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清承明制,除少数地区外,各地基本上都推行晚明的专商世袭卖引纲法,连明代实行票盐法的部分地区,如山东、浙江、河东的一些地方,也都革票行引,以归画一。商收商运,专商专岸的纲法,其弊与日俱深。在清前中期曾因地而异对一些非主要盐区改行过官运、民运等其他形式,以期补救,但从全国范围来看,仍以纲法为主,“行之为广且久”。
纲法得以推行的两大前提是盐销区的划分与引额的分配。为保专商引岸的推行,清代牢牢确立了盐产区与盐销区的一一配套。清代疆域辽阔,食盐、产盐皆众,即蒙古、新疆等地,亦“多产盐地”,“而内地十一区,尤有裨国计”[1]。按照规定,一旦盐销区划定,产区与销区之间就形成一种固定的关系,盐商只能在规定的盐场买盐配运,按规定的路线转输,然后在规定的引地销售。[2]否则,即以私论,“凡将有引官盐,不于拘该行盐地面发卖,转于别境犯界货卖者,杖一百。知而买食者,杖六十” [3]。这就是清代产盐与销盐的基本态势。
食盐行销之前,首先必须“请引”。清代大多数盐区实行先课后盐的办法,而盐商又有总商和散商之别,故在官督商销体制下,盐引一般由总商一次领出,然后散商分认额引,“滚于总下,以责考成”[4]。这就是王守基所云的“一切领引纳课,责成纲首经理,以取整齐”[5]。
请引之后,即按单配运和掣验。此程度各盐区略有不同。以淮南为例,大致要经过场商收盐出场→沿运河运至泰坝,“泰坝官称其盐斤,放船开行”(即所谓“过坝”、“坝掣”)→仍沿运河运至北桥,“北桥亦抽引验斤”(即所谓“过桥”、“桥掣”)→由北桥抵扬关,“关吏加戳于票,填其期”(即所谓“过关”、“关验”)→由扬关经三仪河至仪征木关外候掣(即所谓“抵仪”)→在仪征由南掣厅提盐至所,“所有所大使主其事,临掣摆马于东角门内,提盐过秤”(即所谓“过所”、“所掣”)→出西角门而入于垣(即所谓“入垣”)→于垣所改大包为小包,“曰子盐,其事则子盐大使主之”(即所谓“改包”)→出垣上船,子盐大使往来巡视,“点验上船,埠头揽载,商厮押运,领桅封而后开江,直达于行盐之岸”(即所谓“开江”),可见手续之繁。[6]即便如此,盐商亦须一一遵守,“若将引盐不由正路,越过批验所而不经官掣挚,及引上未曾印盖关防者,杖九十。仍押回批验所盘验,如盘有余盐,亦从私盐法论”[7]。
从食盐的颁引、征课到产运疏销,盐务衙门均有“分治其事”之权。还应指出,除盐务衙门外,地方行政官员也有疏销盐引、核定盐价、缉查私盐的责任。特别是在通商疏引方面,上自督抚,下至州县卫所,责任更为重大,所谓“征课为盐官之专责,而疏引缉私,则地方有司亦与有责焉”[8]。
为与纲法体制相配合,盐商组织对盐务管理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盐区的盐商组织称谓不一,两淮称为“盐商公所”,山东称为“商司”,河东称为“商厅”。各盐商组织的主事之人,两淮、两广称为“总商”,两浙称为“甲商”,山东称为“纲头”、“纲首”,河东称为“纲总”、“值年”,一般由财力雄厚的大盐商充当。尽管称谓不一,其职能却大致类似。
两淮盐区设置总商的时间,一般认为是在康熙十六年(1677)。此年十月,两淮巡盐御史郝浴奏言:“臣受事后,传集众商,用滚纲旧法,公取资重引多之人,佥二十四名,尽以散商分隶其下,一切纳课杜私,皆按名责成。”[9]总商的产生与滚总制度密不可分,各商将自己根窝及拨行他商年窝花名引数,“愿附某总商外下,听其开送总商”[10],然后由总商将花名引数送盐政衙门备案,以后不按所领引数行盐纳课。两淮总商的权力相当广泛,除纳课杜私、承办报效、摊派杂费、参弹疲商等职责外,还有参与制定盐策之权。在某些时候,总商甚至凌驾于盐政官员之上。简言之,清代在盐务管理方面,形成了以盐政衙门为主,以地方有司和商人组织为辅的管理系统。[11]
顺治和康熙初年,军务倥偬,军需浩繁,清廷为应付开支,屡次以增引、加斤方式增加盐课,而适时人口锐减,无力承受,故盐积引滞,日甚一日。经过清初的恢复与调整,至康乾时期,国家统一,社会安定,经济发展,人口增长,食盐市场容量扩大。《清史稿》称:“至是海内殷富,淮南宁国、太平、池州等府,及两浙、山东、广东、福建,先后增引,利获三倍。不特额外照旧行销,且原先呈课银,请将以前停引补还。”[12]与盛世相伴随,以纲法为特征的两淮盐政也逐渐步入了它的鼎盛时期。
乾隆年间,两淮盐务大多额引销尽,额课全完,且每年尚有溢销引至二、三十万引之多,故有“提引”名目出现。所谓“提引”,即预提次纲之盐运销,以补本年之不足。此“提引”之法,自乾隆十一年(1746年)丙寅纲至嘉庆八年(1803年)甲子纲止,五十余年中,屡次试行,共计提引7053815引之多[13]。
两淮销引超额,盐商皆获厚利,故盐商之捐纳报效甚巨。清代的盐商报效大致可分为军需报效、助赈报效、助工报效和备公报效几种[14]。《清史稿》称,“或遇军需,各商报效之例,肇于雍正年,芦商捐银十万两”[15],故一般认为,盐商之军需报效起于雍正时期。经过承平时期的长年积累,两淮盐商资本迅速膨胀,得以更大规模地投入到报效中来。《清盐法志·捐输门》对此有较为详细的统计。以乾隆朝为例,两淮盐商共计军需报效1480万两,助赈报效210万余两,助工报效231万余两,备公报效927万两,以上共计2849万余两。
在得到大量报效的情况下,清廷亦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盐商得到更多的实惠,如加斤、加价、豁免、缓征等。乾隆十五年、十六年、二十一年、二十二年及二十七年,清廷就五次给两淮盐商“加赏”盐斤,每次每引加赏无须纳课的食盐十斤、二十斤不等。[16]另外,清廷还多次发放库存帑银,借给盐商领运,俾资周转。自乾隆十三年至嘉庆六年,清廷即向两淮盐商发去库帑银2309756两[17]。
即便如此,在大量报效、浮费加大、私盐冲击、盐商夹带及官吏贪污等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两淮盐区的运盐成本仍然稳步增加,导致即便在盛世时期,一些地方也开始出现官盐滞销、盐引积压的局面。有鉴于此,有学者在总结陶澍改革前的淮盐弊病时称:“淮盐疲败之结症所在,皆因引法制度之窝根引岸有以致之。盖有窝根,斯有专商,有专商,始可垄断引岸。专商垄断,独擅盐利,斯有捐输报效,以及一切官商狼狈为奸之盐规、黑费。浮费日重而私盐畅行,私畅则官滞,官滞则课绌,课绌则库空,而盐务遂败至不可收拾,此自然之结局。”[18]确为实言。
二
制度变迁有两种类型:诱导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纲法在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团对现存制度有强烈的需求,这是制度的锁定效应,即制度的路径依赖模型。在这种情况下,靠自发的需求诱导制度变迁,是不能够实现从纲法到票法转变的,这种锁定状态的打破必然要依靠引进政府的强制性行为。现存的纲法体制,存在着诸多弊端,严重损害了政府、商人与民众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并使得纲法制度本身也难以维继。这些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盐课居天下财赋四之一,两淮最巨,其弊亦最甚。”[19]两淮盐政的弊端,首先是浮费开销过大,运商成本增加。浮费开销最大的有两处,一是淮盐产地,另一为销盐口岸。在淮盐产地,除正常税课外,杂项开支亦复不少。杂项中办公、办贡等款,在科税时已经带征,为文武衙门公费及一切善举,然带征之数并不固定,往往随事而增。每年除养廉、兵饷、水脚、部饭等项银33万两,可作正开销外,还有普济、育婴、书院、义学、务本堂、孝廉堂等处需银20余万两,以及各衙门公费及盐政运司以下之书役、辛工、纸饭及“乏商月折”[20]等项,亦需银80万两,大大超过每纲额定20万两之数。此外,又有不少额外开销名目,比如扬州新盐院到任,修理衙署、铺垫什物,一切费用本不及数千两,开销却常高达八、九万两;手禀红贴一项,所费不过数十文,竟开销一千两。当地有德音、春台两戏班,专供总商、官员家宴,每年开销三万,亦由浮费开支。
两淮每纲额销1685492引,根据两淮运司王凤生的统计,道光十年两淮的盐课浮费情况两淮纲盐正课仅为21.7万两,刚及全部费用的1/4;而其他杂项开支竟高达45.4万两,为正课的2倍多。如果将其平摊到每引上面,则每引纳正课银1两2钱余,而浮费则高达2两8钱。以上尚为政府额定每年应征之款,由官吏贪污勒索而导致的数量,则已无法统计。
淮盐产地如此,销盐口岸也并无二致。行销湖广之淮盐均要运至汉口,到岸有岸费,每引带捐六钱,后加二钱,道光十年(1830年)加至一两四钱,合计每年总计一百数十万两。岸店短少,徒劳运输,亦使成本加重。淮南官盐按规定由仪征逆江而上,运至汉口总盐岸后,再由此分配各销盐区。以前武昌下游的兴国、大冶,黄州府所属各州县,以及江西彭泽、德化、湖口等县,都要到汉口运盐回岸销售,这种“折回转售”,无疑会使脚费加重,“以致引地为江船、粮船各私所隐占”。[21]此外,捏名冒支的也很多,如漕运总督、河道总督、巡抚各衙门,从未有缉捕犒赏等款,而各处仍每年开销三、四千两。总之,名目繁多,“假公济私,诡混开销,种种浮费,倍蓰正课,统名为成本,归于盐价”[22]。据不完全统计,以上各种名目的浮费开销在200万两左右。
其次,手续复杂,层层盘剥。纲法旧制规定,领运例有请、呈、加三项名目,又有平、上、去、入四处截角名目,其余朱单、皮票、桅封等花样亦复不少,“不可殚述”,以致运司衙门书吏多至19房,商人办运请引,文书需辗转11次,经盐务大小衙门12处,虽名为节节稽查,而并无稽查之实,“徒为需索陋规之具”[23]。
总商未成表率,反成获利渊薮。淮南设有总商,原为筹划公事,当淮鹾盛时,总商、散商共数百家,有商本三、四千万,盐之运销转运裕如。到道光十年(1830年)时,已仅剩下数十家,资本不足一千万,且多为借款[24]。此时总商对盐务公事全不积极,以致钱粮滚动不对,盐运无几,惟办公费用仍按月扣领,并随意冒支。每年于定额经费外,仍以不敷办公为名,多领至数十万,前列浮数开支,多为总商所得。种种行径,无非“藉以营私获利”[25]。另外,运商请引行盐,必须先向有盐窝之家出价买单,然后才有资格赴盐司纳课,“乃有窝之家,辗转私售,如操市券,以一纸虚根,无正课而坐享厚利”[26],同样增加运商成本。
僵化的运输路线,亦加重了运盐困难。淮北三盐场均在海州,每年运送纲盐,须于秋后运漕粮之船过竣,开放双金闸,乘北运河下注之水赶运,完成一年运岸之需。由于河道多有淤垫,故常五驳十二杠,水陆节节盘剥才能运出。淮南盐场通泰两处亦因河道淤垫,江潮侵灌,牵堤坍塌。如遇淮河支流西水下注,即成一片汪洋,盐船只得待风而行。如晴朗日久,则水退浅涸,盐船无法顺行,只得多次盘剥分装,四处抛洒,既增加运费,又耽误时间。而清廷为方便缉私盘查,却拒不加以变通。
其三,盐引积压滞销,资金周转不灵,盐商纷纷困乏倒闭。乾隆以前,淮盐运抵汉口后,随到随销。后来一些大商人为抬商盐价,封轮捱卖,“遂至船户盗卖,掺沙灌卤,过笼蒸糕”,甚至沉船放火,百弊丛生。且成本占搁,转运更迟,“大商亦病,不止小商坐困矣”。行盐本以速销为贵,但封轮法“大碍新纲”[27]。至道光十年底,汉口盐岸滞留之盐不下2000万斤,邻私随之侵灌,又进一步加重盐引的积压。
盐引积压滞销,必然造成盐商资金周转困难和借贷负息。“两淮运本须二千万方敷转输,而各商实本不及四分之一,余皆借贳,贳息重至每月分半。盐去课回,非六百日不可,盐滞本压,贳息日行,完课则无资捆盐”。课额的积欠和逐年带征,给盐商套上了沉重枷锁,困乏倒闭是必然的。嘉庆时期,两淮盐政佶山即指出,淮北纲盐每年应运141千余引,现在办运只有12商人,“半属资本缺乏”。[28]道光八年奏销,征银不及六分;九年开纲百十来日,所运不过百分之二。开桥为新纲大典,“而其日竟无一重船下桥”,包世臣亦称,“两淮弊今极矣”。[29]
其四,私盐泛滥。由于体制原因,清代的私盐问题极为严重。盐是生活必需品,不具有选择替代效应。官盐成本过高,盐价过昂,百姓不愿买食官盐,又不能淡食,在这种情况下,私盐必然成为民众解决问题的唯一制度外解决办法。当时私盐的走私方式,主要有以下几途:
灶私:盐场场商浮收,灶户只得以盐售私,与盐贩共同获取利润。陶澍认为,场私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灶丁清苦,“灶户煎丁,滨海穷民,最为艰苦”。以前收盐有定制,“近来场商每以大桶重秤任意浮收勒掯,致灶户以交官盐为累”[30]。有的灶户为对付场商大秤勒索,在食盐中搀进不少沙土,称为“脚盐”,而将净盐售给私贩。搀有沙土的脚盐用高成本运到引地后,却发现质次价高,根本无人买食。
脚私:埠头串通商伙,从中克扣应给船户运费水脚;而船户、水手,为贩运私盐,也往往甘心忍受,甚至还出钱收买卖盐者,少装官盐,在盐船上预留空舱以装私,因此贩盐沿途有“买砠跑风”名目,到岸有“过笼蒸糕”情弊,将无课之私盐沿途售卖。有时,运盐商人亦夹带盐斤走私。陶澍表示,岸引之所以滞销,“不尽关枭贩,其商运官引之重斤,与装盐江船之夹带,实为淮纲腹心之蠹”。当时,商人行私有包内、包外之私,“其包内者系运商捆盐出场多带重斤,商厮、商伙亦复如之”。[31]为达到售私目的,他们常谎报官盐淹消。两淮所产之盐,运至湖广,远涉长江,遭风失险,事故间或有之,例有津贴,准许批补,亦免课税。他们利用这一规章,在运送官盐时,或在沿途私售,或到汉口守轮待售时私售,然后将船凿沉,谎报淹销,既售私又获津贴、免税,可谓贩私盐反获几利,而官盐却停滞不前。
粮私:又称船私,即运漕船只,其运丁、水手走私。南漕北运,漕船返回时多带芦盐于淮盐地区销售,本为清廷禁止。但在利益趋动下,虽有朝廷的三令五申,而此风不能尽除。陶澍认为,漕船回空,“坐占淮南数十万引之纲额”,勾结枭匪,肆行无忌,“实为淮纲之害”,又因漕船停泊买私,“尤有误于趱运” [32]。
官私:官员凭借手中权力参与走私。在走私官员中,尤以盐务官员走为最。他们饱食终日,不尽职责,“或与商人联姻换贴,或与商人伙本行盐,最为劣习”[33],官衙形同虚设,弊端百出。
邻私:其他盐区的食盐通过走私而进入本地区行销。淮盐销售区与其他盐区相交,淮课又较其他地区为重,故往往受到邻盐侵灌。如两湖常受川私、潞私、芦私冲击,以前运铜船只经四川北上,“一路收买川私,入楚售卖”,导致湖北宜昌全郡尽食川私,并波及下游荆州各属。随州、应山与河南信阳等地相接,“多被潞私侵灌”,黄安、麻城与光山、固如及安徽英山等处,“多被芦私侵占”。湖南则常受粤盐冲击,其中郴州所属之永兴县,“系粤盐引地”,粤商在此开设子店,行销生盐,他们“多设熬锅,将生盐煎熟,侵灌淮界”[34]。
以上诸弊的出现,必然会导致纲盐运销困难,引额壅积。嘉庆二十四年,淮北未销盐达89769引,占额销引数296982引的1/3。次年,淮南所属的湖广、江西缺销亦高达25万引,占原额的1/4。道光以来,情况也毫无好转。元年,户部尚书英和曾表示,“近来淮引滞销,以致课迟运绌”[35]。迄至改革前的道光九年,两淮盐引的滞销仍在1/3以上。陶澍称,从道光元年至十年,十纲之中,“淮南商办课运止有五纲七分”,积引几至半数[36]。盐运不前,带销负担过重,又使得盐课无着。至道光十年,两淮库储全空,外欠高达4000余万两,另外1000余万两所借本息亦化为乌有。[37]
与此相伴随的,是库款出纳混乱,垫占款太多。两淮正杂税课本系按纲征收,而外支各款则按年支用,如能一纲之盐年额年销,则运库解支自可年清年款,无如口岸滞销,一纲之内均不能销足一纲之引。为凑解正课、杂支,数十年来,库款前后套搭挪垫,以致叠次清查欠款达数千万两之多。如道光二年清查出积欠3687万余两。八年丙丁纲铳引案又查出积欠1157万两。库款之垫占,至道光十年十月垫款700余万两,除已归还者外,尚垫占500余万两,其中有因公垫用者,有铳引垫占者,有商用商捐垫借者。以上款项皆应按引归还,只因套搭过重,运滞商疲,致成库垫之累。
简言之,清前期的盐利分配格局由政府与总商垄断,政府、商人与民众的利益能保持在一种大致均衡的状态,但至陶澍改革前,由于受滞销、浮费、走私等因素影响,导致这三者的利益均受到不同程度损害。政府盐课无着,商人纷纷倒闭,民众违法食私,获益者却为盐枭与不法胥吏。又因私枭作为一种有武装、跨数省的贩私集团,往往与捻军或会党相结合,更为清廷的心腹之患。上述情况表明,两淮盐政已日暮途穷,改革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三
制度创新主体对制度创新收益和成本的分析是从经验得来的。作为一种经验社会,仿照前人的成法,判断改革所带来收益与成本的比较,是最为合理的选择。陶澍改革所能仿效的经验有以下几途:
一由垣商纳课。招来殷商令其认课包纳,灶盐悉归该商经理出卖,寓散于整,简明扼要。但两淮池鐅,半系灶产,业已听命商人,不会情愿重新整合。况且商人惟利是视,秤收则勒以重斤,借贷则要以重息。灶不乐以盐归垣商,垣商亦必无资完课。
一由场官收税。就各场产盐引额摊定课额,商贩先向场大使报明认买斤数,照额纳课,赴各场配买盐斤。但产盐最多之伍祐等场,照引定课,应征银六十余万两;即梁垛等场,亦应征银二十余万两,“盐场微员岂能任此巨帑?”况试行之初,额难悬定,若听其尽收尽解,难保无匿报侵欺。兼之场署多在海滨,既无城廓之防,又乏营汛之卫,征解亦恐疏虞。
另有课归场灶。具体做法是,灶户与盐贩自相交易,由官府确定灶数,并令灶户将额引盐数与余盐数报于场官,场官查核并记录,比照引课,酌定额盐课数,不论富商与小贩,均可向灶户买盐,灶户于售盐时纳课,买盐者将盐运至何地销售,任何人不得干涉,形成人人可以从灶户买盐,贩盐者处处可以卖盐的局面,“数十万私枭不禁自绝,货运小贩皆化而为良”[38]。针对这一建议,陶澍前任、两江总督蒋攸銛等回应六不可行:两淮场灶向有商亭、灶亭、本池、客池之别,灶亭、客池多系极贫极累之户,若买盐之银先入灶户,“此等穷极无聊之辈,既无身家,又鲜廉耻,而嗜利之心十倍于畏法,非以多抵少,即有售无征,即使察出隐漏及欠课不完,徒事追呼究比”,不可行者一。淮盐额产最广,引地最大,“一旦全撤藩篱,任其自便”,则偏远之地运费加重,盐商裹足不前,“名虽淮盐引地,实则各属邻私”,不可行者二。不凭引目随处贩卖,“则场灶之透漏便捷而贩私无课,获利较多”,必然遍地皆私,无可防范,不可行者三。向来盐课归商,灶丁止纳折色,每遇蠲缓,在折色而不在盐课,若盐课归于灶户,遇灾无法征正课,不可行者四。两淮场灶皆在濒海之区,盐课无处存放,日日会差护送,则必然“不胜烦扰”,不可行者五。淮盐之根窝价值千余万,“一旦废弃,顿失所依”;又有世业盐务之捆工等,“若遽令星散失业,则数十万穷黎流离失所”,不可行者六。[39]
即便如此,以上诸法所提供的视角与思路,却为陶澍的票法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照,票法改革也的确大量吸收了其中的一些措施。道光十二年二月十六日,署盐运使俞德渊遵陶澍之命,与前淮扬道邹锡淳,分路查勘淮北诸盐场及运道,并筹议设局收税章程。随后,陶澍亲自到海州,博采众论,制定票盐之制,并于同年五月初四日向道光帝具折,正式提出淮北于来年推行票盐。
为什么选择淮北而不是淮南呢?两淮共分为淮南、淮北两场,但淮南为主体。每年两淮共行纲盐169万余引,其中淮北仅30余万引;盐场23个,淮北也仅有3个。因大小不同,使得“淮南之利弊,视淮北为盛衰。其弊也,淮北最甚;其效也,淮北最速”[40]。陶澍在改革之初,顾虑重重,惟恐失败,造成淮南的巨额积欠归款无着,同时,“淮南擅盐利久,官吏衣食于盐商,无肯议改者”[41]。所以,两淮的废引改票只有先在淮北试行。当然,改革之初,淮南盐商虽疲,但仍能捆运50余万引,淮北则仅捆运2万余引,较应运定额不及十分之一,可见淮南尚可支持,而淮北已全面崩盘,除改革外,别无起死回生之法。
改革为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考虑到“利之所在,弊即因之”,即使先为试办,而清灶、佥商、改官、变法,非数年不能粗定规模;商贩虽广为晓示,亦恐观望不前;即使票法畅行,又必南侵闽浙纲盐,北侵芦潞纲盐,“若不统各省鹾务通盘筹画,实不免此赢彼绌之虞”,故陶澍的改革步骤慎之又慎。
淮北票盐实施的具体办法,根据相关奏折、详文等,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
其一,取消总商,销盐不再由总商把持。滞岸各州县招徕民贩,给予护照,护照上注明姓名、年貌、藉贯,持照赴场买盐后,到盐大使衙门呈照请票,该大使于护照内验讫戳记,立号簿登记备查。护照准行三年,每票买盐十引至百引,不得过于零碎。由运司刷印三联空白票式,一为运署票据,一留分司存查,一给民贩行运。三联票以中正、临兴、板浦三场各取上一字编列号数,盖用运司印信,颁发三场大使收贮,民贩纳税请票时,该大使于票内注明民贩姓名、藉贯、运盐引数、销往州县,并按道途远近规定到引地时限,任其贩卖。运盐出场,由卡验放,不准越卡,亦不准票盐相离及侵越别处,违者均以私盐论。民贩持照票赴指定引地衙门呈缴,该州县按月将照票上缴运司查核。裁存票据由本场大使按旬照册,汇缴运司,以便核对。存查之票,亦按旬上呈分司衙门备查。票盐行,窝引之法自然废除。
此后,因票盐行之有效,又有验赀、掣签之例。票盐试行之初,票贩颇多观望,且资本无多,“是以随到随上,钱粮收足而止”。经过数年试办,人心踊跃,票本每岁加增,多至数百万两,均于开局前全数到场,无从分别先后,不能不先令挂号。为阻止有不法奸徒乘机生事,空挂数千百引,以空挂之号重价转卖,“是以不得不出于验赀一法”,即先让票贩各带资本,于开局前遵照示定日期,当堂验明注册,通摊派买。[42]但以后群商依然踊跃,食盐供不应求。道光十八年(1838年)二月,票盐开局时,到场资本有二百余万两,而票盐额数以40万引为准,为防止多运多销,“致侵灌淮南”,故决定在验赀挂号后,抽签定商,并按折派买。[43]
其二,裁汰浮费,降低淮盐成本。接新章规定,每盐400斤一引,场盐照钱时价合银六钱四分,抽税照商运科则酌减1/3,计银七钱二分,又顷熔解费、设局设卡经费、各衙门书役纸饭、委员薪水、缉私经费等项共五钱二分,通共每引库平纹银一两八钱八分,此外不得有分毫需索。其捆工包索费用由民贩自行经办。经过不到一年的试办,销盐溢额,于十三年三月,奏准恢复淮北原定科则,每引征课税一两五分一厘。上年所征经费银因有节省,拨补正课,将经费酌减一钱二分,每引征银四钱。前定盐价银六钱四分,亦酌减四分。这样,每引共二两五分一厘。[44]向来行盐口岸文武衙门私设陋规,书役复加需索,新章规定不得藉端勒索,一经民贩告发,或别经发觉,即严行究办。
票盐之制未行之前,淮北课则虽轻,而辗转运至引岸,每单引成本即至十有余两,故官不敌私。推行票盐后,陶澍规定行盐不由杠坝旧道,而是改从王营减坝入湖,且出盐场后不再改捆,而是直抵引岸。这样,除盐价钱粮外,一两而至坝,又一两而至岸,此即改道不改捆之意。总计运费五两有奇,几减纲盐大半。
其三,减少手续,加速流通。淮北板浦、中正、临兴三场各盐幢远近多寡不一,于各场相度适中之地建立局厂,以便灶户交盐及民贩纳税。三场共设五局,均由运司遴委妥员,每局一人,常年驻札。遇有民贩买盐,局员将其带赴本场大使衙门。随时纳税请票,再由本局委员于三、六、九日,各照票载引数,与民贩逐包称验,于照票后用戳记,听其运盐出场。倘途中查出包内夹带,惟局员是问。
肃清运盐道途之恶棍,是保证票盐得以顺利推行的又一关键。安东、清河、睢宁、邳州等处地界,均有地方恶棍私立盐关,索费包送,甚至公然抢劫。改行票盐后,民贩一经纳税,所运之盐即为官盐,故陶澍严饬地方官认真查拿,务使盐道通畅,匪徒敛迹。
由于成本降低,运道通畅,民贩乐以办运。如有多运,即融代江运之不足,弥补淮南盐务之全局。起初章程规定,须指定请运往州县,并于票内注明,如有越境即以私盐论。经过一年试行后,陶澍量为变通,重新规定,如票盐已经出卡,经委员加印验戳运行之后,因指定州县盐壅滞销,准许其呈明地方官后,转运他岸销售,只是仍不得越出实施票盐州县之界。
其四,加强缉私。“票盐之衰旺,全视缉私之宽严”。按章程,民贩买盐出场,必须由卡经过,候卡员查验有无中途添买夹带,然后才可运至指定引地。其卡隘设在距盐池百里内外水陆必经之地,海州房山系陆路要隘,大伊山、吴家集均为水陆要道,设此三卡,每卡由运司委员督查,各带书役1人,头役1人,散役8名,一年期满另委他人接办。又于沿周添十一处要隘,分派千总3员,把总4员,外委4员,兵250名,不时巡缉。民贩过卡既经验明,其余经过州县各盐捕衙门,不得再加查验,以免扰累稽延。盐斤运到认销口岸,即赴当地衙门缴票,照票内如无卡员戳记,即系越漏,应照私盐律治罪。[45]为增强缉私效果,陶澍又规定,缉私人员薪工,要以销盐数为尺度,如果票盐溢销,则按引酌赏;倘票盐迟滞缺销,则照现销引数摊扣。若半年后仍无起色,则官员记过,兵停俸禄,巡役撤换。另外,如能查获私盐,则仍然是照价变卖充赏;如在别处查获此处透私之盐,即将此处官兵分别参革治罪。[46]
淮北票盐改革前,政府、商人与民众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陶澍废除纲法,同时也将政府的利益置身于一种并不安全的市场化调节机制之中,即政府税收只能随销售量的增长而增长,否则还有下降的可能性。但由于它打破了官商的垄断,产运销各环节又控制的比较好,所以实际的盐销量确有增长,税收有大幅度的提升,而民众也从这种市场竞争格局中得到了好处。简言之,陶澍则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由散商取代总商,票引取代窝引;减轻浮费与手续,降低成本;加强缉私,打击税收外溢,重新平衡了政府、商人与民众的利益,所不同的是,此时商人所涵盖的对象,已经发生了彻底的变化。
票盐使原来总商的垄断地位受到沉重打击,许多商人破产了。据记载,“吾郡西北五里曰河下,为淮北商人所萃,高堂曲榭,第宅连云,墙壁垒石为基,煮火屑磁为汁,以为子孙百世业也。城北水木清华,故多寺观,诸商筑石路数百丈,遍凿莲花,出则仆从如烟,骏马飞舆,互相矜尚”,一时宾客之豪,管弦之盛,谈者目为“小扬州”。但经陶澍改行票法,总商地位一落千丈,不及十年,“高台倾,曲池平,子孙流落有不忍言者。旧日繁华,剩有寒菜一畦,垂杨几树而已”[47]。
改革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利益重新分配与调整的过程。特殊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他们必然纷起而攻之。按照陶澍的说法,淮北票盐系属创举,章程一切无可依仿,“当发令之初,物议横生,或言票盐有损于商,无益于官,或言引枭入场必为民害,或言坝扛失业,必滋事端,或言盐至中途,必被抢劫,或言充斥旁岸,必致亏课”[48]。对此,陶澍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他表示,浮议显系舞弊弁利之徒,因票引兼行,化枭为良,便于公而不利于己,“是以造作浮言,暗计阻挠”[49]。
行票废纲,总商被革,收入全裁,其郁闷之情可想而知。“议裁鹾费,则窝商蠹吏挠之;议截粮私,则长芦总漕挠之;议改票盐,则坝夫岸吏挠之,群议沸腾,奏牍盈尽。”[50]更为可笑的是,据陶澍奏称,“从前之每年坐食数千金,数百金者,俱多怨恨,吹楚多端。兼闻扬人相斗纸牌,绘一桃树,另绘一人为伐树状,以寓诅咒”[51]。以伐桃树来暗寓伐陶澍,仇恨之意,无以复加。《清史稿·食货志》亦称,“时窟穴盐利之官胥吏,举嚣然议其不便”。另外,他们还试图通过政治代言人,来表达不满。比如御史周彦,指责票盐之法与场灶起征,名异而实同,“场灶起征,利于私而不利于商;给票行盐,利于枭而不利于国”[52]。又如御史鲍文淳,为原来总商鲍有恒近族,鲍文淳未中进士时,常在扬州与盐商往来周旋,故在票法改革后,成为攻击陶澍的中坚,他时而在票法改革之初称改革必无把握,时而在推行过程中称淮北奏销必不能如期,或是在改革有了成效之后,称陶澍私刻奏章,总之,处处加以掣肘[53]。
面对诸多阻力,陶澍不为所动,永往直前[54]。对此,道光帝极为欣赏,多次夸奖陶澍,“勇于任事,不避嫌怨”[55],又称他“实心任事,不避嫌怨”[56],大力支持。《清史稿》称:“减价裁费,商贩争趋,而窝商蠹吏、坝夫岸胥一旦尽失其中饱需索之利,群议沸腾。言官摭浮言,屡事弹劾,赖宣宗鉴其忠诚,倚畀愈专。屡请复盐政专职,皆不许,澍益感奋,力排众议,毅然持之,卒获成功。”[57]加之俞德渊等人兢兢业业,共襄其事,票盐改革终获成功。包世臣也承认:“淮北盐务久已运商绝迹,正课虚悬”,经此票盐改革,产额颇增,“洪湖以南食盐居民,率出贱值得净盐,以为有生所未闻见,是其大体已属美善”[58]。史家更是称:“陶澍治水利、漕运、盐政,垂百年之利,为屏为翰,庶无愧焉。”[59]给予最高评价。
票盐的成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积引问题得到解决,并超额完成任务。道光十二年销引24万余引,十三年销引32万余引,十四年达59万余引,为淮北额引的两倍。到后来,甚至还不得不规定以46万引为限制,不得多卖,以防止淮北之盐侵灌其他销盐区域。其二是盐课也超额完成。除奏销淮北正杂课银32万两外,每年还能协贴淮南银36万两,后又带销淮南悬引20万,纳课银31万,“是淮北之课,较定额又增两倍矣”[60]。至于化私为良、民众乐于购买官盐等情况,更是无需多言。简言之,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可谓大获全胜。有鉴于此,有学者才称,“陶澍改革试图扭转亏课局面,增加盐利收入,为朝廷兴利,此外让一般散商也可沾利,以利用其销售力量;蒙受不利的只是地方官吏以及窝商等人。因此可以说票盐法是对盐利再分配所作的一次调整,使官商分利的盐业政策能够在兼顾朝廷和商人(散商)利益下再维持下去,与纲法相比确是要好。”[61]
当然,陶澍的改革亦有很多缺憾。首先,两淮盐政改革的难点在于僵化的盐区划分,而盐区划分的根本原因,又正是清廷出于对税收征收的担心,希冀通过盐区划分与总商包干相结合的方式,来确保自己的利益。显然,陶澍的改革并不敢触动这根神经。其次,陶澍曾表示,如果淮北改革行之无弊,可在淮南推广,陶澍晚年“将推淮北之法于淮南,已病风痹,未竟其施,然天下皆知票盐减价敌私,为正本清源之计”[62]。由于反对票法改革的阻力太大,且易与其他盐区发生冲突,故终陶澍一生,票盐改革均未跨越淮北一步。其三,虽然票法改革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是陶澍借助市场力量,但不能认为票贩行盐已完全市场化。实行票盐法以后,无论是纳税、领票、付价、买盐、运盐、卖盐等环节,都保留了许多繁琐的手续。行盐的路线虽然较前简便,但必须遵循指定的路线,更不能脱离盐区范围。这也为日后盐法的进一步变革,做了必要的铺垫。
四
经陶澍淮北票盐改革后,淮北地区的盐政取得突破性进展,票盐的成果也逐渐得到更多人的认可。随后,陶澍“颇欲推行于淮南,不果”。这主要是因为淮南地袤广阔,因此而获利者甚众,改革的反对阻力大。另外,票盐改革后,降低成本,也开始对其他盐区产生冲击,很明显的证据就是,经过多年的发展,“山东、山西各巡抚皆以淮北票盐充斥,致各该处引积商疲,奏请调剂。”[63]在淮南推行票盐改革,势必导致私盐侵灌其他盐区,损害其他盐区的利益,遭致更大层面的反对。故直至道光二十九年,湖北武昌塘角大火,“烧盐船四百余号,损钱粮银本五百余万,群商请退”[64],两江总督陆建瀛才以此为契机,仿淮北成例,在淮南改行票法,并获得一定程度的成功。
“票法宗旨,在于轻本敌私”,“无论官绅军民,皆准承运”[65],这是后来学者对票盐精髓的归纳和总结,陆建瀛正是照此办法行事。他宣称,淮南盐务疲敝,“实由口岸之不销”,不销之故,则在官价昂于私价,官本重于私本,而成本过重之故,又在银价日贵,浮费日增。为今日计,“欲畅销必先敌私,欲敌私必先减价,欲减价必先轻本。欲轻本必先大裁浮费,摊轻科则”。在他看来,淮南盐政之弊,在于其盐利既不能上归政府,亦不能惠及百姓,而尽归于中饱之人。淮南引地最广,涉及四省,与这些弊端相适应的,则是官则文武印委各员,吏则大小衙门书役,以及商伙、商厮、商船,“不可臆计”。虽然陆建瀛清楚,一旦自己提出改革动议,这些人“必群起而挠之,造谣结党以恐吓挟制,必使良法中阻而后已”。但若想改革成果,只能力破情面。他仿效陶澍淮北票盐改革方案,提出淮南盐政改革的章程共计十条:
一、酌减外费,以轻成本。二、酌复额引,加带乙盐。三、永禁整轮,疏通销路。四、核实岸费,以杜浮冒。五、分岸运销,利商便民。六、纲食各岸,画一办理。七、官定场价,以免居奇。八、盐包改捆,以杜夹带。九、体恤灾商,分年批补。十、删除繁文,以归简易。
从以上章程中可以看出,陆建瀛认为淮南盐务疲弊的主要原因在于行盐地食盐销售不畅,而销售不畅的原因则在于官盐的价格高于私盐,官盐的成本重于私盐,欲以官盐对抗私盐,唯有减省官盐的成本及盐价,所以他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减轻成本、加速运销及简化机构,以配合票盐的实行。陆建瀛还特意强调,以上各条专为除弊轻本,约可省浮费100余万两,南盐成本每引可省至4两有零,自出场到岸,每斤成本约制钱30文上下,如此一来,淮南之盐或可畅销。[66]
陆建瀛于扬州设总局收纳课税,每运盐十引,填票一张,以十张为一号。楚、西、苏、皖分为四界,凡商贩请运,在销界以内,无论何县,悉听转贩流通,并不作为专岸;如有侵越界外及盐与照离者,仍以私论。又于九江设局,派员经理其事,凡楚西商盐,就近发卖水贩,任其运销。为达到这一目的,陆建瀛随后又颁布了许多配套措施。
陆建瀛的改革得到了最高决策者的支持。咸丰帝曾在陆建瀛的奏折上朱批:“所奏已与军机大臣商酌依议行矣。惟朕弱龄亲政,毫无见闻。于利弊实未能深悉,卿受皇考重恩简任春圻,自必激发天良,实心办事,但此时系整顿之始,尤须敬慎,乃心断不可有见长高兴之意,暴露于前,俾胥役得窥测也,勉之,钦此。”[67]可见其信任。
淮南票盐改革后,截至九月初旬,不到五个月的时间,已领运70余万引,尚有30余万引,南北贩商均欲认运。只是因本年淮南通泰各场“夏秋风趣不时,间有缺产”,且考虑到“两淮虽属一体,而南北两局究应剥分界限”,故陆建瀛决定命南商从淮北提盐30万引,“仍由淮南商贩运销,免滋流弊”[68]。至十月十五日止,则淮南更是全完纲额之1095千余引。[69]
通过以上论述,再结合陶澍当初对淮北地区推行票盐的方法,可知陆建瀛的淮南改革之法,基本上与淮北票盐之制相类似,但因情况所迫,他不再强调缉私、盐区及盐价,并使自己的改革,包含着新的因素,从而显得更为大刀阔斧。
陆建瀛的淮南票盐改革,在改行票法之余,重点仍是放在裁减浮费和减轻成本上。《清史稿》记载:“凡省陋规岁数百万,又减去滞引三十万,年保行百零九万引,每引正课一两七钱五分,杂课一两九钱二分,经费六钱五分八厘。”[70]虽然引斤课费仍较淮北为高,但与以前相比,还是大为减轻。加上为弥补武昌大火的损失,规定每运新盐一引,带运二百斤,“既裁浮费,又多运盐二百斤,成本轻减过半。故开办数月,即全运一纲之引,楚西各岸盐价骤贱,农民欢声雷动”[71]。由此可见,陆建瀛的淮南票盐改革,亦是很有成效。清廷对陆建瀛的改革非常满意,咸丰帝宣称:淮南盐务新章,经陆建瀛督同联英、刘良驹等扫除积弊,自开局至今五月有余,已办过上下两半奏销,约十一月内外,淮南全纲可清,合之淮北盐课协饷,计应共银五百余万两,“办理尚属妥善”,特决定对陆建瀛等人一一“议叙”。[72]
凭借着推行票盐所带来的巨大利润与良好的销售业绩,陆建瀛的票盐改革亦在相当程度上获得成果。经陶澍的淮北票盐改革,再至陆建瀛的淮南票盐改革,清代最大盐区的两淮,最终走上了以市场为主导、以利益为驱动的票盐之路。至咸丰元年(1851年),户部对票盐改革做出一个较为中肯的意见:
夫票盐之所以愈于长商者何也?长商受官约束,官吏因之侵渔,长商无可如何,故有费,而盐日滞;票商随时认领,官吏即欲需索,票商立许告发,故无费,而盐易销。则减费即所以裕课,其利一。
长商有费,则盐价日昂,贵则不能敌私,而销路日壅;票商无费,则盐价日贱,贱则可以胜私,而销路日宽。则敌私即所以裕课,其利二。
长商积疲已久,每致先盐后课,而课易拖延;票商挟本而来,故皆先课后盐,而课无短绌。则免欠课之积弊,其利三。
长商按纲领运,必挟资巨万,而后可以承运;票商量力纳课,即为数无多,而亦准其贩运,则广民间之生计,其利四。
长商则恃系官盐,迫人以不敢不食,故盐多搀和;票商则各自销售,恐人之或有不食,故盐皆洁白。则便各省之民食,其利五。
长商价重,则人愿食私,而枭徒因之以多;票商价轻,则人愿食官,而私贩因之以戢。则化天下之莠民,其利六。[73]
总之,得此六利,如果又能经理得人,“当今生财之大道,计无有逾此者”。户部立论主要从财政的角度出发,减费裕课,敌私裕课,免欠课之弊,办课较易。但其指出在专商垄断时,官气太重,食盐质次价高这一点,对纲法不便于民的弊病,讲得却的确相当深刻,击中盐法要害。正因为如此,户部提议,陆建瀛之淮南票盐改革,“一年以来,票贩踊跃争先,已酉一纲(注:系指道光二十九年之额盐)收课五百余万两,是年部库支绌,敕以接济”,故而为今之计,“欲增课必先畅销,欲畅销必先敌私,欲敌私必先减费。而欲减费敌私以畅销而增课,则又莫若使各省改长商而行票盐。”[74]可见通过自陶澍而至陆建瀛等人的努力,票盐的效率已经得到广泛的承认。
当然,也有人早就指出,淮南票盐改革之不彻底性:“淮南、北行盐皆大效,淮南仿票法而不名票,大意谓票法散不可稽核,故处处间以官吏,与《日知录》所云‘不问所之者’不同。虽操纵自余,然立一法必待其人而后行者,非良法也,必人人可行始为良法,如陆公长在,尚能坚持,否则官吏乘间,陋规裁者可复,少者可增。”[75]不能完全自由流通,处处加以限制,当然会留下不少弊端。
陆建瀛改革后不久,即爆发了太平天国起义,太平军攻陷武昌、汉口,长江航路受阻,淮盐无法上运,正所谓“咸丰军兴,岸悬商散,北则军队林立,饷盐充斥;南则江路梗阻,片引不行,票法于是乎大坏’”[76],废引改票之事就此结束。加之官员已无力对制度做进一步修正,故淮南票盐很快就出现了“越二岁,即滞销抢跌,承办数千引之大贩皆为一二十引之小贩所误”,“淮盐遂以不振”[77]的局面。川盐济楚逐步登上历史舞台,等到太平天国起义被镇压后,曾国藩、李鸿章等人重整旗鼓,恢复两淮盐运,但已时过境迁,今非昔比了。
五
太平军虽然没有直接控制过两淮盐区的主体淮南盐场,但却间接地使淮南盐场的食盐生产受到削弱。咸丰三年(1853年)三月,太平军攻陷镇江,四月攻陷扬州,“不特淮南引地无不被其蹂躏,即商人之居于镇扬二郡者,十有八九亦悉遭荼毒,以致盐务更形败坏”[78]。有鉴于此,两江总督怡良随即上奏,请将壬子纲奏销展限,积引暂停。
户部虽然只能同意怡良之不开本年淮盐,但因怡良“于淮南盐务如何设法办理,并未一语筹及”,担心淮南盐政从此不可收拾。况且淮南各场产尚属“完善”,相邻各省人口繁荫,军队需盐量亦大,“若藉词军书旁午,任听灶丁私煎私售,而不设法经理,非特尽撤藩篱,不可收拾,即目前自然之美利弃之如遗,于鹾纲全局大有关系”。经过部议,他们特意将道光十一年太仆寺少卿卓秉恬之立场抽税、侍读学士顾莼之课归场灶、光禄寺卿梁中靖之就场收税、江西巡抚吴光悦之撤商归灶四件奏折,转抄怡良,希望他在危局之中能别开生面,“不拘运数多寡,不问销路远近,随资本之大小,听商民之贸易,只交一引之课,准运一引之盐”[79]。
怡良很清楚,“以国课支绌,军需浩繁之际,若不于无可筹画之中,急思补救,非独饷需无出,且恐盐务全局从此荡然,将来更难收拾”的道理,故他很快即与署两淮运司郭沛霖等商议后,奏称就场征税的办法。就场征课的主要内容是,在淮南二十盐场设征盐场所“厂”,商贩自行到灶户处采买食盐,然后到“厂”纳课,自行运销。总体上看,基本出发点是为了照顾灶丁,即通过降低成本,吸引小贩运盐,其中的易引为斤及易银为钱,都是出于这一目的[80]。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效果却并不理想,因为政府无法通过有效的监控机制,来确保盐商与灶户之私相授受。“就场抽税系权宜应变,消弭隐患之术,而于国计无补”,且咸丰五年尚收钱八万余串,六年则仅收税钱二万余串,七年春季所收“更属无几” [81],相关各员也遭到户部的指名弹劾。作为筹济军饷的重要途径,两淮盐政改变征课办法,势所必然。
咸丰七年六月,署运司郭沛霖即制订出泰栈设局征课章程。他表示,淮南办理设厂抽税,原以恤灶便贩,试行之始,尚属稍有所获,以后则毫无起色。目前的问题是,小盐贩虽有卡巡缉查,但他们“皆海滨穷民,巧于透私,轻于犯法”。下河路径丛杂,汊港纷歧,绕道避越,“此拿彼窜,实属散漫无稽”。兼之灶盐无商收买,煎丁有煎无售,“遂与小贩勾结为奸,禁之则深恐滋事,听之则莫可究诘”。经过认真讨论,他们决定,在泰州设立官栈,专门负责转运场盐,令场商大贩在栈纳税,然后赴场捆运垣盐,到栈再行发贩出江,盐商即以所售垣盐之钱收买灶盐。五百担以上,即可以银1两抵钱2000文,并可只先交一半,其余事后再补。当然,小贩则不能照此办理,仍然要先行交税。结果试行两月有余,即从咸丰七年四月二十日开栈起至六月初五日,已收正税银9220两7钱7分,合钱18441千540文,又收正税钱5587千440文,银钱并计,合24028千980文,另外尚还有未运到之盐若干。综计试行二月有余,已经收税34000余串,较上年通、泰两属一年所收之税,征课大有起色,“有盈无绌”。有鉴于此,他更加坚定设局征课的办法,故又进一步细化相关章程。[82]
随后,两江总督何桂清通过奏折,将泰州设局之事上奏朝廷。他称,淮南盐课就场征收,不能确有把握,现拟酌量变通,渐收利权。两淮盐课甲于天下,而淮南尤为偏重,垣商收盐于灶,运商重盐于垣,完纳课款,分销各岸,其行走道路俱有一定,“权操自官,利归于上,法至善也”。故二百年来,虽弊窦丛生而年复一年,犹能勉强支持。但咸丰三年以后,运商、垣商尽行星散,灶盐无人收买,灶户糊口无资,势将流而为匪,不得已而议请就场抽税。但这几年来所收之课实在太少,不足以上对朝廷,下不足以应军需。后署泰州知州许道身等创议,在泰州设立官栈,招徕垣商,收买灶盐,运栈销售,盐税始得稍有起色。现在淮南各场原定亭鐅,虽止存十之三、四,而即此三、四成鐅盐,仍急须售卖,贩户未必坐待收买,“海滨之区,头头是道,透私漏税,在所不免”。场员以一人之耳目,稽察实难周到,必得将灶盐随煎随收,方可行就场抽税之法。今既无有力之垣商,又无库款可以筹买,“故行之三年,日趋日下,盖因灶户皆系贫无立锥,其畏法之心不敌其嗜利之念”。这也正是就场征课之毫无把握,300文税钱之丝毫不能增加的原因。至于以纹银1两作钱2000文,任从商便,“适滋勒索卖放之弊”,故现在特加禁止,仍照时价征收。现在,前署两淮运使乔松年、现署两淮运使联英等人议请,在泰州设立总局,另于扼要之丁堰设立通属分局,东台设立泰属分局,并定立详细章程,自必日有效果。[83]户部就何桂清之奏折进行议复。他们表示,很同意于泰州及丁堰东台设局收税,此于增加税收颇有益处,“应准照办” [84]。
何桂清从增加收入的角度出发,选择了设局征课;与此同时,围绕着两淮盐政所采取的川盐济楚、化私为官、军队运盐等方式,无不是为了“以盐济饷”。简言之,尽管可能存在着视角的差异、手段的不同,其根本目标却不谋而合,那就是通过盐政的调节手段,来尽量促进与维护政权的稳固。
六
曾国藩的保价整轮,承前启后,是晚清盐政史上的重要环节,它与陶澍、陆建瀛的票盐改革,以及就场征课、川盐济楚等事件,一并成为梳理两淮盐政改革脉络的基点。时人曾做过这样的评介:“陶文毅公淮北改票,而盐法一变,北鹾畅行,而南盐疲敝日甚。陆沔阳淮南改票,而盐法又一变。发捻苗练之事起,川粤潞私充斥,大湖南北皖军饷盐为害尤甚。自江路肃清,商灶复业,时曾文正公设总栈,置岸局整轮章程,定牌价,盐法至是一新,而淮运乃大畅。惟请引多,势且不给,李文忠公定以循环给运,而纲法与票法乃互相维持于不敝。今之行者,皆曾文正公手订章程也。”[85]曾国藩的改革,与太平天国运动有莫大关系。在太平天国威胁到清政府政权安全情况下,制度创新的机会成本很低。
随着清军逐步恢复在江南的统治,两江总督曾国藩就旧有盐法,核定新章。当时两淮盐业是“岸无真商,商无真本”。曾国藩为增加盐税收入,决定从整顿两淮盐运入手,通过设立淮盐招商局,广事招徕商人,“毋论官绅富商,悉准赴局认办”。但曾国藩的招徕商人,只是扶植少数大盐商大盐商,对中小商人则加以限制。他认为,从前淮北试票,所以从十引起运,不过是因为引地甚隘,道里甚近,民贩甚小。但淮南纵横万里,交错七省,“与淮北迥不侔矣”。听说近来江广各岸,小贩充斥,竞趋微利,争先跌价,“大贩因之受挤于小贩,亦犹官盐之受挤于私盐”。有鉴于此,他主张集隔小贩,仍从百引起票,“否则巨商畏缩,实于大局有妨”。他规定,凡行销鄂、湘、赣三岸者,须以500引起票,谓之“大票”;行销皖岸者,以120引起票,谓之”小票”。商人运盐,最低以一票起运,愿多者听,少者不准。所需办运成本,大票约银五、六千两,小票亦须一、二千两,致小商无力领票[86]。如此一来,导致淮南专招大商,虽名之曰票,实已失票法精神。
轮售是保持曾国藩“票法”制度稳定的关键。出于对市场经济活动中,不法经济行为存在的担心,以及小商小贩易于不法,大商人易于自律,易于受到的政府控制和管理,故曾国藩为确保税收,毅然决定弃小商人,才有了以上诸多变革。当然,曾国藩之保价整轮改革,只是拉开恢复纲法旧制的序幕,相关的善后事宜,基本上都是由继任者李鸿章来完成的。伴随着李鸿章之“捐输票本”的推行,两淮盐政才彻底走上了原来纲法的老路。可以说,晚清两淮盐政的变革,是由曾国藩与李鸿章两人共同完成的。
李鸿章出任两淮盐政的第一件事,便是决定抽签行盐。同治四年(1865年)闰五月,楚盐招商局运判武祖德称,新纲鄂盐共开办85204引,湘盐共开办114733引,共计199937引,若一并发给照单,赴栈买盐,栈中须按档运盐,“必致转运不及,争竞不已,因而谣言四起”,私买私卖之弊,不一而足,否则亦“必致无船者有盐,无盐者有船,甚至买盐驳运”。他打算将各贩所请之引分别楚湘,以五百引为一票,书签一枝,另编号数,当堂掣定。淮南总局拨多少盐,即抽多少份。对此,李鸿章的意见是,瓜洲河指日工竣,改道在即,所有旧纲买定之盐,准其暂由口岸出江。抽签之事,亦应等改道之后再行之。[87]
在并不完全采纳纲法定点责任,以及票盐自由流通这两方面的优点,而是杂揉两者的短处,自然会滋生如此多的弊端。有鉴于此,他请此后泰州分局之票,概归大通总局备发,于护票到局之日出示晓谕,令商贩报明登记号簿,限以日期,约计人名以通票数,分派榜示,得以周知。如人多票少,则令领票者赴总局签筒内各抽一枝,然后照签给发。现于卡下一里许置一小划船,使一勇每日携号旗二十面,俟盐船进口之际,挨次表发,令客商将旗悬挂艄桅,“不特先后之船共见号次,即岸上之人亦得周知”。倘或颠倒错发,不但商客登时即可查出,纵使到卡缴旗换票,卡员亦即立知。当然,这又易致总局利权独据,“掯客价以营私”,易使行客彼此交易,售价不归总局,故规定不准以货物相抵,亦不准以交易逾期。他还又担心行店之倒骗,于是总局设立号簿,每夜令行客同赴总局,客人新书“某月某日某商贩销售票盐若干斤,某行已将足平足色纹银若干交楚是实”字样,这样一来,盐行必然不敢欠一、二千两之多。[88]这样的建议,当然不会遭到什么反对。
如果回顾李鸿章在两江总督任上对两淮盐政的整顿与改革,不难发现,他的主要措施,无非令已认之贩预完次年之盐,并报效捐款,准予续运次纲之盐,循环转运,以后即停招新商;已认运各商,如有不愿续运者,再行补充。推行这种办法的根本原因,正如学者所言:“一因厘重于课,恐商贩解体;二因预收商人预厘及报效之利,故以循环转运之权相饵。”[89]可见,还是利益驱动在起作用。事实上,确保征课,已经成为主政大员推动改革的唯一评判标准。
自同治三年起,两江总督曾国藩整顿两淮盐法,聚多数散商为少数整商,票法为之一变;经后任者李鸿章之改行循环票法于淮南,票法制度再变;同治八年,两江总督马新贻最终仿效于淮北,名为寓票于纲,实则改票复纲。于是,有票者恃循环制度为恒业,藉票本问题为根据,以垄断两淮盐利,与纲商之窝本无异,变相复纲,仍蹈专商引岸之覆辙,票法精神消息殆尽。
由于马新贻在淮北也实行“循环给运”,票盐名称虽在,实质上已是纲法的复旧,“大利尽归于商,而司鹾政者反不得操进退盈缩之权”[90]。有学者评论:“自此以后,淮北亦继淮南而变相复纲,两淮票法精神于是完全破坏”[91]。至此,两淮方面的盐政制度已经基本定型,鲜有变化。
经过陶澍等人的改革,两淮盐政由纲法而变为票法,经过数十年的流变,却重新回归到纲法的旧路上。这不禁让我们有这样的困惑:究竟是票法适应当时中国社会的客观现实,还是纲法体制有充分的历史诉求?
七
废引改票的原意是废除专商垄断,但捐输票本、不另招商的结果,必然是造成票商事实上的垄断,“虽名为票盐,实与引商无异。一经认定,世世得擅其利”[92]。在曾国藩、李鸿章等人改革办法的支撑下,清末又造就了一批新的盐商资本集团。两淮实行循环给运、预缴部分盐厘后,淮南盐商运盐一斤需成本12两[93],以年销盐52万引计,淮南运商需资本620万两。淮北运盐一引约需商本银7两,时年销29万余引,需资本近200百万两。淮北场商资本以淮南四分之一计,也有银七、八十万两。由此可知,同治以来两淮盐商的资本总额至少在1200万两银以上。
盐商的利润,据同治五年两淮运司程桓生报告,大致淮南盐商每运盐一引,皖岸可获银3两7钱、楚、西两岸可获4两7钱左右[94]。平均每引获利以4两计,有人估计,淮南每票利益平均在300两以上,是则每引获利超过6两,淮南盐商年获利208万两。淮北盐商每运盐一引可获利银3两,年获利78万两。[95]合计两淮运商年获利银近300万两。两淮场商每年得入大致也有几十万两。由此可见,同治以来两淮盐商资本财力之雄厚,虽逊于乾嘉鼎盛时期,但依然相当引人注目。如同治年间江北沐阳程氏半由贩淮北盐起家,积资200万,为江北第一家,淮南大盐商周扶久,财产最高时达四、五千万两。[96]部分票商甚至又开始自己不运盐,而是靠出租或出售引票获利。当时“湘楚票一张转行售出,可值万金。江西票亦值六、七千金。即租出一年,亦得千余金”,这已经与纲法时少数盐商垄断盐引,获取窝价没有本质的区别。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自两淮实行“保价整轮”和“捐输票本”以来,盐课与盐厘均得到相当的保证,故乐于逐步恢复旧有纲法制度。而在得以再次垄断盐利的情况下,两淮盐商也加大了对清廷的“报效”力度。自同治八年起,两淮盐商的报效情况如下:
同治八年,淮北盐商为小逻堡堤工捐输30万两。
同治十年,为赈济直隶水灾,西岸加2万引,湘岸加1万引,按引捐资共银20万两。
同治十三年,黄溜趋南,挑河修堤,淮南各商每引捐银8钱,淮北每引捐银6钱。据光绪元年的统计,淮南额销547848引,共捐银438278两4钱;淮北额销296982引,共捐银178189两2钱,两者合计共捐银616476两6钱。
光绪二年,淮南捐助江北工赈,每引5钱,共银171914两4钱。
光绪三年,淮北捐助工赈,每引4钱,合银118792两8钱。又两淮票商共捐助福建水灾赈银2万两。淮南运商捐助晋省灾赈100800两。以上合计239592两8钱。
光绪四年,淮南场商捐助晋省灾赈钱2万串。
光绪六年,两淮盐商捐银100万两,以获永远循环转运。
光绪八年,通泰场商及鄂湘西三岸运商共捐钱3万串。
光绪九年,淮南运商捐助山东灾赈银1万两,又为湖北捐银5千两。
光绪十年,淮南运商捐输收养经费银2万两。
光绪十一年,两淮场商共捐钱13000串,以供两广、山东水灾赈济之用。
光绪十三年,淮北盐商捐银3万两,供直隶、山西、山东灾赈之用。同期五河湖贩按包捐钱10文,协济安徽工赈。
光绪十四年,郑工决口,两淮盐商共捐银60万两助修。又运商捐银22550两4钱,以供苏皖灾赈之用。
光绪十七年,两淮商人按引认捐100万两,以补中央财政之不足。
光绪十八年,两淮各商捐银13万两,以供江苏、直隶军赈。
光绪二十年,两淮商人按引认捐100万两,以补中央财政之不足。
光绪二十一年,淮南盐商认捐13万两,拨补铁厂经费。
光绪二十二年,两淮商人按引认捐100万两,以补江南海防经善后事宜。
光绪二十四年,清廷发行昭信股票,借两淮盐商银200万,其中淮南160万,淮北40万。
光绪二十五年,淮南认捐徐淮海灾赈银8万两,两淮认捐海属灾赈6万两。
光绪二十六年,两淮认捐常年票本银10万两,自次年起按引摊捐。
光绪三十三年,为充江南新政之需,令淮南运商报效银100万两,借银80万两,共计180万两。
宣统三年,淮南运商捐助江皖赈捐银5万两,两场食商捐银1万两,合计6万两。[97]
以上所引资料,皆源自《清盐法志》之捐输类,据不完全统计,数量已在1060万两以上。尚有一些其他的散见材料,如宣统元年,两江总督端方称,淮南之盐行销鄂、湘、西、皖四岸,而尤以鄂、湘占其大半,因兵燹后邻私侵占,南盐引额短缺,酌加湘岸此盐70票,合盐35000引;鄂岸引盐30票,合盐15000引。每票各缴捐银1万两,合计100万两。近来又因湘、鄂票商获利较丰,于正项之外,每票加捐银2千两,“归入江南财政局,暂抵拨补厘金各省欠解之项[98]”。这既可见盐商获利之厚,又可见官商互相依赖之深。
清朝灭亡前夕,为整顿财政,做垂死挣扎,亦曾想对两淮盐务做些变通。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署两江总督张之洞奏称,淮盐疲弊,急宜整顿,“拟增兵船以制枭,剔卡弊以恤商,并定盐务差使比较章程”[99],得到批准。三十四年,淮盐产不敷销,两江总督端方曾借运芦盐合淮引十万引,借东盐合淮引六万引,“用轮装运免税”[100]。宣统元年,御史陈善同称,盐务改归中央直接管理,整顿办法有六,一曰招商包办,一曰开办统捐,一曰就场收税,一曰官运官销,一曰官督商销,一曰官运商销,而整顿之法,“先由淮北试行”[101]。结果还没有来得及勾画蓝图,清廷就被推翻了。
八
清前期的财政体制处于一种均衡状态,即在既定的当事人的谈判能力条件下,没有人能够从改变现有的制度中获得好处,是一种特定情况下的“帕累托最优状态”[102]。然而,制度均衡只是在现有约束条件下的一种较佳状态,但相对于人们的“目标模式”而言,并非是一种最理想的状态。制度非均衡状态的出现,是制度创新的诱致因素,但制度的非均衡不一定导致制度创新,因为制度创新的充分条件是,一定的制度非均衡状态具有不可持续性,只有在有关的经济主体具有了实际的创新动机和能力时,一定的非均衡状态才具有不可持续性。诱导性制度创新产生的普遍收益性,是制度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因此这种制度创新是一种制度的“帕累托改进”;制度创新绩效的高低,决定制度是否认可与推广;先前的制度选择,从经验上影响行为人,在有限的制度空间中,选择最优制度的预期收益及预期成本。
制度创新不仅使创新主体受益,也会使其他阶层受益;不仅使创新者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大于冲突利益,而且会使创新者的绩效倍增。在行为人发现制度的不均衡和外在利润的存在时,就会产生制度创新的需求;如果实现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高于实现制度创新的成本,创新的动力会大大增强。只有当潜在利润(一种在已有制度安排结构中,无法获取的利润)超过预期成本时,一项新的制度安排才会被创新。这种新的制度安排的目的在于,使存在于原有制度安排外的潜在利润内部化,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新制度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制度创新主体对制度创新收益和成本的分析,是从经验得来的。经验对于中国这种人口流动性小、安土重迁的社会尤其重要,且愈是经过前代生活证明有效的,也愈值得保留。根据以往的经验与实践,行为人从中会判断,新的制度安排所带来的收益是否会大于成本,以便衡量改革的绩效性。
纲法在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团对现存制度有强烈的需求,他们力求巩固现有制度,继续获得他们的隐性制度收入,阻碍进一步的改革,哪怕新的制度比现存体制更为有效。这种制度的锁定效应,即制度的路径依赖模型。靠自发的需求诱导制度变迁,是不能够实现从现行制度到新制度的转变的,这种锁定状态的打破必然引进政府行为。换言之,盐税改革前,盐政的最大弊端,并不应该是官吏之中饱与扰民,而应该是政府税收的不足;而改革盐税的最大障碍,并不是新的税源得不到有效保证,而是来自庞大既得利益集团的竭力反对。
纵观有清一代的两淮盐法变革,无非是在纲法与票法之间游走。票法之精髓,当在商人持票运盐,自由竞争,不得世专其利。故票法之利,利在小商小贩,小商多则大商不能垄断,商无垄断权力,恶习必少,官场积弊亦少,浮费得以减轻,本轻利厚,因而运销两旺,官府、商人与民众各得其所。一旦成本加重,小商小贩之资本不足以支撑经营活动,小商少则大商必然乘势而起,独擅其利。这正是票法本身的致命缺陷所在。有学者称,“票法是优于纲法的一种商专卖形式”[103],未必尽然。事实上,早在道光二十年,即有人指出,随着淮北票盐验资的盛行,“票本增重,渐为票法之害”[104]。引申一步说,纵使无太平天国等事件的打断,随着票法推行时间的加长,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也必然会出现大商吞并散商、逐步垄断盐利的局面。而晚清政府为解决财政危机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诸多方面都在为大商排斥散商、重掌垄断,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由此反观陶澍、包世臣等人的主张与行为,我们不能不体味到沉重的历史悲哀感。
另一方面,不论是陶澍、陆建瀛,还是曾国藩、李鸿章等人,他们所推行的两淮盐政改革,都是因事因时而引发,虽然效果迥异,但都始终围绕着政府、商人与民众这三方面,改革利益主体所涉及的利益分配格局而进行调整。陶澍、陆建瀛的废纲改票,系在相当程度上,通过借助市场的力量,降低成本,调动普通商贩的积极性,来平抑盐价,提高销量,最终达到确保和增加盐税的目的。曾国藩之所以保价轮售,当是为了确保商人的利润,来保证政府的厘金及税收收入,而不要小商人是为了便于控制,不让其违法犯禁。李鸿章的改革亦因时而起,尽管它反对撤销藩篱,限制盐商,推行引岸,画地为牢,但其出发点亦不过是确保盐税。马新贻等人的改革,亦不过是为配合这一历史进程。由此可见,在利益面前,任何高尚的口号都是苍白无力的。如果说盐法的变革是两淮盐政的交响乐,道光年间陶澍的淮南盐政改良和咸同时期的就场征课、川盐济楚等事件,则是其间穿插的协奏曲。它仍然不过是各利益主体为争夺利益而引发的冲突与调整。
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整体回顾清代自陶澍以来的历次盐政改革后,我们不难发现,在政府、商人与民众这当事三方的博弈过程中,各自的力量对比是完全不平衡的。在这其中,专制中央集权下的政府处于核心地位,在这场关系三方利益的博弈过程中,它才是绝对的主导利益集团。商人和民众始终处于劣势地位,属于“弱势群体”,尽管它们也有着自己的话语渠道及反抗途径,但毕竟都受制于政府的强力控制。因此,在一个政府行政力量过于庞大、市场机制极不完备的条件下,不能寄希望于主导利益集团的“良心发现”,靠自身的反思来推动改革。所谓的制度创新成本,从根本上说,仍是以政府的利益为最终核算依据。也就是说,只有当主导利益集团的核心利益受到损害,改革才不可避免。
注释:
两江总督魏光焘序,《重修两淮盐法志》,王安庆等纂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