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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徽州的里编制和增图

权仁溶

笔者曾对明代徽州里的编制进行过整理, [ 1 ]发现到明末为止从里数的层面很难看出里制崩溃的征兆,并提出户数的增减是里增减的根本原因等基本观点。当然在变动实际发生时,对户数增减的反应也不一定是即时出现的。因为引起里变动的直接契机应该从现实问题中寻求答案。 

清初徽州各县和明代一样,里的增减现象持续着。特别是康熙三十年祁门县一共增加了3个里。但方志中只是简单地提到了这个事实,对于全面把握里增加的原因和过程等还是很困难的。值得注意的是《清康熙四十二年词卷》①保存了康熙二十六年到三十年间围绕祁门县的增图文书,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可能。由此,本文首先对清初徽州各县里制的变动,特别是以祁门县为中心进行整理,然后借此对当时祁门县里增加的具体契机和情况进行考察。 

一、清初里的增减 

通过方志把握清初徽州各县里的设置和变动全貌是很不容易的。首先是不能排除方志记载不正确的可能,其次是有省略的可能。但在清代徽州大部分的方志里,对康熙年间的一些变动记载很多。所以通过对当时各县情况的整理,虽可能有局限性,但仍是能够清楚地看到其变动趋势的。笔者通过这些方志对各县里的增减状况整理如下:歙县由明万历三十年的282个里到康熙年间减少为278个。[ 2 ]休宁县由明末的215里到康熙三十年达到221里,增加了6个里。②婺源县由万历二十年的138 里到康熙二十九年达到153个,增加了15个里。[ 3 ]黟县由明末的43里增加到清初的45个里。③另外绩溪县从嘉庆年间到清初一直是35个里,没有增减变化。这样,在徽州里的增减各县有所不同,从里的编制层面看, 5个县都没有太大的变化。所以至少到清初里制都没有出现大的变化,即看不到消亡的迹象。 

这种现象在祁门县也不例外。据道光《祁门县志》记载:“万历元年??为四十九里里即图也。国朝祁门境内仍二十二都,而在城及各都仍四十九图。康熙三十年新增图三八都增图一,十一都增图一,十三都增图一 ,共为五十二图。”[ 5 ]清初一度祁门县的里数和明末一样,包括县城和乡村一共是49个里。康熙三十年在8都、11都、13都分别增加1里,达到52个里。从里数的层面看在大约半世纪的时间里只增加了3个里。这样的变化还不足以导致里甲制的崩溃。 

康熙三十年以前祁门县的都图数和万历年间样,对此应当怎样理解呢? 

在康熙《徽州府志》的厢隅乡都条中,有祁门县康熙三十年以前各都里数的介绍,见表1。 

 

另外在万历《祁门县志》中,万历元年调整的各都里数制为表2。 

表2 万历元年祁门县各都的里数 

 

表1和表2 的总里数是一致的,都是45 个里。但是仔细比较就会发现, 10东都④和13都分别有1个里的差别。即增减的结果虽凑巧达到了一致,但内部里的增减却是有变化的。这样祁门县在康熙三十年前至少发生过一次里的增减。这在地方志上虽然没有明确记载,但是清初也和明代一样仍然发生里增减的现象。并且,这种现象不局限于祁门县。在康熙《徽州府志》厢隅乡都中的休宁县条说“国朝顺治八年增编五里,后又并去一里,共二百一十九里”[ 6 ] ,提到了顺治年间里的增减。而据康熙《休宁县志》,当时新设的里是9都5图、11都2图、11都4图、17都8图、18都13图的5里,消失的是33都4图的1里。[ 7 ]休 宁县也和祁门县一样,里的变动一直持续着。 

对里的这种增减,可以这样理解。第一,里编制变动的事实真实地反映了里甲制的不稳定性。维持原有的里甲体制意味着由里长户和甲首户组成的正管户承担各种里役。当这种维持面临困难时,通常能采取的方法是把现在的正管户替代为适当者。但如果还行不通时就只能变换里的编制了。这样新里的产生和旧里的消失,反而给个别里带来不便甚至是到达不能维持的地步。所以里的变动成为反映里甲制浮动性及其限界的一个侧面。第二,到了清初新里产生旧里消失的变动仍然持续着,这说明当时里甲制有其存在的现实必要。作为里甲制浮动性的一个表现,里的增减反过来也体现了里甲制的现实性功能。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康熙《休宁县志》卷一中关于消失的33都4图的记载: 

顺治八年辛卯, 编户二百一十六里, ⑤增五里,将三十三都四图均入三五图,并去一里。 

33都4图被分编到3图和5图,这说明了对于一个不能成为独立存在的里甲,采取了编入乃至合并到邻近里甲的方法,从而实现里的减少。 

里增加的情况,限于记载,相对模糊。比如,在上文明确提到的,康熙三十年在祁门县增加的3个里是因为8都、11都、13都分别增加了一里,但方志中没有提供详细信息。因此,有关增图的一系列过程和结果及对于当时徽州里甲制的意义成为本文最为关注的内容。 

二、增图及其限制 

1.增图的展开 

清朝入关后采用的征税制基本与明代一样,是以里甲制为基础的。即里甲制下的里长户作为一种力役征收钱粮等役务。但实际的钱粮征收由原来的里长分化为独立的经催、分催、年首等人行使钱粮催办之役。不过,明末以来役困现象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于是清初出现了放弃依据里甲制征税而提倡自封投柜的现象。⑥ 

这可以在康熙二十六、二十七年间两江总督董讷的告示中得到确认: 

江南积弊多端,钱粮陋规尤深。凡州县开征之时,向设里长排年,应役论轮流。??种种杂派,无一不端,责于里长,而里排按亩按丁,转派花户,一年耗费,几倍正供。故轮斯者,名为充当大差,上而迎官吏,下而鱼肉花户,助虐害民,实为丛弊之源。本部院前任司农,久已深悉其概。今奉命总制南服,访得江南省属,从前虽有革里排之虚名,至今究未尽除里排之实害。或更名曰单头,曰丁头,曰里书,曰柜头,改之名色,阳奉阴违??为此,示仰督属官吏军民人等知悉,嗣后征收钱粮,务要颁发限串,遵照部法,令花户自封投柜,截票归农。其起解钱粮及营兵荳米,俱令官征官解,将从前里排名色并一切陋规, 尽行革除??⑦ 

得到两江总督董讷指示的徽州知府朱廷梅在康熙二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将告示下达于各县,但实际上没有被贯彻。新任总督傅拉塔从康熙二十七年连任到三十三年去世为止上任后也强调过几次,但各地的地方官还是让里排包揽⑧钱粮,征收相当于定额几倍的赋税。对此问题,丹阳县早在康熙二十年就有如下的主张: 

至于包揽科敛之弊,在在有之。最可恨者,甲户应纳有据,里长收纳无凭,卒至叠敛重科,当时无从下断,习以成风,牢不可破。??即有甲户能事之人起而直之,无奈十排固结,一倡百和,郡群起陷阱之,故有畏强科敛缩步之势。??为今计,欲为若辈斩断葛藤,必将概县甲户丁田逐图提出,使之另行编立都图,依近就便,各成为里,方可无滋役炽之虞。[ 8 ] 

就是说,甲首户们如果想从原来的里甲脱离出来另外结成一个里的话,就不能给里长户捣鬼的机会。总督傅拉塔参考这一建议于康熙二十九年五月一日让江苏和安徽的布政司使会同进行调查和讨论,向各府分发了牌⑨ ,禁革里排的恶习,使从前甲首户中希望脱离出来的人单独组成里,负担税粮和徭役。同时,制作新里的图册上交。 

徽州知府朱廷梅将总督命令传达至各县。康熙二十九年六月十二日传达至祁门县。大约一个月后的七月五日祁门知县兆泰向城乡各地的甲首户们公示: 

示仰城乡各都图甲户人等知悉,遵照宪行事理,尔等甲户尽数出甲,依近就便,酌量另立都图,各成为里,照完粮当差,星即造具姓名顷亩细册,具报本县?? 

根据知县的命令,祁门县申请者的申请被接受。经过了几个月,最终,在祁门县结成的新里有北路的8都3图,东路的11都3图,南路的13都2图。知县在当年十二月调查好各里制定的图册后,转送给知府。至此在各级官府的指示和催促下,祁门县的增图告一段落。 

但确定了祁门县新里的组成,并据此制作了图册,增图这项事业并没有完成。首先,祁门县提交给徽州府的新里图册并没有转交给上级机关。根据总督的命令,布政使发过三次公文催促,过了8个月之后,唯独祁门县没有造册详报。即至少在大约2个月的时间里知府没有把祁门县转送的图册提交上级,而是继续保存着。虽然不知道原因,但能推测出相当曲折。 

直至大概3个月后的五月,知县在知府等上级机关确认后才下达了命令,将新增加3个里的增图缘由刻入碑文,此事才算结束。 

另外在这一过程中, 11都3图的代表者们曾向知县另行提交了禀文。内容为11都3图的各户在自封投柜时发生了柜头⑩没有收兑的事,他们要求更正。知县向柜头下达了收兑后支付票的命令批文,但是柜头仍然不收税粮,并且也不给收据。反抗增图到了使官府的命令无法贯彻的程度,那就不得不说增图工作的困难之大。 

2、增图的条件和限制 

康熙三十年在祁门县3个都的增图是为了从里长户的榨取中解脱,甲首户们从原有的里中分离出来,独立组成新的里。这意味着把1个里分成了2个里。其前提是原来的里和新成立的里分别具备了成立一个独立里的条件。 

清初徽州里甲制的规模比起明代,有所扩大。明代的1个里甲包括由10户里长户和100户甲首户组成的正管户和带管户,从户数或者所有土地的量来看,里长户更处于中心位置。但是清初在徽州的比重逆转过来,出现了明显的差异。比如,栾成显曾以休宁县的27都5图3甲为对象仔细考察过万历十年到康熙四十年间户数和土地面积的发展方向。通过考察发现,万历十年里长户1户的土地所有达到了3甲全部的81% ,但随着时代的推移所占的比例逐步减少,在康熙四十年降到了14%。另外土地面积只占3%的4户带管户所占的比重渐渐增加,在康熙四十年户数达到41户,土地面积达到70%。与正管户相比,户数增加到3倍多,所有土地占到了全部土地的2 /3以上。这种变化的背景是,在清初大户的许多子户们陆续实现了“分析”“立户”。据他的判断这种现象不仅仅局限于休宁县。正是这些里甲内成员的扩大成为分里的客观条件。 

但里分裂的客观条件并不意味着分里是顺理成章的。因为围绕分里而有支持和反对两方面的矛盾斗争,同时还有官府的立场存在。下面首先对与分里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两方进行考察。 

祁门县增图直接原因是甲首户对里长户的包揽的反对。要根本上解决此问题,就是从原来的里甲中脱离出来结成新的里甲。但组成新里甲后又要承担各种随之而来的负担。所以只有一部分敢于承担的甲首户才愿意并敢于从原来的里中分离出来组成新里,他们成为推动分里的主体。而那些因包揽获得私利的无赖下层绅士lw和收受贿赂的“官胥”即地方官和胥吏则成为主要反对势力。从当时祁门县的情况看,绅士官胥的作用不明显。反对的主要势力是里长户和册书。 

因为分里意味着里长户通过包揽来谋私利的机会减少,从这点来看原来的里长户当然是反对的。那么通过拖延时间的方式来反抗分里的册书的实质是什么呢? 在徽州自明代以来每里都设有一名负责书算的册书。也叫里书lx或册里的册书。册书担当着作为税粮交纳根据的土地所有者的转移和登记的任务。通过现存的税票可以知道这不仅仅存在于祁门县。值得注意的是在徽州册书就是里长户。各里第10甲的排年里长担当册书的责任,大造之年承担造册之务,所以册年里长也就是册里。这样看来对分里坚决反对的册书其实是代表原来的里长户的。反对分里即增图的核心势力就是原来的里长户。 

据资料看,祁门县的这次增图是在上到总督下到知县的各级行政机关的指示和积极催促下得以完成的。通过巡抚批文里提到的“增图一案,系督檄行事理”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总督处于行政机关的最高位置。总督多次指示催促过布政使、知府、知县。但这件事不是总督随意就可以完成的。从巡抚檄文“??但增图事关朝廷版图事,实增该亦应具请题旨方便遵行”中可以看出增图实际上已经提前得到了皇帝的允许。所以增图是在皇帝允许、总督等各级机关指示与催促下完成的。但实际上实行起来并不是那么顺利。即使在经过艰难曲折增图的申请被接受后,随之而来的程序也很麻烦,并且对此的反对一直不断。据现存资料来看,这次祁门县增图从康熙二十九年五月一日总督的指示开始到第二年五月署知县把增图的缘由刻在碑文里结束为止,持续了大约一年多的时间,其间有相当多的困难存在。 

如前面提到的康熙二十九年七月五日祁门知县下达接受增图申请的命令以来, 11都1图的一部分甲首户在八月十六日以前向知县提交了独立申请。但是直到大约3个月后的十一月上旬都没有进展。对此在十一月五日11都1图的甲首户们以联名的形式再次提交了要求独立的禀文,才得到知县的批文。从六月和十一月一日布政使两次下达过催促号催中也可以想像其过程的艰难。这意味着不能无视那些反对者的存在。 

在十一月初得到知县关于增图原则上的同意之后,剩下的任务就是图册的制作,即关于组成新里的人丁和所有土地状况的详细记录。但在制作图册时只考虑这些问题是不行的。13都1图的甲首户江自东等得到知县关于组成新里2图的允许和制作图册的命令后,就图册制作的一系列问题,首先提交了请示知县批文的禀文: 

身等各家内有族丁祀田粮附入别户,不能归一,亦有丁少粮寡,独力难支。??叩乞宪天恩准金批,庶致身等内有族丁祀粮附入别户,听从归并;有丁少粮寡者,依近朋户??[ 8 ] 

要求归并族丁祀田的税粮而把丁少粮寡者归入其朋户,对此,知县同意归并祀田的税粮,但对丁少粮寡的朋户并不承认而只使朋充。据此可以看出:第一,祀田等所有土地在帐簿上确切的所有者名的转移是必要的,但分出实际的份额不容易。第二,作为一个里长户或甲首户要保证有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人户。l}上面的增图实际上是分图,所以比起原来的里,里势的减弱是不可避免的。原来的里和现在的里都作为一个里,对其成立要求有一定的经济背景。特别是后者,它是想从原来的里长户的榨取中脱离出来的甲首户们组成的独立的里,所以担当里甲负担核心作用的新里长户比起原来的里长户在丁粮的层面上不一定占优势。在这样的前提下组成新里的正管户是不容易的。所以制作新里的图册意味着需要面临和克服以上所有的问题。 

另外新里8都3图的成立在原则上得到认证之后,提交了图册的草稿,对其内容的不备,知县做了如下的指示: 

今一田或伯百余亩,或数十亩,果一人之业乎? 抑数人共业乎? 数人共业,当分注某户自己业几多,仍 一业,不犹诡影包纳乎? 成丁或十数,口或数口,当分注某丁某名, 一丁另注一页。??仰户房图差押催蒋文才等速行清编有田各分为户,有丁各分为户,勿得 捏朦混??[ 8 ] 

可以看出,当时提交的新里图册中关于亩数和丁口数的记载是有问题的。首先的疑问是亩数。正如前面分析的,组成新里的个别人户的经济能力一般不会比原来的里长户好。在徽州一般拥有50亩的话就可以成为地主。以此看图册里记载的数十亩或百多亩的土地所有者不是个别人户而应理解为总户,知县认为这实际上是几个人户所有土地的集合,并指出图册里记载的丁口也是总数。因为丁是分担差役的标准l~,所属户不清楚的话就会出问题。对于这两点,知县派户房的图差让蒋文才等记录实际户别的亩数和丁数而不是总数。从上面的内容中看不出此指示是否得到了贯彻,但至少可发现用总户乃至总数记载的办法。增图时国家权力为了保障对于新里个别人户税役的征收,也未必反对这样的办法。因此所谓的增图不过是围绕税役负担,民间和国家之间利害冲突的调节,即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能够抑制这样的民间惯行的行政力是其前提条件。 

综上,增图是一个困难而复杂的过程。里的增加绝不是简单的文件制作。里的增加是原来里的分裂。各个里作为一个独立的里要承担与此相应的负担。另外还要考虑促进里独立的一方和反对、阻止里独立的一方的关系。那么面对这么复杂困难的过程,官府采取了怎样的态度呢? 

从国家的立场上看,增图肯定是有利的。因为里长户的包揽最终会影响到税收的稳定和治安的维持。如果不制止这种现象的话,负担过重的甲首户破产乃至走向没落,这样反而更加重了原来里甲体制的负担。所以允许想独立的户结成新里承担税役也是防止矛盾激化的一个方法。 这就是康熙年间两江总督以下的各级官府积极促进增图的最主要原因。 

但也不能无视消极的一面。分里也可能妨害了社会的安定,也不一定保障了税役的收取。新里成立之前需要处理的行政性事情很多,并且由于分里利害关系也有很多反对势力,特别是由于适当的行政力不足,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危险性进一步加重。维持一个里需要以负担各种里役的正管户在一定程度上的稳定为前提。但是在没有具备充分条件的情况下就实施分里,会使问题更加激化。因此这稍有不慎就会引起正管户的动摇,更进一步,从里甲制的运行原理很容易连接到正管户的负担加重。这从官府的层面看反而会动摇税役收取的根据。因此从官府的立场上看增图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危险性,不得不慎重对待。 

对于增图,官府的慎重立场在《词卷》里有充分的记载。康熙三十年祁门县的增图形成后,又出现了申请增图的人,但从总督的批文中可以得知申请没有被接受。 

舒时行等里排又经禁革,何得又请增图? 况未奉谕旨,不得再读。不准。[ 8 ]对此申请案,巡抚也发了檄文: 

本图又复哓哓置议,何可率尔更张?兼之七府三州而论,其豪强甲户跳里越甲,呈逞强自立者不一而是,倘人人效尤,处处吁控,则将遍七府三州之版图而尽增之乎? 抑将续起者置之不问乎? 甚矣! 此增图一案,为取乱之阶,长奸之薮,万万不可为之事也。[ 8 ] 

里长户包揽等影响原来里甲体制稳定的原因和程度因地区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偏差,所以它是否是引起里制变动的表征应该慎重考虑。巡抚的判断是每当有申请变动时都很容易地给以认证的话,反而会引起相当的混乱,在中间过程会出现更大的弊端。祁门县等地增图以后,官府的态度变得消极起来。实际上官府的立场是,在不妨害原来社会安定和秩序的范围内稳定的税役收取才是他们关心的重点。如果和此意图相反,增图反而妨害了税役征收的稳定,这件事就要停止或取消。所以没有大问题的话,官府将本着不影响原来体制变动的原则解决。 

康熙三十年在祁门县3个都实行增图的契机都是围绕包揽等惯行处于对立的里长户和一部分甲首户间的纠葛。为了不使这样的纠葛影响里甲体制的运行,官府命令增图,即分里。但增图的过程很不顺利。在两江总督指示下推进的增图在1年多的时间里经历了各种困难与反抗。经过多次的曲折后增图终于完成,但它在大范围内实行还是有很大的限制的。因此官府改变了对增图的态度,采取了消极的立场。特别是对保障社会安定和税役的地方官来说,更是慎重地对待增图。 

三、结语 

清初,特别是康熙年间,在徽州的各县中实行了里的增减。当然和明末的情况相比,不同的县在增减的倾向上有着微小的差异。但尽管存在着这样的差异,各县的增减都未达到根本动摇明末以来里的编制的程度。里的减小是特定的里消亡的结果。即,由于一个里不可能仅凭自身来维持,被编入临近的里甚至与临近的里合并,结果表现为里的减小。相反,里的增加意味着里的分裂。既然一起承担各种负担反而带来不便,尽管里势的弱化是显而易见的现实,还不如断然实行分里,于是出现了里的增加。里的增减无可争辩地表现了里甲制原本带有的不稳定性。但与此同时,这种增减变动的事实本身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当时的里甲制具备一定的实用性。 

在清初的徽州各县,里的增减虽不时反复,但从整体上来看不过是局部性的变化,里制的变动看起来是在最小化的范围中进行的。事实上,变动要想进行得彻底,不仅在附加的步骤和活动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与这种变动有着利害关系的人的直接或间接的反对也不可忽视。而且,如果没有可以解决这些难题并协调冲突的官府的一定行政能力为保障,这种变动很可能发生扭曲变形。因此,里的增减尽管存在着值得肯定的一面,同时也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从官府的立场上考虑,尽量在不大幅度动摇现有体制的范围内予以解决,这才是比较稳妥的选择。这不仅成为里的编制上没有出现大变化的背景因素,也对当时徽州里甲制继续发挥一定程度的职能有利。 

注释: 

①安徽省图书馆所藏。是事件结束后集合相关资料整理的抄本。 

②参考康熙《休宁县志》卷1, 方舆, 建置沿革; 康熙《徽州府志》卷1, 舆地志上, 厢隅乡都等。另外参考各种方志的相关内容来看,道光《休宁县志》卷1, 疆域, 隅都的“康熙三年增编二里, 总二百二十一里”的“康熙三年”是“康熙三十年”的误记。 

③参考嘉庆《黟县志》卷2, 地理志, 乡都; 康熙《徽州府志》卷1,舆地志上, 厢隅乡都等。 

④明初祁门县的10都分为东西两都。对此参考拙稿:《从祁门县谢氏纷争看明末徽州的土地丈量与里甲制》, 《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 第87页。 

⑤通过参考各种方志的记载,很明显216是220的误记。 

⑥山本英史: 《“自封投柜”考》, 《中国- 社会と文化》第4号,1989年, 第160~161页。但是清初以自封投柜形式的改革因为制度上的不完备,所以在现实中无法实现。这反而成为一种包揽广泛的惯行。关于明末清初在徽州自封投柜改革的不彻底,参考拙稿:《明末清初徽州的役法变化和里甲制》, 《历史学报》, 169, 2001年,第125~130页。 

⑦见《清康熙四十二年词卷》。另当时在祁门县发生的关于增图的一系列展开过程如果没有单独标注的话,均此。 

⑧关于清初的包揽, 参考森田明:《清代の‘议图’制とその背景》, 《社会经济史学》42 - 2, 1976年; 西村元照:《清初の包 - 私徵体制の確立, 解禁から请負徵稅制へ- 》,《东洋史研究》35 - 3, 1976年; 山本英史: 《清初における包 の展开》, 《东洋学报》59 - 12, 1977年; 森田明:《清代‘义图’制再考》, 《东洋学报》62 - 34, 1981年等。 

⑨在淡新档案中意为揭示的“牌”,在其他书籍和史料中多用作上级官府对下级官府下达的指令书。上面的情况属于后者。滋贺秀三:《淡新档案の初步的知识- 诉讼案件に1 われる文书の类型》, 《島田正郞博士頌寿记念论集- 东洋法史の探究》,汲古书院, 1987年, 第282页。 

⑩关于柜头,参考栗林宣夫:《里甲制の研究》, 文理书院, 1971年, 第180~182页。 

11、参考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283~286页。 

(资料来源: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 0 7 年5 月第3 6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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