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1851、1865年人口资料来源为曹树基:《中国人口史(清时期)》,第467、489页。
由上表可知,整个江浙征漕地区人口损失为1740余万,损失率高达62.3%。与人口减少相伴随的是土地荒芜、百姓残破。李鸿章巡视收复各州县时,发现“向时著名市镇全成焦土,孔道左右蹂躏尤甚”。遇有居民“无不鹄面鸠形,奄奄待毙”。如果仍责以重赋,肯定毫无效果,“所谓敲骨吸髓者至此而亦无骨可敲,无髓可吸矣”[11]。外国人也这样形容太平天国被镇压后南京的破落:“满眼所及皆野草,田地无人耕种,道路残破,家蓄全无。”[12]杭州的情况则是:“每个村镇都被撕成碎片,房屋荡然无存,少数曾经相当富有的居民,现在全都住草棚中。贫穷无处不在,被稻田所笼罩的平原现在却是灌木丛生,原来划分田地的小田埂依然存在,成为当地曾经繁荣的唯一象征。”[13]
农民贫困必然导致粮饷供给不足。据统计,湘军历年所欠士兵之饷多达500余万两,难怪胡林翼哀叹:“言货则月少十万两之银,言食则一省之大公家无三五日之粮。”并声称自己“与燕雀处堂何异”[14]。军饷缺乏正是太平天国后期,清军哗变屡见不鲜的重要原因。而太平天国曾宣布的“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钱同使”的政策,对百姓有巨大吸引力,“民怨沸腾,聚众戕官之事屡起”[15]。有人甚至宣称:“蚩蚩之民,竞为贼买。甚至贼至争引之,官军至则罢市。”[16]因曾国藩等人不敢明言太平天国政策有诱民之处,只能主张清廷应该注重收拾人心,所以直到后来,才有光禄寺卿潘祖荫与监察御史丁寿昌出面,奏请减赋。
潘祖荫称,江浙旧赋本属过重,军兴以来民遭蹂躏,转徙流离,纵使轻徭薄赋,“且恐有缀耕而叹者”。现值乱后,无所牵掣,是改革的好时机,减赋可以示恩,可以弭变,可裕国课[17]。丁寿昌则曰:苏杭失守后,漕运全停,即使全行克复,尚须招集流亡,培养元气,漕运断难如常。他主张将南漕永减1/3,“多刻謄黄,遍加晓谕,并广遣间谍传闻贼中”,以攻心为上。同时,减赋后百姓必感激涕零,已收复者亟思减贼,未收复者率众归诚,“东南可指麾而定”[18]。有漕各省均对他们的建议表示赞同,曾国藩、李鸿章指出,百姓一闻减赋之令,必当望风增气,“弩矢之驱必更奋,箪壶之雅必更诚”[19]。他们还一致认为,减赋可以让百姓踊跃捐输,“率土腾欢,定必输将恐后”[20]。湖北巡抚胡林翼、湖南巡抚骆秉章等人也持同样观点[21]。由此看来,减赋已经成为实力派地方大员的共同心愿,减赋势在必行。
二
江苏减赋运动,启动于同治二年(1863年)四月藩祖荫和丁寿昌的奏请。与此同时,地方豪绅也积极活动,以图加快减赋运动。二年正月,署松江府方传书禀告曾国藩与李鸿章,苏松太赋重为天下冠,兵燹余生,恳求减赋[22]。曾、李颇以为然,谓俟军事粗定,再行会疏具奏[23]。二月初一日,粮道郭嵩焘偕潘曾玮往访绅士吴云,吴云劝郭嵩焘裁减江南浮收。次日,吴云又致书潘曾玮,详述勒折浮收病民之处,苏松重赋由来,以及乱后实行减赋的便利条件。适逢冯桂芬在李鸿章幕僚中,且自称“三十年来官中一事一言涉及漕赋者,必求其详手录之”。李鸿章看到吴云的信后,便将其托给冯、郭二人办理[24]。
冯桂芬是江苏减赋运动中的关键人物。“按减赋之议发于吴县敬亭冯公(桂芬),成于苏抚李公(鸿章)。冯实本其母谢夫人之教。谢乃秀水人也,其父以重赋破家,尝泣谓其子曰:汝他日作言官,当为民请命,以减赋为第一。敬亭识之,遂历考重赋症结以告,李公据以入告。”[25]冯桂芬代郭嵩焘起草详文,继为又李鸿章起草疏稿,但奏疏迟迟未发。经吴云极力催促,曾国藩、李鸿章乃于五月十一日联衔上奏[26]。这份奏折与郭嵩焘详文均由冯桂芬起草,内容大致相同[27]。奏折先述苏松太浮粮过重及起源,继述兵燹之后无力完纳,以及减赋的好处。他们要求朝廷允许删减苏松太三属粮额,以期与旧额本轻之常镇二属通融核计,每年仍起运交仓米90至100万石,著为定额[28]。奏折抵京后,当天即有上谕,令二人督饬司道设局,分别各州县情形,折衷议减[29]。清廷又将曾、李二人原折交户部议复,户部将其与潘、丁二人奏折合议,对其办法做如下修正:一、原奏请将苏松太漕额由121万石减为50万,骤减6/10,未免太多,但可量减1/3。二、常镇二府漕额虽轻,原奏不提减少,“未免不得其平”,亦量减1/10[30]。接着,清廷降谕曾、李,令其依照办理,并将各州县减额结果奏闻。
曾、李接上谕后,转饬江苏藩司刘郇膏设立减赋局,专办此事。刘郇膏对减赋的意见与冯桂芬完全不同,两人都坚持已见,争执不断[31]。加之军务倥偬,不能全力以赴,迁延两年有余,至同治四年始行奏定。冯刘争执时,李鸿章也参加进来,他指出减漕一事,“缘此间官绅意见龃龉,敝处未便偏听武断”。苏松太科则轻重悬殊,以按则核减为是。常镇既不再减钱粮,苏松似难立异[32]。曾国藩折衷冯刘两人意见,各有取舍,并加入自己的见解:一、常镇二府不可不减漕米,反对刘氏的请朝廷收回成命。他表示,若奏常镇不减,“是户部既驳督抚之原奏,督抚又驳已降恩旨,亦恐不成政体”。十分减一之说久已遍播,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今忽吝而不减,究竟议自何人,改自何人,屯之怨有所归,必归于弟及少荃二人,虽百喙何以自解”?[33]二、苏松太减漕应墨守部议成规,统减1/3,反对冯氏的请求再减。三、冯氏主张合并百余种科则为9则,而曾国藩采取刘氏意见,仍旧保持。四、对漕米的核减,冯刘都主张递减,仅细节略有不同。曾国藩最初主张轻则与重则依比例同减,反对分别对待,但后来让步,允许苏松太按科则分别递减,惟常镇二府仍普减1/10。五、冯刘二人都主张乘机奏请并减地丁钱粮,曾国藩最初极力反对,后来也加赞同,惟主张五郡普减2/10,与刘氏的1/10及冯氏的苏松太6折、常镇9折均不相同[34]。
曾国藩将大概办法确定后,便命刘郇膏拟具疏稿。曾、李对文字进行谘商,复于四年五月会衔上奏,即苏松太按则递减,五升以下毋庸一体议减;常镇二府一律普减1/10。清廷命户部议复后批准,但减钱粮仍驳斥不许,谓最好仿浙江办法,裁钱粮浮收而不减定额。冯桂芬、潘曾玮等主张上疏再请,但李鸿章以为再请无益,减赋之案遂定[35]。
同治四年(1865年)九月,李鸿章与刘郇膏奏陈苏松等属减漕章程,并将减米数清单一并呈上。次月,刘郇膏又将减赋科则表册呈上。十月初五日,上谕准照办理,刊刻誊黄,遍加晓谕。江苏减漕事宜告一段落[36]。
府别
原额
减数
新额
核减率(%)
苏州
877564.9538
326632.3420
590932.6118
37.2
松江
427461.3940
116544.6382
310916.7578
27.3
太仓
153432.7439
42877.9955
110554.7484
27.9
常州
355980.5627
35598.0563
320382.5064
10.0
镇江
214735.0714
21473.5071
193261.5643
10.0
合计
2029174.7258
543126.5371
1486048.1887
26.8
资料来源:《江苏减赋全案》卷七《减定应征米数册》,卷八《沿海优减米册数》。
上表所列系漕粮正额,裁减浮收也同期进行。曾、李鸿章奏请裁减赋税时,附片陈奏江苏漕粮积弊,“必以革除大小户名目为清厘浮收之原,以裁减陋规为禁止浮收之委”[37]。四年奏请兼减地漕正额时,又附片陈奏裁革钱漕积弊,谓二年秋间即加以清厘,钱漕酌定折价,大小户一律征收[38]。他们还对浮收大加删减,只因米贵银贱,没有统一定价[39]。户部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若将漕项随同正漕核减,必致运费不敷,多提津贴凑用,是减一分漕项,即增一分津贴。他们要求江苏向浙江减浮运动看齐,通过减浮来减轻农民负担[40]。李鸿章另折奏陈裁减约数,谓裁减地漕银两浮收,除酌留办公经费外,其余悉行裁减。将江苏五属额征地漕减免2/10,但有折粮田不科本色,或每亩科征在3分以下,概不议减。苏松太三属漕粮按则递减,五升以下轻则统减1/3,常镇二属漕粮则一律普减1/10,“庶于培养元气之中,仍寓慎重度支之意”[41]。江苏全完之年,所减银数当在六、七十万上下,相当可观。
江苏漕粮海运津贴也受到了裁减。津贴之名始于海运,河运时旗丁向州县索费,各州县向粮户浮收,兑漕除给帮漕截外,州县津贴多寡不同,乃有所谓“帮费”。自改海运,“帮费除而津贴之名起”。戴槃向大理寺少卿殷兆镛极力建议截减津贴,由之转奏,“苏省海运津贴之裁,实由于此”[42]。又据李鸿章核算,江苏海运津贴与所裁革陋规合计,每年可免浮费一百四、五十万两[43],幅度很大。五年六月,他又谓苏松太常四属共减浮收漕折钱(包括海运津贴及陋规)167万余串。地漕各款每两折价以2000文为率,计减去浮收银钱40万余串。当时市价每两银合钱1300文,折银150余万两,与同治四年所奏相差不远。本色收漕则每石余耗以3斗为率,不准多取,计共减浮收米374600余石。
府别
应征米(石)
所减浮收钱文(串)
所减浮收米(石)
苏州
550900
753500
192800
松江
310900
505700
108800
常州
32300
215200
73000
太仓
110500
201600
——
合计
1004600
1676000
374600
资料来源:李鸿章:《减漕未尽事宜折》,同治五年六月三十日,《李鸿章全集·奏稿》卷十。
三
咸丰七年(1857年),湖北兴办减漕之后,户部即欲浙江照办,但胡林翼反对。他指出:“浙江情形不同,尚须从轻。江浙州县痼疾太深,亦恐非目今长官所能钤制。”表示只有由铁腕人物出面,浙江减漕才有成功的希望,“非欲迟也,盖有待也”[44]。果然,在左宗棠移掌浙江之后,减漕之事便逐步展开。浙江减赋发动与江苏交相辉映,相较于江苏,浙江减赋的重点不在漕额而在浮收,但他们又并不核减漕截银两。
与江苏情况类似,浙江减漕也出现了两种意见:统减或分减。据当时参与减漕活动的戴槃回忆,减漕之法统减易而分减难,“或议统减,或议分减,执事者意见不合,以至相持日久而不能定”[45]。他仍然主张分成量减。当时银钱价格波动对征漕产生重要影响。道光年间银价日贵,钱价日贱,以钱易银,收数不能不多,每银一两有完至二千六、七百文者,咸丰六年后钱价渐平,“各州县因仍展转,日久相沿,小民甚形苦累”[46]。
潘祖荫奏请减赋仅限于江苏,丁寿昌奏请始及浙江。丁寿昌称,浙江亦有减赋必要。他建议各州县按应征漕米旧额永减1/3[47]。六月初三日,清廷发布上谕:“著左宗棠通饬杭嘉湖三属,将实在征漕税则详细确查,各按重轻分成量减。”[48]十二月,左宗棠复奏,谓杭嘉湖三府均未收复,户口流亡,征册毁失,应俟地方肃清再行查办。他又表示,浙东各属浮收弊端也应同样核减[49]。也就是说,浙江减赋的启动虽在江苏之后,但它的策划却在江苏之前。
次年八月,湖州克复,浙西肃清,左宗棠与布政使蒋益沣、粮储道杨昌濬商议,在杭州设立清赋总局。他们宣称,杭嘉湖三府漕额与苏松太类似,江苏议减1/3,浙江宜仿照办理。因浙江三属漕粮税则轻重不同,应各按科则量减,并计总数[50]。十月,清赋局报告减赋大概情形,左宗棠根据这份详文,提出四种办法:减正额、减浮收、筹运费,裁陋规。所谓减正额,其一是依原来科则,将田亩分为上中下三等,按科则重轻分别核减。其二是核减总数,按原额总数减去1/3。但户部认为,浙省漕赋不如苏省重,统减1/3未免过多,只能仿照江苏办法,统按原额于30分中减去8分[51]。
户部行文到浙时,左宗棠已经赴闽剿匪,减赋事宜由巡抚马新贻继任。同治四年三月二十二日,马新贻奏称:“浙西三府为财赋之区,贼之蹂躏亦深,数年之间,穷乡僻壤,搜括无遗,昔之繁盛村落,今则一片荒郊。”[52]他首先对当年三府应征缓征免征钱粮进行分别请示。闰五月,他又会同左宗棠陈奏浙漕应征分数,即按8/30的比例,将浙江各属漕粮全部额减。共计浙省额征漕白米1147300余石,除南匠正耗133863石、白粮舂办米13039石不减外,应减米266765石,分别按等核减:
地名
原征米数
减征米数
仍征米数
仍征率
附南米数
杭州
仁和
53038.0747
9470.9534
43567.1213
82%
108
钱塘
22400.2531
2894.5192
19505.7339
87%
94
海宁
53387.4273
9247.4978
44139.9295
83%
10961
富阳
6946.7126
677.9870
6268.7256
90%
710
余杭
11653.9584
1281.8165
10372.1419
89%
1421
临安
6796.8794
1031.1315
5765.7479
85%
82
新城
4169.8263
577.5315
3592.2948
86%
0
於潜
3029.9448
327.3976
2702.5472
89%
2
昌化
2142.9125
226.1535
1916.759
89%
24
小计
163565.9896
25735.4880
137830.5016
84%
13402
嘉兴
嘉兴
101344.0280
28351.4885
72992.5395
72%
16124
秀水
85922.3860
28593.2472
57329.1388
67%
14218
嘉善
97701.4404
34405.8576
63295.5828
65%
17996
海盐
54657.9749
12187.7828
42470.1921
78%
10036
平湖
56923.1700
16542.9974
40380.1726
71%
10876
石门
51742.7807
14941.1466
36801.6341
71%
8843
桐乡
43984.3210
10393.7809
33590.5401
76%
7957
小计
492276.1010
145416.3010
346859.8
70%
86050
湖州
安吉
8541.7154
845.3811
7696.3343
90%
0
归安
98118.3738
31369.3850
66748.9888
68%
9648
乌程
114515.8809
38960.6064
75555.2745
66%
16291
长兴
54945.2664
7803.2171
47142.0493
86%
5072
德清
56132.4914
15042.9835
41089.5079
73%
1101
武康
12313.0120
1592.2699
10720.7421
87%
249
小计
344576.7399
95613.8430
248962.8969
72%
53
合计
1000418.8305
266765.6320
733653.1985
73%
32414
资料来源:《浙江海运漕粮全案新编》卷1《减漕事宜》。
由上表可知,相较于江苏,浙江减漕比例更为规整,而且全省幅度基本保持不变。比上表更为琐碎和复杂的,是各级官员核实应征、起征、减征米数及具体田亩变化数据。比如嘉兴府海盐县在具体减漕过程中,知府许瑶光就曾经因该县田亩之变迁、记载之变化、细数之确定等,多次上禀马新贻。马新贻也要求许瑶光将该县旧存县志送呈核实,并对他的减漕计划仔细研究,最后于五年统一奏请[53]。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显示出清代财政体制的琐屑性。清廷谕令浙省督抚,立即将减漕之事“刊刻誊黄,遍行晓谕”[54],浙江减赋运动遂告一段落。
减漕之外又有裁减浮收。浙江减定浮收的章程,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点:一、正额照常征解,惟杭嘉湖漕米额征数依谕旨酌减。二、一切陋规概行禁革,对浮收加以裁减,仅酌留平余为办公费。三、严禁大小户之分。这些规章均能与裁减浮收相辅而行,故都获得了良好的结果。同治三年(1864年),左宗棠奏定核减绍兴、宁波浮收,蒋益沣、马新贻等人继之。马新贻于次年四月十二日将杭嘉湖3府浮收上奏[55]。是年九月,马新贻与藩司蒋益沣、粮道薛时雨等人,访查各州县征收漕南旧规,除酌留耗余以为办公之费,其余悉改新章,其中以裁革海运津贴所省最多。通过核算,杭州府可减浮收64653石,嘉兴府可减285387石,湖州可减136866石,合计486906石。另外,漕南统征分解,米款向以征剩漕米归南,“多系疲玩,小户历来折钱完纳,今一并核减”,三府南米,共计减浮收钱247千余串。[56]
相较于江苏,浙江减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从数量上说,浙江所减漕粮正额远不及裁减浮收之巨,裁减浮收才是此次减赋运动的主要内容。其二,浙江减漕并没有核减漕截银两。马新贻奏称,浙江漕截较之江安粮道(每米100石征银5两,征米5石)和苏松粮道(每米100石征银10两,征米5石),“多寡实相悬殊”。漕截原为给帮济运而设,浙省漕截虽较重于他省,现在既减漕额,又禁浮收,百姓当不致再以赋重藉口,“且现在海运经费既不准动用别款,又不便再提津贴,舍此漕截银两几于无款可筹”[57]。也就是说,出于本省经费的考虑,浙江将这一部分税收保留下来。
江浙这场声势浩大的减漕运动,成果有目共睹。它极大减轻了江苏和浙江两省业已存在的漕粮赋重危机,为清廷重新实施海运提供了坚实基础[58]。有学者言,江浙减漕运动“主要是为了适应该地区大地主集团的要求,以利于满汉大地主贵族集团进一步勾结”,所以愈到后期,便愈有名无实,而随着太平天国运动的失败,清政权转危为安以后,“核减浮收的措施就再也推行不下去了”。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这种结论恐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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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湖北等省份之减赋与清代漕粮海运的关系不太,故只简单列出减赋时间表:
省份
主持人
开始时间
完成时间
资料来源
湖南
骆秉章
咸丰五年十月
咸丰八年四月
《骆文忠公年谱》卷上。
湖北
胡林翼
咸丰七年三月
咸丰八年六月
《胡文忠公遗书》卷二三、三0。
江西
曾国藩、沈葆桢
咸丰十一年十月
同治元年七月
光绪《江西通志》卷八五。
安徽
曾国藩、乔松年
同治二年五月
同治二年九月
《东华续录·同治朝》卷三四。
[2]《清华学报》,1935年第2期。
[3]《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8月版。
[4] 冯桂芬:《均赋税议》,《显志堂稿》卷十。
[5] 李鸿章:《裁减苏松太粮赋浮额折》,同治二年五月十一日,《李鸿章全集·奏稿》卷三。
[6]《浙江减赋全案》卷二《上谕章奏文册》。
[7] 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福建道监御史丁寿昌折(以下同类档案省收藏单位)。
[8] 李鸿章:《裁减苏松太粮赋浮额折》,同治二年五月十一日,《李鸿章全集·奏稿》卷三。
[9]《浙江减赋全案》卷二《上谕章奏文册》。
[10] 曹树基:《中国人口史(清时期)》,第553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1] 李鸿章:《裁减苏松太粮赋浮额折》,同治二年五月十一日,《李鸿章全集·奏稿》卷三。
[12] North China Herald, 1868, 2, 1.
[13] North China Herald, 1869, 1, 5.
[14] 胡林翼:《致严渭春观察》,《胡文忠公全集》卷三《抚鄂书牍一》。
[15]《清史稿》卷一二一《食货志二·赋役条》。
[16] 张德坚:《虏劫》,《贼情汇纂》卷十。
[17]《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二年四月二十日,光禄寺卿潘祖荫折。
[18]《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福建道监御史丁寿昌折。
[19] 李鸿章:《裁减苏松太粮赋浮额折》,同治二年五月十一日,《李鸿章全集·奏稿》卷三。
[20]《浙江减赋全案》卷二《上谕章奏文册》。
[21] 参见《骆文忠公奏稿》卷八、《胡文忠公遗集》卷三十之相关奏章。
[22]《江苏减赋全案》卷五《禀稿》。
[23]《江苏减赋全案》卷三《文移》。
[24]《两垒轩心牍》卷五。
[25]《浙江田地山荡银米比较表》,见《浙江田赋略》。据冯桂芬自述,太平军起,他避居上海,曾国藩命钱鼎铭招之,他没有答应,“而以减赋节略相寄曾公,首韪之。同治元年春,合肥李公鸿章督师至沪,又有幕府之约见,即说以减赋,欣然相许,余无求于李公,而以此事故曲意赴军,同事粮道湘阴郭公蒿焘引为同志,李公遂以此事付我两人”,见《江苏减赋记》,《显志堂稿》卷四。
[26]《两垒轩心牍》卷五;又《显志堂稿》卷四。发折日期,《显志堂稿》误为十二日。
[27]《江苏减赋全案》卷四《详稿》。
[28]《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二年五月十一日,两江总督曾国藩等折。
[29]《上谕档》同治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30]《江苏减赋全案》卷二《章奏》。
[31] 两人意见分别见于《显志堂稿》卷四、卷五,《江苏减赋全案》卷五。冯桂芬称,因他们的意气之争,江苏减赋留有四大遗憾:一、最初没有径请免赋一半;二、没有将苏州等地照常州起科;三、没有将南米丁粮一体核减;四、没有将科则全定九等,见《江苏减赋记》,《显志堂稿》卷四。
[32] 李鸿章:《上曾相》,同治三年九月十三日,《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五。
[33]《曾国藩致刘郇膏》,同治三年四月十八日,《江苏减赋全案》卷三《文移》。
[34]《曾国藩致刘郇膏》,同治四年五月十一日,《江苏减赋全案》卷三《文移》。
[35] 冯桂芬:《江苏减赋记》,《显志堂稿》卷四。
[36] 因减赋过程所牵涉的事情大多且过于琐碎,极易出现差错。如同治四年十月,护理江苏巡抚刘郇膏奏报,松江府低薄加科田荡有一亩四、五分或二、三亩始准熟田一亩的,本应一体核减,但原奏将其当成中则派减,“核与赋役全书不符”,尽管变动极小,也只能重新更正。结果刘郇膏等人因此交部议处,见《同治起居注》同治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37]《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二年五月十一日,两江总督曾国藩等折。
[38] 关于裁减地丁钱漕,曾国藩认为:“此事利于民而不利于官,民有停捐之乐,又得减价之惠,或可踊跃输将;官不以停摊款为德,而但以减丁漕为怨,必且多方挠阻。请阁下于摊捐节寿漕规等项严禁止,俾大利归于州县。而敝处于抗违新章、征解不力者,参劾一二员,则事不劳而自集矣。”见何天柱编:《三名臣书牍》卷一《湘乡曾文正公书牍目录》。
[39] 李鸿章:《裁革钱漕积弊片》,同治四年五月十六日,《李鸿章全集·奏稿》卷八。
[40]《同治起居注》同治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41] 李鸿章:《苏省地漕钱粮一体酌减折》,同治四年五月十六日,《李鸿章全集·奏稿》卷八。
[42] 戴槃:《裁海运津贴记》,《两浙宦游记略·杭嘉湖三府减漕记略》,同治七年重刊本。据冯桂芬认为,此主张早经他于道光末年陆建瀛提起,但无法推行,后又与刘郇膏争论,仍由李鸿章另奏,“于是乎删除津贴之议以成”,见冯桂芬:《江苏减赋记》,《显志堂稿》卷四。
[43]《朱批奏折》同治四年九月初九日,署两江总督李鸿章等折。
[44] 胡林翼:《致钱萍矼枢密》,《胡文忠公全集》卷三《抚鄂公牍一》。
[45] 戴槃:《杭嘉湖漕粮分减记》,《两浙宦游记略·杭嘉湖三府减漕记略》,同治七年重刊本。
[46] 戴槃:《征收钱粮改定新章记》,《两浙宦游记略·杭嘉湖三府减漕记略》。
[47]《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福建道监御史丁寿昌折。
[48]《上谕档》同治二年六月初三日。
[49] 左宗棠:《敬陈浙江应办善后事宜片》,《左文襄公奏稿·初编》卷十一。
[50]《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三年十月二十六日,闽浙总督左宗棠折。
[51]《户部奏复闽督奏减漕大概情形筹议四条》,《浙江海运漕粮全案重编·新编》卷一《减漕事宜》。
[52]《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浙江巡抚马新贻折。
[53] 参见《浙江省减赋全案》之卷三《上谕章奏文册》,以及卷十《附刊各案》。
[54]《上谕档》同治四年五月十一日。
[55] 马新贻:《核减杭湖二属浮收钱粮数目折》,同治四年四月十二日,《马端敏奏稿》卷一。
[56]《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浙江巡抚马新贻折。
[57]《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四年八月初四日,浙江巡抚马新贻折。
[58] 晚清漕粮海运的情况,参见Harold·C·Hinton: The Grain Tribute System of China 1845-1911 (晚清漕运制度), 1970,East Asia Research Center, Harvard University。
(资料来源:由作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