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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同治朝江浙“减漕”运动

倪玉平

咸同之际,清廷内忧外患,统治遇到巨大危机。与军事活动相配合,清廷也着手推行政治攻势,大力施行收买人心的举动。其中最重要的举措就是减赋运动。减赋运动曾广泛开展于诸多省份,虽时间不尽相同,但主要集中于核定地丁漕粮、裁革部分浮收[1]。史学界对减赋运动已经有过研究,其中以1935年夏鼐的《太平天国前后长江各省之田赋问题》[2]和1981年刘克祥的《太平天国后清政府的财政“整顿”和搜括政策》[3]为最重要,这正是本文展开的基础。但他们的论述系针对江南诸省,对减赋运动中最为重要的江浙两省则并非充分。江浙两省减赋以减漕为中心,先后相继,互相影响。不过,两省又各有特点,大致而言,江苏减赋以核减漕额为重点。浙江减赋以核减漕粮浮收为主要特色。不论是减漕额还是减漕粮浮收,均是为了多征赋税,多起运漕粮本色。经过此次减漕运动,江浙两省征漕数量再也没有恢复到以前的水平,成为清代漕运制度史上最重要的政策调整之一。晚清时期的漕运活动,当以此为转折点。

“江南必反于漕”[4],早在太平天国起义之前,江浙两省就有很严重的“浮赋”问题。浮收与浮赋不同,浮收是指额外多收,浮赋则是指超过了百姓纳税能力的额征。李鸿章认为:“漕粮为惟正之供,而苏松独曰‘浮粮’,曰‘浮赋’,见诸列圣谕旨及郡县志,不以为嫌,是知实有浮多应减之处。”[5]左宗棠也称,浙江杭嘉湖三属不仅税则不同,“浮额亦多寡不一”[6]。所谓浮粮、浮赋和浮额,均是指此。

清代漕粮以江浙二省为大宗,居全国份额的3/4,但收漕却较江西、两湖重2倍,另有应征漕截轻赍数十万两,“赋重若此,民何以堪”?[7]江浙赋重问题一直存在,但随着经济动荡、水利失修、银价上涨和漕弊日深,人民负担越来越重。自嘉庆以来,江苏便屡以灾蠲之法削减赋额,从道光十一年起至咸丰十年,三十年通扯,江苏仅得正额七、八成[8]。浙江也是如此,全省漕额110余万石,道光至咸丰初年,每届皆不过完纳五、六十万石,至多不过七、八十万石[9]。这表明,早在太平天国起义前,江浙两省已有减赋的必要。

太平天国起义是一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战争,持续时间之长、破坏程度之大,在中国史乃至世界史上都是罕见的。据研究,太平天国时期,作为战争主战场的江浙、皖赣、鄂湘和福建七省,死亡人口高达7330万,占战前人口的37.2%[10]。如果再以与漕粮海运关系最为密切的江浙松苏常镇太与杭嘉湖为例,又可以得到如下表格(人口单位:万):

州名
1851年
 1865年
 减少数
 损失率
 
 
苏州
 654.3
 229.0
 425.3
 65
 
松江
 291.5
 263.0
 28.5
 9.8
 
常州
 440.9
 119.6
 321.3
 72.9
 
镇江
 248.4
 52.2
 196.2
 79
 
太仓
 197.1
 144.7
 52.4
 26.6
 
杭州
 361.8
 72.0
 289.8
 80.1
 
嘉兴
 309.0
 109.1
 199.9
 64.7
 
湖州
 290.7
 63.2
 227.5
 78.3
 
合计
 2793.7
 1052.8
 1740.9
 62.3
 


说明:1851、1865年人口资料来源为曹树基:《中国人口史(清时期)》,第467、489页。

由上表可知,整个江浙征漕地区人口损失为1740余万,损失率高达62.3%。与人口减少相伴随的是土地荒芜、百姓残破。李鸿章巡视收复各州县时,发现“向时著名市镇全成焦土,孔道左右蹂躏尤甚”。遇有居民“无不鹄面鸠形,奄奄待毙”。如果仍责以重赋,肯定毫无效果,“所谓敲骨吸髓者至此而亦无骨可敲,无髓可吸矣”[11]。外国人也这样形容太平天国被镇压后南京的破落:“满眼所及皆野草,田地无人耕种,道路残破,家蓄全无。”[12]杭州的情况则是:“每个村镇都被撕成碎片,房屋荡然无存,少数曾经相当富有的居民,现在全都住草棚中。贫穷无处不在,被稻田所笼罩的平原现在却是灌木丛生,原来划分田地的小田埂依然存在,成为当地曾经繁荣的唯一象征。”[13]

农民贫困必然导致粮饷供给不足。据统计,湘军历年所欠士兵之饷多达500余万两,难怪胡林翼哀叹:“言货则月少十万两之银,言食则一省之大公家无三五日之粮。”并声称自己“与燕雀处堂何异”[14]。军饷缺乏正是太平天国后期,清军哗变屡见不鲜的重要原因。而太平天国曾宣布的“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钱同使”的政策,对百姓有巨大吸引力,“民怨沸腾,聚众戕官之事屡起”[15]。有人甚至宣称:“蚩蚩之民,竞为贼买。甚至贼至争引之,官军至则罢市。”[16]因曾国藩等人不敢明言太平天国政策有诱民之处,只能主张清廷应该注重收拾人心,所以直到后来,才有光禄寺卿潘祖荫与监察御史丁寿昌出面,奏请减赋。

潘祖荫称,江浙旧赋本属过重,军兴以来民遭蹂躏,转徙流离,纵使轻徭薄赋,“且恐有缀耕而叹者”。现值乱后,无所牵掣,是改革的好时机,减赋可以示恩,可以弭变,可裕国课[17]。丁寿昌则曰:苏杭失守后,漕运全停,即使全行克复,尚须招集流亡,培养元气,漕运断难如常。他主张将南漕永减1/3,“多刻謄黄,遍加晓谕,并广遣间谍传闻贼中”,以攻心为上。同时,减赋后百姓必感激涕零,已收复者亟思减贼,未收复者率众归诚,“东南可指麾而定”[18]。有漕各省均对他们的建议表示赞同,曾国藩、李鸿章指出,百姓一闻减赋之令,必当望风增气,“弩矢之驱必更奋,箪壶之雅必更诚”[19]。他们还一致认为,减赋可以让百姓踊跃捐输,“率土腾欢,定必输将恐后”[20]。湖北巡抚胡林翼、湖南巡抚骆秉章等人也持同样观点[21]。由此看来,减赋已经成为实力派地方大员的共同心愿,减赋势在必行。

江苏减赋运动,启动于同治二年(1863年)四月藩祖荫和丁寿昌的奏请。与此同时,地方豪绅也积极活动,以图加快减赋运动。二年正月,署松江府方传书禀告曾国藩与李鸿章,苏松太赋重为天下冠,兵燹余生,恳求减赋[22]。曾、李颇以为然,谓俟军事粗定,再行会疏具奏[23]。二月初一日,粮道郭嵩焘偕潘曾玮往访绅士吴云,吴云劝郭嵩焘裁减江南浮收。次日,吴云又致书潘曾玮,详述勒折浮收病民之处,苏松重赋由来,以及乱后实行减赋的便利条件。适逢冯桂芬在李鸿章幕僚中,且自称“三十年来官中一事一言涉及漕赋者,必求其详手录之”。李鸿章看到吴云的信后,便将其托给冯、郭二人办理[24]。

冯桂芬是江苏减赋运动中的关键人物。“按减赋之议发于吴县敬亭冯公(桂芬),成于苏抚李公(鸿章)。冯实本其母谢夫人之教。谢乃秀水人也,其父以重赋破家,尝泣谓其子曰:汝他日作言官,当为民请命,以减赋为第一。敬亭识之,遂历考重赋症结以告,李公据以入告。”[25]冯桂芬代郭嵩焘起草详文,继为又李鸿章起草疏稿,但奏疏迟迟未发。经吴云极力催促,曾国藩、李鸿章乃于五月十一日联衔上奏[26]。这份奏折与郭嵩焘详文均由冯桂芬起草,内容大致相同[27]。奏折先述苏松太浮粮过重及起源,继述兵燹之后无力完纳,以及减赋的好处。他们要求朝廷允许删减苏松太三属粮额,以期与旧额本轻之常镇二属通融核计,每年仍起运交仓米90至100万石,著为定额[28]。奏折抵京后,当天即有上谕,令二人督饬司道设局,分别各州县情形,折衷议减[29]。清廷又将曾、李二人原折交户部议复,户部将其与潘、丁二人奏折合议,对其办法做如下修正:一、原奏请将苏松太漕额由121万石减为50万,骤减6/10,未免太多,但可量减1/3。二、常镇二府漕额虽轻,原奏不提减少,“未免不得其平”,亦量减1/10[30]。接着,清廷降谕曾、李,令其依照办理,并将各州县减额结果奏闻。

曾、李接上谕后,转饬江苏藩司刘郇膏设立减赋局,专办此事。刘郇膏对减赋的意见与冯桂芬完全不同,两人都坚持已见,争执不断[31]。加之军务倥偬,不能全力以赴,迁延两年有余,至同治四年始行奏定。冯刘争执时,李鸿章也参加进来,他指出减漕一事,“缘此间官绅意见龃龉,敝处未便偏听武断”。苏松太科则轻重悬殊,以按则核减为是。常镇既不再减钱粮,苏松似难立异[32]。曾国藩折衷冯刘两人意见,各有取舍,并加入自己的见解:一、常镇二府不可不减漕米,反对刘氏的请朝廷收回成命。他表示,若奏常镇不减,“是户部既驳督抚之原奏,督抚又驳已降恩旨,亦恐不成政体”。十分减一之说久已遍播,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今忽吝而不减,究竟议自何人,改自何人,屯之怨有所归,必归于弟及少荃二人,虽百喙何以自解”?[33]二、苏松太减漕应墨守部议成规,统减1/3,反对冯氏的请求再减。三、冯氏主张合并百余种科则为9则,而曾国藩采取刘氏意见,仍旧保持。四、对漕米的核减,冯刘都主张递减,仅细节略有不同。曾国藩最初主张轻则与重则依比例同减,反对分别对待,但后来让步,允许苏松太按科则分别递减,惟常镇二府仍普减1/10。五、冯刘二人都主张乘机奏请并减地丁钱粮,曾国藩最初极力反对,后来也加赞同,惟主张五郡普减2/10,与刘氏的1/10及冯氏的苏松太6折、常镇9折均不相同[34]。

曾国藩将大概办法确定后,便命刘郇膏拟具疏稿。曾、李对文字进行谘商,复于四年五月会衔上奏,即苏松太按则递减,五升以下毋庸一体议减;常镇二府一律普减1/10。清廷命户部议复后批准,但减钱粮仍驳斥不许,谓最好仿浙江办法,裁钱粮浮收而不减定额。冯桂芬、潘曾玮等主张上疏再请,但李鸿章以为再请无益,减赋之案遂定[35]。

同治四年(1865年)九月,李鸿章与刘郇膏奏陈苏松等属减漕章程,并将减米数清单一并呈上。次月,刘郇膏又将减赋科则表册呈上。十月初五日,上谕准照办理,刊刻誊黄,遍加晓谕。江苏减漕事宜告一段落[36]。

府别
 原额
 减数
 新额
 核减率(%)
 
苏州
 877564.9538
 326632.3420
 590932.6118
 37.2
 
松江
 427461.3940
 116544.6382
 310916.7578
 27.3
 
太仓
 153432.7439
 42877.9955
 110554.7484
 27.9
 
常州
 355980.5627
 35598.0563
 320382.5064
 10.0
 
镇江
 214735.0714
 21473.5071
 193261.5643
 10.0
 
合计
 2029174.7258
 543126.5371
 1486048.1887
 26.8
 


资料来源:《江苏减赋全案》卷七《减定应征米数册》,卷八《沿海优减米册数》。

上表所列系漕粮正额,裁减浮收也同期进行。曾、李鸿章奏请裁减赋税时,附片陈奏江苏漕粮积弊,“必以革除大小户名目为清厘浮收之原,以裁减陋规为禁止浮收之委”[37]。四年奏请兼减地漕正额时,又附片陈奏裁革钱漕积弊,谓二年秋间即加以清厘,钱漕酌定折价,大小户一律征收[38]。他们还对浮收大加删减,只因米贵银贱,没有统一定价[39]。户部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若将漕项随同正漕核减,必致运费不敷,多提津贴凑用,是减一分漕项,即增一分津贴。他们要求江苏向浙江减浮运动看齐,通过减浮来减轻农民负担[40]。李鸿章另折奏陈裁减约数,谓裁减地漕银两浮收,除酌留办公经费外,其余悉行裁减。将江苏五属额征地漕减免2/10,但有折粮田不科本色,或每亩科征在3分以下,概不议减。苏松太三属漕粮按则递减,五升以下轻则统减1/3,常镇二属漕粮则一律普减1/10,“庶于培养元气之中,仍寓慎重度支之意”[41]。江苏全完之年,所减银数当在六、七十万上下,相当可观。

江苏漕粮海运津贴也受到了裁减。津贴之名始于海运,河运时旗丁向州县索费,各州县向粮户浮收,兑漕除给帮漕截外,州县津贴多寡不同,乃有所谓“帮费”。自改海运,“帮费除而津贴之名起”。戴槃向大理寺少卿殷兆镛极力建议截减津贴,由之转奏,“苏省海运津贴之裁,实由于此”[42]。又据李鸿章核算,江苏海运津贴与所裁革陋规合计,每年可免浮费一百四、五十万两[43],幅度很大。五年六月,他又谓苏松太常四属共减浮收漕折钱(包括海运津贴及陋规)167万余串。地漕各款每两折价以2000文为率,计减去浮收银钱40万余串。当时市价每两银合钱1300文,折银150余万两,与同治四年所奏相差不远。本色收漕则每石余耗以3斗为率,不准多取,计共减浮收米374600余石。

府别
 应征米(石)
 所减浮收钱文(串)
 所减浮收米(石)
 
苏州
 550900
 753500
 192800
 
松江
 310900
 505700
 108800
 
常州
 32300
 215200
 73000
 
太仓
 110500
 201600
 ——
 
合计
 1004600
 1676000
 374600
 


资料来源:李鸿章:《减漕未尽事宜折》,同治五年六月三十日,《李鸿章全集·奏稿》卷十。

咸丰七年(1857年),湖北兴办减漕之后,户部即欲浙江照办,但胡林翼反对。他指出:“浙江情形不同,尚须从轻。江浙州县痼疾太深,亦恐非目今长官所能钤制。”表示只有由铁腕人物出面,浙江减漕才有成功的希望,“非欲迟也,盖有待也”[44]。果然,在左宗棠移掌浙江之后,减漕之事便逐步展开。浙江减赋发动与江苏交相辉映,相较于江苏,浙江减赋的重点不在漕额而在浮收,但他们又并不核减漕截银两。

与江苏情况类似,浙江减漕也出现了两种意见:统减或分减。据当时参与减漕活动的戴槃回忆,减漕之法统减易而分减难,“或议统减,或议分减,执事者意见不合,以至相持日久而不能定”[45]。他仍然主张分成量减。当时银钱价格波动对征漕产生重要影响。道光年间银价日贵,钱价日贱,以钱易银,收数不能不多,每银一两有完至二千六、七百文者,咸丰六年后钱价渐平,“各州县因仍展转,日久相沿,小民甚形苦累”[46]。

潘祖荫奏请减赋仅限于江苏,丁寿昌奏请始及浙江。丁寿昌称,浙江亦有减赋必要。他建议各州县按应征漕米旧额永减1/3[47]。六月初三日,清廷发布上谕:“著左宗棠通饬杭嘉湖三属,将实在征漕税则详细确查,各按重轻分成量减。”[48]十二月,左宗棠复奏,谓杭嘉湖三府均未收复,户口流亡,征册毁失,应俟地方肃清再行查办。他又表示,浙东各属浮收弊端也应同样核减[49]。也就是说,浙江减赋的启动虽在江苏之后,但它的策划却在江苏之前。

次年八月,湖州克复,浙西肃清,左宗棠与布政使蒋益沣、粮储道杨昌濬商议,在杭州设立清赋总局。他们宣称,杭嘉湖三府漕额与苏松太类似,江苏议减1/3,浙江宜仿照办理。因浙江三属漕粮税则轻重不同,应各按科则量减,并计总数[50]。十月,清赋局报告减赋大概情形,左宗棠根据这份详文,提出四种办法:减正额、减浮收、筹运费,裁陋规。所谓减正额,其一是依原来科则,将田亩分为上中下三等,按科则重轻分别核减。其二是核减总数,按原额总数减去1/3。但户部认为,浙省漕赋不如苏省重,统减1/3未免过多,只能仿照江苏办法,统按原额于30分中减去8分[51]。

户部行文到浙时,左宗棠已经赴闽剿匪,减赋事宜由巡抚马新贻继任。同治四年三月二十二日,马新贻奏称:“浙西三府为财赋之区,贼之蹂躏亦深,数年之间,穷乡僻壤,搜括无遗,昔之繁盛村落,今则一片荒郊。”[52]他首先对当年三府应征缓征免征钱粮进行分别请示。闰五月,他又会同左宗棠陈奏浙漕应征分数,即按8/30的比例,将浙江各属漕粮全部额减。共计浙省额征漕白米1147300余石,除南匠正耗133863石、白粮舂办米13039石不减外,应减米266765石,分别按等核减:

地名
 原征米数
 减征米数
 仍征米数
 仍征率
 附南米数
 
杭州
 仁和
 53038.0747
 9470.9534
 43567.1213
 82%
 108
 
钱塘
 22400.2531
 2894.5192
 19505.7339
 87%
 94
 
海宁
 53387.4273
 9247.4978
 44139.9295
 83%
 10961
 
富阳
 6946.7126
 677.9870
 6268.7256
 90%
 710
 
余杭
 11653.9584
 1281.8165
 10372.1419
 89%
 1421
 
临安
 6796.8794
 1031.1315
 5765.7479
 85%
 82
 
新城
 4169.8263
 577.5315
 3592.2948
 86%
 0
 
於潜
 3029.9448
 327.3976
 2702.5472
 89%
 2
 
昌化
 2142.9125
 226.1535
 1916.759
 89%
 24
 
小计
 163565.9896
 25735.4880
 137830.5016
 84%
 13402
 
嘉兴
 嘉兴
 101344.0280
 28351.4885
 72992.5395
 72%
 16124
 
秀水
 85922.3860
 28593.2472
 57329.1388
 67%
 14218
 
嘉善
 97701.4404
 34405.8576
 63295.5828
 65%
 17996
 
海盐
 54657.9749
 12187.7828
 42470.1921
 78%
 10036
 
平湖
 56923.1700
 16542.9974
 40380.1726
 71%
 10876
 
石门
 51742.7807
 14941.1466
 36801.6341
 71%
 8843
 
桐乡
 43984.3210
 10393.7809
 33590.5401
 76%
 7957
 
小计
 492276.1010
 145416.3010
 346859.8
 70%
 86050
 
湖州
 安吉
 8541.7154
 845.3811
 7696.3343
 90%
 0
 
归安
 98118.3738
 31369.3850
 66748.9888
 68%
 9648
 
乌程
 114515.8809
 38960.6064
 75555.2745
 66%
 16291
 
长兴
 54945.2664
 7803.2171
 47142.0493
 86%
 5072
 
德清
 56132.4914
 15042.9835
 41089.5079
 73%
 1101
 
武康
 12313.0120
 1592.2699
 10720.7421
 87%
 249
 
小计
 344576.7399
 95613.8430
 248962.8969
 72%
 53
 
合计
 1000418.8305
 266765.6320
 733653.1985
 73%
 32414
 


资料来源:《浙江海运漕粮全案新编》卷1《减漕事宜》。

由上表可知,相较于江苏,浙江减漕比例更为规整,而且全省幅度基本保持不变。比上表更为琐碎和复杂的,是各级官员核实应征、起征、减征米数及具体田亩变化数据。比如嘉兴府海盐县在具体减漕过程中,知府许瑶光就曾经因该县田亩之变迁、记载之变化、细数之确定等,多次上禀马新贻。马新贻也要求许瑶光将该县旧存县志送呈核实,并对他的减漕计划仔细研究,最后于五年统一奏请[53]。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显示出清代财政体制的琐屑性。清廷谕令浙省督抚,立即将减漕之事“刊刻誊黄,遍行晓谕”[54],浙江减赋运动遂告一段落。

减漕之外又有裁减浮收。浙江减定浮收的章程,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点:一、正额照常征解,惟杭嘉湖漕米额征数依谕旨酌减。二、一切陋规概行禁革,对浮收加以裁减,仅酌留平余为办公费。三、严禁大小户之分。这些规章均能与裁减浮收相辅而行,故都获得了良好的结果。同治三年(1864年),左宗棠奏定核减绍兴、宁波浮收,蒋益沣、马新贻等人继之。马新贻于次年四月十二日将杭嘉湖3府浮收上奏[55]。是年九月,马新贻与藩司蒋益沣、粮道薛时雨等人,访查各州县征收漕南旧规,除酌留耗余以为办公之费,其余悉改新章,其中以裁革海运津贴所省最多。通过核算,杭州府可减浮收64653石,嘉兴府可减285387石,湖州可减136866石,合计486906石。另外,漕南统征分解,米款向以征剩漕米归南,“多系疲玩,小户历来折钱完纳,今一并核减”,三府南米,共计减浮收钱247千余串。[56]

相较于江苏,浙江减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从数量上说,浙江所减漕粮正额远不及裁减浮收之巨,裁减浮收才是此次减赋运动的主要内容。其二,浙江减漕并没有核减漕截银两。马新贻奏称,浙江漕截较之江安粮道(每米100石征银5两,征米5石)和苏松粮道(每米100石征银10两,征米5石),“多寡实相悬殊”。漕截原为给帮济运而设,浙省漕截虽较重于他省,现在既减漕额,又禁浮收,百姓当不致再以赋重藉口,“且现在海运经费既不准动用别款,又不便再提津贴,舍此漕截银两几于无款可筹”[57]。也就是说,出于本省经费的考虑,浙江将这一部分税收保留下来。

江浙这场声势浩大的减漕运动,成果有目共睹。它极大减轻了江苏和浙江两省业已存在的漕粮赋重危机,为清廷重新实施海运提供了坚实基础[58]。有学者言,江浙减漕运动“主要是为了适应该地区大地主集团的要求,以利于满汉大地主贵族集团进一步勾结”,所以愈到后期,便愈有名无实,而随着太平天国运动的失败,清政权转危为安以后,“核减浮收的措施就再也推行不下去了”。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这种结论恐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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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湖北等省份之减赋与清代漕粮海运的关系不太,故只简单列出减赋时间表:

省份
 主持人
 开始时间
 完成时间
 资料来源
 
湖南
 骆秉章
 咸丰五年十月
 咸丰八年四月
 《骆文忠公年谱》卷上。
 
湖北
 胡林翼
 咸丰七年三月
 咸丰八年六月
 《胡文忠公遗书》卷二三、三0。
 
江西
 曾国藩、沈葆桢
 咸丰十一年十月
 同治元年七月
 光绪《江西通志》卷八五。
 
安徽
 曾国藩、乔松年
 同治二年五月
 同治二年九月
 《东华续录·同治朝》卷三四。
 


[2]《清华学报》,1935年第2期。

[3]《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8月版。

[4] 冯桂芬:《均赋税议》,《显志堂稿》卷十。

[5] 李鸿章:《裁减苏松太粮赋浮额折》,同治二年五月十一日,《李鸿章全集·奏稿》卷三。

[6]《浙江减赋全案》卷二《上谕章奏文册》。

[7] 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福建道监御史丁寿昌折(以下同类档案省收藏单位)。

[8] 李鸿章:《裁减苏松太粮赋浮额折》,同治二年五月十一日,《李鸿章全集·奏稿》卷三。

[9]《浙江减赋全案》卷二《上谕章奏文册》。

[10] 曹树基:《中国人口史(清时期)》,第553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1] 李鸿章:《裁减苏松太粮赋浮额折》,同治二年五月十一日,《李鸿章全集·奏稿》卷三。

[12] North China Herald, 1868, 2, 1.

[13] North China Herald, 1869, 1, 5.

[14] 胡林翼:《致严渭春观察》,《胡文忠公全集》卷三《抚鄂书牍一》。

[15]《清史稿》卷一二一《食货志二·赋役条》。

[16] 张德坚:《虏劫》,《贼情汇纂》卷十。

[17]《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二年四月二十日,光禄寺卿潘祖荫折。

[18]《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福建道监御史丁寿昌折。

[19] 李鸿章:《裁减苏松太粮赋浮额折》,同治二年五月十一日,《李鸿章全集·奏稿》卷三。

[20]《浙江减赋全案》卷二《上谕章奏文册》。

[21] 参见《骆文忠公奏稿》卷八、《胡文忠公遗集》卷三十之相关奏章。

[22]《江苏减赋全案》卷五《禀稿》。

[23]《江苏减赋全案》卷三《文移》。

[24]《两垒轩心牍》卷五。

[25]《浙江田地山荡银米比较表》,见《浙江田赋略》。据冯桂芬自述,太平军起,他避居上海,曾国藩命钱鼎铭招之,他没有答应,“而以减赋节略相寄曾公,首韪之。同治元年春,合肥李公鸿章督师至沪,又有幕府之约见,即说以减赋,欣然相许,余无求于李公,而以此事故曲意赴军,同事粮道湘阴郭公蒿焘引为同志,李公遂以此事付我两人”,见《江苏减赋记》,《显志堂稿》卷四。

[26]《两垒轩心牍》卷五;又《显志堂稿》卷四。发折日期,《显志堂稿》误为十二日。

[27]《江苏减赋全案》卷四《详稿》。

[28]《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二年五月十一日,两江总督曾国藩等折。

[29]《上谕档》同治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30]《江苏减赋全案》卷二《章奏》。

[31] 两人意见分别见于《显志堂稿》卷四、卷五,《江苏减赋全案》卷五。冯桂芬称,因他们的意气之争,江苏减赋留有四大遗憾:一、最初没有径请免赋一半;二、没有将苏州等地照常州起科;三、没有将南米丁粮一体核减;四、没有将科则全定九等,见《江苏减赋记》,《显志堂稿》卷四。

[32] 李鸿章:《上曾相》,同治三年九月十三日,《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五。

[33]《曾国藩致刘郇膏》,同治三年四月十八日,《江苏减赋全案》卷三《文移》。

[34]《曾国藩致刘郇膏》,同治四年五月十一日,《江苏减赋全案》卷三《文移》。

[35] 冯桂芬:《江苏减赋记》,《显志堂稿》卷四。

[36] 因减赋过程所牵涉的事情大多且过于琐碎,极易出现差错。如同治四年十月,护理江苏巡抚刘郇膏奏报,松江府低薄加科田荡有一亩四、五分或二、三亩始准熟田一亩的,本应一体核减,但原奏将其当成中则派减,“核与赋役全书不符”,尽管变动极小,也只能重新更正。结果刘郇膏等人因此交部议处,见《同治起居注》同治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37]《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二年五月十一日,两江总督曾国藩等折。

[38] 关于裁减地丁钱漕,曾国藩认为:“此事利于民而不利于官,民有停捐之乐,又得减价之惠,或可踊跃输将;官不以停摊款为德,而但以减丁漕为怨,必且多方挠阻。请阁下于摊捐节寿漕规等项严禁止,俾大利归于州县。而敝处于抗违新章、征解不力者,参劾一二员,则事不劳而自集矣。”见何天柱编:《三名臣书牍》卷一《湘乡曾文正公书牍目录》。

[39] 李鸿章:《裁革钱漕积弊片》,同治四年五月十六日,《李鸿章全集·奏稿》卷八。

[40]《同治起居注》同治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41] 李鸿章:《苏省地漕钱粮一体酌减折》,同治四年五月十六日,《李鸿章全集·奏稿》卷八。

[42] 戴槃:《裁海运津贴记》,《两浙宦游记略·杭嘉湖三府减漕记略》,同治七年重刊本。据冯桂芬认为,此主张早经他于道光末年陆建瀛提起,但无法推行,后又与刘郇膏争论,仍由李鸿章另奏,“于是乎删除津贴之议以成”,见冯桂芬:《江苏减赋记》,《显志堂稿》卷四。

[43]《朱批奏折》同治四年九月初九日,署两江总督李鸿章等折。

[44] 胡林翼:《致钱萍矼枢密》,《胡文忠公全集》卷三《抚鄂公牍一》。

[45] 戴槃:《杭嘉湖漕粮分减记》,《两浙宦游记略·杭嘉湖三府减漕记略》,同治七年重刊本。

[46] 戴槃:《征收钱粮改定新章记》,《两浙宦游记略·杭嘉湖三府减漕记略》。

[47]《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福建道监御史丁寿昌折。

[48]《上谕档》同治二年六月初三日。

[49] 左宗棠:《敬陈浙江应办善后事宜片》,《左文襄公奏稿·初编》卷十一。

[50]《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三年十月二十六日,闽浙总督左宗棠折。

[51]《户部奏复闽督奏减漕大概情形筹议四条》,《浙江海运漕粮全案重编·新编》卷一《减漕事宜》。

[52]《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浙江巡抚马新贻折。

[53] 参见《浙江省减赋全案》之卷三《上谕章奏文册》,以及卷十《附刊各案》。

[54]《上谕档》同治四年五月十一日。

[55] 马新贻:《核减杭湖二属浮收钱粮数目折》,同治四年四月十二日,《马端敏奏稿》卷一。

[56]《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浙江巡抚马新贻折。

[57]《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四年八月初四日,浙江巡抚马新贻折。

[58] 晚清漕粮海运的情况,参见Harold·C·Hinton: The Grain Tribute System of China 1845-1911 (晚清漕运制度), 1970,East Asia Research Center, Harvard University。

   (资料来源:由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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