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三年(1738),为增加常平仓储,高宗皇帝将元年(1736)尽废其它捐例而特意保留的折色捐监,权限划归各省,并改行征收本色,谕令督抚“确查所属现存仓谷若干,足敷本地之用与否,若将捐监之例移于本省,令捐本色,于地方有无裨益,各据本省情形,悉心妥议。若事属应行,即将如何定例、定数之处,详议具奏”[1],实际要求督抚们立即解决本省捐监事例(“定例”)和增储指标(“定数”)两大技术性问题。根据奏报结果,直省所定捐监增贮总数通计近3,200余万石[2],合之额设常平2,800余万石,乾隆初年的储粮目标已达到了6,000余万石。然而,形势并未沿着预想的方向发展,捐监贮谷步履维艰。最终,高宗选择了放弃捐监增贮计划。关于清廷决策变动之缘由,学界尚无专文予以探讨,本文则拟从三个方面对此作出初步回答。
一 基层官员的抵制
尽管高宗对捐监抱有很高热情,并深知贮谷问题上,“地方有司每以岁久霉变,易罹参处,折耗补数,贻累身家,一见积谷稍多,即为忧虑” [3],然而出于利害关系,或为避免赔补,或为收取陋规,而引发的地方行为并不能得到根本克服。乾隆五年(1740),两广总督马尔泰查办了潮州府海阳、潮阳二县官员私收折色(折银)案。其中海阳县报捐43,800石,实储仓谷31,300余石,潮阳县则“不过十之二、三”。马尔泰认为,“其余别县大概相同,多有先收折色为将来买补地步,以避霉变,以冀余平之意”,因此令二知县将缺额限期买足储仓。高宗接报后,认为马尔泰“办理甚属错谬” [4],谕曰:“各省纳粟准作监生,原为豫筹积贮,以裕民食起见。若地方有司私收折色,是巧开捐纳之例矣。在州县之私意,不过目前希得余平,将来又可免于折耗。不知年岁丰歉,难以豫定,一有缓急,仓廪空虚,何所倚赖?彼时若欲购买,价值必致昂贵,其弊不可胜言。然此犹其善者,若遇不肖州县,收银在库,易致侵那,从前亏空之弊,大率由此,岂可又蹈前辙?”[5]海阳、潮阳知县俱著革职,所缺仓谷,分别勒令赔补,马尔泰等亦交部议处。
其实,不惟广东一省,各地情形亦然。高宗曾指出:“州县有司惟恐贮谷过多,平时难于照料,离任难于交盘,瞻顾迁延,实为通病。朕知之甚悉,已屡降谕旨矣。……(捐监)固宜极力劝导,多方鼓舞,将勒抑阻挠,胥吏苛索等弊悉行革除,弗致纳粟之人裹足不前。”[6]由此可见,政策推行过程中,高宗也在时常关注着这种“官场规则”对国家政策实施的反面影响,毕竟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是分离的,而后者的主要承担者正是各州县基层官员。
基层官员私收规礼,导致报捐标准大大抬高,也成为政策推行的一大障碍。乾隆八年,福建巡抚周学健奏称闽省官吏收取投捐者规礼。高宗命闽浙总督纳苏图与周学健一起查明确数奏闻。经查,涉案官员“共收过规礼一万五千九百三十六两零。” [7]江南道御史李清芳指出,福建捐监“经收各员于部定仓费饭食之外,每名索取规礼二、三十两,至四、五十两不等。查每名监生,统计捐费不过百十金,今公家收其二,官吏取其一,虽曰减价,其实加价。”他更指出,不仅“闽省如此,他省亦必不能免”[8],因而请饬各省督抚实力稽查。
高层官员对以上情形亦有自己的一番见解。乾隆六年(1741),户部尚书海望条请停止各省捐谷时指出:各省原议捐贮谷三千余万石,乾隆五年底报部只有250余万石。其原因在于,户部捐银“按日交银,即可刻期领照,事既便捷,人乐输纳”,而外省“不肖有司虑及霉变赔补,有意刁难,以及额外浮收”。 [9]乾隆十年(1745),江苏布政使安宁密奏称:“米谷收贮年久,若非设法调剂,难免折耗赔累。积贮一事,本非州县乐从,再兼近日一切收捐公费严行禁革,上司稽查甚严。……(州县官)又恐胥吏家人从中染指,一时耳目未周,即干例议,是以益复视为畏途。凡遇投捐之人,不无刁难掯勒,甚且闻有创为日后霉变缺耗,仍于原捐生俊名下著赔之说,以恐吓报捐之人,遂致生俊畏葸不前,竟有无处投捐之叹”。[10]
不难看出,在捐监问题上,高宗和基层官员的思考实际发生了错位。前者关注的是捐监纳谷,增加常平仓贮,以备赈平粜,实现养民、足民之宏愿,后者则更多关心的是自身利害关系。因此,尽管高宗和高层官员对问题有清醒的认识,并不时督促劝行,但官员行政时的趋利避害,是任何人无法抹去的本性。本色捐监难以推行,基层官员或明或暗的抵制因而成为不容忽视的因素。
二 僵化的银谷比价标准
捐监政策失败的最重要表现就是报捐极少,甚至无人报捐。从政策自身分析,原因在于其缺乏吸引力,而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源,又在于政府决策中文本性规定与执行中现实性因素的巨大偏差,银谷比价问题即是其核心内容。
议定捐监事例之时,尽管各督抚考虑到各地粮食差价等因素,分别提出了两类报捐标准,即区别级差,如总督嵇曾筠提出,浙省“照各属谷值贵贱,分别捐谷多少之数,定为三则收捐”[11],及依时价折中定价,如巡抚岳浚认为江西“米价相仿”,应“酌中折定,画一捐收”[12]。但是,由于确定标准比较草率,督抚们对事后银谷比价变动趋势把握不足,特别是出其意料的持续粮价上涨,加之部定投捐标准僵化,实际运作中遭遇了“本色重于折色”[13]的困境。换言之,捐监事例严重缺乏灵活性,不能随着米价的抬升随时加以调整,造成所捐米谷如果折银,则数额与部例108两相比,实际已大大增加,从而影响了生俊报捐的积极性。如福建省,“从前议定各府厅州县收捐监谷,共一百六万四千石,每石价银六钱,及五钱四分。监生一名,捐谷二百石及一百八十石不等,与户部收银一百八两之例相符。计开捐已逾三载,而报捐之谷,仅三十九万石零。盖因谷价昂贵,与原定银数大相悬殊,是以从事者甚少”,而“康熙五十二年,闽省捐监每名止收谷一百二十石,未及三年,捐谷至百余万石”[14]。显然,按上涨后米价每石九钱计算,达到部例标准,只需捐谷120石即可,若仍令原定数额纳谷180石或200石,则投捐者显然多付出了60石到80石的粮食,而照当前米价折银已经达到了162两或180两,超出部例标准54两或72两,此即为投捐者难以接受。江西亦是“原定谷价太贱,需谷太多”,捐监一名“以五钱(按:此为提高后的谷值)而论,可收谷二百十六石。今以一百零八两之银,买二百十六石之谷,何等艰难,累官派民,势所不免”。[15]
一些官员更清晰地意识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湖广总督鄂弥达为此提出了“就地捐谷,实不如就地捐银之便”的建议。他将捐监的失败直接归于“银有定数,谷无定价”。“从前各省所定谷价,止酌量筹算,不能按地按时确核,且岁岁丰凶无定,地之盈歉不齐。今年之价,异于去年,后月之价,异于前月。一府而各县有贵贱,一县各乡有上下,而又水陆之挽运不同,输纳之远近不一。是(部例捐监标准)百八两之数,有必不能准照无差者”,故生俊不肯踊跃。[16]广东道监察御史李清芳对此不仅表示认可,亦主张,“当时部臣定价,不过总天下之大概,未能详悉各省之情形也。如江西、福建准督抚所请定价,则此两省捐者最多”,因此提出,若令各省按“时价斟酌得中,奏准办理,则捐者必不至寥寥矣”。[17]然而,由于全局性的米价持续上涨,这些认识在挽救捐监政策方面并未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三 全局性的米价上涨
自本色捐监推行以来,各地粮价走势持续偏高,地方社会出现了剧烈动荡。对此,以图一劳永逸解决粮食问题的高宗,开始从政策本身寻找原因。乾隆八年四月,上谕指出:米价上涨,“实系各省添补仓储,争先籴买之所致。……朕思天下米价频增,乃民食不足之渐,大有关系。……其常平原额固不可缺,至于邻省采买及捐监收米之例,俱应一概暂停”[18]。
尽管如此,米价腾贵的局面仍未得到有效控制。乾隆九年(1744)二月,高宗再次作出政策调整:“(捐监)停止已及一年,各处米价总未能平减如常,揆厥所由,米价之贵,原非一岁骤长,自不能一时骤平,……盖米价之贵,贵于官买,不贵于捐监。……著将户部捐银之例停止,其各省捐监生俊,俱令于本地交纳本色。”[19]随着米贵形势的进一步加剧,“反覆思之,不能深悉其故,亦未得善处之方” [20]的高宗只得将评估、反思政策的范围扩大到各省督抚。十二年(1747)十二月,谕令各省督抚会议米价上涨缘由。
讨论中,许多督抚的奏报直接触及到了捐监政策的存废问题。如:江西巡抚开泰主张“将捐监专归本省交纳本色,视足额为限,再赴部报捐”[21];两广总督策楞认为:各省常平额谷二千八百万石,加以屡年捐监及社仓谷,已不下三千万石,“积贮已备,即或一省不敷,邻省亦可通融”,常平捐监应概行停罢。[22]江苏巡抚觉罗雅尔哈善更明确指出:“米贵之由,实缘捐监采买。欲平米价,须停捐采。欲停捐采,须停平粜,当自少贮始。”[23]显然,各督抚在积贮指标上都基本倾向于以足(常平旧)额为限,实无加增之必要,这正是对高宗仓储政策的公开否定。此时,高宗也逐步对米贵源于政府捐、采的说法表示了认可,不仅承认“既知初意之失”[24],而且多次向天下臣工晓谕政府政策重心的转移,即各省仓储以康雍旧额为准,不再通过捐、采大规模增加仓储。[25]乾隆十四年三月,高宗最准允准大学士会议督抚具奏米贵缘由结果:“各省督抚查奏米贵之由,熟筹补救,虽因地制宜,各有不同,而为常平买谷请缓请停者大半。应遵前旨,以雍正年间仓贮旧额为准,通计减谷千有余万石,民间即多此数流通”[26]。
经过讨论,高宗君臣在仓储、捐采、米价关系问题上基本达成了一致,最终选择放弃捐监增贮的理念,保持康雍旧额,放任民间自由流通。捐监不再作为增加仓储,而作为弥补缺额的方式得以存在,其角色已发生了根本转折。可见,高宗最终放弃本色捐监,主要是基于全国米价持续腾贵而作出的决策,实际体现了他在粮政问题上,对政府角色如何定位等问题进行的新探索。至此可以说,作为“思想史”意义上的本色捐监政策宣告失败了。当然,如果从“政治史”角度完整地看待乾隆朝本色捐监的结局,我们可以将问题继续向后推延。乾隆三十一年(1766),高宗对全国大部分省份本色捐监予以叫停[27]。最终,乾隆四十六年(1781),甘肃捐监冒赈案发,本色捐监遂被彻底终止,“其后监捐无复纳粟遗意矣”。[28]
参考文献:
[1][3] 清高宗实录: 61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下同).
[2] 著各省将采买补仓及纳谷捐监一概暂停事上谕[J].北京:历史档案,1992.1(12).
[4] 两广总督马尔泰等为处理潮州府属办理捐监私收折色一案事奏折[J].北京:历史档案:1991.4(12).
[5] 清高宗实录: 116卷[M].
[6] 清高宗实录:122卷[M].
[7] [8]清高宗实录:229卷[M].
[9] 户部尚书海望为请将各省捐监停止仍归户部办理事奏折[J].北京:历史档案:1991.4(14-15).
[10] 江苏布政使安宁为密陈各省捐监督抚应认真督率事奏折[J].北京:历史档案,1992.1(20).
[11] 清高宗实录:72卷[M].
[12] 清高宗实录:82卷[M].
[13] 清高宗实录:160卷[M].
[14] 清高宗实录:185卷[M].
[15] 清高宗实录:175卷[M].
[16] 署湖广总督鄂弥达为请改各省捐监交纳本色为交纳折色事奏折[J].北京:历史档案,1992.1(18-19).
[17] 广东道监察御史李清芳为条陈积贮必不可少事奏折[J].北京:历史档案,1992.1(19-20).
[18] 著各省将采买补仓及纳谷捐监一概暂停事上谕[J].北京:历史档案,1992.1(12).
[19] 著各省重开捐监之例并比照旧例酌减每名收捐额数事上谕[J].北京:历史档案,1992.1(12).
[20] 清高宗实录: 304卷[M].
[21] [22] 清高宗实录:311卷[M].
[23] 清高宗实录:342卷[M].
[24] 清高宗实录:319卷[M].
[25] 清高宗实录:318卷[M];319卷[M].
[26] 清高宗实录:337卷[M].
[27] 清高宗实录:764卷[M];770卷[M]..
[28] 清史稿:112卷[M].北京:中华书局,1977.
(资料来源:《社会科学辑刊》2007年第3期)