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仓谷,乃民命所关,实地方第一紧要之政。”[1]常平仓始见于西汉,主要设置于各省州县,一直被视为最重要的官仓。它最初的作用是丰年平籴,荒年平粜,唐宋以后则逐渐发展为赈粜兼行。清代的常平仓组织完备,法律严密,堪为历代之集大成者,在清代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现仅就清代常平仓的基本情况,做一简单分析。
一、清代常平仓的建置
清初灾荒严重,欲赈无谷,统治者迫切感到有必要重建仓储制度。顺治十年(1654年)四月,顺治帝即以《请立常平仓疏》,试翰林学士等官员[2]。十二年正月,他更是发布上谕,指出水旱灾害,古今皆有,备荒之道,“全在预备得法”。一省报荒,必有不荒之府;一府报荒,必有不荒之县。荒者当速赈,不荒者即当早备,“如常平仓之法”,米贱则增价以籴,米贵则减价以粜,官民俱便,历代行之,未尝有改,“若各地方官果有为国为民之心,岂不能于存留项下周详设处”?故他命户部严饬各省遵行[3]。次年,清廷又议准积谷赈济,务令修葺仓廒,印烙仓斛,选择仓书,籴粜平价,“不许别项动支仓谷”。此后,常平仓在各地大量兴建。至康熙二十五年(1887年),连黑龙江墨尔根地方亦起造仓廒,收存米谷。[4]
由于朝廷的重视,康雍乾各朝,屡有重视积储备荒的诏令,并开始对存额、考成等方面的问题加以关注。即如康熙朝,类似的谕旨就有很多。康熙十八年,令地方官整理常平仓,劝谕乡绅士民于每岁秋收捐输米谷。二十一年,命州县卫所官劝输常平等仓,一年内劝输米数为准,自2000石至10000石以上不等,各予纪录或加级。他还表示,“恐不肖官员畏罪过派、苦累小民”,故暂不定处分之条。[5]三十年,令将直隶所捐米谷,大县存5000石,中县4000石,小县3000石,倘遇荒歉,即以此项散给;其留仓余剩者,均于每年三、四月照市价平粜,五月初旬将平粜价银尽数解存道库,九月初旬各州县领出,籴新谷还仓。三十一年,令各省府州县核实所积米谷之数,逐一缮册报部。又令各省常平仓俱照直隶之例分储,州县官离任时照正项钱粮交代,短少者以亏空论。四十七年议定:州县官于额贮外加买贮仓,照盘查赢余例,准其议叙;若捐谷以少报多,或将现贮米捏作捐输,除本管知府分赔外,原报督抚一并议处。[6]这些规定的出台,为完善常平仓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常平积贮,必须仓廒坚固,始可为经久之计。”[7]为保证常平仓谷的完好,雍正四年(1727年)奏准,凡地方仓廒有渗漏及墙垣木植不坚全者,如所需工费无多,该地方官即为修补;若年久倾圮,砖瓦木植破碎朽坏者,该地方官详明上司,委官估计工费报部,即动支正项修盖。其有地方廒座无多,将仓粮寄存僧寺道院或露囤者,该地方官详请督抚查勘确实,将作何建仓之处,“酌量具题”。倘州县官漫不经心,因循怠玩,以致米谷霉烂者,“照溺职例革职”,限一年内照数赔完;限内不完,“照侵蚀钱粮例”,以未完米谷之数依律治罪。仓廒既经修造,仍行托名霉烂亏空者,“照侵蚀例治罪”。[8]六年四月称,积贮米谷,所以备旱涝缓急之需,“民命攸关,最为切要”,嗣后著将各府州县仓廒,入于交盘项内新旧交代。[9]几个月后,雍正帝又发布上谕,规定各府州县仓廒,俱造入交盘项内,若有木植毁烂倾圮渗漏者,接任官揭报,将前任官照例议处赔补;接任官徇情滥受,亦照例议处,仍令赔修,其霉烂亏空米石,限年赔完,限内不完,照例治罪。[10]到乾隆四年(1740年),清廷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兴建仓廒,于存公银内动支,照例每间给银20两,存米500石。[11]
清代常平仓优于前代的重要特色之一是谷本充足。其谷本来源,有官绅富民捐输、贡监捐纳、按亩摊征、截漕增补、拨帑银采买等。其中最主要的来源是动库银采买,国家直接出资买补,有效地保证了仓储充裕,随时可以平粜赈贷。如康熙四十三年,户部题准:陕西省动支西安司库兵饷银14万两,以10万两照时价买米增储。[12]雍正九年七月,四川总督黄廷桂等议准,川省除现存米谷42万石外,再买储60万石,分作3年,每年买谷20万石,每石约价3钱,所需银6万两于夔关及盐茶赢余银内动支,“总期三年内买足”。[13]乾隆元年,令江西动用存公银买谷10万余石,分储各府州县,以备缓急。[14]
常平仓所储粮食,米、谷、麦、豆、高粱等皆有,并不是一刀切,而是因地制宜,各取所需。大体上说,南方产稻诸省多储稻谷,间储以米;北方各省,则米、麦、豆、杂粮均有。雍正三年,雍正帝指出,常平仓积贮仓粮,特为备荒之用,但南省潮湿,米在仓一、二年便致红朽,改贮稻谷,似可长久。经户部等议定,明确规定,南方省分所储仓谷,除安徽有谷无米,及福建、浙江仓米有限,毋庸改议外,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储米皆在5万石内外,“令于一年内改易稻谷”;江苏、广东存仓米皆8万余石,广西存仓米10万余石,“均分作二年改易稻谷”;云南存仓米57万余石,贵州存仓米40万余石,一二年内不能尽易,“令二省各以存仓之米支给兵饷,至秋成时征收稻谷补仓”。云南限四年,贵州限三年,“尽行改易”。[15]当然,对于这一规定,日后也做过弹性的调整。如四川富顺等县仓米改易稻谷;茂州素不产米,向储米200石,令易荞麦600石;安徽凤阳、毫州等处,地产粟谷,稻非本地所出,嗣后凡产粟谷之处,每逢粜三,即准其买粟补仓,“挨年易换”;其多余价银,“增买粟谷”。[16]
由于所储粮食品种不一,必然会在统计上带来一定的麻烦。有鉴于此,乾隆四十一年特定,凡米、麦、豆、谷、高粱,“按各处出产,折算谷数”。其兑换稻谷一石的比率如下:
省份 | 品种 |
山东 | 豆、荞、杂粮一石、麦六斗 |
河南 | 黑豆、高粱一石、麦七斗 |
江苏 | 大麦一石、黄豆或小麦五斗 |
安徽 | 大麦、粟谷、秫一石,粟米、黄豆、小麦五斗 |
陕西 | 小麦、黄豆五斗 |
四川 | 小麦五斗,荞子九斗,青稞八斗 |
贵州 | 小麦、荞一石 |
资料来源: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九《户部?积储?常平积储》。
不过,折换也不完全以稻谷为准。如甘肃省存储杂粮,粟米、小麦准互抵,青稞、青豆亦准互抵,豌豆准抵小麦、大豆,青稞、青豆亦准抵大豆,“归入杂粮项下报部”[17]。
二、常平仓的功能
清代常平仓保持了平粜、出借与赈贷三大功能。
清代各地方政府运用常平仓存粮以调节粮价波动的办法主要是“平粜”。早在顺治十七年就有平粜的规定:“常平仓谷,春夏出粜,秋冬籴还,平价生息,务期便民。”[18]换言之,基本的办法是春粜秋籴,以平抑季节性之粮价波动。出粜定例存七粜三;如地宜不适粮之久储,或逢灾荒之年,则准其不拘定例,斟酌办理。雍正九年议准:江苏所属仓谷,凡遇青黄不接,出陈易新,酌量粜卖,不必拘定存七粜三。乾隆元年,以湖南各属地有高下燥湿之不同,令将常平仓存粜之数,因地制宜,列为三等:长沙等45府州县存七粜三,永州等31府厅县卫存半粜半,龙阳等4县粜七存三;如民间有不须籴买,或不能粜半粜七,准该管官随时斟酌。七年谕:各省常平仓谷每年存七粜三,原为出陈易新,亦使青黄不接之时,民间得以接济。当寻常无事之际,自然循例办理,若遭值荒歉,谷价昂贵,小民难于谋食,而仍存七粜三,则闾阎得谷几何?嗣后凡遇岁歉米贵之年,著该督抚即饬地方官减价平粜,务期有济民食,毋得拘泥成例。二十九年,户部奏准:各省州县存仓米谷,除实遇歉收之年,米价过昂,“非粜三可济民食者”,准其据实具详,酌量多粜;其寻常岁稔价平之年,不必拘定粜三之例,“或竟可全数停粜,或止需酌粜十分之一二”,总之,必须察看各处情形,“临时酌办”。[19]
关于粜出价格,起初政府规定价格依照市价而定,但后来因遇到灾歉的时候也有减价平粜的情形发生,并且随之制度化。乾隆七年规定:“前奏请减价粜谷,于成熟之年,每一石照市价核减五分,米贵之年,每一石照市价核减一钱,此盖欲杜奸民贱籴贵粜之弊。但思寻常出陈易新之际,自应遵此例行,假若荒歉之岁,谷价甚昂,止照例减价一钱,则穷民得米仍属艰难,不能大沾恩泽。嗣后著该督抚临时酌量情形,将应减若干之处,豫行奏闻请旨。如有奸民贱籴贵粜之弊,严拏究治。”[20]到了四十四年,清廷又进一步规定,减价平粜仓粮,“每石不得过三钱”;如果必须大加酌减,则由各督抚临时奏请核准。[21]
常平仓谷除用于平耀以调节粮价波动外,另一项功能是出借给农民作为籽种口粮,以解决青黄不接时农村发生的部分困难,并达到仓谷出陈易新的目的。一般的办法是春借秋还,还时加收10%的利息,即借1石收息1斗。歉年则只收谷本而不收息。至于每年出借的仓谷数额及是否与平粜同时并举,山西、陕西有些地方志说,常平仓在谷贵时“存七粜三”,在价平时“存七借三”,加一收息,收成在七分以下之年“免息”。[22]由此可知,以常平仓谷出借或平粜,大约是各地因时制宜的,总是用每年必需出陈易新的部分(约为储量的30%)来举办。
仓粮借贷,例于冬后春初青黄不接之时出借,秋后征还;如遇歉收,准其顺延。乾隆二十三年谕:各省仓储,向例春借秋还,青黄不接之时,贫民既得资接济,而秋收后即照数征收谷石,可以出陈易新,兼不致侵蚀悬欠。若不如期催令完纳,而以旧欠作新领,则借出之项,年复一年,不肖书役即从中影射侵蚀,更有欠户逃亡事故,“日久遂致无著者”。且旧时领借之户尚欠,现在待借之户甚殷,仓储既虚,势不能另为筹给。是虽设仓备借,仍属有名无实,“大非慎重储积,赈恤困乏之意”。嗣后各督抚务当严饬所属实力奉行,除缓征州县外,所有民欠仓谷,务令依限还仓;其有捏欠作完,以欠作领,即查明参处。[23]
常平仓的第三个重要功能是在严重灾荒时,以仓谷赈济灾民。早在顺治十七年即规定,常平仓谷除平耀外,“如遇凶荒,即按数给散灾民贫户。”《大清会典事例》记载赈饥的篇幅长达四卷(271~274),其中特别指明动用常平仓谷的事件列有如下几条:1651年的山西、江浙,1691年的直隶井陉等十四州县,1704年的湖北监利,1707年的江南,1714年的陕西、甘肃,1720年的陕西甘肃,1723年的直隶、河南,1725年的江南睢宁、宿迁二县,1726年的安徽无为州、望江等地,1730年的山东,1742年的江苏山阳等五县,1743年的山东,1746年的江南鄢陵等二十六州县,1747年的山东,1758年的甘肃,1760年的甘肃,1783年的陕西,1797年的安徽宿州等五州县,1801年的陕西咸宁等十州县,1807年的河南新乡等十七州县和江苏淮属一带,1832年的直隶,以及1853年的安徽灾歉。[24]
关于赈济过程中的协拨,康熙十九年二月曾定,常平仓积谷原备境内凶荒,若拨解外郡,则未获赈济之利,反受转运之累,人将惮于从事,必致捐助寥寥,“嗣后常平积谷留本州县备赈”,永停协解外郡。[25]但各省丰歉不均,具体情况各异,尤其江南气候湿热,仓谷易于霉变,存贮难多,而人口又高度集中,救灾赈粜“非借资邻省不足以充有”,调粮救荒不可避免。故乾隆时期,常平仓出省协济之事并不少见,且拨后缺额常以截漕补足。如乾隆十六年谕:“浙省温台等属米价昂贵,本地存仓米谷不敷平粜。着江浙二省督抚于浙省及江省稍近州县常平仓谷内。酌量应需数目。作速动拨,碾米运往温台等属接济平粜。其常平缺额。即于浙省冬兑漕粮内照数截留,拨补还仓。”[26]跨省协拨有利于更大地发挥常平仓的备荒救荒作用,也充分体现了清政府在此问题上的灵活性。
仓粮粜出,或因灾赈缺额,清廷均明确规定,限期于本地产谷之区或邻境价平之处买补还仓。如遇谷价昂贵,可将所粜价银解交府库,俟次年秋成价贱时照数买补;或于邻邑、邻省采买。被灾州县如仓粮散给无存,务于秋收丰稔之时题明拨银买补。为防止买补仓谷派累百姓,发短价低银、抑勒交粮、斗秤以大易小等弊端,乾隆七年,特谕:“从前廷臣议买补仓谷,以本邑之赢余,为本邑之拨补,其他州县不得通融;如岁歉谷价昂贵,不敷采买,准其展限。朕思地方积谷,原以备民间缓急之需,必及时买足,方于储蓄有益。嗣后如州县当秋成之时谷价高昂,不能买补,而该处存仓谷石尚可接济者,照例展限,于次年买补;倘谷价既属不敷,而存仓谷石又系不足,准其详明上司,以别州县谷价之赢余,添补采买。”以后类似的谕旨亦屡见不鲜。从乾隆时期诸多上谕来看,政府对买补仓额十分重视,遇丰年告诫地方督抚预为积贮,歉岁则根据情形相机筹划,尽量保证定额。即便发生困难,清廷亦多方设法,甚至截漕补仓。因此,乾隆中期以前常平仓贮谷较为充裕。
为了保证仓谷实贮,清代还规定了严格的盘查追赔制度。借粜仓粮时地方官要亲临验放。每年年底,州县官须将存仓数目造册上报。州县官离任时,将常平仓谷照正项钱粮交接,如有亏空限期赔补。如逾期不完,照侵挪仓谷定例治罪。督抚离任,要将册籍交待新任,限新任官三个月内查核奏闻。如有亏空,即行题参。清廷认为:“若亏空仓粮,则一时旱潦无备,事关民瘼,是亏空仓谷之罪较亏空钱粮为甚,自宜严加处分。”于是,雍正四年议定,“仓谷亏空处分,以谷一担,比照钱粮五分定罪。嗣后亏空仓谷,系侵盗入己者,千石以下照监守自盗律拟斩,准徒五年。千石以上,拟斩监候秋后处决,不准赦免”。如系挪移,“除数止千百石照律准徒,五千石至万石照律拟流外;万石至二万石,发边卫充军;二万石以上者,照侵盗例拟斩。”[27]可见对此的重视程度。
三、常平仓谷储量
关于常平仓的谷数,清初军务倥偬,并未限以额数,至康熙四十三年,各省常平仓储规模粗具,始议定积储定额。当时规定,各省府州县积储米谷,大州县存万石,中州县存8千石,小州县6千石。其余按时价易银解存藩库。但因南北地方气候不同,北方易于存储粮谷,故清廷规定,各州县额贮谷数略高一些。如山东、山西,大州县存谷2万石,中州县1万6千石,小州县1万2千石。陕西咸宁、长安二县额贮谷达7万5千石。南方如江苏、四川,大州县仅五、六千石,中州县四千石,小州县二、三千石。[28]
雍正一朝,于仓储积弊厉行整顿,屡派大臣赴各省盘仓,凡有亏空,一面惩治官员,一面勒限补足,务使仓储足数无亏。三年,雍正帝特谕大学士等:积贮仓谷,关系民生,最为紧要,朕屡降谕旨,令该督抚严饬州县,及时买补昔年亏空之数,无如苟且迟延,奉行不力。今直省地方,俱著定限三年,将一应仓谷,买补完足,“不得颗粒亏欠”。三年之后,必特差官员前往盘查,如有缺项,“定行重治其罪”。[29]
历经雍正朝之整顿,乾隆初积储渐多,全国常平仓储总数逾4800万石。官聚太多,成为各省米价上涨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乾隆十三年又重新调整各省定额:“常平积贮,所以备不虞,而众论颇以为采买过多,致米价益贵。”考虑到粮食止有此数,聚之官者太多,则留之民者必少,“固亦理势之自然”。考之康熙、雍正年间,各省常平已有定额,直省常平积谷之数,应悉准康熙、雍正年间旧额,其加储者,以次出粜,“至原额而止”[30]。四个月后,乾隆帝复定:直省常平仓所存米谷,康熙年间或未经定额,或定额无多,难以稽考,“应照雍正年间旧额”;云南地处边疆,不近水次,陕西所属沿边积储兼备军粮,雍正年间仓储多寡亦属无定,二省均应以乾隆年间所定之额为准;福建环山带海,商贩不通,广东岭海交错,产谷无几,贵州跬步皆山,不通舟楫,三省仓储均宜充裕,“应以现存之谷作为定额”。合计以上直省积谷,总计3300万余石,较之乾隆十三年以前存仓之额,计减1431万余石,令各该督抚视所属府州县大小,“均匀存储”;其间有转运难、出产少、地方冲要以及提镇驻扎、各省犬牙交错之处,亦令“分别加储”。[31]
根据相关资料,我们可以整理以下几年的数据:
省份 | 乾隆十三年 | 乾隆三十一年 | 乾隆五十四年 |
盛京 | 1200000 | 241618 | 520000 |
直隶 | 2154524 | 1975275 | 2198520 |
山东 | 2959386 | 2563305 | 2945000 |
河南 | 2310999 | 2391600 | 2866499 |
山西 | 1315837 | 2303263 | 211031 |
陕西 | 2733010 | 2156610 | 3558504 |
甘肃 | 3280000 | 1831711 | 6892250 |
江苏 | 1528000 | 1271857 | 1538000 |
安徽 | 1884000 | 1235707 | 1894000 |
浙江 | 2800000 | 407363 | 2926561 |
江西 | 1370713 | 1341921 | 1405832 |
湖北 | 520935 | 763579 | 2091628 |
湖南 | 702133 | 1438349 | 1522682 |
福建 | 2566449 | 2689718 | 2984620 |
广东 | 2953661 | 2901576 | 2850038 |
广西 | 1294829 | 1380121 | 1294829 |
四川 | 1029800 | 1856437 | 3118004 |
云南 | 701500 | 844355 | 835246 |
贵州 | 507010 | 881848 | 2258496 |
总计 | 33812786 | 30476213 | 45810740 |
资料来源: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户部?积储?常平谷数》;《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七《市籴考六》。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经过乾隆中期的小幅度调整,直到乾隆晚年,常平仓的储量都保持着相当高的水平。这也表明,这个制度曾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良好地运行着。
四、常平仓之弊端
“地方积谷备用,乃惠济穷民为第一要务。”[32]被推崇为“意美法良”的常平仓,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嘉道时期,其弊端也逐步显现。
首先,作为一种官办仓储,常平仓主要设于城市,在灾荒时对乡村地区社会救济虽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因距乡村较远,且开仓时必须“详报踏勘,往返察验,未免后时”,手续颇繁,往往坐失良机。另一方面,每年平粜时,正值青黄不接,可实际上,“远者艰于跋涉,近者亦难于守候,徒为奸胥一二无赖之徒之利,而民鲜沾实惠焉。”[33]简言之,常平仓均设在通都大邑,加之仓吏之勒索,穷乡僻壤之民难于受惠。道光年间,山西平粜仓谷,即出现过这样的情况:“离城较远之乡镇赴城领谷,实候稽迟,诸多耗费,不得不就近粜卖”。而一旦年景良好,地方又勒派平粜,有不愿领谷者,“每石勒贴制钱一千四百文不等”。另外,因常平仓出粜,有利可图,广西因卖谷例价较之市价轻减,“可有盈余”,在任时辄将仓谷任意粜卖,“私肥囊橐”[34],以致仓谷日渐亏空。
其次,采买方面的弊端也开始出现。按例,每年秋天常平仓都要采买仓谷,填补出粜、放赈后仓额的不足。但地方官大多领银后并不及时采买,拖延时日,“仅以粜价存公,屡经交代,挪新掩旧,任意侵吞,以致仓庾空虚,毫无储备”[35]。胥役、里保也“多方需索规费,以致有力之家辄贿求书吏,匿报其承领者并不上谷,惟加倍缴价入官,名为帮费”,“朝廷足食之经,为私家肥橐之计”[36]。由于采买仓谷有利可图,有些州县超出定额多买,比如道光年间,河南州县应采买一千石者,“即买至二、三千石不止”,常常导致粮价上涨,“如谷价甫平,官遽采买,致米如珠而日以贵”[37]。
嘉庆五年(1800年),嘉庆帝称,采买一事,远赴邻封,地方官以运费无出为词,派累闾阎,巧为脧削,“是便民而转致累民”。嗣后除各省附近水次,舟楫可通地方,著即于邻境采买外,其不通水路者,仍准其在本地采买,“不必远赴邻封”。[38]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清廷议准:直省州县采买常平谷石,领价后勒限六个月买补,逾限不买,即由藩司查取职名咨参,罚俸一年,再限三个月买完;倘限满仍有未完,革职留任。次年复称:州县买补仓谷,未完捏报全完者革职;该上司循庇不参,降三级调用,失察者罚俸一年。又议准:州县采买仓谷,如有勒派具领,暗收折色,及短发价值者,俱降三级调用。[39]但以上规定无非一纸空文,难收实效。
常平仓谷之亏空,向为清廷之大忌,故嘉道时期,清廷关于此问题的谕旨极多。嘉庆五年正月初九日,嘉庆帝特谕各省督抚称,“国家设立仓库,原备各省缓急之用,岂容稍有亏缺”。若清查过急,州县借弥补为名,复有劝捐派累之事,是为民反成害民之举,理财变为聚敛之弊矣。若勒限在任弥补,则是剜肉补疮,无益有害,“朕深知此弊”。大抵州县亏空,“不畏上司盘查,而畏后任接手”。究其原因,乃在于上司不能周知,盘查仍须书吏临期挪凑;而惟后任接手,自顾责成,无不悉心查核。故通过官员接交,亦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与震慑作用。但此皆从前之黄历,非近年情形。近年则新旧任交相联络,明目张胆,不特任内亏空,未能弥补,竟有本无亏空,反从库中提出带去,名曰“做亏空”,竟移交后任,后任若不肯接收,则监交之员两边说合,设立议单,其不肯说合者,又令写具欠券,公同书押,以国家仓库作为交易,实属从来未有之创举。凡此弊端,“朕在深宫皆知”,况亲临之督抚,“独不知乎”?知而不作为,“保全一贪官,害百万生灵”,罪莫大焉。[40]
至于常平仓储量之减少,到底开始于何年,似难于肯定。嘉庆四年,光禄寺少卿戴均元条奏仓储折谓其时实贮在仓之谷石,十无二三[41]。嘉庆帝因而下令各省督抚加以稽查。而户部则奏称,各省常平仓积久弊生,即无须接济之年,亦以出陈易新,“藉词支放,染指分肥”。出仓既已短发,还仓又复浮收,良民未受其益,官仓已被其亏。故他们宣布,“嗣后无灾年份不准出借,以除民累”。[42]因噎废食,可见清廷已经对于出仓之弊端,束手无策了。
道光时,仓储之数益不可问。道光十一年,经御史卞士云奏请“饬直省严核常平仓储”,经四年工夫的清查,最终到道光十五年,得到各省常平仓谷实存总数。各省现存谷2400余万石,历年动缺谷1250余石,亏缺征变谷270余万石,粜缺借缺谷310余万石,虽尚存有粜价银110余万两,并未随时买补,统计缺短谷1800余万石之多,“及几额贮之半”。道光帝指出,积贮为民食所关,国家设立常平仓,存贮谷石,“为有备无患之计”。各该省遇有动用,必须随时买补,颗粒无亏,以期缓急有恃。近年各省仓谷动缺如此之多,总由各州县玩视仓储,“既不慎重出纳,该管上司复不实力稽查”。此时若不急加整顿,已缺者永无归补,现存者任意侵移,“尚复成何事体”![43]但此谕发布后,却并无下文。
概而言之,作为一种重要仓储制度的常平仓,在嘉道时期,已经随着整个国家管理能力的下降,而逐步弱化了它应有的积极功能。
[*]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清朝嘉道时期的财政与社会》(项目编号:06CZS012)。
注释:
[1] 席裕福:《皇朝政典类纂》卷一五三《仓库十三·积储》。
[2]《清世祖实录》卷七十四,顺治十年四月丁酉。
[3]《清世祖实录》卷八十八,顺治十二年正月壬子。
[4]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八九《户部?积储?设立常平仓》。
[5]《清圣祖实录》卷一百三,康熙二十一年七月甲寅。
[6]《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十四《市籴考三》。
[7] 席裕福:《皇朝政典类纂》卷一五三《仓库十三·积储》。
[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八九《户部?积储?设立常平仓》。
[9]《清世宗实录》卷六十八,雍正六年四月庚寅。
[10]《清世宗实录》卷七十三,雍正六年九月丙子。
[1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八九《户部?积储?设立常平仓》。
[12]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八九《户部?积储?常平谷本》。
[13]《清世宗实录》卷一百八,雍正九年七月丁亥。
[14]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八九《户部?积储?常平谷本》。
[15]《清世宗实录》卷二十九,雍正三年二月乙酉。
[16]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九《户部?积储?常平积储》。
[17]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八九《户部?积储?常平积储》。
[1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五《户部?蠲恤?平粜》。
[19]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八九《户部?积储?常平仓存粜定例》。
[20]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九一《户部?积储?买补仓谷》。
[2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五《户部?蠲恤?平粜》。
[22] 参见山西的《介休县志》卷四、《平定州志》卷九,陕西《咸阳县志》卷三等方志。
[23]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八九《户部?积储?常平仓存粜定例》。
[24]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七一至二七四,《户部·蠲恤·赈饥》。
[25]《清圣祖实录》卷八十八,康熙十九年二月丁卯。
[26]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五《户部?蠲恤?平粜》。
[27]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二《户部·积储·盘查仓粮》。
[28]《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十四《市籴考三》。
[29]《清世宗实录》卷三十九,雍正三年十二月戊子。
[30]《清高宗实录》卷三百十九,乾隆十三年七月辛丑。
[31]《清高宗实录》卷三百三十,乾隆十三年十二月壬辰。
[32] 席裕福:《皇朝政典类纂》卷一五三《仓库十三·积储》。
[33] 乾隆《保昌县志》卷五《仓庾》。
[34] 席裕福:《皇朝政典类纂》卷一五三《仓库十三·积储》。
[35] 席裕福:《皇朝政典类纂》卷一四九《仓库九·积储》。
[36] 席裕福:《皇朝政典类纂》卷一五三《仓库十三·积储》。
[37] 席裕福:《皇朝政典类纂》卷一四八《仓库八·积储》。
[38]《清仁宗实录》卷六十二,嘉庆五年三月癸酉。通谕各省州县于邻封采买一事,见同书卷五十,嘉庆四年八月丙午。
[39]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九一《户部?积储?买补仓谷》。
[40]《上谕档》,嘉庆五年正月初九日。
[41]《清仁宗实录》卷五十,嘉庆四年八月壬寅。嘉庆十四年,江南道监察御史周钺亦称,“向闻各州县常平仓实贮足额者十无二三,有亏短略少者,有亏短过半者,甚有全数无存者”,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嘉庆十四年十一月初八日,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2]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八九《户部?积储?常平仓存粜定例》。
[4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道光十五年十一月初四日,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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