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以来,国家经济重心南移,南粮北运是历代统治者最关心的问题。清承明制,每年额征漕粮400万石,在国家财政中占重要位置。清前中期漕运体制较为完备严密,尤其是康雍之世,大力整顿,漕政较明代为之一新,廉谨之风持续数十年。但嘉道时期,随着吏治的腐败,漕粮起运交仓粮额日减,质量下降。这种漕政的败坏,与当时的社会统治弊政直接相关,恰如有的学者所言:“漕运危机是这个世纪最初几十年公共职能普遍崩溃的一个方面”[1]。大致而言,清代中后期的漕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运丁的双重性
清沿明制,漕粮军运,长运者为旗丁,旗丁另立户籍,因其责任是运送漕粮,故又称“运丁”。清初规定,漕船每艘额设运丁10-12人,分给屯田,免收徭赋。运丁终年往来于河道,耕种往往荒废,屯地多半转归民户。运丁负债累累,生计维艰,引发各种冲突,清廷不得不进行调济,于屯田收入之外,另给行月粮,大约12-15石之间,一半给米,一半折银。折价为清初所定,嘉道期间米价已昂,原定的折银每担只能买3至4斗米,故收入锐减。
失之于此,必取之于彼,漕船帮费遂逐年增加。运丁向州县增索帮费,每以米质不合为借口,勒索名目则有收兑漕粮之前的“铺舱费”,兑粮上船之时的“米色银”,开船离境之时的“通关费”和过淮安的“盘验费”。道光初年,两江总督孙玉庭指出:运丁勒索州县,必借米色刁难,开仓旬日,各仓已满,运丁深知米多仓少,每籍看米色为由,不肯受兑,致使粮户无仓输纳,往往滋事;“或所索未遂,即籍称米色未纯,停兑喧扰”,州县不敢不应。及至委员催兑开行,各丁不俟米之兑足,即便开船,“冀累州县以随帮交兑之苦”[2]。
除索要帮费,盗窃漕粮也是常有之事。一旦盗卖,即用“搀和”方法弥补,一是掺和杂物,如沙土、石灰、糠秕、米屑。二是将发胀药品拌入米中,使体积胀大,如五虎、下西川、九龙散等。三是渗水浸泡,以石灰洒入米上,暗将温水灌入船底,复籍饭火熏蒸,米粒发涨,这样可以每石余出数升,“以致贮仓之后,易于霉变”[3]。运抵通州后,仓场监督以既经验收,又曾得过好处,明知米色不符也不验驳,八旗兵丁和普通官吏则成为霉米的主要受害者。
私货运输亦为补救办法。清初允许漕船北上,载米500石准予携带60石免税私货,雍正年间增为100石。以后数额一再扩大,至嘉庆四年(1799年),准其多带至150石[4]。这种现象的出现,实际上是清廷在不愿意直接增加运丁报酬的情况下,采取的曲折补救措施,即放弃部分商税收入,允许运输者利用漕船贩运贸易,改善生活。但是,水手与各地有势力的商人相互勾结,在南则装载木植纸张磁器杂货,在天津则装载食盐,均属违例物品,直接影响了朝廷的关税收入。尤其是运船夹带私盐,致使全国私盐充斥,淮纲滞销至数百万引。此外,纠众抗延停斛不兑、鼓噪殴伤州县官员、抢夺官银、捆缚粮长、擅闯关闸、漕帮持械群众,甚至劫掠居民,都是运丁报复的手段。
清代漕运按运粮区域分为百余帮,每帮有船五、六十只,每运约需船六、七千只。每船以旗丁1人领运,其余雇募水手,此外还需临时召募拉纤者,谓之“短纤”。这样,漕运行业中就形成了十万余人的漕运水手,他们多是直隶、山东等地的无业游民。清前期,水手由千总保结,然后呈报卫守备,故素质甚佳[5]。后来漕制日见败坏,水手多为无赖,有些盗匪作乱失败后,四处逃散,也变为水手。随着水手素质的下滑,各种违法乱纪案件逐渐增多。
漕运是季节性职业,每年回空时间在半年以上。水手每年仅有身工银10两,在回空时期,他们生活无着,自然而然地与修筑在河边的罗教庵堂发生联系。罗教为佛教支派,主张扶危济困,患难相助,与水手心态契合,因水手回空时无处住歇,疾病身死亦无处掩埋,“故创设各庵,俾生者可以托足,死者有地掩埋”[6]。乾隆年间,地方官发现罗教庵堂系“不僧不俗之庙宇”,徒众有吃素念经者,有不吃素不念经者,下令禁止,结果反而促使其最终转化为行帮会社,并最终发展演变为青帮,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乃至官府的心腹之患。
二.浮收与勒折
漕政首禁浮收,最初犹不过就斛面浮收,未几有折扣之法,“始而每石不过折扣数升,继乃五折、六折不等”[7],规模不断扩大。为达到浮收目的,收兑官员照例是在收粮时对粮户进行刁难,虽洁净干圆,记书总嫌米丑,及再换米,刁难如故,退换数次,“或愿六扣和七扣,而淋尖撒地踢斛抄盘,一石之米又去其半”[8]。
在征收过程中,浮收经常使用以下几种手法有:加大量斛容积;量米时使用手脚,如使用踢斛法;使用淋尖法,使量尖高出斛面。与浮收并行的,是粮户必须应付各种使费,吏胥和斗级索要茶饭钱,粮仓胥役索要各种项花费,此外又有口袋花红等名目。有的州县甫经开征,即虚报满廒封仓,利用农民急于完纳的心情,故意拖延留难,逼迫农民行贿。总之,诸种弊端皆由官吏有意刁难,以致民户守候需日,“不得不听从出费”[9]。
嘉道时期还有所谓的“衿米”、“科米”、“讼米”等名目。缙绅之米谓“衿米”,举贡监生米谓之“科米”,好争讼者之米谓“讼米”。他们所交之米,非但不能多收,即升合不足、米色潮杂,亦不敢驳斥。州县官吏的贪索给地方豪绅以可乘之机。缙绅地主对漕赋的侵蚀,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将自己应完漕粮拖欠短交;包揽农民应完漕粮;向州县勒索“漕规”。州县官员征漕贪污,虑地方讼棍控告,“则分饱之”[10],于是包漕之风大起。劣绅刁生乃至于教官、典史以及武弁,甚有家居绅宦,利用百姓惧怕纳漕心理,勾通吏胥,广为包揽,官吏因有浮收,被其挟制,“不能不通融收纳”。因包户代交较自往交漕所省实多,是以包户日多,“不特刁民群相效尤,即良民亦渐趋于莠”[11]。这种情况在嘉庆时已盛,道光初年情况更炽。有的豪绅还进一发展到向地方官索要漕规。嘉道年间,州县浮收勒折,开仓之时绅衿纷纷告漕,尤其狡者名曰“白头”,官吏惮其滋扰,啖吻厚贿。刁生劣监也要挟官吏,瓜分漕利。嘉庆十年(1800年),江苏吴江县有生监吴景修等314人之多,挟制官府,吵闹漕仓,强索规费,该县因支出漕规帮费为数过大,致挪借公款2万两[12]。
浮收逐岁递加,有增无减,“民力惫矣,激而出于京控,州县之财竭矣,迫而至于侵亏”[13]。百姓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也联名向上控告,但地方官“恨其上控”,对他们进行凶穷极恶的报复,甚至蓄养打手,“专殴控漕之人”[14],使得东南办漕之民,控告无门,这又进一步激起民变,以致道光时,每年闹仓者十而三、四。他们众志成城,不谋而集,“抢斛拆仓,殴官之案相望而起”。地方官也明白,从前闹漕皆棍徒,近年以来则皆良民,之所以铤而走险,“实出不得已”[15]。清廷亦曾屡次下达查禁漕弊谕旨,制定相关整顿措施。如道光帝即位之初就发布上谕,著令有漕省各督抚,破除情面,有弊即惩,“使群知警惕,以塞漏厄”[16]。但因制度本身存在的致命弱点,使得各项工作或仅能收一时之效,或形同空文。
三.漕官的贪贿
为顺利运漕,清廷建立了一套较为庞杂的官制。随着时间的推移,漕政渐趋败坏。各级漕臣为己之利,多向各机构安插私人。例如,漕运总督所派漕务委员初为数人,嘉庆年间,因亲友谋充,已骤增至80余人。这些人一经委用,即设立公馆,“添雇走役,逞暴作威”,需索帮费,邀求货物,无所不至[17]。每当漕务终了,各官又借机保举有功人员,给予奖叙。
清初挽运事宜皆由卫所承担,各卫帮千总负责领运,设有两官,两年轮换出运,但仍觉不足,另委候补1员押运空船,令本帮千总押重,一官3人。每省粮道负责督押,又别委同通为总运。漕船行经沿途地方的督催大员,自瓜洲至天津有数百员之多,明知无济公事,“然不得不借帮丁之脂膏,以酬属员之奔竞,且为保举私人之地”[18]。
漕运官员接受“陋规”是尽人皆知的事实。直接负责征收的州县官吏,为免遭弹劾,对上级派来的漕粮监兑官、催漕官,甚至其书役家人,都须行贿打点。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御史王家相奏称,各州县官员所送漕规银,自数百两至一、二千两不等[19]。粮道总管一省粮政,兼负押运责任,运丁的行粮、月粮等项,都由其发放,他们多从中剋扣而不如数发给,并购买各种礼物,如绸缎茶叶,以便向沿途漕政官员赠送,人们目之为“货客人”。
漕船按运粮区分为帮,帮船中有代表运丁和运官进行联络的丁头。丁头权力最大,全帮受兑开行到结束,整个过程都得听其指挥。丁头利用职权,借机舞弊,对运丁的剥削,如剋扣运丁的行粮、月粮,贪索各帮船应领漕项银两等,花样也很多,“运军疾之如仇”[20]。漕船停泊水次,在未开之前,领运官以演戏设席名义宴请运丁,借机敛钱,谓之“分金”;遇到生日及婚丧嫁娶,则会勒索“陋规”。他们还购置皮槁散给各船,索取高价。有的则纵容家丁买烟,高价散给水手,乃至对运丁呵斥责打,“任意凌践”。其它如行船时期征收的饭米银、篷税银、装带土宜银、沿途贴印花银等,名目繁多。
由南而北,运河沿途设有漕船官员,都以催漕名义索取陋规。漕船拨浅过闸,有漕运总督衙门派遣的官吏监督,剥船之多少,吃水之深浅,全由他们决定。运丁为顺利挽渡,须预先花钱疏通。稍不如意,即于关闸危险处,风雨深黑夜,称粮船休息为逗留,“恣行责打,逼至深处,船碎人溺,米须重赔”[21]。漕粮北运,先聚通州,再由此转拨各仓。仓场衙门和坐粮厅通同舞弊,所索“陋规”有“科房”、“漕房”等名目。坐粮厅负责漕粮验收、转运及交仓,漕船未至通州以前,坐粮厅先派吏胥前往通州东南杨村一带催趱,向漕船勒索“船价钱”;漕船到通州起卸,又索要“验米费”[22]。斛量盈缺,米质好坏,全为经纪左右,“顷刻间即成奏案”,如果胆敢不交帮费,则必设法破坏[23]。另外,漕船挽抵通坝有“落地钱”,交卸漕粮时有“兑收费”,经纪中的头目又额外索取“折帮钱”[24],均须运丁额外承担。
对运军的勒索,除上所述外,还有淋尖、踢斛、抛剩、漫筹、脚米等,以至于出现了“惟是帮丁长途苦累,费实不资,若竟丝毫不给津贴,则势必不能开行;若责令州县颗粒无浮,亦势必不能交兑”[25]的两难局面。蚀漕者众多,积弊甚深,导致运船向州县索取的帮费日增。雍正初年每船索要不过20两,发展到道光时期,已增至700—800两,“前后数十年,多寡悬殊如此,闾阎之征敛可知矣,而运军固未尝受其利也”[26]。
“坐粮厅吃帮,仓帅吃仓”,也是历来的陈规。漕粮送入通州、北京二仓,仓庾管理及俸米发放,要花费一套麻烦的手续。对整个漕运制度来说,京通仓场是漕运制度的最后阶段,它的功能不可忽视,清廷对仓庾的管理相当重视。但仓场官员往往视为利薮,比如与商人勾结,侵盗仓粮。尤其应指出,八旗兵丁多不喜食大米,常将所得漕粮以相当低的价格卖给米商铺户,官俸亦然。分配给八旗兵丁的漕粮,往往由牛录章京领米易钱折给,兵丁买杂粮充食,每石合银一两有奇,领米转发米铺,或掺杂泥沙,或霉烂不堪食用,只得发付糖坊,赴仓亲领米者,百不得一。难怪有人感叹:“盖涉途远近则侵蠹必多,经时久则折耗自易,以漕运无穷之劳费,而每石仅获一金之用,亦可慨矣。”[27]
河运漕粮给朝廷、运丁和百姓都套上了沉重枷锁,成为清代政治生活中的一大顽症。魏源曾给漕粮最为集中的苏、松、常、镇、太仓地区算过一笔帐:它们的漕赋额近160万石,几半天下,而其每岁例给旗丁运费,则为银369900两,为米411893石,计米折价直银936759两,共计给丁银米二项,为银1295758两,“上之出于国帑者如此,而下之所以津贴帮船者殆不啻再倍过之,通计公私所费,几数两而致一石”[28]。漕弊的存在,可谓祸国殃民,不仅极大地侵蚀了国家的赋税收入,还激化了整个社会的矛盾。如此上下交困,日甚一日,南粮北运的问题陷入停滞的窘境。也正因为有了以上诸多问题,才使得海运在清代的漕粮运输体系中,显得格外引人注目。
注释:
[1]费正清、刘广京.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134.
[2]孙玉庭. 恤丁除弊疏[A]. 清经世文编: 卷四六[M].中华书局, 1992.
[3]光绪. 钦定户部漕运则例:卷八二[M].
[4]清仁宗实录:卷五六[M]. 嘉庆四年十二月丁亥.
[5]星斌夫. 清代漕運營にっぃて[J]. 史學雜誌65-10, 1956.
[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朱批奏折[Z]. 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十日. 浙江巡抚永德折.
[7]姚文田. 论漕弊疏[A]. 清经世文编: 卷四六[M].中华书局, 1992.
[8]光绪. 钦定户部漕运则例:卷八一[M].
[9]光绪. 钦定户部漕运则例:卷八四[M].
[10]王家相. 奏陈漕弊极宜革除疏[A]. 董醇. 议漕折钞: 卷三[M].
[11][25]蒋攸銛. 拟更定漕政章程疏[A]. 清经世文编: 卷四六[M].
[12]上海博物馆图书资料室. 上海碑刻资料选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0. 150.
[13][19]王家相. 奏为漕弊亟宜革除请禁浮收而节浮费事[A]. 艺斋奏稿[M]. 道光十九年王氏刻本.
[14]清宣宗实录: 卷一一三[M]. 道光七年正月丁亥.
[15][18]包世臣. 畿辅开屯以救漕弊议[A]. 安吴四种: 卷七[M].
[1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上谕档[Z]. 道光元年六月二十五日。
[17][21]熊墀. 奏陈漕务积弊疏[A]. 董醇. 议漕折钞:卷三[M].
[20][26]孙鼎臣. 论漕一[A]. 求自强斋主人. 清朝经济文编:卷五二[M].
[2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朱批奏折[Z].嘉庆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监察御史陈大文折.
[23]包世臣. 复桂苏州第四书[A]. 安吴四种: 卷七[M].
[2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朱批奏折[Z]. 嘉庆十七年八月十四日. 监察御史陆泌折.
[27]冯桂芬. 折南漕议上篇[A]. 校邠庐抗议[M]. 郑州: 中州古籍出版社, 1998.
[28]魏源. 海运全案跋[A]. 清经世文编: 卷四八[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