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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的摊丁入地

史志宏

摊丁入地是清代(主要在雍正朝)实行的一项重要的赋役制度改革,内容是把丁银摊入田赋,即把人头税并入土地税。这项改革既稳定了封建政府的赋税收入,又一定程度减轻了人民的负担,是历史上一次成功的改革范例。 

一、清初的丁银制度及其弊端 

清初的丁银制度是从明朝继承下来的。明朝的赋役制度实行人、地并征的办法,政府向土地征收田赋(夏税秋粮),同时又对国家的齐民编户按“户”和“丁”征派徭役。按户征派的徭役称“里甲”,即由人户充任里长、甲长之役。按丁(年16-60岁的成年男子)征派的徭役有“均徭”和“杂泛”两类,前者为有一定名额的较为固定的徭役,又叫“常役”,如充当粮长、解户、马船头、馆夫、弓兵、皂隶、门禁、厨斗等等;后者为官府临时签派的杂役。最初,徭役征发以力役为主,仅均徭中有部分“银差”项目;以后不仅均徭中的“力差”,而且里甲和杂泛也都渐可以银代役。到万历初张居正向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取消银差、力差,将不同的徭役项目一律合并,征银雇役;同时又把部分徭役折银合并于田赋征收。但绝大多数地方仍然向人丁征收一部分代役银[1],沿袭下来就成为丁银,又叫“丁徭银”、“徭里银”。所以,清初的赋役制度仍然是丁、地分征:“人丁、地土乃财富根本”[2],“有田则有赋,有丁则有役”[3]。丁银“亦国家惟正之供,与田赋并列”[4],是封建国家最重要的赋税收入之一。 

清初的丁银,在不同地区征收方法有所不同,“有分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征者,有丁随地派者,有丁随丁派者”[5]。大体说,北方地区以分三等九则征者居多,即按人户的丁、粮多少定出人丁的等则高下,分别征收不同数额的丁银。南方多以统一科则征派,称为“一条鞭”。“丁随地派”是将丁银合并于田赋征收,也以南方居多,特别是西南四川、广西等省和东南江、浙等省的不少地方大都以此法征派。就全国而言,清初丁随地派的只是少数地方,占统治地位的还是丁随丁派。 

丁银的种类,有民丁银、屯丁银、灶丁银、匠班银、盐钞银等等。民丁银征于普通民户人丁;有更名田省份的更名丁银也属于这一类。南方有的地方又分民丁为乡丁、市丁,分别征银。屯丁银征于归并卫所屯丁。清初裁撤明代卫所,除有漕运任务者外,原卫所屯军都陆续改入民籍,归并州县编审征银,所以屯丁实际与民丁已无区别,但征银科则彼此不同。灶丁银征于盐场灶户,也是单独编审。匠班银是从明代沿袭下来的工匠代役银。清顺治二年(1645年),除豁直省匠籍,匠班银一度免征,但不久又恢复征收。不过,因“年代久远,匠役子孙或改图别业,迁徙逃亡,或久已故绝,仅存户籍”[6],已无法向匠户征收,所以各省“或派民户带完,或有司自行赔补”[7]。康熙中以后,各省匠班银陆续合并于田赋征收。盐钞银本是明代人民领取政府配给的户口盐所纳钞米折银,后来政府不再配盐,而钞米折银如故,乃演化成一种人口税。清代,大多数省份的户口盐钞银已归并田赋,只有江西、福建等少数几省仍然保留,按“口”派征,故这些省不但编审男丁,还编女口。上述之外,各地还有一些地方性的丁银项目,如军丁银、土军丁银、站丁银、渔丁银等等,种类很多,不能一一列举。 

丁银征收的科则各省不同,一省内各州县也往往不同,民丁、更名丁、屯丁、灶丁等各色人丁又各不同,彼此差异很大,没有统一标准。一般说,北方重,南方轻;西北尤重,东南尤轻。如北方即使下下则人丁每丁所纳丁银一般也在一钱以上,重的则在一两以上,山西有至四两余者,巩昌(甘肃)更有到八九两的;而在南方,通常每丁仅征银几分,最轻的地方每丁征一分五厘。当时人说:“北地粮轻丁重,以纳丁而外,一切公差杂派皆出于丁;……南土粮重丁轻,以纳正赋而外,一切公差杂派皆出于粮”[8]。这是当时各地丁银负担的一个大致趋势。 

为了保证丁银的征收,清初制定了一套严格的户籍管理和人丁编审制度。户籍方面,顺治三年(1646年)“定人户以籍为定及脱漏户口律: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原报册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仍改正”[9]。这是沿用明代旧例,企图用法律形式把人户按职业强行固定下来,世代承袭,以便于政府控制和征税课役。人丁编审初定三年一次,顺治十三年(1656年)改为五年,目的是“核实天下丁口,具载版籍,年六十以上开除,十六以上添注,丁增赋亦随之”,“平赋役,清隐匿,别老幼,均差徭”[10]。具体做法,每届编审之时,由里甲组织依照官府规定的原额、新收、开除、实在“四柱”格式,登录各编户的丁、产、课银及其五年间的变动情况,由甲而里(坊、厢),里上之州县,州县官合造本属总册上之府,府别造总册上之布政司,督抚据布政司所上各属之册达之户部,户部受各直省之册汇疏上奏,以周知天下生民之数。最后由户部汇奏呈请皇帝御览的各省册籍封面为黄色,故习惯上称为“黄册”,实即户口赋役册。编审关系到“丁赋之所由出”,故统治者十分重视,规定了许多专门的法令、条例,各级官员隐匿、捏报的要治罪;州县能增丁2000名以上的,不仅州县官,而且督抚、布政司及道、府各级,俱予纪录。 

户口管理和人丁编审都是通过里甲(有的地方叫图甲或其他名目)组织来落实的。清代里甲的编制与明代相同:人户每110户编为一里,推丁多者10人轮充里长,其余100户编为10甲,各户轮充甲长(或称甲首),均十年一周。里的组织,在乡曰里,在城曰坊,近城曰厢。里、甲长负责管摄本里本甲公务、协助州县官催征钱粮及编审造册等。 

以上,就是清初丁银征收及与之相关的各种制度的概况。从表面上看,这一套制度规定得十分严密,但实际上从一开始就破绽百出,一片混乱,可以说从未认真执行过。清初征收丁银依据的是明万历条鞭册,而不是依据对实际户口的调查。顺治十四年(1657年)清政府编定《赋役全书》,其中所载各项赋税原额均以万历旧额为准,略加订正。虽说当时规定要“参酌时宜,开除荒亡”,实则并未进行过认真的户口及土地的调查核实,不过是根据各地报告,免除了一部分实在征收不上来的税额而已。其结果,不但继续保留了万历旧册原有的不均和失实的弊病,而且由于又经过了数十年的社会变动,特别是明末清初的大动乱,变得比原来更加不均和失实了。 

全国统一,社会安定下来以后,清政府也未做户口人丁核实的工作。在封建晚期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化,人口在地域上和行业间的流动已是不可改变的社会现实,清政府已很难控制户口,再也没有条件象明初那样大规模地普查户口,限制其流动并固定其职业了。在这种情况下,“人户以籍为定”、“核实天下丁口,具载版籍”、“平赋役,清隐匿,别老幼,均差徭”等等规定,根本无法实现。五年一次的编审徒具形式,“不过以派费为事,丁口之增减、田亩之推收,因无从问也”[11]。故清代编审册籍数十年而不一变的现象十分普遍,“鬼名累累,空缺纷纷,按册则姓名俱有,点丁则踪迹全无”[12],混乱已极。 

尽管人丁难以核实,朝廷税额却不能短少,于是各地州县只能拿在籍人丁开刀。“自承平以来,有司谨守原额,如天经地义之不可移易。鸠形鹄面之人呼天抢地无所告诉,甚则人已亡而不肯删除,子初生而责其当差,沟中之瘠尤是册上之丁,黄口之儿已入追呼之籍,苟无缺额而已,遑恤其他”[13]。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又相沿旧习,每遇编审,有司务博户口加增之名,不顾民生疾痛,……应删者不删,不应增者而增”,[14]。如广西迁江县原额人丁460丁,康熙二十年至四十年五次编审增加42丁,“夫以数十年之休养生息而仅增此四十二丁,不可谓不少矣,然按册虽有四十二丁之增,而核实则仍四百六十丁之额”,结果虚增人丁应纳之银只能由在籍之460丁包赔,致每丁额征从0.65476两增加到0.714541两[15]。 

在籍人丁不堪重负,只有逃亡,于是跑了的人的丁银又要加到没跑人的身上。清代编审有一个不成文的“成例”,叫做“里顶里,甲顶甲,户顶户”:“某户开除,必须某户顶补;倘户有十丁而九丁死、逃。又无新丁报补,即以一丁而供九丁之徭。户绝则累甲,甲绝则累里”[16]。这样,包赔引起逃亡,逃亡导致更多包赔,如此恶性循环,在籍之丁日少,丁徭日重。湖北宜都县原来每丁征银0.49两有奇,康熙中增至0.66两有奇[17]。河南最高丁则依会典所载为每丁征1.2两,而有的地方竟然叠加到6-7两之多[18]。 

吏治腐败,编审滋扰,私征杂派,使人丁负担重上加重。每五年一举的人丁编审是各级地方官吏以及经承、里书们发财的大好机会。康熙九年(1670年)福建莆田县审丁公然索贿:“未审,每丁三钱可以贿脱;既审,每丁五钱方能摘出,官吏分肥”[19]。各种公费也都乘机向民间摊派:“有里书里长之费,有州县造册之费,有院司道府吏书纸笔之费,有部册之费,有黄绫纸张解册诸费,悉向里户公派,追索甚于丁粮,各省皆然”[20]。这种摊派,不一定都与编审有关,且大都用一派十,没有一定之规。当时有人把那些无情吸血的经承、差役、歇保乃至有司称为“群蠹”:“黎元之膏血日以枯,而中饱者,群蠹也”[21]。康熙末年,直隶雄县有个姓刘的总书,每年杂派万余两,“官收其六,彼蚀其四”[22]。无艺私征的结果,“百姓穷蹙不支,致多流离转徙”[23]。 

清初丁银制度的再一个问题,是贫富负担严重不均。在封建生产关系下按人征丁,必然是由无地少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来承担丁税的大部分,而地主富户因人口少负担的丁税也少。然而除这个基本的原因之外,还有两个原因,使负担更加不均:一是绅衿地主法定的优免,二是编审不公。关于绅衿优免,清代对官、吏及生员以上身分的士人的优免则例最初照依明代,顺治十四年(1657年)改定为:“一品官至生员、吏承止免本身丁徭,其余丁粮仍征充饷。”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再次重申这个原则,强调不许绅衿族户子弟诡寄滥免。[24]但这只不过是官样文章,在腐败的吏治和乡绅豪强的破坏下不可能认真执行。如在山西沁水县,顺治十四年奉文将原由绅衿包免的供丁清出后,供丁额银本已摊派于通县额丁之内,乃又复“私立供丁名色,滥免公务杂差”,“清出之丁虽均徭于阖邑,而冒免之丁反数倍于旧额”,“穷民敢怒而不敢言,有司能言而不能行”[25]。当时北方“乡绅供丁多至数十名,青衿亦有数十丁者”,这使“百姓独肩力差,终年毕世,罔有休息”[26]。南方有优免丁一般只负担里甲一差的纲银,其他均徭、民壮、驿站等差银全都豁免,有优免丁和无优免丁的纳银数额往往相差数倍之多。编审不公更是触目惊心:“奸豪巨猾欲减多粮而就少,避重差而就轻,于是花立户名,诡寄别里,而总书册房,或受人贿嘱,或将己粮飞洒各户,移换斗则,脱漏顷亩,冒栽田地,种种弊端,莫可穷诘”[27]。编审不公的结果,是“富者既多幸脱,承差者俱属穷黎”,“素封之家多绝户,穷檐之内有赔丁”[28]。 

负担不均使沉重的丁税愈来愈压到广大穷苦人丁身上,迫使他们大量逃亡、漏籍,由此导致丁册严重失额。如陕西丁册原额民丁2675047丁(系折算的下下则人丁数,下同),康熙二年(1663年)实在数只有2185520丁,雍正时又减少到2140809丁,只及原额的80%,比康熙二年还少2%。失额最严重的兴安州只有原额的19.3%,比康熙二年少28%。[29]从全国看,康熙时期的人丁数字虽是缓慢上升的,但始终也没有达到清初《赋役全书》的原额数。为了充实丁额,康熙十七年令各省将归并卫所屯丁“照州县人丁例一体编征”。二十五、六两年连续下令严格编审:“州县将新增之丁隐匿不报者罪之”;“编审缺额人丁,令该督抚陆续招徕,于下次查编补足”。三十五年,又把云南省兵丁的兄弟、亲属、余丁悉行查出,编入丁数,输纳钱粮。[30]甚至连贵州这样边远的省份,康熙三十一年编审,户部也“以其人数寡少,驳令加增”[31]。直到康熙五十一年,户部还在题奏:“州县官员,如有将应增添之丁隐匿,不行添入编审册内,该督抚即行题参”[32]。可见丁额仍然不足。如果再考虑到丁册内失额不报或报而不除的虚假成分的话,问题还要严重得多。 

丁不足额必然大大影响清政府的税收。“始以数丁之徭坐之一丁,久之一丁之供同于数丁,赔纳不堪,逋欠益夥”[33]。这种现象在康熙时十分普遍,而且愈是丁银重、逃亡多的地方,就愈严重。陕、甘、山西等省自不待言。他如在浙江号称“丁粮独重”的常山县,清兴以来,“兵燹频仍,疫疬流行,户口寥寥无几”,“一图有仅存一二丁、三四丁者,几同空谷”,丁银包赔极多,“历年逋欠万余”[34]。又如广东琼州府属澄迈、临高二县,自康熙十九年至二十七年积欠正供71900两有奇,高州府属吴川县自康熙十八年至二十八年积欠无征银42470两有奇,“皆系丁逃地荒”所致[35]。丁册内无粮穷丁日益增多也是丁银征收困难的原因之一。康熙五十一年户部题准:“州县增丁,若新增俱照下则,开除俱系上则,虽增丁至二千以上,不准议叙”[36],就是证明。 

大量人丁逃亡还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在丁银重、灾荒多、土瘠民贫的陕西省,还当清初,当地官员就指出:沉重的丁银使“淳朴者鬻卖男女以偿,其奸猾者非携家远徙,则铤而走险”,“此盗之所以遍秦中也”[37]。随着经济恢复和土地兼并重新发展、破产农民增多,这个问题就更加严重。这对统治者显然是很不利的。  丁银难征影响到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人丁逃亡影响社会安定,这是清初丁银制度造成的两个严重后果。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清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对之加以改革。 

二、各省地方的自发改革 

面对日益严重的丁银问题困扰,自明末以来就不断有地方州县自发进行改革的探索,总的思路是将按人丁征收的丁银改为按地亩田赋摊派,亦即摊丁入地。这种办法,其实是继承一条鞭法改革的遗意,将其更加彻底化。 

最早提出在全国实行按田赋派征丁银办法的是明末人甄淑。据《明熹宗天启实录》天启元年十二月的一条记载,当时吏科给事中甄淑曾提出这样一个“以米带丁”的建议: 

“小民所最苦者,一则无田之粮:田鬻富室,田尽而粮独存;一则无米之丁:丁附于米,米推而丁无推。宜取额丁与额米,两衡而定其数,米若干即带丁若干,买田者收米便收丁,鬻田者推米便推丁。在县册不失丁额,以违祖制;在贫民不留空丁,以致累赔;而官亦免逋责之难矣。” 

甄淑的建议是针对一条鞭法改革的不彻底性而提出来的。一条鞭法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严重的丁役苛扰和不均,为此除丁役折银实行雇役外,还进行了赋役合并。但是一条鞭法改革并未废除征丁原则,其赋役合并在绝大多数地方只是把部分丁役银合并于田赋,而仍然保留一部分征诸人丁。“一条鞭之法,凡取于民者,不归于地则归于丁,虽曰一条鞭,实有二歧也”[38],这是很确当的评价。《明史》“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的说法[39],并不确切。由于不放弃对人丁的征课,一条鞭法改革虽在一定程度上暂时缓解了丁役对无地少地农民的扰害,但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且行之不久,便规制顿紊,对人丁的各种加派、私征重又接踵而来,所谓“小条鞭”者是。正是针对这种情况,甄淑提出“以米带丁”建议,企图把当时少数地方实行的“粮、差合二为一,皆出于地”[40]即摊丁入地的办法,划一推向全国。这是见于史册的关于普行摊丁的最早建议。 

甄淑之法,“史称当时行之,……特其时政荒赋重,故不久辄罢”[41]。在明末社会动荡、政令废弛的情况下,未能普遍推行。不过,就见到的材料看,明代还是颇有一些地方实行了摊丁入地。早在隆庆、万历时期,随着一条鞭法的推行,就已经有少数州县实行按地亩或按赋粮派丁。如河南的光山县、息县、中牟县、山东的鱼台县、湖广的靖州及其属会同、通道以及长沙府湘潭县等,就是这种情况[42]。贵州许多州县的随粮派丁大概也同实行一条鞭法有关[43]。明末,随着丁银问题日渐严重,又有一些地方相继摊丁。如陕西成固县于崇祯八年(1635年)“丁随粮行”,雩县三年后踵而行之[44]。浙江黄岩县万历初行条鞭时“将役银一概匀入田土”,但仍有“丁口银米”,至明末“更将丁口银米并入田征”[45]。湖广襄阳卫也在此时“将本卫丁尽归地亩”[46]。此外,湖广的麻城县和广东的一部分州县,也至晚到明末就实行了摊丁[47]。 

入清以后,顺治、康熙时期,由于丁银难征且给社会造成极大扰害,改革的呼声日高。在这种背景下,又有许多州县加入到摊丁的行列,尤以东南江浙及西南四川、广西等省为多。在浙江,早在康熙十年(1671年),布政使袁一相就提出“按地派丁”,认为“地土乃一定之额,鱼鳞册内无遗漏;人丁乃无定之数,一则登耗不同,一则往来靡定,若欲一一清编,其事甚难,而其患甚大”。尤其是无产之“赤脚光丁”,“所纳丁银不过钱许,而现年往催,一次脚力饭食,足抵一丁之银;倘往催不应,势不得不赔纳矣”[48]。四十年代初,宁波还发生了相当激烈的人民群众要求“照地派丁”的风潮[49],说明丁银问题已亟待解决。这样,大约从康熙中以后,浙江许多州县相继改按人派丁为按地派丁。四十年代初任浙江布政使的赵申乔说:“浙省近来各州县竟不从人起丁,而从田起丁”[50],可见已经十分普遍。具体事例则如康熙四十八年张德纯(字天农)任常山县知县时,五十八年戴兆佳任天台县知县时,都曾在本县实行过摊丁[51]。江南州县在康熙时摊丁的也很多。康熙中山西沁水县知县赵凤诏说:“东南之通例,丁随粮转,各从其地”[52];雍正五(1727年)年两江总督范时绎题请江南摊丁的奏疏说:“江南各州县内,向有丁银随田征输者”[53],皆可为证。 

西南方面,四川、广西在清初就大部分州县“以粮载丁”了。四川实行“以粮载丁”同清初清理赋役有关。清初四川荒残特甚,赋役旧册多在兵燹之后“散失无稽”。战事结束后清政府招徕外省客民入川垦荒,同时着手恢复赋役征派。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因旧册无稽,另一方面也为了迅速垦荒,恢复经济,多数地方便把丁粮编入田赋,而不再按丁征派。后来,又不断有州县改制,如李维钧于康熙四十年(1701年)任荣昌县知县时,就曾在该县摊丁[54]。到雍正四年(1726年)四川正式奏准摊丁时,只有威州等十一州县仍丁地分征。广西也在雍正摊丁前就基本完成了改革,仅有全州、罗城和阳朔三州县分征。广西州县“以粮载丁”时间大都不详,但康熙中的记载已说那里的编丁“通例”是“大约从粮居多”[55],又各地方志所载清初原额人丁数多带分、厘尾数,可证至晚到清初,广西大部分州县已经“以粮载丁”了[56]。 

其他省在顺、康时实行摊丁的州县不如上几省普遍,但零零星星也有一些,如陕西南郑、褒城、沔县、直隶乐亭、河南太康、山东州、黄县、江西都昌、南昌、湖北沔阳州、湖南安乡、云南阿迷州等等,都在这一时期摊丁[57]。还有一些州县在雍正批准全省摊丁前就已改革,但改革的时间不能得到确证[58]。 

总之,截止到康熙末年,自行摊丁的州县已经星星点点地分布在东西南北的许多省份之中,具有了相当规模,显示出历史的大势所趋。这些州县的分布,南方多,北方少,而南方又以东南及西南两个方向上最多。此种情况与各地原来一条鞭法改革的基础不无关系。明代推行一条鞭法,南方、特别是东南地区因土地肥沃,负担赋税的能力较大,多按田派差,以人丁为辅;北方则正相反,土地的负担能力有限,多按丁派差,以田地为辅。以是之故,南方丁银相对于北方来说较轻,再进一步摊丁入地,自然就容易些。西南各省的差役、丁银之所以多按粮起征,是由于那里地广人稀,丁口负担能力低;明末清初西南残破过甚,册籍散失无稽,清初清查时顺便改制,也是重要的原因。 

应当说明的是,这些在清政府正式改制之前的地方自行摊丁,由于政府尚未放弃征丁原则,它们的丁银还没有同人丁完全脱离关系,原则上必须“丁增赋亦随之”,即银数不能固定,每次编审都有一个重编问题,因而易生弊端。同时丁银仍与人丁相联系,它同地亩田赋的结合也就不可能十分牢固,在土地买卖推收过割之际,买主往往买田不买丁,使农民田去丁存,时间一久,仍难免出现有人田多丁少,有人田少丁多的局面。这些问题,在政府废除征丁原则之前,是不可能解决的。 

三、“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清政府从全国范围内对丁银制度的改革,是从康熙末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即固定丁额开始的。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二月,颁布了一道谕旨: 

“朕览各省督抚奏编审人丁数目,并未将加增数目尽行开报。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现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现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出实数查明,另造清册题报。”[59] 

九卿据此议准:“嗣后编审人丁,据康熙五十年征粮丁册,定为常额;其新增者,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60]。这个规定,于次年三月十八日康熙帝六十大寿时,以“万寿恩诏”的形式向全国发布。康熙五十年,全国在册人丁2462万余名,额征丁银335万余两。 

康熙帝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正如他在上引谕旨中承认的,实际是对不可能根据实在人丁数征收丁税的现实的无可奈何的认可。他的用意也很明显,就是要通过不再增加丁税的办法来缓和因丁银问题而引起的尖锐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同时确保住既得的丁税收入,使之不致因人丁继续逃亡而有失去的危险。然而仅仅固定丁额,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并不能解决丁银问题。新政策虽然不再增加丁税总额,但仍然是按人征丁,因之丁银制度所固有的种种弊端及由其引起的各种问题也就只能依然存在。康熙五十五年(1616年),御史董之燧就实行新政策后的问题上奏疏说:“续生人丁永不加赋,皇上轸念民生高厚之恩,真有加无已。但现在人丁尚多偏苦。各省州县丁制亦有不同,有丁从地起者,有丁从丁起者。丁从地起者其法最善,而无知愚民每每急求售地,竟地卖而丁存。至丁从人起者,凡遇编审之年,富豪大户有嘱里书隐匿不报,而小户贫民尽入版册,无地纳税,亦属不堪。一切差役,俱照丁起派,田连阡陌者坐享其逸,贫无立锥者身任其劳。既役其身,复征其税,逃亡者有所不免。一遇逃亡,非亲族赔累,则国课虚悬,现在人丁之累也。”可见,编审舞弊、贫富不均、人丁逃亡、丁银包赔、国课虚悬等等问题,都一仍其旧,没有什么改变。在有的地方,造册图头还利用手中权力,公然向穷丁增税,“剜他人之肉以补己之疮”,结果尽管总的丁税负担已有常额,但贫苦人丁的实际丁税却仍在不断增加[61]。 

不仅如此,在编审方面,还产生了新的流弊。新政策既然把丁额固定下来,那么就发生一个问题:当丁册人丁死亡变故,出现缺额时怎么办?对此,户部于康熙五十五年议定的办法是:“以编审新增人丁,补足旧缺额数”,首先以本户人丁抵补,“本户抵补不足,即以亲族之丁多者抵补;又不足,即以同甲同图之粮多者顶补”[62]。然而这在实际上很难做到,谁也不愿意以己之丁补别人之丁,结果只能是户顶户、甲顶甲,而不问其是否有负担能力,“晋省有丁倒累户,户倒累甲之谣”,“在官谓之补,在民则谓之累”[63]。时间一长,就出现了很不合理的情况:“额丁子孙多寡不同,或数十百丁承纳一丁;其故绝者,或一丁承一二十丁,其户势难完纳”[64]。 

然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在解决丁银问题上又确是有其积极意义的。此政策实行后,丁税不再增加,州县增丁议叙的条例随之停止执行[65],这对广大无地少地的贫苦人丁无疑有一定好处。此其一。 

其二,更重要的是,在历史上,“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是作为比较彻底地解决丁银问题的摊丁入地改革的一个必要步骤而出现的,它本身虽然没有解决问题,但却为以后问题的解决铺平了道路,准备了前提和条件。在丁额不定,“丁增赋亦随之”的情况下,丁银数目要视人丁多少来决定,无法割断与人丁的关系,因此难以实行摊丁入地;即使实行了,也要定期重编,二者不可能有稳固的结合,此点上节已经说过。然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以后情况就不同了。这时,丁税已是一个固定的数额,与人丁的多少没有关系,因此对清政府来说,这笔收入征诸人丁与征诸地亩就都是一回事了,所要考虑的,只是采取哪一种办法才更符合自己的利益。雍正四年(1726年),河南巡抚田文镜在题请本省摊丁的奏疏中说:“丁、粮同属朝廷正供,派之于人与摊之于地均属可行,然与其派在人而多贫民之累,孰若摊在地而使赋役之平?况盛世人丁永不加赋,则丁银亦有一定之数,按地均输更易为力”[66]。雍正朝的大规模摊丁入地,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前提条件,才得以实行的。 

四、改革的全面展开及其最后完成 

摊丁入地的大规模开展是在雍正年间,但正式提上清政府的议事日程是在康熙五十五年(1616年)。当时新的编审届期,御史董之燧看到“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没有解决丁银问题,便上疏请求摊丁。据《江南通志》记载:“(康熙)五十五年,御史董之燧疏请统计丁银,按亩均派。户部议覆:‘各省州县地亩人丁原有不同,随地制宜,相沿已久,未便更张。如有情愿买卖地亩,而丁应从地起者,其地亦随买主输课。’奉旨:‘依议。’”[67]由于部议阻挠,董之燧普行摊丁之议被搁置。但因有此一议,广东省于当年被允许将全省“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分摊征收”[68]。广东是全国第一个经清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摊丁的省份,并由此拉开了全国摊丁入地改革的序幕[69]。 

雍正元年(1723年),新皇帝即位不久,问题再一次被提出来。是年六月,山东巡抚黄炳以丁银不均,穷民“无力输将”为由,上折请求援照浙江一些州县“丁银俱随地办”之例,于山东仿行,“并请通饬北五省一体遵行”[70]。七月,直隶巡抚李维钧也上折请求摊丁,同时具题请旨。对这种变更祖制的请求,雍正帝一开始是持否定态度的,黄炳折即遭到了他的严厉申斥。但到李维钧上折,他的态度有了变化,不再坚决反对,只是说“此事尚可少缓。更张成例,似宜于丰年暇豫、民安物阜之时,以便熟讲利弊,期尽善尽美之效”[71]。嗣后,户部据李维钧之奏议覆请准。为昭慎重,再下九卿廷议。但九卿之议支吾其词,这激怒了雍正帝,下旨“照户部议行”[72]。这样,经过一番曲折,改革决定终于作出。当年十月,李维钧拟定了具体办法并得到批准。次年,直隶全省摊丁。 

从雍正二年起,改革在全国展开。到雍正七年,福建(二年)、山东(三年奏准,四年实行)、云南(三年奏准,四年实行)、浙江(四年)、河南(四年奏准,五年实行)、陕西(四年奏准,五年实行)、甘肃(四年奏准,五年实行)、四川(四年奏准,五年实行)、江西(五年)、广西(五年奏准,六年实行)、江苏(五年奏准,六年实行)、安徽(五年奏准,六年实行)、湖南(六年奏准,七年实行)、湖北(七年)等省继广东、直隶之后,也相继奏准并实行了摊丁,“地丁合一”基本上成为了全国统一的赋税制度。以后,乾隆十二年(1747年),福建台湾府丁银匀入官庄田园内征收。乾隆四十二年,贵州仍丁地分征的贵阳等二十九府、厅、州、县一例改行“按亩摊征”。最后剩下的山西省,于雍正九年开始改革,以州县为单位分别进行,断断续续一直延续到光绪朝,虽步履蹒跚,终于完成[73]。边外的吉林、奉天等地,也在光绪年间实行。 

在各地摊丁的过程中,除民丁银外,屯丁银、灶丁银及某些地方仍然征于人口的匠班银等人口税也都同时或稍后,摊入了地亩[74]。此后,法令上不再有人口之征。当然各地仍存在着一些地方性、临时性的差役征发,但这只是徭役制度的残余形态。清代对于各种名目的差徭征调,历朝不断进行整理、改革,总的精神是裁革冗差、改力役为雇役、改差役折银向户丁或丁、粮派征为一律向地亩田赋派征,即实行赋役合并。摊丁入地以后的地方性差役,原则上都按地亩征派。 

随着摊丁入地的实行,原来五年一举的人丁编审再没有意义,“徒滋小民繁费”。雍正四年(1726年),直隶总督李绂上疏请改编审行保甲。乾隆五年(1740年),命“停编审,以保甲丁额造册”,开始了基于保甲册报的“全国大小男妇”人口统计,于各朝实录每年的末尾附载其数。但是当时个别省份尚有“盐钞征派”,故编审并未全停。到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因李翰之请,再次发布上谕,终于在全国停止了编审造册,“自是惟有漕卫所丁四年一编审而已”[75]。这样,封建国家束缚农民人身自由的丁役制度的最后一个标志,也从法律制度上消失了。

五、各地改革的不同做法及其利弊 

摊丁入地改革是由各省分别奏准,各自进行的,没有全国统一的实施方案,因之尽管在内容上是统一的(地丁合一,丁银摊入地亩田赋,取消丁口之征),但在具体做法上,各省都有自己的特点,而且省内各府、州、县之间,不少省也不相同。从计摊范围看,有通省计摊的,也有本州县计摊的。从计摊标准看,有按田赋银一两、粮米一石、田地一亩计摊若干丁银的,也有按田赋银若干两、粮米若干石、田地若干亩计摊一丁的。不同种类的丁银(民丁银、屯丁银、灶丁银、更名丁银等)有合并摊征的,也有分别摊入各该类地亩的。种种不同做法,均按各地的丁、粮情况、因摊丁而增加负担的土地所有者的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历史传统等因素决定,即摊丁入地的实施只要求内容上的统一,至于具体办法,则因地制宜,不强求一律。 

各省的做法,可大致分成两类:一类是直隶、山东、陕西、甘肃、江西、湖北、云南、贵州八省,为通省计摊,计摊标准及不同种类丁银的摊法也大都全省统一;另一类是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浙江[76]、福建、湖南、广东、广西、四川十省,以州县为单位计摊,计摊标准和各种丁银的摊法也不统一,不仅因省而异,且省内各地互异,情况比较复杂。下面对这两类省份的情形,分别做些说明和分析。 

通省计摊各省。所谓通省计摊,就是总计一省丁银,平均摊入一省地亩田赋之内,全省实行统一的摊则。由于省内各地原来的丁粮情况不同,这样做之后,各地的丁银负担必然发生变化。例如直隶,雍正二年按“每地赋银一两摊人丁银二钱七厘有奇”的全省统一摊则摊丁[77],结果各府、州的丁银负担发生了如下表的变化: 

直隶十府五州摊丁后负担变化表            单位:两 

府、直隶州

原征丁银 

摊入丁银 

负担变化 

顺天府 

     36264.76 

     26903.77 

     -9360.99 

永平府 

     26783.24 

     14357.44 

    -12425.80 

保定府 

     42789.52 

     38996.49 

     -3793.03 

河间府 

     39016.75 

     34311.45 

     -4705.30 

天津府 

      8278.37 

     17183.69 

     +8905.32 

正定府 

     46735.78 

     44876.55 

     -1859.23 

顺德府 

     15923.00 

     34232.08. 

    +18309.08 

广平府 

     40202.91 

     51558.20 

    +11355.29 

大名府 

     47188.41 

     56760.58 

     +9572.17 

宣化府 

     11327.25 

      4530.25 

     -6797.00 

易州 

      5113.08 

      5773.66 

      +660.58 

冀州 

     31460.63 

     26380.12 

     -5080.51 

赵州 

     15408.56 

     18922.38 

     +3513.82 

深州 

     20097.39 

     16153.13 

     -3944.26 

定州 

     13582.06 

     13915.14 

      +333.08 

总计 

    400171.7 

    404854.9 

     +4683.2 

资料来源: 据雍正《畿辅通志》卷31《户口》、卷33《田赋》雍正十二年数字制成。表中“原征丁银”和“摊入丁银”数字都比雍正二年数小一些,盖因又经过雍正四年、九年两次编审及行政区划有所变动之关系。又宣化府有新归并蔚州丁银8900.82两,易州有新归并广昌县丁银2793.2两,因尚未摊入地亩,未计入数内。 

不仅各府及直隶州的负担变化了,而且它们各自所属州县的负担也发生了变化。如河间府总的负担是减轻的,但其属献县和河间县情况就各不相同:“(献县)丁匠银额征三千一百七十两,后摊入地亩则为五千一百余两,其数盈;考《河间县志》,征丁银六千六百余两,摊入地亩则为四千五百余两,其数绌”[78]。其他通省计摊各省,情形也都如此。 

一般说来,负担减轻了的定是原来粮少丁多的地方。如直隶北五府(顺天、保定、河间、永平、宣化),“地多圈占,其所拨补半属洼下,完粮之外所余无几”,“丁浮于地,尤为苦累”,当初李维钧提出直隶通省均摊,就是因为“北五府地少丁多,难就本州县之丁银摊入本州县地粮之内”[79]。均摊以后,北五府的丁银总共减少了23.7%,其中顺天府减少25.5%,永平府减少46.4%,幅度相当大。相反,原来粮多丁少地区的丁银则相应有所增加。这样一减一增,通融调剂的结果,粮少丁多地区和粮多丁少地区的赋税负担就比较平均了。可以拉平赋税负担,改变原来不同地区间负担不合理的状况,这是通省计摊的优点。正因为它有个“酌盈剂虚”的功用,所以被一些省利用来解决省内部分地区粮少丁多,摊丁难行的问题。 

但通省计摊并非处处可行。这种摊法固然可以使丁重地区的摊银数有所减少,却不可避免地要增加另一些地区的负担。如果增加的幅度不大,还不致发生什么问题;若增加过多,就有可能招致反对,使改革受阻。如在湖北省,雍正七年通省均丁后,武昌等42州县共减少丁银18928.8两,“摊入江夏等一十九州县之内,照粮加增”,结果有些州县加银过多,尤其钟祥县,于原额丁银2430两之外,又加增3586两,引起有地者的不满,在雍正八年九月和九年三月接连发生了群众性的大规模抗粮风潮[80]。这次风潮,迫使清政府决定将十九州县增加的丁银于升科地亩内“渐次摊抵”。到乾隆初,又将未摊抵的丁银全部豁除,准许十九州县“应征原额丁银各就本州县情形各项摊征”。[81]又如甘肃,雍正五年初行摊丁时,“止按通省额征银粮通计合算,每银九钱零、每粮九斗零摊入一丁,额征多则摊丁亦多,额征少则摊丁亦少”,也引起增丁州县反对,“纷纷具呈,以为均丁之不公”[82]。实行仅年余,就被迫改为粮轻丁多的河东地区和粮重丁少的河西地区“各自均派,河东则丁随粮办,河西则粮照丁摊”[83]。可见,通省计摊虽有均平赋税的好处,但存在着增银、减银问题,实行起来矛盾较多,阻力较大。而摊丁入地是在地主的强烈反对下进行的,如何减少阻力,是各省改革时必须考虑的。多数省份没有采取通省计摊的办法,原因即在于此。 

通省计摊各省在计摊标准和各种丁银的摊法上也基本是省内统一的。计摊标准:云南、贵州按田地“亩”计,其余省按田赋银“两”计。各种丁银摊法:直隶、山东、湖北将屯、更名等项丁银同民丁银合并摊征;江西民、屯丁银分别摊入民、屯地亩;陕西、甘肃先是合并摊征,后因屯、更名地亩额赋重于民田,所摊银数超过原屯、更名丁银额数,“输纳惟艰”,于乾隆二年将多摊之数豁除,定议于以后编审时在民地粮内补额,实际就是改行各类丁银分别摊入各自地亩的办法[84];云南只摊民丁银,屯军丁银初定俟“将无主影射田土清查,渐次抵补”,至乾隆二年,除已抵补者外,余数全部豁除[85]。此外,直隶、山东二省的灶丁银是分别摊入各自灶地的(按亩计摊)。 

不同的计摊标准没有实质的区别,对摊丁效果亦不发生影响。但各种丁银如何摊法对摊丁结果有直接影响。合并摊征可以通融调剂民、屯、更名各类地亩的摊银负担,但若增减变化太大,则易生矛盾。陕、甘二省从合并摊征改为分别摊征,就是例证。相比之下,分项摊征虽不能调剂赋税负担,却也没有增银、减银的矛盾,易于实行,故为多数省份所采用。于此也可看出,各地的摊丁改革走的确是阻力尽可能小的路线。 

州县计摊各省。州县计摊就是以州县为单位在地亩田赋内摊征丁银。由于没有全省统一规定,各州县自行其是,州县计摊各省内的摊丁做法五花八门,情况复杂,远不象通省计摊各省那样相对整齐划一。不过就多数情况而言,计摊标准以按田赋银“两”计的为多,不同种类丁银的摊法以分别摊征的为多。与通省计摊相比,州县计摊不必管别州县如何做法,更有利于根据本州县情况因地制宜;同时由于没有增银减银问题,免去了不同地区间的矛盾争吵,故实行起来阻力也较小。这个办法特别适宜于那些地区差别大、情况复杂的省份。如山西省,各府州县情况十分不同,土地肥瘠、丁粮多少等等差异很大,而且普遍丁银较重,富户中没有土地或土地很少的商人又占了相当比例,推行摊丁比任何省都困难。在这种情形下,连统一全省摊丁的时间都难做到,自然就更谈不到通省计摊了,而只能州县计摊,分别实行,逐步完成。对山西这样的省份,州县计摊显然有它的适用性和方便之处。 

州县计摊只限于在本州县范围内均丁,因此不能象通省计摊那样通融调剂省内各地区的赋税负担。各州县的摊则高低完全取决于它自己的丁、粮比例,粮多丁少的摊则低,反之则高,各州县间差别往往很大。如湖南省,最低摊则为每粮一石摊丁银0.00014两,最高为每粮一石摊0.861两,高低相差6000多倍。不能均平负担,这是州县计摊的一个很大的局限性。 

由于不能通融调剂,必然使某些粮少丁多特别严重的州县的摊丁发生困难。对此,各地一般采取豁免部分丁银的办法来解决。如福建省台湾府,每丁原征丁银0.47两,加上火耗更高达0.5两,较之内地“加倍有余”,丁银太多难于摊征,故先于乾隆元年“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然后才在乾隆十二年实行摊丁。福建延平府的南平、永安二县、漳州府的平和县、汀州府的清流县、龙岩州的宁洋县、福宁府的寿宁县等,也都因地少丁多,雍正二年全省摊丁时或未能实行,或虽实行了,但摊则过高,都于乾隆二年豁免了部分丁银。[86]运用此法最广泛的是山西省,那里相当大一部分州县的丁银是经过部分减免之后才摊入地亩的[87]。其他省也有减免丁银的事例。这些减免是为了顺利摊丁而采取的迫不得已的措施,由此造成的政府财政损失,最终都通过丁银问题的解决、税收的稳定而得到了补偿。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到结论:清代的摊丁改革尽管在内容上是统一的,但具体做法却因各地情况的不同而表现出十分复杂而多样的特点。“盖因地制宜,使有田之家所加者无多,而无业之户利益者甚大,询法良而意美也”[88]。这可以说是清政府在整个摊丁改革中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态度,也是这次改革能够取得成功并且相对来说进展较为顺利的重要原因之一。

六、改革的意义 

摊丁入地是历史上一次有进步意义的重大赋役制度改革。自古中国税制一向将人口(户、丁、口)和土地同作为国家赋役征课的对象。在唐以前,由于地主土地所有制尚不发达,国家经常掌握有大量国有土地用于实行均田制,从而自耕农和其他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在全部土地关系中占着相当大的比重,按人口计征赋税和课征徭役居主导地位。汉代的口赋、算赋、更赋,魏晋南北朝的户调、租调,隋唐的租庸调等,都只按户、丁、口征收,而不问纳税者的土地及其他资产情况如何;当时虽也有按土地、财产征收的赋税,如汉代的田租、唐代的地税、户税等,都不是主要的。然而自唐均田制崩坏,民间私人土地所有制逐渐得到发展,地主制经济不断壮大,土地兼并及随之发生的农民失地破产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常态。在这种情况下,封建国家的征税重点也从人口转向土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的两税法改革取消了同均田制下自耕农、半自耕农大量存在相适应的租庸调制,而代之以“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的两税制[89],就标志着这种转变。宋代以后,土地在赋税征收中的地位愈显重要,两税成为田赋的同义语,是历代政权最主要的财政收入。但是直到清代摊丁入地以前,对人口的征课依然存在。两税法在宣布“租庸杂徭悉省”的同时,明确规定“丁额不废”[90]。到五代时,就又出现了身丁钱米、身丁米麦等新的人口税名目。以后,宋代有丁口之赋,有职役、役钱,元代有丁税、科差,明代初期有里甲、均徭、杂泛,一条鞭法改革后又有丁银,等等。清代摊丁入地在唐两税法改革、明一条鞭法改革的基础上,彻底废除对人口的征课,从而完成了封建后期以来历次税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入土地税的历史进程。它既是以前历代改革精神的继承,又是其最终的总结。清代已有人说,摊丁入地标志着“数千年来力役之征一旦改除”[91],这个评价,应该说是不过分的。 

以人口为对象的征税课役是国家对劳动者直接实施的超经济强制,是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在我国封建制度下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历史上,它一直是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最苛扰、最痛苦的负担之一。摊丁入地取消了人口之征,实行一元化的土地税制,意味着封建国家从此解除了对生产劳动者直接的人身束缚,不再同地主争夺劳动人手,而使赋税制度建立在“富民为贫民出身赋,贫民为富民供耕作以输赋税”[92],即农民输租于地主、地主输税于国家的比较单纯的地租再分配机制的基础上。这个转变是同封建后期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无疑具有历史进步的意义。 

就直接的效果而言,摊丁入地至少有两点意义。其一是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使之不致因丁银追呼而破产逃亡,从而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摊丁以后,无地农民不再负担丁税,这自不待言。少地农民的情况,由于以前按人征丁时,他们人数最多,又经常受到来自地主及其他有权有势者的负担转嫁,故其负担远超过按其土地财产应当承纳的比例。而在摊丁以后,按土地或田赋数均摊丁银,这部分农民土地较少,负担自然较前减轻;摊丁后绅衿优免权取消,他们的土地一例摊银,从而负担丁银的土地数量增加,也使得农民负担相对减轻一些。下表是根据现存直隶获鹿县若干编审册所做的摊丁前后按占地亩数分档人丁平均丁银负担变化的统计: 

直隶获鹿县八个甲摊丁前后分档人丁平均负担变化统计 

100亩以上 

60-99.9亩 

30-59.9亩 

10-20.9亩 

10亩以下 

摊丁前(两/丁) 

0.5750 

0.3426 

0.2187 

0.1345 

0.1014 

摊丁后(两/丁) 

1.8574 

0.4122 

0.2242 

0.1008 

0.0280 

负担变化(%) 

+223.0 

+20.3 

+2.5 

-25.1 

-72.4 

注:本表根据龙贵社五甲、同冶社下五甲康熙四十五年审册,在城社八甲、甘子社八甲康熙五十五年审册,及这八个甲雍正四年审册作出。计算摊丁前的数字时,因绅衿及寄庄丁例不纳丁银,其丁数不作计算;摊丁后的数字则予以计入。 

由表看出,变化是相当明显的:地数不足30亩的人丁摊丁后负担明显减轻了,而占地60亩以上的人丁则较大幅度地增加了负担,占地愈多,增加负担也愈多。按照当时华北地区的平均耕地情况及生产力发展水平,占地在30亩以下的人丁应该属于耕地不十分充裕的自耕农民,其中占地在10亩以下的更应是需要佃入一部分土地或者要给别人打工及从事其他营生才能维持生活的贫苦农民。在现存获鹿县审册中,这两部分人丁各约占全部人丁的30%或者再稍多一些,二者合计约占全部人丁的2/3。无地人丁约占全部人丁的百分之十七八。就是说,中等偏下人丁、贫苦人丁和无地人丁这些在摊丁中受益的人丁,约占全部人丁的80%以上,可以说是绝大部分。较大幅度增加了负担的人丁占地都在60亩以上,应属当时较为富裕的农民或者地主。这部分人在审册全部人丁中约占4%,其土地数占全部土地的将近40%。正是因为这些人丁的土地比例远远高于他们人数的比例,在按地摊丁以后,他们的丁银负担较之摊丁前大大增加了[93]。至于占地在30亩以上、60亩以下的人丁,在当时应属中等偏上的农民,他们人数不到全部人丁的10%,土地数约占全部土地的20%。这部分人丁,在上表八个甲的合计统计中负担稍有增加,而在分甲统计中,有的甲这一档人丁负担增加,有的甲则减少,大体视该甲土地占有情况、摊丁前各档人丁的丁银负担情况以及摊丁时全甲丁银总数较摊丁前是增是减(直隶为全省按统一摊则摊征丁银,故摊丁时各甲丁银总数有增有减)等项情况而定。不过一般来说,这一档人丁的负担无论增减变化幅度都不大。 

摊丁入地使无地少地农民受益是当时人的一致评价。摊丁“便于穷民不便于富民”、“自摊丁之法立,穷民免累”、“贫民得以安枕”、“无田者得以安居乐业”之类的说法充斥史册,应该说是反映了实际情况的。清初的丁银征敛曾给广大贫苦农民造成了极大扰害,把许多人迫上了破产、逃亡之路,“或流入邪教,或逃藏渊薮,或投遁他乡”[94],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因而受到影响。摊丁入地以后,农民的负担减轻了,也不再受到编审增除、吏胥舞弊的苛扰,劳动条件有所改善,逃亡的现象因而相对减少。“保甲无减匿,里户不逃亡,贫穷免敲扑,一举而数善备焉”[95]。这,无疑对经济的发展有好处。 

其二,摊丁入地使清政府的一笔重要税收得到保障,有利于财政的稳定。清初丁银之征,每年大约300多万两,与田赋及盐课、关税同为清政府的大宗收入。其时田赋约每年征银2600万两。盐课在顺治初仅为56万余两,乾隆以后每年实征500多万两。关税在康熙朝每年约征100多万两,乾隆中期以后增加到每年400-500万两。以占清政府岁入总数的比例言,康熙中岁入银3484万余两[96],丁银约占9%;乾隆以后,岁入额数增加到4500多万两[97],实征约为4000万两左右,丁银约占7-8%。然而这样一笔重要收入,在清初按人征收时,曾让清政府费尽了脑筋,其征收的困难情形及造成的扰害本文第一部分已经详细分析过了。摊丁入地以后,原丁银税额按土地征收,而土地不同于人丁,人丁可以跑,土地跑不了;更重要的是,按土地征收,是征于有负担能力者,因而这笔税收也就比较有了保障。雍正朝各省奏请摊丁,提出的理由一是可以均平贫富负担,另一个就是有益国课;当时许多记载颂扬摊丁,也总是把“国课不亏”作为最重要的成果提出来,都道出了摊丁的实质。清政府的这项改革,最直接的目的,还是为了保证自己的财政收入。 

摊丁入地是一次成功的改革。尽管这次改革牵涉的面相当广,差不多触及到所有土地较多的人特别是地主富户的利益,但除了在个别省份和某些省的个别地区遇到了较大阻力,遭到一些反抗外,整个说进行得比较平稳,没有引起大的社会震荡。这一结果,同清政府在推行改革时采取了较为策略,不全国一刀切,允许各省因地制宜进行改革的政策有关。在既定的目标下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达到目的,可以减轻改革的阻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是摊丁入地作为历史上一次成功的改革范例留给后人的启示。 

(资料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纪念李文治先生诞辰九十周年增刊) 

注释:

[1] 明代一条鞭法改革,各地赋役合并的情况不一,个别地方有将役银全部并入田赋征收的,但多数地方都只合并一部分,仍保留一部分征诸人丁。具体办法,是将赋役编银总数按一定比例在丁、粮之间分配,如丁六粮四,丁四粮六,丁粮各半,等等。 

 

[2] 《清世祖实录》卷87,顺治十一年十一月丙辰。 

 

[3] 《清朝文献通考》卷21《职役考一》。 

 

[4] 《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 

 

[5] 《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 

 

[6] 年遐龄《湖北匠丁银两请归并地丁带征疏》,载雍正《湖广通志》卷93《艺文志》。 

 

[7] 《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 

 

[8]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9《编审部·编审余论》。 

 

[9] 《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 

 

[10] 《清朝文献通考》卷21《职役考一》。 

 

[11] 康熙《漳浦县志》卷20《续志·赋役》。 

 

[12] 《赵氏世德录》第13册,赵凤诏《龙冈纪笔·条陈编审陋弊详文》。 

 

[13] 陆陇其《三鱼堂文集》卷3《灵寿志论》。 

 

[14] 陆陇其《三鱼堂文集》卷1《编审人丁议》。 

 

[15] 《赵氏世德录》第12册,赵申季《督学集·条议丁粮》。 

 

[16] 《赵氏世德录》第13册,赵凤诏《龙冈纪笔·遵檄陈地方利弊详文》。 

 

[17] 康熙《宜都县志》卷3《经制志·户口》。 

 

[18] 傅而师《上田邑侯书》,载雍正《河南通志》卷77《艺文六》。 

 

[19] 陈鸿、陈邦贤《清初莆变小乘》,见《清史资料》第1辑。 

 

[20] 李绂《请改编审行保甲疏》,载《皇朝经世文编》卷30《户政五》。 

 

[21] 金德嘉《与姚给事论赋役书》,载乾隆《黄州府志》卷17《艺文志·古文下》。 

 

[22] 甘汝来《甘庄恪公全集》卷16。 

 

[23] 《赵氏世德录》第9册,赵申乔《自治官书·恭奉历朝谕旨》。 

 

[24] 雍正《大清会典》卷31《赋役一》。 

 

[25] 《赵氏世德录》第13册,赵凤诏《龙冈纪笔》。 

 

[26]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9《编审部·总论·编审余论》。 

 

[27]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9《编审部·总论》。 

 

[28] 曾王孙《清风堂文集》卷13《汉中录·勘明沔县丁银宜随粮行状》。 

 

[29] 康熙《陕西通志》卷9《贡赋》;雍正《陕西通志》卷24《贡赋一》。 

 

[30] 《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 

 

[31] 民国三十六年修《贵州通志·宦绩志十·阎兴邦》。 

 

[32] 雍正《大清会典》卷30《户口·编审直省人丁》。 

 

[33] 民国三十三年修《宜川县志》卷14《财政志》引乾隆志。 

 

[34] 光绪《常山县志》卷24、39。 

 

[35] 雍正《广东通志》卷7《编年志》。 

 

[36] 雍正《大清会典》卷30《户口·编审直省人丁》。 

 

[37] 分见杨素蕴《延属丁徭疏》、白如梅《会剿备饷疏》,均载康熙《陕西通志》卷32《艺文》。 

 

[38] 咸丰《贵阳府志》卷44《食货略一》。 

 

[39] 见《明史》卷78《食货二》。 

 

[40] 于慎行《与宋抚台论赋役书》,见《西园闻见录》卷32《户部一·赋役前》。 

 

[41] 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纪丁随地起》。 

 

[42] 光山摊丁见乾隆《光山县志》卷12《户口》;息县摊丁见嘉庆《息县志》卷2《食货》、卷5《宦绩上·赵如昆》;中牟摊丁见乾隆《中牟县志》卷4《田赋志·户口》;鱼台摊丁见康熙《鱼台县志》卷12《赋役》;靖州及其属县摊丁见光绪《靖州直隶州志》卷4《贡赋》。湘潭情况,据乾隆《长沙府志》卷24《政迹》载李腾芳《湘潭征丁议》记:“(万历初)丈量之后,有攸县令董某者来查丈量册,遂欲改派每粮五石兼出一丁之银”,虽未得行,但丁银从此不征。 

 

[43] 乾隆四十二年贵州全省摊丁改革前,平越等三十六府厅州县丁银早已“历年随粮完纳”(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纪丁随地起》)。这些地方摊丁的具体时间虽不能确定,但乾隆《贵州通志》卷11《户口》记载:贵州在清初有“原额人丁十五万八千二百九十丁,内原不编差并随粮带派丁共九万六千六百九十八丁”。又1947年修《贵州通志·食货志》附表五《地丁》的“附言”说:贵州丁徭银“万历中并入田赋,计亩征收,清因之,名曰‘地丁’”。合看,贵州部分州县的摊丁应当是与明代实行一条鞭法有关。 

 

[44] 分别见曾王孙《清风堂文集》卷13《勘明沔县丁银宜随粮行状》;康熙《雩县志》卷4《田赋》。 

 

[45] 康熙《黄岩县志》卷2《版籍·徭役》。 

 

[46] 乾隆《襄阳府志》卷12《赋役·丁赋》。 

 

[47] 麻城摊丁具体时间不详,但不会晚于明末。康熙《麻城县志》卷3《民物志·变乱》记:顺治八年辛卯,有方姓佃仆“借废宦包占丁粮,呈控抚院,……会审谳明:麻城……粮从田摊,丁随粮派,向无包免”。又同书卷4《赋役志·徭役》记:“人丁以石、斗、升、合计,每一石为一丁,通计米、丁之数均摊,不拘户口,盖谓米多者丁多,米少者丁少。…此前辈仕宦家盛德,不知始于何时。”广东情况,据康熙《广东通志》卷9《贡赋上·户口》记载:“万历三十年,左布政使陈性学议允随田均丁,民甚便之。崇祯年间,依照前例随田均丁。” 

 

[48] 袁一相《清丁条议》,载康熙《钱塘县志》卷6《户口》。 

 

[49] 见《赵氏世德录》第2册,赵熊诏《赵恭毅千秋录》。 

 

[50] 赵申乔《赵恭毅公剩稿》卷5《丁粮不宜从田起赋详》。 

 

[51] 常山县摊丁见杨名时《杨氏全书》23《张天农小传》(张氏任常山知县时间见光绪县志);天台摊丁事见戴兆佳《天台治略》卷2、7、10。 

 

[52] 《赵氏世德录》第13册,赵凤诏《龙冈纪笔·遵檄陈地方利弊详文》。 

 

[53] 范时绎《题请丁随田办疏》,载乾隆《江南通志》卷68《食货志·田赋二》。 

 

[54] 见雍正《朱批谕旨》第5册,雍正元年七月十二日李维钧奏折。 

 

[55] 《赵氏世德录》第12册,赵申季《督学集·条议丁粮》。 

 

[56] 广西州县明确记载了摊丁时间的,笔者所见仅平乐一例。据嘉庆《平乐府志》卷19《名宦部二·宦绩》记,康熙七年冬,陈光龙任平乐县知县,“请均丁徭,创修邑志”。又卷24《田赋部·钱粮》载:“平乐人丁旧从粮编,…始于知县陈光龙”。 

 

[57] 南郑、褒城摊丁见曾王孙《清风堂文集》卷13《勘明沔县丁银宜随粮行状》,沔县摊丁见《清风堂文集》附查慎行撰《曾公墓志铭》,乐亭摊丁见乾隆《乐亭县志》卷4《田赋·户口》,州、都昌摊丁见雍正《朱批谕旨》第5册载雍正元年七月十二日李维钧奏折(李折内自言其为县令、州牧时“曾在山东、江西、四川行之”,按李分别于康熙四十六至四十九年、三十五年、四十年在该三地任地方官),黄县摊丁见乾隆《黄县志》卷6《职官》,南昌摊丁见光绪《江西通志》卷128《宦绩录四·南昌府·李莲》,沔阳州摊丁见光绪《沔阳州志》卷7《秩官·名宦·朱化隆》,安乡摊丁见赵申乔《赵恭毅公自治官书类集》卷13《批藩司详安乡县优免由》,阿迷州摊丁见嘉庆《阿迷州志》卷7《丁赋》。 

 

[58] 如据雍正《河南通志》卷23《户口上》记:河南在雍正摊丁之前已有太康、汝阳、正阳、信阳、罗山、许州、郾城、光州、光山、息县、商城、新蔡等十二州县“历年丁归地粮,并无另征丁银”,这其中,除已查实光山、息县于明代摊丁,太康于康熙初摊丁,其他均不详。不过,从一些记载判断,其改制时间大概很早。例如康熙《汝阳县志》卷4《食货志·户口》记:人丁“照依部颁赋役旧例,归入地内一条鞭派征,并无另征丁银”,所谓“赋役旧例”,在清初当指前明之例。又湖北天门、湖南靖州属绥宁、天柱(雍正五年改隶贵州黎平府)等县,也都确知在雍正摊丁前就已改制,但具体时间不详。 

 

[59] 《清圣祖实录》卷249,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壬午。 

 

[60] 《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 

 

[61] 见戴兆佳《天台治略》卷2《一件吁宪推广皇仁泽遍穷黎恩垂不朽事》。 

 

[62] 《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 

 

[63] 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纪丁随地起》。 

 

[64] 吴振  《养吉斋余录》卷1。 

 

[65] 《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 

 

[66] 田文镜《抚豫宣化录》卷2《题请豫省丁随地派疏》。 

 

[67] 乾隆《江南通志》卷68《食货志·田赋二》。 

 

[68] 《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又见雍正《广东通志》卷7《编年志》。按广东虽于是年奏准摊丁,但直到雍正四年才最后完成。据《清史稿》、《国朝先正事略》等书杨文乾传,雍正四年广东巡抚杨文乾疏言:广东当时“丁归粮办者十四五,余令布政使确核,尽归地粮”。 

 

[69] 有一种说法认为四川也在康熙末摊丁(“以粮载丁”)。此说源于《清朝文献通考》,以后一些清代私家著作和近年研究文章都援引为据,实则不确。四川在康熙末并没有全省范围的摊丁动作,其多数州县实行“以粮载丁”是在清初,此点上文已述,又可参见史志宏《〈政治经济学辞典〉、〈辞海〉“摊丁入地”条订误三则》,载《中国历史大辞典通讯》1982年4期。 

 

[70] 雍正《朱批谕旨》第9册,雍正元年六月初八日黄炳奏折。 

 

[71] 雍正《朱批谕旨》第5册,雍正元年七月十二日李维钧折后朱批。 

 

[72] 《清世宗实录》卷11,雍正元年九月戊戌。 

 

[73] 山西摊丁改革的过程和情况,参见史志宏《山西省地丁合一完成的年代》,载《清史论丛》第3辑,1982年;《山西摊丁入地若干问题辨析》,载《历史档案》1984年3期。 

 

[74] 各省摊征民丁银以外丁银的情况如下: 

广东:屯丁银于雍正十年照屯粮均派,通省计摊。匠班银于雍正七年并入地丁额征。 

直隶:屯丁银、匠班银与民丁银一并摊入通省地亩。长芦灶丁银于雍正六年摊入灶地。 

福建:屯丁银同时摊入各州县屯地。匠银于雍正十三年奏准分十二年匀入田粮。 

山东:卫所丁银与民丁银一并摊入通省地亩。永利各场灶丁银分别于雍正四年、乾隆二年两次摊入灶地。匠班银于康熙四十二年归入地丁。 

云南:屯军丁银原定俟“将无主影射田土清查,渐次抵补”,至乾隆二年,除已抵补3000余两外,余数豁免。太和等处土军丁银905两,于雍正四年豁免。 

浙江:仁和场之仁和仓及许村等场灶丁银同年摊入“给丁荡地”。匠班银于康熙三十六年归入地丁。 

河南:更名、卫所丁银与各州县民丁银一体摊入各州县地亩。匠银于乾隆三年摊入各州县地亩。 

陕西:更名、屯丁银与民丁银一体摊入通省地亩;乾隆元年将屯田和更名田所摊超过原屯、更名丁银之数豁除,另于民地粮内补足。匠银于乾隆二年摊入地亩。 

甘肃:屯丁银与民丁银一体摊入通省地亩;乾隆元年将屯地所摊超过原屯丁银之数豁除,另于民地粮内补足。匠银于乾隆二、三年间摊入地亩。 

江西:屯丁银与民丁银同年分别摊入通省各自地亩。匠班银于康熙中摊入地亩。 

江苏:屯丁银与民丁银同时分别摊入各州县屯、民地亩。匠银于雍正七年摊入地亩。 

安徽:屯丁银与民丁银同时分别摊入各州县屯、民地亩。匠银于雍正七年摊入地亩。 

湖南:屯丁银与民丁银同时分别摊入各州县屯、民地亩。匠班银于康熙五十二年摊入地亩(个别地方在雍正七年摊丁时摊入。) 

湖北:屯丁银、更名丁银与民丁银一并摊入通省地亩;乾隆四年江夏等十九州县改为“应征原额丁银各就本州县情形各归各项摊征”。匠班银于康熙三十九年归入地丁。 

山西:屯丁银、盐丁银、匠银在各州县摊丁中先后同时归入地亩,屯地一般与民地分别摊征。 

 

[75] 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纪停编审》。 

 

[76] 雍正《大清会典》说“浙省丁银以通省之田亩均摊”,实际各州县有“照田起丁”的,也有“照粮起丁”的,并无统一摊则,当然不会是通省计摊。 

 

[77] 《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 

 

[78] 乾隆《献县志》卷3《食货·地亩》。 

 

[79] 雍正《朱批谕旨》第5册,雍正元年十月十六日李维钧奏折。 

 

[80] 雍正《朱批谕旨》第19册,雍正九年十二月初六日王士俊奏折。 

 

[81] 《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乾隆《襄阳府志》卷12《赋役·丁赋》。 

 

[82] 雍正《朱批谕旨》第20册,雍正六年李元英奏折。 

 

[83] 《清世宗实录》卷74,雍正六年十月己卯。 

 

[84] 参见《清高宗实录》卷28,乾隆元年十月丁卯;《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 

 

[85] 《清世宗实录》卷43,雍正四年四月丁亥;《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 

 

[86] 以上事例见《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 

 

[87] 见光绪《山西通志》卷58-64《田赋略》。 

 

[88] 《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 

 

[89] 引语见陆贽《陆宣公翰苑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 

 

[90] 见《新唐书》卷145《杨炎传》。 

 

[91] 见光绪《湖南通志》卷49《赋役二·户口二》。 

 

[92] 光绪《定远厅志》卷7《赋役志》。 

 

[93] 据笔者对部分审册的统计,占地100亩以上的人丁摊丁前仅约负担全部丁银的2.7%,占地60-99.9亩的人丁约负担全部丁银的4.5%。 

 

[94] 《清圣祖实录》卷5,顺治十八年十一月戊戌。 

 

[95] 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纪丁随地起》。 

 

[96] 刘献廷《广阳杂记》卷2。 

 

[97] 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直省岁入总数表》。按此表所列“定额”,为乾隆中以后《赋役全书》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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