的“一个破荷叶,一根枯草根子,都是值钱的”。当时南京市郊也有商业性的种菜业。《儒林外史》第五十五回所说的王太,“他的祖代,在三牌楼卖菜的,到他父亲手里,穷了,把菜园都卖掉了”。又说到居住在清凉山背后的于老者,“率领五个儿子灌园。那园却有三百亩大……”。《儒林外史》中的三百亩大的菜园和《红楼梦》中几十顷地的桂花园,可能有些夸大,但至少可以反映出当时有着进行商品生产的大规模的园艺业的存在。
商业性的果园在当时也是存在的,特别在广东,那里适宜于果木的种植。据《粤中见闻》所载,广州附近果园很多,“塘基、堤岸、园林多种荔枝龙眼。南海、平浪、三山而东一带多龙眼树。又东为番禺之李村、大石一带,多荔枝树。龙眼绿叶,荔叶稍黑,障蔽百里。顺德有以稻田种者,田每亩,荔枝可种二十本,龙眼倍之”。同书又说:“番禺鹿步都白小坑、火村至罗冈三四十里,多以花果为业……每田一亩,种柑桔四五十株……自黄村至朱村一带,则多梅、梨、橄榄、香蕉之属,连冈接阜,弥望不穷。岁之正月,广利墟卖柑桔,栽者数十百人。”又说:“海南州县皆以槟榔为业。”40象这样以农田大规模种植果木,就说明了果园的经营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
应该承认,在很早的时代,可以说有了城市就有供应城市居民的园艺业者。但在封建时期,这种供应品主要的是封建地主庄园的副产物,或者是小农的小商品生产。象上面所说的把大量的农田用于商业性的园艺业经营,那是明代中叶以后特别是十八世纪上半期的事情。这种商业性的园艺业显然带有新的性质,它指明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即居住在城市近郊的农户——中农,富农和一部分地主——已经逐渐屈服于金钱权力之下,卷进城市经济的体系之中去了。甚至某些破落的封建贵族,象大观园的主人们,也不得不对自己的园子加以考虑,是把园子里的花儿当作“玩意儿”呢,还是把它们换回“四百银子”?
比园艺业更为重要的商业性的农业经营,在《红楼梦》中没有反映,但这种事实在当时是存在的。商业性农业的存在,具体地表明在若干作为工业原料的经济作物或其他技术作物的种植已经不是为了自给自足,而是为了出卖。如象棉花、烟草、甘蔗、桑、茶以及芝麻等油料、靛青等染料的种植,在当时的某些地区已经排除了谷物的种植,占有一定数量的耕地面积。
棉花的种植在明朝已经相当普遍,到十八世纪上半期,在很多地区便发展成为主要的农作物,河南所产的棉花是当时棉织业原料的主要来源之一41。在松江、太仓、通州所属各厅州县,植棉业也很发达,高晋在其《奏请海疆禾棉兼种疏》中说到乾隆十四年时上述各地植棉的情形说:“每村庄知务本种稻者不过十分之二三,图利种花者则有十分之七八。”42江苏靖江县的农户也是“多种棉花”43。直隶“宁津种棉者儿半县”44,直隶南部的农户把种麦子的好地改种了棉花45。又据钱泳《履园丛话》所记,当时已有商人开设棉花庄46,从分散的农户手中收购棉花,运往无锡等棉织业城市出卖。显然,当时的农户植棉不是为了替自己准备衣服,而是为了出卖。
烟草的种植,最初在福建,到康熙年间逐渐普遍47。在某些地区,已经变成农民追求金钱的手段之一。郭起元在其《论闽省务本节用书》中说:“闽地二千余里……今种烟草之植,耗地十之六七。”48吴英在其策书中叙述乾隆四十五年广西种植烟草的情形说:“今种烟之家十居其半,大家种植一二万株,小家亦不减二三千。”49岳震川在《府志食货论》中论及雍正时陕西南部某些州县的种烟情形说:“城固渭水以北沃土腴田,尽种烟苗。”又说:“紫阳务滋烟苗,较汉中尤精,尤易售。”50另外的资料,又记载着在湖北的均州…州、湖南的衡州一府51,在河南的卢氏52,这些地方的农民主要的是种植烟草。此外,在直隶昌平、热河及辽东的某些地方也有种植草烟的53。种植烟草也是为出卖。据屠震川的记载,当时陕西的烟草买卖每年达数十万金,汉中的烟铺在商店中占十分之三四。54吴英也说到广西的烟铺,“大市三、二十间, 中市、小市亦十余间”55。
茶的种植在中国很早,而且在很早以前就被当作商品出现于市场,到这时更为发达。据《粤中见闻》所载,在广东珠江之南有三十三村,土沃人勤,多业艺茶,涉江而鬻于城市56。这说明了当时广东的种茶业已经是商品生产。又据乾隆《六安州志》所载,居住在安徽霍山县城附近一百里以内山区的农户都以种茶为生,从春天到夏天,这里挤满了收购茶叶的商人57。此外,王庆云在其所著《熙朝纪政》中说到川茶征税,初论园、论树,到雍正八年改为计斤征税58。这又说明了四川的种茶业也很发达。
桑的种植,在中国比茶更早,但最初只是栽种在靠近居宅周围的隙地,是农民的副业。五世纪时北魏王朝虽曾给农民桑田二十亩,要农民种桑树,但这也只是为了农民的自给,特别是为了保证封建实物地租的征收。到了明朝,在湖州才出现商业性的经营,有些农户种桑不是为了自己养蚕,而是为出卖桑叶59。到了清朝,商业性的种桑业继续发展,据《湖州府志》所载,湖州买卖桑叶论个(二十斤)或论担(一百斤),“市价早晚迥别,至贵每十个钱至四五缗,至贱或不值一饱”。有赊买,也有预先付钱定购的。而且桑叶买卖“有经纪主之,名青桑叶行”60。从这里可以看出桑叶在湖州已经以商品的资格出现于市场。又陈宏谋《劝种桑树檄》,说到在乾隆十六年时陕西省也有桑叶买卖61。
甘蔗的种植,在广东也发展成商业性的经营。据李调元《南越笔记》所载,在番禺、东莞、增城、阳春等县“蔗田几与禾田等矣”62。而且种蔗业中也有包买商人的活动,这些包买商人都是糖商,他们“春以糖本分与种蔗之农,冬而收其糖利”63 。
此外当时的农户还种植芝麻等油料64,靛青等染料,红花、地黄等药物65。这些经济作物的种植是否已经发展到商业性的经营,还要搜集更多的资料才能回答这个问题。
和商业性的农业经营平行,还有农业品的加工,如用谷物酿酒、用甘蔗制糖、用含有油质的植物榨油等等。
很多资料证明当时的酿酒业异常发达。史贻直在其奏疏中说到雍正时陕西各州县的农户多以酿酒为业,其中有些州县如“三原、泾阳、渭南、富平等县,烧锅各以千计,其余州县亦皆有之”66。方观承在其奏疏中说到乾隆时直隶宣属十一州县有缸户五百二十一座,其他七州县有烧缸五百六十一座67。关于酿酒的规模,据方观承说;“缸户一座,中小者数缸,多者三、五十缸,每日尽烧,自一、二缸至五、六缸不等,需七、八日轮转一次,大率一岁中二、三、八、九、十月蒸烧。”又说:“西北五省烧酒之坊,本大者分锅叠烧,每岁耗谷二、三千石,本小者二、三百石。烧房多者每县至百余,其余三斗、五斗之谷,则比户能烧。即专计城镇之坊,大小相折,以县四十为率,每岁耗谷已千数百万石。”显然,这些拥有烧锅的缸户也就是拥有剩余谷物的地主或富农,他们之从事酿酒不是为了自给,而是为了通过对粮食的加工谋取利益68。关于这一点,可以从他们酿酒的规模看得出来。
用甘蔗制糖,在广东是极普遍的农业品加工。据李调元《南越笔记》所载,当时广东的富裕农户每家有一个压榨甘蔗的作坊,中等的农户五家共有一个压榨甘蔗的作坊,因为转动一个榨蔗的辘轳要使用三头牛,而三头牛对于中等以下的农户来说是不能独力购买的69。
此外,还有用茶子、菜子、芝麻、落花生、豆类、橄榄、桐子等含有油质的植物榨油70,以及制茶焙烟等等农产物加工,关于这些,我没有收到足够的资料,不能断定它们是否已经发展到商业性的农业经营。
无疑地,园艺业和农业的商业性经营以及农产品的加工会给国内市场的形成创造条件,首先就扩大了劳动市场。因为种植经济作物,例如种植烟草、桑,都需要更多的劳动人手。据吴英策书中所叙,种植烟叶,“每万株费工人十或七、八”,而当时广西种植烟草的农户,多者至两万株,则一家农户所雇用的工人多至二十人,少亦三、二人71。又据《粤中见闻》所记:“稻田茶丘十余亩,旁居七、八村,皆衣食于茶”,又说茶叶的“采摘多妇女”72。同采摘茶叶一样,采摘桑叶和棉花也大半是妇女。从这里可以看出,在这些商业性的农业生产中,不仅增加了雇佣工人的使用,而且把妇女也从厨灶旁边拖出来卷入劳动生产之中。其次也要增加对生产工具的需要,例如种花种菜需要温室火炕、水井等设备,酿酒需要蒸馏器具、厂房、仓库等设备,制糖、榨油都需要压榨设备,因而又扩大了生产资料的市场。此外,生产费也要增加,如种烟草一万株需要灰粪二、三百担,麸料粪水在外。由于生产费用的增加,有时超过了一个农户所能担负的程度,因而就给包买商人伸手的机会,这样就推动了商业资本与农业生产的结合。至于农产品的加工,如榨油、酿酒等,虽然在很早以前就已经存在,而且也是为了出卖,但主要的是被当作地主经济的副业,象上面所说的那样大规模生产显然是带有新的性质的商品生产。总而言之,农业经营的专门化、商业化所引起的重大结果是扩大了农产品与工艺品的交换,特别是扩大了各个农业部门和区域之间的交换,如种植经济作物区域与种植粮食区域的交换。所有这一切都表明了资本主义因素在农业经济中正在萌芽。
但必须指出,在十八世纪上半期的农业生产中,从事商业性农业经营的农户在当时农户总数中只是很少的一部分,最大多数的地主仍然是用祖传的租佃制方式进行封建剥削。这些地主大半住在城市,即使住在自己的庄园也不经营农业,只是靠地租的收入为生。
《红楼梦》第一回所说的甄士隐就是一个靠收地租为生的地主,他有田庄,但他不经营农业,把田地租给农民,自己却住在姑苏城内,“每日只以观花种竹、酌酒吟诗为乐”。
《红楼梦》第一百二十回说:“花自芳的女人将亲戚作媒,说的是城南蒋家的,现在有房有地,又有铺面。”这个“有房有地,又有铺面”的姓蒋的,也是住在城内收租的一个地主。
至于各拥有八、九个庄子的宁、荣二府的主人,他们的土地都是租给农民,交给庄头乌进孝兄弟管理,而他们自己则正象作者所指斥的,住在大观园内,“每日偷鸡戏狗,爬灰的爬灰,养小叔子的养小叔子”。
象《红楼梦》中所说到的这些居住在城市以收地租为生的地主,在当时是很多的。赵锡孝在其所著《徭役议》中曾说到这种现象,他说:“江南烟户业田多,而聚居城郭者什之四、五。”73另外的一些资料也说明当时大多数地主还是把土地用于封建剥削。康熙四十九年上谕中曾经说到“山东、江南田亩,多令佃户耕种”74。山东是沿海省份,江南是商业资本比较发达的地方,尚且如此,其他比较偏僻的地方更是如此。特别是在八旗圈地区域,封建佃租制几乎是普遍的现象。孙嘉淦在其《论八旗公产奏疏》中说:“我朝定鼎之初,虽将民地圈给旗人,但仍系民人输租自种,民人自种其地,旗人坐收其租,随手花去,则又探取次年之租矣,至于次年无租可索,则以佃户抗租为词矣。”75这些资料表明了封建的租佃制在农业生产中还是占支配的地位。
固然资本主义的农业生产并不排除土地租佃,有许多资本家自己没有土地,为了进行商业性的农业经营,他们必须向土地所有者租进土地。但他们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商品生产,更重要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地租形态是货币地租,在货币地租制之下,土地所有者与租佃者之间的关系只有货币与货币的关系,没有人与人的隶属关系。
资料证明,和资本主义的土地租佃不同,在十八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力佃人田”的都不是资本家而是“无田可耕”的农民,他们佃租土地的目的不是为了进行商品生产,而是为了活命。虽然当时在某些工商业发达的地区已经有了货币地租,但作为支配形态的地租还是实物地租。《儒林外史》第九回曾经说到长江下游有一条河里,“各家运租米的船拥挤不开”,正反映了实物地租在当时工商业发达区域的江南还是普遍流行。另外的资料又表明当时的实物地租还流行着对分制。康熙四十六年的上谕中说:“小民有田者少,佃户居多,丰年则纳粮之外,与佃户量其所入分之。一遇岁歉,则佃户竟无策可施矣。”76对于耕种官田的农民,也有四、六分的。乾隆十年御史胡蛟龄在其《推广辟荒疏》中建议将陕西榆林、延安二府的官田“招民承种,照安西、哈密佃种官田官四民六分收之例,变通酌筹”77。显然,对分制或四六分制虽然也是实物地租,但实质上是农民为了获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用一半或十分之四的时间,吃自己的饭无偿地为地主耕种土地。
实物地租,尤其是采取对分制形式的实物地租,是封建地租,是一种使农民彻底破产并把他们变为雇农的一种地租,而且也只有那些已经不能抵抗自身变为农业雇佣工人的贫农才能接受这种佃租制。
章谦在其所著《备荒通论》中曾说到在对分制下生活的佃农的情况云:“一亩之田,耒耜有费,籽种有费,罱斛有费,雇募有费,祈赛有费,牛力有费,约而计之,率需钱千。一亩而需千钱,上农耕田二十亩,则口食之外,耗于田者二十千。以中年约之,一亩得米二石,还田主租息一石,是所存者仅二十石。当其春耕急需之时,米价必贵,势不得不贷之有力之家。而富人好利,挟其至急之情,以邀其加四加五之息,以八阅月计之,率以二石偿一石。所存之二十石,在秋时必贱卖,富人乘贱而索之,其得以暖不号寒、丰不啼饥而可以卒岁者,十室之中无二三焉。”78象这样在强烈的封建剥削和高利盘剥之下的佃农,他们自然说不上任何规模的商品生产。
实物地租一般是以谷物支付,而且是建筑在契约关系之上的,但封建社会的租佃契约,对于地主来说,是取得地租和保证劳动人手的法律根据,而对于佃农来说,则是在贫困胁迫下签定的协定,所以它并不完全排除封建义务。《红楼梦》第五十三回载贾珍的庄头乌进孝给贾珍的一张地租单子,在这单子上除了粮食及卖粮食牲口的银子以外,尚有无数贡物,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单子上面写着:
“大鹿三十只。獐子五十只。子五十只。暹猪二十个。汤猪二十个。龙猪二十个。野猪二十个。家腊猪二十个。野羊二十个。青羊二十个。家汤羊二十个。家风羊二十个。鲟鳇鱼二百个。各色杂鱼二百斤。活鸡、鸭、鹅各二百只。活鸡、鸭、鹅二百只。野鸡、野猫各二百对。熊掌二十对。鹿筋二十斤。海参五十斤。鹿舌五十条。牛舌五十条。蛏干二十斤。榛、松、桃、杏瓤各二口袋。大对虾五十对。干虾二百斤。银霜炭上等选用一千斤,中等二千斤。柴炭三万斤。御田胭脂米二担。碧糯五十斛。白糯五十斛。粉秔五十斛。杂色粱谷各五十斛。下用常米一千担。各色干菜一车。外卖粱谷性口各项,折银二千五百两。外门下孝敬哥儿玩意儿:活鹿两对,白兔四对,黑兔四对,活锦鸡两对,西洋鸭两对。”
从这个单子上所开列的项目看来,贾珍从他的庄头所收到的地租,除了二千五百两银子以外,都是实物。因此问题就在这二千五百两银子。邓拓同志在其所著的《论<红楼梦>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一文中曾说到这二千五百两银子的问题,他认为这是货币地租的表现。我不同意邓拓同志的解释,因为在单子上明明写着这二千五百两是卖粱谷牲口得来的,这就说明了佃户交给庄头的不是银子而是粱谷牲口,至于庄头把粱谷牲口卖出换成银子,那是执行主人的命令,等于主人自己卖出,不能说是货币地租。如果是货币地租,就不能在交纳的定额货币之外再送上比货币更多的实物。因此,我以为这个单子所表现的是实物地租,而且是带有浓厚封建义务的实物地租,因为从这个单子上我们可以看出贾珍的佃户除了缴纳一定量的谷物以外,还有义务供给地主老爷们所需要的柴炭,大量的猪、羊、鸡、鸭、鹅、鱼、干菜、干果以及山珍、海味,乃至孝敬地主哥儿的玩意儿,这在货币地租中是没有的。
象《红楼梦》上所说的这种带有封建义务的实物地租,《儒林外史》上也反映这样的情况。《儒林外史》第十一回说到邹吉甫和他的儿子去看他的主人娄三公子时也是拿着两个布口袋,“装了许多炒米,豆腐干”作为献礼。虽然炒米和豆腐干的价值不大,但同样是佃租关系中的封建义务的残余的表现形式。
雇佣劳动制度在当时的某些地区和某些农业生产部门中已经相当流行,但就全国范围来说,人格依赖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奴役,基本上还没有被摧毁,特别在八旗庄田区域内,人格依赖和奴役还是相当严重。在这里许多农民“或地已被圈,无处栖身,乃投充以种地;或地尚未圈,恐被霸占,因投充以保家”79,投身之后,“一家老幼尽为人奴”80。八旗地主及其代理人可以任意奴役他们,如派他们砍柴、喂马而不给以任何代价,甚至对这些农民的妻女也可以任意奸淫霸占81。显然,这些投充八旗地主的农民和地主的关系是奴主的关系。
不仅八旗庄田区域如此,其他各地也存在着人格依赖和奴役的关系。赵锡孝《徭役议》中说到康熙时苏州有些农民,为了逃避不能负荷的差役,把自己的田地献给地主而为其佃户,以此取得地主的“保护”82。在这种情形之下,农民对于地主自然有人格依赖的关系。象这样带着自己的田产去向当权的地主卖身投靠的农民,《儒林外史》上也有这种反映。《儒林外史》第三回说到范进中了举人以后,“果然有许多人来奉承他,有送田产的,有送店房的;还有那些破落户,两口子来投身为仆图荫庇的。到两三个月,范进家奴仆丫鬟都有了,钱米是不消说了”。
除了地主的奴役以外,还有来自地主阶级政府的奴役。王鸣雷《民夫记》描写康熙时福建农民被奴役的情形,简直类似奴隶的待遇,这些农民被抓到船上服役,他们在服役的期间,不但没有任何报酬,连饭也不供给,自己随身背着粮米、干柴和简单的炊具,并且“锁颈赭衣”象罪犯一样押解到工作场所,在工作中又经常遭受鞭打83。
还应该提到,一直到十八世纪上半期,在中国各地尚残存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种“贱民”,如山西的乐户,浙江的惰民,徽州的伴当,宁国的世仆,常熟、昭文的丐户,这些无权利的“贱民”和当地地主家族的关系是世袭的奴主关系,当地地主不但可以随便役使他们,并且可以随便加以箠楚。这些“贱民”,一直到雍正年间才以诏令宣布解除了他们的“贱民”的身分。当然,这些残余的贱民之被解除世袭奴仆的身分,也说明了在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中已经没有容纳他们的余地了84。
所有这一切表明了人格依赖和奴役一般是存在的,在某些地区还相当严重。
根据以上的分析,现在我们对于十八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农业生产可以作出这样的概括:第一,在当时农业生产关系中出现了土地的两极分化,一方面是大土地占有者,另一方面是农民无产者。第二,已经有一部分土地所有者把土地变成商品,从封建的佃租制转向商业性的农业经营。与此相关联,一部分农民无产者也从封建佃租制的奴主关系中解放出来,转化为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农业雇佣劳动者;而另一部分农业无产者,在某些地区内突破了封建的地方闭关性走向城市或边疆,参加工匠队伍或寻找新的自由土地。第三,由于农业经营的商业化、专门化,扩大了商品交换的关系,替国内市场的形成创造了条件。第四,适应于商业性的农业经营,实物地租正在向货币地租过渡,有些地方出现了货币地租。这一切说明了当时的农业生产中已经有了资本主义的萌芽。但在另一方面,封建佃租制依然普遍存在,实物地租还是支配的地租形态,在地主农民之间封建的义务乃至人格依赖和奴役,以及地方的闭关性与生产的极端分散性,在很多地区还没有被摧毁,这一切又说明了古旧的传统的东西还是继续压在农民的身上。因此,我以为在当时农业生产中,资本主义因素只是萌芽,占统治地位的还是封建地主经济。
三 手工业生产
和商业性的农业经营的出现平行,在手工业方面,也出现了手工业工场。在手工业中最突出发展的是纺织业,特别是丝织业。
大家都知道《红楼梦》的作者曹雪芹的家庭和当时的丝织业是有密切关系的,从他的曾祖一直到他的父亲世世代代都被任为管理江宁官营丝织厂的官员。
但是《红楼梦》的作者并没有提到丝织业,如果说《红楼梦》中也说到与纺织有关的事,那就是在第十五回中曾经说到在往铁槛寺的路途中的一家农民的茅屋里“炕上有个纺车儿”。当然,这个“纺车儿”也反映出一个事实,即当时北京附近的农民已经把纺棉花作为他们的副业。资料证明这种反映是符合当时事实的。《畿辅通志》说到当时宁河县农民,家家都有纺棉花的纺车,他们“聚家之老幼,姑率其妇,母督其女,篝灯相对,星月横斜,犹轧轧纺车声达户外也”85。
应该指出,当时棉织业发达的地方不是北方,而是长江下游的无锡、苏州,松江等地。徐锡龄《熙朝新语》引尹会一《敬陈末议疏》中云:“查江南苏、松两郡最为繁庶,而贫乏之民得以俯仰有资者不在丝而在布。女子七八岁以上即能纺絮,十二、三岁即能织布,一日之经营尽足以供一人之用度而有余。”这段资料说明了苏、松两郡贫民的主要生活来源是依靠纺织棉花,特别是妇女,包括未成年的儿童在内,人人都从事棉花的纺织。而昆山、新阳两县则“布缕织机之事,男子亦素习焉。”86
关于无锡的棉织业,《锡金织小录》有如次的记述:“常郡五邑?惟吾邑不种草棉,而棉布之利独盛于吾邑,为他邑所莫及。乡民食于田者惟冬三月,春月则阖户纺织,以布易米而食,家无余粒也。及秋稍有雨泽,则机杼声又遍村落,抱布贸米以食矣。故吾邑虽遇凶年,苟他处棉花成熟,则乡民不致大困。布有三等……曰长头……曰短头,皆以换花……曰放长,则以易米及钱。坐贾收之,捆载而贸于淮、扬、高、宝等处。一岁所交易,不下数十百万。尝有徽人言汉口为船马头,镇江为银马头,无锡为布马头,言虽鄙俗,当不妄也。坐贾之开花布行者,不数年即可致富。”87这段资料说明了常郡五邑机杼遍于村落,但纺织棉花的都是“家无余粒”的农户于农隙进行,从事纺织者都是家庭成员,而其目的则是“以布易米”’补充生活。
关于苏州的棉织业,乾隆《元和县志》有如次的记述:“苏布名称四方,习是业者阊门外上、下塘居多,谓之字号。自漂布、染布及看布、行布各有其人。一字号常数十家赖以举火,惟富人乃能办此。”88这段资料说明了在当时棉织业的中心区域之一的苏州已经有包买商人开设字号,从数十家织户收购棉布,并对棉布进行漂染等加工工作。
根据我所搜集的这些资料,对于当时的棉织业只能作这样的概括:一,棉织业还是停止在家庭手工业的阶段,没有发展到工场手工业。二,参加生产的主要是家庭成员,很少使用雇佣工人。三,已有包买商人开设字号组织大规模收购和贩卖,每年贸易额达数十百万。四,字号不仅组织收购和贩卖,并兼营棉布的加工,如漂布、染布等。
关于棉织业的规模问题,最近吴晗同志在其所著《明初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文中曾经提到89。在这篇论文中,吴晗同志引据明初人徐一夔所著《始丰稿》中《织工对》一文所载钱塘相安里的织户的资料90,证明早在明初,“在同一里巷,有若干同一性质的大作坊;大作坊主人同时也是棉布商人”。我不同意吴晗同志对《织工对》中的资料的解释,因为资料说到作坊主人时,只说他“居工以织”,没有说他织的是棉布,更没有说他“同时也是棉布商人”。因此,明代的棉织业是否已经发展到大作坊或工场手工业的规模,至少不能从《织工对》中的资料得到证明。关于这段资料的解释,如果允许推测的话,我同意尚钺同志的看法,即相安里的织户不是棉织业作坊而是丝织业作坊91。因为当时的杭州不是棉织业的中心而是丝织业的中心。
大家都知道,在十八世纪上半期的中国纺织业中占重要地位的不是棉织业而是丝织业,根据资料的记载,当时江宁、杭州、苏州都有官营丝织厂。
关于江宁丝织局,苏州织造李煦与曹雪芹的祖父曹寅在康熙四十七年六月《会陈织造事宜折》中曾说到这个丝织局,当时有神帛、官诰两个机房,共有工匠约计三百七十人,这些工匠都是从“民间各户雇觅应工”,“工价甚寡”,“岁需银二千七百两,即可赡活群工”。至于这个丝织厂当时有多少织机,在奏折中仅有如次的叙述:“原议照局设制帛、线罗机三十三张”,“设诰命机三十五张。”92
关于杭州丝织局,工部左侍郎佟国胤等在顺治四年的揭帖中曾经说到。据说这个丝织局,当时有“织内造者食官机三百张,民机一百六十余张,挑花匠一十四名”。又说:“旧例杭、嘉、湖、金、衢、严、温、台、宁、绍十府俱在省城会织,各住私家织染,并无一局,俱系民户。”93
关于苏州丝织局,苏州织造督理陈有明在顺治五年的揭帖中曾经说到。揭帖中只说这个织局除了机房以外,有染作、绣匠,不及其他94。但《苏州府志》所录陈有明建织造总局记有比较详细的记载:“今得总织局前后二所,大门三间,验缎所三间,机房一百九十六间,铺机四百五十张,绣缎房五间,局神祠七间,染作房五间。”95
到乾隆初年,这三个织局都有很大的发展。据《大清会典事例》所载:“乾隆十年奏准,江宁现设机六百张,机匠一千七百八十名。苏州现设机六百六十三张,机匠一千九百三十二名。杭州现设机六百张,机匠一千八百名。外江宁现留摇纺、染匠所管高手等匠七百七十七名,苏州挑花、拣绣所管高手等匠二百四十三名,杭州摇纺、染匠、挑花及所管高手等匠五百三十名。”96
从以上的资料可以看出:第一,当时的官营纺织厂有织机六百张乃至六百多张,其中包括各种类型的织机;而且还控制了若干民间机房。第二,每一织局有将近两千名的工匠,其中又有各高手匠二百多人以至七百多人。第三,工匠有各种专门化的分工,如摇纺、染匠、挑花、拣绣等等。第四,工匠都是从民间机户雇觅来的,工资很低,是用银子计算的。从这些官营丝织厂的织机和工人的数目,特别是雇佣劳动和货币工资等等看来,都表现了资本主义生产的萌芽。但必须指出,资本主义的生产是商品生产,即为了卖出而生产;而当时的官营丝织厂,则是为了供应皇家的消费而生产。因此,它们还是带有封建的性质。
比官营丝织厂更重要的是民间丝织厂,当时江宁、杭州、湖州这三个丝织业中心都有为数甚多的丝织业机房,其中有些并已发展到工场手工业的规模。根据《上江两县志》上的记载,江宁“在乾、嘉间机以三万余计,其后稍稍零落,然犹万七八千”97。又据续纂《江宁府志》补遗所载:“江宁机房昔有限制,机户不得逾百张,张纳税五十金。织造批准注册给文凭然后敢织。”康熙年间,机户向曹寅“公吁”请奏免限制,“得旨永免”;“自此有力者畅所欲为,至道光间,遂有开五、六百张机者”。当时“缎机以三万计,纱绸绒绫不在此数”98。
据《白下琐言》所记当时江宁的机户是分散在几个区域:在军师巷附近,机杼之声比户相闻99;在骁骑营一带的“小街曲巷”之中,“机户最多,三五成邻”100;在聚宝门内东西偏,“业此者不下数千家”;而另一种织剪绒的机户则聚居在孝陵卫一带101。这就说明当时江宁的机户是很多的。又据《风麓小志》所载,“织缎之机,名目百余”,其中最精巧的织机,“其经有万七千头者”102。这些资料说明了当时江宁的机户不仅拥有很多织机,也说明了当时织机的种类甚为复杂精巧。
乾隆《元和县志》记苏州丝织业云:“在东城比户皆织,不啻万家。”103
厉鹗《东城杂记》记杭州的丝织业云:“杭东城机杼之声’比户相闻。”104
乾隆《湖州府志》所记湖州的丝织业云:“隆、万以来’机杼之家相沿比业,巧变百出……各直省客商云集贸贩’里人贾鬻他方’四时往来不绝。”105又同治《湖州府志》引《双林志》云:“湖州元时有绢庄十座……取绢者曰绢主,售绢者曰机户。”又说:“染有灶、有场、有架,名阜坊……又有一种胶坊。”106此外在山西潞安有绸机三百张107,在四川成都有“业杼机者数百家,谓之机房”108。
这些资料说明了当时民间的丝织业已经达到相当大的规模。江宁的织机在三万以上,苏州的机户将近万家,杭州的机户比户相闻,湖州的机户相沿比业,潞安的织机也还有三百张,成都的机户有几百家。由于丝织业的发展,还刺激了与丝织业有关的其他手工业如阜坊、胶坊的发展,出现了组织大量收购和贩卖丝织品的绢庄。更重要的是有些机户已经拥有五六百张织机,如果每机一人,一个机户雇用的工人也有几百。这种情形,就正象马克思所说的: “较多数劳动者在同时,在同地(或在同一工作场所),在同一资本家的命令下,生产同种商品,这在历史上和概念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出发点。”109
自然,并不是每一民间机户都有几百张织机,大多数的民间机户还是小作坊或独立手工业者,他们也许只有一两张织机靠少数工匠或家庭成员进行生产。虽然有些小机户已被大机户或包买商组织起来,进行同一种商品生产,但究竟没有被集中在同一工作场所、在同一资本家命令之下进行生产。
资料又证明早在明中叶以来织工和机户主人的关系就是建筑在契约关系之上的雇佣关系,清初更是如此。乾隆《元和县志》有如次的记载:“东城之民多习机业,机户名隶官籍,佣工之人计日受值,各有常主。其无常主者,黎明立桥以待唤。缎工立花桥,纱工立广化寺桥。又有以车纺丝者曰车匠,立濂溪坊。什百为群,粥后始散。”110在同书还有一条类似的记载:织作“工匠各有专能,计日受值,匠或无主,黎明林立以候,相呼曰唤我”111。又据《古今图书集成》考工典织工部的纪事中所载,当时“每桥有行头分遣,今制造府禁革,以其左右为利也”。据此,又知过去封建行头对织工的剥削到清初已由官府予以禁革。
另外的资料又证明,在当时除了“计日受值”的专业织工以外,还有许多贫穷的家庭妇女以计件受值的待遇为机户进行络丝工作。《凤麓小志》云:“经既染,分散络工。络工,贫女也,日络三四窠,得钱易米,可供一日食,于佣力之中寓恤贫之意焉。”112
以上的资料不仅说明了计日受值的雇佣劳动制度在当时的织工中已经普遍流行,说明了织工已经有专门化的分工,又说明了已经出现了劳动力的市场。
但是必须指出,除了技术的专门化分工以外,还存在着技术的地方性分工。据《江宁府志》所载,“摇经者皆北乡人”,“染元色以溧水人为佳,禄口人次之”,“天青染坊高淳人居多,溧水次之”。又同一织工也有地方的分工,同上书云:“元缎织工头号必须江宁镇人……次则秣陵,陶吴,再次禄口殷巷南乡,以外皆不如也”,“天青则城内人为佳”,锡缎“以北乡迈皋桥人织最善”113。以上资料又说明了手工业技术的封建闭关性还没有完全被打破。
资料又指出,当时的封建统治阶级对于丝织业是采取控制乃至摧毁的政策。虽然在乾隆时已经取消了对江宁机户添置织机的限制,但据《潞安府志》所载,当时政府对潞安机户的摧残竟至迫使潞安机户焚毁自己的织机来表示他们对于政府的抗议114。
在十八世纪上半期,采矿业也在明代的基础上发达起来,当时的采矿业几乎在全国各地展开,金银铜铁锡铅等主要金属以及煤、硫磺、水银等矿都在开采115。
当时采矿业的中心区域在西南各省,特别是云南。根据若干资料的记载,当时云南报开的金矿有三厂,银矿有五厂,铁矿十四厂116,而铜矿最为发达。从康熙四十四年到嘉庆十一年(一七○五——一八○六年)全省共报开铜厂有一百四十四厂。除封闭者外,康熙朝经常有十七八个厂在开采。雍正二年至乾隆八年(一七二四——一七四三年)经常有二十余厂在开采。乾隆九年以后,经常有三十以至四十余厂在开采117。这些数字说明了当时的云南有着繁盛的采矿业,特别是采铜业。
和丝织厂一样,当时的矿厂有民营也有官营。康熙五十二年大学士、九卿等遵旨议复:“开矿一事,除云南督抚雇本地人开矿及商人王纲明等于湖广、山西地方各雇本地人开矿不议外,他省所有之矿向未经开采者仍严行禁止。”118又乾隆九年副都御史陈弘谋《请开山林之利疏》中亦云:“云、贵各省矿厂甚多,近者广东亦复开矿,而各省矿厂大半皆江西之人。”119这些资料说明了当时的政府对于开矿基本上是禁止的,但已开的矿厂则允许继续开采,而其条件则是矿工须雇用本地人。同时也说明了当时除政府的投资以外,已经有一部分商业资本与采矿业结合转化为工业资本。矿工是雇佣劳动者。
有些矿厂的规模已经很大。据《续云南通志》所载:“从前(云南)大厂动辄数十万人,小厂亦不下数万,非独本省穷民,凡川、湖、两粤力作功苦之人皆来此求活”120,不仅云南如此,其他省份也有上万的人在同一矿区开矿。康熙五十二年上谕中说到“蜀省一碗水地方聚集万余人开矿,随逐随聚”121。雍正十二年鄂弥达在其《请粤东开铸疏》中也说到广东“煤山木石开它亦多,佣工者不下数万人”122。这些资料不但说明了当时已经出现了拥有矿工数万乃至数十万人的大矿厂(可能是矿区),并且也说明了当时川、湖、两粤的农民无产者已经突破了封建政府的封锁命令,从遥远的地区向矿区移徙。在相反的方面,又说明了那些偏僻的落后的几乎被历史遗忘了的深山穷谷这时已经卷入了社会经济的体系之中去了。
除大矿厂以外,还有很多小矿厂。据乾隆《蒙自县志》所载,这种小矿厂大抵是本地地主商人或富裕农户共同凑出米粮作为资本,而作为资本的米粮不过十石或二十石123。
在这种小矿中,采矿工人和厂主的关系也是雇佣关系,但支付工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按月发给工资;另一种则是按规定的比例分得矿砂。关于分配矿砂的比例,乾隆《蒙自县志》有如次的记载:“品矿数目,每十桶,镶头一分,弟兄四分,锅头五分。锅头又于五分之内按米均分。”124后一种形式即产品对分制,显然是带有劳役性质的工资。
此外,还有一种把采矿当作农业的副业的。《清朝文献通考》征榷考说:“湖南之邵阳、武冈、慈利、安化、永定等州县铁矿,俱系各该居民农隙自刨,以供农器,间有产铁旺盛之芷江县,挑往邻邑售卖。”
最后还应该提到在当时不论大小矿厂,采矿技术都很原始。采矿的工具只有一槌一凿125,照明、通风、排水都是用极其古旧的方法。这些就使得当时采矿业不可能在基本上引起质的变革。
和采矿业有密切关系的是冶金业。当时金银铜铁锡各种金属都有冶炼厂。据乾隆《蒙自县志》所载,云南的“箇旧原有银炉七座,锡炉十三座,龙树脚也有银炉三十二座”126。此外还有很多的炼铜炉。又据《清朝通典.食货典》所载,四川黄铁山有铁炉五十四座,福建延平府属州县也有炉户。《清朝续文献通考》亦载,四川洪雅县有铁炉二座,江西长宁县添设铁炉四座。雍正十二年鄂弥达《请粤东开铸疏》中也说到粤省铁炉不下五、六十座127。此外,《宜兴县志》谓宜兴县业冶铁者在张渚、篠里诸市128。《潞安府志》谓潞安有炼铁炉129。《坚瓠广集》谓遵化有铁冶厂130。这些资料说明了当时冶金业的发展。
据李调元《南越笔记》所载,当时的冶铁炉每炉每天可出铁十二版,每版重十钧,每钧三十斤,十二版重三千六百斤。多者出铁二十四版131。
同书又云:“凡一炉场,环而居者三百家,司炉者二百余人,掘铁矿者三百余,汲者、烧炭者二百有余,驮者牛二百头,载者舟五十艘,计一铁场之费不止万金。日得铁二十余版则利赢,八九版则缩。”
从这里可以看出当时一个炉场的资本“不止万金”,使用的工人将近一千人,运输柴炭的工人尚不计算在内。每天的冶铁量多至七千多斤。象这样大的冶铁场,当然可以称为工场手工业。
和采矿业一样,当时的冶铁技术也是十分幼稚,李调元《南越笔记》曾说到当时的冶铁炉,虽然下铁矿时是“以机车从山上飞掷”,但鼓风仍用人力,燃料仍用木炭,有时还相信迷信如“人祭”之类可以增加产量。
和冶铁业有密切关系的是制铁业。当时制铁业的中心是佛山镇。据道光《佛山忠义乡志》所载,佛山在明熹宗天启年间,冶铁工匠已分为七行,而且早在天启二年(一六二二年)及六年(一六二六年)已先后发生过两次冶铁工匠的暴动132。到十八世纪上半期,这里的冶铁业更加发展,当时已有“炒铁之炉数十,铸铁之炉百余”133。
佛山的炉户主要的生产品是铁锅。《南越笔记》说:“佛山俗善鼓铸,其为镬……以五为一连,曰五口;三为一连,曰三口。”134
佛山所铸的铁锅在当时已经成为广州出口货物中的主要商品之一。据雍正九年广东布政使杨永斌《禁铁锅出洋疏》中所载:“雍正七八年造报彝船出口册内,每船所买铁锅少者自一百连至二三百连不等,多者买至五百连,并有至一千连。查铁锅一连,大者一个,小者五六个不等,每连约重二十斤不等,百连约重二千余斤。如一船带至五百连,约重一万斤,带至千连,约重二万斤。”135由此可知铁锅的生产量很大。
除铸铁锅以外,佛山镇的铁匠还能把铁拉成很细的铁丝。《佛山忠义乡志》引洗沂《佛山赋》注文云:“铁线铁锅,乡多仰食于此。”又云:“铁线亦乡土产,有大缆、二缆、上绣、中绣、花丝。”136但资料又指出,就是佛山镇这样制铁业的中心,炒铁的技术还是很古旧。《南越笔记》对于当时佛山镇的炒铁之法有如次的记述:“其炒铁则以生铁团之入炉,火烧透红,乃出置砧上,一人钳之,二、三人锤之,旁十余童子扇之。童子必歌唱不辍,然后可炼熟而为镍也。”137象这样的炒铁方法,简直使我们找不出与明代或者更早的时候有什么分别。
制盐业在四川盐井区域,也发展成为手工业工场。在十八世纪上半期,四川有多少盐井,不得而知。据王守基《盐法议略》所载,在同治年间,四川已有盐井八千八百三十二眼,煮盐的锅五千三百六十九口。不论是供给盐卤的井户或置锅煎盐的锅户,都需要很大的资本。因为井之深者数百余丈,浅亦数十丈,“辟一井之工以数年计,费以数万计,非强有力者弗能为”,而煎锅一口亦“须本数百金”138。由此可知当时四川制盐业中蓄积了巨额的资本。
四川制盐场不仅数量很多,需要的设备费很大,规模也很大。据严如煜《论川盐》一文中说:“(四川)州县著名产盐者二十余处……大盐厂如犍、富等县,灶户佣作商贩各项,每厂之人以数十万计,即沿边之大宁、开县等厂,众亦以万计。灶户煮盐,煤户柴行供井用,商行引张,小行贩肩挑贸易,或出资本取利,或自食其力,各营生计,无所谓事端也。”139这些资料说明了当时四川某些大的制盐场已经拥有雇佣工人数万以至数十万,而且还出现了以供给制盐场的燃料为专业的煤户和柴行。
另外的资料又说明四川的制盐场内部已有各种各样的分工。关于这一点,温瑞柏《盐井记》中有如次的记述:四川盐井“其人有司井、司牛、司车、司篾、司梆、司漕、司涧、司锅、司火、司饭、司草,又有医工、井工、铁匠、木匠”140。
象这样拥有巨额资金、数万以至数十万工人,而且还有相当专门化的分工的制盐场,当然已经具备了工场手工业的规模。
但是必须指出,不是当时所有的制盐业都是如此,云南的制盐业的规模就很小。《广阳杂记》曾说到云南的盐井,和四川的盐并不同,“井皆在万山中最下处溪河之中,咸水冲突而起”141。因而不需要投下巨额的资金开凿盐井,也不需要从盐井中吸取盐卤的设备费,所以这里的灶户数千家都是小规模经营。
至于沿海各省的制盐业,虽然在盐的生产中占主要的地位,参加制盐的人数也很多,例如浙江在四百多万户人口中,制盐的灶丁就将近二十万,142但制盐业的规模都很小。据朱轼《请定盐法疏》中说:“凡灶户资本多称贷于商人,至买盐给价则权衡子母,加倍扣除。又勒令短价,灶户获利无多。”143从这里可以看出沿海的灶户并没有发展到工场手工业的规模,他们大半都是商人的债务者,但是也可以看出商业资本的活动已经滲入了沿海一带的制盐业中。
在沿海一带的灶户中,还有一类更小的灶户,他们不是专门从事于制盐,而是把制盐当作农业的副业。例如乾隆《广州府志》说到广东制盐的情形云:“大禾田既获,则以海水淋秆烧盐。”144又如《盐法议略》所载琼州的制盐情形云;“琼属各场四面环海,遍地产盐,俱系灶丁自煎自卖。”145
瓷器业在中国是一种很古的手工业,早在明代,景德镇就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瓷器的中心市镇,到十八世纪上半期,这里的瓷器业继续发展。据《浮梁县志》引沈嘉征旧序云:“景德镇陶器行于九域,施及外洋,于是豪商大贾咸聚于斯,事陶之人动以万计。”146同书又说,当时的景德镇“列肆受廛,延袤十数里,烟火近十万家,窑户与铺户当十之七,土著十之二三”147。又据唐英《陶事图说》所载,清初时景德镇有“民窑二三百区,终岁烟火相望,工匠人夫不下数十万”148。此外还有御窑。
这些资料说明当时的景德镇已有居民十万家,其中窑户与铺户占十分之七,而从事陶业的“工匠人夫不下数十万”,也说明了当时景德镇的陶器不仅行销国内,并且继续输出外洋。
《浮梁县志》又说:“景德镇烧窑之户,本省则都昌县人居多 ,本府与抚州府及安徽婺源县、祁门县习其业者十仅一二,而本县之人盖鲜。”149这又说明了当时景德镇的瓷器业已经把资本和工匠从外府、外县乃至外省吸收过来。
关于窑的规模,《浮梁县志》云:“每窑需工数十人。”而御窑的工人则更多。唐英《陶成纪事碑》中有云:“在厂工匠办事人役支领工值食用者岁有三百余名。”150
工匠的分工已很精细,有砂土工,模工、胚工、画工、上釉工等等。工匠的工资很低,低到不能维持生活。工匠住在窄狭曲巷中类似“蚁垤蜂窠”的胚房中,穿着百结的破烂衣服,日夜工作,而得到的报酬是“粝食充枯肠,不敢问齋韭”151。因此罢工的事是经常发生的,所谓“一有所拂,辄哄然停工”152。
这一切都说明了景德镇的瓷器业已经发展到工场手工业的规模。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瓷器业都和景德镇一样。就当时全国各地的陶瓷业来说,有很多还是规模很小的。例如雍正元年上谕中所说的山西平定等处的农民因“山多田少……向赖陶冶器具输运直省易米,以供朝夕”153。这些窑户都是小规模的,甚至是家庭手工业。
造船业在当时也发展到工场手工业的规模。资料证明,当时苏州、扬州已经有着发达的造船业。据《扬州府志》所载,早在顺治年间,扬州就是制造战舰的地方154。又据康熙五十五年上谕中況,当时苏州的造船厂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只155。照当时的生产费,海船十只需数万金,而大船每只即需数万金,千余只则需数百万金,多则几千万金。又据《厦门志》,厦门也是造船业的中心,这里集中了大批的造船工人156。
《红楼梦》第十六回提到造船业,赵嬷嬤道:“咱们贾府正在姑苏、扬州一带监造海船’修理海塘。”这反映出当时苏州,扬州都设有官营造船厂。
此外还有很多手工业,如象严如煜在《三省山内风土杂识》中所说的三省山内的铁厂、木厂、纸厂、耳厂等,“一厂多者恒数百人,少者亦数十人”157。这些厂的规模都相当大,而且也有相当精细的分工。例如以当时的造纸业而论,就有八种专门化的工匠,如抄纸匠、刷贴晒纸匠、铡切桑皮稻草匠、上碾出料匠、锤剪麻匠、陶洗穰匠、捶稻草桑皮匠、拌焙灰甑匠等八种工匠158。这说明了造纸业也达到了工场手工业的规模。
根据以上的叙述,我们对于十八世纪上半期的中国手工业生产可以作出这样的概括:
第一,在某些大作坊或工场中,已经吸收了几十、几百乃至成千的工匠,而在采矿与制盐业中使用的雇工达到几万、几十万。这些工匠和作坊或工场主人的关系是建筑在契约之上的雇佣关系。
第二,分工相当发达,技术已经把工人束缚在一定的专门化的工作之中,如在丝织业中实行了织工与摇丝的车匠之间的分工,在织匠中又有缎工、纱工和剪绒工的分工。
第三,出现了手工业的中心城市和市镇,前者如江宁、杭州,后者如佛山镇、景德镇,在这些城市和市镇中吸收了很多从农村中排挤出来的农民无产者,特别是城市或市镇周围的半农业半工艺的居民,使他们转化为工匠,扩大了手工业工匠的队伍。
第四,商业资本已经开始渗入手工业生产,通过大的手工业工场的主人和包买商人的各种活动,如加工,定货或收购成品等等的活动,大作坊或工场在一定的程度上已经把一部分小作坊乃至家庭手工业者组织在自己的生产体系之中,改造他们或者消灭他们。
这一切都说明了在当时的某些地区的某些手工业生产部门中已经有了资本主义的萌芽。
但是在另一方面,小作坊和家庭手工业者还是象汪洋大海一样普遍存在于全国各地,包括手工业发展的地区在内。虽然有些小作坊的主人已经变成“大商人手中的自愿的与可怜的工具或玩具”159。但最大多数的小作坊还没有变成“手工业工场底场外部分”160。至于家庭手工业更是处于极端分散的状况之中,手工业工场还没有在一定程度内把这些广大无边的家庭手工业者变成自己的附属物,使他们的“‘独立性’完全成为虚构的”161。
其次,技术的专门化分工虽然相当发达,但技术的地方分工,即某一地区对于某一生产品的生产之专门化,还是普遍存在,这种情形在丝织业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在丝织业中,对于同一丝织物的织造或者染色都有地域的分工。这就表现了工匠与土地的联系尚未割断,亦即表现若干手工业区域还保有颇大程度的封建闭关性。
最后是技术的进步非常缓慢,有些手工业生产部门,如象冶铁和炒铁,简直看不出和过去有什么分别。
固然在工场手工业时代并不完全排除上述的现象,但这种现象的存在就说明了十八世纪上半期中国手工业生产领域中的资本主义因素只是处于萌芽状态。
四 商业与商业资本的活动
现在我们说到商业与商业资本的活动。
《红楼梦》中说到商人的地方很多,第二回就说到一个在“都中古董行中贸易”的商人冷子兴,而且作者是通过这个商人的谈话提出这部作品的主题的。以后在第四回又说到一个“家中有百万之富,现领着内帑钱粮,采办杂料”的“皇商”薛蟠——薛宝钗的胞兄,这个皇商在各省有买卖,在京中也有几处生意,其中有“木店”,也有“当铺”。第二十四回说到一个开“香料铺”的商人卜世仁,又说到一个“钱铺”。第五十回说到一个大商人——薛宝琴的父亲,这个商人各处都有买卖,“带了家眷,这一省逛一年,明年又到那一省逛半年”,并且曾经到交趾和南海各地做过买卖。第五十六回又说到“茶叶铺”和“药铺”。
《红楼梦》中提到的这些商人,有开“古董行的”,有开“香料铺”的,有开“木店”、“当铺”的,有开“钱铺”的,有开“茶叶铺”、“药铺”的,也有到外国做买卖的;就是没有开手工业工场的。如果说《红楼梦》中提到的人物也有投资生产的,那就只有“桂花夏家”。从这里反映出当时商业资本的活动主要的是从事商品买卖和高利盘剥。
《红楼梦》的这种反映是完全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东华录》载康熙二十八年左都御史郭琇奏劾高士奇的奏疏中,检举高士奇除了购置田产房屋以外,又与其“亲家陈元师、伙计陈季芳开张缎号,寄顿各处贿银资本约至四十余万”;又说“苏、松、淮、扬,王鸿绪等与之合伙生理,又不下百余万”162。
同年副都御史许三礼奏参徐乾学的奏疏中检举“乾学发本银十万两交盐商项景元于扬州贸易,每月三分起利。……又布商陈天石新领乾学本银十万两,见在大蒋家胡同开张当铺,其余银号钱桌发本放债违禁取利,怨声满道”163。
又薛福成《庸盒笔记》载《查抄和坤住宅花园清单》,其中开列有当铺七十五座,本银三千万两;银号四十二座,本银四千万两;古玩铺十三座,本银二十万两。164从这几个被举发的贪官对于自己的赃款的处置,就可以看出他们都是把赃款用于开设缎铺、古玩铺,特别是当铺、银号,也就是用于做买卖和放高利贷。
另外有些资料也证明高利贷资本在当时的活跃。鄂尔泰等在奏议中说到乾隆九年时北京共有当铺六七百座之多165。
除了当铺以外,私人放高利贷的也很多。这种高利贷者,《红楼梦》中就有两个:一个是王熙凤,另一个是泼皮倪二。《红楼梦》第二十四回说到:“倪二是个泼皮,专放重利债,在赌博场吃饭,专爱喝酒打架。”在好几个地方,说到王熙凤放高利贷的事,第三十九回说:“他这几年,只拿着这一项银子翻出有几百来了。”第一百五回说到在抄家的时候发现了“借券”。
至于做大买卖的,大抵都是垄断生活资料。当时最大的商人是盐商和米商,而盐和米却是任何人不可缺少的。其次就是囤积居奇。《红楼梦》第四十八回说到薛蟠当铺内揽总的张德辉就曾经囤积纸札和香扇。
此外,还有一部分资本从流通过程中溢出,流入“货币贮藏的蓄水池”166,“当作贮藏物的原素来保存”167。雍正五年上谕巾曾说到当时有人“将白银或以万计或以数十万计,埋藏地中”168,乾隆九年十月鄂尔泰等奏疏中也说到当时“近京直隶所属各村庄集镇,每多富户将粮草货物卖钱去串,堆集一室,以防盗贼,此等乡愚止图一己蓄积,遂致钱文不能流通”169。
马克思说过:“商人资本底独立发展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程度成反比例……。”170列宁也说过:“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发展得愈强烈,工业资本(即资本主义生产)就发展得愈微弱;反之亦然。”171然而当时中国的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却是十分嚣张。
在十八世纪上半期,商业资本的独立活动和高利贷资本的盛行是事实,但这不等于说当时的商业资本和手工业生产完全没有结合,根据上面的叙述,我们很清楚地可以看到当时中国的商业资本已经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开始和手工业生产及商业性的农业生产结合。如象我们在上面所说的,在拥有几百张织机的丝织业中,在拥有几万乃至十几万人的采矿业中,在非有大量资金不能举办的制盐业中,在每天冶铁达七百多斤的冶铁业中,在需要几百万、几千万资本的造船业中,以及其他具有工场手工业规模的事业中,没有商业资本的参加是不可想象的。同样,在那些规模较大或需要成本较多的商业性的农业经营中,没有商业资本的参加也是不可想象的。可惜我没有找到具体的数字,不能确切地说出在当时投入手工业生产和商业性的农业生产的商业资本究竟有多少。
在当时商业资本和手工业生产的结合是采取极其复杂的多样性的形式,除了直接投资以外,还有采取借贷工本、分发原料、包买成品或者成品加工等等的形式的。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并不改变商业资本之转向工业的性质。同样,投资的人也是各种各样的,有些是地主、富农,有些是商人或者是富裕的小作坊的老板。不论投资的是怎样的人,也不改变商业资本之转向工业的性质。因为不论是什么人以什么方式将其资本投入手工业生产,其意义都是把这笔资本从商品买卖或高利盘剥的活动中抽调出来把它投入手工业生产,其作用同样是加强工场手工业的发达,摧毁封建经济所固有的小经济单位的分散性、闭关性,从而把小手工业生产者组织在工场手工业的周围。
可以肯定的说,在十八世纪上半期有一部分商业资本——不论这一部分少到什么程度——已经和手工业生产结合。也是无可置疑的,这一部分商业资本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结构中正起着积极作用。
由于商业资本和手工业生产的结合,就使得原有的一些工商业中心城市,包括那些在清初的战争中遭受过毁灭性的破坏的城市在内,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发达起来。刘继庄在其所著《广阳杂记》上说:“天下有四聚,北则京师,南则佛山,东则苏州,西则汉口。然东海之滨,苏州而外,更有芜湖、扬州、江宁、杭州以分其势,西则惟汉口耳。”172刘继庄所说的这些城市只有北京是一个政治城市,其余都是工商业城市,其中汉口和佛山还是新兴的工商业市镇。
当时的北京,正象《红楼梦》第三回所说的:“其街市之繁华,人烟之阜盛,自非别处可比。”
当时的佛山镇,据李调元《南越笔记》所载, 已有数十万人173。又《佛山忠义乡志》也说当时的佛山镇,“万瓦齐鳞,千街错绣,棊布星罗,栉比辐辏,炊烟乱昏,灯火连昼”174。
当时的苏州,顾禄《清嘉录》曾有如次的描写:“吴城五方杂处,人烟稠密,贸易之盛,甲于天下。”175又据徐锡麟《熙朝新语》所记:“苏州府城阊门外南濠之黄家巷……明时尚系近城旷地,烟户甚稀,至国朝生齿日繁,人物殷富,闾阎且千,鳞次栉比矣。”176
当时的汉口,据钱泳《履园丛话》所述,也是“商贾毕集,帆樯满江,南方一大都会也。”177范锴《汉口丛谈》亦云:“汉镇人烟数十里’贾户数千家,鹾商典库咸数十处,千樯万舶之所归,货宝珍奇之所聚。”178
四聚以外,江宁、杭州是丝织业的中心,扬州是盐商聚居的城市,这几个城市的繁华并不在四聚之下。吴敬梓《儒林外史》描写当时的南京说:“城里几十条大街,几百条小巷,都是人烟凑集,金粉楼台”,“城里城外,琳宫梵宇,碧瓦朱甍”,“大街小巷合共起来’大小酒楼有六七百座,茶社有一千余处”。由此可知,南京在当时是一个丝织业的中心城市,也是一个很大的消费市场。
杭州的情形,陆以泜《冷庐杂识》曾有这样的记述:“杭州省会,百货所聚……如杭之茶、藕粉、纺绸、纸扇、剪刀,湖之笔、绉纱,嘉之铜炉,金之火腿,台之金橘、鲞鱼,亦皆擅土宜之胜,而为四方之所珍者。”179
扬州的情形,李斗《扬州画肪录》记述甚详,《画舫录》跋文中说当时的扬州也是“楼台画舫,十里不断”。
此外还有广州、厦门,是当时对外贸易的城市,也很繁华。
以上的资料说明了当时主要的工商业城市的繁荣,而其繁荣则表现在“人烟稠密”、“人物殷富”。“千街错绣”、“商贾毕集”等等。显然,这些辞句所表示的内容就是城市人口的扩大和工商业的发达。
城市人口的扩大,表示了农业人口向工商业区域转移。而农业人口向工商业区域的转移又是表示商品经济的发展。列宁说:“商品经济底发展就是表示日益众多的人口之与农业分离,即表示工业人口之由于农业人口减少而增加。”180因此这种现象的产生,其意义是重大的。可惜我没有找到当时城市人口的具体数字,不能确切地说明当时究竟有多少人口从农业区域转移到工商业区域,但从上面的资料是可以看出这种倾向是存在的,而且也必然要出现这种倾向,因为这些工商业城市的繁荣不能不对乡村整个机构显示深刻的影响。
很多的资料证明当时农村人口向王商业城市流入。苏州就是一个例子,这里人口的增加已经超出了这个城市所能容纳的限度而不得不把市区扩展到闾门以外的郊区。江宁也是一样,不仅城里的大街小巷住满了人,城外也变成手工业工人的居住区域181。不仅城市附近的农民移入城市,甚至更远的农民也向工商业城市集中。例如居住在景德镇的十万户居民,其中只有十分之二三是土著,其余十分之七八的窑户与铺户都是从江西的其他州县乃至安徽的婺源等地移来182。
移入城市的居民,贫民占大多数,佛山镇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佛山忠义乡志》说到佛山镇的情形云:“四方商贾萃于斯,四方之贫民亦萃于斯。挟资以贾者什一,徒手而求食者则什九也。”183这些萃集工商业城市的“徒手求食”的“贫民”,他们除了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或以乞丐为生’是没有其他的求生之道的。资料证明,当时的政府对于城市贫民是强迫他们“习艺佣工,自食其力”的184。
不仅城市如此,在非城市的工业区如四川的制盐业中也有这样的情形。严如煜《论川盐》中说:“业盐之人愈繁。川中沃饶,为各省流徙之所聚,其他陆路来者无论已。即大江拉把手,每岁逗留川中者不下十余万人,岁增一岁,人众不可纪计。岂山中垦荒,平畴佣工所能存活?幸井灶亦岁盛一岁,所用匠作转运人夫实繁有徒,转徙逗留之众得食其力,不至流而为匪。”185此外,云南的采矿业中的工人也大半是来自各地186。所有这一切都说明农业人口向工业区域的转移。
由于农村人口向城市集中,就必须有更多的商品,特别是生活资料和家庭必需的日用品来供应这数量愈来愈多的新的城市居民,因而就扩大了消费市场,许多以前不是出卖的家庭手工业产品这时也卷入商业交换的过程中。新的情况也向郊区的农民提出了新的要求,它要求郊区的农民替城市服务,供给城市以蔬菜、水果、鲜花及其他家庭手工业所能作出的日用品。郊区的农民也接受了这种要求,因为这对于他们是有利的。
上面已经说过,在某些大的工商业城市的郊区已经出现了商业经营的园艺业,现在再举出无锡郊区的例子,《锡金识小录》云:“开化乡民皆织席,不能为布;新安乡半之;延祥乡之荡口则兼绩麻为手巾及织草缣;南门近城十余里则多劈竹为米簏、镫架、筅帚、竹箸之属;东南景云乡之近城者多窑户,居民亦多团土为砖瓦胚;然皆未尝废织也。”187由此可以看出无锡郊区的农民已经把供给城市的日用品当作自己的任务。这种情况的出现,就表示了工商业城市的郊区已经被当作城市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卷入商品经济的体系中去了。
跟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里出现了比以前更多更大的店铺。在这里,我们没有必要把当时存在着的各种各类的店铺列举出来,只要指出有这样新的情况就够了。例如以数量而论,如象前面所说的,当时的江宁城内就有酒楼数百座、茶社千余处,这个数字说明了消费市场的扩大。说到当时店铺的规模,我们可以举出苏州孙春阳南货店的例子。关于孙春阳南货店的组织,钱泳在其所著《履园丛话》中曾有如次的记载:“其为铺也,如州县署,亦有六房,曰南北货房、海货房、腌腊房、酱货房、蜜饯房、蜡烛房。售者柜上给钱,取一票,自往各房发货,而总管掌其纲。一月一小结,一年一大结,自明至今夕已二百三、四十年,子孙尚食其利。”188据钱泳说,孙春阳在明朝是一家小铺,发展到上述的规模是清初的事。象孙春阳这样的店铺,说明了当时某些大的店铺已经有了精细的分工和会计制度,而其规模则是前所未有。
由于城市人口的扩大,城市居民的成分也引起了变化,以前城市的主要居民是零卖的小商人小作坊的老板和徒弟,其余是少数本地的大商人以及坐食租税的大地主、退职的官吏。到了这时,涌进了成群的外来的大商人,特别是出卖劳动力的工匠,而这些新来的商人和工匠在工商业城市中大有喧宾夺主之势。佛山镇的情形就是如此。《佛山忠义乡志》云:“佛山地广人稠,五方杂处,习尚盖歧出矣。故家巨族敦诗书、崇礼让,祠祭竭其财力,妇女罕出闺门,此其大较也。至于异地新迁,或宦成名立,始来卜居,或拥资求安,爰得所处,类皆谨敕和厚,少蹈惱淫。然商贾猬集则狙诈日生,佣作繁滋则巧伪相竞。兼以旅廛偭闹,游手朋喧,优船聚于基头,酒肆盈于市畔,耳濡目染,易以迁流,遂或失其淳实之素矣。”189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佛山镇市区内的居民有被称为“故家巨族”的土著地主,这些人略读诗书,坚持封建礼教、迷信、压迫妇女,是城市中最保守的分子。其次是所谓“宦成名立”的退休官僚、“拥资求安”的富豪,这些人悭吝、狡猾、虚伪,是寄生在城市中的废物。此外猬集城市的是被指为“巧伪相竞”的商人,这些人不象地主官僚那样保守、悭吝、迷信,他们随便进出于优船酒肆之中,这些人是城市中未来的主人。此外就是被指为“游手朋喧”的“工匠”,这些人是新的生产力的奠基人。
没有疑问,当时支配着城市的命运的还是那些最保守的封建地主分子,这些人和统治城市的官吏是一个鼻孔出气的,他们是官吏的爪牙。佛山镇有商人建立一个硝厂,就是因为当地的地主反对而被撤毁了的190。
很多资料证明当时各城市的商人都有自己的行会。商人的行会有两种,主要的是按行立会,此外也有按地区立会的。前者如丝行、缎行、棉花行、布行、油灰行、铁锅铺行之类;后者即所谓会馆。顾禄《清嘉录》记载着居住在当时苏州的“他省商贾各建关帝祠于城西,为主客公议规条之所,栋宇壮丽,号为会馆”191。
不仅商人有行会,工匠也有行会。《白下琐言》谓江宁的丝织工匠以蒋公庙为行会192,《东城杂记》谓杭州的丝织工匠以机神庙为行会193。
不过,当时的商业行会大半控制在官僚地主商人手里,因为这些官僚地主商入不仅拥有较为雄厚的资本,而且在某些城市中,他们还是多数。《广东新语》曾说到明末清初时广东的情形云:“民之贾十三而官之贾十七,近而广之十郡,远而东西两洋,无不有也。”194这些人是商人,又是官僚地主,他们一方面要从商业方面获得利润,另一方面也要巩固他们在封建地主经济方面的利益,因而当他们把行会控制在自己手里以后,就迫使行会替封建主义服务,如协助政府征收捐税等,当然在不损害官僚地主商人的利益的条件下,一般商人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会向政府提出要求。
新的城市居民带来了新的生活方式,因而跟着城市居民成分的改变,又改变了城市的风气,风气改变的程度不同,一般都是趋于奢侈,因此普遍地引起城市中保守的绅士老爷们的慨叹。
早在明朝中叶以后,城市生活就开始变化,乾隆《湖州府志》引明人王道隆《菰城文献》中所述湖州的情形云:“成化以前,谋瓮飧者以兴贩为能,养子弟者以读书为讳……细民重释而信巫,今则市廛以质当相先,宴席以华侈相尚……拥貲则富屋宅,买爵则盛舆服,钲鼓呜笳,用为常乐。”195
城市生活的改变在十八世纪上半期继续发展,《锡金识小录》说到无锡的情形云:“邑中风俗,旧志略备,然岁月迁流,今昔殊致……以予所见,四、五十年间,方康熙时,衣服冠履犹尚古朴,常服多用布,冬月衣裘者百中二、三……今则以布为耻,绫缎绸纱争新色新样……间有老成不改布素者则目指讪笑之……习俗移入,方领矩步之风不可复见矣……妇女衣饰近日反尚雅淡,昔衣裙多刺绣盘金……今服绫缎,绣者绝稀。”196
钱泳《履园丛话》说到苏州的情形云;“余五六岁时,吾乡风俗尚朴素……今隔五十余年,则不论富贵贫贱,在乡在城,俱是轻裘,女人俱是锦绣,货愈贵而服饰者愈多,不知其故也。”197
应该指出在这些大的工商业城市中,除豪奢的商人以外,也还有不少从农村移入城市的人口,找不到工作,他们流浪在街头巷尾,成为城市流氓无产者。其中有些流为乞丐。例如《扬州画舫录》记当时扬州天宁街口一个牌楼下面就“栖乞儿数百”198。有些论为娼妓。钱泳《履园丛话》曾说到当时的大城市都有卖淫的市场,如“在江宁则秦淮河上,在苏州则虎丘山塘,在扬州则天宁门外之平山堂, 画船箫鼓,殆无虚日”199。有些甚至卖身为奴。很多资料都说明当时贵族官僚和豪富的商人都拥有几百乃至一千以上的丫鬟奴仆200。甚至一个小小的游击,也“家蓄优伶数十人”201。至于当时扬州的盐商,他们家里的奴婢,自己都不知道数目202。《红楼梦》中也有这样的反映,《红楼梦》第十六回说到贾蔷“下姑苏请聘教习,采买女孩子”。第十七回又说到“采访聘买得十二个……小道姑,都到了”。这些事实都说明了当时城市的手工业作坊和店铺尚没有足够的容量足以容纳从农村中涌进城市的人口。自然,就是在资本主义时代,也不是经常能够雇用全部工人,还是有一部分留在失业后备军内,因而这种情况的存在是不足为奇的。
最后说到城市与城市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对于国内市场的形成是非常重要的。
城市与城市间的联系是通过商品流通宋表现的,而商品的流通又是依靠交通运输工具来实现的。关于当时内河水运的船只,我找到的只有一些零碎的材料。钱泳《履园丛话》曾说到乾隆年间在一次大火中,停泊在汉口的船只被烧者有“粮船一百余号,客商船三、四千只”203。另外的资料说到往来运河运输漕米的船只,在明末有一万只,清初坏了一些,但总还保存一定数量的漕船204。这些漕船是允许装带商人货物的205。据纪昀《阅微草堂笔记》载,献县的枣子就是“南随漕舶以贩鬻于诸省”206。又乾隆五十六年四川总督鄂辉《筹议铜运疏》中曾说到运铜船的载重量,其中有云:“装载铜船,每夹瞅船一只,以七万斤为率。”207
这些资料当然不能说明当时交通运输的全面状况,但当时的交通运输状况可以从当时商品流通的情况得到反证。例如当时棉花产于豫省而行销江南208。蚕丝产于湖州而运销于杭州、江宁,远至山西潞安209。陕西的烟草利用汉水的商船运贩襄、樊乃至汉口210。江宁的丝织物,“北趋京师,东并高句骊、辽、沈,西北走晋、绛,逾大河,上秦、雍、甘、凉,西抵巴蜀,西南之滇、黔,南越五岭.湖、湘、豫章、两浙、七闽,沂淮、泗,道汝、洛”211。四川的耕牛运到湖广212,甘肃的猪运到四川213,四川的米运到长江下游诸城市214。山东章丘的铁器散行奉天、直隶、山西、河南、江南数省215。云南的铜运到北京、江、浙、江西、福建、两湖、陕西、两广、贵州、四川216。这种商品流通的情况就说明了当时已有足够的运输力量,并且通过它们把城市与城市间的、区域与区域间的经济联系起来,替国内市场的形成准备了条件。
清朝统治者对于国际贸易基本上是采取闭关政策的,但由于当时商人的要求,特别是国际资本主义的扩张,这个非资本主义的古老国家终于与世界经济发生了接触,甚至可以说在一定程度内被卷入世界经济漩涡之中去了。
根据历史的记载,在康熙年间大陆贸易方面,已经和帝俄签订了《尼布楚条约》;在海洋贸易方面,已经在粤、闽、江、浙设立了海关,并且成立了为外国商人服务的十三行。到雍正时,又和帝俄签订了《恰克图条约》。在厦门也出现了为外国商人服务的洋行八家,商行三十余家。这些事实说明闭关政策已经逐渐被打破。
关于闽、粤、江、浙已有洋船进口事,《红楼梦》有如次的反映:《红楼梦》第十六回曾说到王熙凤的爷爷就是“专管各国进贡朝贺的事,凡有外国人来,都是我们家养活。粤、闽、滇、浙所有的洋船货物都是我们家的”。
很多资料证明当时的国际贸易是愈来愈发展的。资料证明早在康熙五十五年,仅仅苏州一地的船厂,“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217广州、厦门尚不在内。当时出口商船的载重量,“大者可载万余石,小者亦数千石”218。商船的组织也很完备,有船主、司货、水手等数十人。出口的货物,主要的是丝织物、瓷器、茶叶、药材、铁器,以及雨伞、木屐、纸札、花砖等。当时到外国去做买卖的商人是很多的,大观园里的薛宝琴就曾经随同他父亲到过交趾,到过南海。
从外国进口的商船,也愈来愈多。据《粤海关志》所载,乾隆十四年有十八只,三十年增至三十一只,四十二年增至三十八只,五十年增至四十六只,五十一年增至六十八只,五十二年增至七十三只219。这些外末的商船主要的是荷兰、葡萄牙、英、法等国的商船,也有吕宋及其他各国船只。根据《广州府志》及《厦门志》所载,这些商船带来的货物,有各种织物,如哆罗呢、哔支、纱缎、大小绒、织金毯等等;有各种工艺品,如玻璃、自鸣钟、表等等;有各种香料,如丁香、胡椒等等;有海味,如海参、燕窝等等。此外有各样油、葡萄酒、琥珀、珊瑚、乌木等等。
由于这些洋货的输入,首先就在广州市场上排除了中国的手工业出品。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梁田《庭立记闻》看得出来。该书中说:“夫居处之雕镂,服御之文绣,器用之华美,古之所谓奢也,今则视为平庸无奇,而以外洋之物是尚。如房室舟舆无不用颇梨,衣服帷模无不用多罗、毕支、羽毛之属,皆洋产也。而什物器具无不贵乎洋者,曰洋铜,曰洋磁,曰洋漆,曰洋藤,曰洋锦,曰洋布’曰洋青,曰洋红,曰洋貂,曰洋獭,曰洋纸’曰洋画,曰洋扇,遽数之不能终其物。而南方诸省则通行洋钱。”220
当时的洋货不仅泛滥于广州,也打进了北京贵族官僚的家庭。大观园就有不少外国东西,《红楼梦》一书中说到洋货的地方很多。第三回说到“猩红洋毯”。第六回说到“挂钟”。第十四回说到“钟表”。第二十八回说到“茜香国的汗巾”。第四十四回说到“西洋布手巾”。第四十九回说到“羽毛缎斗蓬”,“哆罗呢对襟褂芋”,“洋线番耙丝的鹤氅”。第五十二回说到“西洋琺琅”的鼻烟壶和“真正上等洋烟”,又说到“西洋药”—— “贴头疼的膏子药,叫做依弗哪”,又说到“俄罗斯国拿孔雀毛拈了线织的——雀金呢”。第六十回说到“西洋葡萄酒”。第六十二回说到“波斯国的玩器”。第七十二回说到一个卖了五百六十两银子的“金自鸣钟”。第九十二回说到值得两万银子的“四种洋货”,“一件是围屏”,“还有一架钟表”。第一百五回抄家单内开列大批洋货,其中有“玻璃大屏二架”,“玻璃盘四件”,“天鹅绒四卷”,“洋呢三十度”,“毪毡三十三度”,“羽缎羽纱各二十二卷”,“钟表十八件”。所有以上的东西,都是外国输入的商品,只是没有发现鸦片。
根据以上的叙述,可以作出这样的概括:第一,当时的商业资本已经开始和手工业生产,特别和工场手工业结合。第二,由于这种历史性的结合,促进了商品生产的发展,发展了原有的和新兴的工商业城市,扩大了劳动市场,引起了农村人口向城市集中。第三,由于农村人口向城市移动,改变了沿江沿海的某城市人口的成分乃至生活方式。第四,通过商品流通的关系,在一定程度内紧密了工商业城市之间的联系,替国内市场的形成打下了基础。第五,国际贸易逐渐发展,中国已经在一定程度内和世界经济发生了愈来愈多的接触。这一切,都表示了在当时的某些大工商业城市的商业活动中,已经有了资本主义的萌芽。
由于商业资本的活动主要的还是从事于商品买卖或高利盘剥,手工业生产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很多中小城市依然保持几百年以前的古老的面貌,这些城市依然是封建统治阶级镇压农民的军事堡垒和政治据点。在这些城市里,除了零卖商人、小作坊以外,就是地主老爷们的住宅,根本没有可以容纳农村人口的余地。
因为商品生产的不发达,中小城市间的联系也很松懈,有些城市,特别是偏僻地方的城市,不但没有和世界经济发生接触,也还没有加入国内市场的活动。
这一切都说明了在当时商业资本的活动中, 资本主义的因素只是萌芽。
五 结束语
根据以上引证的资料和对这些资料的分析,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到十八世纪上半期中国的封建社会已经发展到烂熟的程度,并且在它的内部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这种萌状态中的资本主义因素,以极其复杂的多样的散在的形式和不同的程度,展现于当时某些地区的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某些组成部门中;它出现在农业生产中、手工业生产中,也出现在商业资本的活动中。并且在一定的程度上和一定的范围内对当时的封建经济起了一定的分解作用。但是由于这种因素还是处于萌芽状态,因此它所起的作用,不论在深度上或广度上都没有达到足以摇撼封建社会经济基础的程度,如象上面所说的在农业生产中还是封建地主经济的统治,在手工业生产中,家庭手工业还是象汪洋大海一样游漫全国,在商业资本的活动中,还是商业资本的独立活动和高利贷资本占主要地位。因此,关于十八世纪上半期中国社会的性质,我同意邓拓同志的看法:“作为当时占支配地位的决定着社会性质的还是封建经济,因而当时的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它和以前的封建社会不同的地方,只是在它的内部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
由于当时封建经济体系中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因而在当时的生产关系中,除了封建社会所固有的诸矛盾-农民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的矛盾、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以及民族之间的矛盾以外,又出现了一种新的矛盾——代表萌芽状态的资本主义因素的新的市民和封建地主阶级及其政府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当时的新的市民必须展开对封建地主阶级及其政府的斗争,才能摆脱封建政治和经济的压迫,也才能摆脱封建传统和惯例的束缚,把自己从封建隶属关系中解放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阶级。另一方面,当时的封建地主阶级及其政府为了巩固他们的阶级统治,他们不仅压迫农民,也要反对代表萌芽状态的资本主义因素的市民。他们限制商业性农业经营的发展,限制手工业工场的扩大,限制矿山的开采,封锁商业资本的海洋活动,一言以蔽之,他们利用国家机器抗拒社会发展中的经济规律的实现,迫使这种新的历史因素长期地隶属于封建经济体系之内,为封建制度服务。利用他们的力量促进封建经济的繁荣,促进国防力量的增长,加强对边疆各族人民的武装进攻。应该承认,当时的市民已经开始向封建统治阶级进行斗争,他们是封建地主阶级从来没有遇到的一个新的敌人。但由于他们代表的力量还是处于萌芽状态,由于他们还没有学会利用农民群众去争取他们的历史胜利,因而他们的斗争还不能对封建统治起冲击作用,从而这个新的力量也还不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的威胁。在当时成为封建统治阶级威胁的,还是那些拿起武器来反对封建统治的农民群众。因此,我以为虽然由于新的历史因素的萌芽而使得社会的矛盾复杂化,但作为当时社会主要的支配一切的矛盾,还是农民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的矛盾。《红楼梦》第一回所说的“盗贼蜂起,官军剿捕”,正是这种矛盾的反映。后来嘉庆年间爆发的白莲教,天理教的起义,还是这种矛盾的反映。
以上就是十八世纪上半期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和在这种经济基础上产生出来的阶级关系。《红楼梦》的作者曹雪芹正是生活在这样的社会经济状况和这样的阶级矛盾之中,《红楼梦》这部杰出的文学作品正是创作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中。因此,作者就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在他的作品中反映了他的时代,反映了他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经济情况和阶级关系。
非常明白,在《红楼梦》这部作品中,作者是把一个走向没落的封建贵族地主家庭作为他的主题。也是非常明白的,作者并没有把自己禁闭在这个贵族地主家庭的花园里,他的目光已经越出了大观园的围墙,投射到当时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和每一个阶级的活动。在他的作品中,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的某些部门的情况,也反映了农民和地主的矛盾斗争。他提到了皇帝、贵族、官僚、大大小小的地主、形形色色的商人、高利贷者,也提到了农民、工匠和城市流氓无产者。当然作者并不是企图写出一部十八世纪上半期的经济史或社会史,但是他却有意无意地在大观园的周围安置了十八世纪上半期中国的历史。这些事实有力地粉碎了资产阶级唯心主义者胡适之流所说的《红楼梦》这部书是“空中楼阁”的谬论。
大家都知道,《红楼梦》的作者曹雪芹是一个没落的封建贵族地主的儿子,他所属的阶级是封建地主阶级。但是从他的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于他自己的阶级,特别是这个阶级的当权派,表示了深恶痛绝的态度。他毫不留情地揭露了那些走向没落的封建贵族地主阶级为了维持他们已经不能继续的奢侈、腐朽和堕落的生活而拚命地去寻求金钱,他们从地租中、房租中、高利贷中,乃至不惜用逼死人命的手段去获得金钱二在这部作品中也反映出当时的贵族地主愈是走向没落,愈要用众多的奴婢,用对人类尊严的侮辱来掩盖自己的没落,装饰自己的高贵。同时在他的作品中也可以看到,作者已经意识到象这一类依靠地租、房租和高利贷为生的封建贵族地主,在社会经济的变化中,即使用尽一切的努力,也是不可避免地要走向没落的。这一切都使我们可以看出作者在感情上已经背叛了自己的阶级,可以说他已经是自己阶级的叛徒。
另一方面,作者把他的最大的同情放在那些追求个性发展、想望自由生活而在当时又还是处于被压迫、被剥削、被侮辱的人们身上,亦即放在那些企图挣脱封建政治经济压迫和一切封建统治束缚的人们身上。他反对封建家长制度,反对八股,反对科举,鄙视功名富贵,这些都表示了他不愿意在封建家长制度之下继续生活下去,也不愿意在封建社会中寻找自己的出路。所有这一切决不仅是作者的人道主义精神或者是他个人的性格的表现,而是作者在新的历史因素的影响下,不自觉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正在成长中的新的市民的要求。
由于历史条件与阶级性的限制,《红楼梦》的作者始终没有找到也不可能找到他的希望应该寄托在什么阶级身上,因而他始终没有找到摆在他前面的历史道路。虽然如此,作者的倾向性是很明显的,他反对封建社会中一切过时的、腐朽的、丑恶的东西,他想望一种适合于个性发展的自由生活,并且为了新的生活而进行了斗争。因此,《红楼梦》这部作品就决不象资产阶级唯心主义者胡适所说的是“随手拈来,初无成意”的一部自然主义的作品,而是一部具有鲜明的倾向性、思想性和人民性的杰出的现实主义的文学作品。也决不象胡适所说的它的价值就在于它的“平淡无奇的自然主义”,而是在于他以批判的态度集中地反映了他的时代,完成了他的时代使命。
恩格斯说他从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所学的东西,比从当时所有专门历史学家、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的全部著作合拢起来所学的还要多。我们读了《红楼梦》也有这样的感觉,我们觉得没有一个和曹雪芹同时的历史学家的著作,象《红楼梦》一样用那样具体、生动的现实生活,那样深刻、细致而又大胆的批判态度和高度的人道主义精神给了我们一部十八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历史。
一九五五年五月四日初稿。
同年九月二十九日改定。
注释:
1、《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二年第二版,第二七二页.
2、《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二年第二版,第六二○页。
3、这些数字不一定准确,但这是当时政府征收田赋的依据,至少可以说明这一时期内耕地面积扩大的倾向。
4、钱泳:《履园丛活》,卷一。
5、琴川居士;《皇清名臣奏议》,卷四五。
6、王先谦:《东华录》,康熙朝卷七三,康熙四十三年正月辛酉谕。
7、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三○,户政。
8、《皇清名臣奏议》,卷四四。
9、《清代文字狱档》,纬五辑。吴英拦舆献策案。
10、《东华录》,康熙朝卷四四,康熙二十八年十月:“买慕天颜无锡县田一万顷……苏州、太仓、昆山,吴县、长洲、常熟、吴江等州县俱系徐府房屋田地。”
11、《东华录》,康熙朝卷四四,康熙二十八年九月:“又子本乡平湖县置田产千顷,大兴土木,修整花园。”
12、《东华录》,康熙朝卷四五,康熙二十九年六月。
13、光绪《华亭县志》,卷二三,杂志。
14、《文献丛编》,第八辑,雍正朱批渝旨不录奏摺。川总督黄廷桂、巡抚宪德奏查明岳锤琪房产人口摺。
15、昭槤:《啸亭续录》,卷一。
16、薛福成:《庸盒笔记》,卷三。
17、马国翰:《竹如意》,卷下。
18、邓拓:《论<红楼梦>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载一九五五年一月九日《人民日报》第三版。
19、黄印:《锡金识小录》,卷一,备参上,风俗变迁。
20、乾隆《湖州府志》,卷三九,风俗,引王道隆《菰城文献》。
21、《皇清名臣奏议》,卷四五。
22、《东华录》,康熙朝卷八○,康熙四十六年七月戊寅谕。
23、同上书,卷八四,康熙四十八年十一月庚寅谕。
24、同上书,卷八九,康熙五十一年五月壬寅谕。
25、同上书,卷九二,康熙五十二年十月丙子谕。
26、《东华录》,雍正朝卷一二,雍正六年二月甲辰谕。
27、《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四,户政。
28、王庆云:《熙钥纪政》,卷三。
29、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三年版,第九二八页。
30、同上书,第九四四页。
31、列宁:《俄国资本主义底发展》,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四年版。第四四页。
32、光绪《畿辅通志》,卷七三,物产一,引《帝京景物略》:“天启间建碧差元抬庙,其北土近泉居人以种花为业,冬则蕴火喧之,十月中旬牡丹已进御矣。”
33、光绪《畿辅通志》,卷七三,物产一,引《六街花布》:“草本仡……京师兜树斜街慈仁寺、药王庙花市恒有之。”
34、同上书,卷七三,物产一,引《析津日记》:“京师丰台芍封连畦接畛。担市者万余茎。”
35、李斗:《扬州画舫录》,卷四。
36、《畿辅通志》,卷七三,物产一,引《析津日记》:“天坛生龙须菜,清明后“于市。”37、同上书,引《五京杂俎》:“京师有韭黄,盖地窖火炕中所成,”同卷引《学困佘疏》:“胡瓜出燕京者最佳,种之火室中,逼生化叶,二月初即结小实。”
38、《锡金识小录》,卷一,备参上,场圃之利。
39、范端昂:《粤小见闻》,卷二五,物部五。
40、范端昂:《粤中见闻》,卷二九,物部九。
41、徐锡龄:《熙朝新语》,卷九,引尹会一《敬陈未波疏》:“今棉花产自豫省,而商贾贩于江南。”
42、《皇清名臣奏议》,卷六一:“松江、太仓、通州地方……种(棉)花费力少而获利多……各厅州县农田计之,每村庄知务本补稻者不过十分之二三,图利种花者则有十分之七八。”
43、康熙《靖江县志》,卷六,食货。
44、《畿辅通志》,卷七四,物产二,引《河间府志》。
45、黄可润:《畿辅见闻录》:“直隶保定以南,从前凡有好地者多种麦,今则种棉花。”46、《履园丛话》,卷二三:“余族人有名焜者,住居无锡城北门外,以数百金开棉花庄。”
47、王士禛:《香祖笔记》,卷三:“吕宋国有草名淡巴菰……初,漳州人自海外携来,莆田亦种之,反多于吕宋,今处处有之,不独闽矢。”
48、《皇朝经世义编》,卷三六,户政。
49、《清代文字狱档》,第五辑,吴英拦舆献策案。
50、《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六,户政。
51、吴熊光:《伊江笔录》,卷二:“烟草无益于人,楚省均州一州,湘省衡州一府皆种之。”
52、同上书。卷二:“子驻卢氏,该邑在万山中,民贪利,平日多种烟叶。”
53、《畿辅通志》,卷七二,物产一,引《昌平州志》:“先白浮山村产者(烟叶)良,后城中更甚。”同卷引《热河志》:“奉名淡巴菰,士人亦称为烟,酒陇旁隙地多种之。”又,俞正燮:《癸巳存稿》,卷一一,吃烟事述:“今州县无不种烟……关东烟叶味厚……尤胜建烟也。”
54、《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六,户政;“南郑。城固大商重载此物(烟草),历金州以抵襄、樊、鄂渚者,舳舻相接,岁糜数十万金,可谓好之僻矣”,又:“汉中……烟铺十居其三四。”
55、《清代文字狱档》,第五辑,吴英拦舆献策案。
56、《粤中见闻》,卷二五,物部五。
57、乾隆《六安州志》,卷二三,艺文,《霍山竹枝词序》:“霍为六分邑……地瘠民贫,近县百里皆种茶……民惟赖茶以生,自春徂夏,商贾辐辏。”
58、《熙朝纪政》,卷五,纪茶引:“雍正八年定川茶征税,初论园、论树,至是乃计斤而略增其税。”
59、朱国祯:《涌幢小品》。
60、同治《湖州府志》,卷三○,舆地略,蚕桑上,引胡志及《西吴蚕略》。
61、《皇朝经世文编》,卷三七.户政:“凡有桑树,或估价摘叶,或听民人摘叶赴局,官即酌量给以价值,俾民人知家有桑树,年年可以卖钱,路上野桑亦可摘叶卖钱。”
62、李调元:《南越笔记》,卷一四,蔗:“番禺、东莞、增城糖居十之四,阳春糖居十之六,而蔗田几与禾田等矣。”
63、李调元:《南越笔记》,卷一六,糖:“春以糖本分与种蔗之农,冬而收其糖利……开糖房者多以是致富云。”
64、《东华录》,康熙朝卷九二,康熙五十二年十月丙于谕:“今岁不特田禾大收,即芝麻,棉花皆得收获。”这里把芝麻与棉花并捉,说明了芝麻的种植相当普遍。又,乾隆《广州府志》,卷四七,物产条,引《广州记》,谓广东农户“莳菜为油种。”
65、康熙《靖江县志》,卷六,食货:“民间种花之外,多利蓝为染,取利甚倍,蓝有大蓝、小蓝、槐蓝之别,取靛花为青黛亦甚佳。”又,乾隆《广州府志》,卷四七,物产条,引《广州记》,亦谓广东农种“三蓝以染绀”。又,吴熊光《伊江笔录》上编也说到广东农户种植靛草以及地黄、红花等药物。
66、《皇清名臣奏议》,卷三一,雍正十一年史贻直《筹禁烧锅疏》。
67、《畿辅通志》,卷一○七,略六二,经政一四,榷税条,引乾隆十六年总督方观承奏疏;“宣属十一州县,现在额设缸户,共五百二十一座……延庆,蔚州、保安,宣化,怀安,赤城、怀来七州县内,烧缸五百六十一座。”
68、《畿辅通志》,卷一○七,略六二,经政一四,榷税条,引方观承奏疏:“一则谓骤禁烧锅,恐失业之民多,不知开烧锅者非大有资本不能具房仓什器,屯积粱谷。此种豪民,即不开烧锅,亦可用其资本经商行贾,何患失业?”
69、《南越笔记》,卷一四,蔗:“榨(蔗)时,上农一人一寮,中农五之,下农八之、十之,……辘轳相比若磨然……驾以三牛之牯,辘轳旋转,则蔗汁洋溢,辘在盘中,汁流梢中,然后煮炼成饴。”
70、《粤中见闻》,卷二五,物部五。
71、《清代文字狱档》,第五辑,吴英拦舆献策案:“今种烟之家十居其半,大家种植一二万株,小家亦不减二三千,每万株费工人十或七八,捉粪二三百担,麸料粪水在外。”
72、《粤中见闻》,卷二五,物部五。
73、《皇朝经世文编》,卷三三,户政。
74、《东华录》,康熙朝卷八六,康熙四十九年十一月辛卯谕。
75、《孙文定公奏疏》,卷四,八旗公产。
76、《东华录》,康熙朝卷八○,康熙四十六年七見戊寅谕。
77、《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四,广政。
78、《皇朝经世文编》,卷三九,户政。
79、《孙文定公奏疏》,卷六,复王岐编入内府疏。
80、同上书,卷六,请旨会审疏。
81、《于成龙抚直杂稿》,奏疏,旗棍屠官:“张应秋者,卖身旗下,恣肆无忌,奸淫冯氏而并及有夫之幼女……勒诈银两,或硬派柴草,或隐占地亩,纷纷诈害,以致穷民典身鬻女,填偿棍腹。”
82、《皇朝经世文编》,卷三三,户政:“长老传言:康熙十三年前,均田之法未奉旨通行,差徭偏重,乡民以役破家者接踵,小户附于大户,求为代役。”
83、《皇朝经世文编》,卷三三,产政,王鸣雷《民夫记》:“吏叱官差,官差唤班头,班头唤花户,夫两阶立,鱼贯而入,入右出左,班头押至。锁颈赭衣若囚系,其或隆冬,促缘不掩其长形,肘竹蔑小筐,所载饭食之具,茆柴一小束,瓦瓿熏汗。凡背系薄苇席,俱截草绳缚之,腰袷横数尺粗布,裹八升之黑豆,神宫佛寺,坐无空地。宿败絮展石,伸脚则足出,挛卷则背露。至操舟牵缆弄潮,日行尽夜,辄五百里不得休息,如以少缓,则丁壮数以百鞭……其逃去死亡,于回也不得半。”
84、《东华录》,雍正朝卷一○,雍正五年四月癸丑谕,“山西之乐户、浙江之惰民,皆除其贱籍……江南徽州府则有伴当,宁国府则有世仆……应予开豁为良。”又,同书卷一六,雍正八年五月丙戌“户部议准江苏巡抚尹继善奏:苏州府属之常熟.昭文二县旧有丐户……请照乐籍、惰民主例,除其丐籍……从之。”
85、《畿辅通志》,卷七一,风俗,引《宁河县志》。
86、道光《昆新两县志》,卷一,风俗占候。
87、《锡金识小录》,卷一一,备参上,力作之利。
88、乾隆《元和县志》,卷一○,风俗。
89、吴晗:《明初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载《历史研究》一九五五年第三期。
90、徐一夔:《始丰稿》,卷一,《织工对》:“余僦居钱塘之相安里,有饶于财者,率居工以织,每夜至二鼓,一唱众和,其声昭然,盖织工也。余叹曰:‘乐哉!’旦过其处,见老屋将压,杆机四五具南北向,列工十数人,手提足蹴,皆苍然无神色。”
91、尚钺:令中国资本主义生产因素的萌芽及其增长》,载《历史研究》一九五五年第三期。
92、《文献丛编》,第三十二辑,第四一一六页。
93、《明清史料丙编》,第二奉,第二八六页。
94、同上书,第二九五页。
95、乾隆《苏州府志》,卷二一,公署。
96、《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一九○,内务府库藏织造。
97、同治《上江两县志》,卷七,食货:“乾、嘉间机以三万余计。其后稍稍零落,然犹万七八千。北趋京师,东并高句骊、辽,沈,西北走晋、绛,逾大河,上秦,雍、甘、凉,西抵巴蜀,西南之滇、黔,南越五岭、湖、湘,豫章。两浙、七闽,沂淮、泗,道汝、洛。”
98、续纂《江宁府志》,卷一五,拾补。
99、甘熙;《白下琐言》,卷二。
100、同上书,卷四。
101、同上书,卷八。
102、陈作霖:《风麓小志》,卷三,记机业。
103、乾隆《元和县志》,卷一六,物产工作之属。
104、厉鹗:《东城杂记》,卷下,织成十景图。
105、乾隆《湖州府志》,卷四一,物产(疑“相沿比业”的“比”字有误。)
106、同治《湖州府志》,卷三三,舆地略,物产下。
107、乾隆《潞安府志》,卷八,物产,货属。
108、民国《华阳县志》,卷三四,物产:“旧志云:明季兵燹后,锦坊尽毀……按县治东南城内业杼织者数百家,谓之机房。”
109、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三年版,第三八四页。
110、乾隆《元和县志》,卷一○,风俗。
111、同上书,卷一六,物产工作之属。
112、《凤麓小志》,卷三,记机业。
113、续纂《江宁府志》,卷一五,拾补。
114、山西潞安府也是一个丝织业中心,据《潞安府志》所载,在明代有机户千家,织机九千余张,到明末还有绸机三千左右。但至清初,“止存三百有奇”。当地并不产丝,原料多从别处运来,其所以有这样多的织机,完全是为了挂牌当差,贡奉宮廷。由于工料上涨,产品又不能增价,加以差宫差役的敲诈,以致机户不断破产,然而清朝政府依然要求“以三百张之机,抵九千之役”。因此到了顺治十七年,便发生了“潞安织绸机户焚机罢市”的事件。
115、中国的采矿业在明代已很发达,到了洁初,仍然在广度和深度上继续发展着。依据《清朝文献通考》、《清朝续文献通考》征榷考、《清朝通典》食货典及其他文献所载,顺治年间,山东临朐,招远的银矿已在开采。到康、雍时,开采的矿产已有湖南靖州、广西临桂、云南永北厅和开化府的金砂,云南楚雄、南安、广西贺县的银矿,云南昆阳的铜矿,浙江富阳等县的铜铅,四川印州、蒲江等县的铁矿,以及贵州开州的水银等。乾隆年间是清代采矿业的繁荣时代,当时开采的矿产有湖南会同、宜章、靖州、广西临桂、贵州天柱,云南中甸等州县的金矿,广西贺县、贵州威宁州以及云南许多州县的银铅,湖南沅陵、辰溪、永颐、桑植、绥宁等县的铜矿,湖南常宁、郴、桂、陕西华阴、云南通海等县的黑铅,广西融县、云南弥勒州等地的白铅,以及贵州青平的铅矿,湖南邵阳、武冈、慈利、安化、永定等州县、浙江云和、松阳、遂昌、青田、永嘉、平阳等县的铁矿,蒙自的锡矿,还有奉天北西湖一带的煤矿以及甘肃骚狐泉的硫磺矿。
116、新纂《云南通志》,卷一四五,矿业考,铁矿:“在清代见于旧志号称有额课之铁厂有十四厂。”
117、《云南通志》,卷七四、七五,食货志八之二、三,铜厂。
118、《东华录》,康熙朝卷九一,康熙五十二年五月。
119、《皇清名臣奏议》,卷三九。
120、王文韶:《续云南通志》,卷四五,厂员,引光绪八年云贵总督岑毓英、云南巡抚杜瑞联奏稿。
121、《东华录》,康熙朝卷九一,康熙五十二年五月庚辰谕。
122、《皇清名臣奏议》,卷三二。
123、乾隆《蒙自县志》,卷三,厂务:“开一硐口,有十石米分做者,有二十石米分做者。”
124、同上书,卷三,厂务。
125、严中平:《清代云南铜政考》,中华书局一九四八年版,第五七页。
126、乾隆《蒙自县志》,卷三,厂务。
127、《皂清名臣奏议》,卷三二。
128、嘉庆重刊《宜兴县旧志》,卷一,风俗。
129、乾隆《潞安府志》,卷八,物产,货属。
130、褚人获:《坚瓠广集》,卷一。
131、《南越笔记》,卷五,铁:“凝铁一版……凡十二时,一时须出一版,重可十钧;一时而出二版,是曰双钩。”
132、道光《佛山忠义乡志》,卷六,乡事;“天启二年……炒铸七行工匠纠众狂燥……”,又:“六年……耳锅匠并锯柴工与诸炉户哄争,毁陈达逵房屋。”
133、道光《佛山忠义乡志》,卷五,乡俗气候。
134、《南越笔记》,卷五,铁。
135、乾隆《广州府志》,卷首。
136、道光《佛山忠义乡志》,卷一一,艺文下,洗沂《佛山赋》注。
137、《南越笔记》,卷五,铁。
138、王守基:《盐法议略》,卷二,四川。
139、《皇朝经世文编》,卷五○,户政。
140、《皇朝经世文编》,卷五○,户政。
141、刘继庄:《广阳杂记》,卷一。
142、《皇朝经世文编》,卷五○,户政,吕星垣《盐法议》:“两浙鱔志,户口四百六十七万四千二百七十二,灶丁十九万七十六百十四。”
143、《皇朝经世文编》,卷五○,户政。
144、乾隆《广州府志》,卷四七,物产。
145、《盐法议略》,卷二,广东。
146、道光《浮梁县志》,卷首,沈嘉征旧序。
147、同上书,卷二,风俗。
148、《江西通志》,卷九三,陶政,引唐英《陶事图说》。
149、道光《浮梁县志》,卷八,食货陶政。
150、道光《浮梁县志》,卷八,食货陶政。
151、同上书,卷二一,艺文诗录,《窑民行》。
152、同上书。卷二,风俗:“每窑一座需工数十人,一有所拂,辄哄然停工。”
153、《东华录》,雍正朝卷二,雍正元年五月戊戌谕。
154、嘉庆《扬州府志》,卷七二,杂志。
155、《东华录》,康熙朝卷九八,康熙五十五年十月壬子谕:“朕南巡过苏州时,见船厂,问及,咸云:‘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
156、道光《厦门志》,卷一五,俗尚:“有倾产造船者……舵水人等借此为活音以万计……船工大盛,安其业者多移居焉。”
157、严如煜:《三省山内风土杂识》。《丛书集成》本,第二二页。
158、《钦定工部续增则例》,卷五七。
159、列宁:《俄国资本主义底发展》,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四年版,第三九六页。
160、同上书,第三九七页。
161、同上书,第三八七页。
162、《东华录》,康熙朝卷四四,康熙二十八年九月。
163、同上书,康熙二十八年十月。
164、《庸盒笔记》,卷三。
165、王先谦:《东华续录》,乾隆朝卷二○,乾隆九年十月
166、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三年版,第一三一页。
167、同上书,第一三○页。
168、《大清会典事例》,卷七六四,刑部,户律钱债,引雍正五年谕。
169、《东华续录》,乾隆朝卷二○,乾隆九年十月。
170、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四年版,第四○六页。
171、列宁:《俄国资本主义底发展》,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四年版,第一五七页。
172、《广阳杂记》,卷四。
173、《南越宅记》,卷五:“佛山有真武庙, 岁三月上巳,举镇数十万人竞力醮会。”
174、道光《佛山忠义乡志》,卷一一,艺文下,引梁序镛《佛山赋》。
175、顾禄:《清嘉录》,卷五。
176、《熙朝新语》,卷一六。
177、《履园丛话》,卷一四。
178、范锴:《汉口丛谈》,卷三。
179、陆以況:《冷庐杂识》,卷八,土物。
180、列宁:《俄国资本主义底发展》,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四年版,第一一页。
181、同治《上江两县志》,卷七:“攻韦之工聚牛头巷,通济门外民善柔治竹木、雕刻文字为折扇……城内民剪通草茸綵为花。”
182、道光《浮梁县志》,卷二,风俗;卷八,食货陶政。
183、道光《佛吐!忠义乡志》,卷五,乡俗。
184、张伯行:《正谊堂文集》,卷三八,告示三:“除年力精强、懒惰自弃,理应以厉言教导,俾其习艺佣工,自食其力,不当在周急之例。”
185、《皇朝经世文编》,卷五○,户政。
186、《续云南通志》,卷四五,厂员,引岑毓英、杜瑞联奏稿。
187、《锡金识小录》,卷一,备参上,力作之利。
188、《履园丛话》,卷二四,杂记下。
189、道光《佛山忠义乡志》,卷五,乡俗习尚。
190、道光《佛山忠义乡志》,卷一三,乡禁,举人区宏绪禁设硝厂碑:“乾隆四十四年九月内有李润汉、冯焕承办高要县麒麟硝厂,瞒禀迁在佛山栅下河旁设厂,未经详准,遽行筑遣。阖镇绅耆行铺人等以其干碍水道,贻害无穷,各联名上控,蒙宪批饬禁押拆,永利商民,并准录批勒石,以杜后患。”
191、《清嘉录》,卷五,关帝生日。
192、《白下琐言》,卷四:“蒋公庙祀汉蒋子文,后殿有女像,其妹小姑也,俗讹为织女,又称为云机娘,机匠祀之。”
193、《东城杂记》,卷下,机神庙碑:“(杭州)城东旧有机神庙,地狭制陋,隶于局者与自为缯以鬻者.率私钱拓而新之。”亦见《杭州府志》祠庙引。
194、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九,事语,贪吏。
195、乾隆《湖州府志》,卷三九,风俗。
196、《锡金识小录》,卷一,备参上,风俗变迁。
197、《履园丛话》,卷七,骄奢。
198、《扬州画舫录》,卷四。
199、《履园丛话》,卷七,醉乡。
200、《皇清名臣奏议》,卷二四,康熙四十一年山西道试监察御史刘子章《奏请裁节外官家口疏》:“见外任官员,除携妻子兄弟而外,其奴婢有多至数百人,甚至千余人者。”
201、同上书,卷一五,湖广道试监察御史萧震《请正人心以维世道疏》:“闻大名游击有宜大名者,家蓄优伶数十人,昼夜酣歌。”
202、黄钧宰:《金壶浪墨》,卷一,盐商:“左右执事类皆绮岁俊童……其服役堂前而主人终世茫然者,不知凡几。”
203、《履园丛话》,卷一四:“毕秋帆尚书镇楚时,尝失火烧粮船一百余号,客商船三,四千只。”
204、《皇清名臣奏议》,卷一,顺治元年兵部右侍郎金之俊奏漕务八要:“查前胡粮船约万只,近年冻损及烧毁甚多……为今之计,除搜整旧船外,江南投顺各将兵船颇多,择其坚完者改作粮艘,不足再议造可也。”
205、《东华录》,康熙朝卷五五,康熙三十四年六月庚申谕:“从来总漕未尝禁漕船带货,而漕运并未迟误……装带些微货物,于事何妨?”
206、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一二:“余乡产枣,北以车运贡京师,南随漕舶以贩鬻于诸省。”
207、《皇清名臣奏议》,卷六七
208、《熙朝新语》,卷九,引尹会一《敬陈末议疏》。
209、乾隆《湖州府志》,卷四一,物产:“各直省客商云集贸贩,里人贾鬻他方,四时往来不绝。”又,乾隆《潞安府志》,卷八,物产,货属,丝:“近桑蚕渐废,所出无几,潞绸所资,来自远方川。浙之地。”
210、《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六,户政,岳震川《府志食货论》。
211、同治《上江两县志》,卷七,食货。
212、郭琇:《郭华野先生疏稿》,卷五,纠参州牧:“该州(彝陵)有川客贩卖耕牛,每次一二千只不等。”
213、咸丰《阆中县志》,卷三,物产:“猪虽家家所饲,然亦不足以应本地之需.贩者多于甘肃阶州文县所属采买。”
214、《东华录》,雍正朝卷二二,雍正十…年正月丁亥谕:“川省为产米之乡,历来听商贾贩运,从长江至楚,以济邻省之用。”215、道光《济南府志》,卷一三,风俗:“章丘……邑中铁业甲山东,工良器坚,散行奉天、直隶、山西、河南、江南数省。”
216、严中平:《清代云南铜政号》,中华书局一九四八年版,第一二——一九页。
217、《东华录》,康熙朝卷九八,康熙五十五年十月壬子谕。
218、道光《厦门志》,卷五,洋船条。
219、《粤海关志》,卷二四。
220、梁田:《庭立记闻》,卷四。
(资料来源:《翦伯赞历史论文选集》人民出版社1980年2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