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政府在水路要冲和商品集散地,设置收税关口,对过往货物和船只,征收货物税和船料,所征税费称为关税。明代人对征收关税的关口,称为钞关,对征收竹木的关口,称为抽分局厂。清代前期人或称榷关,或称钞关,或称某某关,称谓各异,原无一定,本文统一将这些税口,称为税关。清代前期是中央集中财政,没有中央税与地方税之分,也没有中央关税与地方关税的区别。而实际上,除了中央政府设置的税关之外,各省也都设立多个税口,这类税口与中央政府设置的税关,不仅税款数量少,而且管理制度也颇有不同。为了研究关税制度的方便,有必要将各关进行分类。
对于中央关与地方关的划分,祁美琴已有研究,[①]祁文认为:“地方关与地方关税是两个概念,地方关是指其隶属关系与户关不同,而地方关税的来源,根据有关资料提供的信息,既有来自户关的税款,也有来自地方关的税款。”从财政税收的角度看,地方关征收的税款,就是地方关税,与行政属性是两回事。本文将征收中央关税的关口,简称为中央关,将征收地方关税的关口,简称为地方关。本文将对两类关的划分及相关问题进行论述。
一、中央关与地方关的划分
根据现代经济学对财政税收的管理权,“某一种税收的征收权和收入支配权,由哪一级政府来行使,作为标准”,【1】(P.84)可以把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税是指由一国中央政府征收管理,其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的税种。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其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的税种。”“税种划分的原则,一般是把需要由全国统一管理、税源集中、收入较大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而把一些与地方经济联系比较紧密、税源比较分散的税种划
分为地方税。”【2】(P.306)从中可以看出,现代经济学中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的标准,一是征收管理权,归哪级政府行使。二是收入支配权,归哪级政府掌握。
如果用以上两个标准来判断,应该说,在康熙、雍正《大清会典》、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嘉庆、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户部则例》、《工部则例》等官方原始文献中,所列出的税关,绝大多数都属于中央关。清代是专制体制,财政大权集中于中央,关税征收与管理权,由中央政府掌握,主要体现在任命税官方面。管理税关的官员,或由中央政府委派专任监督征管;或由中央政府令督抚兼理,也就是由督抚派知府,或道员等官管理。由中央政府管理的税官职衔有三种,即监督、兼管、督理。一般来说,某一关在不同时期管理官员的职衔是不同的,但无论税官的级别高低,都不会影响该关的属性。例如:崇文门,康熙以前,归中央派员管理。康熙4年,“崇文门归治中”,即由顺天府兼理,但崇文门税关仍是中央关。康熙7年,恢复中央派员管理。【3】(卷34,户部18,课程3,《关税》)雍正元年,上谕:“崇文门无地方官可交,仍差内务府官。”【4】(卷201,工部5,《抽分》)可见崇文门税关是中央关无疑。但从征管官员的职衔看,有督理与监督并存的情况。雍正7年,户部议复督理崇文门商税佛伦的题本称:“以上议定应增应减条款,行令该监督李延禧一并刊入则例,竖立木榜,晓谕商民。”[②]在这里,督理与监督不是同一人,督理的职衔显然比监督高,由督理题本。但督理与监督也不是长期并存。乾隆43年至51年,崇文门监督由步军统领和珅充任。到51年,和珅被授“文华殿大学士,诏以其管崇文门监督已阅八年,大学士不宜兼榷务。且锡宝劾其家人,未必不因此,遂罢其监督。”【5】(P.10754)但无论监督,还是督理,从管理形式上看,大权都是由中央政府掌握。由中央政府令督抚兼理的情况,在官方原始文献中,称地方官监收,或称兼管。“嗣后税务,交与地方官监收,则于钱粮地方,大有裨益。著议奏。遵旨议准,淮安等九关,俱交与巡抚委员兼理外,嗣后九江、浒墅、扬州、龙江、芜湖、太平、赣关、粤海、浙海九关,停遣官员,交与该抚令地方官兼管。” 【4】(卷201,工部5,《抽分》)祁文专节论述地方政府全面接管税关的提法,似乎不妥。因为交与地方官管理,与地方政府全面接管是不同的。其实,总督兼理也好,巡抚兼管也好,他们都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地方政府管理权,他们是代替中央行使权力的。正如雍正所称,“督抚系封疆大吏,更当仰体朝廷归并之意,关政不得视为带理,漫不经心,误任属员,听其剥削。”【6】(卷16,P.269) “将关差并归巡抚兼管,以巡抚为封疆大吏,必能仰承德意,加惠商旅也。”“尔等受朕委任之重,……必期商民有益,方为称职。”【6】(卷26,P.399)。
再看税款支配权。这些税关征收的税款,仍然沿袭明代的规定,税官每日将税款,交本处关库收存。季满再委官,解交户部。【7】(顺治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御史伊闢题本)康熙55年改定,“将交与巡抚监收之关税银两,俱令其岁底汇解。”【4】(卷52,户部30,课程4,《关税》)一般“每十日一次传布政司库官,当堂拆兑,封贮藩库”,【8】(第7册,P.1246)“照例按季解部。” 【4】(卷52,户部30,课程4,《关税》) “凡工关解饷,潘桃口、古北口、杀虎口岁入节慎库,余输户部。”【9】(卷75,《工部·关税》)雍正时还规定,正额解交户部、工部,盈余银“解交内库。”【10】(第2册,P.771)督抚没有独立支配税款的权力,如果本地使用,需另折奏请截留。“岁额之外,所有羡余,该抚奏闻起解。应赏给者,再行赏给。尔等会同户部、工部议奏。”【6】(卷2,P.52)芜湖、凤阳两关,盈余银请“解贮安徽藩库,遇米贱之时,散于各州县买谷存贮,以备赈济之用。”【10】(第8册,P.522)荆关税银,除正额“按季交贮藩库,汇行解部外”,请将所收盈余,年终交藩库,另奏听候拨用。【10】(第9册,P.278)
实际上各省也存在一些税关,或称税口。四川省“查川省各关口收税,如成都府、广元县、阆中县、雅州、永宁同知、夔州府、建昌通判、薄江县、富顺县、遵义府等十处。”【10】(第9册,P.327)康熙21年,任贵州省湄潭县知县的杨玉柱称,“入黔以来,重重关税”,关关征税,虽分小税、大税,但设有税关是事实。【11】(卷3,《革弊条议》)雍正10年,“贵州婺川县濯水地方,设立税口,征收盐税。”【12】(卷195,《户部·杂赋·落地牛马猪羊等项杂税》)贵州永宁县与四川叙永厅同处一城,原各隶两省,“各设税口,征收盐杂等课。”以后改归四川省,裁革县税,只征厅税。【13】(卷67,食货志6,《榷政·杂税》)乾隆4年,广东省“广州等十四府州县,经征广埠商税,并佛山埠等二十三处税口,应征税课,均系历年相沿,按则按额征收完解。”【14】(卷167,经政略10,《商税》)乾隆10年,云南省“开马白税口。”【15】(卷27,征榷2,考5089)以后,巡抚江兰又奏称,“新设税口,试抽定额,并查办小钱等事,览奏俱悉。”【16】(卷1489,P.928)其他省区亦有设立的税关,这里不一一列举了。
这类税关,与中央关由督抚监收、兼管不同,设立税口时,虽然需要由督抚奏报,中央批准,但具体征管,则由知府、同知、知县等地方官,征收一年后,以所收实数为定额,只不过这些税关征收的税款远比中央关数量少。四川“保宁府阆中县榷关,设康熙十九年,每年正额杂税银一百零八两七钱六分五厘九毫,遇闰增银一十二两八钱七分七厘八毫,系阆中县知县征收,解交藩库。”【17】(卷16下,《榷政》)雍正7年“甘肃靖远县之锁桥,中卫县之闇门,各设税口,令靖远同知、中卫知县稽查征收,按季造报。”【12】(卷195,《户部·杂赋·落地牛马猪羊等项杂税》)甘肃巡抚鄂乐舜“请自乾隆癸酉年为始,将各税口,分归本地州县,就近征收。”【18】(第4辑,P.486)雍正8年,“云南开化府属马白地方,与交趾都龟银铜各厂接壤,商贩往来,设立收税所一处,令同知管理,俟一年后,将所收实数作为定额。” 【12】(卷195,《户部·杂赋·落地牛马猪羊等项杂税》)乾隆8年,“贵州总督兼管巡抚事务张广泗疏称,新设鸭池河税,计一年收银一千二百四十八两零,饬令清镇县每年照此数征解。从之。”【16】(卷189,P.431)尽管各省每年也要将所收税款数量上报中央,但税款归于该府杂赋项下奏报,留存布政司库,作为地方公费。嘉庆4年,甘肃嘉峪关新设玉税,“尽收尽解,按季解交肃州,解司报部。” 【12】(卷195,《户部·杂赋·落地牛马猪羊等项杂税》) “查得黔省各州县征收盐、杂二税,其正额银两每年入地丁项下奏销。所收税羡,系归入耗羡册内报销。久经按年办理在案。”【19】(A226-33,B127025~127032)
不过对地方关,清代人有自己的划分方法。清代前期商税包括关税、落地税和杂税,其中杂税在官方文献中是单独成章的,所以很明显的分离出来。“不随地丁者曰杂赋。杂赋有课(……),有租(……),有税(杂税有当税、有牙税、有契税,各省皆征之。其余或有或无,原编不一。其目有牛税、马税、驴骡税,有鈩税、有酒税、有坑税、有铁税、有茶税、有木筏税、有烟税、有靛税、有曲税、有石膏税。市集之地有落地税,皆随征随解,附于地丁奏销。至各关关税则监督奏销,不列于杂赋。)”【20】(卷18,《户部》)关税也被称为过税,落地税也被称为坐税。“查甘省税课,除牙帖等项外,有商畜二税,内有过税、坐税之分。过税系贩往别地货物,即纳过路之税。坐税系置买别地货物,到店发卖,即为落地税银。”【15】(卷27,征榷2,考5085)在康熙、雍正《大清会典》等官方文献中,落地税是附于杂赋项目之下的。例如:“福建共银三万四千八十四两九钱三分零,内闽安、竹崎、崇安、浦城、杉关等五关,并税课司额征银一万四千五百六十六两六钱零。”【3】(卷35,户部19,课程4,《杂赋》)雍正朝《大清会典》所记亦同。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关税项目中,有了较清楚地划分。“闽安关税二万三千三百六十五两有奇。(系落地税,地方官随时地酌收,无定例。)”【21】(卷47,《户部·关税上》)类似这样在括弧中加注释的情况,嘉庆、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则例》等官方文献,亦如此。“闽安关额银一万七千三百五十五两有奇。(系落地税,地方官随时地酌收,无例。)”【12】(卷188,《户部·关税》)所不同的是嘉庆、道光时的官方文献,在杂赋项下,单独列有落地税一目,由此将部分落地税与关税划分出来。康熙42年,山西“雁门、卧口二处税课,令太原府知府征收。俟一年满,将银两报部,作为定额。”【4】(卷53,户部31,课程5,《杂赋》) “直省征收落地税银,在府州县城内者,照例征收。其在乡镇村落者,全行禁革。”【23】(卷41,《关税·落地税银》)落地税、杂税都是由地方官征收。康熙21年“设成都府四门杂税。又设雅州府榷关,每年税银,俱系知府征收。”【13】(卷67,食货志6,《榷政·杂税》)“今查各属地方所有落地课税,俱系尽数报明,归县征解。”“朕即位以来,屡有臣工条奏,各处地方官征收落地税银,交公者甚少,所有赢余皆入私囊。”【6】(卷89,P.193)从以上表述的情况看,应该说,凡是征收落地税、杂税的关口,都属于地方关,也就是说,地方关征收的商税,或是流通税,或是落地税,或是杂税,不象中央关那样,所征税款绝大部分是流通税。祁文认为:“如果说,户关税主要征收正税、商税、船料的话,而地方关则主要征收商税(即落地税)。”似与实际不符。另外,祁文从“由户部的贵州清吏司负责”,与“由所在直省或有关各清吏司管理”,两个条件来区分中央关与地方关,似乎也不太合适,因为税关是经济范畴的事物,从财政税收的角度分类,更显合理。
此外,直隶、山东还有征收沿海商船的海税,也属于地方杂税类。祁文将天津海税单独列出,表明为中央关税,似可商榷。直隶永平府理事同知,每年征收滦州、宁河、乐亭、天津等州县,“海税银万一千二百八十五两四钱八分有奇。”【12】(卷195,《户部·杂赋·落地牛马猪羊等项杂税》)山东“胶州、莱阳二处,抽收海税一案,经升任布政司张保于署理抚篆时,题请胶州定额银七千五百四十两。莱阳定额银七百七十两,每年照数征收。”【10】(第9册,P.540)
天津开始征收海税,当在康熙年设立四海关之后。咸丰10年天津设立海关收税,称“洋税”。【24】(卷6,《海防兵制·附海口通商》)雍正时,由管理天津关税务的官员,兼征海税。雍正5年,“直属津军同知衙门,有额征海税一项。”【10】(第10册,P.636)第二年,“代理天津关务同知章尧迈、陈寿樊,因兼管海税,造册迟延,”被革职。【10】(第13册,P.45)所以,天津税官兼管海税的时间很短,以后由知县管理。“天津大沽口贩卖杂粮商船,饬令天津县查明取结,一例给与照票。其海口税务,即交与知县管理,并令大沽营游击验票放行。将每季所放之船,造册报部。所给照票,或有破烂,令船户呈请更换。其宝坻北塘海口大小商渔船,一应挂号给票使费,亦令严行禁革,交与该县给发照票,按额征税,尽收尽解。”【21】(卷50,《户部·杂赋下》) “奉天海洋贩运,始于乾隆四年,其实康熙年间,郑世泰奏准后,贩运者已不乏人。如郑尔端、蒋应科、孟宗孔等,其最著者也。自奉乾隆四年谕旨后,贩运者益夥矣。从前不过十数艘,渐增至今已数百艘。”【24】(卷6,《海防兵制·附海口通商》)
天津关税与海税不同之处,先是正额、盈余银数量的区别。雍正元年,天津关每年定额“四万四百六十四两。”“铜斤水脚七千六百九十二两三钱一分二厘五毫。”【25】(P.17)乾隆时,天津关税定额“七万四千五百六十九两。”【9】(卷16,《户部·关税》)嘉庆年间,变更各关税盈余银时,天津关二万两盈余银未变。光绪时,天津关“额税银四万八千一百五十六两有奇,赢余二万两。”【22】(卷234,《户部·关税》)天津海税,在乾隆以前,没有定额。乾隆时,“随征随解,岁无定额。”【26】(卷12,《田赋志·附关税》)嘉道年间,天津海税不断增多,不仅有了正额,还有盈余,道光时,天津关“海税每年定额收银四万两,以二万六千两作为正额解部,以一万四千两作为盈余,以外如再有余项,作为溢余尽数报明。”【7】(道光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直隶总督琦善题本)
其次是税款贮存、解向不同。雍正2年,天津关税盈余银,应解内务府库,简称内库。如地方需用,要奏请允准。天津等九关,“俱交与地方官兼管。其应解正项钱粮外,所得盈余银二十二万一千两,与税课按季附解,交送内库等因具奏,行文在案。”【27】(登录号070226)天津关改委通永道征管,盈余银“仍照例解部外,实存盈余银一万六千五十八两,应否径解内库,抑令解贮守道库内,拨发天津建仓之用,臣未敢擅便。”请旨。【10】(第3册,P.659)天津海税,属于地方杂税类,解贮藩库,归地方公用。道光时,直隶总督琦善称,天津海税正额“同盈余银两,一并解贮藩库,充地方公用。”【28】(道光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不过,也有一些例外,康熙、雍正《大清会典》关税项目中,并没有武昌厂关的记载。【3】(卷34,户部18,课程3,《关税》)《汉阳府志》的作者说:“《大清会典》此税不载于户部各省关税之下,载于工部杂税、落地等税项下,名船料银。”【29】(卷23,《食货志·关税》)武昌厂关事,可以在杂赋项目下找到。【3】(卷35,户部19,课程4,《杂赋》)乾隆时,武昌厂关才被列入关税项目下。【21】(卷47,《户部·关税上》)嘉庆、光绪记载亦同。
穵运厅“旧系通永道所辖,康熙三十九年,改归坐粮厅征收。”【4】(卷52,户部30,课程4,《关税》)乾隆时称,通州分司,即坐粮厅。【21】(卷47,《户部·关税上》)穵运厅、居庸关,虽然是中央关,但也存在记载不同的情况。康熙4年,各关税交地方官管理时,将“穵运厅归通蓟道。居庸关归昌密道”,征收税课。【3】(卷34,户部18,课程3,《关税》)但在康熙朝《大清会典》杂赋项目下,同样有穵运厅、居庸关等税关的记载。直隶“穵运厅额征银六千三百三十九两二钱六分(旧差部员,今隶通永道)。居庸关额征银三千两(旧差部员,今隶井陉道)。”【3】(卷35,户部19,课程4,《杂赋》)在同书中,分别记载在不同的项目之下,说明在康熙、雍正年间,关税和落地税的划分还很模糊,但穵运厅、坐粮厅、居庸关仍是中央关无疑。康熙8年,通州坐粮厅等九关,“原系臣部官员差遣,应仍旧例”。“穵运厅额税银六千两零。居庸关额税银三千两零。徐州仓征收税银三千两零。德州仓征收税银七百两零。此四差,税额俱少,应交与地方官征收。从之。”【30】(卷28,P.387)康熙51年,“坐粮厅衙门,督理通州张湾等处落地税务,额外赢余,以为挑浅及修理坝闸之用。今绕道避税者,多于黄村地方,设夫役稽查,商贾货物,照例征税。”【4】(卷53,户部31,课程5,《杂赋》)康熙末年,坐粮厅被中央委派专任监督,“坐粮厅监督图临等,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到任起,至雍正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二年差满。”【10】(第4册,P.174)居庸关,康熙41年,“归并张家口”。【4】(卷52,户部30,课程4,《关税》)到乾隆年间,落地税与关税的区别,逐渐清晰。乾隆8年,在坐粮厅商税则例改革中,原税则中有“伏地字样,行据该厅声明,即系落地,应一并更正。”【31】(卷68,《税则·坐粮厅商税则例》)
二、在中央关与地方关之间变化的税关
明代广西梧州、浔州两厂关延续到清代,据笔者掌握的资料,自顺治、康熙以来的官方文献都缺乏记载,可能是当时疆域没有完全归入清朝版图所致。但是到了雍正时,两厂征收的税变为落地税,被列入杂赋项下。雍正4年,“梧、浔二府税银,令该抚将实在征收之数,详悉确查,另委廉干能员监收。每月尽收尽解,一年之后,视收过税银,于旧定解额外,赢余若干,据实定议具奏。其各省地方官落地税银,亦交与各该抚,除每年征收正额外,倘果有赢余,尽数详报该抚,据实报部。”【4】(卷53,户部31,课程5,《杂赋》)乾隆时,“广西梧厂税六万三千八两有奇。(系落地税,地方官随时地酌收,无定例。浔厂同。)”【21】(卷47,《户部·关税上》)但从乾隆32年广西巡抚宋邦绥的奏折,将梧、浔两厂税与各府州县杂税,分别奏报的情况看,两厂还应该是与地方关不同的中央关。“粤西各府州县经征杂税,均系按年征收截数至次年五月汇入地丁册内,具题奏销。惟梧浔二厂税银,向不按年计算,而以次数造报,每隔一年之后,始行奏销。如乾隆三十二年三月造报之册,乃系三十年之征税,非三十一年之税课也。溯其由来,缘雍正四于清查税银案内,接准部咨,行令委员监收,即以接征月日为始,不论有闰无闰,总以扣足十二个月期满作为一次报销。故遇闰之年即赶前一月,扣算期满久之积闰成岁以致月换年移,而奏销之期仍于每年三月办理一次。此现在逾隔一年造册具题之原委也。臣查梧、浔两关税务,例委梧州、浔州二府,就近征收。每岁共应解正额、盈余等项银一十万八千八百余两。其所收税银,每年有赢无绌,系按季报解,具批申送臣衙门,核明饬发藩司,兑收贮库,以为凑拨本省兵饷,及支给各官养廉之用。”【18】(第28辑,P.162~163)在嘉庆、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关税项目中,也提到梧、浔两厂,列在关税项下,均未加括弧注落地税,所以两厂还是中央关。乾隆36年,“梧厂裁减公费,归入正税银一千四百七十三两有奇。浔厂裁减公费,归入正税银九百十有五两有奇。”【12】(卷190,《户部·关税》)乾隆41年,“梧厂额税银五万四千六百二十一两有奇。盈余七千五百两。凡商贩货物,均分地道计数科税,照部颁现行条例征收(乾隆四十一年定,浔厂同)。浔厂额税银三万八千六百六两有奇,盈余五千二百两。” 【12】(卷188,《户部·关税》)
潼关,明嘉靖12年,在陕西潼关、大庆关设官,“验税商货。”【32】(P.257)天启7年,“免榷潼关、咸阳商税。”【33】(卷22)在征收商税的同时,这些地方也设有税课司。“西安、潼关、三原、龙驹寨、大庆关等处,原设税司,并咸阳筏税,在明时各有额数,用资军需。”【34】(P.9)顺治3年开始,委官抽税。顺治10年,陕西巡抚高尔位题本称,“查得潼关商税旧例岁增至七千一百两,自顺治三年内起,以至九年终止,收解税数递益。况此时商贾大通,其税自是渐增,非酌并责成专官料理,恐此中之弊未易穷者。再查潼关设有一道□卫,又有西安府抚民同知分署,亦驻此关,虽各有职司之事,俱可以兼理税务。臣谓宜将潼关税务,或于该关道厅卫三官内,择其一员而归并,专司料理,庶杜委署者之觊觎,则商贾通而国课裕矣。”【27】(登录号086049)可见,顺治年间,潼关已经从明代的税课司,变为税关,并由中央委派官员,或派专官征管。有人称:“考自清初康熙年间设立税务,归户部主管,由驻关潼商道兼辖,其名曰商税税则。”【35】(税务篇)似有误。
康熙19年,“潼关、山海关,照例差六部满官一人。潼关兼收大庆关、龙驹寨三处税课。”【22】(卷236,《户部·关税》)康熙21年,“停差潼关、山海关部员,仍交地方官分管。”【3】(卷34,户部18,课程3,《关税》)康熙40年,“陕西三原县征收商税银,于潼关、龙驹寨、大庆关三关兼并征收。”【4】(卷52,户部30,课程4,《关税》)雍正10年,潼关税归于落地杂税项下,下降为地方关。“陕西潼关、咸阳、凤翔等处商筏蓄马等税,委官监收一年,共收过正余银四万三千八百八十六两一钱有奇。自雍正十年为始,统以定则正税报解,仍于年终将一年收过实数,并有无增减之处,先行据实造册报部,以便于次年奏销案内核封。”【12】(卷195,《户部·杂赋·落地牛马猪羊等项杂税》)乾隆11年,由于陕西省各地的税课征收不足额,巡抚陈宏谋与总督商量,改派道员征收,这次改派,是陕西省内的官员调整,也说明这时的潼关是地方关。“陕省商筏、牲畜税课,自雍正十一年于清查税银事案内,委员监收,著有定额,计陕省税课共银四万三千八百八十两零。乃自定额之后,节年经收,除龙驹寨一税,历有盈余外,其余各税不论额多额少,在在缺额。至乾隆六七两年,具报缺额尤甚……本都院与督部堂面商酌定,除延安税已据该司详请,仍归延安府知府经收,业已批准在案,所有西安省城税务应归西安府知府征收。潼关商税应归潼商道征收,汉中府税课司税应归汉中府知府征收,凤翔府税务应归凤翔府知府征收,榆林县商税应归榆林府知府征收,大庆关商税应归同州府知府征收。龙驹寨税务应归商州知州征收。”【36】(《饬委大员监收税课檄》)到清代后期,潼关又出现在官方原始文献中,【22】(卷234,〈户部·关税〉)说明再次升为中央关。
直隶龙泉、紫荆各关口情况也经过变化,笔者没有掌握顺治年间记载龙泉各关、紫荆各关的史料,但从康熙4年,各关税交地方官管理时,将“龙泉各关口归并井陉道。紫荆各关口归直隶守道”的记载看,【3】(卷34,户部18,课程3,《关税》)此前龙泉各关口与紫荆各关口无疑都由中央政府派官管理,应该是中央关。但康熙朝《大清会典》杂赋项下,同样有龙泉、紫荆等关口的记载。直隶“龙泉、紫荆等关口税银一千一百三十七两五分(以上拨充兵饷。如有余剩解部)。”【3】(卷35,户部19,课程4,《杂赋》)这时的关税与落地税虽然没有明显的划分,但从实际情况看,龙泉、紫荆各关口征收的不是落地税,而是流通税。“臣所辖固关、龙泉、倒马、插箭、茨沟五关营,经抽驼税,自雍正四年八月初一日起,至年终止,除正额外,所有余羡银二千三百两零。”【10】(第9册,P.544) “直隶正定府属之插箭岭、倒马关,及所属之上城铁岭口,既收货物牲畜之税。而出入往来空身之人,向例复收税钱,著永行停止。”【12】(卷197,《户部·杂赋·禁例》)固关处于直隶井陉县与山西平定州、盂县、寿阳县等必经之处,商人运私盐,过关贩运。“固关抽收税务之隘口,历来俱放行盐驮,每年所过之盐不下数百驮之多,按驮抽取税钱十文。”【37】(第15辑,P.146)这些税关有的由军队官员征管,有的由巡抚管辖,税款正额解藩库,余羡由军队使用。“臣今以固关、龙泉二处委令臣标左营游击胡兆吉。倒马、茨沟二处,委令右营进击董芳,各选殷实老成之人,前赴该关营协同监收。其插箭岭一处,臣委人前往监收,俱于本年八月初一日为始,每季按照原额将正项存留解交藩库。”“再查紫荆、马水、白石沿河等关口,原系正定镇所辖地方,康熙二十七年改隶巡抚,今不属臣管辖。”【10】(第7册,P.798~799)“荷蒙天恩,赏给修理监甲、帐房、锣锅,除用过外,尚剩银五百七十九两,缴交正镇中军,存贮在案。”【10】(第12册,P.339)自乾隆以后,官方文献在这些关的名称之后的括弧中注明是落地税,龙泉各关口与紫荆各关口也正式归为地方关。龙泉、紫荆等关口“(系落地税,地方官随时酌收,无定例。)”【21】(卷47,《户部·关税上》)此后嘉庆、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户部关税项目中都如此。乾隆29年,龙泉、紫荆各关的正、余税银解部,但仍将其归于杂税项下。“直隶龙泉、茨沟、固关、倒马、插箭、紫荆、奇峰、五虎岭、白石、马水等关口税银,均委营员征收。每年正额银千一百三十四两七钱,遇闰加征银九十二两四钱七分有奇,赢余银两,比较上年汇册解部。”【12】(卷195,《户部·杂赋·落地牛马猪羊等项杂税》)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与现代财政税收学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的理论概念不同,清代前期的人们有自己传统古朴的区别方式,他们以官方文献中,关税项目下,所列出的关口,作为中央关税,将杂赋项目下,所列出的关口,作为地方关税。除了个别关口在不同时期有所变化外,绝大多数税关,都适用于这种方法。从表面上看,两种划分方法的理念极不相同,但划分的结果却十分相似,给人以殊途同归的感觉。大概是因为两种划分方法的实质相通,也就是说,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所总结的经验是同样的。
一般来说,清代前期的政府对两类税关,规定了不同的管理制度,中央关因征收税款数量较多,受到政府的重视。政府对中央关税的定额、税则、考核与税官任命都有完整的制度。而地方关征收税款数量少,由地方政府规定定额、税则,税款归入杂赋,上报中央政府备案,各关不用单独向中央政府奏报,不用单独进行考核,一切征管与地方杂赋等同。两类税关,两种管理体制,适应了当时国家的具体实际,无疑是正确而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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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宫中档乾隆朝奏折【Z】. 台湾:故宫博物院1981年影印本.
【19】 明清档案【Z】.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
【20】 光绪朝.清会典【Z】.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中为原书小字。
【21】 乾隆朝.钦定大清会典则例【Z】.文渊阁四库全书【C】.台湾:商务印书馆1981年,史部,第621册.
【22】 光绪朝.清会典事例【Z】.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
【23】 户部则例【Z】. 道光11年刻本。
【24】 吴惠元修,蒋玉虹,俞樾纂.续天津县志【Z】.同治9年刻本.
【25】 历史档案【J】1988,(1).
【26】 李梅宾修,吴廷华,汪沆纂.天津府志【Z】. 乾隆4年刻本.
【27】 明清史料【Z】.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史料.
【28】 故宫博物院编.史料旬刊【Z】.北平神武门外发售室1931年发行,(40).
【29】 陶士契修,刘湘煃纂.汉阳府志【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
【30】 清圣祖实录【Z】. 北京:中华书局,1985.
【31】 钦定户部则例【Z】.海南出版社2000年影印乾隆45年刻本.
【32】 (明)申时行等修.明会典【Z】. 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
【33】 张廷玉等撰.明史【Z】. 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
【34】 历史档案【J】1983,(2).
【35】 潼关监督周光熊呈报,总务科长李湜撰.潼关关税纪要书【Z】.民国年间抄本。
【36】 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Z】.道光17年培远堂藏版。
【37】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Z】. 台湾:故宫博物院影印本1979年.
注释:
[①]参阅人大清史所祁美琴《清代榷关制度研究》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4年:P.110~112,131~138.祁美琴《清代地方榷关考述》,载《清史论集》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P.222~228。以下统称祁文。
[②]督理崇文门商税监法【Z】.稿本,该书乾隆年间集成,是户部议复崇文门商税的六个题本,时间从康熙八年至乾隆四十五年。
(资料来源:《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